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合同准則進行修訂的原因在於當前准則存在三大問題
摘要 您好,很高興解答您的問題。《保險法》自2009年修改以來,保險業的面貌已發生較大改變——保險主體不斷擴容、投資渠道次第放開、政策藩籬一一被擊破,在此大背景下,顯然《保險法》中有些現有規定已不能適應行業發展的現狀。
② 保險合同准則進行修訂的原因主要在於當前准則存在三大問題是
摘要 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方法不統一。對於相同或類似的保險合同。不同的保險人可能採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可比性較差:保險合同的會計信息披露不透明.
③ 新會計准則對保險業的影響有哪些
在新會計准則體系中,與保險業密切相關的准則是《第25號——原保險合同准則》和《第26號——再保險合同准則》,這兩個准則的特點主要有:
(一)新准則明確了保險合同的概念及確定方法
保險合同區別於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徵在於保險人承擔了被保險人的保險風險,新准則在借鑒國際慣例、考慮我國現行保險會計實務的基礎上,引入保險風險概念,把是否承擔保險風險作為判斷和確定保險合同的依據。對於既有保險風險又有其他風險的合同,准則要求進行分拆,並分別對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的會計處理作出規定。這一要求和國際會計准則報告相一致。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對保險合同定義為"保險合同是這樣一種合同,在這種合同下,一方(即保險人)承擔保險風險,同意另一方(保單持有人),在特定的不確定未來事項對保單持有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有不利影響時,向保單持有人和其他受益人做出支付。這些特定事項不是指以下變數的變化,即特定利率、證券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利率指數、信用等級或信用指數,或者類似變數。"根據該定義,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法律費用保險、壽險、年金和養老金保險殘疾保險、健康和醫療費用保險以及履約保證保險等均被包括在此准則的范圍內,而投資工具、衍生金融工具和自保等不符合保險合同的定義,因此被排除在保險合同准則范圍之外,以22號准則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的標准進行規范。
(二)新准則規定了保險合同的分類標准
按不同種類保險合同性質的不同,其會計處理也有相應的差異,如新准則規定按照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保險合同分類為非壽險保險合同和壽險保險合同,並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三)新准則規定了保費收入的計量方法
不同種類的不同保費收入的計量方法因保險合同性質而不同。新准則規定,非壽險保險合同的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分期收取保費的壽險保險合同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壽險保險合同保費收入金額,應當根據一次性收取的保費確定。我國原有的《保險公司財務制度》沒有非壽險和手續合同之分,只規定了保險合同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繳納保費的,於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保費收入;採取躉交保費的,於收到保費時確認保費收入。
(四)新准則規定了保險合同准備金的確認時點和計量方法
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准備金的性質不同。新准則規定,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作為保費收入的調整項目;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計入當期損益;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時,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計入當期損益。原《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只規定未決賠款准備金應於期末按估計保險賠款額入賬,可以看出新准則明確了以保險精算結果來確定未決賠款金額,更凸顯了精算在確定未決賠款准備金提取中發揮的作用,同時在確認時點上也更提前。新准則同時明確了未決賠款准備金除包含已發生已報案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准備金外,還應當包括理賠費用准備金。這與保監會頒發的《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准備金管理辦法(試行)》第7條規定相一致。理賠費用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費用提取的准備金。它分為直接理賠費用准備金和間接理賠費用准備金。
④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1.文義解釋原則。按照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文義解釋要求被解釋的字句本身具有單一且明確的含義。
2.意圖解釋原則。如果合同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當事人對同一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可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解釋合同條款內容。
3.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這一原則不得濫用。如果條款意圖清楚,語言文字沒有產生歧義,即使發生爭議,也應當依據有效的保險合同約定作出合理、公平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加的批註優於先加的批註的解釋原則。無論以什麼方式更改條款,後加的批註和條款應當優於原有的條款,且注意寫明批改日期。
5.補充解釋原則。合同條款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藉助商業習慣、公平原則等對合同內容進行合理的補充解釋。
⑤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相關法條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系。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系范疇,但它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
1、文義解釋原則:即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它是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義解釋必須要求被解釋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單1的且明確的含義。如果有關術語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種意思,或聯繫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種特定含義,或根據商業習慣通常僅指某種意思,那就必須依照它們的本意去理解。
2、意圖解釋原則:是指在沒法應用文義解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解釋時必須要尊重雙方當時的真實意圖。意圖解釋只適用於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確當事人對同1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
3、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當保險合同確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常常會做出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加批註優於先加批註的解釋原則:不管以甚麼方式更改條款,如果前後條款內容有矛盾或相互抵牾,後加的批註、條款應當優於原本的條款。手寫批註優於列印批註,加貼批註優於徵文批註。
5、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全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公道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繼續履行。
其實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只是一種比較抽象的東西。在實踐中大多數法官都是直接依靠《保險法》或者是相關的司法解釋來進行判定保險方面的案子的。大家還有什麼不懂的話可以來華律網進行法律咨詢哦。
⑥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有哪些,保險合同爭議處理的方式
哎,這個問題可能我的回答是有權威性的。因為我跟平安人壽保險之間,有合同爭議。我打保監會123788投訴之後。保監會給我的回復是。你與平安人壽保險公司濰坊分公司的問題,屬於保險合同糾紛。請依法協商,起訴或保險協會仲裁解決。
給你個建議吧!保險協會中財估計沒戲,因為那是娘家。起訴成本太高。還不一定能勝訴。就剩下協商了。但保險公司不配和你協商。怎麼辦?找我呀,關注我的頭像。我們團結起來就能解決問題啦!
⑦ 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具體包含有哪些
保險合同是一種特殊的民商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外,還有其特殊性。具體的特點是:(1)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保險合同作為一種法律行為,一旦生效,便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當事人均負有自己的義務,並且必須依協議履行自己的義務。與此同時,一方當事人的義務,對另一方而言就是權利。例如:投保人有交付保險費的義務,與此相對應的是,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2)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謂要式是指合同的訂立要依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進行。訂立合同的方式多種多樣。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訂立。其書面形式主要表現為保險單、其他保險憑證及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書面協議。保險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是國際慣例,它可以使各方當事人明確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與責任,並作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易於保存。(3)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即被保險人取得保險保障,必須支付相應的保險費。(4)保險合同是誠實信用合同鑒於保險關系的特殊性,保險合同對於誠實信用程度的要求遠大於其他民事合同。可以說,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完全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因此,保險合同被稱為「最大誠信合同」。(5)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保險合同是保障性合同,即保險合同是在被保險人遭受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提供經濟保障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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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新准則規定原保險合同不包括以下哪個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並承擔源於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⑨ 鑒於保險合同准則新舊變動較大為幫助相關企業順利過渡至新保險合同准則新准則
摘要 新保險合同准則也被業內稱為「中國版IFRS17」。IFRS17即《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17號——保險合同》,是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IASB)制定的針對保險合同會計計量的特定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