1. 刑法中數罪並罰的詳細計算方法,最好帶例子解釋
數罪並罰計算很簡單
1.甲犯盜竊罪和搶劫罪,分別被判處4年和7年,那麼就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一下,法院確定一個具體的刑期就可以,即是7年以上11年一下確定,管制、拘役都是這樣計算,但是別忘了管制數罪並罰最高不超過3年,拘役數罪並罰最高不超過1年
2.有期徒刑數罪並罰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下的,數罪並罰最高刑期不超過20年,甲犯搶劫罪被判處10年,犯強奸罪被判處11年,同樣就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一下,打但是總和刑期超過了20年但不超過35年,這個時候刑期就在11年以上20年以下確定,多的一年算便宜他的。
3.有期徒刑總和刑期超過35年的,最高不超過25年,甲犯搶劫罪被判處10年,犯強奸罪被判處11年,又犯故意殺人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36年,那麼人民法院就在15年以上25年以下確定刑期。
4.死刑、無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種,甲犯故意殺人判處死刑,又犯搶劫判處11年,死刑吸收有期徒刑,只執行死刑
2. 數罪並罰的計算例子
數罪並罰是刑罰論中比較難的部分,你能檢索到的現有的公共資料上往往只有數罪並罰的處理原則。但是比照這些原則應用到具體案例中後,很多人還是不會計算。下面我通過一個例子介紹數罪並罰的量刑范圍到底該怎麼計算,掌握這個例子,你會掌握數罪並罰計算中的90%以上的情形。
一、數罪並罰的根據
數罪並罰主要根據的是《刑法》第69條,因為法條比較長,且隨處都可以檢索到,所以不再摘錄。
二、計算案例
例:張三原判10年有期徒刑,執行期間第5年犯新罪,應當判處6年有期徒刑。同時又發現漏罪,應判5年。問,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以上案例的宏觀處理原則是:先處理漏罪(先並後減),再處理新罪(先減後並)。
1、漏罪處理(先並後減)
原罪10年有期徒刑,漏罪5年,10年與5年總和刑期為10+5=15年。並罰應當在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酌情決定執行刑期,即10年以上,15年以下量刑。假設最後決定執行13年。張三已經執行5年,所以還需執行13-5=8年。
明白了上述計算過程,你就掌握了判決宣告以前的數罪並罰以及刑罰過程中發現漏罪的計算了。
2、新罪處理(先減後並)
在第一步計算中,我們得到的結果是張三的原罪與漏罪並罰應當執行13年,下面用先減後並的原則進行處理新罪。13年減去已經執行的5年,13-5=8年,即還剩8年,與新罪的6年並罰。8+6=14年,即總和刑期為14年,剩餘刑期與新罪刑期比較,剩餘刑期比新罪刑期高,所以應當在8年以上,14年以下量刑。假設最後決定執行12年。算上已經執行的5年,實際要執行17年有期徒刑。
明白了上述計算過程,你就掌握了刑罰過程中發現新罪的計算了。當然1、2步計算連起來就是刑罰執行過程中即發現漏罪又犯新罪的計算了。需要注意的是:
(1)發現新罪的數罪並罰,一定是剩餘刑期與新罪之間的並罰,而不是原罪刑期與新罪之間的並罰。回到案例,就是應當在8與6之間比較大小,做加法,而不是10與6之間運算。
(2)即發現漏罪又犯新罪,在處理新罪時別減重了。有人會拿第一步得到的還需執行的8年帶入第二步,再減個5年,那就減重了。
三、引申
為什麼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發現漏罪跟犯新罪的處理辦法會有所不同?
從樸素的道德判斷,一個人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犯新罪的處理應該要比發現漏罪嚴格,其實之所以用不同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也正好體現了這一原則。但具體是哪兒嚴格法呢,我們來分析一下(這部分有些抽象,不感興趣的可以略過):
假設,張三原罪判A年,在執行B年時,發現漏罪應判C年。李四原罪判A年,同樣在執行B年時又犯新罪,應判C年。
張三還需執行的刑期范圍是:(A-B,C-B)—(A-B+C),期中(A-B,C-B)表示A-B與C-B中的大數。
李四還需執行的刑期范圍是:(A-B,C)—(A-B+C),期中(A-B,C)表示A-B與C中的大數。
我們對比發現,張三與李四還需執行的刑期范圍的上限其實是一致的,都是A-B+C。也就是說,不論在刑罰執行過程中發現漏罪還是又犯新罪,數罪並罰的刑期上均為原罪剩餘刑期與新罪或者漏的總和。
當(A-B)>=C時,張三與李四還需執行的刑期范圍的下限也是相同的,均為A-B。
當(A-B)<C時,張三與李四還需執行的刑期范圍的下限不同,張三為A-B與C-B中的大數,李四為C。我們可以看出,所犯新罪或者漏罪的刑期高於原罪剩餘刑期時,又犯新罪的李四還需執行的刑罰范圍下限必定要比發現漏罪的張三高。這時就體現了兩種處理方法的不同,可以看出對又犯新罪處理是更嚴厲的。
綜上所述,數罪並罰中對發現漏罪和又犯新罪的處理方法十分巧妙,它們很好地體現了刑法的罪刑法定、罪刑相當原則。
1、量刑上限的高低完全取決於所犯原罪、新罪或漏罪的嚴重程度,越嚴重的罪上限越高。
2、對於發現漏罪,量刑下限的高低,完全取決於漏罪的嚴重程度,漏罪越嚴重下限可能會越高。
3、對於又犯新罪,量刑下限的高低,既與所犯新罪的嚴重程度相關,又與原罪執行剩餘期限有關。新罪越嚴重量刑下限會越高,剩餘刑期越少量刑下限會越高。意味著一個人在越接近原罪快執行完的時候又犯新罪,說明天越沒改造好,他也將面臨更高的量刑下限,這與我們的認知是相符的。
4、代入具體數據,只管感受下這種差別。張三原罪10年,在執行第9年如果發現一個應判8年的漏罪,他的還需執行的刑期范圍應該是1年以上,9年以下。如他在執行第9年又犯一個應判8年的新罪,那他還需執行的刑期范圍則是8年以上,9年以下。看到差別了嗎?
3. 刑法中數罪並罰的計算方法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4. 數罪並罰的計算方法是什麼會不會產生1+1<2的情況出現
會發生這種情況,依據刑法規定,數罪並罰後的刑期要高於因犯罪處罰的最低刑期而低於所有罪名累加起來的最高刑期,最高不能超過20年。這被稱為限制加重原則,採納謝謝
5. 中國刑法當中——「數罪並罰」的執行期限,怎麼個計算方法
中國《刑法》中的數罪並罰分為三種情況:
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採取總和刑期以上,單位最高刑期以下處刑的方法合並計算;死刑、無期徒刑除外。
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採取先並後減的方法,即先按上述第1條的方法計算,然後減去已經實際執行的刑期,剩餘的,為還需要執行的刑期。
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採取先減後並的方法,即先將新的犯罪判處刑罰,將前罪剩餘的刑期與新罪刑期按照第1條的方法合並計算。
《刑法》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並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6. 數罪並罰的計算方法
數罪並罰的計算方法如下: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數罪並罰,是指一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並罰的原則和方法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並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