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醫保卡突然不能正常使用了,該怎麼處理
一、醫保卡突然不能正常使用了,我們要確認醫療保險是否正常繳納,如果已經停止繳納醫療保險很長一段時間,自然會出現停止使用的狀態。
我們在發現醫保卡不能正常使用的時候,及時就可以撥打12333這個電話進行咨詢,看一下具體是什麼情況。再提供的各種信息之後,客服會替你查詢到具體的情況,如果在醫療保險上面沒有任何問題的話,那麼問題肯定是出在你的醫保卡上面。要麼是你的醫保卡壞掉了,要麼是醫保卡出現的消卡的模式,這個時候同樣要去社保局重新補辦一張社保卡就可以了。
Ⅱ 醫院有很多項目醫保報不了,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醫院很多項目是不在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之內的,比如說一些營養的葯物,比如說一些特殊的進口葯物,他都不在報銷范圍內,這些問題是解決不了的。因為醫療保險裡面沒有那麼多的錢,要考慮到大多數普通人生病住院的這個統籌支付部分,應用范圍不是特別廣泛的葯物,就沒有辦法做到完全報銷。
城市居民醫療保險以及職工醫療保險本身能報銷的范圍是有限的,但是大家可以自己去購買一些補充性的商業保險,比如說重大疾病保險,這玩意一年花不了多少錢,平均300塊錢左右就已經能覆蓋很大的范圍了,這東西輕易用不到,但是用到的時候它賠付的可就不是300,那可能是以萬為單位的吧。購買那些大的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也確實能起到一定的風險應對作用,與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職工醫療保險形成補充的效果。
Ⅲ 醫保卡異常狀態怎麼辦
法律分析:一、未及時繳費、社保(醫保)卡暫停醫保功能
應繳納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費須在當月內繳費到賬,次月才能按規定享受醫保待遇。如果當月停止繳納社保費,次月1日開始將停止或暫停醫保記賬功能。
二、醫院端系統故障
有時候在醫院結算時遇上系統故障、只能先行自費結算的情況。
解決方法:在這種情況下只需要等醫院端系統恢復正常後,帶齊相關資料回醫院前台進行補記賬即可。
三、系統信息出錯
在極少數情況下,參保人在醫保系統內部的信息會在傳輸過程中出現錯誤,如確定自己的卡章程繳費,也不存在其他客觀原因(如醫院端系統故障等),那麼可以帶著身份證和社保(醫保)卡來到各醫保二級經辦機構的服務前台,工作人員會盡快為您調整系統出錯信息。
四、確保社保卡內存有足夠的余額
扣款不成功的原因多數是社保卡內的余額不足,所有參保人員要確保本人社保卡內存有足夠的余額。
五、其他原因
社保卡晶元損壞、消磁,卡面破損、分層,原未成年人到16周歲以上沒及時換卡等原因也會導致社保卡將無法正常使用,就需要本人帶上有效身份證件到所屬的銀行網點領取新的空白社保卡再重新制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准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Ⅳ 中國醫保問題解決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實施時間為2013年12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鎮從業人員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省城鎮下列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本條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一)企業及其從業人員;
(二)機關、事業單位、中介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三)部隊所屬用人單位及其無軍籍的從業人員。
上述單位的退休人員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建立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個人醫療帳戶(以下簡稱個人帳戶)與基本醫療統籌基金(以下簡稱統籌基金)支付相結合的制度。個人帳戶的所有權屬於個人。統籌基金的所有權屬於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全體人員。
第四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雙方共同負擔。
第五條基本醫療保險原則上以市、縣、自治縣為統籌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六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本省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征繳。
第二章基本醫療保險費征繳
第七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共同繳納。其中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的5%—7%繳納,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費率不低於本人月工資總額的2%。
第八條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額按本人實際工資總額確定,但不得低於所在市、縣、自治縣上年度從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低於部分應當由本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改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九條從業人員本人月工資總額超過所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也不作為核定個人帳戶定額的基數。
第十條用人單位在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獲准成立後30日內,必須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繳納義務時,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登記情況及時通知徵收機關。用人單位應當在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後的10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到徵收機關辦理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登記。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由用人單位按月向徵收機關申報,並由徵收機關核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徵收機關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徵收機關按該單位的經濟狀況、從業人員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其應當繳納人數和金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規定數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後,由徵收機關據實結算。
第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費按月征繳,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應當繳納的部分,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為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工資總額的構成,按國家有關規定計算。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國家有關財務規定列支。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不得以為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為由而降低其工資標准。
第十四條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實行年檢制度。凡未經徵收機關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檢手續的用人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年檢手續。用人單位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先審核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終結書。
第十五條從業人員退休後,本人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在單位也不再為其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依法破產、關閉以及因其他原因終止的,或改制減員達2/3以上的,其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足10年的,應當交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償金。基金補償金按每名退休人員現年至75周歲的年數乘以同期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醫療費的標准計算,從清算後變現的資產中一次性繳納,確無能力繳納的,其處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因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終止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清償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罰款。用人單位合並、分立、轉讓時,由合並、分立、受讓的單位負擔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罰款。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本條例實施前的醫療費欠帳,仍由原渠道解決。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
第十九條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其個人帳戶。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25—35%用於建立退休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個人帳戶,具體分配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顧年長者原則制定;所余資金用於建立統籌基金。
第二十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全部用於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計息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個人帳戶和統籌基金應得利息分別計算和劃入。
第二十二條個人帳戶不得提取現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補,節余滾存使用。從業人員、退休人員死亡時,其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條例規定為其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增加個人帳戶資金。
第二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建立基本醫療保險檔案,發給基本醫療保險證件。
第二十五條遷離本省或者在本省內流動的,個人帳戶的資金余額可以轉移使用;無法轉移的,應當退還本人。劃入統籌基金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歸原統籌單位全體參保人員所有,不予轉移,也不退還。
第二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年度預算、決算,應按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編制和審定。
第四章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條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個人帳戶用於支付統籌基金支付范圍之外的醫療費;個人帳戶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負。
第二十九條嚴重疾病住院治療的醫療費,按下列辦法支付:
(一)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市、縣、自治縣從業人員上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3—5倍。
(三)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主要由統籌基金支付,個人負擔一定比例。對退休人員負擔醫療費的比例,給予適當照顧。嚴重疾病的范圍,起付標准、最高支付限額的具體標准,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的分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條起付標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和乙類目錄的葯品,其個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十二條霍亂、鼠疫等甲類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全部支付。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暴發性、流行性傳染病的醫療費用由人民政府撥專款解決。
第三十三條國家公務員及符合規定的其他人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醫療補助。為解決前款規定以外人員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問題,省人民政府可以組織實施補充醫療保險。
第三十四條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時年滿50歲,且按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滿1年後,方能享受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的待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繳費年限包括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上款所稱視同繳費年限,指本條例施行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修訂施行後退休的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男性滿30年、女性滿25年的,退休後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按本條例規定執行。從業人員退休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未達到前款規定的,繳費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後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規定的待遇標准上相應降低5%。
第三十七條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滿10年的,退休後原單位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影響其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實際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滿10年,退休後原單位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不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八條從業人員、退休人員因酗酒、自殺自殘、違法犯罪等支出的醫療費,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因交通肇事及醫療事故等支出的醫療費,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在異地醫療機構治療,退休人員在異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從業人員、退休人員在國外或者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章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計劃、經貿、財政、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計劃、財政、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確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准。使用未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的葯品、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其費用統籌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會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葯店管理辦法。勞動保障、衛生行政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資格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三條勞動保障、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管理辦法,按中西醫並舉,社區、專科和綜合醫療機構兼顧,方便參保人員就醫的原則,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並向參保人員公布。
第四十四條病人使用個人帳戶時,可以在任何一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就醫、購葯。醫療費用按規定由統籌基金支付的,病人應當到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第四十五條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根據總量控制原則,可以實行總額預付制結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數量、質量及參保人員合法醫療權益保障情況,對預付的統籌基金數量進行調控。
第四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應當遵守國家和本省醫葯衛生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參保人員的合法醫療權益。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向病人告知有關醫療服務及收費明細情況。
第四十七條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的收費標准由省勞動保障和價格管理部門會同衛生行政、財政等部門制定和修訂,並報省政府批准。基本醫療保險葯品價格,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葯品定價的規定。違反基本醫療服務項目收費標准和葯品價格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各帳戶不支付超標準的醫療費。
第六章基本醫療保險的組織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八條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機關,其職責是:
(一)編制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事業發展規劃;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統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三)對全省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
(四)每年向社會公告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情況;
(五)其他應當由行政主管機關履行的職責。
市、縣、自治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其職責是:
(一)負責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
(二)管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三)對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服務進行監督;
(四)負責給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五)提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預算、決算編制建議;
(六)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進行與基本醫療保險有關的檢查和調查工作;
(七)按國家規定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提供有關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咨詢及其他服務;
(九)負責辦理國家及本省規定的其他基本醫療保險事項。
第五十條徵收機關負責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登記;提出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的預算、決算編制建議;依法征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對繳費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進行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理。
第五十一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的管理和監督,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醫療機構違反醫療衛生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損害參保人合法醫療權益的行為進行處理。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大葯品監督管理力度,保證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為病人提供質量合格、安全有效的葯品;依法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發生的葯事事故進行處理。價格管理部門應當對基本醫療保險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進行檢查監督,加強管理,對擅自增加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至少向繳費個人發送一次個人帳戶記錄清單。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公布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情況,接受其監督。
第五十三條徵收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必要時審計部門應當予以配合。參與核查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謊報、瞞報或者隱匿。
第五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在診斷、檢查、治療、供葯及收費過程中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有權在支付醫療費用前審驗醫療處方(醫囑)、診療報告單、病案、費用收據等有關資料。必要時衛生行政、葯品監督管理和價格管理等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葯店或其他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醫療處方(醫囑)、診療報告單、病案、費用收據等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謊報、瞞報或者隱匿。
第五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五十六條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及社會保險基金監事會應當依法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徵收、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依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情況的監督。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年度收支情況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後,於次年6月30日前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繳費記錄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情況,徵收機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其他相關機構應當提供服務。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徵收機關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工作進行監督;有權就與本人有關的基本醫療保險爭議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和個人對基本醫療保險費徵收、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給付中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監察等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按有關規定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數額的,由徵收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本條例規定的數額、期限繳納和代扣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由徵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欠繳的款額及利息;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但不同時計繳利息。滯納金並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謊報、瞞報、隱匿、故意毀滅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冊等資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征繳;遲延繳納的,由徵收機關依照前條規定決定加收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按規定給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給付;拒不給付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定點醫療機構未按規定給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給付;拒不給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檢舉、控告。
第六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徵收機關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被挪用或者流失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分別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統籌基金的;
(二)未按規定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轉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
(三)貪污、挪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
(四)違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規定,造成基金損失的;
(五)擅自減、免或者增加用人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
(六)擅自更改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
第六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計部門、徵收機關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葯店或其他當事人採用下列行為之一,騙取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拒絕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或者如數追回已支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及利息;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對有關醫療機構和葯店或者其他當事人處以發生金額2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變造醫療保險證件、醫囑醫案、醫療費憑證的;
(二)謊報、虛列就醫人員名單、診療項目、治療時間、醫用材料、葯品的;
(三)違反政府價格規定,虛報診療項目、醫用材料和葯品價格的。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當事人對徵收機關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徵收基本醫療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處罰等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決定的,徵收機關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傷殘退役革命軍人的醫療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條城鎮個體經濟組織和鄉鎮企業的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由省人民政府決定。
第七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七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Ⅳ 醫保存在問題整改方案
一、關於城鄉居民醫保報銷和異地就醫結算問題
(一)主要問題:
1、城鄉居民醫保報銷有點煩;
2、個別縣(市)農村醫療報銷要等2—3個月才到賬,需提高辦事效率。
3、爭取早日為湛江市民解決醫療保險異地就醫記帳結算制度。
(二)原因分析:關於城鄉居民醫保報銷問題,建立城鄉一體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行全市定點醫院聯網結算後,參保人憑居民身份證可在全市186家定點醫院自主選擇就醫,出院即時結算個人支付部分,不用先墊支再報銷。但由於一些基層勞動保障事務所人員少、工作量大,沒有及時將參保繳費資料信息錄入社保系統,有時參保人住院時無法確認參保,導致出現辦理住院手續麻煩的問題。至於有時農村醫療報銷到賬慢,主要是異地住院零星報銷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市對異地住院零星報銷規定為每月25日前受理資料,次月審核後通過銀行帳戶支付,加上有時由於參保人銀行賬戶出錯和銀行網路故障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醫保待遇支付進度。
(二)整改措施
1、爭取加大對基層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的投入和人員隊伍建設,強化業務能力培訓,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能;同時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督促基層勞動保障事務所及時錄入參保資料信息,確保參保人住院隨時確認參保資格。
2、加強與外地相關部門的溝通,盡快完善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制度。根據省的統一部署,我局已於去年10月制定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工作方案,按照時間節點分步實施。目前市社保局已分別與廣州市部分醫院簽訂《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協議書》,並完成了網路即時結算,下一步將根據我市居民外地分布情況,繼續擴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定點醫院,除廣州市外,逐步擴大到我市周邊地級市及省內其它地區,實現全省異地聯網結算。
3、加強各縣(市)農村醫療報銷工作的督促指導。督促指導各級社保經辦部門整合資源,簡化辦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對異地零星報銷資料的審核,由每月一次改為兩次受理報銷,加快審核支付進度,並加強與有關銀行系統的溝通,及時處理網路支付系統存在問題,縮短農村醫療報銷費用到賬時間。
(四)整改期限:XX年10月
(五)責任科室: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科
二、關於簡化人員調動手續問題
(一)主要問題:簡化人員調動手續。
(二)原因分析:
公務員調轉任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辦理程序是先由進人單位向市編辦申辦《編制使用通知卡》,然後到綜合規劃科申辦《增人計劃卡》,再憑「兩卡」到市委組織部或我局相關科室辦理調動手續。在去年組織開展的「機關作風整治年活動」中,積極配合市委組織部、市編辦等部門聯合出台了一系列優化進人審批程序等相關措施,我局相關科室加強溝通協調,進一步簡化辦理程序和壓縮辦理時限,如綜合計劃科出具《增人計劃卡》後直接轉給公務員管理辦公室或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辦理調動手續,減少了辦事群眾的來回奔走,但目前僅就本單位而言,仍然存在審批環節多、辦理時間長等問題。
(三)整改措施
1、加強與市編辦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嚴格按照上級有關文件要求,進一步理順職能,減少審批環節,精簡辦理程序。
2、進一步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提高工作效能。一是壓縮本單位辦理流程和辦理事限;二是健全辦事工作日制度、首問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等,並實行辦事公開,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Ⅵ 結合實際,分析目前我國醫療保險費用支付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法
問題主要是制度銜接不足、存在投機、效率低且浪費資源,
解決措施主要是統一化制度、明確政企個的三方責任和權利義務對等。
當前,我國的社會醫療保險包括三種制度類型,即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種類型的制度相互呼應,共同構成了覆蓋全民的社會醫療保險體系。
盡管社會醫療保險在制度上實現了全覆蓋,但多種制度並行,結構碎片化特徵明顯,並沒有形成一個有機統一的制度體系:
(1)制度間缺乏有效銜接,容易造成「重復參保」和「斷保」;
(2)大病患者利用制度不完善的漏洞投機性參保;
(3)不同制度分塊管理、獨立運行,影響效率且浪費資源。
解決方法:
新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已對社會醫療保險的管理職責進行了整合,由新組建的國家醫療保障局統一管理,解決了長期以來社會醫療保險多頭管理問題,為深化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提供了契機。對現行制度進行整合,建立適合各類群體的多層次、開放式的、一體化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體系,實現覆蓋范圍、籌資標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和經辦服務五個方面的統一:
(1)統一覆蓋范圍,打破身份、年齡限制,建立一體化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2)明確個人、用人單位以及政府三方的費用承擔責任;
(3)按照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建立多次層的制度體系。
實例:
線上互聯網醫院就診,使用手機端繳費時,都可以直接通過手機隨時隨地完成醫保支付。需要門診繳費時,只需要關注同濟醫院微信公眾號「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院」,點擊「智慧醫療」-「門診繳費」-「選擇就診人」—「選擇繳費項目」—選擇「電子醫保憑證支付」即可。目前,同濟醫院醫保電子憑證線上支付已支持武漢市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患者。
在我國當前國家醫療保險制度下,"看病貴,看病難"問題嚴重,隨著醫療費用的不斷增長,對患者造成的負擔不斷加重,醫療保險機構的壓力也不斷增大,導致了醫,患之間的矛盾激化加劇,要想緩解這種矛盾,實現全民醫保,從醫療保險費用的支付路徑進行改革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Ⅶ 醫保出現異常怎麼辦
1.機子出現錯誤;
2.看看別人的醫保卡是否可以讀取,如果沒有問題,那就是醫保卡消磁了。
解決方法:
1.醫保卡消磁了,拿上個人的有效身份證復印件,一寸照片一張,消磁的醫保IC卡,重新制卡的工本費到當地的社保窗口申請補辦新卡,如果是企業員工,可以由單位人事帶著以上材料代辦。
醫保卡的主要用途:
1.醫保最主要的用途就是門診看病付錢;
2.醫保還有其他用處,可以用這些錢在定點葯店買葯(非處方葯物),醫療器械,體溫計和血壓儀等這些輔助檢查設備。
個人賬戶可支付以下費用:
1.定點零售葯店購葯費用,門診、急診醫療費用;
2.用於本人購買商業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
3.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
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准,按照比例承擔個人應付費用;
1.個人賬戶不足支付部分時由本人支付。
2.統籌賬戶主要支付以下費用:
3.住院治療的醫療費;
4.惡性腫瘤放射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後服抗排異葯的門診醫療費;
5.急診搶救後收入住院治療的病人,其住院前留觀七日內的醫療費用。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Ⅷ 單位沒按時交醫保住院怎麼辦
單位沒按時交醫保可採取以下方法:
一、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投訴,責令用人單位改正《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二、以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社會保險法》第83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社會保險法》第83條規定,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社會保險費》第27條規定,職工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的規定,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賬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以北京市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例: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1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2%+120塊錢的大病統籌繳納。
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如中國的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中國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減輕企業負擔,避免浪費。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需要進行治療是按比例付保險金。
醫療保險,是指以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行為的發生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為被保險人接受診療期間的醫療費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險。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互濟性、社會性等基本特徵。因此,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醫療保險金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以解決勞動者因患病或受傷害帶來的醫療風險。
醫療保險同其他類型的保險一樣,也是以合同的方式預先向受疾病威脅的人收取醫療保險費,建立醫療保險基金;當被保險人患病並去醫療機構就診而發生醫療費用後,由醫療保險機構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Ⅸ 醫保有問題去哪裡解決
法律分析:醫保有問題可以去當地社保局進行咨詢解決。社會醫療保險查詢:社會醫療保險都是在自己所屬的地購買,正因為個人購買的社會醫療保險所屬地不同,在查詢的時候就必須要去參保地社保網查詢。各地不同登陸所在城市的勞動保障網或社會保險業務網站,點擊「個人社保信息查詢」窗口,輸入本人身份證和密碼(密碼是保證編號或者身份證出生年月),即可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Ⅹ 住院期間醫保卡失效了,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住院期間,如果醫保卡失效了,應當拿病人的身份證到當地的社保局及時補辦或者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