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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的理論分析方法

發布時間:2022-11-30 05:38:19

『壹』 「法理學分析」是指什麼角度性質的分析

「法理學分析」,是指從法律理論的角度上進行分析,而不是從法律條款的硬性規定上進行分析。簡單說,就是,法學理論上的分析,屬於理論分析,而不是實踐分析。

『貳』 在法學的研究方法中,法學方法論的意思是什麼

『叄』 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有哪些


階級分析法: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中各種社會現象的方法

價值分析法:通過認知和評價社會現象的價值屬性,從而揭示批判或確證一定社會價值和理想的方法

實證分析法:在價值中立的條件下,以對經驗事實的觀察為基礎來建立和檢驗知識性命題的各種方法的總稱
。包括以下六種
1社會調查法,社會調查法是有目的、有計劃、有系統地搜集有關研究對象社會現實狀況或歷史狀況材料的方法。社會調查方法是研究性學習專題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綜合運用歷史研究法、觀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談話、問卷、個案研究、測驗或實驗等科學方式,對有關社會現象進行有計劃的、周密的、系統的了解,並對調查搜集到的大量資料進行分析、綜合、比較、歸納,藉以發現存在的社會問題,探索有關規律的研究方法。
2歷史研究法,
歷史研究法是運用歷史資料,按照歷史發展的順序對過去事件進行研究的方法。亦稱縱向研究法,是比較研究法的一種形式。在政治學領域中,它著重對以往的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政治文化等的研究。
3比較研究法,比較研究法可以理解為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尋找其異同,探求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
4邏輯分析法,主要是指「語言的轉向」之後出現的分析哲學、科學哲學中所使用的分析方法。這種方法利用現代數理邏輯這個強有力的工具,對語言進行分析,並通過語言分析來解決傳統的哲學問題。
5語義分析法,語義分析法是運用語義區分量表來研究事物的意義的一種方法。
6定量分析法,定量分析法(quantitative
analysis
method)是對社會現象的數量特徵、數量關系與數量變化進行分析的方法。

『肆』 法學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

①當代西方綜合法學派首倡的一種研究方法,本世紀初開始,西方法學以自然法學;分析——規范法學、社會學法學為代表,形成三派鼎立之勢。他們之間進行無休止的論戰,各持法律的研究某一側面,對其意義無限擴大,試圖抹殺其他流派存在的意義。

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一些法學家紛紛指責上述三大法學派別的偏執和排他性,認為社會的、經濟的、心理的、歷史的和文化的因素以及價值判斷等,都影響到法的制定和實施,法律應是「形式、價值和事實」的特殊結合。

因此,用任何單一的絕對因素或原因來解釋法律制度、法律現象都是不科學的,必須在法學方法論上進行一場變革,要把對法律的價值分析、形式分析和事實分析結合起來,採取全方位、多層面的研究勢態,於是,法學的綜合研究方法便應運而生。

提倡這種方法論的主要代表人物和著作有:美國的哈爾及其《綜合法學》,丁·斯通及其《法律制度和法學家推論》,博登海默及其《法理學》,以及前西德的費克納等。綜合研究的方法,目前在西方法學界已產生了相當的影響,因為以學科發展的內在規律看,流派和方法論的相互吸收、兼采博取,乃是學科發展的推動力之一。

然而,作為一種方法論,綜合研究的方法實質上是對三大流派研究方法的折衷,其涉及的內容龐雜而無邊際,仍然帶有較大的主觀隨意性。

②從多角度、多層次來研究法律現象的一種研究方法,這些方法具體包括哲學的、歷史學的、社會學的、比較法學的、注釋法學的、價值論的、語義分析學的方法等。綜合運用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可以對法律現象的各個方面、各個因素有更深刻的把握。

(4)法學的理論分析方法擴展閱讀:

從法的形式角度說,包括憲法、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各種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從法的體系角度說,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社會法、刑法、國際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種部門法;

從時間角度說,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現代法和當代法;

從空間角度說,包括該國法、外國法、本地法、外地法;

從一般分類角度說,包括國內法和國際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別法、實體法和程序法;

從表現形態角度說,包括動態法和靜態法、具體法和抽象法、紙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現實法(如實際生效的法)等等。

法學只有將所有這些不同意義上的法盡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實的法學。

『伍』 法學方法論有哪些

法學方法論,是指對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學理論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後者又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思維方法。
方法,在古希臘語中,即「通向正確的道路」之意。
法學的方法也就有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價值判斷。法學成為關於正義和善的藝術,而不能成為科學。因為,科學有定式,藝術無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藝,不是藝術。
第二層次是邏輯和語義分析,有點科學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條的語言,類似於形式化的學科研究。
第三層次是法律社會學,這是科學的研究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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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簡述法學方法論的特點

簡述法學方法論的特點:
一、法學方法論是關於法學方法的理論和基本原理。
如唯物辯證法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的總的方法論。
二、法學方法論是一個關於方法的體系。
這些方法包括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的方法。建立法學方法論,要求在各類法學方法之間,建立起足夠穩定、足夠嚴謹的聯系,納入到一個統一的理論框架中加以解釋和說明。
三、法學方法論用以保證研究結果的正確、妥當、令人信服。
分析方法以形式邏輯和類比為核心,圍繞規范問題展開;經驗方法以資料的研究和歸納為核心,圍繞事實問題展開;歷史方法以歷史背景和發展為核心,圍繞淵源問題展開;價值方法以目的為核心,圍繞理念問題展開。各種方法應綜合應用。
四、唯物辯證法應用於法學研究的特點,就是要在法學研究中,堅持以下方法論原則:
1、實事求是原則;
2、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原則;
3、堅持社會現象普遍聯系原則;
4、堅持歷史發展原則;
5、堅持對法律特別是階級對立社會的法律進行階級分析。

『柒』 如何用法理學一般理論分析歷史上的某一個法律事件或現象

①關於法理學。法理學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它的研究范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系、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②法理學的基礎地位。法理學是中國法學體系中處於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它是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研究法的創制和實施的一般理論,並著重研究中國社會主義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論問題的理論學科。
③法理學的特殊地位。法理學在法學體系中佔有特殊地位.這個特殊地位就是:它是法學的一般理論,基礎理論和方法論

『捌』 什麼是法學方法論

以拉倫茨為代表的德系法學方法論將法律論證分為三個層次,分別是法律法律規則的解釋、基於規則的漏洞填補和超越規則的法的續造。




前面的分類是根據方法的分類,此部分根據解釋的結果來進行分類。有些書籍將方法和結果混淆在一起,造成了人們對法學方法論學習的困難。

法律以文字為載體進行體現,文字必有其含義,含義必有其范圍。一個法律概念有其核心,有其兩可的模糊邊緣,邊緣之外還有無論如何夠不到的文義之外。

就是說法律規則白字黑字寫的明明白白,但是教條地依照文義會產生不公正的結果,從而應該對核心文義進行限縮,再挖一個例外的小洞。

比如,禁止自己代理的規定,父親贈與5歲兒子房產,明明白白在規則的文義之內,但依據該條規制的目的和整個法的精神,將這種情形作為例外。

學者和法官沒有立場,比較中立,持某種觀點應該一以貫之,以實現同等對待。而作為當事人和律師,在法律之限度內為當事人利益爭取,自沒有觀點一致的要求,只要言之成理即可,需要根據立場的不同而留意觀點的不同。

『玖』 談談對「法學方法論」一詞的理解

法學方法論,是指對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學理論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後者又包括: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思維方法。 方法,在古希臘語中,即「通向正確的道路」之意。 一、法學的性質及其方法 (一)學科的性質決定學科的研究方法,而學科的對象及領域決定了學科的性質。法學主要研究三個基本問題:1)應然法:回答法律應當是什麼樣子?關注的是法律的理想和價值。2)實然法:法律實際上是什麼樣子?關注的是律令和技術。換言之,法律的意思是什麼。如民法中的不當得利,揭示該制度的要件和技術問題。3)社會事實:應然法要解決的是法律的道義基礎和正當性,實然法使得法律的意思變得明確,如果法律在道義上是正當的,在意思上是明確的,那麼,這種法律就果真能夠發生作用么?我國的破產法運行的實施失敗,即是一個反例。因此,法學還要研究法律的作用與功能。 圖表1: 應然法——理想、價值——價值判斷分析方法 實然法——律令、技術——邏輯和語義分析 社會事實——作用、功能——社會實證分析方法 相應地,法學的方法也就有三個層次: 第一層次是價值判斷。法學成為關於正義和善的藝術,而不能成為科學。因為,科學有定式,藝術無定法。存在定法的是工藝,不是藝術。 第二層次是邏輯和語義分析,有點科學的意思。主要研究法條的語言,類似於形式化的學科研究。 第三層次是法律社會學,這是科學的研究領域。 當然,這些方法不是截然分開的,在針對某一話題時,存在著運用方法的交叉。 法律與法學的生成,存在時間差。先產生法律,後產生法學研究。 古希臘的哲學家最先關注法律。由於法律是剝奪一個群體而保護另一個群體的利益,這種強制性就需要正當性的論證。人們關心是什麼正當性支撐著法律在規則上保護某一群體和損害或扼制另一群體的行為和利益,此部分是自然法的關懷。 後來實然法在理論上進行總結,則是分析法律派的功績,它標志著法律作為一種獨立學科的最終形成。因為,它標識了一種獨特的方法,聲稱要價值祛除,只是了解法律的意思。 而社會法學派,則提出這樣一個問題:如果法律正當且明確,就果真能夠改變社會么?他們的研究結論是:法律能夠改變社會,但社會更能改變法律,換言之,社會改變法律的力量更強大。他們的方法是通過法律研究社會,也通過社會研究法律。法律不僅僅當作一個道德規范或實然規范來研究,而更應當作為社會事實來研究。只有才能這樣實現法律的功效。 由此,法學方法歸結為三種:1)價值評判方法;2)邏輯分析和語義分析方法;3)社會實證研究方法。 (二)法學的學科性質:即法學到底是科學,還是藝術?這里涉及到兩個問題:即1、法學是不是科學,是何種意義上的科學?2、理性與情感的關系是什麼? 1、科學是研究事實的,事實就是「是什麼」,法學相當大的領域並不具有科學性,而是一門研究正義的藝術,是善與公正之學。 什麼是科學,並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我們關注的是科學內含的幾種分析方法。哲學的任務是研究如何用詞。因此我們就需了解「科學」有幾種使用方法。下面介紹三種科學觀。 第一種觀點認為「科學」指稱對自然界的實證研究,如歷史上積累起來的有關自然界事務的知識經驗和知識。在這個意義上,社會科學是不存在的。此說在十九世紀之前佔主導地位,二十世紀也相當有影響。如英國曾認為科學具備四個特徵:1)科學是「描述對象」的理論,而不是「規定對象」的理論。如物理學和化學,僅僅是描述所觀察到的現象。比較而言,社會科學規范研究的多為規定性的東西,研究對象與研究者本身息息相關,兩者合為一體。所以,完全要求社會科學按照自然科學來進行精確,是不可能的。如美國總統選舉,就不可能象物理那樣進行計算而得出結果。因為作為社會科學動物的人,是自己可以採取對策的,社會科學的研究結果可能誘發相關者採取對策改變行為。因此,社會科學永遠不可能高度精確化。相比較而言,經濟學較接近於科學,它是從數字化角度來觀察。 第二種觀點認為,科學是以經驗方法為標志的實證研究。其代表人物是馬克思。這種觀點認為科學就是用理性的方法來整理經驗的材料。這在二十世紀的西方社會是主流觀念。所謂經驗的方法,實證的研究,其基本的形式包括:觀察法、實驗法、統計分析法、數學模型法、問卷調查法等,其中最基礎的方法是:觀察法和實驗法。如培根說科學是建立在觀察和實驗的基礎之上的。觀察方法,就是指在不改變研究對象的基礎上,收集經驗材料的方法。如達爾文的進化論,即是運用觀察方法得出的結論。所謂實驗,是指在人為控制的條件下進行觀察,研究兩個以上的變數之間的關系。如這樣兩項研究就是科學研究:1)為了小區的安全,研究這樣幾種方法的選擇,是增加警察的數量或進行巡邏的次數,還是增加小區路燈的量度,研究結果是後者。2)研究偷竊啤酒中的證人作證的幾率,發現在場的人數與作證的可能性之間存在比率關系。在這種意義上,倫理學、數學、邏輯學等都不是科學。因為邏輯學和數學並非實證研究,無須進行實驗,它們研究的不是事實或經驗,而是純形式,是符號之間的邏輯關系。當然,辨明一個學科不是科學,決非意味該學科不重要。 在這個意義上,存在社會科學,而沒有人文科學。人文由「Humanity」而來,是和神學相對立的知識體系,產生於文藝復興時期。社會科學始於19世紀,由孔德創立,他論述了靜態的社會靜力學和動態的社會動力學。

『拾』 什麼是法理分析

「法理分析」,可以說,所謂法理分析就是運用法理學的一般原理、範式(或圖式)分析事實或理論命題問題。

法理分析不是簡單地在論及題目中貼標簽,它實際上涉及到法學的研究方法,涉及到法理學的功能,涉及法理學回應現實以及解釋其他理論問題的能力問題。

從法學的研究方法來看,有實證分析方法和價值分析方法等。其中,實證的方法又分為邏輯實證與經驗實證。研究者運用方法的不同,導致了分析實證法學、法律社會學和自然法學的分野。這些學派有時也被稱為法理學的三大流派。

(10)法學的理論分析方法擴展閱讀

1、法學又稱法律科學,是一切專門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學科的總稱。

2、法學體系,指法學是一個由各個互不相同、但有聯系的法律分支學科構成的知識系統。

3、法理學是中國法學體系中處於基礎理論地位的理論學科,它是系統闡述馬克思主義法律觀,從總體上來研究法和法律現實的一般規律,研究法的產生、本質、作用、發展等基本問題,研究法的創制和實施的一般理論,並著重研究中國社會主義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論問題的理論學科。

4、社會調整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權威,確定社會生活主體的行為方式,指明其發揮作用和發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將其納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會調整是實現社會秩序、維持社會正常運行的必須手段。

5、習慣是人們在長期的共同生產和生活中逐步形成並把它固定下來的,傳統、集體感和恐懼感是維護其有效的重要力量,並對違反習慣者嚴厲懲罰的原始時期的行為規范。習慣是原始社會主要的社會調整手段。

6、個別性調整是最早發展起來的社會調整。它是按照針對具體人、具體事所確定的行為方式,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的一次性調整。

7、規范性調整就是針對某一類主體、某一類情況而使用一般行為規則進行的重復性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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