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學術不端的定義
學術不端行為的定義
1. 學術不端行為涉及在建議研究計劃、從事科學研究、評審科學研究、報告研究結果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包括捏造、篡改、剽竊以及偽造學歷或工作經歷等。此類行為不包括誠實的錯誤以及對事物的不同解釋和判斷。
2. 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下行為被視為學術不端:
- 剽竊、抄襲、侵佔他人學術成果;
-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 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 未參與研究或創作卻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許可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卻在成果中未註明他人工作、貢獻;
- 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 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為他人代寫論文;
- 其他根據高等學校或相關學術組織、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規則,屬於學術不端的行為。
3. 1992年,美國國家科學院、國家工程院和國家醫學研究院組成的22位科學家小組給出的學術不端行為定義為,在申請課題、實施研究、報告研究結果過程中出現的捏造、篡改或抄襲行為。這一定義主要將不端行為限定在「偽造、篡改、抄襲」(FFP)三者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