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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改造心理学主要研究方法

发布时间:2022-06-14 19:58:30

A. 犯罪心理学的内容是什么

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笼统地说,犯罪心理学以犯罪心理为研究对象。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犯罪心理学以犯罪心理为研究对象。但关于犯罪心理学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说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狭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的一门学科。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广义的犯罪心理学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研究什么?这实质上是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的问题根据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颇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确定:⑴把什么人的心理和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①犯罪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②一般违法人,指实施了违反刑法,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而又为治安部门所处理的人;③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④揭露与惩罚犯罪的有关人员,这主要是指公安、司法部门人员,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⑤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⑵研究哪些课题。犯罪心理学(广义的)研究课题十分广泛,主要有: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如个体犯罪的心理预防,犯罪侦查心理和审讯、审判心理以及罪犯矫治等问题)以及其它有关课题。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特点1.犯罪心理学既是一门交叉性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学科2.犯罪心理学也是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综合性学科3.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学科研究犯罪心理学的目的1.为发展犯罪科学和心理科学做出贡献2.为预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罪犯的实践服务。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出现于1790年德国人明希编写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而最早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着作事1792年德国人绍曼编写的《犯罪心理学论》。18世纪末、19世纪初形成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第一个活跃期。在龙勃罗梭实证研究的带动下,19世纪末出现了犯罪心理学的第二个活跃期。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建立和发展,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我国古代的史书上早就有探讨犯罪心理问题的记载。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坏事,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他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即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着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着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着,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来自www.fundfund.cn 详文参考:http://www.fundfund.cn/news_2009123_37300.htm

B. 犯罪心理学常用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主要有5种方法:
1.观察法
观察法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一种最基本的方法。它是指研究者通过感官或借助于一定的科学仪器,有目的、有计划地考察和描述犯罪人的各种行为表现来收集资料的一种方法。观察法的依据是人的心理活动必然与人的行为相联系。犯罪人的心理尽管隐蔽,总要通过其言语、表情(面部表情、身段表情、言语表情等)以及行为动作表现出来,我们通过观察可以收集到大量的行为材料,对这些材料进行分析,就可以了解犯罪人的心理特点。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观察法吸取了情报学、控制论、系统论等现代科学思想,采用录像、录音、摄影、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观察技术不断提高,从而使观察法收集的资料比较客观、全面而准确。但是,由于观察材料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观察者本人的能力水平、心理因素的影响,主观性相对较强,并且应用观察法只能了解某些心理活动的外部表现,所以,观察法常常与其他研究方法综合运用。
根据观察地点的不同,可以将观察法分为实验观察法和自然观察法。前者是指在备有各种观察设施的实验室内,对被干预和控制的被试的观察。后者是指在日常生活情境中对未加控制和干预的对象的观察。如在日常的监管环境中对罪犯行为的观察。
根据观察中观察者所采取的角色,可以分为非参与观察和参考观察。在非参与观察中,观察者处在被观察群体之外,完全不参与其活动,尽可能不对群体或环境产生影响。在一项研究的初期,可以采用这种观察方法了解最基本的情况,以帮助形成问题的焦点或者研究的假设。参与观察就是研究者深入到所研究对象的生活背景中,实际参与研究对象的日常生活,在日常生活过程中进行的观察。如研究者假扮罪犯进入监管环境中对罪犯人际互动的情况进行观察。研究者带着问题到实地去寻求资料和“理论性的解答”。
使用观察法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研究者在观察前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计划;第二,观察中的记录要详细、准确与客观,尽量避免掺杂观察者自己的希望与偏见;第三,对同一类行为,要尽可能做多次重复观察,尽量减少偶然因素的影响。
观察法的优点是能对被观察者在自然条件下的行为进行直接的了解,获得的材料真实可靠。在研究对象不配合的情况下,访谈、问卷法等的实施有很大困难时,可采用观察法收集资料。
观察法的局限性在于:①研究者处于被动地位,只能被动地等待所需现象的出现,因此在观察时可能出现不需要研究的现象,而要研究的现象却没有出现;②在自然情境中,影响某种心理活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用观察法得到的结果,不易作量化处理,难以进行精确的分析;③观察者本人的能力水平、知识经验、兴趣、愿望以及观察技能对观察资料的质量有较大的影响。在同样的条件下,不同的观察者所收集到的资料可能差别很大。
2.调查法
调查法是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犯罪人的资料,研究犯罪心理特点和规律的方法。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最常用的调查方法有问卷法、访谈法等,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1)问卷法
问卷法是采用书面问答的形式来收集被试心理特征和行为表现资料的方法。就问卷法整个研究过程来说,问卷的设计、问题的选择、问卷法的实施以及问卷结果的处理和分析等都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来进行,以此来保证问卷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避免研究的盲目性和主观性。运用问卷法进行研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指导语要简洁诚恳,清晰明了;第二,问卷内容应生动有趣,题目用语要避免流露研究者的期待,题目不宜太多,回答方式应简明扼要;第三,问卷一般应进行信度和效度的检验,以保证其科学性。
问卷法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可在较短时间内收集较多的资料,研究结果的处理分析方便,很适合进行大规模的研究。其局限性主要是问卷的回收率和填写问卷的质量难以保证,很难对复杂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灵活性较差,且对被试的文化水平有较高的要求。
(2)访谈法
访谈法是研究者通过与犯罪人,犯罪人的家长、亲友,办案人员等进行口头交谈的方式来收集研究资料的方法,可以分为结构访谈和非结构访谈。结构访谈是依据有一定结构的问卷而进行的比较正式的访谈。在结构访谈中,对选择访谈对象的标准和方法、访谈中提出的问题、提问的方式和顺序、被访谈者回答的方式、访谈记录的方式等都有统一的要求。非结构访谈只按照一个粗线条式的访谈提纲进行访谈,对访谈对象的条件、所要询问的问题等只有一个粗略的基本要求,只围绕访谈的主题,灵活地询问和交谈。
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访谈法是很重要的一种研究手段。如果研究者有经验,可以收集到很多用其他方法无法得到的资料,便于对犯罪人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情况做深入细致的分析。但是,这种方法时、费力、费财,所得资料也难以进行统计处理和定量分析,结果的准确可靠性很大程度上受研究者素质的影响。
3.测验法
测验法是指使用标准化测验量表来测量犯罪人心理特点的方法。如运用“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COPA-PI)”对服刑罪犯的个性进行测量。
心理测验必须具有信度和效度,这是标准化测验的基本要求。信度(reliability)是判断心理测验是否可靠和稳定的指标。效度(validity)是反映测验有效程度的指标,即测验是否较好测到了所要测量的心理品质。有效度的测验常常也有信度,但有信度的测验不一定有效度。例如,通过测量头的大小作为判断智力高低的指标,有很高的信度,但没有效度,头的大小是帽子的大小既有信度又有效度的测量。
用标准化量表测量心理特征时应注意以下方面:第一,选用的测量工具应适合于研究目的的需要。第二,主持测验的人应具备使用测验的基本条件;如口齿清楚、了解测验的实验程序、能够严格按测验手册上规定的实施程序进行测验等等。第三,严格按照测量手册上规定的方法记分和处理结果。第四,对测验分数的解释应有一定的依据,不能随意解释。
观察法、调查法和测验法收集到的资料,可以用来发现两个(或多个)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但却不能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要确定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借助于实验法。
4.实验法
实验法是在控制的条件下对某种心理现象进行观察,以了解心理现象因果关系的方法。
在实验中,包含着一系列变化的因素,称为变量。由实验者操纵变化的变量称为自变量。例如,在“人象辨认中反馈对目击证人辨认信心的影响”的实验中,实验者对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后,采用三种反馈的方式,即正反馈、负反馈和无反馈。在这个实验中,“反馈”就是自变量;因变量是由自变量而引起的某种特定反应。在上述实验中,由不同的反馈方式而导致目击证人辨认信心的变化,目击证人的辨认信心就是因变量。在实验中,实验者系统地操纵自变量,客观地观察和测量因变量,考察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实验法不但能揭示问题“是什么”,而且能进一步探求问题的根源,即“为什么”。实验中还有一类变量叫做无关变量,是实验时要尽可能控制的变量。
实验法可分为实验室实验和现场实验。实验室实验是在实验条件的严密控制下借助专门的实验仪器所进行的实验,如用测谎仪研究犯罪嫌疑人供词的可靠性。现场实验是在实际生活情境中对实验条件作适当控制所进行的实验,如在正常的监管环境中进行“分类管教”对罪犯犯罪心理矫正的效果的实验。实验法的优点是研究者可以通过对变量的控制和操纵,引起被试心理行为的变化,主动地获得所需要的研究资料,科学性较强,并且能揭示心理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其局限性在于研究的外部效度差,难以将结论推广到日常生活情境中去。
5.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就是选择典型的各类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方法。这是一种从具体到抽象、从分析到综合、从特殊到一般的研究方法。运用这种方法时要注意两点:第一,选择的案例要典型,具有代表性;第二,要选择一定数量的案例,才能做出有价值的推论或提出假说。

C. 犯罪心理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啊

细致的的说犯罪的人大多是有人格障碍的。
例如反社会人格障碍和边缘性人格障碍中。
他们的思维方式相当的偏执他们经常会坚持自己的观点完美无缺,来自信条教义。
在需要的时候,反社会人格障碍患者可以表现得非常优雅和令人愉快,知道他们呢得到自己想要的。
随后他们就会百那得物理和傲慢。

如果你想多多了解的话,
可以看看,《沉默的羔羊》 安东尼 霍普金斯扮演的角色就是典型的反社会人格障碍患者。
他们都不能控制自己的冲动。
常常冒险追求刺激。

D. 犯罪心理学主要干什么工作

犯罪心理学主要干刑侦工作

E. 犯罪心理学到底讲的什么内容

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连。这一门学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但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做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心理学有狭义和广义之说,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亦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就是说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对象。犯罪主体的心理包括其心理过程和个性心理、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原因和过程、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机理、犯罪过程中的心理活动、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规律以及怎样对犯罪心理结构施加影响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简单地说,它只研究犯罪人的个性缺陷及有关的心理学问题。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范围颇广,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以确定:
⑴把什么人的心理和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具体说来,有以下5种人的心理和行为:
①犯罪人,这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②一般违法人,指实施了违反刑法,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和违反治安法规的行为而又为治安部门所处理的人
③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④揭露与惩罚犯罪的有关人员,这主要是指司法部门人员,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质量
⑤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和监狱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心理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到罪犯犯罪心理矫治的成效。
⑵研究哪些课题。犯罪心理学(广义的)研究课题十分广泛,
①犯罪心理结构
②犯罪心理结构成因
③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
④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
⑤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特点和行为特征
⑥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如个体犯罪的心理预防,犯罪侦查心理和审讯、审判心理以及罪犯矫治等问题)以及其它有关课题。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基本步骤 1.建立假设。通过观察如果对未知现象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发生了疑问,根据已知的科学事实和原理进行尝试性或假设性的推测,也就是提出问题。
2.搜集资料。建立假设后,进一步的工作就是根据事实资料验证假设。搜集资料的方法主要有观察法、调查法、问卷法、个案追踪法等。
3.分析资料。采用适当的方法将搜集到的原始资料加以整理、分类,是指系统化和简约化。
4.做出结论。即验证假设的过程,确定假设的正确与否。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的学科特点 1.犯罪心理学既是一门交叉性学科,也是一门边缘性学科
2.犯罪心理学也是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综合性学科
3.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或然性学科 [编辑本段]研究犯罪心理学的目的 1.为发展犯罪科学和心理科学做出贡献
2.为预防和惩治犯罪以及矫治罪犯的实践服务。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常用的方法 1.观察法
2.调查法
3.实验法
4.心理测验法
5.案例分析法
6.经验总结法
7.数量统计分析法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的历史 犯罪心理学一词最早出现于1790年德国人明希编写的《犯罪心理学在刑法制度中的影响》;而最早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着作是1792年德国人绍曼编写的《犯罪心理学论》。
18世纪末、19世纪初形成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第一个活跃期。
在龙勃罗梭实证研究的带动下,19世纪末出现了犯罪心理学的第二个活跃期。
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建立和发展,是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
犯罪心理学或称为罪犯侧写,起源于1940年代时,当时的美国战略情报局要求精神病学家威廉·兰格侧写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英国的精神病学家利昂内尔·哈瓦特在英国皇家空军中工作,侧写了一串纳粹的高阶战犯可能表现出来的行为特征,以期能由一群被俘的士兵和飞行员中找出他们。
19世纪后期的欧洲,生产力迅速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然科学的发展,涌现出一大批新兴的学科,如人类学、人体解剖学、心理学、生理学等。同时,由于社会矛盾日趋尖锐,犯罪率急剧上升。因此,具体提示犯罪行为原因、心理机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从而提供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径,就成了当时一个十分重要的研究课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心理学逐渐形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
1872年,德国精神病学家K.埃宾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学为书名的着作《犯罪心理学纲要》。这本着作主要从精神病态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奥地利的检察官和犯罪学家H.格罗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学》一书,着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这两本专着的问世,标志了犯罪心理学的诞生。
1950年代时,美国精神病学家布鲁塞尔精确地侧写了恐怖份子攻击纽约的不寻常心理状态。
最快速的发展出现在联邦调查局在匡堤科开了联邦调查局学院之后,此一学院导致了全国研究暴力罪行中心和暴力犯罪执导系统的建立。其原初的想法是想建立一个可以找出许多无解的重大犯罪之间关连性的系统。
在英国,大卫·康特博士是于1980年代中期指导警方侦探侦办已犯下一连串重大攻击行为的罪犯的一位先驱,但康特博士看到了“罪犯侧写”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做为一个心理学家的主观、个人看法之下。他和一位同事创立了“调查心理学”这一词,并且开始尝试以他们认为较科学的观点来逼进此一主题。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在中国 犯罪心理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有近百年的历史,但是对犯罪心理的探讨却由来已久。我国古代的史书上早就有探讨犯罪心理问题的记载。公元前11世纪,周公旦就曾对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动机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关于人性善恶的论战,其实就是对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讨。孟子认为人皆有“恻隐”、“羞恶”、“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坏事,是因为受环境的影响。他说:“富岁,子弟多赖;凶岁,子弟多暴。”荀子则认为,人生来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师法”,即进行遵守礼义法度的教育,才不会作恶。西汉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说,认为“圣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恶;“中民”则既可为恶,也可为善,关键在于对其是否进行教化和以刑罚威胁。可见,我国历史上许多政治思想家和学者已有关于犯罪心理的精辟见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门专门的学问。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着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着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青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着,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的发展 本世纪以来,研究犯罪心理学的学者逐渐增多,许多心理学家也加入了研究犯罪心理的行为。精神分析学的创始人S.弗洛伊德认为,性本能的冲动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识由本我、超我自我三个部分组成。本我代表与生俱来的欲望冲动,按“快乐原则”活动;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按“至善原则”活动;自我则对本我和超我进行协调,按“现实原则”活动。犯罪行为的发生是由于自我对超我的依从力减弱,而趋向于本我的结果。他还认为,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冲动复活了起来。美国精神病学家W.希利和他的妻了A.F.布朗纳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多年的研究,于1936年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他们认为,违法犯罪行为是“不能得到满足的愿望与欲求的表现”。当年轻人的愿望和欲求长期得不满足,就会产生深刻的情绪问题。长期存在不满情绪就会导致年轻人采用违法犯罪的方式求得代偿性的满足。
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不同接触理论”。这一理论认为:(1)犯罪行为是由学习得来的。(2)犯罪行为是通过与他人交往的过程而学得的。(3)犯罪行为主要是在与个人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学习得到的。(4)犯罪行为的学习内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动机、态度、理由等。(5)在犯罪动机和内驱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从人际接触中获得错误观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违法心理战胜守法心理。(6)犯罪学习的结果随接触频率、时间长短、顺序、强度的不同而异。在犯罪多发区,由于同犯罪分子接触机会多,因此犯罪行为多是必然的。
德国精神病学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质的人格》一书中,具体分析了各种异常人格与犯罪行为的联系。他发现易于导致犯罪的异常人格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1)意志薄弱型,这种人对外界的诱惑缺乏抵抗力,易受外人引诱而去犯罪。(2)情感缺乏型,这种人缺乏羞耻、怜悯、同情、名誉感、良心等高尚情感,具有冷酷、无耻的人格特征。(3)爆发型,这种人稍受外界刺激,便会暴怒,用暴力手段攻击他人。(4)激奋型,这种人很容易激动兴奋,做事不谨慎、无耐心,很容易与人发生纠纷。(5)自我显示型,这种人有强烈的虚荣心,处处想表现自己,不顾场合和方法。(6)偏执型,这种人顽固地坚持违背社会规范的错误观点和信仰,并付之于行动。(7)情绪易变型,这种人喜怒无常,情绪一日多变,难以捉摸。(8)软弱型,这种人缺乏人格的尊严,经受不了外界的压力,常违心地屈服于他人,做自己明知不该做的事情。(9)自卑型,这种人极度自卑,否定自己的能力和知识经验,认为自己无法像正常人那样生活,只能依靠他人,或采取非法手段来谋生。(10)忧郁型,这种人整日情绪低沉消极,遇到任何事情都看成是不利于自己的事,并以此支配自己的行动。 [编辑本段]犯罪心理学的研究 1、对犯罪心理的生理基础研究。包括研究体型-性格与犯罪的关系,染色体变异-性格异常与犯罪的关系,内分泌失调-情绪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脑电图紊乱-意识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血型-人格类型与犯罪的关系等等。这方面的研究大量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美国犯罪心理学家提特斯说:“我们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有依靠生物学家、精神病学家、内分泌学家、脑电学家等的共同努力才能面目一新。”这位犯罪心理学家还指出:“社会应当承认,如果我们希望树立这样一种对待犯罪心理的态度,这种态度既有社会科学的根据,又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与当代最新的生理学、医学科学、心理学的成就相结合,那么我们的犯罪心理学就能以崭新的姿态,在20世纪末之前出现”。
2、对犯罪者人格和人格变化的研究。许多犯罪心理学家致力于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征和这种人格特征的由来。他们将犯罪者人格的各个方面与未犯罪者进行系统比较,从而试图确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他们所指的人格内容很广泛,如雷蒙认为:“人格即是个人的全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内驱力、情绪稳定性、态度、兴趣、气质、社会性和个人的仪表,以及他的一般社会效能”。“它是一个对环境起调节作用的心理体系”。研究犯罪者人格问题的犯罪心理学家普遍认为:人的犯罪心理发展到人格的改变,表明这个人的犯罪心理已经定型。要矫正这种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极其精细、复杂、长期的工作。所以,对罪犯的人格变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学上一个十分细微与深入的课题。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出根淳还指出:“过去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限于探讨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产生的——即是基于生理原因还是社会原因。所以,过去都集中于对犯罪心理的个人因素一社会因素的探索与讲座在犯罪人格论建立以后,犯罪心理学就出现了新的面貌。这样,就在犯罪者的人格问题的讨论中开阔了犯罪心理的具体研究途径。”
3、对犯罪行为社会学习机制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学家在50年代流行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犯罪行为同其他一切社会行为一样,也是由学习而获得的。他们致力于提示或阐明个体产生犯罪行为社会学习机制,提出了多种犯罪行为的学习理论,如埃森克的条件性回避反应理论,萨瑟兰的不同接触理论(亦称为分化性联结理论),伯杰斯等人所提出的犯罪行为操作性学习理论,A.班图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费尔德曼的完整学习理论等。
4、对产生犯罪心理的社会性缺陷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学家认为,犯罪心理的产生要源主要在于犯罪者的社会性缺陷。社会性缺陷不是个人所造成的,而是环境的产物。他们致力于研究造成社会性缺陷的环境因素,提出了种种形成犯罪者社会性缺陷的理论,例如美国的希利及其妻子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雷克利斯提出遏制理论;米德等人提出社会标定理论;米勒等人提出亚文化理论;塔克和昆尼等人提出冲突理论;科恩提出对抗理论;克洛瓦德和奥林提出不同机会理论等。
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的传播比欧美国家晚。尽管我国历史上早就有关于犯罪思想的探讨,其历史比欧洲早得多,内容也更为丰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门系统的独立学科。本世纪30年代前后,西方的犯罪心理学开始传入中国。当时我国有一些学者翻译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学着作,也有学者撰写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学着作。同其他心理学分支学科一样,从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学在我国缓慢地发展着。建国以后,由于受前苏联的影响,一度曾将心理学视为伪科学,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学一直没有得以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学才与心理学的其他分支学科一样开始复苏,且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许多心理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学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进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译出版和撰写出版了几十种犯罪心理学教材和专着,以及不计其数的研究报告和论文。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的学校从1979年的几所政法院校发展到全国各地的几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学成为心理学各门支学科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学科之一。

F. 罪犯改造的基本手段

内容摘要:当今社会,改造罪犯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的手段,对共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罪犯的目的。而在监企合一的现实下劳动作为创造物资财富手段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其必要对其进行重塑。
关键词:刑罪目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基本手段。
自从刑事社会学派以来,刑罪的功能不再是如报应主义者所主张的单纯的报应。功利的态度在刑罚的实现过程中逐渐攻占报应的核心地位。虽然报应仍旧在现代刑罚体制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与其“一统天下”的时代相比,已经不能与往昔同学了。于是,无论在刑事立法还是刑事执法和刑罚执行上原有的思维观念也不得不相应的转变。无论是理论工作还是实践者,无不是在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游戈,谁都没有绝对地主张某一种理论应 该一统天下,仅仅是过多地倾向于某一种理论,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虽然就是渊源而言,出于功利主义的刑罚论,但是在如今就其作为刑罚执行的方式,报应论者同样又能赞成这些行刑方式。究其原因,仍是随着社会经济和社会意识的发展,处理复杂事务的方法随之发展,同时使用或数种方式以其必然。惩罚犯罪不再是单纯地惩罚犯罪,剥夺他的犯罪能力,还在于威胁他人,既有报应的成分,又有威胁,剥夺罪犯能力以及矫正的成分。因此现代的刑罚目的应该是多元化的整合,而 不是孤立的单个。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正是借此契机逐渐确立其刑罚执行手段的核心地位。因为作为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是实现所以以上刑罚目的的最好方式。他们背后潜在的理论根据或者观念依托就是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合体。换言之,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手段的功能就是可以实现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内容。
一.“把犯人当人看待”,“人是可以改造的”——改造罪犯的理论基点
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的问题,“世界一切物质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我们相信能改变一切,”强调“人的因素第一,”重视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最传统的工作方法等等。在重视人的基础上,毛泽东提出人的改造问题,指出人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要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以达到主客观世界统一。
这种重视人和改造人的思想落实到监所改造罪犯工作上,就形成了从“把犯人当人看待”这样深层的出发点诠释“犯人”,提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这一重要观点。这也是我国与古今中外一切剥削国家对待犯人和坚所工作最根本的区别。
在如今,监管工作也要坚持“犯人是人”把犯人“当人看”的出发点,坚持“人道主义”反对旧式监牢虐待犯人的方法坚持人是可以改造的“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使之”成其为人的方向。毛泽东同志多次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对于反动阶级实行专政,这并不是说把一切反动阶级的分子统统消灭掉,而是要改造他们,用适当的方法改造他们,使他们成为新人。
“要把罪犯改造好”,出了必须具备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根本性条件外,还必须要有好的方针,政策和方法。在这些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毛泽东同志在1956年8月8日,在接见外宾时,当听到改造罪犯思想比较困难时,他即明确指出:“这个问题不取决于罪犯而决定于我们”。
二.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培养
(一)通过进行改造目的教育,培养改造动机。
对罪犯改造目的教育是培养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重要方法,改造目的是全社会和监狱机关希望罪犯经过教育改造所达到的结果,当罪犯接受了改造目的之后,实际上就把社会对罪犯的要求和希望转化为个体的内在需要。通过教育,应使他们相信,监狱不是为了单纯制裁惩罚他们,而是为了挽救他们,把他们造就成适应社会的新人。同时,使他们看到改造前途,树立改造信心,形成长远的改造动机,产生正确的改造态度。比如,通过法律教育,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从而产生罪责感和伏法认错的需要,通过进行德育教育,使他们懂得如何做人的道理,了解自己与社会发展的差距,产生自我矫正与自我完善的需要。只要坚持进行改造目的的教育,使罪犯认识改造的社会意义和与个人前途的关系,就能逐步培养罪犯积极改造的动机。
(二)通过强化罪犯的“闪光点,”培养改造动机
在每个罪犯心灵中,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闪光点,只要我们善于发现,并加以肯定和鼓励,就有可能转化为积极的改造动机。如某罪犯的母亲来接见时,钱包被偷,他非常痛恨窃贼。我们可以启发他将心比心,站在受害者立场上看问题,认识自己罪行的严重性和改造的必要性。有的罪犯拒绝拉拢入伙,并向干部汇报,我们及时予以肯定,并予以鼓励,更加坚定了他们改好的信心。另外,罪犯的某些常态需要,如亲人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自尊的需要等,只要善于引导,也有可能成为“闪光点”而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
(三)通过干部言传身教,培养改造动机
监狱的特殊环境,既能使罪犯看到社会渣滓的丑严现象,也能使他们看到人类的优良品德,两者形成强烈的反差,监狱干部通过言传,使他们懂得区分真善美和假恶丑,产生自觉地学习模仿真善美的意向;同时又通过身教,使这种真善美的形象清晰可见,存在于他们身边。
(四)通过体现政策,培养改造动机
罪犯罪犯入狱后,一般都会遇到较多的困难,如吃,住,医疗,劳动保护,家庭生活困难,妻子要求离婚等。我们如果在政策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必定会使他们产生对党和政府的感激心理,有时及时问题解决不了,只要干部尽了力,他们也会受到感动而努力改造。
(五)通过净化改造环境,借助家庭和社会支持,培养改造动机
这里讲的是改造狱内外人际关系和交往的问题,罪犯的改造动机,不仅是个体心理现象,往往因相互交流感染而形成群体心理。罪犯接触最多的是其他罪犯,他们同吃同住同劳动,彼此之间的影响很大。罪犯集体的共同舆论对于罪犯的言行更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罪犯中的消极情绪和违法犯罪心理的“交叉感染”,对改造动机产生有害的影响,而在积极的共同舆论作用下,一个采取消极改造态度的罪犯,也会由从众逐渐同化而内化,树立起积极改造的动机。就狱外而言,罪犯的家庭对罪犯的正确态度,以及各界人士的关怀与鼓励,对罪犯积极改造动机的形成也有很大影响。借助社会力量进行的许多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造措施,如向外延伸“综合治理”均能使罪犯心灵复苏,激起积极改造的动机,加速他们走向新生的进程。
三.劳动改造及其合理性
劳动作为一种惩罚手段,我们可以追溯到遥远的时代。因为我们在历史的篇章中翻开惩罚史就能很容易的发现几乎是在每个朝代中都有它的墨迹。也就是让那些犯罪的人进行艰苦的苦力劳动,比如秦造长城,隋炀帝开运河都曾经动用大批的犯人。因此,在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为“劳动改造”,而是“劳动惩罚”,并且纯粹是一种惩罚手段,所以根本上体现是报应的观念。从这一点中,我们也可以窥见一般,现代的劳动改造实际上仍旧应该保留着惩罚的报应的成分。
何谓劳动改造?就定义而言,或许我们可以举出很多种不同类似的表述,但我只能倾向某种表达,从语词结构上讲劳动改造由劳动与改造两个词语组成。劳动是一种手段,改造才使真正的目的。因此,劳动改造是指监狱依照法律规定以生产劳动为手段,对罪犯实施改造思想,矫正恶习和学习生活技能为目的的活动,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目的是为了通过生产劳动的途径教育改造罪犯。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人类,劳动创造了人类的本质。人类的生存,发展只是通过人类的劳动,创造的众多的物质资料,,来满足人类的需求才能实现。并且人类社会的关系以及精神财富多是在人类劳动过程中不断积累的。虽然劳动还不是人类的第一需要,但是劳动是人类谋生的手段。没有劳动就没有人类,也就没有人类的社会。所以,马克思主义的劳动观就是劳动改造的哲学基础,也是劳动改造的必要性之一。
劳动创造人类的思维意识,思维意识支配人类行为。因此可以通过劳动来培养罪犯的思维意识,改变好逸恶劳的懒惰观,使其养成爱劳动的习惯,树立“不劳动不得食”的观念。更重要的是使其明白通过自身的劳动才能为自己赢得新生。并且也只有通过劳动才能在其回归社会后能够继续生存而不至于重蹈覆辙。
组织罪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生产劳动和适宜的生产劳动,可以增强体质,保持健康,避免在单纯的监禁中,长期无所事事,导致心情压抑,意志消沉,甚至于萌生逃跑,自杀和重新犯罪的念头。通过生产劳动可以使罪犯尽可能地掌握一种或多种生产技能及知识,可以为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谋生创造条件,防止他们因恶习不改或生活无着落而重新犯罪。组织罪犯从事与正常社会条件和形式相同或相进的劳动,可以培养罪犯与他人或社会的协调和合作精神,使之在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环境。使其不至于被社会淘汰,而重新犯罪。
最后国家通过财政支出准备相应的生产资料,罪犯自然成为劳动者,依据市场需求生产必须的产品。国家利用强大的国家机器强制罪犯进行一定的劳动活动,生产出劳动效果———产品。再通过市场交换实现劳动创造的价值。这样不仅为满足社会需求做出了一定贡献,并且也可以满足了自己的生产,生活需求。
劳动作为对罪犯改造的一种手段,是世界许多国家通过的方法。许多国家以及联合国的文件都对组织囚犯从事生产劳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建国以来,我国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实践中创造了许多有益的经验,许多在押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除掉了入狱前的恶习,培养了尊重他人,尊重社会,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许多罪犯由于在劳动改造中表现突出,依法获得减刑,假释,一些罪犯在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成为企业的生产骨干,工程师,厂长,有些还当上了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
四.教育改造及其合理性
教育作为一种手段,注重的是对被教育者根本性的影响,也就是用教育者的思想决定性的影响教育者,使被教育者能够按照教育者所教育的行为。因此教育作为改造的方式,就是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对罪犯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系统性教育活动,它的目的与劳动改造的根本上是一致。它们的宗旨都是“改造人”,使罪犯能够顺利回归社会,不致重新犯罪。
教育改造在其形式上可以分为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这就是在监狱中通常称的“三课”教育。思想教育包括: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文化教育简单地讲就是传授文化知识,按照罪犯原本的文化程度分成不同的级别进行划的教育,最高级别是自考。职业技术教育就是按照监狱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对技术人才的需要,设置不同的职业技术培训,传授理论知识和开展技术实践。
三者之间虽然内容不同但最终都希望达到相同的效果。进行思想教育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法制教育等多方位的教育使罪犯清楚地认识到自己以前行为的错误性,确立正确的行为方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以免在以后的行为中再犯相同的错误。文化知识是一个人明白道理的必备条件,因为只有具有基本的知识才能与书交流,与人交流。所以必须给罪犯开设文化课,传授知识,使其明白事理。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更容易的、更快的接受思想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监狱内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的目的就在于让罪犯在刑期内接受职业技术培训使其掌握一种或几种技术,回归社会后,而不至于无法适应回归社会的环境。因此“三课”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改造人”使其重归社会后,不至于再犯罪。也因为于此,检验教育改造的质量的关键就在于“三课”教育效果的最终实现。
总之,教育改造的提出顺应了刑罚的功利目的的要求,根本上教育改造可以实现刑罚的功利目的,现实中教育改造有两种效果——成功和失败,但是总的趋势是实现的目的,即改造了罪犯,使其成为了社会中的正常人。
宗上所述,在现代刑罚目的的指引下,为实现这些目的就必须运用正确的方法手段,劳动改造与教育改造作为实现目的的手段,对其利用必须实现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须重视以教育改造为中心,以劳动改造为基础的刑罚改造体系,实现改造人、教育人、并最终实现使罪犯回归社会不致再犯罪的目的。而在监企合一的现实下,劳动作为创造物质财富的作用发挥淋漓尽致,教育则屈居其下。根本上这是违背现代刑罚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重塑。

参考资料:
(一)毛泽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载《苏维埃中国》,第265—266页。
(二)《法制日报》2001年1月1日,第二版。
(三)《罪犯改造心理学》121—122页。

G. 犯罪心理学要研究什么

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联。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作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研究范围:
1、生理基础研究
包括研究体型-性格与犯罪的关系,染色体变异-性格异常与犯罪的关系,内分泌失调-情绪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脑电图紊乱-意识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血型-人格类型与犯罪的关系等等。这方面的研究大量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
2、人格和人格变化
许多犯罪心理学家致力于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征和这种人格特征的由来。他们将犯罪者人格的各个方面与未犯罪者进行系统比较,从而试图确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征。研究犯罪者人格问题的犯罪心理学家普遍认为:人的犯罪心理发展到人格的改变,表明这个人的犯罪心理已经定型。要矫正这种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极其精细、复杂、长期的工作。所以,对罪犯的人格变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学上一个十分细微与深入的课题。
3、行为社会学习机制
有些犯罪心理学家在50年代流行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犯罪行为同其他一切社会行为一样,也是由学习而获得的。他们致力于提示或阐明个体产生犯罪行为社会学习机制,提出了多种犯罪行为的学习理论,如埃森克的条件性回避反应理论,萨瑟兰的不同接触理论(亦称为分化性联结理论),伯杰斯等人所提出的犯罪行为操作性学习理论,A.班图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费尔德曼的完整学习理论等。
4、对产生犯罪心理的社会性缺陷的研究
有些犯罪心理学家认为,犯罪心理的产生要源主要在于犯罪者的社会性缺陷。社会性缺陷不是个人所造成的,而是环境的产物。他们致力于研究造成社会性缺陷的环境因素,提出了种种形成犯罪者社会性缺陷的理论,例如美国的希利及其妻子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雷克利斯提出遏制理论;米德等人提出社会标定理论;米勒等人提出亚文化理论;塔克和昆尼等人提出冲突理论;科恩提出对抗理论;克洛瓦德和奥林提出不同机会理论等。

H. 犯罪心理学包括哪些内容

广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除包括狭义的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之外,还包括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如预防犯罪、惩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学问题;还包括有犯罪倾向(即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心理和刑满释放人员的心理;还包括被害者心理、证人心理、侦查心理、审讯心理、审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预测等等。简单地说,广义的犯罪心理学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又研究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心理学部分,即被认为是司法心理学的有关内容。

I. 犯罪心理学常用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1.以问题为中心,注意采用多种方法研究和探讨课题

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应该以问题为中心,依据所要研究的课题而选取相应的研究方法,切忌拘泥于一种方法来研究复杂的犯罪心理现象。因为每一种研究方法都有其优点和局限性,仅仅采用某种单一的方法,往往难以做出全面、准确的结论。在一项具体的研究中,综合运用观察、调查、测验、实验等方法,对不同结果进行相互比较,往往可提高研究结果的可靠性。例如,关于电影电视中暴力节目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国外研究者采用了实验室实验、现场实验(在少管所中进行)、调查等方法进行研究,其结果相互补充印证,使我们对这一问题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

2.注意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方法相结合

犯罪心理学前期的研究偏重于定性分析和经验描述,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认为应注重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结合起来。定性研究是用文字来描述现象,判定某对象实体是否存在,结构如何,各要素之间具有何种联结等,是一种基于经验和直觉之上的研究方法。定性研究缺乏量化,不能对特定事件做出严密的阐释,具有不精确性;定量研究是用数字和量度来描述现象,其关键是通过科学仪器来测量被观察对象的各种数量关系,刻画对象的数量特征一获得事物或现象的清晰、准确、普遍的认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各有所长,各有所短(见表1.1),在研究中,应该把两种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优势互补。事物本身是质与量的统一体,在进行研究时,当然应该把定性与定量方法结合起来。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互补融合,也是科学方法自身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必然趋势。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可以通过各种定性方法如观察法、调查法等对犯罪心理现象进行充分的了解,对其性质意义做出定性分析,然后运用实证方法对定性研究的结果进行量化分析,最终获得较为全面的主客观数据,挖掘出材料的深层含义,揭示出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性,以提升犯罪心理学科的研究水平。

3.用相互作用的理论思路来分析犯罪心理现象

传统心理学研究中,主要采取了三种理论思路和概念模型,即特征论模型、心理动力模型和情境论模型(王重鸣,1998)。特征论模型只重视人们的个性和智力特征,心理动力模型则主要强调人的“动态心理场”,两者都强调人的自身内在因素决定其行为;情境论模型则不同,主要通过对环境中外部刺激的考察来寻找决定人们行为的主要因素,分析行为反应的一般规律。

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心理学研究中逐渐形成一种较新的思路,即相互作用心理学,其基本思想集中于行为发生过程中人与环境的多向性交互作用,在这种交互作用中,人和情景是相互依存而非单方面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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