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孟德斯鳩的法學理論從什麼出發
孟德斯鳩的法學理論是從自然法出發的。他說:「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從這個意義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們的法。」在他看來,理性就是人類社會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規律,在所有這些規律之前存在的,就是自然法。
孟德斯鳩 秉承了笛卡爾的理性主義思想,站在時代進步潮流的前沿,他反對專制,批評抨擊教會的迷信和宗教狂熱暴行,他熱情地向人們介紹英國的資產階級議會民主制,但 同時他又主張維護貴族的特權。
3. 分析孟德斯鳩學說產生了什麼影響
孟德斯鳩(1689—1755,Montesquieu)是法國著名啟蒙思想家、法學家,他出身貴族,「孟德斯鳩」是其家族世襲領地的名字,位於法國波爾多附近的拉布列德(La Brede),他就出生在那裡。
孟德斯鳩畢生的研究成果集中體現在1748年出版的《論法的精神》中。伏爾泰誇贊這本篇幅巨大包羅萬象的著作是「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該書共三卷,第一卷討論政體問題,充滿了對專制主義鞭辟入裡的分析;第二卷考察政治自由,探討什麼樣的法律才能成為政治自由的保證;第三卷研究自然地理狀況、宗教、社會風俗等諸多要素與法律和政治制度的關系。孟德斯鳩正是把這些復雜的內在聯系稱作「法的精神」,這是其政治思想理論的核心范疇。
孟德斯鳩把自然與社會的法則統一起來看待。他堅信萬物皆有其法(law),而且從根本上說自然與社會都受同一種法――客觀規律的支配。因此他把其全部學說都建立在他著名的氣候理論的基礎之上。他說,人是社會的立法者,然而人是很容易受到氣候影響的。因此,不同氣候產生不同生活方式,從而導致不同的法律體系。
根據孟德斯鳩的觀點,在一定社會中形成的政治、經濟、文化特質,即一定的社會「總精神」(esprit général)最終決定該社會的走向。總精神在不同地理條件下表現不同,要求不同的社會制度和立法原則與之適應。例如,非常小的國家適合共和政體,中等面積的國家適合君主政體,而龐大的國度就只能實行專制政體了;山地居民常常主張平民政治,平原居民反而要求君主政體,海濱居民則喜愛混合政體。
當然,孟德斯鳩也知道,越是人類歷史的早期自然力量對社會的影響越大,隨著社會的發展,人為因素對「總精神」的影響將會逐漸增強。然而他的「地理環境決定論」還是誇大了氣候、土壤、面積等自然條件在人類生活中的作用,並因此遭到了很多後世學者的批評。
根據執政者人數多寡以及是否有固定的法律體系,孟德斯鳩把政體分為共和、君主和專制三種類型。在對各種政制進行詳細考察之後,他提出了自己關於政治自由和權力制衡的理論。
在對不同政體的分析中,他對專制政體的批判頗具洞見。他認為,雖然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都是由一個人統治,但與君主制不同,專制政體沒有固定的法律體系,擁有無上權力的獨裁者主宰萬民的生活,他完全按照個人的意志進行統治,這樣,恐怖就必然成為這種政體得以維系的基礎。專制政體的原則總的說來就是輕視人、蔑視人、使之不成其為人,不斷降低人民的心智,讓臣民永遠絕對服從君主,這一切都通過恐怖得以實現。值得一提的是,與其他啟蒙時代的思想家不同,孟德斯鳩沒有像伏爾泰那樣把當時正處於封建專制制度下的中國看成是擁有完美社會制度的天堂,也沒有被仁義禮智信等道德原則的美好表象所蒙蔽,而是清醒地看到,當時的中國是一個專制制度根深蒂固的社會,恐怖的情緒深深地植根在人們的心中。
孟德斯鳩是崇尚自由的思想家。他主張,一個美好的社會,就必須有一個能夠讓人們充分享有自由的制度安排。在法治社會里,自由意味著人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去做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會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自由當然不是為所欲為,任何自由都有限制,但這種限制不能夠來自其他人,最高統治者也沒有這種權利。對自由的限制只能來自法律,目的也只能是保證每個公民的權利不會受到他人的侵害,每個人都能夠充分享有自由。伏爾泰有句名言「我不贊成你的意見,但是我會用生命捍衛你發表意見的權利。」在這一點上,孟德斯鳩與伏爾泰是相同的。
那麼,什麼樣的制度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呢?
專制的原則是恐怖,民眾的一切權利包括生命都可能隨時被專制君主以各種各樣的名義剝奪,顯然在這種狀況下生活的人是與自由無緣的。君主制對個人品德的寄託也同樣無法有效地限制權力。孟德斯鳩明確談到:權力本身就具有強烈的腐蝕性,天生就有被濫用的危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所以,壞人掌權會做壞事;好人擁有了不受限制的權力,也會被權力腐蝕。這使我們想起了英國史學家阿克頓勛爵對這一思想的精闢概括:「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因此,要想防止權力濫用,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對於以制度安排和政治程序來保障政治權力的正當使用的深入思考,乃是現代西方政治智慧和政治文明中,最值得我們重視的地方。孟德斯鳩最有價值的理論貢獻也正在於這一點。美國當代政治哲學家羅爾斯有一個關於制度和程序安排的著名例證:切蛋糕的權力和分蛋糕的權力必須分開,切蛋糕的人最後一個拿蛋糕,才可以最有效地保證蛋糕切得均勻。顯然,制度安排得當,政治自由才能切實得到保障。
孟德斯鳩是通過三權分立的制度安排來平衡政治權力的。三權分立是孟德斯鳩在政治思想史上最為重要的學說。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的第十一章「規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治關系」裡面集中談到了「三權分立」的思想。他認為每一種國家都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權力。這三種權力必須掌握在不同機構的手中,如果同一批人同時執掌兩種權力,這兩種權力就沒有相互的制約。同一個機構同時掌握兩種甚至三種權力必將導致公民政治自由的喪失,必將帶來災難性後果。盡管這一思想並非孟德斯鳩首創,但是,他把這種思想更加明確地闡釋出來,並給予了更加嚴密的論證。美國1787年制憲時就幾乎照搬了孟德斯鳩的分權理論,以三權分立作為立國之本。法國《人權宣言》裡面提到「沒有分權就沒有憲法」,也明顯受到孟德斯鳩的影響。中國近代啟蒙思想家嚴復將《論法的精神》譯為《法意》,其權力分享和制衡的思想影響了孫中山、宋教仁等一大批革命者。
總體上說,孟德斯鳩的「地理環境決定論」缺乏足夠的依據,但是,他的政治思想結構還是嚴整的,他對專制主義的批判也可謂入木三分,而他對三權分立思想的闡發更是極其深刻地影響了後世西方政治制度運作的方式。
4. 孟德斯鳩與資產階級法學講述了什麼
查理·路易·孟德斯鳩,是法國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資產階級法學理論和「三權分立」學說的奠基人。
孟德斯鳩出生於法國波爾多附近的一個貴族世家。祖父是波爾多議會的議長,父親曾擔任軍職。孟德斯鳩早年喪母。19歲時取得法學學士學位並擔任律師。1715年他和一位有錢的軍官女兒茵·德·拉特麗格結婚。次年他繼承伯父職位擔任波爾多議會議長(即波爾多法院院長)。
但不久孟德斯鳩就將此世襲的職位出賣,獲得巨額資財,開始長途學術旅行。他周遊奧、匈、意、德、荷、英等國,廣泛結交名人學者。他博學多才,除專攻法律外,還研究歷史、哲學和自然科學,曾先後被選為法蘭西學院院士、英國皇家學會會員和柏林皇家科學院院士。
1721年孟德斯鳩化名「波爾·馬多」發表《波斯人信札》一書。他在書中假託兩個波斯貴族旅遊歐洲時的通信,對當時法國的封建統治進行無情的抨擊。該書出版後,風行一時,孟德斯鳩因此一躍而成為全國注目的人物。
1734年他發表《羅馬盛衰原因》。1748年,孟德斯鳩經過長期的辛勤研究,花了20年時間才完成他的最重要的著作《論法的精神》,發表後在國內轟動一時,但因此遭到教會等封建勢力的猛烈攻擊。他還著有《為<論法的精神>辯護與解釋》、《論一般的君主政體》等。孟德斯鳩1755年2月19日病死於巴黎。
孟德斯鳩生活的時代,是法國的封建主義統治開始走向沒落,資本主義生產關系迅速發展,資產階級革命醞釀和成熟的時期。從17世紀末到18世紀中葉,法國社會階級矛盾非常尖銳復雜。路易十四封建王朝生活驕奢淫逸,揮霍無度。對內實行專制獨裁,加緊對人民的搜刮和勒索;對外推行侵略和掠奪戰爭的政策。廣大勞動人民特別是農民處於水深火熱之中,紛紛舉行起義。
資產階級也在經濟上受到打擊,政治上遭到排擠。他們迫切要求推翻封建王朝的腐朽統治,將政權掌握在自己手中。孟德斯鳩的政治法律理論正是適應這種時代的要求,反映了當時法國資產階級的需要,成為他們在反封建斗爭中的思想武器。
同時,17世紀在英吉利海峽彼岸發生的英國資產階級革命以及17、18世紀歐洲啟蒙思想家笛卡兒、洛克等人的哲學、政治、法律思想無疑也對孟德斯鳩有很大的影響。例如,他的三權分立學說除受洛克的影響外,是以英國革命後建立的君主立憲制度為根據的。
孟德斯鳩以畢生的精力編寫出《論法的精神》這部巨著。這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古典著作之一,也可以說是一部獨具風格的資產階級法學網路全書。他在這部書中最早提出系統的國家與法的見解,闡述了著名的三權分立理論。《論法的精神》對於18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起著思想准備和理論指導的作用,也為資產階級的國家和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論基礎。
17~18世紀歐洲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出現的自然法學派認為,法的基礎是理性,自然法是人類理性的體現,是永恆存在的;而實在法則因時代、國家而異,它必須以符合自然法為其存在的前提。
孟德斯鳩作為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在《論法的精神》中論述了自然法觀點。他認為,從廣泛意義上講,法是由事物的性質所產生的必然關系,因而一切事物都有法。自然法是人類進入社會和建立國家以前所用的法;而實在法是人類進入社會和建立國家以後的法。按照孟德斯鳩的觀點,理性就是人類社會建立以前普遍適用的法,即自然法,而各國的法律則是這種理性在個別情況下的適用。
孟德斯鳩把自然法歸結為四條:一是和平;二是尋找食物;三是自然的愛慕;四是希望過社會生活。為了解決自然法和實在法之間的關系,他認為法律同政體、地理、氣候、自由、貿易、人口、宗教、風俗習慣等都有關系。
孟德斯鳩把這些關系綜合在一起,就構成所謂「法的精神」。他從這個「法的精神」出發,列舉了不同歷史時代、不同民族、不同社會政治制度的歷史事實和法律文獻,論證某類法律制度產生的共同原因,試圖揭示出人類社會發展的規律,以便為建立一種理想的法律即自然法尋找論據。在孟德斯鳩看來,只有資產階級國家及其法律制度,才是符合這種理想的法律。
孟德斯鳩關於法是人類理性的體現、關於自然法和實在法根互關系以及必須建立一種理想法律的理論,對於當時反對封建國家制度和法律,反對中世紀的神學論,從而為建立資產階級國家與法開拓道路,具有重大的意義。但是,由於時代的限制和階級的局限性,他的法學理論仍然不能擺脫主觀唯心主義的束縛。
孟德斯鳩歪曲了法律的概念和實質,掩蓋了法的階級性,否認法是階級社會的產物和階級統治的工具,而把它說成是永恆存在的現象,是超階級的普遍適用的東西。他否認法律是經濟關系的產物,卻把經濟關系看作是法律的產物。馬克思對孟德斯鳩的這一錯誤觀點曾指出:「對於孟德斯鳩的幻想的『法的精神』,格林用一句話『法的精神即是所有權』,就把它全盤推翻了。」
最早提出系統的分權學說的資產階級法學家,是英國的洛克,他在《政府論》一書中闡述了三權分立思想,認為國家政權的最好形式是議會制君主立憲政體。孟德斯鳩的君主立憲思想和三權分立學說正是在洛克的思想和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度的影響下形成的。孟德斯鳩把各國政體分為共和、君主和專制三種,它們分別體現品德、榮譽和恐怖三種原則。他認為英國君主立憲政體是一種理想的政治制度,因為它實行了分權,使公民自由得到保障。
他說:「每一個國家有三種權力,即立法權力、有關國際法的行政權力、有關民政法規事項的行政權力。」「我們將稱後者為司法權力,而第二種權力則簡稱為國家的行政權力。」
按照孟德斯鳩的說法,所謂三權分立,就是將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分屬三個不同的國家機關,而不能集中在一個人或一個機關手裡。他主張,立法權由議會行使,君主掌握行政權,而法院專掌司法權。孟德斯鳩還明確和強調了司法獨立原則,闡述了三種權力互相制約、保持平衡的原理。他認為不僅君主專制制度應該實行分權,而且君主立憲制和共和制都應實行三權分立。
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學說,豐富和發展了歷史上所有的分權思想和理論,反映了當時新興資產階級限制王權反對封建專制獨裁的要求。他從政體入手,破除了「君主至上」的迷信,對「不可分割的封建王權」提出了勇敢的挑戰。分權學說成為資產階級反封建斗爭的思想武器。但是孟德斯鳩當時並不主張從根本上推翻法國的封建王朝,而是要實行議會監督下的君主立憲制度,實行資產階級和貴族的妥協,這充分反映出他的保守思想和濃厚的改良主義色彩。
實際上,三權分立不能作為劃分國家權力的基礎。國家權力是統治階級的政治特權,本質上是統一而不可分的。國家機關的設置和分工,不但沒有削弱統治階級的權力,恰恰是為了加強統治階級的權力。無論在君主制國家中,或是議會制共和國中,都沒有真正的分權。恩格斯曾指出,資產階級理論家以極其虔誠的心情把這種分權看作神聖不可侵犯的原則。事實上這種分權只不過是簡化和監督國家機關而實行的日常事務上的分工罷了。
在《論法的精神》和《波斯人信札》中,孟德斯鳩還提出了許多關於刑法、民法和國際法的理論。他強調沒有法治就沒有自由,主張建立法治國家。他把國際法的產生追溯到古代,指出「一切國家都有它們的國際法。甚至那些吃戰爭俘虜的易洛魁人也有他們的國際法。他們派遣和接受使節;他們懂得戰時與平時的權利。」他把戰爭分為正義的與非正義的戰爭,反對侵略戰爭。
在刑法方面,孟德斯鳩認為刑罰應有教育意義,主張減輕刑罰,量刑必須適當,廢除最殘酷的刑罰。他攻擊教會的所謂交續神聖罪,主張刑罰所懲罰的應是行為,而不是思想或語言。孟德斯鳩還闡述了一系列關於證據、審判和拷問的見解。而這些都是針對當時封建法律的專橫、殘暴,而反映新興資產階級關於人身自由、育論自由和財產權利的要求的。
5. 孟德斯鳩的法的精神和法的內涵知道幫忙一下,急~~~非常感謝!
所倡導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權力分立是對神學和封建專制的有力抨擊,成為此後資產階級大革命的政治綱領。特別是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權與制衡理論,對近代以來的資產階級政治實踐和政治思想產生了直接而深遠的影響。經過法、美資產階級革命的實踐,已經成為資產階級國家構建民主制度和政權體制的組織原則。孟氏所集中討論的不是具體的法律規範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類理性的必然性和規律性。所以,孟氏把法律置於決定地位,認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利,而專制則是對人性的蔑視和對自由的踐踏。他進而深入探討了自由賴以存在的體制條件,並藉此找到恢復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權分立,以權力制約權力,防止權力濫用。主張憲法統率下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與憲法結合起來,奠定了憲政理論的基本框架,這也是孟氏對政治理論最傑出的貢獻。
他的貢獻還體現在所運用的歷史主義和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上。孟氏的全部理論都建立在對歷史事實和世界各國古今政治、社會與法律制度實踐分析基礎之上,從社會──歷史──文化以及人們生存環境中的各個因素相互聯系與影響的動態關系中把握一國政制與法律發展變化的規律。這是對傳統政治學、法學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會理論"前科學"時期,使政治學和法學的研究向科學前進了一大步。
作者指出法律同政體、自然地理環境、宗教、風俗習慣等各種因素有關系,法律之間也有關系。這些關系構成「法的精神」。
作者闡述了自然法理論、法和法律定義,法律與政體關系,以及政體分類、各種政體的性質和原則等問題。闡述政治自由和三權分立學說,並以英國為例提出了君主立憲制的政治主張。論述了自然條件同政治法律的關系,認為自然地理環境對社會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的制約性。論述了法律和工業、商業、貨幣、貿易、人口及宗教等關系,主張興辦工商業,發展貿易,反對橫征暴斂,促進國際交往和世界和平。並論述羅馬繼承法和法國民法的起源和變革。強調嚴格區分各種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制定法律應遵循的原則及其應注意的問題 。這部著作的分權理論被美國憲法 、法國《人權與公民權宣言》所吸收。19世紀各國的資產階級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這部著作的影響。
6. 孟德斯鳩的主要思想是什麼
孟德斯鳩,法國偉大的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不僅是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歐洲國家比較早的系統研究古代東方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學者之一。他的著述雖然不多,但其影響卻相當廣泛,尤其是《論法的精神》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展的基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歐洲人對東方政治與法律文化的看法。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羅馬盛衰原因論》。
三權分立:孟德斯鳩最重要的貢獻是對資產階級的國家和法的學說作出了卓越貢獻,他在洛克分權思想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學說;他特別強調法律的功能,他認為法律是理性的體現,法又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兩類,自然法是人類社會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規律,那時候人類處於平等狀態;人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
孟德斯鳩提倡資產階級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時又強調自由的實現要受法律的制約,政治自由並不是願意做什麼就做什麼。他說「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7. 孟德斯鳩發展了什麼學說
孟德斯鳩,法國偉大的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不僅是18世紀法國啟蒙時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歐洲國家比較早的系統研究古代東方社會與法律文化的學者之一。他的著述雖然不多,但其影響卻相當廣泛,尤其是《論法的精神》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與法律理論發展的基礎,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歐洲人對東方政治與法律文化的看法。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羅馬盛衰原因論》
人物思想編輯
背景
孟德斯鳩所處的時代是17世紀末和18世紀前葉,此時正值法國封建主義和君主專制從發展高峰急劇走向沒落的時期,統治階級以極其殘忍的手段壓迫廣大人民,宮廷和貴族極盡奢侈,民眾卻在飢寒中掙扎,長期的戰亂、苛政使農民起義此起彼伏,政治、經濟危機愈演愈烈。
工業革命在法國逐漸興起,工業資產階級的利益與專制主義的沖突日益尖銳,資產階級革命的時機進一步成熟。另外,思想領域的革命也為孟德斯鳩理論的形成作好了較為充分的思想准備。英國培根的實驗主義,法國笛卡爾的理性主義對他產生著深刻的影響。一大批進步的史學家、科學家、哲學家、作家和進步人士為新興的資產階級奔走呼號,他們激烈的抨擊封建主義腐朽的社會秩序。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思想也被廣泛接受。這都為《論法的精神》的誕生打下了堅實的社會基礎。
保守
孟德斯鳩反對神學,提倡科學,但又不是一個無神論者和唯物主義者,他是一名自然神論者。由於他是一位出身於貴族家庭的、法國18世紀上半葉新興的資產階級在政治上的溫和派代表,由於他看不到人民群眾的偉大力量,所以在他的思想中具有非常明顯的不徹底性和妥協性。
他一方面對封建專制主義進行了無情的揭露和深刻的批判,另一方面又同它進行妥協,提出君主立憲的主張。他一方面對宗教僧侶主義進行了斗爭,另一方面他又不是個無神論者,而是一個自然神論者。他雖然比其他許多啟蒙思想家更深刻地提出了社會發展的規律性和動力問題,可卻不能正確地解決這個問題,而且在社會觀方面他仍然是個唯心主義者。
孟德斯鳩
正由於孟德斯鳩的思想具有這種兩重性,所以在他逝世以後,他的思想在不同的社會階級中間便很自然地引起了不同的反應和得到了不同的對待。一切反動階級的代表人物和反動思想家,都總是力圖利用孟德斯鳩的不徹底性和妥協性來為自己的反動政治目的服務。
一切先進階級的代表人物和先進思想家,則總是以積極的態度對待孟德斯鳩的思想遺產。他們既充分肯定孟德斯鳩在反對封建專制主義、反對天主教神學斗爭中的偉大功績,又指出它在這些斗爭中的妥協性和不徹底性,他們既充分肯定孟在社會學研究方面所做出的巨大貢獻,又指出它的社會學中的缺點和錯誤。
政治
他以專制政體為三種基本的政府形態之一,使得專制政體成為18世紀政治思想中的一個核心主題,不僅如此,他還是西方思想家中第一個將中國劃入「專制政體」的。因此,孟德斯鳩被認為是「從否定方面將中國列入一種世界模式的第一人……為法國和歐洲提供了與以往不同的中國形象」。其說盡管在當時受到同時代的許多思想家的反對,隨著時間的推移,則逐漸成為西方人看待中國的基本前提。
18世紀是西方中國觀發生根本變化的世紀,即從以「頌華」(sinophilie)占優轉為以「貶華」(sinophobie)為主。此外,他亦認為專制主義是亞洲各國的特點。(見侯旭東:中國古代專制說的知識考古)他的這個觀點後來被一些西方人接受並濫用。
當時的法國作家大多將遙遠的中國描繪成樂土,獨《論法的精神》中多對中華帝國的專制有批判。孟德斯鳩曾在魯昂與一位滯留的中國海員交談,本著嚴謹的態度得出了自己的認識。盡管他的見解不免偏頗,但相對於同時代的人是較為接近事實的,也豐富了《論法的精神》的材料。
3學術著作編輯
孟德斯鳩的學術造詣很深,曾經撰寫《古老和現代地球的物理史草案》、《論自然史的考察》、《論相對運動》等。在波爾多科學院宣讀過兩篇關於礦藏的論文,還為解剖學研究設置了年度獎金。在文學領域,他提供了《尼德的神殿》,附以《塞菲斯和愛情》等作品。
1721年,孟德斯鳩在荷蘭的阿姆斯特丹匿名出版了《波斯人信札》(Persian Lette
孟德斯鳩作品——《論法的精神》
rs)一書,假託兩個波斯人周遊歐洲的通信,抨擊了當時法國的社會政治制度,轟動了法國。不久人們發現了本書的作者是孟德斯鳩,他因此而一舉成名。這是以文學形式表達其社會、政治觀點的著作,文字優美,情節動人,有口皆碑,風靡一時,可以同拉伯雷和拉辛等文學巨匠的作品相媲美。
1734年,孟德斯鳩發表《羅馬盛衰原因論》一書,初步研究了政治法律制度、風俗習慣等因素在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孟德斯鳩最重要、影響最大的著作,是1748年在日內瓦出版的《論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在這部巨著中,他系統地闡述了自己的哲學和社會政治學說。在對《論法的精神》褒貶不一的情況下,他於1750年撰寫了《對<論法的精神>的解釋》並附有辯護,從1753年到1755年寫了《論趣味》,1754年給《波斯人信札》增加了11封信。
4主要觀點
法律
人們的謀生方式對法律有重要影響。孟德斯鳩認為,法律同各民族謀生方式關系密切,不同的謀生方式需要法律的多少、程度是不一樣的。一般來說,從事商業和航海業的民族比從事耕種土地的民族更多地需要法律,也更容易實行民主、共和、法治;而從事農業的民族就比從事畜牧業的民族更需要法律;從事畜牧業的民族比從事狩獵的民族更需要法律。他還認為,不耕種土地的民族由於常常會因為狩獵、捕魚等發生爭執乃至戰爭,所以,他們更需要國際法;而耕種土地的民族對如何分配土地更關心,所以,他們更加需要民法。
此外,孟德斯鳩還認為,由於自然地理環境不同而導致的民族精神的差異,也對法律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適合民族精神的法律,才是好的法律。法律同自然地理環境不同造成的人口、貿易、宗教、貨幣等差異也有密切的關系,只有處理好這些關系,才能制定出適合需要的法律。
決定論
孟德斯鳩是特別重視地理環境在歷史發展中的作用。他認為一個國家的氣候、土壤、土地面積大小等地理因素對這個國家的人的性格、情感、風俗、法律以及政治制度都有著直接的影響,甚至有決定性的影響。比如,寒帶地區民族驍勇剽悍,熱帶地區民族則心神萎靡。土壤貧瘠使人勤奮,土地肥沃則使人因生活寬裕而柔弱。
孟德斯鳩
孟德斯鳩說:「如果精神的氣質和內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氣候而有極端差別的話,法律就應當和這些感情的差別以及這些氣質的差別有一定的關系。」比如,炎熱和寒冷的氣候對法律的影響是不同的,在炎熱的氣候條件下人們大都懶惰、怯懦、心神不定而不能維持自己的自由,這種氣候適合暴君制,並且制定較多殘酷的法律維護統治;而寒冷的氣候則使人意志堅強、剛毅、勇敢、自信、豪放,人們善於捍衛自己的自由。在這種氣候條件下,適合建立民主共和國制,並且利用法律維護自由。
三權分立
孟德斯鳩最重要的貢獻是對資產階級的國家和法的學說作出了卓越貢獻,他在洛克分權思想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學說;他特別強調法律的功能,他認為法律是理性的體現,法又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兩類,自然法是人類社會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規律,那時候人類處於平等狀態;人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
孟德斯鳩提倡資產階級的自由和平等,但同時又強調自由的實現要受法律的制約,政治自由並不是願意做什麼就做什麼。他說「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
8. 簡述 孟德斯鳩是怎樣論述法的精神的
《論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鳩周遊歐洲列國,廣泛考察各國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而得出的心血結晶,該書分上下兩冊,除一短序外,共6卷31章,計60餘萬字,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少有的鴻篇巨著。它以法律和政治為中心,論證觸角涉及經濟、社會、宗教、倫理、歷史、地理等眾多領域,內容極為豐富。特別是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被譽為「一部獨具風格的資產階級法學網路全書」。此書主要內容可分為6部分:(1)法律的定義、法律和政體的關系、政體的種類和它們各自的原則(1 10章)。(2)政治自由和分權學說、英國的範例(11-13章)。(3)地理與政法關系的學說及各種推論(14-19章)。(4)工業、商業、人口、宗教等問題(20-25章)。(5)羅馬和法國法律的變革、關於封建法律的學說(27-28,30-31章)。(6)一般性結論(26和29章)。
9. 孟德思鳩的法律思想有哪些
法國啟蒙思想家、大革命的思想先驅、資產階級自然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論法的精神》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響的著作之一。《羅馬盛衰原因論》
一,自然法與法的分類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一切存在物都有他們的法。相當於今天所說的規律。稱為三類自然法、人法,神法。反對霍布斯,認為自然狀態下人們有四條原則,既和平、尋找食物、自然愛慕和過社會生活。人類一 進入社會,戰爭狀態開始了。人法包括國際法、政治法和民法。一個社會如果沒有一個政府是不能存在的。民法包括民法、刑法等在內的多種人法。孟德斯鳩所說的神法即宗教法。
二、法的精神孟德斯鳩是自然法學派中又運用接近唯物主義的方法研究法律的典型人物。他主張從法律與其它事物的普遍聯系中探尋法律的精神實質,認為法律與國家政體、自由、氣候、土壤、民族精神、風俗習慣、貿易、貨幣、人口、宗教都有關系,法律與法律、與他們的淵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為法律建立的基礎的各種事物的秩序也有關系。這些關系綜合起來就是法的精神。(一)孟德斯鳩把政體分為三類,共和政體、君主政體和專制政體。反對專制政體。民主政體的原則是品德。中心點是普遍的守法、建立保護私有財產權利的法律秩序。貴族政體的原則是品德加節制,需要普遍的法律秩序。君主政體的原則是榮譽。專制政體的原則是恐怖、專橫和暴力。政體的原則一旦腐化,最後的法律也要變壞,反而對國家有害。必須是法律同已建立和將要建立的政體相適應。 (二)法律與自由孟德斯鳩認為自由有兩種一是哲學上的自由,既意志自由;二是政治自由,關鍵在於人們有安全,或是人們認為自己享有安全。一個人能夠作他應該做的事情,而不被強迫去做他不應該做的事情。孟德斯鳩主張用法律來保障公民的各項自由,維護自由作為立法的基本目的和原則。在實現政治自由的國家,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正在這里。(三)法律與自然地理環境從法律與自然地理環境的關系來探尋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鳩在法理學上獨樹一幟的一個主要標志。第一,他認為地理位置和地理格局對社會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的作用。廣闊平原的亞洲不能不實行專制。第二,土壤條件對社會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肥沃土壤條件下容易和適宜建立專制制度。貧瘠土壤條件下,容易和適宜建立民主共和制度。第三,氣候條件對社會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作用。熱帶容易和適宜建立暴君制度。寒冷條件下、適宜建立民主共和制。把法學從神學下解放出來。
三、立憲、分權與法治孟德斯鳩主張建立君主立憲政體。因為他的直接目的是政治自由。而實現政治自由就必須實行三權分立。他把洛克提出的立法,行政和對外三權,發展成為資產階級典型的分權學說,既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認為不分權就談不上公民自由。立法權應有人民集體享有,人民通過自己的立法機關來行使立法權。他所說的人民是指資產階級和貴族。行政權應該掌握在國王手中,國王有權否決立法但無權立法,只能按照法律辦事而不能違背法律。司法權,具有獨立性,因由法院和陪審官行使。「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利的人員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
適中寬和的精神應當是立法者的精神;政治的善好相道德的善一樣,是經常處於兩個極端之間。法律的題材要精潔簡約,法律的題材要質朴平易,法律的措詞不應含糊籠統,盡量避免用銀錢作規定。當法律不需要例外、限制條件,制約語句的時候,還是不放進這些東西為妙。如果沒有充足的理由就不要更改法律。關於司法制度孟德斯鳩主張:訴訟應當由國家檢察官提起,實行公開審判,當事人可以提出迴避,法官和被告地位平等,允許被告辯護,嚴禁拷問,審判由幾個法官共同審議,少數服從多數,允許上訴。
四、民法、刑法理論民法是以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民法調整契約、繼承人、婚姻等所有產生的一系列財產關系。男女在婚姻和財產關繫上應該平等。刑法理論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危害宗教罪、危害風俗、危害公民罪、危害公民安全罪。反對以思想言語定罪,法律的責任制是懲罰外部的行動。提出了罪行相應的原則,主張在刑罰中實行人道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