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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重婚該如何追究對方法律責任

發布時間:2022-02-14 15:29:13

㈠ 重婚罪能否只要求追究一方的刑事責任

對於重婚案件,可以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也可以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重婚案件,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的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害人向法院直接起訴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同時,重婚案件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害人沒有刑事自訴的,也可以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後,由檢察院法院提起公訴。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㈡ 重婚罪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重婚罪是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在《刑法》上認定重婚罪,首先需要滿足以下兩個條件:1、 重婚罪的前婚屬於合法婚姻。2、 重婚罪的後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

㈢ 重婚罪另一方要負責任嗎

法律分析:犯重婚罪對方另一半也是有可能承擔責任的,只要符合重婚罪的認定和立案條件就可能會被追究相應的責任,即對方明明知道另一半存在一段婚姻還與其結成夫妻,或者在事實上形成了普遍認可的夫妻事實,此時又出現了受害人就說明該罪成立。具體的處罰如下1、刑事處罰:犯重婚罪的,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民事處罰:基於事實上的重婚、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㈣ 重婚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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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重婚要負什麼法律責任?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重婚應該負什麼法律責任。

重婚指的是違反《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制原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結婚。

一是公安機關依報案、舉報或其他線索自行偵查,或是法院、檢察院發現有重婚嫌疑移交公安機關偵查,偵查終結後通過檢察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審判。配偶發現另一方有重婚行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是由受害者收集證據後,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可以向法院控告重婚的,除合法配偶外,受欺騙而與有配偶的入結婚的也是受害者,也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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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一方重婚,該如何追究法律責任

重婚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由配偶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一般重婚行為表現為兩種方式。
其一,有配有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到婚介登記極端登記結婚。
其二,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進行結婚登記,但是與之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的行為。比如說兩個人以老婆、老公相稱,或其動作、行為足以讓周圍鄰居信為是夫妻關系,有連續在一起共同居住了一段時間以上(一般至少要幾個月的時間),這樣才能構成重婚。
重婚不但是嚴重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違反《刑法》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觸犯重婚罪的行為可能會背叛處兩年以下有趣徒刑或者拘役。
雖然對於重婚的出發較為嚴厲,但能證明對方有重婚行為的證據卻不好收集。特別是重婚這未辦理結婚登記,只是存在事實重婚的情況。一般情況下埋在對方否認有重婚行為的前提下,如果想證明對方需要以同居住所地的鄰居或者居委會的證言或證明,且證據內容足以證實重婚事實存在,或者有其他證據印證,如重婚者的書信來往、聊天記錄等。
同居虎重婚的區別在於統計並沒有形成婚姻關系,只是兩個人在一起持續的共同居住生活,對外不予夫妻相稱。有些人認為,有了非婚生子就能證明有同居事實的存在,其實這是不對的。因為對於構成同居有一定共同生活持續時間的要求,而一次婚外性行為就可能會導致非婚生子的孕育出現,因此,不能金平有了孩子就斷定出軌房構成了同居。
如何追究乙方重婚的責任,無過錯方可以選擇民事賠償或是刑事報案這兩種方式來進行。民事的方式主要是指在離婚訴訟中對重婚這突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重婚屬於法定過錯賠償的理由之一。在證明對方卻是存在重婚的情形,對方應當承擔一定數額的經濟賠償。同時,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會從照顧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對無過錯方做適當的傾斜,讓其多分一些此產。
當然無過錯方也可以選擇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力。在追究刑事責任這一塊,我國現在採用的是自訴與公訴相結合的方式。無過錯方在掌握一定的證據後,可以向公安機關保安提起公訴,也可以到法院提起自訴。這兩者均可以啟動相關刑事程序,是過錯方受到刑法的處罰。

㈥ 重婚的一方不知道另一方已婚,構成重婚,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果你是有配偶與別人結婚,或者你明知他人有配偶還與之結婚,才構成重婚罪。如果你之前未婚,並且在和他結婚之前也不知道他已婚,則不構成重婚罪。

㈦ 男方重婚並生有一女,法律會怎麼

新婚姻法頒布後,我國民法中不再承認事實婚姻的存在,因此很多處於分居狀態的夫妻認為,只要婚內不再次與他人進行登記結婚就不構成重婚罪?事實是否是這樣?婚內與他人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以下 廣州海巍明法律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帶您一起具體了解婚內與他人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的相關內容。
重婚罪,顧名思義,就是指重復了婚姻關系。這是我國刑法對重婚罪的定義。民法中,我國新婚姻法規定,不再認定事實婚姻的存在,但是在實際審判中,我國目前依然以事實婚姻構成的重婚罪來追究重婚罪者的法律責任。
認定重婚罪的主要情形:
1、有配偶者又與第三人結婚。
這種情況比較容易認定,因為婚姻一方進行了兩次結婚登記,屬於大家都比較容易理解的重婚情形。
註:分居兩年以上的夫妻在未解除夫妻婚姻關系之前不可以再次與他人進行結婚登記,否則構成重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這是針對婚姻中出現的第三方的一種情形,如果第三人明知對方已有配偶而仍然選擇與之進行結婚,那麼也會被認定為重婚罪,承擔刑事責任。
3、有配偶者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
這是大家比較常咨詢的問題,婚姻中的丈夫或妻子又與他人同居,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重婚罪應當依據是否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如果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那麼是可以認定為重婚罪的。
註:並非只有進行兩次結婚登記才構成重婚罪。
重婚一方的民事責任:
1、重婚罪在我國屬於不告不理的刑罰,也就是說只有當事人去起訴了,法院才會受理,當事人不去起訴,那麼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2、婚姻中重婚的一方除承擔刑事責任之外,不影響其民事責任的承擔。
3、婚姻中一方有重婚的,另一方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廣州海巍明法律咨詢最後提醒:
婚內與他人同居可能涉嫌重婚罪,重婚罪的認定還需要對方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被認定為重婚罪的,不管是婚姻中的一方或是婚姻外出現的第三方,都將因此承擔刑事責任。重婚罪的對象不僅包括婚姻中的雙方,還包括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第三者。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㈧ 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需要承擔啥法律責任

1、「自己沒有配偶,在明知對方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其以夫妻關系同居」,這種同居情況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就構成重婚罪。不符合的,不承擔法律責任。

2、重婚行為要求:以夫妻名義、持續的、公開的共同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偷偷摸摸的同居行為,不構成重婚。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㈨ 如何追究重婚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一、重婚罪的認定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但要注意,有重婚行為,並不一定就構成重婚罪。只有情節較為嚴重,危害較大的重婚行為,才構成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13條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實踐中,重婚行為的情節和危害有輕重大小之分。
以 夫妻名義」是不是要求男女雙方須以「丈夫」、「妻子」相稱在實踐中,不少重婚案件當事人根本不以夫妻相稱,而是以親友、秘書甚至保姆的名義共同生活,企圖規避法律的制裁。所以一般認為「以夫妻名義」不能僅僅從當事人雙方的相互稱謂來把握,這只是一個次要的方面。關鍵的是要從當事人雙方的客觀行為來分析判斷。具體說來,要看雙方當事人是否在一起吃住,是否共同勞動、共同生產,是否有同居生活,同居生活的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有類似夫妻間的扶養扶助行為,相互是否履行夫妻間的其它義務。如果具有上述行為,即使當事人相互之間不以「丈夫」、「妻子」相互稱謂,也是足以認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認定為重婚罪:(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並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3)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4)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5)周圍群眾公認是夫妻關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對方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根據立法精神和實踐經驗,下面兩種重婚行為不構成重婚罪:(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實踐中,由於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響,夫妻間虐待的現象時有發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婦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後,在外地又與他人結婚,由於這種重婚行為的動機是為了擺脫虐待,社會危害性明顯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論處。(2)因遭受災害外逃而與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災害在原籍無法生活而外流謀生的。一方知道對方還健在,有的甚至是雙方一同外流謀生,但迫於生計,而不得不在原夫妻關系存在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這種重婚行為盡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會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論處。另外,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後重婚的;因反抗包辦買賣婚姻而外逃,在包辦的婚姻關系解除前,又與他人重婚的;因配偶長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發生嚴重困難而重婚的,也不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罪的類型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3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關於事實上的重婚,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定罪處罰。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公布實施後,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2001年12月2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但是,我國刑法追究體制仍然承認「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1958.1.27)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系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為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當然也應認為是重婚。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三、重婚罪的量刑
犯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刑期在6個月至24個月)。
四、重婚罪的追究
如何追究重婚罪的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1)自訴。依據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89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重婚罪的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自訴」是指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2)偵查和公訴。
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於重婚案件進行的專門調查和採取的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對重婚偵查的對象包括兩類:
其一是依據上述《解釋》的規定,對於重婚罪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其二是依據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通過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重婚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報案或舉報的、被害人報案或控告的、犯罪人自首的重婚案件。
對於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追究責任不追究時,起訴時需要提供相應機關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為追究重婚罪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的訴訟的活動。
重婚罪屬於自訴案件,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
五、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根據上文所述,重婚罪的後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 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 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簡訊等等證據都可。
在確定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後,就可以選擇性的收集對方重婚的證據了。
1、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
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2、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系
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因此這些人的話(認可)是絕對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證據。而要想讓他們說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系,否則你就很難從他們的口中掏出任何有價值的話。
3、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
4、去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如果有登記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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