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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典型犯罪事例以及解決方法

發布時間:2023-03-30 21:21:38

Ⅰ 青少年犯罪的典型案例及分析

犯罪嫌疑人劉某(男,16歲,湖北省仙桃人),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時許,夥同夏某、陳某、黃某等人經過事先預謀,由陳某攜帶一把西瓜刀,四人竄至廈門湖裡某處的路面,尋找作案目標,准備實施搶劫時,被治安巡邏隊發現,而被抓獲。

檢察機關對該案審查後,認為劉某夥同他預謀搶劫,並准備了作案工具,著手尋找作案目標,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行具體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22條之規定,其行為構成搶劫罪(預備),考慮其作案時屬未成年人,檢察機關對其以無逮捕必要,作出不捕決定,並聯合相關單位及劉某家屬對劉某實施幫教。北京一少年為偷錢上網 將奶奶砍死爺爺砍成重傷

17歲少年小新(化名)為了偷錢上網,竟然將奶奶當場砍死,將爺爺砍成重傷。事後,小新投案自首。
兩年前,小新開始沉浸在網路里,學習成績陡然下降。初中還沒有畢業便輟學。

因擔心兒子整天沉迷於網吧,小新的媽媽讓他照看家裡的檯球桌。小新把看檯球桌掙的錢拿去上網。後來家裡不再提供上網的錢,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網吧呆了一個星期。父親的一頓打罵對小新來說已經起不到任何作用。僅僅幾天後,上網的慾望又像蟲子一樣噬咬著他的心。此時,爸爸月初給奶奶生活費時說的一番話浮現出來。「爸爸說爺爺那兒有4000多塊錢,當時聽了也沒太注意,後來就想去偷爺爺的錢。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爺爺家,晚上,看爺爺奶奶都已經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稿櫻此,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傷了再翻。」

睡夢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響聲驚動了爺爺。不顧一切的小新頌洞又將菜刀砍向了他。爺爺受傷後逃出家門。小新翻箱倒櫃也沒有找到那4000元錢,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兩元錢。事後,小新的爺爺說,那是奶奶為孫子准備的早點錢。小新捏著兩元錢在村口的一個洞里躲了起來。思來想去,還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訴記者,奶奶從小最疼愛他,有什麼好吃的都惦記著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當時只想著拿到錢後就去網吧,根本沒想鍵迅後果。如果讓我在上網和奶奶之間重新選擇,我肯定選擇奶奶。」說到這里,他痛哭流涕起來

Ⅱ 有沒有高智商犯罪的案例請舉幾個例子

1.雙胞胎鑽石盜竊懸案

2009年2月25日,3個蒙面劫匪闖入歐洲第二大的百貨公司,位於德國柏林的卡迪威百貨
公司。他們沿著繩梯進入,躲過了所有的報警器,偷走了價值數百萬歐元的珠寶。但是他們犯了一個致命錯誤,在現場留下了一隻手套。

警方在手套上找到了嫌犯的DNA,按理說有DNA就能直接結案了,事情的發展也還不錯,直到警察發現,這個DNA指向了兩個人,一對雙胞胎。根據德國的法律,每個人必須都需要被單獨定罪,而這個DNA指向兩個人。

所以,雙胞胎兄弟哈桑和阿巴斯很快便被無罪釋放了,盡管他們很有可能都參與了這起犯罪。而由於德國法律規定,被裁定無罪的嫌犯名字不得對外公布,所以這對「O兄弟」的真實身份也成了一個謎。

2.DB Cooper劫機案

D.B.庫珀(DB
Cooper)絕對是全世界最知名的逃犯。1971年11月24日,在一架從波特蘭飛往華盛頓的航班上,一名乘客突然遞給空乘一張紙條,上面寫道:「我的手提包里有一枚炸彈。如果必要的話,我會用到它的。這架飛機已經被我劫持了。」

隨後,庫珀要求了以20美元面額支付的20萬美元贖金以及2個降落傘。當贖金支付後,庫珀打開波音727飛機的尾部艙門,跳了下去。雖然有6000美元的贖金隨後被發現,但沒有人知道庫珀去了哪裡

3.日本東京銀行3億元大劫案

1968年12月10日,日本東京銀行一輛運有約3億日元(約合81.7萬美元)的運鈔車在東京街頭被一輛警用摩托車攔下。車上下來一位身穿制服的警察,他對押運員說:「根據情報,車上有炸彈!」

由於此前曾經被炸彈威脅恐嚇過,4名銀行職員立刻乖乖下車,讓這位警察趴到車子下面檢查。突然,車底突然冒出煙霧和火焰,幾名銀行職員立刻嚇得四處逃竄。其實,這名警察是假冒的,所謂的「炸彈」也是假的。

在職員逃跑後,這名假警察立刻拿著錢箱逃跑。隨後,日本警方進行了超大規模的搜索,甚至還有嫌疑人因為被誣陷而自殺,但真凶和錢款始終沒有被追回。時至如今,盡管此案的追訴期早已過去,但仍然沒有人站出來聲稱對此負責。

4.安特衛普鑽石劫案

位於比利時的安特衛普鑽石交易中心是歐洲最大的鑽石交易中心,當然也有最完善的安保措施。它的金庫位於地下二層,密碼鎖的密碼有1億種組合,另外還有熱能探測器、雷達、紅外線和磁感應震動監測儀等高科技防盜措施。中心甚至還有一個私人保安部隊。

不過對於萊昂納多•諾塔巴托羅來說,這都不是問題。他以鑽石商人的身份,在中心潛伏許久。在2003年2月15日,他和同夥進入地下金庫,打開了160個保險箱中的123個,逃之夭夭。

盡管諾塔巴托羅最終被捕且被判10年,但人們仍然懷疑,他是怎麼打開那123個有獨立密碼的保險箱的。在和《連線》雜志的采訪中,諾塔巴托羅聲稱,自己受到鑽石商人的指示,策劃了這次案件以騙取高額保險金。

5.第一國家銀行劫案 。

1977年10月7日,位於芝加哥的第一國家銀行准點下班,一名銀行工作員將400萬美元的現金放進錢箱,並且存進了銀行的金庫。金庫有重兵把守,巨大的鐵門本來也可以將一切壞人拒之門外。

不過當銀行職員再次打開錢箱時,錢沒了,不過不是全沒了,在清點後,銀行發現其中的100萬美元,也就是重達80磅的現金憑空消失。FBI在調查後發現,現場根本沒有強行入侵的痕跡。

1981年,警方在一次緝毒行動中發現了屬於本次失竊的鈔票,但在那時,離追訴期結束僅僅還有1年時間。所以至今,此案仍然尚未告破。

(2)一個典型犯罪事例以及解決方法擴展閱讀:

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一些犯罪行為越來越具有智能化的特徵。調查顯示,在我國被揭發的高技術犯罪以每年40%的速度逐年遞增,網路技術在中國的迅猛發展,也使得欺詐、盜竊罪犯瞄準的目標正從企業、政府機關移向普通百姓,從而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和警惕。

除了日漸增多的網上詐騙案外,網上銷售違法商品的網站也為數不少,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銷售毒品、麻葯以及各種黃色音像製品等。信息革命給人類帶來福祉的同時,也造就了一批全新的高智商罪犯。

參考資料:高智商犯罪-網路

Ⅲ 幫忙找3個關於大學生犯罪的案例和分析,要關於大學生知法懂法守法

【案例一】感情受挫 竟做「黑客」
近日,某公司向洪山警方舉報,由該公司提供伺服器服務的15家政府網站被侵入,政府信息發布很受影響。警方調查發現,武漢某高校一名大三學生小君有重大作案嫌疑。
經審訊,小君交代了作案動機和過程。原來,小君因失戀,便想報復社會泄憤。但生性膽小的他不敢採取暴力方式,就想到了做網路「黑客」。於是,他用自己掌握的計算機知識,專門找到掛靠政府網站較多的伺服器,通過ADSL撥號上網的方式,非法侵入伺服器,破壞政府網站。(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檢察官:相對而言,大學生犯罪率要遠遠低於其他人群,從犯罪手段、情節和危害結果來看,大學生犯罪大多數屬輕微刑事犯罪。同時,大學生犯罪也具有可控性。但是,由於培養一名大學生,對國家、學校、家長乃至本人來說,都極為不易。因此,社會各界應關注大學生的健康成長,預防大學生犯罪,使「天之驕子」們健康成才,少一些沖動。
【案例二】盜竊室友 只為報復
去年10月,洪山區某高校一女生宿舍被盜,丟失的東西包括:小哲的MP4一部以及筆記本電腦一部,價值人民幣2800元;小潔的MP4一部,價值人民幣315元;小蘭的耳機1副,價值人民幣8元,而同宿舍的小芸則未丟任何東西。
警方枝薯接案枯搭廳後,迅速展開調查。很快,小芸發現事態嚴重,主動投案認罪,並將所有物品歸還了失主。事後,經調查得知,小芸父母均為國家幹部,家庭條件很優越。但因與室友相處不和,小芸便「想教訓她們一下」。於是趁室友上課之機,盜得以上物品。
【案例三】順手牽羊 知法犯法
小常是武漢某重點大學應屆法學碩士畢業生,雖畢業臨近,但他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家庭條件本就不好的他,經濟上更加捉襟見肘。
前不久,小常像往常一樣回宿舍。忽然,他發現公寓樓一宿舍房門大開,室內卻無人,而且桌面上放著一台筆記本電腦。想起自己近來生活費緊張,小常竟不自覺走進該寢室,盜走筆記本電腦。
沒隱被抓時,小常懊惱不已:「知法犯法,都是一時糊塗啊!」

Ⅳ 搜集一個有關犯罪的案例(指出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定何罪判何刑)

【基本案情】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余某,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於浙江省寧波市,漢族,高中文化,無業,家住寧波市鎮海區招寶山街道後大街398號401室。因敏啟答涉嫌犯組織賣淫罪於2004年7月16日被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丁某,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於浙江省寧波市,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家住寧波市江北區戴祠巷7號—7。因涉嫌犯組織賣淫罪於2004年7月16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葉鷹,男,1985年5月7日出生於浙江省天台縣,漢族,初中文化,無業,家住浙江省天台縣龍溪鄉柱峰村。橋慧因涉嫌犯協助組織賣淫罪於2004年7月16日被逮捕,同年11月4日被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原審被告人童某,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於浙江省寧波市,漢族,高中文化,無業,家住寧波市江東區通途路528弄14號601室。因涉嫌犯協助組織賣淫罪於2004年7月16日被逮捕,同年11月4日被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余某、丁某犯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葉鷹、童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向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提出公訴。

四被告人對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無異議。被告人余某的辯護人提出,余某沒有實施犯罪行為,僅是一種犯意表示,不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丁某的辯護人提出,本案中多數女青年系被告人余某招募,且系犯罪未遂,請求減輕處罰。被告人葉鷹的辯護人提出,葉鷹認罪態度好,請求從輕處罰。被告人童子俞的辯護人提出,童子俞與其他被告人之間無共同的犯罪故意,難以認定童某的行為是協助組織賣淫行為,即使從為打擊犯罪的角度考慮,也應對童某從輕判處。

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2004年4月至6月12日期間,被告人余某、丁某策劃招募女青年去汶萊從事賣淫。在被告人余某招募下,女青年羅卯年、袁艷娜、羅雪芹、王靜、高迎新、汪彩群、胡美娟、陳建美、鮑海亞等人與被告人余某商定跟從余某去汶萊從事賣淫等活動,其中女青年王靜系被告人余某通過被告人丁某招募,被告人葉鷹明知被告人余某、丁某在招募女青年並欲帶她們出境從事賣淫活動仍將女青年王靜介紹給被告人丁某,並與被告人余某商定前往汶萊國幫助其管理從事賣淫活動人員的事務。而後被告人余某為上述女青年及葉鷹辦理出境手續。被告人童某明知被告人余某欲帶她們出境從事賣淫活動,仍以寧波新康輝旅行社組團旅遊的名義為上述人員辦理護照、簽證並為余某及胡美娟、羅卯年、陳建美、羅雪芹、袁艷娜、王靜購買好了去汶萊國的機票。被告人余某、丁某計劃分三批將上述人員帶往文旁螞萊國從事賣淫活動。由被告人余某帶領第一批人員先去汶萊,後兩批人員未辦完的出境手續由被告人丁某負責辦理。2004年6月12日,被告人余某帶著第一批人員羅卯年、袁艷娜、羅雪芹在由寧波往上海准備出境的高速公路段塘入口處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

【法院審判】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余某、丁某採用經人介紹、招募等手段,組織多名年輕女子從事賣淫活動,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被告人葉鷹、童某明知被告人余某、丁某正在組織年輕女子從事賣淫而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被告人余某的辯護人提出余某僅有犯意表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的意見與事實和法律不符,不予以採納。四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因意志以外原因而尚未實施完畢,系未遂,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丁某的辯護人提出的請求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被告人葉鷹、童某辯護人提出的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余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一萬元;二、被告人丁某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七千元;三、被告人葉鷹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三千元;四、被告人葉鷹犯協助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千元;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葉鷹、童某服從判決。被告人余某、丁某不服,上訴於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余某上訴稱,其對原判認定的事實經過並無異議,但其僅是犯意表示,並未實施犯罪行為,不應構成犯罪,如確實構成犯罪,則也是一種犯罪預備行為。丁某上訴稱,其與第一被告人相比,作用地位次要,應系從犯,原判對其量刑明顯偏重。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余某、丁某犯組織賣淫罪,原審被審告人葉鷹、童某犯協助組織賣淫罪的事實清楚,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符合刑事證據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的基本特徵,且均經一審法院庭審質證、認證,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對事實經過亦均無異議,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上訴人余某夥同丁某策劃招募女青年去境外從事賣淫,且為部分女青年辦妥護照、簽證,購買好飛機票,余某已著手實行犯組織賣淫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上訴人余某的行為並非犯意表示,故意犯罪的形態亦不屬於犯罪預備,其上訴理由與法律的規定不符,不能成立。上訴人丁某與余某共同預謀、分工合作、密切配合,不能認定丁某在本案中屬從犯地位,因本案系犯罪未遂,原判依法適用從輕處罰,以犯組織賣淫罪,判處丁某有期徒刑五年,在法定刑之內,並無不妥,故丁某的上訴理由與在案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法律規定不符,不能成立。原判根據各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一)爭議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犯罪的的形態問題。該案在審理中,對認定被告人余某、丁某組織賣淫罪定性無異議,但在認定該兩被告人是犯罪既遂、未遂還是預備存在三種不種的認識。

第一種意見是組織賣淫既遂。理由是組織賣淫罪屬行為犯,不是結果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以賣淫為目的的組織行為,不論犯罪者所追求的犯罪後果是否發生,都應視為犯罪既遂。本案中的被告人已經實施了招募行為,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第二種意見是組織賣淫未遂。理由是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用、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雖系行為犯,但這種行為不是單一的行為,而由數個行為組成的復雜行為,行為犯是以法定犯罪行為是否完成,作為犯罪是否得逞的標志,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尚未使被組織者在組織者的控制下具備賣淫的條件,犯罪行為尚未完成,因而認定為犯罪未遂。

第三種意見是組織賣淫預備。理由是預備是為犯罪准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狀態。被告人的行為只是為開始實施賣淫行為做創造條件的准備工作,並非以組織者的身份開始賣淫的實施階段,還處於犯罪准備階段。被告人在這期間的組織行為是犯罪的先期准備中的組織行為,其在犯罪的准備階段就被查獲,應認定為犯罪預備。故本案被告人已經著手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行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其行為尚未終了,犯罪故意未得逞,應認定為未遂。

(二)析理

1.刑法分則規定的組織犯與共同犯罪中組織犯的組織行為有緊密聯系,其是從實行犯之共犯的組織行為轉化而來,即分則中規定的組織犯一般都有其原罪,如組織越獄罪有脫逃罪為其原罪,刑法分則將原罪共犯的組織行為規定為組織犯的實行行為。共同犯罪的組織行為區別於實行行為,它不是由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依據總則規定處罰。刑法分則中將某些嚴重危害社會性質惡劣的共犯組織行為作了專罪的規定,將其作為組織犯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之一部分,將認定該罪名的「著手」實施犯階段提前,加大打擊力度。組織賣淫罪即如此。組織賣淫罪實質上是將強迫他人賣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罪的共犯組織行為規定為該罪的實行行為的一部分。包括招募、僱用、糾集、強迫、引誘、容留、介紹等行為。如果沒有本罪名,則以強迫他人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的組織行為即犯罪預備處罰。故被告人故意犯罪的形態不屬於犯罪預備。

2.我國現行刑法關於犯罪既遂的標准,一直存在三種不同的學說,即構成要件齊備說、犯罪結果說、犯罪目的說,但該三種學說均不能完全簡述犯罪刑態問題。倘若把三種學說結合起來判斷犯罪形態,則更顯合理。在目的犯的場合時,以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作為判斷犯罪既遂標准。在結果犯的場合,以特定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作為判斷犯罪既遂與否的標准。在行為犯的場合時,以特定的危害行為是否完成作為判斷犯罪既遂與否的標准,行為犯還可以分為舉動犯和程度犯,舉動犯只要求行為人著手實施特定犯罪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如非法侵入住宅罪,只要行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就構成該罪的既遂;程度犯則要求行為人實施行為後,還必須經過一定的過程才能成立犯罪既遂。我國刑法中的行為犯大多數表現為程度犯。組織賣淫罪的客觀方面由二部分組成,一是有招募、僱用、引誘、指揮等組織行為(即控制多名婦女的行為),這是原罪中共同犯組織行為,在這里已被規定為實行行為的部分。二是使多人從事賣淫行為(即容留、介紹、誘騙、糾集婦女賣淫的行為),這是原罪中共犯實行行為。以上兩部分均為該罪的實行行為,該罪的實行行為在刑法理論上表現為雙重的實行行為,對這類具有雙重實行行為犯罪構成客觀要件所要求的是在外部表現為前後相接、在內部表現為手段和目的聯系的兩個實行行為。手段與目的行為的結合,才組成了其犯罪完整的實行行為。故構成該罪既遂,二者缺一不可。這也是程度犯必須經過一定的過程才能成立既遂的要求。被告人實施了組織賣淫罪的招募等組織行為,且該行為尚未結束,更談不上指揮婦女賣淫,就被抓獲,因而其組織下招募行為還處於正在進行之中,婦女賣淫行為未發生,尚未達到程度的要求。所以該行為不屬於犯罪既遂。

3.犯罪未遂的實質要件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行為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因素使犯罪停頓下來,而沒有達到既遂狀態。司法實踐中「意志以外的原因」大致可分為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本案從主觀方面講,組織賣淫行為表現為直接故意,故意的內容是希望完成組織他人賣淫,並非僅以招募、僱用賣淫婦女為故意的全部內容,當然還包括希望其招募、僱用賣淫婦女的賣淫活動得逞這一故意內容。被告人招募的賣淫女正在趕住目的地的途中,尚未開始賣淫前即因客觀因素被查獲,其希望的賣淫活動未發生,組織賣淫罪的故意內容尚未全部實現,符合我國刑法犯罪未遂規定的「未得逞」。

(三)結論

綜上所述,被告人實施了招募、引誘婦女的行為,尚未使賣淫女賣淫之前就被公安機關抓獲,未完成組成組織賣淫罪行為要件的全部,不構成組織賣淫罪的既遂。一、二審以組織賣淫罪的未遂定性,無疑是正確的。

【要點提示】

組織賣淫罪不僅表現為組織人以招募、僱用、引誘、指揮等手段的行為,而且還表現為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為,其系由數個行為組成的復雜行為,並非只要實施了其中一種危害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行為人在招募、僱用、引誘、指揮的過程中被查處的,系犯罪尚未得逞,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Ⅳ 誰給一個刑事違法的案例,最好是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事例

[案例1]:成都:9名少年偷垮高壓電塔 一座高壓電力輸送塔突然攔腰倒塌,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餘萬元。倒塌原因竟是電塔底部被人偷走了68塊鋼條,而下手的竟是9個未成年的孩子!

某日凌晨,青白江公安局刑偵大隊的電話鈴聲驟然響起:「一座220KV高壓電力輸送塔倒塌,交通被阻斷!」幾乎是同時,當地電力部門也接到了報告。這座220KV電塔所在線路是成都輸往綿陽輸電主線備用線路。正值用電高峰期,該電塔的驟然倒塌,造成備用線路全線斷電,青白江、金堂等地的居民生產、生活用電也因此受到影響。電塔倒塌還壓壞了電信公司分路器等設備,造成200餘萬元的直接經濟損失,而間接經濟損失不可估量。

民警們經過艱苦細致的調查工作,最終得到一條線索,發現當地的王平(化名)等人長期在附近實施盜竊。就在電塔倒掉的前幾天,有人曾看到王平碰賣握和幾個男孩出現在塔下。民警們立即找到王平詢問。王平終於交代,倒掉的電塔上的鋼條就是他和另外8人一起偷的。一直喜歡小偷小摸的他沒錢後就會找電塔下手,每塊鋼條可以賣得10元左右。得知電力部門會在每月的18日將缺損的鋼材補上後,他們便從5月18日開始,先後四次對該電塔下手,總共偷了68塊鋼材。少了這樣多的塔材,嚴重改變了電塔的受力結構,恰好頭天晚上,當地颳起了大風,最終造成高壓電力輸送塔攔腰折斷。他們沒有想到的是,因為貪圖這點錢而導致如配檔此嚴重的後果。很快,另外8人也落網,他們都將面臨法笑慶律的制裁,收贓的老闆也受到了相應的處罰。

[案例2]:搶劫八毛錢 被判罰八千 由山東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沈華(化名)搶劫8毛錢一案,法院作出判決,沈華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八千元。

16歲的沈華是日照市某酒店員工。因嫌自己的收入不夠花銷,就與朋友王某(另案處理)預謀「搶幾個錢花花」。2006年3月6日18時許,被告人沈華夥同王某竄至日照市東港區秦樓街道文登路居委菜市場處,將路經此處的日照市某職業學校的學生陳某、安某攔住,採取毆打、語言威脅等手段,實施搶劫。不料翻遍陳某、安某全身上下,只有陳某的衣服口袋裡有8毛錢,沈某、王某二人不甘心,又繼續毆打、搜身,後陳某、安某趁沈某不備逃跑。2006年3月16日,沈華到被害人所在的日照市某職業學校玩耍,碰巧被陳某、安某二人認出,被抓獲歸案。原本有正當職業的沈華因貪圖不義之財,最終鋃鐺入獄,不但被判刑,而且被判處了搶劫數額的一萬倍罰金。

該案起訴至法院後,法庭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認定沈某的行為構成搶劫罪,鑒於其系未成年、初犯、認罪態度好等情節,依法減輕處罰,作出上述判決。

[案例3]:汕頭警方端掉少年搶劫團伙 十六七歲本正是上學讀書的幸福時光,但一群在網吧或溜冰場結識的、年齡相仿的花季少年持刀搶劫路邊情侶的錢物供揮霍消費,作案手段也從最初的侵財型逐漸向暴力型發展,誰稍有反抗即被狠捅幾刀予以「教訓」。該團伙成員人數不斷增多,從今年6月初的3個人擴展至近20人。最近,這個重大搶劫犯罪團伙被汕頭警方端掉,朱×雄等19人鋃鐺入獄。

今年6月21日晚9時許,女青年徐某與朋友胡某等人駕駛摩托車到內充公一帶玩耍。當他們玩興正濃時,幾名男青年圍了上來,二話不說上前就是一頓拳頭,搶走了摩托車及2部手機。6月26日凌晨2時35分,事主王某、徐某在海濱路觀海長廊遭到5名男子的搶劫。歹徒將王某打倒在地,用腳狠踩,還用石頭猛砸。徐某則被勒脖子還被扇耳光。5歹徒搶走了800多元現金、銀行卡、手機等物。7月4日凌晨5時,女青年林某駕駛本田摩托車載男友楊某回家路過中山東路集裝箱碼頭時,被4男子攔住去路,持摩托車防盜鎖不分青紅皂白地迎頭打來,當場被搶走了摩托車、手機等物。7月10日零時許,事主張某和女友陳某在錦泰花園對面路段聊天,4男子現身近前,用水果刀架在他們脖子上,搶走了100元現金、手機2部及1輛紅色太子摩托車。

7月14日零時許,事主黃某和女友羅某在迎賓廣場草地聊天。4名男子突然躥到該處,動手毆打黃某並搶走140元。當這伙人繼續對羅某實施搶劫時,黃某高聲呼救。正在附近伏哨的金園派出所民警聞聲趕到現場,在「洛城酒吧」保安員的大力協助下,抓獲犯罪嫌疑人趙×校(河南人)、付×(湖北人)、王×海(江西人),另一歹徒趁亂逃脫。

經審,趙×校等3人初步交代了今年6月份以來夥同蔣×敏、楊×偉等人分分合合,在龍湖區珠池片區和金平區海濱路搶劫作案的犯罪事實。

民警抓獲團伙成員蔣×敏、胡×軍。在某溜冰城抓獲楊×偉等4人。在一溜冰場門口抓獲李×勇。在一網吧抓獲朱×雄等4人。在一出租屋抓獲黃×財、陳×鋒。至此,金園派出所民警連續作戰32天,共繳獲贓物摩托車4輛、手機10部、史泰龍刀1把、被搶事主身份證6張、銀行卡1張。這個犯罪團伙自今年以來在龍湖區及金平區的歧山、金湖、崎碌、金砂,濠江區的珠浦等地搶劫作案30餘宗。

這個犯罪團伙年齡最小的16歲,最大的才18歲。他們來自河南、湖北、江西、安徽、貴州、廣東饒平及汕頭市濠江區,法律意識十分淡薄甚至是法盲,整天無業到處游盪,在溜冰場、網吧、迪吧結識並糾合成團,然後分分合合外出作案。每次作案時花二三元買一把水果刀作為工具威脅恐嚇事主,若事主稍有反抗即對他亂拳毆打甚至捅上幾刀,完全不計較後果。等待他們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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