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用地紅線是什麼意思
用地紅線是圍起某個地塊的一些坐標點連成的線,紅線內土地面積就是取得使用權的用地范圍,是各類建築工程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屬范圍的邊界線。
如果建築遠離城市或道路,建築豎向(不包括地上一層)可以不受道路紅線和建築紅線的約束,建築可以做成倒錐形的結構,下小上大的形式,是解決用地面積緊張的一種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❷ 什麼是用地紅線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GB 50352—2005》2 術語中有明確定義:
2.0.8 用地紅線 boundary line of land;property line
各類建築工程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屬范圍的邊界線。
2.0.9 建築控制線 building line
有關法規或詳細規劃確定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線。
用地紅線和建築控制線不是一回事,個別構件可以伸出紅線,相關規定見: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GB 50352—2005》4.2 建築突出物
4.2.1 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不得突出道路紅線和用地紅線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築突出物為:
——地下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結構擋土樁、擋土牆、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礎、化糞池等;
——地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連廊、陽台、室外樓梯、台階、坡道、花池、圍牆、平台、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採光井等;
——除基地內連接城市的管線、隧道、天橋等市政公共設施外的其他設施。
4.2.2 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築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許突出建築構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調機位,突出的深度不應大於0.50m;
2)2.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於人行道寬度減1m,並不應大於3m;
3)3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應大於2m;
4)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於3m。
2 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m以上允許突出建築構件:窗罩,空調機位,突出深度不應大於0.50m。
3 建築突出物與建築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
4 建築物和建築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
4.2.3 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用地紅線范圍內另行劃定建築控制線時,建築物的基底不應超出建築控制線,突出建築控制線的建築突出物和附屬設施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
4.2.4 屬於公益上有需要而不影響交通及消防安全的建築物、構築物,包括公共電話亭、公共交通候車亭、治安崗等公共設施及臨時性建築物和構築物,經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可突人道路紅線建造。
4.2.5 騎樓、過街樓和沿道路紅線的懸挑建築建造不應影響交通及消防的安全;在有頂蓋的公共空間下不應設置直接排氣的空調機、排氣扇等設施或排出有害氣體的通風系統。
❸ 什麼是用地紅線,用地藍線兩者有什麼區別
用地紅線和用地藍線有3點不同:
一、兩者的概述不同:
1、用地紅線的概述:用地紅線是圍起某個地塊的一些坐標點連成的線,紅線內土地面積就是取得使用權的用地范圍,是各類建築工程項目用地的使用權屬范圍的邊界線。
2、用地藍線的概述:用地藍線是城市規劃術語,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人工濕地、滯洪區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護與控制的地域界線,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綠化、河道生態景觀建設等需要而劃定的規劃保留區。
二、兩者的用途不同:
1、用地紅線的用途:如果建築遠離城市或道路,建築豎向(不包括地上一層)可以不受道路紅線和建築紅線的約束,建築可以做成倒錐形的結構,下小上大的形式,是解決用地面積緊張的一種方法。
2、用地藍線的用途:規劃藍線一般稱河道藍線,根據河道性質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藍線控制也不一樣。一般稱河道藍線,即城市各級河、渠道用地規劃控制線,包括河道水體的寬度、兩側綠化帶以及清淤路。
三、兩者的規定不同:
1、用地紅線的規定:只要是在所屬用地紅線內的施工,都不受外界的影響(噪音、粉塵方面的污染除外)。
2、用地藍線的規定:規劃藍線一般稱河道藍線,根據河道性質的不同,城市河道的藍線控制也不一樣。在繪制規劃圖時,應包含水線和岸線,水線因季節變化而變化,應以岸線為准。
❹ 農村宅基地在紅線之外的怎麼辦,會怎麼處理,辦
摘要 你好,網路律師為您服務。我在了解您稍等。
❺ 耕地紅線的相關政策
國土資源部關於提升耕地保護水平全面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中國地質調查局及部其他直屬單位,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根本保障,是優化利用土地資源、構建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徑,也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的重要職責和任務。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耕地保護的方針政策,綜合採取行政、工程、技術等措施,在穩定耕地數量的同時,注重質量管護,取得了明顯成效,為全國糧食生產實現「八連增」提供了有力保障。但一些地方對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認識和重視程度還需進一步提高,提升耕地持續增產保障能力的綜合措施還需進一步加強,管護制度和工作機制還需進一步完善。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耕地數量管控、質量管理和生態管護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豐富耕地保護內涵,提升耕地保護水平,全面加強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加快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嚴格管控優質耕地
(一)將優質耕地劃入基本農田實行永久保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准後三個月內,要按照《基本農田劃定技術規程》和有關要求,完成基本農田劃定工作。要綜合運用土地變更調查、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落到實地,劃定邊界,設立標志,統一編號,落實到戶。編制基本農田保護相關圖件和表冊,逐片(塊)落實數量、質量等級和保護責任信息,建立基本農田資料庫,及時完善和更新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和土地變更調查基本農田上圖成果。要確保劃定後的基本農田,原有高等級和集中連片的耕地得到有效保留,坡耕地的比重有所降低,平均質量等級和集中連片程度有所提高。基本農田一經劃定,實行永久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改變或者佔用。
(二)嚴控建設用地佔用優質耕地。加強規劃管控,強化節約集約用地,依法依規審批用地,嚴格控制建設佔用耕地特別是高等級耕地。切實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管制邊界和管制區域,認真執行各項空間管制規則,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調整城鄉建設用地管制邊界; 經批准確需調整的,要盡可能避讓高等級耕地。依據規劃,鼓勵和引導工業、城鎮用地向低丘緩坡荒灘等未利用地、劣質農用地等區域發展,鼓勵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和城市低效利用土地「二次開發」。各類建設項目用地要嚴格執行准入標准,充分採用節地技術,切實落實工程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審批,建設項目選址(線)要現場踏勘、充分論證,通過方案比選,做到不佔或少佔耕地;確需佔用耕地的,應佔用等級較低的耕地。
二、大力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全面提升耕地質量等級
(三)加快建設高標准基本農田。依據《全國土地整治規劃(2011-2015年)》,大力開展以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為主要內容的農村土地整治,加大土地復墾力度,加快推進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力爭「十二五」期間再建成4億畝高標准基本農田。各地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各級土地整治規劃編制,逐級分解落實全國土地整治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要綜合考慮建設條件和資金保障能力等,制定並落實年度建設計劃。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開展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可不受有關新增耕地率規定的限制。新建成的高標准基本農田要充分利用農用地分等定級、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調查等成果,按照相關標准進行質量等級評定,並統一命名、統一標識、統一網格化監管,實行永久保護。國土資源部將充分運用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對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情況進行集中統一、全面全程監管,並定期考核。
(四)重點抓好重大工程、示範省和示範縣建設。堅持「政府主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為主體、國土搭台、部門參與、統籌規劃、整合資金」的工作機制,創新實施方式,全面推進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範省建設;在提升改造現有國家級基本農田保護示範區的基礎上,著力開展500個高標准基本農田示範縣建設,努力實現耕地增量、提質、增效的有機結合。要按照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規范、土地整治工程建設標准等規定要求,嚴格項目設計、施工、監理、驗收等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在東北黑土資源分布區等重點地區,要進一步加大投入,加強工程性措施,提高區域水土保持能力,有效解決土壤有機質下降、土層變薄等突出問題。
(五)加強高標准基本農田日常管護。積極探索建立日常管護制度,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保障管護經費,按照職責做好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維護、水土保持等工作,提高利用水平,防止盲目開發、過度開發和不當利用。凡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組建專業合作社等方式鼓勵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實現政府、企業和農戶的多方共贏,確保高標准基本農田長期持續發揮效益。
三、嚴格落實耕地佔補平衡,把好補充耕地質量關
(六)嚴格執行耕地佔補平衡政策規定。全面實行「先補後占」政策,積極探索「以補定占」機制,實現補充耕地與佔用耕地數量和產能雙平衡。各地要針對當地實際,合理調整耕地開墾費徵收標准,提高建設佔用耕地成本,加大補充耕地項目投入力度,提升補充耕地質量等級。要加強補充耕地項目立項和實施管理,統籌安排項目選址和布局,優化項目設計,嚴格工程實施和監管,確保工程建設質量,為新增耕地持續耕作熟化、培肥地力奠定基礎。
(七)嚴格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和地類變更。按照補充耕地項目管理和驗收的有關規定和規范,嚴格占補平衡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對補充耕地項目進行驗收時,要依據項目目標和任務、工程建設質量、新舊耕地質量分等定級結果等,綜合評定補充耕地數量和質量,形成驗收結論。對補充耕地項目達不到規劃設計要求的,國土資源部門要提出意見限期整改。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後,應及時納入年度土地變更調查,並按變更調查有關要求進行標注。
(八)切實提高新補充耕地產能。補充耕地項目驗收合格後,要加強工程後期管護,確保農田水利設施、道路等基礎設施完好,確保補充的耕地能夠長期發揮作用。各地可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於土地整治項目竣工後新增耕地後期管護和提高耕地質量等級。要充分應用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調查成果和農業技術成果等,提出改良土壤的具體措施,指導經營者有針對性地投入,不斷提升補充耕地質量等級,提高耕地產能。
四、積極推行「移土培肥」,統籌做好建設佔用優質耕地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
(九)加快建立有效管理機制。各地應借鑒三峽庫區「移土培肥工程」實踐,以及一些地方建設佔用耕地表土剝離和再利用的好經驗、好做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和完善管理辦法,明確責任、程序、監管要求和獎懲措施等,按照「誰佔用、誰剝離」的原則,切實將佔用耕地單位剝離耕作層的法律義務落實到位。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用地單位要將耕作層剝離和存放等資金列入工程概算;用地報批時,要將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內容納入補充耕地和土地復墾方案,作為用地審查的重要內容。今後,凡城鎮周邊及各類園區、東北及中東部等優質土壤豐富地區,各類建設集中連片佔用耕地的,都應開展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進行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大中型水庫建設,要與移民安置工作相結合,重點做好移民安置區的「移土培肥」工作。
(十)統籌做好耕作層剝離和再利用。各地要緊密結合各類建設用地項目與土地整治、坡耕地改造、中低產田改造等工作,綜合考慮經濟、技術以及取土和覆土供需匹配等因素,科學規劃,合理確定取土區、存放區和覆土區,統籌安排剝離、存放、覆土等任務,力爭剝離與覆土緊密銜接、同步實施。耕作層剝離要合理確定剝離厚度和剝離方式;剝離耕作層的存放要合理選址,防止出現安全隱患和水土流失;剝離的耕作層可重點用於新開墾耕地和劣質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治理、礦區土地復墾以及城市綠化等。
五、持續加強監測評價,及時掌握耕地質量動態變化
(十一)健全耕地質量等級更新評價制度。在現有農用地分等定級和土地調查成果基礎上,依據《農用地質量分等規程》,定期開展系統性耕地質量等級調查評定工作,全面掌握和更新耕地質量等級狀況,建立與土地調查相配套的耕地質量等級資料庫。各地在年度土地變更調查的基礎上,對因土地整治、土地利用現狀變化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行為等帶來的耕地質量等級變化情況,及時開展評價,實現動態更新。結合監測成果,定期公布耕地質量等級狀況。當前,各地要結合最新土地調查成果,重點做好全國耕地質量等級成果的補充完善工作。
(十二)建立耕地質量等級監測機制。依託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運用土地調查、農用地分等、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調查等技術方法和成果,科學分層抽樣布點,開展耕地質量等級定位、定量監測。重點加強對東北、華北、長江中下游、環渤海等地區耕地質量等級監測。當前,要在耕地質量等級監測試點的基礎上,以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示範省和高標准基本農田示範縣為重點,逐步擴大監測范圍,力爭「十二五」期間建立健全全國監測網路體系。建成的高標准基本農田要全部納入監測范圍。要充分利用土地質量地球化學調查成果,加強對特色農產品原產地土壤保護和利用,加強對土壤重金屬污染的動態監測。
六、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共同責任
(十三)落實共同責任。各地要按照中央領導同志提出的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上下聯動」新格局的要求,高度重視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強與農業等相關部門的協同配合,鼓勵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充分發揮農民耕地保護協會等方面的作用,共同加強耕地質量建設和管護。
(十四)約束激勵並重。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堅持將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情況作為耕地保護的重要內容,納入對地方各級政府的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完善考核辦法,加大考核力度,嚴格落實獎懲。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配和使用、耕地開墾費標準的制訂等要充分考慮耕地質量因素。通過「以獎代補、以補促建」等方式,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開展耕地質量建設和管護。
(十五)完善各項制度。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任務繁重,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認真把握各項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以制度管事,以制度定責,規范各項管理工作,確保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扎實推進。
(十六)強化科技支撐。加強信息化建設,充分發揮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對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重要支撐作用。加強耕地質量建設相關科技研究和成果推廣應用,加強耕地質量監測相關重點實驗室、野外科學研究觀測基地建設以及科技人才和科研團隊培養,加強相關標准規范研製和實施,健全標准體系,提高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的科技支撐能力。
本通知有效期5年。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❻ 宅基地地基超出紅線怎樣解決
法律分析:算違章建築。農村違章建築可以被分為以下兩種:一是農民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無宅基地使用證)而修建的住房,如農民超出宅基地范圍擴建的住房或新建的住房;二是在自己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建造違章住房(無村鎮房屋產權證),即雖有利用該住房佔有范圍內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築物的權利,但未經取得建築、規劃許可而擅自建房,如農民將分配的宅基地集中來建住宅小區,但卻缺少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劃許可。因此應當及時聯系城建局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城鄉規劃法》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復制;(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❼ 征地紅線內和紅線外如何處理
根據具體最新實施規則,如果你們家的被征地都在有效區內的話,也是要按農田和房屋用地不同方法處理的。紅線可以去當地土地管理中心,或管理所查詢。他們那應該有擋案室。裡面肯定有的。
實在不行就去問開發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