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犯罪原因理论
犯罪原因又称犯罪根源。是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的总和。犯罪原因理论是犯罪学理论的基础,决定了犯罪预防理论的体系和内容,也是制定犯罪对策的依据。在古代,由于科学不发达,人们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低,因而对犯罪原因的解释往往与“逆天道”、“中恶魔’联系起来,或认为金钱是犯罪之源、贫困导致犯罪。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事物和现象。
产生犯罪现象的根源。犯罪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各种社会形态中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存在着不同的产生犯罪的原因。
资本主义社会中
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犯罪的原因,资产阶级学者进行过大量研究工作。例如,刑事人类学派根据自然科学的原理,研究犯罪人的容貌、骨骼、体质、心理等个人特征与犯罪的关系,主张犯罪是由犯人生理、心理的特质决定的。意大利刑事人类学者C.龙勃罗梭曾提出“天生犯罪人”的概念,认为产生犯罪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某些人生来就具有犯罪的特质。他根据生理、心理的特质,把犯人分为遗传犯、习惯犯、癫狂犯、激情犯、偶然犯等等。又例如,刑事社会学派着重研究犯罪与社会环境的关系。
他们认为犯罪原因包括:①犯罪人自身的、主观的原因,如年龄、性别、遗传等;②客观的、外界的原因,如经济关系、职业地位关系、贫富悬殊、失业、人口的密度、人种的不同、政治、教育、宗教、风俗习惯、气候、天灾、地域环境等。他们认定社会环境是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即主要是由于外界原因的影响,通过犯罪人自身的条件,形成他们的社会危害性(或恶性),从而导致犯罪。资产阶级学者的分析都有一定的片面性,特别是他们认识不到或者讳言资本主义社会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因此找不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和消灭犯罪的真正有效办法。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总的倾向是犯罪逐年上升,有增无已。马克思主义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揭示了产生犯罪的社会经济条件和阶级根源,指出:私有制是一切剥削者统治的国家中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是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犯罪的根本原因。
主要有5种方法:
1.观察法
观察法是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一种最基本的方法。它是指研究者通过感官或借助于一定的科学仪器,有目的、有计划地考察和描述犯罪人的各种行为表现来收集资料的一种方法。观察法的依据是人的心理活动必然与人的行为相联系。犯罪人的心理尽管隐蔽,总要通过其言语、表情(面部表情、身段表情、言语表情等)以及行为动作表现出来,我们通过观察可以收集到大量的行为材料,对这些材料进行分析,就可以了解犯罪人的心理特点。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观察法吸取了情报学、控制论、系统论等现代科学思想,采用录像、录音、摄影、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观察技术不断提高,从而使观察法收集的资料比较客观、全面而准确。但是,由于观察材料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受观察者本人的能力水平、心理因素的影响,主观性相对较强,并且应用观察法只能了解某些心理活动的外部表现,所以,观察法常常与其他研究方法综合运用。
根据观察地点的不同,可以将观察法分为实验观察法和自然观察法。前者是指在备有各种观察设施的实验室内,对被干预和控制的被试的观察。后者是指在日常生活情境中对未加控制和干预的对象的观察。如在日常的监管环境中对罪犯行为的观察。
根据观察中观察者所采取的角色,可以分为非参与观察和参考观察。在非参与观察中,观察者处在被观察群体之外,完全不参与其活动,尽可能不对群体或环境产生影响。在一项研究的初期,可以采用这种观察方法了解最基本的情况,以帮助形成问题的焦点或者研究的假设。参与观察就是研究者深入到所研究对象的生活背景中,实际参与研究对象的日常生活,在日常生活过程中进行的观察。如研究者假扮罪犯进入监管环境中对罪犯人际互动的情况进行观察。研究者带着问题到实地去寻求资料和“理论性的解答”。
使用观察法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研究者在观察前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计划;第二,观察中的记录要详细、准确与客观,尽量避免掺杂观察者自己的希望与偏见;第三,对同一类行为,要尽可能做多次重复观察,尽量减少偶然因素的影响。
观察法的优点是能对被观察者在自然条件下的行为进行直接的了解,获得的材料真实可靠。在研究对象不配合的情况下,访谈、问卷法等的实施有很大困难时,可采用观察法收集资料。
观察法的局限性在于:①研究者处于被动地位,只能被动地等待所需现象的出现,因此在观察时可能出现不需要研究的现象,而要研究的现象却没有出现;②在自然情境中,影响某种心理活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用观察法得到的结果,不易作量化处理,难以进行精确的分析;③观察者本人的能力水平、知识经验、兴趣、愿望以及观察技能对观察资料的质量有较大的影响。在同样的条件下,不同的观察者所收集到的资料可能差别很大。
2.调查法
调查法是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收集有关犯罪人的资料,研究犯罪心理特点和规律的方法。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最常用的调查方法有问卷法、访谈法等,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1)问卷法
问卷法是采用书面问答的形式来收集被试心理特征和行为表现资料的方法。就问卷法整个研究过程来说,问卷的设计、问题的选择、问卷法的实施以及问卷结果的处理和分析等都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来进行,以此来保证问卷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避免研究的盲目性和主观性。运用问卷法进行研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指导语要简洁诚恳,清晰明了;第二,问卷内容应生动有趣,题目用语要避免流露研究者的期待,题目不宜太多,回答方式应简明扼要;第三,问卷一般应进行信度和效度的检验,以保证其科学性。
问卷法的优点在于简便易行,可在较短时间内收集较多的资料,研究结果的处理分析方便,很适合进行大规模的研究。其局限性主要是问卷的回收率和填写问卷的质量难以保证,很难对复杂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灵活性较差,且对被试的文化水平有较高的要求。
(2)访谈法
访谈法是研究者通过与犯罪人,犯罪人的家长、亲友,办案人员等进行口头交谈的方式来收集研究资料的方法,可以分为结构访谈和非结构访谈。结构访谈是依据有一定结构的问卷而进行的比较正式的访谈。在结构访谈中,对选择访谈对象的标准和方法、访谈中提出的问题、提问的方式和顺序、被访谈者回答的方式、访谈记录的方式等都有统一的要求。非结构访谈只按照一个粗线条式的访谈提纲进行访谈,对访谈对象的条件、所要询问的问题等只有一个粗略的基本要求,只围绕访谈的主题,灵活地询问和交谈。
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访谈法是很重要的一种研究手段。如果研究者有经验,可以收集到很多用其他方法无法得到的资料,便于对犯罪人犯罪心理发展变化的情况做深入细致的分析。但是,这种方法时、费力、费财,所得资料也难以进行统计处理和定量分析,结果的准确可靠性很大程度上受研究者素质的影响。
3.测验法
测验法是指使用标准化测验量表来测量犯罪人心理特点的方法。如运用“中国罪犯心理测试个性分测验(COPA-PI)”对服刑罪犯的个性进行测量。
心理测验必须具有信度和效度,这是标准化测验的基本要求。信度(reliability)是判断心理测验是否可靠和稳定的指标。效度(validity)是反映测验有效程度的指标,即测验是否较好测到了所要测量的心理品质。有效度的测验常常也有信度,但有信度的测验不一定有效度。例如,通过测量头的大小作为判断智力高低的指标,有很高的信度,但没有效度,头的大小是帽子的大小既有信度又有效度的测量。
用标准化量表测量心理特征时应注意以下方面:第一,选用的测量工具应适合于研究目的的需要。第二,主持测验的人应具备使用测验的基本条件;如口齿清楚、了解测验的实验程序、能够严格按测验手册上规定的实施程序进行测验等等。第三,严格按照测量手册上规定的方法记分和处理结果。第四,对测验分数的解释应有一定的依据,不能随意解释。
观察法、调查法和测验法收集到的资料,可以用来发现两个(或多个)变量之间的相关程度,但却不能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要确定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必须借助于实验法。
4.实验法
实验法是在控制的条件下对某种心理现象进行观察,以了解心理现象因果关系的方法。
在实验中,包含着一系列变化的因素,称为变量。由实验者操纵变化的变量称为自变量。例如,在“人象辨认中反馈对目击证人辨认信心的影响”的实验中,实验者对目击证人辨认犯罪嫌疑人后,采用三种反馈的方式,即正反馈、负反馈和无反馈。在这个实验中,“反馈”就是自变量;因变量是由自变量而引起的某种特定反应。在上述实验中,由不同的反馈方式而导致目击证人辨认信心的变化,目击证人的辨认信心就是因变量。在实验中,实验者系统地操纵自变量,客观地观察和测量因变量,考察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实验法不但能揭示问题“是什么”,而且能进一步探求问题的根源,即“为什么”。实验中还有一类变量叫做无关变量,是实验时要尽可能控制的变量。
实验法可分为实验室实验和现场实验。实验室实验是在实验条件的严密控制下借助专门的实验仪器所进行的实验,如用测谎仪研究犯罪嫌疑人供词的可靠性。现场实验是在实际生活情境中对实验条件作适当控制所进行的实验,如在正常的监管环境中进行“分类管教”对罪犯犯罪心理矫正的效果的实验。实验法的优点是研究者可以通过对变量的控制和操纵,引起被试心理行为的变化,主动地获得所需要的研究资料,科学性较强,并且能揭示心理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其局限性在于研究的外部效度差,难以将结论推广到日常生活情境中去。
5.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就是选择典型的各类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发现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方法。这是一种从具体到抽象、从分析到综合、从特殊到一般的研究方法。运用这种方法时要注意两点:第一,选择的案例要典型,具有代表性;第二,要选择一定数量的案例,才能做出有价值的推论或提出假说。
‘叁’ 科学的方法解决犯罪可以很精确为什么很详细的点
根据犯罪心理学,先了解犯罪动机。然后把自己当成犯罪者,会怎样做,再根据线索推理,原理就是这样
‘肆’ 犯罪学的理论发展
在十八世纪中叶,犯罪学随着社会哲学家对犯罪和法律概念的兴趣而兴起,各学派亦渐次出现。 在十八中纪中叶的古典学派是建基于功利主义哲学。Cesare Beccarial、边沁及其它的古典学派思想家指出:(1)人拥有决定自己行动的自由意志。(2)人是快乐主义者,他寻求快乐避免痛苦,一种“理性盘算”会在行动前计算为此所负出的、和从中得到的,然后才决定行动与否--这种观点明显源于功利主义的哲学;但它同时忽略了行为的非理性及无意识的因素。(3)而(严重的) 惩处会增加一个行为的成本,驱使人远离犯罪。(4)所以越快速和越确定的惩罚,越能阻止犯罪。古典学派的思想出现时正逢了刑法学的改革,监狱被设计出来作为惩处方法。斯时,很多法律上的变革相继出现,法国大革命所导致的、美国的法制的发展等。
认为犯罪是出于一些个人所不能控制的因素,无论是内在的还是外在的。他们运用科学方法去研究人的行为。犯罪学上的实证主义由生理实证主义、心理实证主义和社会实证主义三者构成。 生理实证 其中一个被认为是犯罪学之父的是一个19世纪末的监狱医生切萨雷·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他是生理实证主义的主要奠基者。他坚持以经验证据来审视犯罪,并建议用观察一些物理特征--诸如颧骨、发线等--如果有返回尼安德特人的返祖现象,则标示着犯罪的可能。这种进路可能受着骨相学(Phrenology)或达尔文的物种进化论影响。这理论已经被后来针对基因特征及营养摄取对犯罪的研究所取替。龙勃罗梭的学生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相信社会与及生理都在犯罪行为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他相信罪犯不需要为其罪行负责,因为犯罪的原因并不是他们所能控制的。但因为龙勃罗梭的研究缺乏实验对照组,故此未能在学界中取得认受 。 心理实证 英国心理学家汉斯·艾森克(Hans Eysenck,1916-1977),认为个性和神经机能更可能导致犯罪行为。他为犯罪行为设定了类似克列莱(Hervey M. Cleckley)及Robert Hare界定的社交退缩(Pychopathic)的标准。他的模型则借鉴于关于儿童社会化的理论。他的理论为犯罪学的生理解释和社会学习的结合铺平了道路。 社会实证 社会实证主义认为诸如贫穷、次文化与及低教育水平是驱使犯罪行为的深层原因。凯特勒透过统计分析审视犯罪和社会因素的关系。他发现年龄、性别、贫穷、教育和酗酒是犯罪的主要因素。Rawson W. Rawson从统计中发现人口密度和罪案率之间的关系,挤拥的城市诱导着罪行的发生。Joseph Fletcher和John Glyde也在伦敦统计学会(Statistical Society of London)中发表关于犯罪的地区分布的研究。亨利·梅休(Henry Mayhew)则使用经验主义及人种学的方法探索社会问题和贫穷,研究结果发表于“伦敦工人和伦敦贫民”。迪尔凯姆则以为犯罪是社会不可避免的。西方社会实证主义犯罪学的三大理论为:差异交往理论(Differntial Association Theory),紧张理论(又称“失范理论”,Anomie Theory)和社会控制理论(Social Control Theory)。
萨瑟兰(Sutherlard)与差异交往理论。根据这一理论,萨瑟兰认为一个人的行为主要是由他的社会交往所决定的,一个人犯罪行为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同有犯罪行为的人交往的结果。根据萨瑟兰的这一理论,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如其它行为一样,是从其他人那里学来的。这种学习的过程完成于关系密切的群体中,再加上群体具有的环境影响力,当一个人学习犯罪行为时,也学到了犯罪的技能,同时还学到了犯罪的动机、理由和态度。
吉伯斯与对抗范型。吉伯斯率先将西方犯罪学分为共意论和冲突论两种相互对立的范型,认为二者因对犯罪和社会的本体性认识不同而存在根本差异。其中,共意论认为在每一社会内部都存在一种反映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共意,即社会共同价值准则;法律是社会共意的表达形式和具体化,犯罪是对社会共意的违反和破坏,刑法和刑罚则表达了对犯罪行为进行责罚的社会共意。按照这种对西方犯罪学理论的划分,古典派犯罪学和实证派犯罪学几乎都可以归入共意论的范畴,因其在展开各自的理论时,即使没有明确地指出其共意的思想,但至少也隐含了这样的前提。其中,明确地以“共意”的思想建构理论的当属埃米尔·迪尔凯姆(Emile Durkheim)和罗伯特·金·默顿(Robert King Merton)。
迪尔凯姆与“失范理论”。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是在“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二分的社会模式理论之下展开的。其认为,在机械连带的社会中,几乎没有社会分工,社会的团结是以其成员的一致性为特征;社会中的每个社会群体都与其他社会群体相对隔离,基本上是自己自足的。而在有机连带的社会中,社会劳动高度分工,不同的社会组织相互依赖;社会团结不再以成员的一致性为基础,而是以社会各个部分的不同功能为基础。而失范,正是发生在由机械连带的社会向有机连带的社会的转变过程中。迪尔凯姆在《社会劳动分工论》中首先使用了这个概念,认为法国社会的工业化以及所引起的劳动分工,破坏了以一致性为基础的传统的团结。但是由于这种工业化过于迅速,社会还不可能及时形成足够的调整其活动的机制。正是这种状况导致了社会异常现象的产生。在《自杀论》中,其又扩大和推广了失范的概念,认为社会不仅有调整其各个部分的经济互动的功能,也有调整个人如何认识自己需要的功能。失范状态就是社会不能调整人们正确认识自己的需要并用恰当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的状态。可见,“按照失范的观点,犯罪是在缺乏合适的社会规范调整的状态下,个人欲望或需要无限膨胀和用不恰当方式加以满足的产物。”
默顿与“紧张理论”。其发展和修正了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将之运用于分析美国社会,提出了社会结构与失范理论。其认为任何社会的文化都有两个共同特征,即确立一些它认为值得追求的目标,并以规范、制度等形式规定了达到目标的手段。尽管社会认可的目标在整个社会中是一致的,但是达到这种目标的合法手段却因阶层和地位的不同而有差别,因此,当下层阶级的人们无法用合法的手段实现社会承认的目标时,就会产生挫折感、愤怒等紧张情绪,这种紧张情绪在那些缺乏合法机会的人中造成一种失范状态,使他们有可能用犯罪或少年犯罪的手段去实现目标。犯罪和少年犯罪就是用非法手段去实现合法目标的结果。但是与迪尔凯姆不同的是:首先,迪尔凯姆把失范看成是只在急剧的经济变化期间才发生的现象,这种现象均匀地发生在当时的整个社会中,而默顿则把失范看成是美国生活中的比较持久的特征,它对最下层的阶级有最大的影响;其次,迪尔凯姆认为犯罪行为的驱使力量是人性中所固有的欲望和冲动,失范是调整个人的自然欲望的社会力量的瓦解,而默顿的理论则是一种社会性更充分的理论,认为犯罪行为的驱使力量在于外在文化,而不在于固有的人性。从而,默顿的失范理论比迪尔凯姆的失范理论具有了更广的解释范围和更强的解释力。
芝加哥学派与社会分析。芝加哥学派在二十世纪初兴起,主要由芝加哥大学的R·E·帕克(Robert Ezra Park)、E·伯吉斯(Ernest Burgess)及其它城市社会学家所建立。二十年代帕克和伯吉斯指出五种经常在城市发展中出现的同心圆区域,当中包括被视为最易爆发危机或分崩离析的“转变中区域”。在四十年代,亨利·麦凯(Henry McKay)和Clifford R. Shaw 聚焦于少年越轨行为(Juvenile Delinqency),发现他们都集中到“转变中区域”。芝加哥学派采取社会生态学方法研究城市,并认为大部份的贫穷居民都在社会结构和家庭、学校等地方感到挫败。这造成 社会解体,缩小家庭与学校等社会组织控制行为的能力,与及创造偏差行为的环境诱因。其它学者认为社会-心理因素也有影响。
卡尔·马克思(Karl Marx)与“冲突理论”。冲突理论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卡尔·马克思(Karl Marx)、格奥尔格·齐美尔(Georg Simmel)以及马克斯·韦伯(Max Weber)等德国学者,他们的理论均涉及到了社会中的冲突问题;除了德国学者之外,一些美国社会学家也研究了社会冲突问题。代表人物的代表作主要有:查尔斯·霍顿·库利(Charles Horton Cooley)在1924年出版的《社会组织》、刘易斯·科瑟尔(Lewis A.Coser)在1956年出版的《社会冲突的功能》、索尔斯坦·塞林(Thorsten Sellin)在1938年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以及在1939年发表的《从社会研究来看黑人与法律遵守和管理的问题》、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D.Lasswell)在1936年出版的《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什么时候和如何得到?》。这些学者的观点对冲突论的犯罪学家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推动了冲突犯罪学理论的产生。而在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早期流行的标签理论的某些观点也成为冲突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之一。
而犯罪学中的现代冲突理论,则肇始于1958年德国社会学家拉尔夫·达论多夫(Ralf Dahrendorf)发表的《走出乌托邦:论社会学分析的新方向》一文,其中批判了试图解释犯罪原因的实用主义的“一致性模式”,认为这类模式是不符合社会实际的。在达论多夫看来,社会有两面性,一面是一致性,另一面是冲突性。那种认为社会中充满和谐、一致的观点,仅仅适合于空想主义的乌托邦社会;要冲出乌托邦,就应该用冲突模式取代片面的一致性模式。带有激进色彩的冲突理论到60年代中期以后得到迅速发展,并在60年代后期和70年代成为犯罪学的主流,获得了极大的声望和支持。
赫希(Hirschi)与“社会控制理论”。社会控制理论是犯罪学上一个很重要的理论。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人和社会的连结力量不够,即社会控制力量太弱,是导致偏差犯罪行为的主因。此理论主张人性是追求利益和立即快乐,而犯罪行为通常可带来利益或立即快乐,所以犯罪是自然而不需解释的,反而服从社会规范的行为需要解释。赫希认为当个人与社会的连结力变弱时,社会对其成员的约束力量变少,犯罪就可能因此产生。他提出四个连结要素:涉入或承诺(commitment)、参与(involvement)、信念(belief)以及依附(attachment)。其中,依附指个体对他人意见的敏感和重视程度。个体愈重视他人的期望和意见,则犯罪的倾向愈小,因为社会规范是多数人的看法和期望。赫胥认为一个人之所以成为道德人是因为其为社会人,一个人若不重视他人的意见和看法,便能为所欲为。因此,根据此项理论,暴力行为的发生则是因为与家庭和学校中的重要他人,如父母、朋友、角色模仿对象或是机构,如学校、社团之间的依附程度小,不重视他人的意见和看法,不想符合他人的期待等所造成。
‘伍’ 研究犯罪心理的主要方法有哪些
1.以问题为中心,注意采用多种方法研究和探讨课题
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应该以问题为中心,依据所要研究的课题而选取相应的研究方法,切忌拘泥于一种方法来研究复杂的犯罪心理现象。因为每一种研究方法都有其优点和局限性,仅仅采用某种单一的方法,往往难以做出全面、准确的结论。在一项具体的研究中,综合运用观察、调查、测验、实验等方法,对不同结果进行相互比较,往往可提高研究结果的可靠性。例如,关于电影电视中暴力节目对青少年犯罪的影响,国外研究者采用了实验室实验、现场实验(在少管所中进行)、调查等方法进行研究,其结果相互补充印证,使我们对这一问题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
2.注意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方法相结合
犯罪心理学前期的研究偏重于定性分析和经验描述,但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者认为应注重将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结合起来。定性研究是用文字来描述现象,判定某对象实体是否存在,结构如何,各要素之间具有何种联结等,是一种基于经验和直觉之上的研究方法。定性研究缺乏量化,不能对特定事件做出严密的阐释,具有不精确性;定量研究是用数字和量度来描述现象,其关键是通过科学仪器来测量被观察对象的各种数量关系,刻画对象的数量特征一获得事物或现象的清晰、准确、普遍的认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各有所长,各有所短(见表1.1),在研究中,应该把两种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优势互补。事物本身是质与量的统一体,在进行研究时,当然应该把定性与定量方法结合起来。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的互补融合,也是科学方法自身不断改进和完善的必然趋势。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可以通过各种定性方法如观察法、调查法等对犯罪心理现象进行充分的了解,对其性质意义做出定性分析,然后运用实证方法对定性研究的结果进行量化分析,最终获得较为全面的主客观数据,挖掘出材料的深层含义,揭示出犯罪心理形成和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性,以提升犯罪心理学科的研究水平。
3.用相互作用的理论思路来分析犯罪心理现象
传统心理学研究中,主要采取了三种理论思路和概念模型,即特征论模型、心理动力模型和情境论模型(王重鸣,1998)。特征论模型只重视人们的个性和智力特征,心理动力模型则主要强调人的“动态心理场”,两者都强调人的自身内在因素决定其行为;情境论模型则不同,主要通过对环境中外部刺激的考察来寻找决定人们行为的主要因素,分析行为反应的一般规律。
‘陆’ 加罗法洛的犯罪理论
自然犯罪论
1.普遍的道德感
加罗法洛将普遍的道德感划分为非基本情感和基本情感。加罗法洛认为祖国之爱、民族情感、宗教情感、贞节、荣誉感等属于非基本情感。非基本情感与犯罪无关,“没有什么它们所禁止的行为会被看作犯罪,因为这些行为不是反社会的,换句话说,他们并未攻击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尽管这些行为很不道德且亦遭受公众观念的指责,但它们却只对作恶者们本人及其家庭或国家真正有害,而并不危及整个社会。”而基本情感则不然,它对社会关系重大,它产生于对他人遭受痛苦的同情,因此也产生于看见我们引起他人痛苦时对被伤害者痛苦感情的恐惧。这种情感被加罗法洛称为利他情感。他指出,“在今天,唯一对社会关系重大的情感就是那些被称作利他主义的情感。也就是说,尽管这种情感也可能间接地增加了我们自己的利益,但其直接目的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这种利他主义情感在不同的民族和同一民族的不同阶级中呈现出不同的发展层次,然而它们却无所不在,可能只有极少数原始部落除外。”
加罗法洛将这种利他主义的情感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仁慈感和正义感。
⑴仁慈感。加罗法洛认为,“迄今为止存在一种利他情感,这种情感在其发展的初级阶段是无所不在的,至少在所有高等人种和由原始人进化而来的人中是如此。这种情感至少以其消极形式表现为对我们同类的仁慈感或怜悯感。”这种仁慈感或怜悯感,是人们从爱自己孩子的本能发展而来的一种爱自己同类的情感。
仁慈感表现为不同的发展等级:直至引起他人身体痛苦的怜悯;制止引起道德痛苦的怜悯;促使帮助陷入困境的邻居的怜悯;从帮助他人中得到快乐的慈善、慷慨和博爱;其中前两种情感是消极的,它们能制止一些行为的发生;其它的情感则是积极的,它们能引起一些行为的发生。通过分析,加罗法洛提出,“以负面形式存在着一种为全人类拥有的(也可能一些例外)、基本的仁慈或怜悯情感。存在着那种使人避免任何与社会无益的残忍行为的情感。”
⑵正义感。加罗法洛认为,正义感是利他主义最有意义的形式,是自我利他本能中最突出的情感。这是一种更高级的利他情操,是以尊重属于他人的一切为特征。
一个社会平均的道德感不能包括正义感的所有层次,它仅包括某些处于较低水平的正义感。“在社会的道德感受到侵害之前,一些接近普遍的情感必然受到攻击,而我们所遇到的唯一属于这类的情感就是基本的正直,这种正直就在于对他人财产权的尊重。”
2.自然犯罪原理
加罗法洛在其《犯罪学》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自然犯罪(delittopositive,natural crime)的概念,并将它与法定犯罪(delitto legale,legalcrime)相区别。加罗法洛试图用一种科学的实证的方式、用多方面的科学知识对犯罪下一个科学的定义,使得同样的一种行为在同一时期的任何地方都可以得到同样的评价。于是,加洛法罗提出了自然犯罪的概念和定义。他相信,“自然犯罪”这个术语是指“那些文明社会都认为是犯罪并用刑罚手段进行镇压的行为。”每个民族都拥有一定量的道德本身,它们不是产生于个人的推理,而是由于个体的遗传。乔治·沃尔德认为,加罗法洛所说的自然犯罪,就是“违反了任何年龄的任何人都具有的两种基本的利他情操――正直情操和怜悯情操的犯罪行为。”自然犯本质恶劣,法定犯本质不一定恶劣。
3.犯罪行为的分类
加罗法洛认为认定犯罪的正确方法是分析情操,而不是分析事实。因为“犯罪实际上总是一种有害的行为,但是他同时也是一种损害了某种情操的行为,大家都把这些情操的称为人类的道德感”。而在加罗法洛看来,只有伤害利他情操的行为是具有决定性的非道德性。利他情操为人们所普遍具有,是以他人的利益为直接目的的情操,这种情操的应用可能间接地增加自己的利益。
加罗法洛不同意费尔巴哈的权利侵害说,认为犯罪不是对权利的侵害,而是对道德情感的侵害。根据犯罪基本都是使两种利他情感中的这种或那种情感受到伤害这一事实,加罗法洛将所有犯罪分为两大类:
第一.违反怜悯情操的犯罪。
⑴侵害人的生命和所有意在对人产生身体伤害的行为方式。
⑵立即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痛苦的客观行为。
⑶直接造成精神上伤害的行为。
第二.违反正直情操的犯罪。
⑴对财产的暴力侵犯,即抢劫,以及以某种能够威胁进行的敲诈,对他人财产的蓄意的侵犯等等。
⑵不包含暴力但是存在违反诚实情况的犯罪。
⑶以正式或是庄严形式所做的对个人的财产或是民事权利造成间接侵害的陈述或是纪载。
自然犯罪人理论
⒈犯罪人特征
加罗法洛认为,犯罪人是一种异常的人。自然犯罪人就是那些基本的利他情感没有得到适当发展的人。发现其道德感缺陷的原因以及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分类就成了加罗法洛对他所谓的真正的犯罪人进行研究的主要内容。
关于犯罪异常,加罗法洛将他从两个大的纬度出发进行了考量:
⑴犯罪人的人类学特征
加罗法洛引用了龙勃罗梭对犯罪人进行人类学研究,罗列了犯罪人所具有的异常的身体和生理的特征,特征不是恒定不变的,但是这些特征在犯罪人中出现的频率更高。就如加罗法洛而言,犯罪是一种非正常人,他因为缺少某些情感和厌恶感而区别于大部分的同时代的人和同胞,这种缺乏精神能力方面的某种独特的气质或是缺陷具有关联性,但是,就这种关联是不是为器质性的,关于这个命题,加罗法洛持一种怀疑的态度。
⑵犯罪人的观相学特征
在加罗法洛以及当时犯罪学研究氛围的影响下,加洛法罗也对犯罪人进行了观相学方面的研究。他发现:“如果我们不能确定犯罪是一种人类学类型的话,我们至少可以证实存在着三种观相学类型:①谋杀犯 ②暴力犯 ③盗窃犯”加罗法洛通过观相学角度研究犯罪人时指出:唯一可以明确断定的事情是,存在着将杀人犯与盗窃犯区分开来,将杀人犯、盗窃犯与暴力犯或冲动犯区别开来的相貌。
⑶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加罗法洛认为,犯罪人类学的资料不能充分的证实犯罪人与正常人之间的体质差异,而观相学观察的虽然有区别的存在,但是这种区别是不系统的并且带有严重的主观随意性,所以,加洛法罗便提出了心理或是道德异常,认为犯罪人是由心理异常(psychicanomaly)的人。这就是加罗法洛下的重要的结论:“无道德异常,就无自然犯罪”(no moral anomaly,no natural crime)。由此可以推论出,加洛法罗所说的心理异常中最主要的成分,就是道德异常。就像他自己所说的:在一个文明的社会中,犯罪人是一种异常的人,因为他们与他们同代人和同胞中的大部分是不同的……把注意力转向犯罪人的心理异常,而不管心理异常是否有生理异常的根源。
加洛法罗认为,犯罪的本能(cri-me instinct)或是道德异常不是疾病而是一种心理偏离(psychic vari-ation),他认为,对于精神疾病和道德异常来说外部的环境的影响有不同的效果:对精神病人而言,对外部的知觉引起了扩大的印象,这种印象又导致了与外部原因不相符的心理过程,精神病人的犯罪便产生了。缺乏道德的人则是由于扩大的自尊、过分的虚荣和极端的敏感性,这些特征在犯罪人中很常见。加罗法洛认为,真正的犯罪人的罪恶要远远的大于精神病人的罪恶,所以用死刑的刑事处罚形式将真正的犯罪人从社会中淘汰是合理的。
(四)犯罪人的心理异常的来源
加罗法洛认为,在真正犯罪人中“利他感受性”没有得到适当的发展,这种现象并不是由环境或经济因素造成的,而是有器质性基础的,因此这种心理异常是遗传而来的。他承认,环境因素在一些犯罪中可能起作用,但他强烈的感觉到,真正的犯罪人的本能中,存在着一种先天性的、遗传而来的,或者是在童年早期不知怎样获得的成分,这种成分变得无法与犯罪人的心理有机体相区分。
⒉犯罪人分类
他首先批评了龙勃罗梭和菲利的犯罪人分类没有科学基础,也缺乏同一性和准确性。因此,他根据真正犯罪人的道德低劣程度和性质,将他们分为四种类型:
⑴谋杀犯罪人或典型的犯罪人,即完全缺乏利他情操,把犯罪当成乐趣的犯罪人。这类犯罪人的道德异常最为严重,突出地表现为极端自私自利,缺乏任何仁慈或怜悯情操,丝毫没有正义感。
⑵.暴力犯罪人,即那些为了获得自我满足而从事杀人或身体暴力行为的人。
⑶.缺乏正直的犯罪人或不尊重别人财产的犯罪人,这主要是指盗窃犯罪人。加罗法洛认为,对这类犯罪人来说,社会因素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前面两类犯罪人。因为正直情操并不完全取决于个体本身,它是一种比较现代的获得性情操,教育对它有很大影响。
⑷.色情犯罪人,是指那些由于性冲动而犯罪的人和进行了侵犯一般贞操的犯罪的人。
社会防卫理论
加罗法落是社会防卫概念的最先倡导人,他认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阻止犯罪人重新犯罪,从而保卫社会,而不是改造或矫正犯罪人。在他看来,犯罪人身上的心理异常主要由遗传造成,因此教育效果是有限的。但并不意味着不能改变犯罪人的行为,外部条件的良好配合也可以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加罗法落并不从报应犯罪人和罪刑相适应出发,而是从预防社会将来可能受到的侵害出发,考虑刑罚问题。他将社会达尔文生物进化理论和斯宾塞的犯罪赔偿与释放理论相结合,论述了他的“淘汰”犯罪人理论,提出了社会淘汰犯罪人的3类方法:
⒈ 完全的淘汰方法。这是将犯罪人从社会环境中绝对淘汰,使犯罪人与社会失去联系的方法。即死刑;
⒉ 不完全的淘汰方法。包括长期监禁或终身监禁,流放、永久禁止从事某钟职业或剥夺某种民事或政治权利等;
⒊ 强制赔偿,适合于那些缺乏利他情操,特定情况下犯罪而又不能再犯的犯罪人。
‘柒’ 犯罪心理学要研究什么
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门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图及反应的学科,和犯罪人类学相关联。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于有关“是什么导致人犯罪”的问题,也包含人犯罪后的反应,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学家也可以作为证人,以帮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学亦有处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为。
研究范围:
1、生理基础研究
包括研究体型-性格与犯罪的关系,染色体变异-性格异常与犯罪的关系,内分泌失调-情绪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脑电图紊乱-意识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血型-人格类型与犯罪的关系等等。这方面的研究大量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
2、人格和人格变化
许多犯罪心理学家致力于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征和这种人格特征的由来。他们将犯罪者人格的各个方面与未犯罪者进行系统比较,从而试图确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征。研究犯罪者人格问题的犯罪心理学家普遍认为:人的犯罪心理发展到人格的改变,表明这个人的犯罪心理已经定型。要矫正这种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极其精细、复杂、长期的工作。所以,对罪犯的人格变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学上一个十分细微与深入的课题。
3、行为社会学习机制
有些犯罪心理学家在50年代流行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犯罪行为同其他一切社会行为一样,也是由学习而获得的。他们致力于提示或阐明个体产生犯罪行为社会学习机制,提出了多种犯罪行为的学习理论,如埃森克的条件性回避反应理论,萨瑟兰的不同接触理论(亦称为分化性联结理论),伯杰斯等人所提出的犯罪行为操作性学习理论,A.班图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费尔德曼的完整学习理论等。
4、对产生犯罪心理的社会性缺陷的研究
有些犯罪心理学家认为,犯罪心理的产生要源主要在于犯罪者的社会性缺陷。社会性缺陷不是个人所造成的,而是环境的产物。他们致力于研究造成社会性缺陷的环境因素,提出了种种形成犯罪者社会性缺陷的理论,例如美国的希利及其妻子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雷克利斯提出遏制理论;米德等人提出社会标定理论;米勒等人提出亚文化理论;塔克和昆尼等人提出冲突理论;科恩提出对抗理论;克洛瓦德和奥林提出不同机会理论等。
‘捌’ 如何系统地研究“犯_罪”
1、对犯罪心理的生理基础研究。包括研究体型-性格与犯罪的关系,染色体变异-性格异常与犯罪的关系,内分泌失调-情绪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脑电图紊乱-意识障碍与犯罪的关系,血型-人格类型与犯罪的关系等等。这方面的研究大量采用自然科学的方法和技术进行。美国犯罪心理学家提特斯说:“我们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有依靠生物学家、精神病学家、内分泌学家、脑电学家等的共同努力才能面目一新。”这位犯罪心理学家还指出:“社会应当承认,如果我们希望树立这样一种对待犯罪心理的态度,这种态度既有社会科学的根据,又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与当代最新的生理学、医学科学、心理学的成就相结合,那么我们的犯罪心理学就能以崭新的姿态,在20世纪末之前出现”。
2、对犯罪者人格和人格变化的研究。许多犯罪心理学家致力于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征和这种人格特生的由来。他们将犯罪者人格的各个方面与未犯罪者进行系统比较,从而试图确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征。他们所指的人格内容很广泛,如雷蒙认为:“人格即是个人的全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内驱力、情绪稳定性、态度、兴趣、气质、社会性和个人的仪表,以及他的一般社会效能”。“它是一个对环境起调节作用的心理体系”。研究犯罪者人格问题的犯罪心理学家普遍认为:人的犯罪心理发展到人格的改变,表明这个人的犯罪心理已经定型。要矫正这种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极其精细、复杂、长期的工作。所以,对罪犯的人格变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学上一个十分细微与深入的课题。日本犯罪心理学家出根淳还指出:“过去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只限于探讨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产生的——即是基于生理原因还是社会原因。所以,过去都集中于对犯罪心理的个人因素一社会因素的探索与讲座在犯罪人格论建立以后,犯罪心理学就出现了新的面貌。这样,就在犯罪者的人格问题的讨论中开阔了犯罪心理的具体研究途径。”
3、对犯罪行为社会学习机制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学家在50年代流行的行为主义心理学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犯罪行为同其他一切社会行为一样,也是由学习而获得的。他们致力于提示或阐明个体产生犯罪行煌 社会学习机制,提出了多种犯罪行为的学习理论,如埃森克的条件性回避反应理论,萨瑟兰的不同接触理论(亦称为分化性联结理论),伯杰斯等人所提出的犯罪行为操作性学习理论,A.班图拉的社会学习理论,费尔德曼的完整学习理论等。
4、对产生犯罪心理的社会性缺陷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学家认为,犯罪心理的产生要源主要在于犯罪者的社会性缺陷。社会性缺陷不是个人所造成的,而是环境的产物。他们致力于研究造成社会性缺陷的环境因素,提出了种种形成犯罪者社会性缺陷的理论,例如美国的希利及其妻子提出了情绪障碍理论;雷克利斯提出遏制理论;米德等人提出社会标定理论;米勒等人提出亚文化理论;塔克和昆尼等人提出冲突理论;科恩提出对抗理论;克洛瓦德和奥林提出不同机会理论等。
‘玖’ 用心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研究刑法前沿问题
经济学有一套以数量分析为特征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实证分析法、边际分析法、均衡分析法、静态分析法、比较静态分析法、动态分析法、长期与短期分析法、个量与总量分析法等。
一、实证分析法:
经济学中的实证分析法来自于哲学上的实证主义方法。实证分析是一种根据事实加以验证的陈述,而这种实证性的陈述则可以简化为某种能 根据经验数据加以证明的形式。在运用实证分析法来研究经济问题时,就是要提出用于解释事实的理论,并以此为根据作出预测。这也就是形成经济理论的过程。
二、边际分析法:
是利用边际概念对经济行为和经济变量进行数量分析的方法。所谓边际,就是额外或增加的意思,即所增加的下一个单位或最后一个单位。在经济学分析中,简单地说,边际是指对原有经济总量的每一次增加或减少。严格地说,边际是指自变量发生微小变动时,因变量的变动率。
三、均衡分析法:
均衡本来是物理学概念。引入经济学后均衡是指经济体系中各种相互对立或相互关联的力量在变动中处于相对平衡而不在变动的状态。对经济均衡的形成与变动条件的分析,叫做均衡分析法。分为局部均衡分析和一般均衡分析
局部均衡分析法,是在不考虑经济体系某一局部以外的因素的影响的条件下,分析这一局部本身所包含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中,均衡的形成与变动的方法。
一般均衡分析法,是相对与局部均衡分析法而言的。它是分析整个经济体系的各个市场、各种商品的供求同时达到均衡的条件与变化的方法。
四、静态分析法、比较静态分析法、动态分析法
是完全抽象掉时间因素和经济变动过程,在假定各种条件处于静止状态的情况下,分析经济现象的均衡状态的形成及其条件的方法。
比较静态分析法
是对个别经济现象的一次变动的前后,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均衡位置进行比较而撇开转变期间和变动过程本身的分析方法。
动态分析法
是考虑到时间因素,把经济现象的变化当作一个连续过程,对从原有的均衡过度到新的均衡的实际变化过程进行分析的方法。
心理学研究方法简介
作为一门实验科学,研究的方法在心理学的发展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现代心理学的各主要流派所形成的研究方法在历史上都有其特定的影响、作用和局限性。用客观的、发展的观点对心理学研究方法的演化过程进行回顾和比较,对于分析、评价和改进目前在心理学研究中所应用的各种方法和提高研究的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心理学家们正重新思考如何建构一个具有综合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预测力的心理学研究方法体系,在这方面应进一步引入现代科学的理论和概念。
美国心理学家查普林(James P. Chaplin)曾指出:“任何科学发现或概念的有效性取决于达到该发现或概念所采取的程序的有效性”。虽然这个定义只是特指操作主义而言的,但它的确坦诚地表述了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对科学发展,其中也包括了心理科学发展的重要性。从一定意义上说,科学的发展史在实质上就是科学方法论的演化史。所谓方法论是科学家在从事科学研究的过程中积累和形成的一种研究工作的模式,托马斯·库恩(T.S.Kuhn)称其为“范式”。因此,“科学技术每一次重大进展,几乎都伴随有研究方法的重要进展;反之研究方法的每次发展又总是使人类对自然规律普遍性的认识更深化一步。”科学的发展和体系的形成就是在新旧方法论的交替和进化中实现的,心理学及其研究方法的发展也同样如此。科学心理学自1879年诞生以来,一直是以实验科学作为其特征和标志的。因此,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在这一百多年中也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从而达到了目前这样的水平。由于研究的方法论指导对于心理科学的实践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因而很有必要对心理学的研究中有关方法论的问题进行回顾、比较和探讨。
一、心理学研究方法发展的几个主要阶段
科学心理学所沿用的研究方法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自我观察法——一种对经验的主观主义研究方法;
2.实用主义是机能主义心理学的方法论思想;
3.以操作主义和实证主义为方法论基础的行为主义心理学;
4.格式塔心理学的研究方法——现象学和场论
5.以信息论作为主要方法论的现代认知心理学;
6.以整体论作为主要方法论指导的人本主义心理学。
二、当前心理学研究方法的现状与问题
纵观心理学的发展历程,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与指导思想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演化。从研究的对象来看,从意识到行为,又回到了意识,似乎转了个大圈子。但是,通过这一循环过程,研究的方法论思想发生了质的飞跃。冯特的自我观察报告和现代认知心理学有关表象研究的心理操作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冯特的结构主义心理学所确定的研究对象并没有错,但局限于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没有适当的手段去研究人的内在心理活动过程,只能依赖被试的自我观察这种原始的方法,显然缺乏科学的依据,效果也不可能理想。行为主义心理学作为一个学派已经成为历史,但它给心理科学留下的一大笔财富,即它的研究方法、仪器、测量手段等,今天的心理学家们还有不少人在使用着,行为主义的大量研究成果仍是我们教科书里广泛引用的内容。现代认知心理学的研究领域主要是在心理过程的方面;而有关个性心理和个体心理与发展的研究则是人本主义心理学的王国。从这个发展历史的进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心理学的研究方法是建立在一定的哲学思想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基础之上的。纵然有良好的愿望和确定的目标,如果缺少有效的科学技术手段,仍然是“欲速则不达”。但即使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和发展研究的技术手段,若不能及时修正和调整研究的目标、对象和范围,甚至在指导思想上“以偏盖全”、“以点代面”的话,行为主义心理学就是一个前车之鉴。
时至今日,心理学的学派之争已基本结束。心理学对基本的感觉研究似乎已经有了较一致的结论:有关知觉的研究正在向更深的层次发展;而记忆和思维的研究则侧重于对信息加工过程的探索;至于对创造性思维的研究发展看来困难更多一些,正在寻找更有效的测量和评价方法;情绪心理学在几个不同的层次上进行着研究,从认知、生理、发展和社会等不同的角度以各自的特定方法和手段去解开人类情绪这个复杂之迷。关于动机和意志的研究,似乎仍然为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赫尔的驱动递减论、勒温的场论、麦克米兰的成就动机论、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和海德、凯利以及维纳的归因理论等主要流派所占领。但以马斯洛为首的人本主义心理学则更加强调了对人性、人的价值与人的潜能的研究,并力争解决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问题。马斯洛特别强调了整体分析的重要性,提出了反复研究法,即以整体观为前提,通过实验来理解各有关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他还特别重视对个体的研究,认为一般规律不能直接推论个体的特点,而由个体的研究却可以概括出一般的规律。一般规律只能帮助我们去理解个体,但解决个别的问题仍需要用个案法的整体分析手段。
由此可见,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就目前来说仍尚未达到一致的认识,各个发展阶段、不同研究领域中所产生的各种方法论及其研究方法和技术共存于当今的心理学研究之中。即使在同一个研究领域中,由不同方法论所指导的各种研究方法也常常同时并存。首先应该说,这是一种好现象,也是心理学发展到今天的必然结果。在对待心理学的研究方法问题上,就像对待任何科学一样,不应该也不可能用单一的研究模式去人为地强制性地统一所有的研究工作,心理学的研究尤其需要如此。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实在是一种最复杂的现象,它有着许多不同的水平、层次、方面和相互作用的关系。对于这样一个复杂的现象,我们的研究决不能简单地以某一种方法去处理。但也不应该用“随心所欲”的态度去对待。那末,怎样才能寻找到一种在当前可以为我们所共同接受、理解并更加有效地运用到心理学研究中去的新方法论呢?这就是当前心理学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在心理学的研究发展过程中建构新的方法论
无论是否意识到,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总是在研究者一定的方法论思想指导下进行的,心理学的研究同样也不例外。方法论的指导作用是如此的重要,它决定了我们的研究目的和达到这一目的所需手段的选择。并非任何研究目的都可以找到研究的手段。当技术还不能提供必要的手段时,原有的目的就必须考虑加以重新选择,寻找某些子目标以现阶段可实行的手段先予以解决,然后再对总的目标进行系统的、整体的、辩证的研究、分析和归纳。心理学研究方法的演化史已经给我们上了一课。鉴于心理学的历史经验,心理学家们已经在探索一些新的研究方法。例如,朱智贤等人曾提出过心理学研究方法的构想。在其有关心理学研究方法的体系中,包括三个组成部分:1.心理学研究的哲学方法论;2.心理学研究的一般科学方法论;3.心理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和技术。研究心理现象,首先要对人的心理有一个基本的观点,这就是心理学研究的哲学方法论所要解决的问题。科学的哲学方法论并不能替代具体的研究工作,但是任何具体的研究工作是不可能摆脱一定的哲学方法论的指导和制约。心理学的发展历史已经告诉我们,过去的许多学派,虽然曾经取得过令人瞩目的成就并产生过巨大的影响,但都由于他们在哲学方法论上的局限性和片面性而在其后为新的理论和方法论所取代。特别是在当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手段时,就更有必要对我们原来习以为常的传统的指导思想进行周密的反思,修正原有理论的错误,弥补不足和空白,才能使研究工作不至于重犯类似行为主义的错误。同时,也能使科学研究的哲学方法论得到不断的丰富和发展。
有了正确的科学研究哲学方法论的指导,还需要形成心理学的一般科学方法论。这个问题的解决取决于科学发展的水平并受到研究工作可能具备和达到的条件的制约。在经历了科学研究的微观阶段(主要是分析的研究)之后,科学的发展已经出现了向宏观阶段(主要是综合的研究)认识的趋势。有关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论的思想和理论,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贝塔朗菲的系统论、香农的信息论和维纳的控制论,即所谓的“老三论”。
而在此之后又出现了所谓“新三论”:普利高津的耗散结构论、哈肯的协同理论和托姆的突变理论。所有这些理论都为现代科学的一般方法论提供了有力的思想。虽然这些理论并非出自心理学,但对心理学的研究工作同样具有深刻的意义和指导作用。而且,正是由于心理学派系林立、众说纷纭的状况,就更需要用像系统论那样的思想方法来描述和解释人的心理这个本身就具有客观系统性的研究对象。正如哲学方法论不能代替科学的具体研究那样,这些科学研究的一般方法论的思想和理论并不能代替心理学的一般方法论指导。心理学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需要建构符合心理学科学发展的一套具有一般指导意义的理论体系和方法论体系。
最后是有关心理学研究的具体方法与技术问题。可以说,心理学现在已经涉及到人类活动的几乎每一个领域,因此在具体研究的方法上和技术上必定有相当大的差异和跨度。具体的方法是与具体的研究问题相联系的。我们略微了解一下就可以看到,心理学在各个不同的领域中几乎运用了所有各种科学研究的具体方法,其中包括了物理的、生物的、药理的、临床的、数学的方法;心理学本身又有实验的、准实验的、非实验的、思辨推论的各种各样的方法。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特点和长处,但又同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复杂的、多层次、多元化和动态的;同时又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我们不仅需要在某个局部问题上对各种心理现象进行深入细致的、微观的分析研究;而且更需要整体的、系统的和动态的思想理论与研究方法,归纳和综合各种心理现象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心理学的理论和学说不能仅仅停留在一种描述性的初级水平阶段,而应该是可操作的、有预测力并有控制力的。这样才能使心理学成为一门既有自己较完整、较一致的理论,包括研究方法的体系;又是“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过程中都能运用科学的方法论去解决问题”,具有更为广泛实际应用价值、作用和效果更为显着的现代科学。
儿童心理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观察法、实验法等。
观察法,就是有目的、有计划地观察儿童在一般生活条件下言语和行为的变化,并且根据观察的结果判断儿童心理发展的特征和规律的一种方法。
实验也是一种观察,只不过是一种有控制的观察,即有计划地控制各种条件,在各种条件中,特别引起或改变某一条件,来研究儿童心理特征的变化。常用的实验法有自然实验、教育心理实验和实验室实验。
除了观察和实验两种主要方法以外,还同时运用其他一些辅助的方法,其中最常用的是谈话法、问卷法和作品分析法。
谈话法是通过谈话来了解儿童心理活动的一种方法。因为言语是人的心理活动的最重要外部表现之一。采用这一方法的时候,首先应当根据研究的目的和谈话对象的特点拟订谈话的话题和内容;谈话的话题和内容要求是儿童能够回答和乐于回答,并能从中分析出他的心理活动的;跟儿童进行谈话的时候,必须随机应变,随时提出足以了解有关儿童心理状态的具有灵活性而又恰当的问题;谈话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由研究者本人或共同工作者作详细的记录,如能用录音机记录,则更为方便、可靠。
问卷法是用书面问题表让儿童填写,从而了解儿童心理的一种方法,如小学生阅读兴趣的调查或中学生理想的调查等等。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比较简单易行,且同时可以研究很多儿童。但缺点也比较多,儿童的回答往往不能代表真正的心理状态;且仅仅依靠书面回答来判断儿童心理发展情况,常常是不可靠的。
作品分析法是通过对儿童作品的分析来了解儿童心理活动的一种方法。儿童的作品很多,如日记、作文、绘画、各种作业、工艺制作等等。通过这些作品,可以分析儿童某一方面的心理活动。如通过作文、日记,可以分析儿童思维和言语的发展,也可以分析儿童的兴趣和理想的发展。
进行儿童心理学的研究,经常不是单独地采用一种方法,而是根据研究的需要采取综合的方法;或者以某种方法为主,以其他方法为辅;或者交错运用几种方法。例如,儿童心理学上常常采用的追踪研究,就是以长期观察法(日记法、传记法)为主,而以其他方法为辅。又如,在个案研究中,可能是观察、问卷、谈话或访问教师或家长、作品分析、鉴定材料分析、教育心理实验等各种方法互相配合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