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宅基地糾紛怎麼解決
經過前幾年,土地確權之後,基本上需要擁有宅基地使用權證,才能算有效證明。
有糾紛,可能要求村裡的幹部群眾加以協調解決。
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式是復議或訴訟。如果是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當事人可以向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如果是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當事人可以向爭議土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六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
(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❸ 農村宅基地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糾紛解決途徑有自行協商、行政方法解決、訴訟解決。自行協商後無法處理的,可以由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經過人民政府處理後,對於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為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❹ 農村宅基地糾紛怎麼解決
【法律分析】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雙方協商成功,最好簽訂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可持續發展,科學有序統籌安排生態、農業、城鎮等功能空間,優化國土空間結構和布局,提升國土空間開發、保護的質量和效率。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是各類開發、保護、建設活動的基本依據。已經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的,不再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
❺ 農村宅基地糾紛解決途徑是什麼
農村宅基地糾紛有復議或訴訟兩種解決方式。如果是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當事人可以向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如果是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當事人可以向爭議土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❻ 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因農村宅基地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❼ 農村宅基地糾紛有什麼解決方式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式是復議或訴訟。如果是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當事人可以向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如果是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當事人可以向爭議土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法律依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第六條 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二)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❽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
(8)農村宅基地糾紛有哪些解決方法擴展閱讀:
農村宅基地糾紛的6種情況
1、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
2、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3、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4、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
5、未經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6、未經有關部門確權和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因界址不明引起的糾紛案件。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原則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❾ 宅基地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糾紛解決途徑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農村宅基地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