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是什麼
過渡性養老金=養老金計發基數*(1+平均繳費指數)/2*(視同繳費年限+折算年限)*1.1~1.4% 。
資料擴展:
過渡性養老金與當年的養老金計發基數、個人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折算年限等因素有關。通過計算公式,我們可以看出,養老金計發基數和個人繳費指數,相對來說是存在的數值,不可能為0。
但是,視同繳費年限和折算年限就不好說了。因為,並不是所有人,都有視同繳費年限和折算年限的。這也就是,為什麼有的人退休時,有過渡性養老金,有的人沒有過渡性養老金的最直接的原因。
舉個例子:
沈陽市2021年養老金計發基數為7530元,王大爺2021年12月退休,視同繳費年限10年,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指數0.8,退休時,王大爺的過渡性養老金是多少?
王大爺的過渡性養老金:7530*(1+0.8)/2*10*1.4%=948.78元。
⑵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舉例是什麼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如下:
1、過去過渡性養老金=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其中,月平均繳費工資是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1.2%;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19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25)*1%;
2、養老保險並軌後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
《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為與做實個人賬戶相銜接,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同時,進一步完善鼓勵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相應調整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⑶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辦法
在計算過渡性養老金時,一般計算的是視同繳費年限,即「賬戶前繳費年限」,所以應當取23.25。
⑷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方法
一、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
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1、計算每月繳費指數:取員工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
3、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二、過渡性養老金享受比例
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1.2%; 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 (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25)×1%。
三、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R×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
其中:R為計發系數,其值在1%到1.4%之間,由各地測算後確定;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某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工資平均指數。
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對統一制度之前實行辦法一和辦法三的地區而言,本人繳費年限為該地區實施統帳結合、建立個人帳戶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對原實行辦法二的地區而言,本人繳費年限為實施統一制度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社會保險法》中規定的基本養老金只包括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而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在實踐中還存在所謂的「過渡性養老金」。
對此《社會保險法》並沒有規定,但這並不是立法者的疏漏,而是因為過渡性養老金正如其名字一樣並非基本養老金的常態,它只是特定歷史背景條件下的產物,在未來終將停止發放。
因此,沒有必要在新法中予以規定。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在97年《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
在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實施後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領取基礎養老金(現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還可以領取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從社會統籌基金中支付,其支付水平由各省級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銜接、新老政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經測算後確定,並報原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備案。實踐中各省級政府都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有相應的支付方案和計算方法,總體差別不大。
在我國相關的勞動者受到我國的法律保護,我國對相關的退休人員發放相關的退休金保護相關勞動者的生活來源。相關的勞動者在沒有達到退休年齡的,繳納15年以上社保的勞動者發放相關的退休金,保護其合法權益和社會福利。
(4)過渡養老金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國務院發布《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
根據《決定》,這次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
「中人」是指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是目前數量最大的群體。這個群體在改革前的沒有實行個人繳費的工作年限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將來退休時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三類人員參加改革
《決定》確定三類人員參加改革。分別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之所以作上述規定,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
"納入改革范圍的單位和人員,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從而根本改變了制度模式,從單位保障變為社會保障。"這位負責人說。
單位和個人按比例繳費
《決定》明確,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即「300%封頂、60%托底」。
「這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是基本一致的,有利於實現制度之間的銜接。這是養老保障籌資機制的重大變革,從較為單一的由財政供款為主的渠道變為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承擔養老保險基金的兜底責任的多渠道籌資,形成單位、個人、政府共擔的新機制。」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說。
《決定》規定,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於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徵利息稅。
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決定》實施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後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即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個人賬戶養老金累計歷年個人繳費的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
從國務院《決定》附件「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可以看出:同樣年齡退休的,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即除數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目前在職人員退休時多出一份「過渡性養老金」
⑸ 過渡性養老金是怎麼計算的
1、計算每月繳費指數:取員工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3、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⑹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式:
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不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乘以1.2%; 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超過25年者,其享受比例為30%(92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減25)乘以1%。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1、計算每月繳費指數:取員工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的每月繳費工資,除以當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2、計算平均繳費指數:將員工自參加工作起至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相加,除以其繳費年限的月數,得出平均繳費指數;
3、計算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將平均繳費指數乘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得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過渡性養老金等於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乘以R乘以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
其中:R為計發系數,其值在1%到1.4%之間,由各地測算後確定;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等於某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乘以本人繳費工資平均指數。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在理順分配關系,加快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進程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個人繳費比例。提高個人繳費比例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職工工資增長等情況確定。為適應各地區的不同情況,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提出兩個實施辦法,由地、市(不含縣級市)提出選擇意見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直轄市由市人民政府選擇,均報勞動部備案。各地區還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對兩個實施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⑺ 過渡養老金計算公式和方法
法律分析:過渡性養老金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養老保險並軌後的過渡性養老金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過渡系數(1.2%)。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⑻ 按老辦法如何計算過渡性養老金
養老金計算方法: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方法: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1.2%(或1%)。
註:過渡養老金以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計算;
繳費年限滿十五年以上(指全部繳費年限)計1.2%;繳費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指全部繳費年限)計1%。
① 平均指數(計算到2001年6月底止): (全部繳費年限各年度繳費年限各年度指數∑×)A、93年指數=83.088.361309388.3693×++元元年社會平均標准工資元年本人標准工資B、各年度指數=各年度社會平均工資各年度個人繳費工資
②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平均指數×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新的養老金計算辦法對「新人」和「中人」採用了不同的計算方法。
「新人」是指1998年1月1日以後參加工作並繳費年限滿15年的人員。計算方法: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中人」是指1997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並繳費年限滿15年,2006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人員。
「新人」繳費年限都是實際繳費的年限。這樣,「新人」個人賬戶的儲存額就多,「中人」個人賬戶儲存額就少。所以用「過渡性養老金」來彌補「中人」個人賬戶歷史積累少的問題。
(8)過渡養老金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
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於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從2005年開始至2015年,盡管中國政府連續第11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但由於受養老金水平差異較大、貨幣貶值和物價上漲影響,社會各界並不「領情」,相反,卻是對養老金替代率連年下降的不滿和質疑。養老金占工資比例連降九年,已跌破國際警戒線。
2015年6月29日,中國人社部、財政部聯合發布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7月13日。伴隨著養老改革的扎實推進,參保人數持續增加,基金規模不斷擴大,養老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應時出台。
8月23日,中國政府網公布了由國務院近日正式頒布實施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這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發展史上的一項大事和重大突破,
標志著數以萬億元計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望成為中國資本市場上的新力量。 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
⑼ 過渡性養老金計算方法是什麼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如下: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R×"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其中:R為計發系數,其值在1%-1.4%之間,由各地測算後確定;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某"中人"退休時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本人繳費工資平均指數。
資料擴展:
過渡性養老金是統一制度後"中人"基本養老金的一個組成部分,即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算中,計算"中人"臨界點之前的養老金。
它是為解決"中人"無個人帳戶年限的養老金問題而設立的。因為在"統帳結合"之前參加工作、之後退休的人員,其在"統帳結合之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帳戶,退休時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中就沒有體現這段年限的勞動貢獻情況,因此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除了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之外,還應加上沒有個人帳戶年限(即參加工作至"統帳結合"之間)的養老金。
"中人"臨界點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對統一制度之前實行"辦法一"和"辦法三"的地區而言,"本人繳費年限"為該地區實施"統帳結合"、建立個人帳戶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對原實行"辦法二"的地區而言,"本人繳費年限"為實施統一制度之前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⑽ 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
過渡性養老金的演算法: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而1992年7月31日前繳費年限未超過25年的,其享受比例為上述日期前的繳費年限×1.2%;繳費年限超過25年的,其享受比例為30%+(上述日期前的繳費年限-25)×1%。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