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開"諸葛亮會"是什麼行政方法
開"諸葛亮會"是目標管理方法。發散思維不僅需要用上自己的全部大腦,有時候還需要用上身邊的無限資源,集思廣益。集體發散思維可以採取不同的形式。比如常常戲稱的「諸葛亮會」,也叫做「聚合思維」、「求同思維」、「輻集思維」或「集中思維」。
是指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盡可能利用已有的知識和經驗,把眾多的信息和解題的可能性逐步引導到條理化的邏輯序列中去,最終得出一個合乎邏輯規范的結論。
(1)行政方法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行政方法採用垂直性的管理方式,依靠權威性和強制性,要求下級無條件服從上級的指示、指令、規定。行政方法是指能夠保證行政活動朝著預定的方向發展,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各種專門的方式、手段、技術、措施等的總稱。
它是管理活動的主體作用於管理活動的客體的橋梁。行政機關對國家事務實施管理時,必須運用一定的方法。人們進行行政管理的活動過程,也就是各種管理方法的應用過程。
2. 行政手段與法律手段的區別
行政手段與法律手段的區別:
1、定義
行政手段是國家憑借行政權力,通過頒布行政命令,制定政策、措施等形式,對商業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或干預的方式或方法。
法律手段是依法治國、行政法治的武器和工具。具體貫徹到行政執行中,是指行政機關以法律為武器,根據法律活動的規律、程序和特點實施行政管理。
2、優點
行政指令方法具有一定長處,不能忽視。能維持行政管理系統的集中統一,便於充分發揮行政組織的管理功能。
法律手段是行政管理中運用其他方法的基礎、前提和保障,為行政活動提供基本的規范程序;它調節各種管理要素之間的關系,使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都納入法制化軌道,有助於行政管理的集中統一,保證行政管理工作和社會生活的秩序。
3、缺點
行政手段不利於發揮下級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不適當地單純運用它,就會形成權力過分集中於上級、下級有職無權,養成對上級的依賴性,執行上級指示的被動習慣和消極意識。
法律手段需完備的立法、健全的機構、精良的隊伍和相應的投入。
(2)行政方法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法律手段的作用:
法律手段是行政管理中運用其他方法的基礎、前提和保障,為行政活動提供基本的規范程序;
它調節各種管理要素之間的關系,使行政管理的各個方面都納入法制化軌道,有助於行政管理的集中統一,保證行政管理工作和社會生活的秩序。
法律手段的權威性、強制性使人們自覺抑制、摒棄不合法的思想和行為,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但法律手段的規范性、穩定性,使其缺乏處理特殊問題的彈性和靈活性,對管理系統的發展可能起阻礙作用。
在意識形態領域,法律手段常常無能為力,往往產生合理與合法之間的矛盾。因此,運用法律手段不僅要健全立法、有法可依、嚴格執法、違法必究,而且要與其他方法結合使用,以揚長避短,發揮其應有效能。
3. 行政法是什麼意思通俗
法律分析:關於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調整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機關、組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之間的關系。行政法內容極其廣泛,由一系列數量很大的法律文件組成,沒有一部統一的、無所不包的行政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六條 國務院於每年年初編制本年度的立法工作計劃。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認為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應當於每年年初編制國務院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前,向國務院報請立項。國務院有關部門報送的行政法規立項申請,應當說明立法項目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依據的方針政策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
4. 稅收是經濟手段還是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的含義,行政手段的含義分別是什麼
稅收是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指政府在自覺依據和運用價值規律的基礎上藉助於經濟杠桿的調節作用,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經濟杠桿是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的價值形式和價值工具,主要包括價格、稅收、信貸、工資等。
也是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通過對經濟利益的調整來影響和調節經濟活動的措施。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是國家在宏觀調控中最常用的經濟手段。國家還可以通過制定和實施經濟發展規劃、計劃等。對經濟活動參與者進行引導,以實現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行政手段指國家憑借行政權力,通過頒布行政命令,制定政策、措施等形式,對商業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或干預的方式或方法。
行政手段,國家通過行政機構,採取帶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規定等措施,來調節和管理經濟的手段。行政手段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很常見的,比如工商局的檢查,稅務的查稅,政府的命令等等。
(4)行政方法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稅收與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徵,習慣上稱為稅收的「三性」。
1、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指稅收是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憑借政權力量,依據政治權力,通過頒布法律或政令來進行強制徵收。負有納稅義務的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國家強制性的稅收法令,在國家稅法規定的限度內,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這是稅收具有法律地位的體現。
強制性特徵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稅收分配關系的建立具有強制性,即稅收徵收完全是憑借國家擁有的政治權力;另一方面是稅收的徵收過程具有強制性,即如果出現了稅務違法行為,國家可以依法進行處罰。
2、無償性
稅收的無償性指通過征稅,社會集團和社會成員的一部分收入轉歸國家所有,國家不向納稅人支付任何報酬或代價。稅收這種無償性是與國家憑借政治權力進行收入分配的本質相聯系的。無償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獲得稅收收入後無需向納稅人直接支付任何報酬;
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徵得的稅收收入不再直接返還給納稅人。稅收無償性是稅收的本質體現,它反映的是一種社會產品所有權、支配權的單方面轉移關系,而不是等價交換關系。稅收的無償性是區分稅收收入和其他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徵。
3、固定性
稅收的固定性指稅收是按照國家法令規定的標准徵收的,即納稅人、課稅對象、稅目、稅率、計價辦法和期限等,都是稅收法令預先規定了的,有一個比較穩定的試用期間,是一種固定的連續收入。
對於稅收預先規定的標准,征稅和納稅雙方都必須共同遵守,非經國家法令修訂或調整,征納雙方都不得違背或改變這個固定的比例或數額以及其他制度規定。
稅收的三個基本特徵是統一的整體。其中,強制性是實現稅收無償徵收的強有力保證,無償性是稅收本質的體現,固定性是強制性和無償性的必然要求。
5. 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分別是什麼意思
貨幣政策也就是金融政策,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為實現其特定的經濟目標而採用的各種控制和調節貨幣供應量和信用量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的總稱。貨幣政策的實質是國家對貨幣的供應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發展情況而採取「緊」、「松」或「適度」等不同的政策趨向。
運用各種工具調節貨幣供應量來調節市場利率,通過市場利率的變化來影響民間的資本投資,影響總需求來影響宏觀經濟運行的各種方針措施。調節總需求的貨幣政策的三大工具為法定準備金率,公開市場業務和貼現政策。
財政政策是政府利用財政預算案,透過稅收以及政府用於消費和投資的公共開支達到某些宏觀經濟目標的方法。
財政政策與貨幣政策是政府控制與管理經濟的最重要的兩個宏觀經濟調控工具:財政政策藉助政府財政開支、稅收、債務融資方面的變化來刺激或減緩經濟增長;貨幣政策則側重對經濟體中貨幣發行量的調節。財政政策一般分為自動財政政策(automaticfiscal policy)和衡量式財政政策(discretionary fiscal policy)。
經濟手段是國家為了實現經濟政策目標所採取的方法,它包括發展經濟的工具和方法兩個方面。最高層次的經濟手段可以劃分為:財政手段、金融手段、行政管理手段、經濟法制手段和制度約束。
6. 什麼叫行政法
什麼是行政法?行政法是什麼意思?行政法,是規范有關行政之組織、職權、任務、程序以及國家暨其他行政主體與人民間之權利義務關系之法規例外情形亦包括人民相互間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法法規。行政法是國家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行政法——是規范有關行政之組織、職權、任務、程序以及國家暨其他行政主體與人民間之權利義務關系之法規例外情形亦包括人民相互間之權利義務關系的公法法規。行政法是國家法律體系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規定著國家行政機關的組織、職責許可權、活動原則、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以此來調整國家和各種行政機關之間,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同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
行政法,包括國家民政、治安、司法、軍事、外事、財經、文教、衛生、科技、人事等各方面行政管理的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過去,我國的行政立法是個薄弱環節,雖然先後制定出許多行政法規,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法典。有關行政管理的法規,只是散見於憲法、法律、法規、決議、命令和其他各種規范性文件之中,缺少系統的、切合實際的行政法規。
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或者說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其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這個定義有兩層含義:第一,行政法是國家一類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第二,這一系列法律規范和原則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而不是別的社會關系。所謂調整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就是規定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關系主要包括四類:
(1)行政管理關系。即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等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關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體的大量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對人為對象實施的,從而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產生行政關系。
(2)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即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在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進行監督時發生的各種關系。所謂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法律授權,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對行政職權行使者及其所實施的行政行為進行法制監督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行政監察機關等。
(3)行政救濟關系。即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做出的行政行為的侵犯,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對其申請予以審查,做出向相對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濟的決定而發生的各種關系。所謂行政救濟主體,是指法律授權其受理行政相對人申訴、控告、檢舉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受理申訴、控告、檢舉的信訪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以及受理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
(4)內部行政關系。即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包括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平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其委託行使某種行政職權的組織的關系等等。在上述四種行政關系中,行政管理關系是最基本的行政關系,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和行政救濟關系是由行政管理關系派生的關系,而內部行政關系則是從屬於行政管理關系的一種關系,是行政管理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行政主體單方面內部的關系。
行政法的特徵
(1)行政法尚沒有統一完整的實體行政法典這是因為行政法涉及的社會領域十分廣泛,內容紛繁豐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難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統一法典。行政法散見於層次不同、名目繁多、種類不一、數量可觀的各類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權力的規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規范。重要的綜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國和國外主要有: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製法、行政許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開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內容十分豐富:由於現代行政權力的急劇膨脹,其活動領域已不限於外交如國防、治安、稅收等領域,而是擴展到了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這就決定了各個領域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均需要行政法調整,現代行政法適用的領域更加廣泛,內容也更加豐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強的變動性
與其他部門法由於社會生活和行政關系復雜多變,因而作為行政關系調節器的行政法律規范也具有較強的變動性,需要經常進行廢、改、立。
行政法的分類
(1)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准,行政法規范可分為下述三大類:①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又可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有關行政機關的設置、編制、職權、職責、活動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規范,其中職權、職責規范是行政組織法規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關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雙方在錄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調動中的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②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規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雙方權利(職權)、義務(職責)關系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數量最多,涉及面最廣。③關於監督行政權的法律規范,即監督主體對行政權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監察、行政審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法律規范。這一類規范數量雖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點之一。
(2)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准,行政法可分為一般行政法與部門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行政法基本原則、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監督法、行政救濟法等。一般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范圍廣,覆蓋面大,具有更多的共性,為所有行政主體所必須遵守。部門行政法是對部門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經濟行政法、軍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衛生行政法等。在行政法學上,人們通常在行政法總論中研究一般行政法,而在行政法分論中研究部門行政法。
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行政法的特定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是因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行政主體行使 其行政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這里,行政職權是關鍵要素,只有與行政職權的行使直 接或間接發生聯系的社會關系才是行政關系及監督行政關系,與行政職權的行使無關的社會 關系,即使有行政機關為一方當事人,也不是行政關系或監督行政關系。行政關系或監督行 政關系經過行政法的調整後就形成行政法律關系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兩者互相關聯,密不 可分,後者以前者為基礎,又不可或缺地與前者共同構建完善的、統一的、和諧的行政法律 秩序。
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與刑法、民法一樣,是現代法律體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門之一,在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
隨著現代社會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也產生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要求行政機關履行發展經濟、穩定社會、保護環境、控制人口、加強治安等各項職責。因此,行政機關必須通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及行政司法等各種手段,來有效地規范、約束行政相對人的行為,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與行政管理秩序,確保行政機關充分、有效地實施行政管理。
2.監督行政主體,防止行政權力的違法和濫用
由於行政權力客觀上存在易腐性、擴張性以及與個人權利的不對等性,因而必須對其加以監督和制約。在各類監督方式中,最有效、最直接的監督就是行政法監督。行政法通過規定行政權力的范圍、行使方式及法律責任等方式,可以達到有效監督行政主體、防止行政權力違法或濫用的目的。
3.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通過賦予行政機關合法許可權並監督其行使,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各項政治權利、經濟權利和社會權利的實現:二是通過賦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為的監督權(如檢舉權、控告權),行政權行使過程中的參與權(如知情權、要求聽證權),特別是對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提起復議權、訴訟權和要求賠償權,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的精髓,貫穿於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監督之中,是指導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廢除並指導行政法實施前基本准則。
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國內外行政法學界從不同的角度進行了不同的概括和歸納。根據我國的行政法發展狀況,我們認為應當特別強調以下兩項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即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使行政權。該原則具體又可分為4項子原則:(1)法律優先原則。指法律位階高於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與法律相抵觸。(2)法律保留原則。指立法法第8條所規定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又分為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前者如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授權行政機關做出規定:後者如立法法第8條規定的其他事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授權國務院先制定行政法規。(3)職權法定原則。指行政機關的任何職權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須依據法律規定,否則不得行使。(4)責任政府原則。指行政機關和國家公務員違法行政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既包括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被撤銷、變更的責任和行政賠償責任等,也包括國家公務員因違法失職而應承擔的行政處分責任和引咎辭職責任等。
2.合理行政原則
合理行政原則,即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為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理性。合理行政原則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與擴大。自由裁量權指行政機關的自行決定權,即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的選擇權。盡管從機關性質上來說,行政機關應當是執行法律的機關,其行為皆應依法實施:但由於行政事務的復雜性,立法機關不可能通過嚴密的法律規范完全約束行政行為,故不得不在事實上和法律上承認行政機關的一定程度的行為選擇權,即自由裁量權。誠然,為了執行公務的需要,行政裁量權必須存在:但與此同時,由於行政裁量權較少受到法律的約束,因而常常產生濫用的事實或出現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後果。無論行政裁量權的濫用或行政裁量顯失公正,都是對行政法治的破壞。因此,我們既應當承認自由裁量權的作用,又應當加強對自由裁量權的控制。
合理行政原則正是在這一背景下應運而生。它從實質方面對自由裁量行為提出了要求,即要求其內容合理。合理行政原則的出現可謂是行政法原則的一個重大發展。
合理行政原則作為一項普遍適用的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其具體要求是:(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之上;(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客觀、適度、合乎情理。這三點具體要求反映著合理行政原則的內涵。
行政法的淵源
行政法的淵源很多,我們可以將其分為一般淵源與特殊淵源兩大類。行政法的一般淵源,是 指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各自製定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的特殊淵源,則是指有關行政法 規范和原則的法律解釋,及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共同制定的 規范性文件。行政法的這兩種淵源有一定區別,前者是主流,後者則是輔助性的。
我國行政法的表現形式主要有:
1.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各項立法的依據。憲法中關於行政權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監督等根本性問題的規定,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礎,因此,憲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現形式。憲法中規定的行政法規范主要有:(1)國家行政權力的來源和行使權力的基本原則;(2)行政機關在國家機構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體制;(3)行政機關的設立、許可權和職責;(4)公民基本權利及其保障的規定。
2.法律
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法律中涉及行政權力的取得、行使及對其加以監督補救的規范均為行政法律規范。法律是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現形式。(1)關於行政權力的設定及許可權范圍方面的法律。如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組織法)等。(2)關於行政權力行使及運用方面的法律。如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3)關於對行政權力的行使予以監督及對受侵害人予以補救的法律。如行政監察法,審計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
3.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由於法律關於行政權力的規定常常比較原則、抽象,因而還需要由行政機關進一步具體化。行政法規就是對法律內容具體化的一種主要形式。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地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5.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民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結合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規定有行政法規范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也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6.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組成部門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占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許可權內按照規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地方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制定的普遍適用於本地區行政管理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行政規章是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根據,其數量之多、適用范圍之廣、使用頻率之高均居行政法各表現形式之首。
7.其他行政法表現形式
除上述6類行政法的表現形式外,國際條約、法律解釋以及行政機關與黨派、群眾團體等聯合發布的行政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也是行政法的表現形式。
7. 所謂「行政手段」具體指哪些
行政手段的概念
行政手段,是國家通過行政機構,採取帶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規定等措施,來調節和管理經濟的手段。行政手段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很常見的,比如工商局的檢查,稅務的查稅,政府的命令等等。
法律規范可以進行各種不同的分類:
1、按照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義務性規范、禁止性規范和授權性規范;
2、按照法律規范內容的確定性程度可以分為確定規范和非確定規范;
3、按照法律規范機關、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為法律、法令、條例、決議、命令、守則、合同、標准、規章制度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行政手段的特點:
1、權威性。行政手段以權威和服從為前提,行政命令接受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行政主體的權威大小。提高領導者的權威有助於提高行政手段的有效性。
2、強制性。行政強制要求人們在行動目標上必須服從統一的意志,上級發出的命令、指示、決定等,下級必須堅決服從和執行。
3、垂直性。行政指示、命令是按行政組織系統的層級縱向直線傳達,強調上下級的垂直隸屬關系,橫向結構之間一般無約束力。
4、具體性。一定的行政命令、指示只在特定時間對特定對象起作用。
5、非經濟利益性。行政主體與行政對象之間的關系不是經濟利益關系,而是一種無償的行政統轄關系,兩者之間不存在經濟利益利害關系的紐帶。
6、封閉性。行政方法依靠行政組織和行政機構,以行政區劃和行政系統的條塊為基礎實施,具有系統的內化約束力,因而產生封閉性。
8. 行政法的基本含義
包括兩層含義:第一,行政法是國家一類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第二,這一系列法律規范和原則調整的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而不是別的社會關系。
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內容的法律法規:規定國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則、方針、政策;國家機關及其負責人的地位、職權和職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有關行政體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等等。
特別行政法:指規范各專門行政職能部門如教育、民政、衛生、統計、郵政、財政、海關、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動的法律、法規。
作為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行政關系主要包括四類:
(1)行政管理關系。即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等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的過程中,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各種關系。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是行政關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體的大量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對人為對象實施的,從而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產生行政關系。
(2)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即行政法制監督主體在對行政主體及其公務人員進行監督時發生的各種關系。所謂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是指根據憲法和法律授權,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對行政職權行使者及其所實施的行政行為進行法制監督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行政監察機關等。
(3)行政救濟關系。即行政相對人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主體做出的行政行為的侵犯,向行政救濟主體申請救濟,行政救濟主體對其申請予以審查,做出向相對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濟的決定而發生的各種關系。所謂行政救濟主體,是指法律授權其受理行政相對人申訴、控告、檢舉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國家機關。主要包括受理申訴、控告、檢舉的信訪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以及受理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
(4)內部行政關系。即行政主體內部發生的各種關系,包括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平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其委託行使某種行政職權的組織的關系等等。在上述四種行政關系中,行政管理關系是最基本的行政關系,行政法制監督關系和行政救濟關系是由行政管理關系派生的關系,而內部行政關系則是從屬於行政管理關系的一種關系,是行政管理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行政主體單方面內部的關系。
9. 什麼是經濟手段,什麼是行政手段,法律手段
1、經濟手段是指政府經濟行政部門按經濟運行規律的要求,來管理下屬經濟組織及其活動的一種方法。從根本上說,是利用各部門其活動的經濟利害關系來制約相互間的活動的行政執行行為。
就以我國的出口貿易為例,當我們的民營企業日趨於國外高額關稅的時候,企業命運危在旦夕,我們國家對外的出口關稅實行補貼制度,保護我們的民營企業,這就屬於經濟手段。
2、法律手段是指行政機關以法律為武器,根據法律活動的規律、程序和特點實施行政管理。即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領域內,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把國家法律、法規實施到具體的行政活動中,以達到有效而合理的管理目的。
比如國家針對樓市的價格過高從而制定的限購令就是一種法律手段。
再比如訂立的各種合同也是一種法律手段。
3、行政手段是國家憑借行政權力,通過頒布行政命令,制定政策、措施等形式,對商業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或干預的方式或方法。
行政手段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很常見的,比如工商局的檢查,稅務的查稅,政府的命令等等。
比如如果發生食鹽短缺,有的地方會出現哄抬物價的現象,我們的行政單位會出面進行必要的懲治。
(9)行政方法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區別:
1、含義不同。
經濟手段是國家運用經濟政策和計劃,通過對經濟利益的調整而影響和調節社會經濟活動的措施。
法律手段是國家通過制定和運用經濟法律法規來調節經濟活動的手段。
行政手段則是國家通過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命令、指示、指標、規定等行政措施來調節和管理經濟的手段。
2、內容不同。
經濟手段包括經濟計劃和經濟政策。經濟計劃是由國家統一制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是國家從宏觀上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的基本依據。
法律手段是指政府指導和影響經濟活動所規定並付諸實施的一切准則和措施,它包括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信貸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價格政策、匯率政策、稅收政策等。法律手段主要包括經濟立法、經濟執法和法律監督。
行政手段包括行政命令、行政指標、行政規章制度和條例。
3、任務不同。
經濟手段的任務在於合理確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目標,搞好經濟發展預測,總量調控、重大結構調整和生產力的合理布局規劃,集中必要的物力財力進行重點建設,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杠桿,促進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
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則主要是規范生產經營者的活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調節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經濟利益關系,維護經濟活動參加者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經濟手段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手段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法律手段
10. 行政法的含義
行政法,源於法文droit administratif,英文為administrative law。由於社會制度的不同,法律文化的差異,觀察問題角度的差別,人們對行政法的理解與界定也便存有分歧。
最簡單的定義方法是把行政法描述為有關行政的法。統而論之,這並無不當,但只有進行進一步的闡釋,人們才能明了行政法的內容體系、本質特徵與重心所在,才能對這種定義的准確性、完整性、正確性作出判斷。
有的學者從管理的角度界定行政法,人們稱之為管理論。這種理論在早期特別是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前蘇聯的行政法學中占據統治地位。最集中、最直接地表述這一理論的一個定義是:「行政法作為一種概念范疇就是管理法,更確切一點說,就是國家管理法。」 1 管理論者從「分析實證主義」出發,信奉「法律是無限主權者的命令」,認為行政法是「對國家事務進行管理的工具。」認為行政機關是權力主體,相對方是義務主體,二者之間的關系是權力義務關系,權力義務不對等是行政法的基本特徵,命令——服從是行政行為的基本模式。強調法制的中心是以法行政,即用法律管理國家事務,要求行政相對方服從法律的命令,否則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他們將行政法律責任的范圍限於行政相對方的責任,不強調行政主體的法律責任,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機關是主管行政機關或行政裁判機構。行政救濟,早期被認為是行政長官對受害的相對方的一種恩賜,此後方逐步被承認為相對方的一種權利補救措施。他們一般都是以行政組織、行政職能和作用為核心來構築行政法學理論體系。在他們的早期著作中,不講司法審查和司法補救。管理論的產生有其歷史、社會的必然性,在一定條件下,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起了積極的作用。但這種理論有較大的片面性,未能全面而深刻地把握行政法的實質,它以管理者為本位,以管理為使命,視法為管理工具,無視行政相對方的權利,忽略了對管理者的監督,過於強調行政效率和行政特權,加深了行政領域「官本位」的特徵,同現代社會的發展,同民主與法治原則不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