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農村土地確權最新政策
首先,村民可以採取自治的方法,即針對超占的面積,放在集體面前一起商討決定。
其次,針對超出的面積,可以在該農民的承包地上做相應面積的扣除,這樣去做一個總數的平衡。
再次,針對超出的部分,也可以實行有償使用,即就是多用地了就可以多繳一些費,當然,如果、少用些土地,也可以適當得到一些獎勵。
要進一步做好村鎮建設規劃與土地建設規劃的工作,對待那些反映了宅基地總體實際面積的標准較低的地區,可以去適當的調整宅基地的面積標准,要做到人均的實際分地面積與規劃中是一樣的。
農村土地確權證據依據:
1. 土地詳查形成的土地權屬協議書、認定書、人民政府下達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2. 城鎮地籍調查資料;
3. 人民政府關於建設用地的批准文件;
4. 土地出讓合同;
5. 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資料;
6. 人民政府頒發的房產證明;
7. 新中國成立之後雙方簽訂的土地、山林等權屬或界線的協議;
8. 危改、安居計劃的聯建房合同和公證書;
9. 法院判決:使用土地的事實情況,是佔有還是侵佔,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是長期的還是暫時的等。
⑵ 農業生產收入怎麼算
1、農業增加值 :是指農業部門(包括國有、集體單位及農戶)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經營活動所提供的社會勞動量的貨幣表現。它反映了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終成果和對社會的貢獻。農業增加值的計算方法有兩種:⑴生產法,是從生產角度進行計算的一種方法。即用農業總產出減去農業中間消耗求得。由於農戶沒有健全的核算記錄,因此,農業增加值一般採用生產法計算。⑵分配法,是從分配角度進行計算的一種方法。是通過農業生產單位在生產經營和勞務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不含中間消耗的各種收入來計算。具體包括農業勞動者收入、福利基金、利稅、固定資產折舊及大修理基金和其他。 2、農業總收入:是指農業實際收入,即農業稅條例第四條規定的農業收入范圍內的各項農作物實際產量總數,不包括農作物的副產品(秸桿等)在內。 3、農業經濟總收入:指農村鄉鎮、村、聯戶、個體、農民家庭當年經營的收入中可用於抵償本年開支並在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收入總和。它包括一年內獲得的農村農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批發零售餐飲業、服務業等各項經營收入和利息。
⑶ 如何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
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戶均經營土地規模只有7畝多,農戶小規模分散經營一直是我國農業經營的主要方式。這種農業經營方式不利於資源的優化配置和勞動生產率的有效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農業現代化進程。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業剩餘勞動力轉移到非農就業,為適度擴大農業經營規模、有效提高勞動生產率創造了條件,各地圍繞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進行了多種形式的有益探索,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從長遠看,推動農業從傳統農戶分散經營向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經營體系轉變,是我國建設現代化農業強國的必由之路。最近,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意見》再次強調,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必須以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為核心,切實轉變農業發展方式。
一、穩步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頒證制度,是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促進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基礎性工作。2015年2月,農業部等六部委下發了《關於認真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意見》,新增江蘇、江西、湖北等9個省(區)開展整省試點,其他省份擴大開展以縣為單位的整體試點,迄今已有1988個縣開展確權頒證。各地要按照中央統一部署,抓緊抓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妥善解決農戶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等問題,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在承包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基礎上,探索承包土地折股量化、按股分配,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同時,應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和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政策的宣傳,讓農民充分了解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的目的、意義、作用和程序要求,充分發揮農民群眾的主體作用,提高農民維護土地承包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二、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
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要堅持農民家庭經營主體地位,創新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方式,培育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積極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發展農業規模經營要「適度」,不能盲目求大、強行推進。從全國來看,由於各地的農業資源稟賦、農民就業和收入結構等自然經濟條件千差萬別,不可能存在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土地經營規模適宜標准。所以,合理確定適合當地的土地經營規模要靠各地從實踐中探索。從許多地方的實踐來看,土地經營規模的務農收入相當於當地二、三產業務工收入的,土地經營規模相當於當地戶均承包土地面積10—15倍的,比較適合多數地區的生產需求,應當給予重點扶持。不僅各地農業經營適宜的規模標准不一而足,農業規模經營的實現形式也要因地制宜,各地要結合實際不斷探索和豐富適合當地發展的有效形式。有條件的地方根據農民意願,可以統一連片整理耕地,將土地折股量化、確權到戶,經營所得收益按股分配。鼓勵農民在自願前提下採取互換並地方式解決承包地細碎化問題。鼓勵承包農戶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及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地。有條件的地方應制定扶持政策,引導農戶長期流轉承包地並促進其轉移就業。引導農民以承包地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勵承包農戶開展聯戶經營,引導發展農民合作社聯合社,擴大生產經營面積,解決土地碎片化和產出能力低下等問題,推動集約規模經營。引導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或農民合作社以「訂單農業」等方式實現規模經營。最近幾年,一些地區探索開展農地託管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這種經營模式可以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變的前提下,為農民提供產前、產中和產後社會化服務,既可以讓農民保留土地承包權還可以得到比土地流轉還多的收益,既節約了生產成本又解放了農村勞動力,既為農民開辟了穩定增收渠道又提高了規模生產所帶來的單產收益,是農地自發流轉向規模經營過渡的有效形式。山東供銷社通過土地託管服務,改變原先的一家一戶分散經營模式,實行規模化生產、標准化種植、集約化經營,讓更多的農民得實惠,非常受農民群眾歡迎,目前土地託管面積超過1000萬畝。實踐證明,農地託管能夠較好地適應農地流轉新形勢,有效避免行政推動農地流轉帶來的諸多不利,具有牢固的群眾基礎和較為廣泛的適用范圍,是一種接地氣的規模經營實現形式。因此,要鼓勵各地積極推廣既不改變農戶承包關系、又保證地有人種的託管服務模式。要鼓勵種糧大戶、農機大戶和農機合作社開展全程託管或主要生產環節託管,實現統一耕作,發展適度規模經營。
三、落實好支持適度規模經營的財政、信貸等扶持政策
近日,財政部制定了《關於支持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意見》,此前,銀監會、農業部已經下發了《關於金融支持農業規模化生產和集約化經營的指導意見》。其他相關部門也出台了一系列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扶持政策。各地要抓好扶持政策的落實工作,確保各項有力措施真正能實施到位。當前,要重點做好兩方面的政策落實工作。一是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近年來,各地涌現出大量多種類型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有力帶動了適度規模經營發展。截止2014年底,全國已有專業大戶和家庭農場341萬戶,合作社129萬個,龍頭企業超過12萬家。經國務院批准,從2015年調整完善農作物良種補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資綜合補貼等三項補貼政策(簡稱農業「三項補貼」),統籌用於支持糧食適度規模經營,重點向種糧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經營主體傾斜。各級財政還應加大對農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重點支持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為主要收入來源、從事專業化、集約化農業生產的規模適度的家庭農場發展。鼓勵開展大型農機金融租賃試點和創新農機信貸服務,多渠道多形式滿足適度規模經營主體的購機和用機需求。推動財政支農項目與新型經營主體有效對接,使其更加廣泛和深入地參與財政支農項目的建設、運行和管理。二是支持引導有利於適度規模經營的體制機制創新。穩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推動組建以政府出資為主、重點開展農業信貸擔保業務的縣域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快構建覆蓋全國的農業信貸擔保服務網路。積極推動普惠金融服務體系建設,繼續發揮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和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的引導作用,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適度規模經營的支持力度。採取貸款貼息、風險補償、融資增信、創投基金等方式,幫助適度規模經營主體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有效提高對適度規模經營的風險保障水平。
四、促進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發展
建立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是構建現代農業經營體系的重要方面。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加快構建以公共服務機構為依託、合作經濟組織為基礎、龍頭企業為骨幹、其他社會力量為補充,公益性服務和經營性服務相結合、專項服務和綜合服務相協調的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踐證明,通過發展農戶間的聯合與合作以及農業社會化服務來提高組織化和規模化水平,也是發展農業規模經營的有效實現形式,而且,農業經營規模越大,就越需要完善的社會化服務體系與之相適應。各地要採取財政扶持、信貸支持等措施,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加快培育多種形式的農業經營性服務組織。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經營性服務組織承擔農業公益性服務,可以幫助農戶通過購買農業社會化服務在有限的耕地上實現現代農業技術和裝備的應用,是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有效手段。比如,一些地方探索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方式,鼓勵農機大戶、農機合作社等農機服務組織開展跨區深松整地作業等社會化服務,就發揮了很好的效果。2015 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了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性服務的明確要求。目前,農業部在一些縣市組織開展了政府向經營性服務組織購買農業公益性服務機制創新試點,通過政府訂購、定向委託、以獎代補、貸款擔保、招投標等方式,支持具有一定資質的經營性服務組織從事可量化、易監管、受益廣的農業公益性服務;探索對試點縣經營性服務組織和生產經營主體擴大有效擔保物范圍,提高授信額度,適當給予利率優惠;鼓勵試點縣建立由財政出資的農業擔保公司,為各類經營性服務組織和生產經營主體提供貸款擔保。鼓勵地方總結推廣財政支持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和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試點經驗,促進供種供肥、農機作業、農技推廣、生產管理和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的組織化和統一化,提高區域規模經營效益。供銷合作社長期紮根農村、貼近農民,有比較健全的組織體系和經營網路,目前已經建立了34萬家綜合服務社,在為農服務方面具有獨特優勢。近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下發的《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指出,供銷合作社要由流通服務向全程農業社會化服務延伸,重點圍繞農業生產服務、農產品流通服務、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農村合作金融服務,加快構建綜合性、規模化、可持續的為農服務體系。各地要進一步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下大氣力提高農業社會化服務能力,把供銷合作社辦成真正符合農民需求的合作經濟組織。
五、穩妥開展農戶承包地有償退出試點
對於一些在城鎮長期定居、穩定就業的居民,在農村改革實驗區可以探索農戶承包地有償退出,但這必須建立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和農民充分自願的基礎上。同時,必須注意,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要充分尊重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有償退出的意願。除了農戶的主觀意願外,農戶承包地有償退出進程是與農村土地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推進程度等經濟社會發展基礎密切相關的,目前來看,因生活方式選擇而不願放棄農業經營的農戶將長期存在,總體上尚不具備大規模推動農戶有償退出承包地的主客觀條件,因此這項改革試點必須在農村改革實驗區范圍內審慎穩妥開展。
此外,在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過程中,要注意處理好工商資本進入農業的問題,堅決防止出現「非農化」。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了工商資本到農村流轉土地後搞非農建設、影響耕地保護和糧食生產等問題。為此,農業部會同中央農辦等部門出台《關於加強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的意見》,明確土地流轉和發展規模經營必須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對工商資本進入農業,主要是鼓勵其根據當地資源稟賦、產業特徵,重點發展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從事農產品加工流通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發展良種種苗繁育、高標准設施農業、規模化養殖等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現代種養業;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規范管理,健全工商資本租賃農地風險防範機制,強化工商資本租賃農地事中事後監管,強化租賃農地的用途管制,採取堅決措施嚴禁耕地「非農化」
⑷ 什麼是農業土地適度規模經營
個人理解:
由於現在是商品經濟時代(市場經濟),產品能否順利銷售成為很重要的環節。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同樣受到市場的影響。一般來說,只有形成一定規模,才能產生相應的收益。這樣情況下,規模過大或過小都會影響利潤。。
所以,需要進行規劃和計劃,就出現農業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概念。。
(非專業意見,僅供參考)
⑸ 請問農業總收入怎麼計算,它衡量的指標是什麼
1、農業增加值 :是指農業部門(包括國有、集體單位及農戶)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經營活動所提供的社會勞動量的貨幣表現。它反映了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最終成果和對社會的貢獻。農業增加值的計算方法有兩種:⑴生產法,是從生產角度進行計算的一種方法。即用農業總產出減去農業中間消耗求得。由於農戶沒有健全的核算記錄,因此,農業增加值一般採用生產法計算。⑵分配法,是從分配角度進行計算的一種方法。是通過農業生產單位在生產經營和勞務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不含中間消耗的各種收入來計算。具體包括農業勞動者收入、福利基金、利稅、固定資產折舊及大修理基金和其他。
2、農業總收入:是指農業實際收入,即農業稅條例第四條規定的農業收入范圍內的各項農作物實際產量總數,不包括農作物的副產品(秸桿等)在內。
3、農業經濟總收入:指農村鄉鎮、村、聯戶、個體、農民家庭當年經營的收入中可用於抵償本年開支並在國家、集體和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收入總和。它包括一年內獲得的農村農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批發零售餐飲業、服務業等各項經營收入和利息。
⑹ 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用什麼方法計算
正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不能 單純理解成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張,更不能簡單等同於土地兼並。在這個問題上,只要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符合改革方向,農民群眾歡迎,不管什麼形式,我們都要 鼓勵和支持。還要看到,在今後相當長時期內,小規模農戶仍佔大多數,要注意幫助他們解決面臨的實際困難。對家庭農場等規模經營主體,要加強經營方向上的引 導和規范,堅持以糧食和農業為主,不能搞"非糧化",堅決禁止耕地"非農化",要使土地流轉成為提高糧食和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有力武器,
⑺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農業合作化前 的農民個體經濟有何不同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與農業合作化前的農民個體經濟的區別如下:
1、包括范圍不同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包括20款,即電力建設基金收入、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入、養路費收入、車輛購置附加費收入、鐵路建設基金收入、公路建設基金收入、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收入、郵電附加費基金收入、港口建設費收入。
而農民個體經濟包括企業依法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
2、計算方法不同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計算公式為:
經營凈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而農民個體經濟計算公式表示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3、性質范圍不同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一般指工業企業,生產的全部數量金額,包括未銷售、尚未形成收入的庫存;
而農民個體經濟為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還有其他業務收入的總和,有的流通企業總收入核算的是差價收入、即毛利。
4、核算基礎單位不同
核算基礎不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是以產業活動單位為基本核算單位,而農民個體經濟是以獨立核算單位作為基本核算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小農經濟
網路-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⑻ 如何實現多種形勢的適度規模經營
[摘要]比較規模經營和規模效益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分析「農業不是具有典型規模經營的產業、農場規模與土地生產率成反向關系」等觀點,得出對於土地規模經營的正確認識:要實現農戶增收目標,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是必然趨勢。實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必須堅持農戶自願和市場選擇的原則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同時改善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外部條件。 [關鍵詞]家庭承包經營;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規模效益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根據農村改革30年的經驗,推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必須要克服一些理論誤區,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才能使得這一制度創新收到最大成效。 一、規模經營與規模效益 規模經營這個概念是從「規模經濟」這個概念推知而來的。所謂「規模經濟」就是指因規模擴大而引起的效率提高。廣義的「規模經營」就是單純地指土地經營面積的擴大;狹義的「規模經營」則認為不僅要擴大經營單位的土地規模,而且能夠取得規模經濟的效應。本文指的是廣義的「規模經營」。規模經濟是指在一定的區間內企業規模擴大導致單位產品成本的下降,如果超出或不足一定的區間規模擴大後反而導致單位產品成本上升,則稱作為規模不經濟。 需要指出的是,規模經濟或規模經營並不意味著規模效益,因為在農業生產過程中,農戶願意擴大經營規模的動機是為了獲得更多的純收入,而不是為了降低單位產品成本。降低單位產品成本只是增加收入的一種手段;如果單位產品成本沒有降低,甚至還提高了,但總的純收益會增加,那麼農戶還是願意繼續擴大規模的。可見,只是用規模經濟的概念還不能完全解釋生產單位的規模運動規律。規模經濟是指規模擴大後產生的單位成本的下降,而規模效益是指規模擴大後帶來的新增經濟效益,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規模效益包括規模經濟,但內容比規模經濟豐富。如圖1所示,在圖中,曲線是長期平均成本曲線,E是成本最低點,所對應的產出規模是QE,規模小於QE的為規模經濟區間,大於QE,時為規模不經濟區間。圖中P是產品價格線。它是農戶經營產品的價格。當農戶經營規模為Q1。時。單位產品成本為c1,它高於產品價格P,顯然,Q1時的生產經營規模是虧本的,但它卻存在巨大的規模經濟,只要擴大規模,單位產品成本就會迅速下降。當農戶經營規模擴大到Q2時,產品成本等於產品價格,這時純收益為零。農戶經營規模從Q1擴大到Q2,生產單位從虧本到保本,減少CDA區域的虧損,這就是規模效益。在農戶經營規模從Q2擴大到QE的區間內,由於產品成本繼續下降而低於產品價格,產生了規模經濟和規模效益。從OE再繼續擴大經營規模,產品成本曲線開始上升,進入規模不經濟階段。但是,由於產品成本低於產品價格,將繼續帶來新增經濟效益,這種狀態一直到Q3,時為止。可見,在QE到Q3的經營狀態時,盡管已處於規模不經濟階段,但卻產生著規模效益。因此,規模效益存在的區間比規模經濟的寬,它既包含規模經濟存在的區間,還包含規模不經濟中產品成本低於產品價格的那個區段。 從社會角度看,E點是單位產品成本最低點,因而,所對應的規模QE是最優規模,但從農戶的角度看,在0E規模上繼續擴大仍有利可圖,仍能增加純收益;到規模Q3時,總純收益可達到最大值。由於農戶經營存在著很大的風險性,因而農戶的最佳規模應略小於Q1,在QE和Q3之間選擇。 規模經營是農業生產力發展的必然趨勢。馬克思指出,在小規模經營中「再生產及其物質條件和精神條件的多樣化和發展,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不可能具有合理耕作的條件」。「從經濟的觀點來看,大規模地耕種土地,比在小塊的和分散的土地上經營農業優越很多。」「我們所具有的科學知識,我們所擁有的進行耕作的技術手段,如機器等,只有在大規模耕種土地時才能有效地加以利用。」有觀點認為,「農業不是具有典型規模經營的產業、農場規模與土地生產率成反向關系」。理由是:單位面積產量(或收益)和附加值隨農場規模的擴大而下降,規模經營與生產率之間一般存在反相關關系。世界銀行對肯亞小農場和大農場的對比研究發現,規模在0.5公頃以下的農場每公頃單產是規模在8公頃以上農場的19倍,前者的勞力用量是後者的30倍。在巴西,規模不到1公頃的農場每公頃土地純收入比規模在1~10公頃的農場高出幾乎2倍,比規模在200~2000公頃的農場則高30倍。在我國,穀物生產幾乎不存在規模經濟效益。計量分析表明,玉米的規模經濟指數為1.169(大於1表示規模經濟為正,小於1表示規模經濟為負)、晚秈稻為0.967、冬小麥為1.107、早秈稻為0.985、薯類為0.904。由於我國農業生產中的規模經濟不會顯著地異於1這個值,因而增加農戶的經營規模不一定能夠帶來更多的增產。 我認為,「農業不是具有典型規模經營的產業、農場規模與土地生產率成反向關系」的結論,有把復雜問題簡單化之嫌。有證據表明,規模經營與提高單產並行不悖,規模經營有利於提高土地生產率。土地規模由於土地質量及其它條件的不同,土地規模與經營效率的關系是不確定的;隨著經營規模的擴大,農地利用效率呈現「u」趨勢。還有學者認為,即使在某些地區,小規模經營比大規模經營勞動生產率高,也並不是由於「小」直接導致的。由於發展中國家現有的技術水平低,小規模經營能做到精耕細作,而超大規模經營往往使得生產資料超出勞動者的支配能力,使得生產資料得不到被勞動充分利用的結果。如果規模經營能做到「生產資料的數量和規模,必須足以使這個勞動量得到充分的利用」,那麼伴隨技術進步的農業規模經營不僅不妨礙單產水平的提高,而且規模化、專業化生產形成的優勢有利於促進單產的提高。如美國從1945年到1971年的26年間,平均每個農場的土地經營面積增加了近1倍,而小麥、玉米和水稻單產分別提高了99.4%、169.4%和130.6%。著名農業發展經濟學家速水佑次郎和弗農·拉坦,根據1960年、1970年和1980年的觀察數據研究發現,欠發達國家的生產函數與農場規模大小無關,而發達國家的生產函數則具有明顯的規模經濟特徵。我國現在衡量農業經營效率的標准主要是勞動生產率,並以增加農戶收入為主要發展目標,而僅憑農戶小規模經營無論如何都是難以致富的。由於土地無規模經營限制了農業資本投入,使得我國農業生產中勞動力豐富的優勢,已經變成了勞動投入成本過高的劣勢。 日本在土地規模狹小上通過兼業經營完成了農業現代化,但應該看到,日本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1975~1994年,日本平均每一農戶產值增加了77.7萬日元。而經營費用增加了85.8萬日元。生產成果的全部增加額不能抵償經營費用的上升額。由於生產成本高,使得日本農產品價格大大高於世界市場的價格水平,例如,日本市場的大米零售價為每公斤300日元,而從東南亞進口僅為每公斤40日元,這種狀況嚴重影響著日本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為改變這種小規模經營的局面,日本政府一直試圖採取促進「自主經營農戶」發展、確立和支持「認定農業者」、建立各種「農業協同組合」、成立「農地保有合理化法人」等措施,促進農地流轉,推動土地向真正願意從事農業生產且有能力的農民手中集中。 二、實現適度規模經營的條件與類型 土地適度規模經營,能夠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有利於農業技術的採納和農業基礎設施的投入,提高農戶的商品生產率,增強農戶的市場談判能力,增加農民收入。在這個基礎上,促進剩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推動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對傳統農業的改造。特別是在我國糧食供求發生根本變化的新形勢下。要實現農戶增收目標,在農戶經營分化與專業化的基礎上,實現土地規模經營是必然趨勢。 當然,實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是有條件的。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實現適度規模經營,就是指投入農業生產的土地、勞動、物質技術設備等生產力要素能夠實現優化組合,能夠取得最佳投入產出效益條件下的生產經營單位所擁有的土地面積大小。「」適度經營規模的「度」應該既要有利於勞動力資源的充分利用,保證每個沒有轉移到其它行業的勞動者獲得穩定的家庭基本的生活保障,又要避免因農業比較收益低,要素投入不足而危及糧食安全。在此前提下,使土地、勞動力和資金等要素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提高微觀經濟效率。就農戶而言,只有在家庭主要勞動力都已相對穩定地轉入非農業部門就業,並獲得比較穩定的收入以後,才有退出農業的要求和可能;就一個地區和全國而言,只有當大部分農業勞動力穩定地轉入二、三產業後,才具備推進規模經營的起步條件。一定勞動量究竟能支配多少生產資料,這又取決於勞動者素質、生產力發展水平、技術狀況、耕地質量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我國各地區的人口密度和經濟發展水平差別很大,適度的規模經營的「度」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果用家庭中最具有競爭性的資源——勞動力來衡量,主要取決於勞動市場的工資率和家庭收入可能性曲線的水平和走向。農戶收入可能性曲線的水平和走向,取決於由技術條件決定的農業生產函數和要素產品一價格比率,在要素產品一價格比率既定的條件下,生產條件越好,規模就越大。 目前,制約推行規模經營的主要因素,是我國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微觀不經濟源於宏觀條件不具備。假定A集體有勞動力100個,農地200畝,如果沒有其它就業途徑,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每個勞動力可經營20畝農地,每畝收益為1,這樣就產生兩種資源配置方案。方案一:實現規模經營。把農地只分配給10個勞動力,結果就業的每個勞動力收益為20,其它90個勞動力收益為0。集體總收益為200。方案二:把農地平均分配給100個勞動力,每個勞動力收益為2,集體總收益還是200。比較兩種方案,顯然在總收益不變的情況下,第二種方案反而更公平。從我國國情出發,由於我國3.2億農業勞動力,有1/3是由於城市化低而無法轉移出去的剩餘勞動力,因此,推行規模經營必須根據我國生產力水平的多層次性、不平衡性,依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市場機制的引導,使農戶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到種田大戶或農業投資者手裡。近年來,浙江、廣東等地區在探索穩定家庭經營基礎上通過以地入股、專業戶經營等形式,實現土地規模經營已取得較好成效。其它地區應當因地制宜。人均耕地相對較多,中低產田占相當比重的地區。可考慮集中起部分中低產田,通過拍賣、租賃等方式實行規模化經營。還有一些地區,可以通過將分散、零碎的地塊適當整合,使農戶獲得相對規模效益。如河北省某村,根據群眾的意願和要求,對全村220hm2土地進行調整,把原來的小塊土地調整為65個方田,人口較少的戶一般只佔一塊方田,在土地規模不變的情況下擴大了相對規模,收到了一定的規模經濟效益。同時,將分散、零碎的地塊適當整合還可以相對地增加土地可利用面積。安徽省某村,在29.3hm2耕地中僅增加的溝埂、地界就多佔了1.47hm2。當然,要堅決反對不具備條件強行推行規模經營,那樣容易把規模經營演變成農村幹部「尋租」或增加控制權力的手段。 近年來,我國在穩定農戶經營基礎上實現規模經營已經起步,主要有如下一些途徑: 1家庭農場。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不變、家庭承包經營不變的前提下,明確土地所有權,穩定土地的承包權,搞活土地的使用權,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通過市場機制的引導,使農戶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到種田大戶或農業投資者手裡,形成為家庭農場。這樣吸納了農業家庭經營最優的經營特性和適應農業產業的特徵,又符合市場經濟的運行原則。從而比較容易實現規模經營的發展目標。浙江省樂清縣是較早採用這一方式實現規模經營的地區,收到了較好的效果。有學者認為:「家庭農場必將成為經濟發展較成熟地區農地規模經營的主體形式。」除發達地區外,實施農業綜合開發的欠發達地區也可以實行家庭農場的經營模式。這類地區具有人均耕地相對多的優勢,中低產田占相當比重,在首先以較好耕地滿足農戶基本需求的基礎上,易於從農戶手中集中起部分中低產田,實行企業化經營。 2土地股份合作制。變承包經營權為股權有兩種形式:一是一部分農戶把承包的土地以入股的形式交給願意並有能力經營的大農戶經營,土地人股者根據簽訂的契約每年獲取一定的按股分紅收入;二是農戶在自願互利的原則下,以承包的土地人股為基礎發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由於土地資源的不可位移和稀缺性以及土地承包權的長期穩定性,實行土地股份合作制,既維護了農戶承包土地的權利,保持了農戶經營的產權激勵,又堅持了自願互利的原則,通過這一途徑擴大農業經營規模,農民容易接受。這是有利於農業資源合理配置,適用於許多地區的農地制度創新模式。所以,從廣東南海開始實行之後,全國各地普遍開始試點並逐步推廣。 3集體農場。在鄉鎮企業發達、集體經濟實力強的地區,為了保證糧食生產,由集體統一調整,建立集體農場,實現土地經營的相對集中。這種辦法曾經在北京順義、江蘇錫山等農村改革試驗區取得一定成效。但是,這是在特定歷史時期,一些發達地區把發展土地適度規模經營作為穩定糧食生產和保障完成收購任務的手段,並不是為了以土地經營規模擴大來獲取規模效益的增加。從經濟學意義上講,只有當農業勞動力的價格上升到一定的程度時,才有必要用資本替代勞動力,改變勞動力和土地的比率。顯然,在欠發達地區仍存在大量剩餘勞動力的情況下,通過補貼的方式,社區組織投入大量的資金來實現規模經營既是不必要的、不經濟的,也是不可能的。 4租賃制與拍賣制。把集體所有未承包給農戶和已承包給農戶的山地、水面、荒地等實行租賃或者拍賣,實現規模經營。依據相關法律和政策簽訂契約,合理規定土地所有者、土地承包者、租賃或購買土地使用權者之間各自的權利關系。這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它方式流轉。」在經濟條件不同的地區,應該鼓勵通過租賃或拍賣土地使用權使部分農戶擴大土地經營規模。必須指出,土地依然是農戶的主要生活來源,在依靠土地為經濟來源比較保險的情況下,被租賃、被拍賣的土地還是有限的,現在比較多的還是局限在「五荒」的租賃或拍賣上。農戶承包經營的耕地,其使用權被租賃或拍賣的還比較少,通過這一方式實現規模經營尤其是耕地的規模經營是很有限的。 5發展區域農業優勢。發展區域農業優勢,就是以農戶經營為基礎,集中連片地發展某種作物生產,以形成規模優勢、產品優勢、市場優勢、效益優勢。這條途徑,既堅持了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又能有效地形成農業規模經營優勢,也符合農業產業化發展和國家優化農業區域布局的要求,應該積極推廣。但是,應以市場為中心,因地制宜,合理配置資源。形成規模經營。那種為了規模經營,不做市場調查和預測。或不因地制宜,違背自然規律,特別是強制農戶種植某種作物都會使這一方式帶來嚴重的不良後果。 以上我們分析了在堅持以土地公有制為基礎的條件下,實現農業規模經營的多種形式,既有在社區組織直接參與之下進行的,也有主要在市場機制的自發作用下進行的。由於我國不同地區社會經濟和自然條件差距較大,土地流轉形式不同是很正常的。 三、推進適度規模經營的基本原則和具體對策 由於各個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社會條件的差異較大,農業規模經營的方式必然多種多樣。不尊重農戶經營自主權,強制農戶實行規模經營鮮有成功,超越農戶現有經濟能力和發展水平的規模,必然帶來經濟效率的損失。市場是配置資源最有效的一種機制。由於農業具有生產的季節性、生產要素稀缺性、農產品市場需求彈性小等特點,使得農業的規模經濟效應產生具有特殊性。只有市場才能准確地反映土地、資本、勞動力等要素的稀缺程度。在市場引導下的農民自然會有效率地安排各種生產要素的相互替代,選擇具體的規模經營形式。因此,實現規模經營必須堅持農戶自願和市場選擇的原則。 根據錢忠好博士的研究,我國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現實條件約束下農戶的必然選擇。在土地產品價格持續低迷、社會保障的缺失造成土地經營的非生產性收益高、規模經營可能帶來的生產性成本下降被土地產出率降低所抵消、農民負擔重、土地交易價格低以及交易成本高等因素的綜合作用下,使得「不願多種地又不能不種地」成為農戶的理性選擇。就總體水平而言,我國農地承包經營權存在著需求大於供給的不均衡狀態。 以市場機制調動農戶進行土地經營權流轉的積極性,必須改善農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外部條件。具體對策包括:(1)以結構調整、集約化經營推動承包地收益提高。我認為,通過糧食提價增加土地收益的空間不大,但可以通過集約化經營提高土地收益率,特別是通過結構調整、種植經濟作物等方法增加農地收益的空間還很大。目前,美國的每畝土地經濟效益為我國的7.9倍,日本為我國的115倍。(2)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消除農戶離開土地的後顧之憂,推動土地流轉。(3)逐步消除對農地流轉范圍、用途的嚴格限制,使農地的交易價格建立在農地市場供求雙方均衡的基礎之上,反映土地邊際收益率,通過有效機制保證收益歸農戶所得。據測算,1997年江蘇省單位耕地面積征地的平均價格僅僅為所有權交易價格的11.35%,1998年為12.09%,1999年為21.66%。(4)完善相關法律,培育中介組織。降低土地流轉交易成本。我國小麥、玉米、大豆的生產成本分別高出美國21%、31%和51%。(5)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和示範引導工作,教育農民而不是取代農戶。浙江省的調查發現,極少數農戶即使可以得到一個較好的轉讓收益,也不願參與土地流轉的原因,僅僅是對村幹部的工作作風不滿,懷疑村幹部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撈取私利。
⑼ 規范經營的耕地面積啥意思
摘要 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是指農業生產單位在適當的土地面積上的經營,亦即在土地面積能保證最佳經濟效益要求的經營。在這里重點是土地的面積規模。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所要求的土地面積並非是固定的,它因地、因時而變化。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是我國沿海發達地區隨著農業勞動力轉移而出現的一種新現象, 與土地的家庭承包經營並不矛盾。
⑽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的第二章 農業收入的計算
第六條 農業收入的計算標准如下:
(一)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二)種植薯類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三)種植棉花、麻類、煙葉、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參照種植糧食作物的常年產量計算;
(四)園藝作物的收入、其他經濟作物的收入和經國務院規定或者批准徵收農業稅的其他收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計算標准。
本條第一款(一)、(二)、(三)項所列各種農業收入,一律摺合當地的主要糧食,以市斤為單位計算;摺合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規定。
第七條 常年產量應當根據土地的自然條件和當地的一般經營情況,按照正常年景的產量評定。對於因積極採取增產措施和採用先進經驗而使產量提高特別顯著的,評定常年產量不宜過高。
第八條 在評定常年產量的時候,對於納稅人興修農田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的土地,受益未滿三年的,應當參照受益前的正常年景的產量評定常年產量。
第九條 常年產量評定以後,在五年以內,因勤勞耕作、改善經營而提高單位面積產量的,常年產量不予提高;因怠於耕作而降低單位面積產量的,常年產量不予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