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家庭矛盾怎樣通過法律途徑調解
一般的家庭矛盾通常是不能報警處理的,家庭糾紛的范圍很廣,像是因為離婚、遺產分割等引發家庭糾紛,這些都不屬於公安機關的受案范圍,如果家庭成員之間不能自行協商處理,可以考慮向人民法院起訴,處理家庭糾紛過程中有肢體上的沖突的話,可以向公安機關報。
法律分析
很少有家庭沒有爭吵,無休止爭吵的家庭關系會增加更多的家庭矛盾。家庭矛盾涉及方方面面的事情,夫妻關系,婆媳關系,親子關系,財產關系。因為發生家庭矛盾都是在親人之間,當親人之間的矛盾無法調和時,這個時候大家往往想尋求第三方去幫忙調解,從而化解矛盾,但是又不知道具體該去那個部門調解。一般發生家庭矛盾可以尋找當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調解,這些單位往往都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這是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其在城市以居民委員會為單位,農村以村民委員會為單位建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對家庭矛盾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勸說,促使互相諒解、平等協商,消除紛爭,有的當地居委會設有婦聯組織,這些組織對於調解家庭矛盾一直發揮著積極的作用,讓矛盾糾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條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依法調解家庭糾紛,預防和減少家庭暴力的發生。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發現本單位人員有家庭暴力情況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並做好家庭矛盾的調解、化解工作。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開展心理健康咨詢、家庭關系指導、家庭暴力預防知識教育等服務。
2. 交通事故中不願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該怎麼處理
交通事故發生後,往往是傷者及其家屬擔心肇事者逃避法律責任,不承擔賠償義務,這也是法律特別加重逃逸者的法律責任的原因。然而,隨著普法教育深入,駕車者交規的熟知,車輛保險的不斷健全,事故後逃逸者在不斷減少,尤其是在民事責任范圍就能解決的事故,肇事車輛逃逸得不償失。
或許正是居然上述情形,因此實務中存在少數傷者不願通過法律途經解決問題,尤其是無法夠長傷殘的傷者。此類交通事故糾紛通常出現以下兩種極端的解決方式:一是雙方自願協商解決,肇事車主願意承擔一切醫療費,並給予適當的補償;另一種是傷者遲遲拖延不解決,傷者既不願意通過法律如訴訟途徑來解決該糾紛,也不願意接受有限費用補償。第一種情形當然是我們樂於見到的,後一種情況肇事者有時候比傷者更加頭疼,一方當事人想盡快解決問題,而另一方當事人就是不配合。 從本質上講,一部分交通事故的傷者之所以讓案件久拖不決,其目的就是想獲得更多的賠償。特別是對於那些受傷看起來挺嚴重,但構不成傷殘等級的,他們除依法獲得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賠償外,無法獲得一次性傷殘賠償金等。這樣一算下來,依法其所能獲得的賠償非常有限,因此他們打心裡不樂意接受這么有限的賠償,認為自己吃大虧了,但唯一能做的就是拖,讓車主著急,拖得車主多掏點錢。 案件遲遲不能順利解決,對車主來說心理著急是難免的,他們還擔心自己已經為傷者墊付的費用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依據我們現行保險法的規定,財產保險的理賠時效是2年,人壽保險的理賠時效是5年,車險屬於財產保險。況且,車主支付的費用到保險公司通常是要打折扣,車主自行認可的費用不等同保險公司也認可了。 當然,肇事車主一旦碰到此類事故,針對受害人的情況可選擇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完全坐以待斃是不可取的: 首先,首先與傷者溝通,清楚對方的要求,如其要求的金額在保險范圍之外增加的賠償額度並不特別高,比如受傷較重的適當增加三五千元,肇事車主/駕駛員可考慮接受,花錢消災、息事寧人也是一種方式; 其次,傷者及其家屬的要求超過合理的尺度,大有獅子大開口的架勢,需要肇事車主付出較大的代價(如肇事車主經濟富裕可接受除外),大可放話讓受害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再次,傷者只是一味地拖延,僅找肇事車主本人要求補償,但就是不去法院提起訴訟,針對只認肇事者不認保險公司等情形,如有必要,肇事車主可考慮主動提起訴訟等方式,以達到盡快解決糾紛的目的。 當然,絕大部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是值得同情的,他們在事故中人身受到了傷害,但只要不構成傷殘等級,其能獲得的賠償都就非常有限,構成傷殘者付出的代價更加沉重。這涉及到我國人身損害賠償的總體標准問題,問題的徹底解決,亟待法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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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由於官方原因導致游戲角色丟失,客服說無法解決能否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這得看是哪家公司 如果是網易這種 在注冊賬號時就註明你只有使用權的話那就沒有辦法了 只能認倒霉 如果沒有註明則表明賬號屬於個人財產 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4. 哪些問題不能用法律解決或者法律解決不了哪些問題
朋友,我回答你! 法律,是關於管理國家公民行為上准則的! 中國的法律每年都在修訂,說明國家在進步,還有很多層出不窮的問題,待解決! 而法律上唯一解決不了的,就是道德觀念上的問題,因為這種問題不好歸納為一種答案,比如說:兩母子,吵架,為了娶媳婦的問題,兒子非要和女方在一起談戀愛,母親反對,兒子拿什麼告母親?母親又違反了什麼法律?難道家長應該對子女的個人問題,進行干涉嗎?如果說可以,那憑什麼,就因為是母親嗎?這個屬於5000年以來儒家文化熏陶下的道德問題。很難解釋的!
5. 無法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的糾紛怎樣通過其他手段解決
找學校領導及教育局反映情況,取得目擊者的證言,給該教師施加壓力,讓他賠償,一般教師做出過分的行為,學校及主管部門出於社會影響的考慮會妥善處理這個問題的。因為你已經過了追訴期的話,法律上已難支持了(不過你首先得確認你是否有訴訟時效中斷、延長的情形,而不是機械的計算2年哦)。不過還有一種情況,如果你起訴到法院,對方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比如不懂法就不會提)的話,法院也會判決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到時候你就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凍結對方的工資存款了。
6. 是否可以用法律手段解決任何問題
現在是一個法制社會,而且我們國家的普法工作可以說是做得非常好的,在這樣的一個情況下很多人在遇到一些事情的時候也會選擇用法律途徑去解決,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一種合法權益,但是法律並不是能夠解決所有事情的,它是存在自己的一種局限性的,首先大家要知道法律它是一種人規定的制度,是為了維護領導階層的統治而形成的,同時法律也是一種精神特質。對於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一般對於學者來說可能了解的比較多,而對於我們來說法律使用范圍是有一些局限性的,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事情是絕對不能用法律途徑去。
所以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學會區分不同的事情,選擇更加合理的解決辦法,同時也要知道,在需要用到法律的時候,一定要毫不猶豫地選擇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
7. 應該怎樣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交通事故發生後,往往是傷者及其家屬擔心肇事者逃避法律責任,不承擔賠償義務,這也是法律特別加重逃逸者的法律責任的原因。然而,隨著普法教育深入,駕車者交規的熟知,車輛保險的不斷健全,事故後逃逸者在不斷減少,尤其是在民事責任范圍就能解決的事故,肇事車輛逃逸得不償失。
或許正是居然上述情形,因此實務中存在少數傷者不願通過法律途經解決問題,尤其是無法夠長傷殘的傷者。此類交通事故糾紛通常出現以下兩種極端的解決方式:一是雙方自願協商解決,肇事車主願意承擔一切醫療費,並給予適當的補償;另一種是傷者遲遲拖延不解決,傷者既不願意通過法律如訴訟途徑來解決該糾紛,也不願意接受有限費用補償。第一種情形當然是我們樂於見到的,後一種情況肇事者有時候比傷者更加頭疼,一方當事人想盡快解決問題,而另一方當事人就是不配合。那麼交通事故中不願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該怎麼處理?
步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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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質上講,一部分交通事故的傷者之所以讓案件久拖不決,其目的就是想獲得更多的賠償。特別是對於那些受傷看起來挺嚴重,但構不成傷殘等級的,他們除依法獲得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賠償外,無法獲得一次性傷殘賠償金等。這樣一算下來,依法其所能獲得的賠償非常有限,因此他們打心裡不樂意接受這么有限的賠償,認為自己吃大虧了,但唯一能做的就是拖,讓車主著急,拖得車主多掏點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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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遲遲不能順利解決,對車主來說心理著急是難免的,他們還擔心自己已經為傷者墊付的費用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依據我們現行保險法的規定,財產保險的理賠時效是2年,人壽保險的理賠時效是5年,車險屬於財產保險。況且,車主支付的費用到保險公司通常是要打折扣,車主自行認可的費用不等同保險公司也認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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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肇事車主一旦碰到此類事故,針對受害人的情況可選擇不同的方式來處理,完全坐以待斃是不可取的:
首先,首先與傷者溝通,清楚對方的要求,來源:網頁鏈接如其要求的金額在保險范圍之外增加的賠償額度並不特別高,比如受傷較重的適當增加三五千元,肇事車主/駕駛員可考慮接受,花錢消災、息事寧人也是一種方式;
其次,傷者及其家屬的要求超過合理的尺度,大有獅子大開口的架勢,需要肇事車主付出較大的代價(如肇事車主經濟富裕可接受除外),大可放話讓受害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再次,傷者只是一味地拖延,僅找肇事車主本人要求補償,但就是不去法院提起訴訟,針對只認肇事者不認保險公司等情形,如有必要,肇事車主可考慮主動提起訴訟等方式,以達到盡快解決糾紛的目的。
注意事項
當然,絕大部分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是值得同情的,他們在事故中人身受到了傷害,但只要不構成傷殘等級,其能獲得的賠償都就非常有限,構成傷殘者付出的代價更加沉重。這涉及到我國人身損害賠償的總體標准問題,問題的徹底解決,亟待法律制度的完善。
8. 遇到連法律都不能解決的問題的時候該怎麼辦
現實生活中,法律解決不了的東西很多,因為世界並不是黑白分明的.除了法律,還有許多解決問題的方法,法律只是其中一個手段而已,協商啊,運用道德言論啊,都是有可能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