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古代的五刑是哪刑分別是如何行刑的
五刑是五種刑罰的統稱,可分為奴隸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隸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刖(音月)、宮、大辟。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奴隸制五刑在漢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後通行。兩種五刑制只是對古代刑罰的一種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罰制度。
奴隸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種又叫做肉刑,因為這四種刑罰是對肉體的刑罰,而且受刑後無法復原。
墨刑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後塗墨,傷好後留下深色的傷疤。漢文帝廢除肉刑後,經過魏晉隋唐,都沒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復,遼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輕罪則刺胳膊。到清末光緒末期,徹底廢除。
劓,即割鼻子,漢文帝廢除肉刑後,用笞三百代替,後來,又減少了笞數。此後,該刑不再出現。
刖,夏朝稱臏,周時稱刖。是指斬掉左腳、右腳或者斬雙腳。有的說稱臏是去掉膝蓋骨。秦朝稱為斬趾。
宮,又叫淫刑、腐刑、蠶室刑。開始是懲罰那些有淫亂行為人,後來處此刑的人與淫亂無關。宮刑是五刑中僅次於死刑的一種重刑。東漢時曾經用這種刑罰來作為死罪減等刑。隋朝法律正式廢除。
大辟,即死刑。秦漢以前的死刑種類很多,如戮、烹、車裂(五馬分屍)、梟首(砍頭後懸掛示眾)、棄市(鬧市斬首後暴屍於眾)、絞、陵遲(也寫作凌遲)等。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經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為法定刑罰使用。
笞是笞打,原來的刑具用小荊條擰成,到了清朝則用竹板做成。這種刑一般打臀部。受刑的輕重和行刑人有關,可以徇私舞弊。笞分為五種等級: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用粗荊條擰成,到隋朝時定為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擊打部位是背、臀和腿。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時廢除。
徒,強制犯人勞役的刑罰。《唐律疏議》的《名例》篇解釋說:「徒者,奴也。」即勞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兩年,兩年半,三年。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則加脊杖。
流,就是將犯人流放到邊遠地區,不準回鄉。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別勞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唐朝則各加一千里,但勞役時間減少,都是一年。
死,隋唐之後,死刑一般是兩種:絞和斬。宋元明清還加上了凌遲。明清加梟首。
古代執行死刑一般是在秋冬季節,這與古人的自然神權觀念有關,即順應天意。春夏是萬物生長的季節,而秋冬是樹木凋零的季節,象徵肅殺。人的行為包括政治活動都要順應天時,否則要受到天神的懲罰。皇帝即是天的兒子,更要遵守天意,按照天時行事。處決犯人也是如此。
從西周開始就有了秋冬行刑的做法,到了漢朝成了制度。除了謀反等大罪可以立即處決外,一般死刑犯都要等到秋天霜降後冬至以前才能執行。
古代還有行刑的禁忌,唐宋規定正月、五月、九月為斷屠月,每月的十齋日為禁殺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即使謀反重罪也不能在這些日子處死。明朝也規定十齋日禁止行刑,否則笞四十。國家進行的大的祭祀活動時也禁止行刑。行刑的具體時間有的規定在下午1點到5點之間。過時則要等到第二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