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8年中醫師承及確有專長考試該如何高效備考
相信很多的中醫師承及確有專長考試的考生朋友們都想要知道師承及確有專長考試如何高效備考,為此中謙教育網的小編特為您整理撰文如下,希望對您有幫助。
時間:2018年1月8號編輯:中謙教育醫學考試網
第一、通過看書、筆記、作試卷,圍繞中心問題閱讀
一定要以考綱和課本為主,狠抓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領會。閱讀前可盡量採取回憶的辦法,閱讀速度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要邊讀邊想,有了心得就及時記下來醫學教育網整理。總之,這個階段的特點是「俯而讀,仰而思」,以思為主。
第二、整理出系統的復習筆記
整理復習筆記是實現知識由「繁而雜」向「少而精」轉化的好辦法。做得好,可以把厚厚的一本書變成薄薄的幾頁紙;把一個復雜的專題變成一張系統表;把容易混淆的概念或不易記憶的內容改造成醒目的圖示。總之,把書上密密麻麻的文字表述,變成各式各樣的筆記形式,如果再使用彩色筆標記各種特殊符號醫學教育網整理,就更加容易理解和記憶了。有了系統的復習筆記,時常拿出來看看,可以起到提綱挈領、強化記憶的作用。因為一看復習筆記,就能迅速抓住知識的全局、重點、難點以及內在聯系,又由於是自己整理的,所以印象格外深刻。毫不誇張地說,系統的復習筆記是極難得的學習備忘錄,為自己復習階段或臨考前的復習提供了很有使用價值的資料。
第三、當知識系統化以後,必須還要做一些練習題
通過做題來發現問題,帶著問題再深入地讀書鑽研,而後再做題,這是一個不斷深化的過程。做哪些題呢?一般來說,基礎好一點的同學可以自己適當多找一些。但絕不是做題越多越好,題不在多而在精。每做一道題,都要反復思考題目的類型,解題時運用的概念、定理以及解題思路和邏輯關系等。只有這樣,才能培養運用知識解決綜合問題的能力,以達到舉一反三、提高解題效率的目的。
㈡ 中醫師承怎麼辦的
師承通俗點說就是拜師學藝,不是哪個機構能辦的,這要看自己,首先自己有這方面的興趣和機遇,要徵得中醫老師傅收你為徒意願。現在國家對這方面的民間中醫有一定的法律法規,達到相關規定後可以進一步考取中醫確有專長資格證書。
㈢ 中醫師承及確有專長政策都有什麼
在中國的廣大地區之間,更多的還是師父帶徒弟現象比較多,尤其是老少邊窮地區,如果都按西醫的資格學習和考核,這本身就不太適合中醫,師承群體齊呼自己行醫前途可以沒有,但不想讓對患者確實有效果的醫術和良方白白斷送。
其實針對這個問題草案中已經有明確規定,草案規定,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醫葯主管部門組織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通過考核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人員在考核、注冊的執業范圍內,可以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㈣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的內容介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和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或者經多年傳統醫學臨床實踐醫術確有專長、不具備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考核是對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評價和認定,分為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以下簡稱出師考核)和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以下簡稱確有專長考核)。
第四條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負責全國傳統醫學師承人員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醫學」是指中醫學和少數民族醫學。
第二章 出師考核
第六條 出師考核由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師承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學力,並連續跟師學習滿3年。
第八條 師承人員的指導老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醫類別中醫或者民族醫專業執業醫師資格;
(二)從事中醫或者民族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或者民族醫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獨特的技術專長;
(四)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信譽良好;
(五)在醫療機構中堅持臨床實踐,能夠完成教學任務。
第九條 師承人員應當與指導老師簽訂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師承關系合同。
師承關系合同應當經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跟師學習時間自公證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指導老師同時帶教師承人員不得超過兩名。
第十一條 師承人員跟師學習的形式、內容,由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 出師考核內容應當包括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重點是傳統醫學專業基礎知識與基本技能,學術經驗、技術專長繼承情況;方式包括綜合筆試和臨床實踐技能考核。
具體考核內容、標准及辦法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條 申請參加出師考核的師承人員,填寫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申請表》,並經核准其指導老師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向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出師考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四)學歷或學力證明;
(五)指導老師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者核准其執業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出具的從事中醫、民族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證明;
(六)經公證的師承關系合同;
(七)省級以上中醫葯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條 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對申請出師考核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考核條件的,發放准考證;不符合考核條件的,在受理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出師考核者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出師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由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確定,考核工作開始前3個月在轄區內進行公告。
第十七條 出師考核合格者由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頒發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
第三章 確有專長考核
第十八條 確有專長考核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從事傳統醫學臨床實踐5年以上;
(二)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傳統醫學診療技術。
第二十條 確有專長考核內容應當包括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重點是傳統醫學專業基礎知識及掌握的獨特診療技術和臨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綜合筆試和臨床實際本領考核。
具體考核內容、標准及辦法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的人員,填寫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申請表》,並經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二條 申請確有專長考核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考核申請表;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四)申請人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其從事傳統醫學臨床實踐年限的材料;
(五)兩名以上執業醫師出具的證明其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傳統醫學診療技術的材料;
(六)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條 確有專長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具體時間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確定,考核工作開始前3個月在轄區內進行公告。
第二十四條 考核合格者由負責組織考核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發給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並報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章 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五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需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是國家醫師資格考試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六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方式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實踐技能考試合格的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
考試的具體內容和方案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七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後,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授予《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八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醫療機構中從事傳統醫學醫療工作滿5年,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九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應當到規定的考點辦公室報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張;
(二)本人身份證明;
(三)《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或《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
(四)試用機構出具的試用期考核合格證明;
(五)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需同時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復印件;
(六)報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報考程序按醫師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的組織管理與實施,按照醫師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線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考試成績合格的,獲得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資格證書》。
第五章 處罰
第三十二條 申請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人員在申請或者參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當年參加考核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假報姓名、年齡、學歷、工齡、民族、戶籍、學籍和偽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申請考核資格的;
(二)在考核中擾亂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員行賄的;
(四)威脅或公然侮辱、誹謗考核人員的;
(五)有其它嚴重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葯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出具假證明,提供假檔案,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在醫師資格考試過程中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根據醫師資格考試違規處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指傳統醫學臨床實踐是指取得有效行醫資格人員從事的傳統醫學醫療活動,或者未取得有效行醫資格人員但在中醫、民族醫執業醫師指導下從事的傳統醫學醫療實習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發布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㈤ 關於中醫師承出師考試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6號
現發布《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部 長 張文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不具備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除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者外,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醫學」是指中醫學和少數民族醫學。
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條 考核是對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評價和認定,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組織,各考核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考核分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
第六條 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已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准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師承人員,可直接申請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其餘師承人員申請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 具有經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批準的師承關系合同,連續跟師學習滿三年;指導老師具有醫學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從事臨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豐富、獨特的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醫德高尚,在群眾中享有盛譽,得到同行公認;應聘在醫療機構堅持臨床實踐,能夠完成繼承教學任務;同一指導老師在同一時期內帶教學生不得超過兩名。
(三) 取得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頒發的《出師合格證書》。
(四) 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二年的。
申請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的,除具備上款(一)至(三)項條件外,還應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
第七條 申請考核確有專長人員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經地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審定為確有專長,並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准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
(二)從事鄉村醫生工作十年以上,並經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確認醫術有專長的。
第八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考核內容包括職業道德、業務水平等。
業務水平考核中,師承人員的重點是學習老師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情況;確有專長人員的重點是是否具備獨特專長,療效是否明顯優於同種或同類病症的其它治療方法。
第九條 考核的方式可以包括:個人述職、口試、筆試、實際操作、對其本人書寫醫學文書的檢查等。
考核標准及具體考核辦法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參照《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的有關規定,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及本條前款的要求統一制訂。
第十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考核每年舉行一次,考核時間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統一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申請考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核申請審核表」。
第十二條 申請考核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核申請審核表;
(二) 本人身份證明;
(三)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張;
(四) 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效行醫資格證明;或《師承合同》、《出師合格證書》;或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認可的確有專長證明。
第十三條 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已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准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師承人員,經批准其行醫資格的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其餘師承人員經試用機構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
符合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確有專長人員經批准其行醫的中醫(葯)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確有專長人員經縣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
考核機構按規定程序和申請條件復審合格後,通知考生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核。
考核結果由考核機構通知考生。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機構出具考試資格考核合格證明,並提出推薦意見。
第十四條 考核機構是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中醫、民族醫醫療機構。
考核機構應具有相關領域的專業與技能和對考核對象的業務培訓與指導能力。本地區無具備考核能力機構的,由上一級中醫(葯)主管部門指定考核機構承擔該地區的考核工作。
考核機構的主要工作內容、職責及轄區范圍等由指定其承擔考核工作的中醫(葯)主管部門確定。考核機構的具體條件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考核機構應成立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由中級職稱以上的醫學專家組成,包括一定比例熟悉本專業的醫學教育專家和外聘醫學專家。
第十六條 考核機構應當建立工作規則、保密、考核資料歸檔存放等相應的工作制度。
考核機構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五日內,向指定其承擔考核工作的中醫(葯)主管部門報告考核工作情況與考核結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考核機構的相應條件;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考核機構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按年度將委託的考核機構情況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在每次考核結束後的十五日內,將考核結果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並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通過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將考核合格的人員名單通知相應的考點。
第三章 考 試
第十九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需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納入全國統一的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考試方式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實踐技能考試合格的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考試的具體內容與方案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 經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並推薦的師承人員或者確有專長人員;
(二) 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
第二十二條 經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並推薦的師承人員或者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三條 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到規定的考點辦公室報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張;
(二) 本人身份證明;
(三) 考試資格考核合格證明;
(四) 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效行醫資格證明;或師承人員的《師承合同》和《出師合格證書》;或確有專長人員的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認可的確有專長證明;
(五) 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需同時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執業時間和考核合格證明;
(六) 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其他報考程序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的組織管理與實施,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線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考試成績合格的,獲得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資格證書》。
第四章 處 罰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核機構的考核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 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 在考核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三) 在中醫(葯)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四) 違反本辦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在申請或參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申請或參加考核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假報姓名、年齡、學歷、工齡、民族、戶籍、學籍,偽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申請考核資格的;
(二) 在考核中擾亂考核秩序的;
(三) 向考核人員行賄的;
(四) 威脅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核人員的;
(五) 有其他嚴重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在醫師資格考試過程中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根據《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㈥ 中醫師承和確有專長有什麼政策
2017年底,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布了《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注冊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第1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
為了解決更多中醫從業人員的上崗問題,國家特此開通了綠色通道。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針對有技無證的中醫從業者取證方式:採取了無學歷要求,以及取消筆試考試,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進行考核。考取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是民間有一技之長的中醫的福利。
2018年,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葯法》明文規定:
1.2020年無證行醫將被取締,列入非法行醫,並納入刑法;
2.2020年,所有的鄉村醫師被注銷,由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和鄉村全科助理醫師代替;
3.社區中醫診所的覆蓋率要達到80%到85%.
但國家決定發展中醫,放開民間考試,不看學歷看療效。只要獲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就可以獨立行醫,獨立開辦診所,並且有獨立處方權!
根據《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師承/確有專長考試報名條件如下:
師承考試報名條件:
一、師承人員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學力,並連續跟師學習滿3年。
二、師承人員的指導老師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醫類別中醫或者民族醫專業執業醫師資格;
(二)從事中醫或者民族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或者民族醫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獨特的技術專長;
(四)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信譽良好;
(五)在醫療機構中堅持臨床實踐,能夠完成教學任務。
三、師承人員應當與指導老師簽訂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統一式樣的師承關系合同。
四、師承關系合同應當經縣級以上公證機構公證,跟師學習時間自公證之日起計算。
五、指導老師同時帶教師承人員不得超過兩名。
確有專長考試報名條件:
一、依法從事傳統醫學臨床實踐5年以上;
二、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傳統醫學診療技術。
㈦ 中醫師承確有專長選擇培訓機構需要注意什麼
中醫師承是通過師傅帶教的形式學習,最終考核後獲得中醫師承證書,但需要5年的跟師學習;而確有專長考試是經過多年實踐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通過一次性的考核,合格即可獲證。
㈧ (急)關於中醫師承的問題...
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近日印發《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實施方案》及《傳統醫學出師考核和確有專長考核大綱》,制定了《傳統醫學師承關系合同》、《傳統醫學師承出師證書》、《傳統醫學醫術確有專長證書》等式樣。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等有關文件,對師承人員和確有專長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做了明確規定。
1、這是針對師承人員的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要求師承人員的條件必須是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學歷的人員。
2、帶教老師必須具有中醫或者民族醫執業醫師資格,而且從事中醫、民族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民族醫副主任醫師以上技術職務。
3、師承人員和帶教老師之間的關系確定需要簽訂師承關系合同書,合同必須經過公證機關公正後才能生效。
4、師承人員跟師學習的時間是三年,不得少於三年。
5、三年滿以後,可以向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申請參加出師考核。
6、出師考核工作由省級中醫葯管理部門負責命題並具體組織施考。
7、出師考核重點主要是測試學生對中醫專業基礎知識和中醫基本技能以及對老師學術經驗、技術專長的繼承情況,原則上出師考核不考西醫知識。
8、出師考核合格後,合格的師承人員在醫療機構當中試用期滿一年並考核認為試用合格,就可以參加全國的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看完後請注意:
1、這個方案正在推廣施行階段,也就是有的地方有,有的地方可以沒有。
2、你所說的那幾個文件也還只是「式樣」,並非是正式下發的正規文件。
3、就算是你有通天本領把這些都給搞到了,你跟老師要學3年,實習1年,才能考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而得到助理醫師資格證後,沒有獨立的處方權。要再經過3年後才能報考執業醫師資格。
4、加起來最快你總共要花7年的時間才能得到醫師資格,成為一個法定認可的中醫師。
5、如果你年紀還不大的話,那麼你就考中醫類院校,那樣你6年就可以拿到資格證。
6、如果你年紀不小了的話,那就自己學著當養生保健吧。
㈨ 你好,想請教一下師承的問題,怎麼申請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6號
現發布《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請遵照執行。
部 長 張文康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簡稱《執業醫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不具備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除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者外,參加醫師資格考試,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傳統醫學」是指中醫學和少數民族醫學。
第二章 考 核
第四條 考核是對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評價和認定,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組織,各考核機構具體實施。
第五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考核分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
第六條 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已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准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師承人員,可直接申請執業醫師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的資格考核。其餘師承人員申請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 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 具有經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批準的師承關系合同,連續跟師學習滿三年;指導老師具有醫學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從事臨床工作二十年以上;有豐富、獨特的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醫德高尚,在群眾中享有盛譽,得到同行公認;應聘在醫療機構堅持臨床實踐,能夠完成繼承教學任務;同一指導老師在同一時期內帶教學生不得超過兩名。
(三) 取得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頒發的《出師合格證書》。
(四) 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二年的。
申請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的,除具備上款(一)至(三)項條件外,還應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試用期滿一年。
第七條 申請考核確有專長人員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經地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審定為確有專長,並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准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
(二)從事鄉村醫生工作十年以上,並經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確認醫術有專長的。
第八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考核內容包括職業道德、業務水平等。
業務水平考核中,師承人員的重點是學習老師學術經驗和技術專長情況;確有專長人員的重點是是否具備獨特專長,療效是否明顯優於同種或同類病症的其它治療方法。
第九條 考核的方式可以包括:個人述職、口試、筆試、實際操作、對其本人書寫醫學文書的檢查等。
考核標准及具體考核辦法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參照《執業醫師法》第九條、第十條的有關規定,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及本條前款的要求統一制訂。
第十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考核每年舉行一次,考核時間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統一確定。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申請考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填寫「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核申請審核表」。
第十二條 申請考核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核申請審核表;
(二) 本人身份證明;
(三)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張;
(四) 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效行醫資格證明;或《師承合同》、《出師合格證書》;或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認可的確有專長證明。
第十三條 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已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准取得有效行醫資格的師承人員,經批准其行醫資格的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其餘師承人員經試用機構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
符合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確有專長人員經批准其行醫的中醫(葯)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符合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確有專長人員經縣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審查並簽署意見後,向轄區內的考核機構提出考核申請。
考核機構按規定程序和申請條件復審合格後,通知考生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核。
考核結果由考核機構通知考生。考核合格的,由考核機構出具考試資格考核合格證明,並提出推薦意見。
第十四條 考核機構是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指定的縣級以上中醫、民族醫醫療機構。
考核機構應具有相關領域的專業與技能和對考核對象的業務培訓與指導能力。本地區無具備考核能力機構的,由上一級中醫(葯)主管部門指定考核機構承擔該地區的考核工作。
考核機構的主要工作內容、職責及轄區范圍等由指定其承擔考核工作的中醫(葯)主管部門確定。考核機構的具體條件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考核機構應成立專門的考核委員會,該委員會應由中級職稱以上的醫學專家組成,包括一定比例熟悉本專業的醫學教育專家和外聘醫學專家。
第十六條 考核機構應當建立工作規則、保密、考核資料歸檔存放等相應的工作制度。
考核機構應當在考核工作結束後五日內,向指定其承擔考核工作的中醫(葯)主管部門報告考核工作情況與考核結果。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負責審核考核機構的相應條件;負責指導、檢查和監督考核機構的考核工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按年度將委託的考核機構情況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在每次考核結束後的十五日內,將考核結果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並由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通過省級醫師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將考核合格的人員名單通知相應的考點。
第三章 考 試
第十九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是評價申請醫師資格者是否具備執業所必需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考試,每年舉行一次,納入全國統一的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分為執業醫師資格考試和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考試方式分為實踐技能考試和醫學綜合筆試,實踐技能考試合格的方可參加醫學綜合筆試。考試的具體內容與方案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一) 經執業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並推薦的師承人員或者確有專長人員;
(二) 取得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證書後,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機構中工作滿五年的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
第二十二條 經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資格考核合格並推薦的師承人員或者確有專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考試。
第二十三條 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試的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到規定的考點辦公室報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二張;
(二) 本人身份證明;
(三) 考試資格考核合格證明;
(四) 在《執業醫師法》頒布之日前經縣級以上中醫(葯)主管部門批準的有效行醫資格證明;或師承人員的《師承合同》和《出師合格證書》;或確有專長人員的省級中醫(葯)主管部門認可的確有專長證明;
(五) 執業助理醫師申報執業醫師資格考試的,還需同時提交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書復印件,執業時間和考核合格證明;
(六) 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其他報考程序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的組織管理與實施,按《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試合格線由衛生部醫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考試成績合格的,獲得衛生部統一印製的《醫師資格證書》。
第四章 處 罰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考核機構的考核資格,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 在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二) 在考核過程中顯失公平的;
(三) 在中醫(葯)主管部門監督檢查中不合格的;
(四) 違反本辦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 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在申請或參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申請或參加考核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假報姓名、年齡、學歷、工齡、民族、戶籍、學籍,偽造證件、證明、檔案以取得申請考核資格的;
(二) 在考核中擾亂考核秩序的;
(三) 向考核人員行賄的;
(四) 威脅或公然侮辱、誹謗、誣陷考核人員的;
(五) 有其他嚴重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在醫師資格考試過程中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根據《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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