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惡意搶注商標的認定與解決辦法
針對惡意搶注商標現象,以下兩種方法可有效處理:1. 對於已成功注冊的商標,可申請其無效宣告;2. 對仍處於審核階段的待定商標,可提出異議。惡意搶注商標是指在明知或應知的前提下,將他人在先使用且未注冊的商標在同種或近似商品上搶先注冊,以獲取不當利益或阻礙市場競爭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