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網路教學軟體的知識產權保護
論網路知識產權保護
如今互聯網席捲全球,發揮出巨大的潛力,具有了越來越大的商業價值。同時它為知識產權的利用與廣泛傳播提供了全新的契機,權利人的權利和利益有可能在虛擬空間得到廣泛的擴展。但是,互聯網無限制的復制性,全球的傳播性和變幻莫測的交互性,確實給知識產權體系以震撼,網路知識產權保護被提到日程上來了。
一,網路著作權保護
網路著作權涉及的問題很多,但主要包括一下幾個方面:以網路形式侵犯傳統形式作品的著作權;以傳統形式侵犯網路形式作品的著作權;網路形式的作品之間的著作權糾紛。下文中我將從以上三方面分述之。
1,以網路形式侵犯傳統形式作品的著作權
隨著網路的迅猛發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來越多和越來越快地從傳統形式(主要是紙介的形式,還包括錄音、錄像等形式)轉換為網路形式,並上網傳播,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作品的著作權人以及傳統形式的鄰接權人與網路形式的傳播者之間的權利沖突乃至糾紛。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
(1)傳統形式的作品被「數字化」的問題
所謂「數字化」是指將傳統形式作品的文字、數值、圖形、圖像、聲音等信息輸入計算機系統並轉換成數字信號,即由0和1組成的二進制編碼。目前國內法學界一般傾向於認為將作品數字化屬於現行著作權法授予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利的范疇,但對於該行為到底屬於著作權中的哪項權利則有不同的意見。我比較贊同將作品數字化歸結為復制行為。因為作品數字化只是改變了作品存在的載體,沒有產生新的創造性,也就是說,沒有產生新的作品,因此,將作品數字化是一種復制行為。
在某些發達國家和地區,作品數字化被明確的規定復制行為。我國的《著作權法》2000年底的修改稿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制、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數字化或者非數字化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為。」修改稿明確將「數字化」納入了復制行為的范疇。等到修改後的《著作權法》頒布時,我們就可以說「數字化」的性質問題在我國基本上得到解決。
(2)數字形式的作品上網傳播的問題
作品上網向公眾傳播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麼?有學者認為這是一種「發行」行為,另外一些學者認為這是一種類似於廣播的「播放」行為。下面分別進行討論。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條第5項規定:「發行,指為滿足公眾的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製件。」作品上網後,用戶可以將其下載,保存在自己的硬碟、軟盤或其他有形介質中,這當然是一種復制行為。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用戶只是瀏覽上網作品並未下載,這只是一種「暫時復制」的行為。在我國,一般認為暫時復制並沒有將作品復制在有形載體上,從而將其排除於復制行為之外。另外,作品上網並不導致「權利一次用盡」,這一點也與發行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作品上網向公眾傳播不屬於發行行為。
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3項規定:「播放,指通過無線電波、有線電視系統傳播作品。」也就是說,播放行為只是一種作品的傳播行為,公眾並沒有得到作品的復製件。作品上網當然也是一種傳播行為,但它與傳統的傳播行為相比有著明顯的差異。首先,傳統播放行為所採用的傳輸手段往往是無線電波或有線電視系統,而作品上網所採用的傳輸手段則是網際網路;其次,作品上網行為的傳輸內容排除了現場表演,僅限於藉助裝置向公眾傳輸信息的行為;再次,傳統播放行為是「一點對多點」的傳播方式,也就是說信息源是一點,而接受者是多點,傳播是單向的,公眾接收是被動的,而在網路上作品的傳輸除了「一點對多點」的方式之外,還可採用「一點對一點」的方式,也就是所謂的「按需服務」,公眾主動地在網路上訪問需要的組品。我也贊同將作品上網傳播行為定性為「播放行為」,作為使用作品方式之一,將其歸入著作權中的使用權加以保護。
(3)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問題
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在網際網路上,為信息的發布、傳輸、搜索、獲得等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0年11月通過的《審理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問題的司法解釋》中第4條至第8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律責任以及與此相關的問題作出了規定:盡量明確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侵權的過錯責任,不使其輕易承擔過重的責任,以便於網路產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也對其行為作出約束,明確其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便網路服務提供者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第一,提供連線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因其對網路信息不具備編輯控制能力,對網路信息沒有監控義務,因此對他人在網路上實施的侵權行為沒有主觀過錯,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不承擔法律責任,侵權的法律責任應當由行為人本人承擔;
第二,網路服務提供者,如果通過網路參與實施侵犯著作權,或通過網路教唆侵犯著作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30條的規定,屬於共同侵權;
第三,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由於對網路信息具有一定的編輯控制能力,侵權發生或經著作權人提出卻有證據的警告後,負有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的義務。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違反上述義務,主觀上負有過錯,客觀上實施了不作為的侵權行為,根據《民法通則》規定,與行為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著作權人的要求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制止侵權行為,是維護著作權人權益的合法行為,不應當為此向被控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以傳統形式侵犯網路形式作品的著作權
網路形式的作品被「傳統化」,在這一過程中,同樣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作品的作者、網路傳播者與傳統形式的鄰接權人之間的權利沖突和糾紛。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數字式」作品的「可版權性」問題;網路環境中的精神權利問題;網路環境中的權利限制問題。對於第一個問題其實很簡單,網路只是作品傳播的一種新型的技術手段,並不能因此否認作品的版權性。對於第二個問題,存在著限制精神權利保護和加強精神權利保護的主張。在這里我想著重介紹一下網路環境中的權利限制問題。
「權利限制」就其本質講,指的是有的行為本來應屬侵犯了著作權人的權利,但由於法律把這部分行為作為侵權的「例外」,從而不再屬於侵權。其中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許可」制度。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含義是:「本來是著作權人專有領域的東西,被使用(未經許可)而應屬於侵權行為。但由於法律在使用條件及(或)方式上劃了一個『合理范圍』,從而排除了對該行為侵權的認定。」在合理使用的情況下,用戶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必支付使用許可費。可見,這種規定對著作權人的利益影響極大,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研究,才能作出使各方利益基本平衡的規定。
《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2款確立了合理使用必須滿足的三項標准:1)屬於特殊情況;2)不與作品正常利用相沖突;3)不過分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這被稱為「三步檢驗標准」,是確定一個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的標准。可以認為在網路環境下,該標准作為判斷合理使用的准則仍然適用。
1,網路教學科研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6項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是合理使用。在網路環境下使用這些作品也應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
2,數字化圖書館
在網路環境下,圖書館進行電子版本的館藏復制與在傳統環境下製作復製件並無區別,因此,這種行為在滿足現行著作權法對圖書館使用規定的條件下,應當仍包含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
3,為視覺或聽覺障礙者的費商業性使用。
(2)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一種「法定許可」制度,是我國特有的著作權法律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已刊登作品的著作權人的「許可權」沒有了,只剩下「獲得報酬權」,因此也是一種權利限制。
經過綜合考慮目前在網路上使用作品的現狀以及平衡社會公眾效益等方面的因素,我國《審理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問題的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的,只要支付報酬,註明出處,不夠成侵權。
3,網路形式的作品之間的著作權糾紛
網路形式的作品在技術上和表現形式上與傳統形式的作品都有很大的差異。傳統形式的作品往往是「平面」的,網路形式的作品則往往是立體的,表現出強烈的層次性和連接性的特點;傳統形式的作品往往表現出整體一致性的特點,網路形式的作品在保留這一特點的同時,還突出地表現出構成要素具有相對獨立性的特點。具體表現為:網頁的版權性問題;加框技術與深度鏈接問題;網路資料庫的保護問題。下文中講著重介紹網頁的版權性問題。
目前,網路服務公司認為網路上侵犯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現象是網頁抄襲十分普遍。網頁的著作權保護已經成為網路服務公司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網頁是上網瀏覽時的屏幕顯示,美觀大方、有創意、界面友好的網頁才會吸引人,從而提高網站的訪問量。一個網頁包括四個部分:版式,指網頁內容的布局安排;信息,指網頁上的具體內容;設計,指具體的美術設計,如欄目名稱前的小圖標,分割各部分內容的幾何圖案等;更新,指網頁更新的方法和更新的速度。因為網頁具有了獨創性的特點,應當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但具體保護什麼,既有共識也有分歧。網頁的信息和設計部分應受著作權保護,大家對此無異議。分歧意見主要集中在主頁的版式部分,主頁的版式是指主頁的整體設計效果,主要是內容的布局安排,體現為標志廣告和旗幟廣告在網頁上的位置,搜索引擎和鏈接的位置,欄目標題的布局,顏色的搭配等。其實對於這個問題,只要牢牢抓住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這個標准,也就能夠解決了。
二,網路商標權保護
1,域名與商標的沖突
域名,英文名為「domain name」,是在網際網路上進入和使用網頁的工具。從最基本的功能上講,域名就是方便用戶記憶和查詢網站,在網上確定網站的「地址」。它就像現實社會中自然人和法人的姓名、名稱一樣,成為網路虛擬社會中唯一可以區別不同的商業組織或其他機構的標志(域名是申請使用的商業組織或其它機構在國際互聯網上的名稱,它由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授予申請人使用)。對於域名是否具有知識產權這個問題,既然域名是網上得唯一具有識別性的標志,具有顯著的區別功能,與使用者的商業聲譽或其他名譽密切相關,它就應該受到知識產權保護。
(1)沖突的表現形式
域名和商標的沖突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a,二級域名同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同一商標被不同的商業組織所有,只能有一個人注冊域名,誰在先注冊,誰獲得注冊域名。這就會出現域名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對於這種情況,由於雙方均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不能認定域名注冊構成商標侵權。另一種情況是自己沒有商標專用權,故意將他人注冊商標申請注冊域名,並企圖以高價向商標權人出售的情況,即「惡意搶注」,很多全球性的大公司均有過類似的經歷。
b,二級域名同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域名申請人注冊的域名同他人的商標相同或相似,這種情況一般存在主觀上的故意,雙方有商業上的競爭關系,一方有通過該域名詆毀、取笑對方的目的。
c,三級域名與他人商標相同。有很多商業組織或其他機構,由於內部使用的電腦數量很大,出現很多三級域名,有的域名會出現同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如在大學等教育組織中,這種現象更加突出。
d,上網者的身份識別符號同他人商標相同或相似。
(2)沖突的解決途徑
域名具有識別功能,應被認為是商業組織的代表符號之一。我認為對於將知名度很高的商標注冊為域名的行為,完全可能引起上網者的混淆,應當認定為是商標侵權,這也是對知名度很高的商標擴大保護原則的體現。對於將知名度不高的商標注冊為域名的行為,則可以通過不正當競爭法加以解決。
美國有關域名注冊辦法規定,如果第三人對域名的注冊提出異議,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對於司法機關的有關判決,注冊機構要無條件的執行,向注冊人發出書面通知,無須徵得注冊人的同意。
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域名和商標沖突的司法解決途徑。但是,作為商標權人而言,如認為他人的域名注冊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應有權依據現行商標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行政、司法途徑解決。目前,還沒有發現通過行政執法途徑解決商標與域名沖突的案例。但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二者沖突的案例已經出現。去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曾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法院的判決認為注冊域名同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是相同或相似的產品,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在審判商標和域名沖突的案件時,認定是否侵權的關鍵實際上並不是看其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相似,因為對於域名注冊屬於什麼商品或服務類別目前似乎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不論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屬於那一類都不會和域名注冊屬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問題的關鍵在於認定該商標的知名度,如果該商標是馳名商標或知名度很高,將其注冊為域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就可能構成商標侵權。同時,還要看使用該域名的網站的實際商業行為,因為注冊域名只是進入互聯網的一個程序。其本身並不是一種商品或服務,注冊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過域名進入互聯網,利於互聯網這一特殊的工具從事商業活動或其他活動。
2,網路主頁和商標的沖突
在互聯網上,通過不同的域名可以進入不同的網站,每個網站的內容又有不同。除域名和商標有密切關系外,在網頁中也有大量的、不同的商標出現,有的可能是域名所有人自己的商標,但更多的則可能是他人的注冊商標。
1)網頁上出現的商標的定性
我認為在網上進行商業廣告宣傳,未進行實際銷售應屬於商標使用行為。在互聯網上開設虛擬商店及銷售帶有其注冊商標的虛擬商品也是一種商標使用行為。
2)網上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及處理
本質上講,網上的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同傳統的商標侵權行為認定沒有根本的不同。但由於電子商務的地域性特點不明確,給商標侵權的認定和處理帶來了很多新問題。首先是侵權行為的認定,如果電子商務涉及兩個國家,而商標並未在兩國同時注冊,則會出現認定上的困難。其次,侵權地的認定是一個問題。通過跨地域、跨國界的互聯網銷售侵權產品,如何認定侵權地是各國司法機關面臨的難題。第三,法律的適用問題及侵權損害的計算及賠償問題。
3)互聯網之間的鏈接
對於互聯網相互之間的鏈接,即進入一個網站的主頁後,可以通過該網頁上的鏈介面進入其他的網站,這種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因為該商標是該主頁的擁有者設立的,而不是進入網頁的人使用的。
三,計算機軟體與專利權保護
計算機軟體屬於網路產品,在我國屬於著作權的保護范疇。在電子商務的實際操作領域,著作權保護的確有用武之地,但著作權保護有一個特點,就是只保護其表現形式,不保護其思路和原理。而這正是專利法保護的最大優勢所在。與版權法相比,用專利法保護計算機軟體具有十分突出的特點:
1)專利法可以保護軟體產品最核心的技術構思與邏輯,而版權法對此無能為力;
2)專利法強調對功能性的保護,當軟體和工業產品結合並表現為機器、製品的特性或達到某種結果而表現為方法時,軟體就成為了專利法保護的對象;
3)獲得專利的軟體產品需要公開全部的技術方案,包括邏輯框圖等核心部分,這可以有效的避免他人進行還未正式定性的軟體反向工程行為,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4)專利法鼓勵人們對產品或方法予以改進,這可以促進軟體技術的進一步發展,適應於網路時代對數字技術改進發展的強烈要求;
5)專利法所強調的獨占權與版權法賦予作者有限的作品排他權形成鮮明的對比,它既可以極大的滿足軟體權利人排他性得權利要求,也能夠極大的調動權利人開發軟體的積極性;
6)專利法的法定保護期限要短於版權法得保護期限,這與軟體的平均商業壽命周期短相一致。縮短獨占期限,不僅可以促進軟體業更加努力地開發新產品,以更快的收回成本,而且可以提高社會經濟大循環得周轉速度。
專利法在保護軟體方面有以上諸多有點,但我們無法否認專利法在保護軟體上同樣存在著缺陷。但無論對軟體的專利保護尚有多少爭論,計算機軟體專利保護的時代已經到來。
綜上所述,網路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特殊意義。適逢千年之交,互聯網帶給中國得機會正是千載難逢。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並且逐漸成為一個世界性的貿易大國。我們應該加強網路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以適應世界發展的潮流。
❷ 專利權律師告訴你:專利侵權了,一般需要賠多少
根據《專利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侵權賠償計算方式有四種:專利權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確定;法定賠償。
結合一個案例對此進行說明:
【基本案情】原告邱某於2003年獲得「預置空腔硬質薄壁構件現澆鋼筋空心板及其施工辦法」的發明專利權。其訴稱被告紅星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民政學院「軟體學院教學樓」項目中製造現空心樓板,其特徵落入其發明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侵犯了原告專利權,被告立信公司明知紅心公司的行為,仍然向其提供專用部件和技術支持,其行為構成共同侵權。並主張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提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及備案證明、通用地稅發票證明其實施許可費為100萬元。
【案件焦點】原告主張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是否合理有據?
【法院判決】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判決被告紅星公司和被告立信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99115648發明專利權的行為並賠償後給原告經濟損失共計30萬元。被告立信公司對上訴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點評】的律師邱戈龍、王美霞認為:根據最高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賠償數額可按以下辦法計算。
第一,按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第二,按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
第三,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本案原被告均未提交受損或者獲利的證據,且原告未主動請求適用前兩種侵權賠償計算方法,故不能採用前兩種計算方式。法院經過審理查明,無論是參照涉案專利許可使用費總額就還是參照年度專利許可使用費數額來確定侵權賠償數額,都將大幅度超出本案兩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程度和規模,有違侵權賠償的填平原則,因此本案不宜適用第三種侵權賠償計算方式。最終根據具體情節,判決賠償人民幣30萬元。從本案可以看出,採取何種計算方式計算損失數額,均應當以「合理」作為評判依據!原被告可以選擇的僅是提供確切的損害證據作為主張損害的依據,具體如何適用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
❸ 專利律師:專利用以科學研究不算侵權,那能不能使用
只有外觀設計可以使用,發明和實用新型不能。
而且,《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四)規定限制在針對專利技術本身進行研究范圍之內。千萬不要理解為「純科研單位利用專利技術不構成侵權」。
❹ 學校做教學成果集會侵犯知識產權嗎
你好,按照法律規定(著作權法、商標權、專利法)寫清楚不侵權的理由並且提供相關的證據。
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中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這意思是,使用別人的知識成果是允許的,也是免費的,但必須註明作者和該作品的名稱。
❺ 知識產權的侵權有哪些種類
知識產權的侵權主要分為四種類型:
第一種是商標侵權,這種侵權行為是我們最不願意看到的,因為這是最明目張膽的一類侵權行為,在1998年以前這種侵權事件發生得比較多,最近幾年隨著大多數企業知識產權意識的提高已經逐漸減少了。
第二種是侵權行為是抄襲別人的外型、結構、原理等。這種侵權行為是近年來發生最多的,佔到整個侵權案件的80%。
第三類侵權是商品的顏色、包裝及卡具涉嫌侵權。說到商品的顏色,可能有人會有疑惑,難道顏色也能構成侵權,但事實上確實存在這樣的事情。有些外商很狡猾,他可能會在某一地區注冊商品的顏色,其他廠商的商品進入該地區就不能使用這種顏色。
第四類是樣本侵權。在歷次的展覽中,樣本侵權發生得還是比較多的,佔到20%。在今年義大利米蘭衛浴展時就發生了這樣的事情。中國展團中有一家公司,其參展商品並沒有涉嫌侵權,但他們在展位上張貼的圖片中有一個污水處理泵被義大利的一家廠商指控侵權,結果該公司的所有參展商品及樣本圖片都被抄走。
(5)教學方法專利侵權擴展閱讀
主要范圍:
著作權和鄰接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及其相關主體依法對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鄰接權在著作權法中被稱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實施權。
商標權,即商標注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注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使用權。
❻ 不視為專利侵權行為和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行為的異同點
一、不視為專利侵權行為和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行為的相同點
兩者都屬於權利保護的例外情況,可以不經專利權人或著作權人許可而進行。
二、不視為專利侵權行為和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行為的不同點
1、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不同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無需向專利權人支付費用。而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可以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同時《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2、兩者側重點不同
《專利法》鼓勵發明創造,但是不能阻礙科學技術發展,所以有例外;《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行為保護的是文化,盡量不阻礙文化的傳播,所以有例外。
3、兩者構成侵權不同
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從著作權人方面來看,是對其著作權范圍的限定;從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來看,則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項權利,它是不支付報酬,也不構成侵權,是合法行為。
而專利權受到侵害時,不論是專利權人還是利害關系人既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可以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程序來處理。其中行政程序不是終局裁決,當事人對行政處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6)教學方法專利侵權擴展閱讀:
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於眾的作品。
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專利法》對侵權行為中的假冒他人專利、泄露國家機密、徇私舞弊等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另外,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和五十九條還對侵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規定了行政責任。
《專利法》第五十八條中明確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專利侵權主要給予民事制裁,但有時也需要刑事制裁。
同時《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的第二十條和第二十一條也作了相關規定。此外,專利權人不僅可以要求經濟損失賠償,而且還可以要求採取恢復專利權人的業務信譽的措施。
❼ 教師在實際工作中涉及到哪些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版權。
一般來說教師的工作中會涉及版權,比如原創的教案、課件、出的試卷、等,還可能包括寫的一些教育教學方面的書、論文,如果被侵權一般是被出版社、網站等未經許可出版、下載。
舉個例子:湖北黃岡中學出了一套中考模擬題,這就是有版權的,如果別人未經許可出版發行,那麼就侵犯了其版權。但是,如果某教師復印給學生,並不收取印刷之外的費用,即只為教學不為盈利,那麼不侵犯版權,如果以此盈利,那麼就侵權。
版權是作品一經創作,就擁有版權,但是如果主張權利,需要有證據證明是自己創作的。版權可以採取登記方式,如果有期刊報刊、出版物等署名出版,也可以證明自己是原創。
教師想徹底保護版權不容易,因為你的課件、教案很容易通過流出去,而講課的內容是按照大綱來的,與其他教師的差異較小。
導致教師版權維權難的另一個問題是,教師是個人,你很難放下工作,去做維權的事。
現在較多的是講課的視頻、音頻,比如新東方的培訓課,網上流傳的很多視頻、音頻都是學生錄制,發在網上的,這就侵犯了版權,但是難以追究。
❽ 在網上看到這個太極宮格想拿這個教學生寫字,但有專利號,用了算侵權么
你屬於義務教學性的使用,而且這個只是外觀專利
你先用了再說吧
嚴格意義說,算侵權,但是人家估計很難追求你的責任
❾ 知識產權界有哪些侵權類型
知識產權是智力勞動產生的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以及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它有兩類:一類是著作權(也稱為版權、文學產權),另一類是工業產權(也稱為產業產權)。
❿ 我想為自己的課件申請專利,可以嗎,都需要什麼
可以申請專利的有技術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課件不是教學方法,但如果要申請的話,可能只能申請外觀設計了.
其實即使不申請專利,你對課件是有著作權的,只要你能證明自己課件的發表時間,在此之後抄襲或使用你課件的人就構成對你的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