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合夥人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法律分析:(一)合夥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容易確定,合夥人之間爭議不大的,在審理個人合夥對外債務案件時,可以一並確定合夥各方應承擔債務的份額,但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各合夥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如合夥人之間對如何分擔債務爭議較大,將合夥組織對外債務與合夥內部債務糾紛一並處理不利於案件及時審理的,可以分開審理。(二)償還合夥債務超過了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或者部分合夥人對外承租了全部合夥債務後,在向其他未承擔合夥債務的合夥人行使追償權時,其他合夥人均應列為訴訟當事人。(三)對合夥經營期間帳目的核實,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舉證,在受理案件前盡可能要求當事人清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❷ 合夥糾紛的處理依據和方法
合夥糾紛的處理依據和方法:1、合夥未經清算,不予受理;2、雖有終止合夥協議,但未結清算,合夥不得終止,其他合夥人的經營行為仍應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清算是企業法人終止的必經程序,未經清算,企業法人不得終止;3、帳目不清,對合夥財產不作處理,駁回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合夥糾紛簡單說就是在合夥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就法律行為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協議,就組織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協議糾紛起訴狀怎麼寫
合夥協議糾紛的起訴狀具體寫法如下:1、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2、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何種判決,還有合夥協議糾紛的事實也必須寫清楚,最後原告請求作出何種判決的理由也必須寫明白;3、原告應當提供證據和證據來源,有證人的,證人的姓名和住所也應當如實提供。
❸ 合夥做生意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一)爭取協商,能夠協商處理是最好的,既不傷和氣,又節約成本,也許還能繼續合作。即使現在暫時散夥,以後也還還有合夥的機會,鬧得不相往來是不好的。(二)保留證據,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要記住保留相關證據,比如合同、收據、發票等。以後進行談判,或者通過其它方式處理,證據是很重要的。(三)他人調解,如果合夥各方協商不成,通過其他人的調解也許能很好地解決問題。因為處於中立地位的第三人調解,大家都會比較信任,也能減輕各方針鋒相對的火氣。(四)法律途徑,如果其它方式不能解決糾紛,那麼通過法律途徑能公平合理地進行解決。可以約定通過仲裁或者法院訴訟的方式進行糾紛的解決。如果進行仲裁,仲裁機構要約定明確。如果進行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注意時效為二年,最好能進行及時處理,有利於糾紛的早日解決,避免牽扯太多的精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七十六條 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夥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夥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夥協議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❹ 合夥人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法律分析】
合夥協議糾紛處理具體如下:1、掌握合夥的最本質特徵。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並要求合夥人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2、合夥協議不允許約定一部分人只享受利益,不承擔風險。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末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3、合夥人退夥,必須經過全體合夥人同意,如果不經同意,因退夥給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要賠償。4、全體合夥人對合夥的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合夥對外有債務時,以合夥財產承擔,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全體合夥人以自己個人財產承擔責任。5、合夥投入合夥的財產和合夥積累的財產歸全體合夥人共有,共同管理,共同經營。6、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7、合夥人散夥時在清理完各種稅款後,清理對外債務,仍有剩餘時,退還各自投資,還有財產時分取利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伙協議末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❺ 合夥人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一、合夥未經清算,不予受理。二、雖有終止合夥協議,但未結清算,合夥不得終止,其他合夥人的經營行為仍應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三、帳目不清,對合夥財產不作處理,駁回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一)合夥人承擔債務的份額容易確定,合夥人之間爭議不大的,在審理個人合夥對外債務案件時,可以一並確定合夥各方應承擔債務的份額,但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各合夥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如合夥人之間對如何分擔債務爭議較大,將合夥組織對外債務與合夥內部債務糾紛一並處理不利於案件及時審理的,可以分開審理。(二)償還合夥債務超過了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或者部分合夥人對外承租了全部合夥債務後,在向其他未承擔合夥債務的合夥人行使追償權時,其他合夥人均應列為訴訟當事人。(三)對合夥經營期間帳目的核實,應堅持「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舉證,在受理案件前盡可能要求當事人清算。因財務制度的混亂,即使通過審計、會計鑒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經營期間的支出情況,因而,有的法院以原告舉證不能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❻ 合夥糾紛的處理依據和方法
合夥糾紛的處理依據和方法:
1、合夥未經清算,不予受理;
2、雖有終止合夥協議,但未結清算,合夥不得終止,其他合夥人的經營行為仍應全體合夥人共同承擔。清算是企業法人終止的必經程序,未經清算,企業法人不得終止;
3、帳目不清,對合夥財產不作處理,駁回分割財產的訴訟請求。合夥糾紛簡單說就是在合夥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為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就法律行為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協議,就組織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辦理;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四十五條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協議糾紛起訴狀怎麼寫
合夥協議糾紛的起訴狀具體寫法如下:
1、原告和被告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2、原告的訴訟請求,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作出何種判決,還有合夥協議糾紛的事實也必須寫清楚,最後原告請求作出何種判決的理由也必須寫明白;
3、原告應當提供證據和證據來源,有證人的,證人的姓名和住所也應當如實提供。
❼ 合夥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合夥合同糾紛應該按照合夥人出資的比例或者是協議中的約定,用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的責任。全部的合夥人對合夥經營的虧損金額,對外應該負有連帶責任;對內應該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債務承擔相應的比例或者是出資的比例分別承擔;協議中沒有規定債務的承坦比例或者是出資的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好的或者是實際的盈餘分配比例進行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四十二條 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❽ 合夥協議糾紛怎麼解決
你好親,(1)協商解決
(2)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
(3)申請仲裁: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途徑解決: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第六十三條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❾ 合夥人糾紛最有效的處理
合夥的內部糾紛主要存在於:內部盈餘分配糾紛;退夥引起的財產處分糾紛;合夥終止時的財產分配糾紛;合夥經營中傷殘、死亡等引起的糾紛。
合夥人退夥時發生的財產處分糾紛問題:
在審判實踐中,在此認為,合夥人退夥時處分的合夥財產,包括合夥時個人依照協議出資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中的債權、債務。退夥時原則上應將入伙的財產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有困難可折價處理。因其退夥時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理由以及過錯方形成的責任,確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合夥人因傷殘死亡的處理問題:
這一問題的處理比上述兩個問題的處理難度大。要區別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合夥人不是為合法經營活動,而是純屬於自己行為造成傷殘,如有他人損害的,由他人承擔賠償責任。如屬自己過錯,由自己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合夥經營勞動過程中致傷殘死亡的,如果合夥投入保險的,按保險公司規定實施理賠;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據過錯責任承擔賠償。如果沒有人身保險,也不是他人致害的,應由合夥人負責傷殘、死亡的醫療、安葬等費用及撫恤金。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無約定的,依照勞動法規進行處理。
合夥關系終止時財產分配問題:
合夥關系終止時,首先要進行審計清算,對合夥財產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且協商有爭議,如出資款項等,按出資數均等處理。出資數不相等的,照顧出資數多的合夥人利益。
《合夥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末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合夥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企業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吊銷營業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合夥企業所欠稅款;
(三)合夥企業的債務;
(四)返還合夥人的投資。合夥企業財產按上述順序清償後有剩餘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