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農村鄰里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
農村鄰里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如下:
1、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利糾紛,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互相謙虛,協商解決問題。雙方協商成功,最好簽訂協議。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如果談判失敗,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局等受理機關申請處理;
3、鄉鎮不受理的,當事人雙方可以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可以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後15天內向上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後30天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宅基地只能在村裡集體轉讓,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宅基地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而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裡集體所有。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村裡集體轉讓,經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② 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
一、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有哪些
1、農村宅基地糾紛處理辦法如下:
(1)協商。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
(2)調解。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解決糾紛;
(3)仲裁。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根據糾紛內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二、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程序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糾紛調解程序如下: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材料和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製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節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
③ 宅基地確權糾紛怎麼徹底解決
協商解決:公民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必須首先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行政解決:個人間、個人與單位間的糾紛,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司法解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
宅基地確權,必須由政府處理,由政府作出確權決定。法院只對宅基地侵權糾紛有管轄權,對宅基地確權糾紛沒有直接管轄權。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申請處理時,應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請人、對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處理的事項、具體要求和理由,並附爭議地塊示意圖。有關證據及其來源,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地址。受理機關接到處理申請後,應在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在十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在接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答辯文書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答辯文書的,不影響作出處理決定。受理機關決定不受理的,應當在決定後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受理機關對受理的宅基地權屬爭議,可先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應當作出處理決定。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三十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處理機關接到復議申請後,應在三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宅基地權屬爭議處理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宅基地現狀和破壞其房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④ 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
一、宅基地糾紛如何處理
1、宅基地糾紛一般可以採用如下方式處理:
(1)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問題。雙方達成的協議,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權益;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3)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4)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哪些原則處理
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如下原則處理:
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⑤ 農村土地邊界發生糾紛怎麼辦
法律分析:當農村土地邊界出現糾紛情況時,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解決:1、當事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是可以向村民委員會、鄉或者鎮級人民政府等尋求調解並進行解決;2、如果整個過程中當事人不願意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⑥ 農村宅基地邊界爭議怎麼處理
首先,農村宅基地存在爭議後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政府處理結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解決。 農戶之間發生宅基地權屬爭議,當事人雙方應尊重歷史,相互謙讓,協商解決問題。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任何一方或雙方可到當地鄉(鎮)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機關提出處理申請。 如果鄉鎮不受理,當事人雙方可直接向縣政府或國土局申請,若符合受理條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處理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農村居民建住房,應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另外,宅基地使用權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兩個方面。對非法擴大、搶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為應依法宣布其無效,並可給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過程中,妨礙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風、採光等相鄰權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⑦ 農村宅基地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發生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式是:
1.進行協商解決。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進行行政解決。根據士地管理法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通過司法解決。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⑧ 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農村宅基地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因農村宅基地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後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