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律師可以查被告人名下的財產嗎
律師不可以查被告人名下的財產。
其實,從權利來源來講,律師是沒有調查權的。有調查權的是法院。根據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為了保證案件能夠正確審理,通常律師會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協助法院調查案件情況。因此,像房產信息、銀行流水、微信號查身份證號等信息,都是需要法院出具調查令之後才能查詢的。
律師調查取證要提交一定的材料,經過一定的流程的。以查房產信息為例,具體如下:
1、委託人辦理委託手續,委託律師辦案;
2、律師准備立案材料,立案,法院受理,繳費;
3、寫《律師調查令申請書》,寫明房產線索、要調查事項,向法院郵寄,提出申請;
4、法院批准,向律師發送《律師調查令》;
5、律師向律師事務所申請《律師事務所介紹信》;
6、律師攜《律師調查令》、《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案件受理通知書》、委託授權材料、律師執業證原件及復印件到不動產中心進行查詢。
而且,《律師調查令》並不是申請了就批的,法院通常都要進行一定的審查和考量,判斷與案件關聯性大不大,有無調查的必要。根據規定: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❷ 申請被告財產保全,如何調查其財產
法官自己有內部系統,直接會顯示對方的銀行賬戶以及房產車輛等信息,主要是凍結這些。如果你有對方除這些之外的財產信息,你也可以主動提交給法院要求凍結,但是有些財產必須提供相應的證據才行,否則法官不會輕易凍結。
❸ 申請被告財產保全,如何調查其財產
可以在往來文件中查找被告的銀行賬號、應收賬款等信息;到工商局查詢被告的工商資料,查找被告的基本賬號、對外投資股權、機器設備、貨物、資產負債表等登記信息;到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查詢被告的車輛所有情況。
法律分析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民事案件從法院受理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幾個月甚至更長的時間。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又需要一段時間。在這一過程中,如果債務人隱匿、轉移或者揮霍爭議中的財產或者以後用於執行的財產而得不到制止,不僅會激化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而且可能會使生效的判決不能得到執行。有些爭執標的物,如水果、水產品等,容易腐爛變質,必須及時處理,保存價款,以減少當事人的損失。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採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於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財產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財產中得到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採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❹ 財產保全怎麼知道對方財產
法律分析:不知道被告的財產信息就不可能進行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方法步驟:
一、向法院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二、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於明確的財產線索: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2.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3.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4.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6.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申請人未掌握財產線索或掌握不足夠的,可以嘗試懸賞方式。
三、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四、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❺ 訴訟保全怎麼查對方財產
法律分析:請求法院幫忙調查。這種方式需要債權人主動進行申請,在法院執法人員的幫助下,去調取債務人的銀行交易信息、房產信息等。或者採取跟蹤的方式,了解債務人出入銀行的情況、以及經常乘坐的汽車車牌等等,為以後打官司留作備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❻ 律師怎麼查詢被告名下房產
作為一個律師,目前獨立取證的空間相對有限的,但是房產信息查詢,又是特別重要。因為這影響到案件的保全和最終執行。實際操作過程中,主要還是「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兩種方式。一,以人查房。檢索輸入被查詢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查詢其名下所有的房產。二,以房查人。檢索輸入房產坐落,可以查到登記人信息的,但是只能查到該房屋的基本信息,房產變更等詳細信息無法查詢。
這兩種方式,現在不動產登記中心是拒絕通過以人查房的方式查詢的。但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規定,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查詢、復制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提供。根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也可以調取房產登記信息。並未區分「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但律師不可能因為查檔的事情去行政訴訟,從時間上來說是不允許的。
那麼,如果非要查詢被告名下的所有房產信息怎麼辦呢?向法院申請開具調查令。也就是必須立案後再申請調查令。
房產信息查詢一般具體需要提交的資料如下:
1、律師證原件及復印件
2、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
3、被查詢人姓名和身份證號碼
4、授權委託書
5、介紹信
6、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書
7、權屬證據,如《商品房買賣合同》能證明本案與涉案房產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證據原件
❼ 經濟糾紛訴訟中如何查找被告財產線索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做出判決後主動履行判決的較少,一般都要走強制執行程序,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一般都要給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如果提供不出來,法院也很少積極主動的替申請人尋找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這樣可能導致官司打贏後很長時間都不能將錢款執行到位。為盡量避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將被告及他們的配偶的財產線索,提供給法院執行人員,以便取得好的執行效果。
(一)首先查詢被告家庭成員信息
1、到被告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縣公安局戶籍科查詢家庭成員身份信息。
2、家庭成員包括:被告及配偶、擔保人及配偶、
(二)查詢被告房產信息
1、到經常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房管局查詢被告及家庭成員名下所有的房產。
(三)查詢被告及家庭成員存款
1、去客戶和擔保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四大國有銀行的縣級支行就可以查到客戶和擔保人及家庭成員全國各地營業點的存款信息。
2、省或市的商業銀行只能在被告及配偶所在地的營業網點查詢。
3、農村信用社的網點的櫃台許可權不能查詢信息,需要到縣或區的信用社的機關單位信息科技部查詢。
(四)查詢被告及家庭成員個人名下的車輛
因為公安系統的信息平台是全國性的,所以縣級車管所就能查詢被告名下的車輛,沒必要到被告戶籍或經常居住地查詢。
(五)其他查詢的途徑
1、車輛運管所、證劵證券交易中心、保險公司、工商局等都有可能查詢到被告的財產線索。
2、只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就可。
❽ 強制執行被告名下沒有財產怎麼辦
從法律的角度看,確實是沒有什麼好辦法了。因為中國現行的法律就是這樣,申請強制執行後,如果對方名下無財產,確實就沒有什麼其它辦法了。
可以嘗試的方法有,讓法院向對方發報告財產令,然後查詢他一年以內的財產情況(看看是否有轉移財產的線索)。
其次,自己去調查對方是否有法院不知情的財產(因中國現在很多資產並沒有完全聯網,有些財產是法院掌握不了的。
❾ 原告可以查被告名下財產嗎
法律分析:可以。依據法律規定,原告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查詢申請,由法院利用網路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信息,並採取相應的查封、凍結措施。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當事人在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確因客觀原因不能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但提供了具體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❿ 在不知道被告是否名下有沒有財產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財產保全么
法律分析:不知道被告的財產信息就不可能進行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方法步驟:一、向法院提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二、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