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土壤環境監測的分析方法
分析方法
第一方法:標准方法(即仲裁方法),按土壤環境質量標准中選配的分析方法。
第二方法:由權威部門規定或推薦的方法。
第三方法:根據各地實情,自選等效方法,但應作標准樣品驗證或比對實驗,其檢出限、准確度、精密度不低於相應的通用方法要求水平或待測物准確定量的要求。
分析報告
報告名稱,實驗室名稱,報告編號,報告每頁和總頁數標識,采樣地點名稱,采樣時間、分析時間,檢測方法,監測依據,評價標准,監測數據,單項評價,總體結論,監測儀器編號,檢出限(未檢出時需列出),采樣點示意圖,采樣(委託)者,分析者,報告編制、復核、審核和簽發者及時間等內容。
土壤環境質量評價報告
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涉及評價因子、評價標准和評價模式。評價因子數量與項目類型取決於監測的目的和現實的經濟和技術條件。評價標准常採用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標准、區域土壤背景值或部門(專業)土壤質量標准。評價模式常用污染指數法或者與其有關的評價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