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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申請復查有哪些方法

發布時間:2022-05-14 01:01:15

A. 工傷復查鑒定都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一)提出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時間),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二)提交相關材料。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當填寫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和復印件、有效的診斷證明、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有關規定復印或者復制的檢查、檢驗報告等完整病歷材料、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三)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後,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提供資料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鑒定,並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個工作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傷情復雜、涉及醫療衛生專業較多的,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四)專家進行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視傷情程度從醫療衛生組織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B. 工傷賠償可以通過哪些途徑進行解決

處理工傷糾紛的方式:1、對於工傷行政爭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2、對於勞動爭議,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3、對於工傷鑒定的爭議,可以自收到復查結論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勞鑒委申請再次鑒定。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凋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C. 工傷的傷殘等級如何重新鑒定

申請工傷傷殘等級的重新鑒定是可以的。如果申請人認定鑒定結論有誤的,可以依法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如果傷殘情況在鑒定後發生變化的,則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的鑒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D. 工傷傷殘鑒定廠里要求復查都需要什麼

公司要求復查,就由公司到勞動局去申請,傷者配合公司辦理申請就可以,最後傷者只認勞動局通知到指定醫院做檢查就好。
根據經驗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僅供參考!各省規定不同,具體按照當地法規為准)
1、省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鑒定表一份,知貼工傷職工照片;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3、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4、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原始病歷(復印件需加蓋醫療機構公章)等診療資料;
5、申請再次鑒定或復查鑒定需提交原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原件;
6、再次鑒定申請、單位委託書(加蓋單位公章)、單位被道委託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E. 對工傷復查鑒定不服可否申請再次鑒定

可以。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法律分析
進行傷殘鑒定的時間:進行傷殘鑒定應在治療終結之後,即以事故直接所致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准。是否治療終結由具體治療機構確定,當事人若對治療終結的意見不一致,可以由法院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鑒定。進行傷殘鑒定的機構:傷殘鑒定機構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並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當事人可自行選擇傷殘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的方式:傷殘鑒定有兩種方式,自行委託鑒定和申請法院委託鑒定。在訴訟中,這兩種方式的法律效力不同:對於自行委託鑒定,對方當事人很可能對鑒定結果不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實踐中,對有證據足以反駁把握得非常輕松,只要一方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絕大多數情況下,法院都會同意重新鑒定。而對於法院委託鑒定,對於申請法院委託鑒定的結果,要求重新鑒定的條件苛刻很多。但是,自行委託鑒定,可以在起訴時盡早確定起訴金額;而申請法院委託鑒定,需要等鑒定結果出來後追加賠償金額。兩種方式各有利弊,當事人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及鑒定費用的支出情況,慎重選擇鑒定方式。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F. 工傷鑒定申請復查流程

法律分析:1.提出申請;2.提交相關材料;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審核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G. 工傷復查鑒定最新條款

法律分析:工傷復查適用於工傷職工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情形。如果在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傷殘程度有所變化的,工傷職工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可以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鑒定結論一般會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H. 工傷傷殘鑒定中心在線咨詢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I. 關於工傷鑒定一年後單位要求復查鑒定的問題:

申請復查鑒定的前提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
首先,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如果勞動關系已經解除,勞動者不可以申請復查鑒定。勞動者即使委託了其他鑒定機構對其傷情再次作出了新的鑒定,也不能因此要求調整工傷保險待遇。 所以,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並領取了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其不能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加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後,用人單位也再未對其進行勞動管理,其傷情變化是否與其工傷事故之間具有關聯性也無法確定。
其次,如果存在勞動關系且沒有領取相應的工傷待遇,可以是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等人來申請復查鑒定,傷殘經過一定時期後,可能會發生變化,比如工傷復發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新的情況,更好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最後,一年的觀察期可以防止當事人歸於頻繁地提出復查,保障正常的鑒定工作程序,也會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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