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怎樣處理應急突發事件
處理應急突發事件也叫危機管理。 危機管理是企業為應對各種危機情境所進行的規劃決策、動態調整、化解處理及員工培訓等活動過程,其目的在於消除或降低危機所帶來的威脅和損失。危機管理是專門的管理科學,它是為了對應突發的危機事件,抗拒突發的災難事變,盡量使損害降至最低點而事先建立的防範、處理體系和對應的措施。
企業危機管理的內涵
危機管理是指企業通過危機監測、危機預警、危機決策和危機處理,達到避免、減少危機產生的危害,總結危機發生、發展的規律,對危機處理科學化、系統化的一種新型管理體系。危機管理的要素有:
1、危機監測
危機管理的首要一環是對危機進行監測,在企業順利發展時期, 企業就應該有強烈的危機意識和危機應變的心理准備,建立一套危機管理機制,對危機進行檢測。企業越是風平浪靜的時刻越應該重視危機監測,在平靜的背後往往隱藏著殺機。
2、危機預警
許多危機在爆發之前都會出現某些徵兆,危機管理關注的不僅是危機爆發後各種危害的處理,而且要建立危機警戒線。企業在危機到來之前,把一些可以避免的危機消滅在萌芽之中,對於另一些不可避免的危機通過預警系統能夠及時得到解決。這樣,企業才能從容不迫地應對危機帶來的挑戰,把企業的損失減少到最低的程度。
3、危機決策
企業在調查的基礎上制定正確的危機決策。決策要根據危機產生的來龍去脈,對幾種可行方案進行對比較優缺點後,選擇出最佳方案。方案定位要准、推行要迅速。
4、危機處理
首先,企業確認危機。確認危機包括將危機歸類、收集與危機相關信息確認危機程度以及找出危機產生的原因,辨認危機影響的范圍和影響的程度及後果。第二,控制危機。控制危機需要根據確認的某種危機後,遏止危機的擴散使其不影響其他事物,緊急控制如同救火兵刻不容緩。第三,處理危機。在處理危機中,關鍵的是速度。企業能夠及時、有效地將危機決策運用到實際中化解危機,可以避免危機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企業危機管理的基本原則
1.制度化原則
危機發生的具體時間、實際規模、具體態勢和影響深度,是難以完全預測的。這種突發事件往往在很短時間內對企業或品牌會產生惡劣影響。因此,企業內部應該有制度化、系統化的有關危機管理和災難恢復方面的業務流程和組織機構。這些流程在業務正常時不起作用,但是危機發生時會及時啟動並有效運轉,對危機的處理發揮重要作用。國際上一些大公司在危機發生時往往能夠應付自如,其關鍵之一是制度化的危機處理機制,從而在發生危機時可以快速啟動相應機制,全面而井然有序地開展工作。因此,企業應建立成文的危機管理制度、有效的組織管理機制、成熟的危機管理培訓制度,逐步提高危機管理的快速反應能力。在這方面,天津史克面臨康泰克危機事件時的沉著應對就是一個典型的危機處理成功範例。相反,阜陽奶粉事件發生後,危機處理的被動和處理缺乏技巧性,反映出一些企業沒有明確的危機反應和決策機制,導致機構混亂忙碌,效率低下。
2.誠信形象原則
企業的誠信形象,是企業的生命線。危機的發生必然會給企業誠信形象帶來損失,甚至危及企業的生存。矯正形象、塑造形象是企業危機管理的基本思路。在危機管理的全過程中,企業要努力減少對企業誠信形象帶來的損失,爭取公眾的諒解和信任。只要顧客或社會公眾是由於使用了該企業的產品而受到了傷害,企業就應該在第一時間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以示誠意,並且給受害者相應的物質補償。對於那些確實存在問題的產品應該不惜代價迅速收回,立即改進企業的產品或服務,以盡力挽回影響,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和忠誠,維護企業的誠信形象。「泰諾」中毒事件的處理維護了約翰遜公司的信譽,贏得輿論和公眾的一致贊揚,為今後重新佔領市場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相反,老字型大小南京冠生園原本也是個有競爭力的企業。2001年9月,中央電視台對其月餅陳餡的曝光,使南京冠生園遭到滅頂之災,連帶全國的月餅銷量下降超過六成。企業的形象危機甚至造成「三株」、「秦池」等知名品牌的銷聲匿跡。
3.信息應用原則
隨著信息技術日益廣泛地被應用於政府和企業管理,良好的管理信息系統對企業危機管理的作用也日益明顯。信息社會中,企業只有持續獲得准確、及時、新鮮的信息資料,才能保證自己的生存和發展。預防危機必須建立高度靈敏、准確的信息監測系統,隨時搜集各方面的信息,及時加以分析和處理,從而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在危機處理時,信息系統有助於有效診斷危機原因、及時匯總和傳達相關信息,並有助於企業各部門統一口徑,協調作業,及時採取補救的措施。2003年 8月的「進口假紅牛」危機中,紅牛維他命飲料公司及時查找信息來源,弄清事情真相。紅牛公司立即同國內刊登該新聞的一些主要網站取得聯系,向其說明事情真相。同時,紅牛通知全國30多個分公司和辦事處,要求它們向當地的經銷商逐一說明事情真相,並堅定經銷商對紅牛的信心和信任。及時、准確的信息應用使「假紅牛」的負面影響控制在一定范圍之內,把危機對於品牌和公司的危害降低到了最低限度。
4.預防原則
防患於未然永遠是危機管理最基本和最重要的要求。危機管理的重點應放在危機發生前的預防,預防與控制是成本最低、最簡便的方法。為此,建立一套規范、全面的危機管理預警系統是必要的。現實中,危機的發生具有多種前兆,幾乎所有的危機都是可以通過預防來化解的。危機的前兆主要表現在產品、服務等存在缺陷、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大量流失、企業負債過高長期依賴銀行貸款、企業銷售額連續下降和企業連續多年虧損等等。因此,企業要從危機徵兆中透視企業存在的危機,企業越早認識到存在的威脅,越早採取適當的行動,越可能控制住危機的發展。1985年,海爾集團總裁張瑞敏當著全體員工的面,將76台帶有輕微質量問題的電冰箱當眾砸毀,力求消除質量危機的隱患,創造出了「永遠戰戰兢兢,永遠如履薄冰」的獨具特色的海爾生存理念,給人一種強烈的憂患意識和危機意識,從而成為海爾集團打開成功之門的鑰匙。
5.企業領導重視與參與原則
企業高層的直接參與和領導是有效解決危機的重要措施。危機處理工作對內涉及到從後勤、生產、營銷到財務、法律、人事等各個部門,對外不僅需要與政府與媒體打交道,還要與消費者、客戶、供應商、渠道商、股東、債權銀行、工會等方方面面進行溝通。如果沒有企業高層領導的統一指揮協調,很難想像這么多部門能做到口徑一致、步調一致、協作支持並快速行動。由於中國企業更多趨向於人治,企業高層的不重視往往直接導致整個企業對危機麻木不仁、反應遲緩。這一點在中國表現得尤為突出。因此,企業應組建企業危機管理領導小組,擔任危機領導小組組長的一般應該是企業一把手,或者是具備足夠決策權的高層領導。在「非典」危機中,中國最高領導人的高度重視和參與對克服「非典」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6.快速反應原則
危機的解決,速度是關鍵。危機降臨時,當事人應當冷靜下來,採取有效的措施,隔離危機,要在第一時間查出原因,找准危機的根源,以便迅速、快捷地消除公眾的疑慮。同時,企業必須以最快的速度啟動危機應變計劃並立刻制定相應的對策。如果是內因就要下狠心處置相應的責任人,給輿論和受害者一個合理的交代;如果是外因要及時調整企業戰略目標,重新考慮企業發展方向;在危機發生後要時刻同新聞媒體保持密切的聯系,藉助公證、權威性的機構來幫助解決危機,承擔起給予公眾的精神和物質的補償責任,做好恢復企業的事後管理,從而迅速有效的解決企業危機。在2003年的「進口假紅牛」危機中,紅牛公司臨陣不慌,出手「快、准、狠」,將危機的負面影響減少到最小,從容地應對了這場關系品牌和產品的信任危機,體現出紅牛危機管理的水平。
7.創新性原則
知識經濟時代,創新已日益成為企業發展的核心因素。危機處理既要充分借鑒成功的處理經驗,也要根據危機的實際情況,尤其要藉助新技術、新信息和新思維,進行大膽創新。企業危機意外性、破壞性、緊迫性的特點,更需要企業採取超常規的創新手段處理危機。在遇到「非典」這種突發危機時,青島啤酒公司通過「兩個創新」牢牢地抓住了商機。一是渠道的創新。青啤在許多城市通過與供水系統聯合,利用他們的配送網路,實現了「非接觸」式的送貨上門。第二是銷售終端的創新。青啤改變以城市的酒店為重點的銷售終端,把力量集中在小區、社區和農村市場,有計劃、有步驟地進一步開發家庭消費市場這個終端。
8.溝通原則
溝通是危機管理的中心內容。與企業員工、媒體、相關企業組織、股東、消費者、產品銷售商、政府部門等利益相關者的溝通是企業不可或缺的工作。溝通對危機帶來的負面影響有最好的化解作用。企業必須樹立強烈的溝通意識,及時將事件發生的真相、處理進展傳達給公眾,以正視聽,杜絕謠言、流言,穩定公眾情緒,爭取社會輿論的支持。在中美史克PPA遭禁事件中,中美史克在事發的第二天召開中美史克全體員工大會,向員工通報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宣布公司不會裁員。此舉贏得了員工空前一致的團結,避免了將外部危機轉化為內部危機。相反,三星集團主席李健熙是一個強勢的領導者。在1997年決定進入汽車產業的時候,李健熙認為憑借三星當時的實力,做汽車沒有問題。實際上,汽車工業早已經是生產大量過剩、生產能力超過需求的40%,世界級品牌正在為瓜分市場而激烈競爭。由於企業內部領導層缺乏溝通,部門經理不敢提出反對意見。結果是,三星汽車剛剛投產一年就關門大吉。李健熙不得不從自己的腰包里掏出20億美元來安撫他的債主們。
企業危機管理的對策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面臨著多種危機,並且無論哪種危機發生,都有可能給企業帶來致命的打擊。企業通過危機管理對策把一些潛在的危機消滅在萌芽狀態,把必然發生的危機損失減少到最小的程度。雖然危機具有偶然性,但是危機管理對策並不是無章可循。我們通過對企業危機實踐總結,不難發現危機管理對策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2]
(一)做好危機預防工作
危機產生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不排除偶然的原因,多數危機的產生有一個變化的過程。如果企業管理人員有敏銳的洞察力,根據日常收集到的各方面信息,能夠及時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危機的發生或使危機造成的損害和影響盡可能減少到最小程度。因此,預防危機是危機管理的首要環節。 1、樹立強烈的危機意識。企業進行危機管理應該樹立一種危機理念,營造一個危機氛圍,使企業的員工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充滿危機感,將危機的預防作為日常工作的組成部分。首先,對員工進行危機管理教育。教育員工認清危機的預防有賴於全體員工的共同努力。全員的危機意識能提高企業抵禦危機的能力,有效地防止危機發生。在企業生產經營中,員工時刻把與公眾溝通放在首位,與社會各界保持良好的關系,消除危機隱患。其次,開展危機管理培訓。危機管理培訓的目的與危機管理教育不同,它不僅在於進一步強化員工的危機意識,更重要的是讓員工掌握危機管理知識,提高危機處理技能和面對危機的心理素質,從而提高整個企業的危機管理水平能力。 2、建立預防危機的預警系統。預防危機必須建立高度靈敏、准確的預警系統。信息監測是預警的核心,隨時搜集各方面的信息,及時加以分析和處理,把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預防危機需要重點做好以下信息的收集與監測:一是隨時收集公眾對產品的反饋信息,對可能引起危機的各種因素和表象進行嚴密的監測。二是掌握行業信息,研究和調整企業的發展戰略和經營方針。三是研究競爭對手的現狀、進行實力對比,做到知己知彼。四是對監測到的信息進行鑒別、分類和分析,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危機類型及其危害程度做出預測,並在必要時發出危機警報。 3、建立危機管理機構。這是企業危機管理有效進行的組織保證,不僅這是處理危機時必不可少的組織環節,而且在日常危機管理中也非常重要的。危機發生之前,企業要做好危機發生時的准備工作,建立起危機管理機構,制定出危機處理工作程序,明確主管領導和成員職責。成立危機管理機構是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是順利處理危機、協調各方面關系的組織保障。危機管理機構的具體組織形式,可以是獨立的專職機構,也可以是一個跨部門的管理小組,還可以在企業戰略管理部門設置專職人員來代替。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規模以及可能發生的危機的性質和概率靈活決定。 4、制定危機管理計劃。企業應該根據可能發生的不同類型的危機制定一整套危機管理計劃,明確怎樣防止危機爆發,一旦危機爆發立即做出針對性反應等。事先擬定的危機管理計劃應該囊括企業多方面的應酬預案。在計劃中要重點體現危機的傳播途徑和解決辦法。
(二)進行准確的危機確認
危機管理人員要做好日常的信息收集、分類管理,建立起危機防範預警機制。危機管理人員要善於捕捉危機發生前的信息,在出現危機徵兆時,盡快確認危機的類型,為有效的危機控製做好前期工作。 (三)危機處理的理論依據(游昌喬先生的危機公關5S原則)1、承擔責任原則(SHOULDER THE MATTER) 危機發生後,公眾會關心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是利益的問題,利益是公眾關注的焦點,因此無論誰是誰非,企業應該承擔責任。即使受害者在事故發生中有一定責任,企業也不應首先追究其責任,否則會各執已見,加深矛盾,引起公眾的反感,不利於問題的解決。另一方面是感情問題,公眾很在意企業是否在意自已的感受,因此企業應該站在受害者的立場上表示同情和安慰,並通過新聞媒介向公眾致歉,解決深層次的心理、情感關系問題,從而贏得公眾的理解和信任。 實際上,公眾和媒體往往在心目中已經有了一桿秤,對企業有了心理上的預期,即企業應該怎樣處理,我才會感到滿意。因此企業絕對不能選擇對抗,態度至關重要。 2、真誠溝通原則(SINCERITY) 企業處於危機漩渦中時,是公眾和媒介的焦點。你的一舉一動都將接受質疑,因此千萬不要有僥幸心理,企圖矇混過關。而應該主動與新聞媒介聯系,盡快與公眾溝通,說明事實真相,促使雙方互相理解,消除疑慮與不安。 真誠溝通是處理危機的基本原則之一。這里的真誠指「三誠」,即誠意、誠懇、誠實。如果做到了這「三誠「,則一切問題都可迎刃而解。 (1)、誠意。在事件發生後的第一時間,公司的高層應向公眾說明情況,並致以歉意,從而體現企業勇於承擔責任、對消費者負責的企業文化,贏得消費者的同情和理解。 (2)、誠懇。一切以消費者的利益為重,不迴避問題和錯誤,及時與媒體和公眾溝通,向消費者說明消費者的進展情況,重拾消費者的信任和尊重。 (3)、誠實。誠實是危機處理最關鍵也最有效的解決辦法。我們會原諒一個人的錯誤,但不會原諒一個人說謊。 3、速度第一原則(SPEED) 好事不出門,壞事行千里。在危機出現的最初12-24小時內,消息會象病毒一樣,以裂變方式高速傳播。而這時候,可靠的消息往往不多,社會上充斥著謠言和猜測。公司的一舉一動將是外界評判公司如何處理這次危機的主要根據。媒體、公眾及政府都密切注視公司發出的第一份聲明。對於公司在處理危機方面的做法和立場,輿論贊成與否往往都會立刻見於傳媒報道。 因此公司必須當機立斷,快速反應,果決行動,與媒體和公眾進行溝通。從而迅速控制事態,否則會擴大突發危機的范圍,甚至可能失去對全局的控制。危機發生後,能否首先控制住事態,使其不擴大、不升級、不蔓延,是處理危機的關鍵。 4、系統運行原則(SYSTEM) 在逃避一種危險時,不要忽視另一種危險。在進行危機管理時必須系統運作,絕不可顧此失彼。只有這樣才能透過表面現象看本質,創造性地解決問題,化害為利。 危機的系統運作主要是做好以下幾點: (1).以冷對熱、以靜制動:危機會使人處於焦燥或恐懼之中。所以企業高層應以「冷」對「熱」、以「靜」制「動」,鎮定自若,以減輕企業員工的心理壓力。 (2).統一觀點,穩住陣腳:在企業內部迅速統一觀點,對危機有清醒認識,從而穩住陣腳,萬眾一心,同仇敵愾。 (3).組建班子,專項負責:一般情況下,危機公關小組的組成由企業的公關部成員和企業涉及危機的高層領導直接組成。這樣,一方面是高效率的保證,另一方面是對外口徑一致的保證,使公眾對企業處理危機的誠意感到可以信賴。 (4).果斷決策,迅速實施:由於危機瞬息萬變,在危機決策時效性要求和信息匱乏條件下,任何模糊的決策都會產生嚴重的後果。所以必須最大限度地集中決策使用資源,迅速做出決策,系統部署,付諸實施。 (5).合縱連橫,藉助外力:當危機來臨,應充分和政府部分、行業協會、同行企業及新聞媒體充分配合,聯手對付危機,在眾人拾柴火焰高的同時,增強公信力、影響力。 (6).循序漸進,標本兼治:要真正徹底地消除危機,需要在控制事態後,及時准確地找到危機的症結,對症下葯,謀求治「本」。如果僅僅停留在治標階段,就會前功盡棄,甚至引發新的危機。 5、權威證實原則(STANDARD) 自己稱贊自己是沒用的,沒有權威的認可只會徒留笑柄,在危機發生後,企業不要自己整天拿著高音喇叭叫冤,而要曲線救國,請重量級的第三者在前台說話,使消費者解除對自已的警戒心理,重獲他們的信任。 (以上摘自著名危機公關專家游昌喬先生創導的「危機公關5S原則」)[3]
(三)危機的善後工作
危機的善後工作主要是消除危機處理後遺留問題和影響。危機發生後,企業形象受到了影響,公眾對企業會非常敏感,要靠一系列危機善後管理工作來挽回影響。 1、進行危機總結、評估。對危機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的評價,包括對預警系統的組織和工作程序、危機處理計劃、危機決策等各方面的評價,要詳盡地列出危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2、對問題進行整頓。多數危機的爆發與企業管理不善有關,通過總結評估提出改正措施,責成有關部門逐項落實,完善危機管理內容。 3、尋找商機。危機給企業製造了另外一種環境,企業管理者要善於利用危機探索經營的新路子,進行重大改革。這樣,危機可能會給企業帶來商機。 總之,危機並不等同於企業失敗,危機之中往往孕育著轉機。危機管理是一門藝術,是企業發展戰略中的一項長期規劃。企業在不斷謀求技術、市場、管理和組織制度等一系列創新的同時,應將危機管理創新放到重要的位置上。一個企業在危機管理上的成敗能夠顯示出它的整體素質和綜合實力。成功的企業不僅能夠妥善處理危機,而且能夠化危機為商機。
2. 處理突發事件的方法是什麼
突發事件指的是突然發生的意外事件,在一個單位中突發事件是隨時會出現的,如安全事故、人員傷亡、自然災害等等。處理這些突發事件,首先,沉著鎮靜,不能慌亂,使短暫的混亂狀態進入有序狀態;其次,迅速組織人員趕赴現場,摸准真實情況,進行搶救,採取必要措施以防突發事件進一步擴展,造成更大的危害。如有人員傷亡要迅速搶救,並組織慰問,進行善後處理。處理時要考慮周到,任何一個細節上的疏忽有時都會帶來巨大的損失。
3.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主要措施有哪幾點
法律分析:1.向上級報告;2.聯系救援;3.是現場狀態控制,如緊急疏散人群;4.善後處置;5.發生突發事件之後,在解決了受災群眾的基本溫飽之後,將轉入恢復重建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條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一)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二)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三)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四)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4.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原則
1、以人為本原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堅持人員救助優先。制訂現場處置方案應當優先考慮受突發事件危害人員的救助,在實施應急處置過程中應當充分保障受突發事件危害人員的生命安全,並注意保障參與應急救援人員的生命安全;
2、預防為主原則:預防是整個危機管理過程的第一階段。人們在對公共危機進行認真、全面和深刻研究發現,要戰勝危機就必須把應對危機重點轉到事前的主動防範,要在危機爆發前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備、組織准備、制度准備、物資准備和技術准備。在危機爆發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從容應對,避免危機擴大,防止危機升級和失控,減少危機造成的損失。無數案例也已充分證明,從被動應對向主動防範的轉變是一次成功經驗,大幅度提高了人們的公共應急管理能力;
3、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原則:在應急法制建設中,我們特別強調危機預防和應急准備的重要性,堅決貫徹以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方針。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規范突發事件應對活動,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准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事件的分級標准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條國家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第五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體系,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輕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六條國家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範風險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
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並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突發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的,應當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措施,統一領導應急處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條國務院在總理領導下研究、決定和部署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國家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指導、協助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相應部門做好有關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九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事機構及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條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
5. 在應對突發事件中應採取哪些應急處置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條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二)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三)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四)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第五十一條 發生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准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五條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5)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法視頻擴展閱讀:
案例:青島明確突發事件處置具體措施
青島市教育局日前出台教育系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方案,明確規定突發事件發生後30分鍾內口頭報告基本情況,1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發生重大事故領導須立即趕赴現場。
按照突發事件的性質、演變過程和發生機理,青島市把校園突發事件分為八類,包括校園安全類突發事件、校園事故災難類突發事件、校園公共衛生類突發事件、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等。
青島市規定,校園突發事件發生後應急處置要做好5方面工作,包括事件報告、報告內容、處置程序、處置要求和處置責任。事發單位要按照隸屬關系,在第一時間內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門報告。
事發30分鍾內口頭報告基本情況,1小時內書面報告詳細情況。市教育局接到通知後,要按照事件等級,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將處置情況跟蹤報告。此外,視事件等級和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等情況,哪些領導及部門須趕赴現場,青島市都作了規定。
6. 政府如何處置突發事件
第二章預防與應急准備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國務院制定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國家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國務院相關應急預案,制定國家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以及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制定機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情勢變化,適時修訂應急預案。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程序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城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第二十二條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並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為交通工具和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註明其使用方法,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其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對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有處置突發事件職責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培訓。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或者確定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志願者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
第二十八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的專門訓練。
第二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活動和必要的應急演練。
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第三十條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保障制度,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突發事件易發、多發地區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通信暢通。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工作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第三十五條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並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第三章監測與預警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建立全國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確定本地區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匯集、儲存、分析、傳輸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並與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監測網點的突發事件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交流與情報合作。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多種途徑收集突發事件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第三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報送突發事件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
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進行會商,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四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監測網路,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第四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級別的劃分標准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確定的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決定並宣布有關地區進入預警期,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四十四條發布三級、四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措施:
(一)啟動應急預案;
(二)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點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有關專家學者,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級別;
(四)定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道工作進行管理;
(五)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第四十五條發布一級、二級警報,宣布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除採取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當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
(一)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准備;
(二)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准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四)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採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危害的建議、勸告;
(六)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第四十六條對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社會安全事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
第四十七條發布突發事件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第四章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八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九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七)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十)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條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組織處置工作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一)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二)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三)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四)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第五十一條發生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向單位和個人徵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者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第五十三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准確、及時發布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五十五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十六條受到自然災害危害或者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者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上報情況,並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其他單位應當服從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做好本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並積極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第五十七條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民應當服從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所屬單位的指揮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救援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第五章事後恢復與重建第五十八條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停止執行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條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受影響地區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和協調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郵電、建設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治安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第六十條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開展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級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條國務院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扶持該地區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第六十二條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報告。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7. 怎樣處理應急突發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針對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
具體規定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與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措施等內容。
第十九條
城鄉規劃應當符合預防、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進行檢查、監控,並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規定登記的危險源、危險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級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
第二十二條
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問題,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態擴大;
對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並對生產經營場所、有危險物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隱患排查,及時採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突發事件。
第二十四條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
應急處置與救援
第四十八條
突發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
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九條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5)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置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6)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事後恢復與重建
第五十八條
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停止執行依照本法規定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
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組織受影響地區盡快恢復生產、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和協調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郵電、建設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治安秩序,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第六十條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開展恢復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級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請求。
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受影響地區遭受的損失和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條
國務院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扶持該地區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
(7)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法視頻擴展閱讀:
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成4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按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_網路
8. 如何處置治安突發事件
處置治安突發事件的一般步驟和方法
(一)前期准備與處置方法
1、主要部門。市公安局指揮中心、市急救中心、市安全生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市政府值班室是受理突發事件報告的主要部門。各受理單位在接到突發事件報告時,要做好記錄,弄清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原銀、傷亡損失情況等內容。
2、先期處置。當收到突發事件報告時,各接警單位應組織值班備勤人員先期處置,同時將突發事件信息向所在單位主要領導報告,認為突發事件為重大以上突發事件時,應向市處置突發性治安事件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有關情況並提出啟動預案的建議。市處置突發性治安事件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報告的情況和制定的預案,作出是否啟動的決定。
3、召開工作會議。開預案啟動以後,由市處置突發性治安事件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成員單位負責人參加的工作會議。會議內容為:
(1)通報處置重大突發事件情況,研究具體的處置方案;
(2)研究確定上報情況的對象、內容和方式;
(3)根據情況需要,作出啟動處置突發事件相關工作組的決定;
(4)成立指揮部,並視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設立現場指揮部辦公室。
4、建立指揮部。處置突發性治安事件指揮部設在市公安局指揮中心,信息上報組及有關應急機構派出人員到指揮部臨時參與工作。指揮部實行24小時工作制,其職責是:
(1)與各應急機構保持聯系,隨時掌握事件發展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向市處置突發性治安事件工作領導小組提出處理建議;
(2)及時將所了解的情況向市處置突發性治安事件工作領導小組報告,並將市處置突發性治安事件工作領導小組的指示和意見傳遞給有關單位;
(3)代表市處置突發性治安事件工作領導小組協調各應急機構之間的關系,在需要的情況下調遣其它社會力量參與事件處置工作;
(4)安排有關上級領導到事件現場視察工作。
5、現場指揮部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1)指揮協調現場的搶險救災、調查取證工作;
(2)了解現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及時向上級匯報事件處理的進展情況;
(3)將上級機關和領導的指示、通知准確記錄下來並迅速傳達下去;
(4)組織好指揮部工作會議和市領導匯報會議。
6、現場指揮部設立指揮長。指揮長由市公安局主要領導擔任,各輔助單位現場負責人均為指揮部成員。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長的職責是:
(1)負責召集參與現場工作的單位的現場負責人,明確各單位在突發事件中承擔的工作;
(2)根據事件的需要,提出設立現場工作組的建議,由各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組組織實施。各現場小組建立後,其職責及工作程序按各機構的預案執行;
(3)組織劃定事件現場的范圍,實行必要的管制或封鎖;
(4)研究現場搶救方案,制定具體搶救措施,決定搶救人員的出動、支援和輪換;
(5)掌握各個工作組的工作進展情況,在人力、物力不足的情況下,向上級機構申請支援。
(二)中、後期處置
1、重大突發事件和特大突發事件發生後,市處置突發性治安事件領導小組領導要到事件現場。其到現場的工作職責有:
(1)聽取指揮部的匯報,掌握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
(2)指導、掌握事故原因調查情況,檢查搶救方案的實施情況、傷員救護情況;
(3)對現場需要的人力、物力支援問題進行協調;
(4)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工作交叉問題進行分工;
(5)掌握善後處理工作的進展情況;
(6)探望傷病員、死者家屬,慰問受災群眾和搶險救災人員;
(7)對信息上報工作、新聞工作及其它有關事項提出意見。
2、突發事件發生後,與事件有關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部門報告。
3、成立調查小組。突發事件發生後,根據突發事件的分類,由市公安局牽頭組成調查小組,依照法定程序進行事件調查,並依照法定期限結案。事故調查人員應實事求是,以科學、公正的態度依法進行事件調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撓。突發事件發生後,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部門及時做好善後處理工作,積極做好恢復生產、經營工作。
4、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市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1)在處置突發事件中,組織嚴密,指揮得當,防守有力,奮力搶險,出色完成任務者;
(2)在危險關頭,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搶救群眾有功者;
(3)及時准確報送重大事件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為事件處置贏得時間,成效顯著者;
(4)為處置突發事件獻計獻策,成效顯著者;
(5)其他有特殊貢獻,成績顯著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其情節和危害後果,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在突發事件發生後玩忽職守,遲報、漏報、瞞報、誤報事件情況,延誤處置的;
(2)在處理突發事件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在緊要關頭臨陣逃脫的;
(3)挪用、盜竊、貪污搶險救災錢款和物資的;
(4)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5)其他危害搶險救災工作的。
總之,對於治安突發事件的處置是一項復雜、繁瑣但又至關重要的工作。我們既不能因為當前面臨的政治、經濟、社會等嚴峻的困難,而縱容其對社會秩序的危害,又不能單單因為為了經濟的發展而忽視對治安突發事件的研究與處置工作。只有在分析其的成因、總結其規律的基礎上,通過調動全社會各方面積極因素,才能保證社會治安秩序形成一個健康的、良性的、有序的循環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