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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础研究方法

发布时间:2022-05-27 09:00:07

① 《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对机制环境有何规定

《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要求优化基础研究发展机制和环境:

1、加强基础研究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加强统筹规划,集中资源要素,瞄准世界科技发展前沿,突出原始创新。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下,成立基础研究战略咨询委员会,研判基础研究发展趋势,开展基础研究战略咨询,提出我国基础研究重大需求和工作部署建议。强化中央和地方、中央部门间协调,推进军民基础研究融合发展。结合国际一流科研机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推进基础研究科教融合。

4、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在重视原创性、颠覆性发明创造的基础上,大力推进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现代农业、资源环境等重点领域应用技术创新,通过应用研究衔接原始创新与产业化。创新体制机制,推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对接融通,促进科研院所、高校、企业、创客等各类创新主体协作融通,把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等打造成为融通创新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企业特别是转制科研院所在产学研深度融合中的作用,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程化,吸引国内外资金、技术,提升产业竞争力。适应互联网时代创新活动开源开放的新趋势,创新基础研究组织形式,探索开展基础研究众包众筹,举办多种形式的创新挑战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集群思、汇众智、解难题的众创空间。

5、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加强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和科学数据管理,统筹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规划布局,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国家种质资源库、人类遗传资源和实验材料库(馆)建设,促进国防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面向重要基础科学问题和重大战略需求,加强基础性、公益性的自然本底数据、种质、标本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收集。完善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推动更多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学数据和仪器设备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强化新购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机制和后补助机制。发挥创新券在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方面的作用,强化法人单位开放共享的主体责任和义务。

6、建立完善符合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机制。开展基础研究差别化评价试点,针对不同高校、科研院所实行分类评价,制定相应标准和程序,完善以创新质量和学术贡献为核心的评价机制。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主要评价研究的原创性和学术贡献,探索长周期评价和国际同行评价;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主要评价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效能,加强过程评估,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创新效率。支持高校与科研院所自主布局基础研究,扩大高校与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健全完善科技奖励等激励机制,提升科研人员荣誉感;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挑战未知。

7、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坚持科学监督与诚信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指导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完善学术管理制度,对科研人员学术成长轨迹和学术水平进行跟踪评价,对重要学术成果发表加强审核和学术把关。抓紧制定对科研不端行为“零容忍”、树立正确科研评价导向的规定,加大对科研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夯实我国科研诚信基础。

8、推动科学普及,弘扬科学精神和创新文化。充分发挥基础研究对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创新文化的重要作用,鼓励科学家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知识。推动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基地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

② 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纳入什么必考范围

《法理学》课程的性质和设置目的1.《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它是对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内容和法律范畴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探索其精神实质。法理学是对刑法专业、民商法专业、刑事侦查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法学专业共同开设的基础理论课程,它不是研究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或某项法律规则的具体问题,而是关注对各个部门法学具有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的指导意义的法律基础内容。《法理学》课程在培养和帮助所有的法学本科生的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过程中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2.由于《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入门课程,一般安排在四年制法学本科的第一学年。但是《法理学》课程涉及到法学基本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以涵盖法学学科的所有内容。根据大一新生的具体状况,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传授。因此,《法理学》课程的目标是:一年级法学本科生经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能够掌握《法理学》中最一般的理论知识,在三年级时,掌握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职业的法律素质,并能够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社会法律现象。3、《法理学》和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关系:本课程与《宪法》、《法律制度史》等法学专业基础课程同时开设,是学习各个部门法学课程的前提和基础。导论法理学概述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理学学科的基本情况,内容涉及到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原则区别、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等。重点把握: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它以整个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的共同性问题和共同性规律作为研究对象。法理学是适应法学自身发展需要和社会革命需要而产生的。在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先后出现了两种不同类型的法理学,即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法理学处于"基础理论学科"的地位,它与其他法学学科之间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第一节法理学的概念一法理学学科名称的演变法理学是法学理论学科,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称为"法哲学"或"法理学"。在旧中国,被称为做"法学通论"或"法理学"。在20世纪50年代,根据前苏联的理论模式,被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国家和法权理论"或"国家和法律理论"。1980年,北京大学的陈守一主编了《法学基础理论》教材,从此,"法学基础理论"就作为学科名称。目前,我国出版教材大都采用了"法理学"的名称。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1、法学就是以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社会法律现象包括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等;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还包括法律的产生、发展变化、消亡的规律。2、法理学是法学领域的基础性学科,是宏伟的法学大厦的基石,它是以整个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的。法理学重点研究对象应该是法律本体论、法律发展论、法律价值论及作用论、法律运行论和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等内容。第二节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一法理学的产生1、法学产生的两个条件:第一,立法发展到复杂和广泛的程度,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律资料有了一定的积累;第二,社会上出现了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他们对法律现象进行专门的研究,从而形成一个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2、作为独立的法学学科的法理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的产物。近代以来,先后出现了资产阶级法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它们的产生是法学自身的发展需要和社会革命的需要共同促成的。二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发展轨迹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19世纪初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是功利主义法学派和分析主义法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法学派;二次大战以来,占主导地位的是社会法学派、新分析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理论变革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是法理学史上的深刻变革,主要表现在:1、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物质制约性。2、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学地揭示了法律阶级性。3、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学地揭示了法律历史性第三节法理学的地位一法理学与其他法学分支学科之间的关系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各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的法学体系由六个部门所组成。(1)理论法学;(2)法律史学;(3)国内法学;(4)外国法学;(5)国际法学;(6)法学边缘学科。二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1、学习和研究法理学有助于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法律世界观;有助于增强全民的民主和法治观念;也可以为学习和研究其他法学学科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并为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第四节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一法理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法理学的科学方法论基础。法理学还有其自身的研究方法,主要有: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查的方法;3、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4、系统研究的方法。二法理学的研究思路法理学要走向繁荣和发展,必须遵循以下研究思路:1、坚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相结合;2、密切关注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制实践;3、大胆借鉴西方法理学中的合理成分。考核要求一法理学的概念1、识记:(1)法理学学科名称的演变;(2)法学。2、领会:(1)法学的研究对象;(2)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二法理学的产生和发展1、识记:(1)法学产生的条件;(2)法理学产生的条件。2、领会:概括地了解资产阶级法理学发展过程中各个法学流派的代表人物和基本观点。3、应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和资产阶级法理学有哪些原则区别。三法理学的地位1、识记:(1)法学体系;(2)法学体系的划分2、领会:学习法理学对所有法律专业学生的有什么重要意义。3、应用:结合实际说明法理学课程对法律职业者和法律实践的特殊意义。四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1、识记: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法学自身的方法论的相互关系。2、领会:社会调查的方法;历史考查的方法;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系统研究的方法。3、应用:在我国,繁荣和发展法理学,必须遵循哪些研究思路。第一章法律概念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要理解法律概念、法律特征和法律本质等基本内容。重点把握:法律特征,指法律在现象上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显着特点,包括法律国家创制性、特殊规范性、普遍适用性和国家强制性。法律本质,指法律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它分为三个层次:法律的国家意志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法律概念,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在本质上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本章是重点章。第一节法律特征一法和法律的词义广义的法律是抽象意义的,是指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狭义的法律是具体意义上的,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其他法律。二法律基本特征法律基本特征表现为法律在现象上所具有的四个独特属性:1、国家创制性。制定和认可是创制法律的两种途径。制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被称为成文法。认可是指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被称为不成文法。2、特殊规范性。法律规范有自己特殊的逻辑结构,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实现调整社会关系。3、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一国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4、国家强制性。法律的国家强制力是指一定的阶级为了一定的统治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它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来运用。第二节法律本质一法律本质的概念法律现象是法律的外部联系,是法律本质的外部表现,它是表面的、浅层的、相对易变的,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的。法律本质是法律的内在联系,是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根本属性,隐藏于法律现象的背后,是法律内在的、深刻的属性,是相对稳定的,人们只有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二法的本质的层次论分析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律本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次的属性:1、国家意志性。从初级本质上看,法律有国家意志性,即法律是国家意志的表现。2、阶级性。从二级本质上看,法律有阶级性,即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物质制约性。从终极本质上看,法律有物质制约性,即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律本质是由三个层次的属性所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律物质制约性表明法在社会结构中处于上层建筑领域;法律阶级性表明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国家意志性表明法律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在认识法律本质时,必须始终把握住法律本质的多层次性。考核要求一法律特征1、识记:(1)狭义的法律;(2)国家制定和认可;(3)法律普遍适用性。2、领会:法律的基本特征。二法律本质1、识记:(1)法律现象;(2)法律本质。2、领会:法律本质的三个层次3、应用:(1)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2)法律的物质制约性和法律的相对独立性的关系。第二章法律要素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主要了解西方法学界关于法律要素的代表性学说,分别是: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哈特的"法律规则说"、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说"、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说"。重点把握:法律有三大要素,法律规则是指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法律三种要素都发挥着各自独特的功能。第一节西方法学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说法律要素是指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从而构成完整的法律系统的各种元素。西方法学家关于法律要素的主要观点有,英国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英国哈特的"法律规则说";美国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说";美国德沃金的"规则、原则、政策说"。第二节法律的构成要素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它是构成法律的最基本、最主要的要素。法律原则是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它是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之一。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它也是法律不可缺少的要素之一。考核要求一西方法学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说1、识记:(1)法律要素;(2)法律命令说;(3)法律规则说。2、领会:德沃金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二法律的构成要素1、识记:(1)法律规则;(2)法律原则;(3)法律概念的种类。2、领会:(1)法律规则的功能;(2)法律原则的分类;(3)法律原则的作用第三章法律作用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作用的含义和分类。重点把握: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包括指引作用、预测作用、评价作用、保护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六个方面。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个方面。在认识法律作用时,要注意的两个方面:一是法律作用的两重性,法律作用客观上存在着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二是法律作用的有限性,法律作用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个客观的限度。本章是重点章。第一节法律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一法律作用的分类法律作用有两个层次:一是法律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二是法律社会作用,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二法律规范作用法律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一般认为,规范作用可概括为指引、预测、评价、保护、强制和教育六个方面。三法律社会作用法律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一般认为,社会作用包括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两个方面。第二节正确认识法律作用一法律作用的两重性法律作用具有两重性,它有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之分。法律作用的两重性在任何社会中都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在什么社会,当法律符合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时,其作用就是积极的;反之,其作用就是消极的。二法律作用的限度法律在调整人的行为和规范社会关系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这种作用的发挥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律作用也不是万能的。法律作用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只能调整人的外部行为,不能调整人的思想活动。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一部分行为,不能调整人的全部行为。3、法律有其固有的不周延性,不可能对人们千姿百态的行为作出详尽的规定。4、法律不可能平等地保护每一种利益。5、法律追求形式的合理性,有可能因此而牺牲实质的合理性。6、法律作用的正常发挥需要一定的辅助条件。考核要求一、法律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1、识记:(1)法律规范作用;(2)法律社会作用;(3)强制作用的对象2、领会:(1)规范作用的种类;(2)阶级统治作用的表现;(3)社会管理作用的表现。3、应用:法律规范作用与法律社会作用的关系。二、法律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1、识记:(1)法律积极作用;(2)法律消极作用。2、领会:(1)法律消极作用的根源;(2)法律弊端的表现3、应用:结合社会主义法制的实践分析法律作用不是无限的。第四章法律价值学习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法律价值是在法律历史进程中,始终受到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不同国家、不同年代及不同学派,关于什么是法律价值概念都有各自的不同理解,但是法律作为客体如何来满足人们的需要却是共同关注的核心问题。法律所表现出来的秩序、自由、正义等价值都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点把握:法律价值的概念,法律价值的内在要求和法律价值体系。法律秩序价值及法律与秩序的关系。法律自由价值及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法律正义价值及法律与正义的关系。第一节法律价值概述一法律价值的概念法律价值是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凡是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法律价值的内涵可以从三方面概括:一是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促进哪些价值的实现;二是在各种价值产生冲突和矛盾时,法律作为评判标准能对各种价值进行评价和取舍;三是法律自身所体现的价值,法律总是和民主、自由和平等相联系。二法律价值的内在要求1、法律价值是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2、法律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3、法律价值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4、法律价值是目的性价值与手段性价值的统一。三法律价值体系法律价值体系是指在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的制约下,由法律若干价值所构成的价值系统或价值整体。它作为与一定社会生产方式相对应的,体现一定的法律精神,是贯彻在整个法律运行的过程中,主导和制约着人们各种法律意识和法律活动。第二节法律与秩序一秩序的概述社会秩序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交往过程中长期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模式、结构和状态。法律能建立秩序,因为秩序是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是统一的和合乎规则的。法律建立秩序的途径有:一、为人们树立统一的行为准则,对人的行为以指导,使之减少冲突和混乱;二、协调人们之间的关系,解决人们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纠正越轨行为,惩治犯罪;三、规范和约束权力,防止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和实行专制统治。二法律秩序价值的实现法律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指一个国家根据法律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之间有条不紊的状态。法律秩序价值主要通过以下几方面加以实现:一、法律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二、法律维护国家权力的运行秩序;三、法律维护社会经济发展秩序;四、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三社会改革中的法律秩序社会改革与法律秩序的关系十分密切。两者关系是:社会改革需要法律秩序;社会改革促进法律秩序。第三节法律与自由一自由的概述自由有两种意义,第一种意义上的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称为"消极自由",特点是以不受社会干预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第二种意义上的自由指主体具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为的能力,称为"积极自由",特点是常常以社会干预(帮助)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自由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自由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识,只有认识了客观规律后,人们才能利用和驾驭客观规律,其选择自由的范围也就越大。另一方面,自由要以对客观必然性的认同为条件,认识了必然性之后,必须还要有按必然性的要求去行动,才能实现意志的自由。二法律自由价值法律上的自由就是对自由的设定和保障,自由总是表现在法律规定上。法律设定自由的范围、内容,是由社会制度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决定的。从法律的角度看,个人依法享有种种自由,但负有不得妨害社会和他人权利和自由的义务。法律应该体现自由,法律作为规定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提供了调整人们行为和进行社会合作的基本框架,确定了人们开展活动、进行交往的基本社会结构,从而为实现自由提供了模式。自由的实现取决于法律实施,公民的自由是以法律形式存在的,但法律并不是公民自由权的自动保障,公民自由权必须在实际的权利行使中体现出来,即需要通过在社会生活中将法律权利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来实现。第四节法律与正义一什么是正义正义是人类社会普遍认为的崇高的价值,是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活动、思想和制度等。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正义观。衡量正义的客观标准是这种正义的观点、行为、思想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是否满足社会中绝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需要。正义最低的内容是,正义要求分配社会利益和承担社会义务不是任意的,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正义的普遍性是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平等的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分配社会利益和义务者要保持一定的中立。二正义的分类根据正义涉及的不同领域的标准,可以把正义可分为制度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制度正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具体是指社会财富、资源、责任、义务分配是否公平和正当。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制度的公正一致的执行,它不管法律制度本身是否符合正义,它强调法律制度始终如一的实现。程序正义指为了保证实现制度正义和形式正义的具体步骤和方法,制定正义的法律,应有公正的立法程序,同样,保证司法公正,也要有公正的司法程序。三法律与正义法律与正义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正义对法律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正义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作为区别法律良恶的标准,始终是法律进化的精神动力。同时,法律也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正义的最低要求是限制任意使用暴力。法律运用国家强制性,保护社会主体的合法利益,通过裁决纠纷,惩治非正义的违法行为,以实现社会正义。

③ 基础研究是什么

基础研究一般指基础科学研究。基础科学研究(基础研究)是指认识自然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获取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的研究活动,20世纪初爱因斯坦等所做的“基础研究”推动了20世纪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加强基础研究是提高我国原始性创新能力、积累智力资本的重要途径,是跻身世界科技强国的必要条件,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根本动力和源泉。完善学科布局,培育和支持新兴交叉学科,在若干科学前沿领域实现重点突破,解决一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基础研究队伍,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2020年跻身世界科学强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基本定义
基础研究:指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

基本特点
基础研究的特点是:

—— 以认识现象、发现和开拓新的知识领域为目的,即通过实验分析或理论性研究对事物的物性、结构和各种关系进行分析,加深对客观事物的认识,解释现象的本质,揭示物质运动的规律,或者提出和验证各种设想、理论或定律。

—— 没有任何特定的应用或使用目的,在进行研究时对其成果看不出、说不清有什么用处,或虽肯定会有用途但并不确知达到应用目的的技术途径和方法。

—— 一般由科学家承担,他们在确定研究专题以及安排工作上有很大程度的自由。

—— 研究结果通常具有一般的或普遍的正确性,成果常表现为一般的原则、理论或规律并以论文的形式在科学期刊上发表或学术会议上交流。 因此,当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对现象的更充分的认识,和(或)当其目的是为了发现新的科学研究领域,而不考虑其直接的应用时,即视为基础研究。

基础研究又可分为纯基础研究和定向基础研究。

④ 加强基础理论研究 提高国土资源工作水平

资源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资源环境问题是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问题。资源环境工作支撑各行各业,影响千秋万代。在生态文明新时代,要以资源环境的理论创新推动资源环境管理的制度创新、政策创新。以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人类社会进入生态文明时代

(一)生态文明是人类文明进程的新阶段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标志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从专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建设,进步到尊重自然、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同发展的生态文明时代。

文明是人类这一智能生物主体以自然资源环境为对象,在不断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矛盾的过程中发展和创造的物质成果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从认识自然、依从自然的蒙昧状态,逐步发展为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自主创造状态,再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状态的不断发展进步的进程。

以生产力水平为标志,人类文明进程迄今已经历了渔猎文明、农耕文明和工业文明三个时期。尽管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文明进程不同,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全球化的趋势出现,人类文明开始逐渐融合、趋同。人类文明的发展促进生产力发展,同时带来了生态环境问题。自然环境的整体性决定了生态环境问题的全球性,这使得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共同面临着环境问题的巨大压力,共同面临着生态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挑战,因而转变发展方式、缓和人地矛盾成为人类共同的诉求。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首次提出“可持续发展”一词,到1992年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大会上《21世纪议程》中正式提出可持续发展理念,标志着人类文明一个新时代一生态文明时代的来临。

生态文明时代提出的环境与发展问题,需要从哲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提出新的阐释。

(二)生态文明的时代特征

文明的发生发展是以人地关系的变化为主线。渔猎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时代是用主客二分的思维框架解决人与自然的伦理问题,人与自然的关系两极化。

由于人类具有智能这一特性,使其具备了缔造文明的能力,也使其在人地关系中成为主宰,而将自然作为被动的客体。自然作为人类文明的基石,却失去其自身存在与发展的独立性、自我性。自然家园毁灭,人类文明焉附?生态文明时代,人类更加尊重自然本身固有的存在与发展规律,视自然万物与人平等、共生、共同发展,改变以人类自我为中心的思维与行为方式,把自然视作在生态系统中与人类平等的主体,而不仅仅是劳动对象。因而生态文明时代的发展方式,是建立在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环境平等、共生、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文明形态不仅表现在人类社会的物质、精神、制度成果上,也表现在自然资源环境的存在与发展状态上。这种把生态持续发展视作与人类社会持续发展同等重要,并在人类文明建设中推动生态持续发展的文明,称之为生态文明。因此生态文明建设要以自然资源环境为基础,以科学技术为手段,在以自然资源环境为对象创造和享受社会财富的同时,促进自然资源环境的循环、更新、稳定、持续发展,形成共生、包容、协调、统一的人地关系。这不仅仅是认识上的进步,更意味着行为方式的全面改变,是人类文明进程的历史必然。

二、生态文明时代资源环境价值问题

(一)生态文明时代对传统资源环境价值理论的挑战

一般意义上的价值,是指自然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即使用价值,是物的自然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劳动,是商品的基本属性之一,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产品的社会联系的反映,是为解决商品交换标准而提出的概念和界定的计量工具。劳动价值论以生产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格,而效用价值论则以补偿消耗等量资源的平均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格。无论劳动价值论抑或效用价值论,都基于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二重性,都是以人类社会活动为出发点,以人类的主观视角来探讨和判断人类生产活动的对象或产物有没有价值、价值的大小,而对资源环境的价值也出于资源环境是否参与到人类社会生产活动过程中,是否经过人类劳动,是否对人类有用来判断。

在生态文明时代,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传统理论提出两个挑战,其一是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劳动和劳动创造价值的范畴及其作用问题的修正和质疑;其二是对于有些自然物质以及环境,因为没有参与社会劳动,没有在商品交换中体现出实体性,导致部分价值(使用价值,未进入计价、交换)的缺失,造成的恶果是对资源环境的无节制使用却没有相应补偿,导致资源环境的恶化与破坏。

理论的缺陷和实践的需求需要资源环境价值理论的创新。劳动价值论以劳动决定价值立论,效用价值论以物质满足人类需求的程度决定价值立论。生态文明时代的资源环境价值理论应是以人地和谐为出发点,以资源环境对自然生态系统、社会生态系统具有使用价值为立论基础,通过寻求发展与保护的价值平衡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论。

(二)资源环境的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

自然生态系统的各种物质、能量及其所处环境,有些需要通过人类劳动,有些根本不需要经过人类劳动,都能够被人类利用,只要能够被人类利用,就具有使用价值。资源环境不仅对于人类具有使用价值,对于自然生态系统也具有使用价值,这是创新资源环境价值理论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脚点。生态文明时代,资源环境价值不再仅仅体现为人类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计量工具,还体现为人类健康生存的基本环境质量保证,以及维持自然生态系统自身平衡与发展的功能。按其保障发展与保护生态的功效不同,资源环境价值可以区分为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

1.资源环境的生态价值

生态是自然系统存在的形式和运动的状态。自然生态系统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主体,依靠自身的组织机制,通过空气、水、阳光、土壤、生物等生态要素的运动,完成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过程,维持其平衡发展。这一过程无需人类劳动的参与,依靠自然本身的机制实现,创造价值的“劳动者”是自然生态系统本身。这种自然物质生产没有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生产力价值,但却有着维持自然生态系统平衡和发展的生态价值。

生态价值的实现是保证人类拥有充足的资源、良好的环境的前提条件,是社会物质生产的基础,为人类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与生存需要的“维生价值”。

2.资源环境的生产力价值

生产力是人类利用资源环境的社会生产活动中形成和发展的。当资源环境进入社会生态系统,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要素(生产资料与劳动对象),经社会物质生产过程的加工,最终形成人类社会文明的物质财富基础,其效用或价值体现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资源基础与环境条件。资源环境这种相对于社会系统、相对于人类生产劳动的使用价值,称之为生产力价值。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的程度,促进了资源环境生产力价值的实现,资源环境生产力价值实现的过程正是文明进步的过程。

(三)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的对立统一

资源环境具有相对于自然和人类的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首先具有生态价值,生态价值对于自然和人类都有意义。其次是对人类具有生产力价值,生产力价值依附于生态价值存在,二者对立统一于资源环境。

在文明发展的不同阶段,人地观的不同,产生了不同的资源环境价值观。文明发展对资源环境的诉求不同,资源环境价值的实现存在差异。文明早期,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有限,自然为中心的人地观使人们对自然充满敬畏,以被动依赖为主,生产力水平最为低下,只能靠石器、动物骨角、树枝等简易工具,直接利用自然物质为生活资料,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微弱,生态价值得以保全。农业文明时期,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人类对自然的认识也不断加深。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人类开始从被动依赖到主动开发利用资源环境,社会物质生产表现为利用畜力、水力发展农业、畜牧业,人类中心主义思想逐渐形成。在这个阶段资源环境的生态价值与生产价值此消彼长,物质财富不断增长的同时开始出现一定程度的生态环境问题。以蒸汽机、电动机、微电子技术为标志的三次技术革命,把人类带入工业文明时代,在不到二百年的时间内,社会物质财富迅速积累,人口迅速膨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使得人类对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资源环境的生产力价值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实现,而伴随出现的土地退化、水资源短缺、森林锐减、大气污染、温室效应等一系列的资源环境问题,生态价值严重损毁。

资源环境的双重价值在文明发展过程中互为消长。人类中心的人地观导致了资源环境价值实现的逆转,生产力价值逐渐扩大,而生态价值日渐被侵蚀和忽略。生产力的进步实现了资源环境生产力价值最大化,却使得生态价值大大降低,自然生态环境日渐恶化,发展将不可持续。要形成协调可持续的人地关系、发展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需要合理处置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的矛盾。只有在合理平衡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人类要在生态价值实现的过程中生存,更要在生产力价值的实现过程中寻求发展,发展是为了人类生存得更好。若生态受到破坏,生存质量无从谈起,发展亦无从谈起。因此文明发展在实现资源环境生产力价值的同时,更要确保生态价值的实现,这是生态文明时代资源环境价值理论的实质。

三、资源环境价值理论在国土资源工作中的应用

(一)新时期国土资源工作目标定位

在生态文明时代,国土资源工作关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战略性、全局性的问题。国土资源工作要实现保障和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服务于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服务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经济、人口与资源相协调,使人们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

在时代进程推动与我国现实形势下,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目标定位,通过科学配置资源,实现保护生态与保障发展的平衡,以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

(二)以生态价值和生产力价值平衡理论协调双保矛盾

要保障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先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但同时也不能因保护而制约发展。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是一对矛盾,矛盾的解决要通过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平衡来实现。

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能量是有限的,其循环更新也是有其自身规律和在一定前提条件下完成的,因此其能维持发展的总量也是有限度的,发展的速度必须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循环更新周期吻合。不合理的规模与速度,必然出现生态环境问题,必然反馈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连锁反应。可能某一地区、某一时期内这种反应并不明显,但是从全球、从长远来看,其累加效应则是巨大的。人类活动对气温的影响,连带大气环流、海洋水温的异常,近年来一系列异常现象所带给人类的损失与发展的制约是灾难性的。

传统文明尤其工业文明时代,对资源环境的生产力价值已经实现了最大化,相应使生态价值大大受损。生态文明时代,生产力价值实现以不破坏自然生产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即不破坏生态价值为底线。要在两种价值实现中寻找一个合适的“价值平衡点”,确定合理的生产力发展速度、生态保护的约束强度,达到两种价值实现最优化。只有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处在一个合理的平衡位置,才可能确保自然生态系统与社会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保持和促进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三)做好资源环境价值平衡的基础工作

国土资源工作要实现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的目标,首先要从国土资源调查职能出发,做好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工作,为调节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平衡奠定科学基础。

自然资源环境是人类社会的承载体,以人为本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是资源环境所要承载的对象。资源环境承载力是指在确保生态可恢复与可持续,并满足人类需求的前提下,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的资源环境数量与质量,能够承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求的能力。

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是采用科学的方法,对资源环境各种要素及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一个地区一定时期内的资源环境承载力阈值,用以指导确定承载对象活动的范围、强度、规模等,通过对人口数量、经济总量、排放总量的控制,实现资源环境合理开发利用。在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中,一方面考量资源环境的数量、质量和空间分布,另一方面考量社会需求的总量,同时考虑经济社会进步、科学技术发展、文化背景、政策制度及管理体制和法制等因素对人类社会对资源环境开发利用的方式、规模和速度等的影响,最终确定承载力大小。

资源环境承载力大小实际上界定了生产力价值开发的最高上限值和生态价值实现的最低下限值,以资源环境承载力大小调控资源开发利用强度与速度,调节资源环境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的平衡。

(四)发挥国土规划调控功能,解决双保难题

以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调节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的平衡,要通过国土规划来实现。国土规划是最高层次的空间发展规划,主要是通过资源、人口和经济活动的空间配置,来协调不同空间单元的发展,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国土规划对于保证在保护资源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国土开发和在开发利用国土资源的过程中保护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建立科学开发秩序和宏观调控机制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公共管理工具。

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编制国土规划可以有效调控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强度和速度,科学统筹资源环境开发利用格局,科学设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合理确定一个地区产业空间布局、产业类型与规模,确保生态系统自我更新与恢复周期,避免过度开发,从而实现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的平衡,确保资源环境的持续列用。

四、当前国土资源工作的重点问题

1.以生态文明建设统领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

资源与环境是密不可分的整体,资源寓于环境之中。资源与环境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新的时代国土资源工作中必须把资源、环境作为一个统一体进行统筹考虑。

环境是一个空间概念,空间本身也是一种资源。目前对环境资源的利用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是认识层面。由于对环境的资源属性认识不足,环境价值不能全面体现,导致环境资源缺乏明确、清晰的产权。第二是实际操作层面。人们认识到使用者应该支付环境成本,但是往往只考虑正常的环境资源使用成本,而忽略了使用资源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的补偿成本,即只支付了一小部分环境成本而非全部。使用者在消费环境资源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没有相应的补偿,其补偿往往由社会承担,导致环境成本外部化。环境资源成本外部化或低成本使用势必会造成环境资源的浪费及过度使用。因此必须明确界定环境产权,将环境资源成本内部化,形成谁使用谁付费、谁破坏谁治理的补偿机制,充分体现社会公平原则。

国土资源工作需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建立健全资源、环境成本计量标准,将资源环境使用成本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成本,纳入GDP核算体系,遏制资源环境的破坏性、掠夺性使用和过度使用。

2.以资源环境自然分区统筹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格局

资源环境禀赋条件有着自身存在与发展的客观规律,具有自然的地域性特征。而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行政区为单元,不同行政区的划分往往导致资源环境自然分区的条块分割,而行政管理体制上的分权与财政体制的分灶导致个行政区各自为政,人为的行政分割必然加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行政区之间的资源分配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矛盾;二是行政区之间产生资源开发利用的不均衡;三是区域间产业布局的不协调问题。

行政区与资源环境自然分区的不协调,会凸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国土资源开发应以资源环境自然分区为单元,从全国层面上确定区域国土资源开发格局,在此格局下进行各行政区的规划设计,各行政区的规划与资源环境自然分区交叉或者重叠的,需依全国国土规划格局进行区域间协调,避免地方利益驱动或者地方保护的不合理开发行为。划分资源环境自然分区,并通过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来引导和协调各区域生产力布局,应成为国土资源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先行性和持续性的工作。

3.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克服“短板”制约

一个区域的发展规模和强度与资源环境的协调程度,不仅取决于该区域的优势资源环境条件,还取决于其限制性因素的制约。国土资源工作中需采取必要的措施和途径引导各地区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短板”因素制约,发挥区域资源优势,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

以资源环境自然分区部署国土资源开发格局,是符合客观规律的科学发展道路。通过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可以将我国国土资源划分不同区域,确定不同区域的资源优势与劣势,即确定影响一个地区发展的主导型因素与限制性因素,通过功能分区对其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进行合理定位,通过适宜性评价确立不同地区适合发展、不适合发展的产业类型,对可发展产业的生产规模以及布局进行总量上和空间上的控制。制定相应的生态环境补偿方案,成为制定区域发展规划、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科学依据,既能保障适度发展,改善民生,也能有效控制对资源环境的影响,不会使“短板”更短。

4.改革资源环境产权制度,完善经济调节政策,健全利益分配机制

建立环境产权制度,形成生态补偿和环境有偿使用机制,建立反映市场关系、资源环境稀缺程度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完善符合中国国情并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资源环境税费制度及相关政策。改革完善有关资源环境配置相关利益分配政策,协调中央、地方和企业的利益关系。

当前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在矿产资源配置方面,协调、处理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与中央、地方财政分灶吃饭这样一对矛盾。界定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的事权,明确中央、地方、企业和当地民众在资源保护与开发中的责权利。在土地资源配置方面,建立城乡土地统一市场,严格区分公益性的用地征收和经营性的用地征购,解决土地收益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合理分配。

5.推进科技创新,开发新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

停靠科技进步改善生态环境,改变自然旧有的平衡,建立一种螺旋式发展的自然的动态平衡,形成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依据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有限度地开发利用资源和环境,建立开发与补偿双向机制,形成科学的、合理的良性资源开发方式是建立平等、共生、和谐发展的人地关系的重要途径。依靠科技进步,节约集约利用资源。通过制定推进科技创新的新政策,加大激励与约束机制。改进社会物质生产过程,推行清洁生产,淘汰高耗能、高污染、高成本产业,鼓励支持节能、减排、降耗项目,发展循环经济。通过政策鼓励和技术创新,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开发新材料、新能源,发现新用途。同时倡导“低碳”生活方式。科技进步与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可以相对提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6.实行差别化的管理政策

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平衡是动态的,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地区是不同的,既决定于一个区域的资源环境禀赋,又与区域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面对生态问题全球化,为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应采取有差别的共同行动,我国应以中等水平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处理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的平衡,始终把发展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

我国地域广阔,资源环境禀赋差异很大,不同区域资源环境开发利用因其资源环境禀赋特征而不同,适宜不同资源环境承载力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才可持续。在当前盲目追求GDP的热潮下,过度追求生产力价值的实现而忽视生态价值实现。必须沿着可持续发展的思维轨迹回归理性,客观地、冷静地分析国家及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状况,制定合理的、差别化的经济发展政策。

在国家规划的不同功能区,在农村和城市分别确定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相应地分别确定资源开发程度和资源环境保护、补偿指标。利用资源环境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平衡理论调节以生态保护为主和以资源环境开发为主地区的经济发展规模与强度。

建立生态保护激励与补偿机制,对以生态价值实现为主的区域进行生产力价值补偿,对以生产力价值实现为主的区域进行生态价值补偿,通过区域差别政策调节国家整体生态价值与生产力价值的平衡,通过区域资源环境开发利用规划调节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实现。

(原载《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2011年11月4日)

⑤ 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分别是什么

基础性研究:

指为了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识(揭示客观事物的本质、运动规律,获得新发现、新学说)而进行的实验性或理论性研究,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其成果以科学论文和科学着作为主要形式。用来反映知识的原始创新能力。

应用性研究:

是指为获得新知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主要针对某一特定的目的或目标。该研究是为了确定基础研究成果可能的用途,或是为达到预定的目标探索应采取的新方法(原理性)或新途径。其成果形式以科学论文、专着、原理性模型或发明专利为主。用来反映对基础研究成果应用途径的探索。

重要性:

加强基础研究是提高我国原始性创新能力、积累智力资本的重要途径,是跻身世界科技强国的必要条件,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根本动力和源泉。

完善学科布局,培育和支持新兴交叉学科,在若干科学前沿领域实现重点突破,解决一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科学问题;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基础研究队伍,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2020年跻身世界科学强国奠定坚实的基础。

⑥ 《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是:

要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充分发挥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作用,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强化基础研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创新发展,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全面提升创新能力,全面推进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建设,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支撑。

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20项重点任务。一是完善基础研究布局。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围绕科学前沿和国家需求加强重大科学问题超前部署;优化国家科技计划基础研究支持体系;优化基础研究区域布局;推进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建设高水平研究基地。聚焦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布局建设国家实验室,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基地建设。三是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培养造就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加强中青年和后备科技人才培养,稳定高水平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四是提高基础研究国际化水平。组织实施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深化基础研究国际合作,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开放力度,落实“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五是优化基础研究发展机制和环境。加强基础研究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建立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进一步深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完善符合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精神与创新文化。

⑦ 基础研究的重要性

2019年9月中国科学院和德国国家科学院共同签署了《北京基础研究宣言》,在介绍“面向未来的科学”新合作模式的会议上,两所科学院都强调了“弘扬科学精神”,追求卓越,鼓励合作、包容和负责任的科学研究,为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共同努力。
基础研究是创新的源泉

创新通常被认为是方向性的、目的性的,尤其是应用性的研究。但是真正的创新研究是不同的,并且是从不同的心态出发的。科学本身并不以“有用”为目标,而是努力通过自由和独立的思想探索和开放的交流。好奇心驱动,本质上是“无用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知识和潜在的新解决方案。

基础研究不断挑战现有知识的界限,克服传统概念的局限性,创造新的假设、新理论、新材料、新反应和新方法。有价值的进步可能隐藏在没有目标、没有目的的科学工作和思想中。因此,必须肯定和支持好奇心驱动的基础研究,将其作为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支柱 。

社会发展需要基础科学

科学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仅是现代科技和工业的源泉,也是一种文化成果。科学追求真理,追求卓越。科学是理解社会决策影响的先决条件。因此,社会应当对保持和加强科学活动、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理解选择和决定的选择以及以开放和相互尊重的方式与科学系统互动产生浓厚的兴趣。

未来的科学是协作的、包容的和负责任的

对于许多问题包括全球性的挑战,科学研究需要合作。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不同学科的共同努力,对于研究大规模、复杂和动态系统的行为,理解和预测其发展至关重要。科学研究应加强学科间的互动和学科知识的整合。而科学互动必须是开放和包容的,不分民族、种族和性别差异。

科学的核心价值是信任。科学结果必须是可复制的,并经得起严格的检验。科学界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应负责并致力于促进公平和可持续的发展。

科学的进步需要鼓舞人心的、支持性的环境

科学需要稳定和长期的支持。加强基础研究是保证科学发展的精神环境和物质基础的关键。加强基础研究项目、科学基础设施的资助,支持早期职业科学家的研究,为科学探索和发现建立坚实的基础。建立高水平、高效率的青年科学家交流平台,鼓励青年科学家成为科学研究的核心力量。要吸引有前途的青年人才从事科学和基础研究,不仅要加强青年一代的科学教育,而且要加强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学科的科学教育。因此,为科学和社会的基础研究创造和支持良好的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 Explore the Unknown—The Value of Basic Research. Angew. Chem. Int. Ed. 2019. DOI: 10.1002/anie.201913851

⑧ 如何加强规划编制的基础研究工作

一、高度重视规划编制
编制好全省供热发展“十三五”规划,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新型城镇化战略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意见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全省建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改善城镇居民宜居环境,提升城市供热基础设施承载能力,促进全省供热行业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市要高度重视此次规划编制工作,加强领导,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认真做好组织填报
各市要按照《供热发展“十三五”规划编制提纲》(见附件1)要求形成书面材料,重点对“十二五”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深入分析供热行业实际和面临的新形势,注重实事求是和数据说话,超前谋划、合理确定“十三五”期间供热发展指导思想、目标路径和重点任务。提出的任务和措施要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先进性和可操作性。要安排专人负责,认真开展现状调查摸底,并填写《供热发展“十三五”规划调研表》(见附件2,电子版可登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燃热办板块通知公告栏下载)。以上材料请于9月25日前连同各市、县供热专项规划电子版一并报省厅燃热办。省厅近期将根据各市报送情况,组织开展重点专题调研。

⑨ 《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对布局的要求是什么

《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对完善基础研究布局的要求是:

1、强化基础研究系统部署。坚持从教育抓起,潜心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对数学、物理等重点基础学科给予更多倾斜。完善学科布局,推动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均衡协调发展,鼓励开展跨学科研究,促进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加强基础前沿科学研究,围绕宇宙演化、物质结构、生命起源、脑与认知等开展探索,加强对量子科学、脑科学、合成生物学、空间科学、深海科学等重大科学问题的超前部署。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需求,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在农业、材料、能源、网络信息、制造与工程等领域和行业集中力量攻克一批重大科学问题。围绕改善民生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求,进一步加强资源环境、人口健康、新型城镇化、公共安全等领域基础科学研究。聚焦未来可能产生变革性技术的基础科学领域,强化重大原创性研究和前沿交叉研究。

3、优化基础研究区域布局。聚焦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创新引领率先实现东部地区优化发展,推动中西部地区走差异化和跨越式发展道路,构建各具特色的区域基础研究发展格局。支持北京、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打造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加强北京怀柔、上海张江、安徽合肥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打造原始创新高地。充分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区作用,突出已有优势,强化东北和中西部地区基础研究布局,构建跨区域创新网络。

4、推进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聚焦能源、生命、地球系统与环境、材料、粒子物理和核物理、空间天文、工程技术等领域,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布局建设一批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鼓励和引导地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加快缓解设施供给不足问题。支持各类创新主体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科学前沿问题研究,加快提升科学发现和原始创新能力,支撑重大科技突破。

⑩ 我国将如何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

科技部副部长黄卫在11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将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力争到本世纪中叶建成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会上还解读了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三是壮大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培养造就具有国际水平的战略科技人才和科技领军人才、加强中青年和后备科技人才培养、稳定高水平实验技术人才、建设高水平创新团队。

四是提高基础研究国际化水平。继续参与他国或多国发起的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立足我国现有条件,在相关优势特色领域选择具有合作潜力的若干项目进行培育,力争发起组织新的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

五是优化基础研究发展机制和环境。加强基础研究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建立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机制,进一步深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改革,推动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融通,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建立完善符合基础研究特点和规律的评价机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等。

希望多重视科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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