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馬克思.韋伯的社會學思想主要有那些內容那些
韋伯社會理論的核心術語不是「社會結構」,而是「社會行動」。韋伯反對當時流行的兩種研究方法:一是實證主義方法,重社會事實,主張把社會學當成自然科學範式;二是歷史學派,是主張反實證主義的人文科學方法(情感主義的方法,實際上,當時德國狂飆運動、浪漫主義、神秘主義以及隨後開始流行的生命哲學即屬此列)。韋伯主張的是解釋學的社會研究方法。他給社會學下的定義是:「旨在對社會行動做出的解釋性理解以獲得對這一行動的原因、進程和結果的解釋的科學」(《社會學思想名家》第244頁)
解釋的(或理解的)社會研究方法:
(1)對社會行動進行解釋,呈現其目標合理性。四種社會行動類型:目標上合理的行動、價值合理的行動、情感上合理的行動、符合傳統習慣的行動。韋伯認為,西方社會越來越受目標合理性的支持,而非西方社會則受其它三種合理性的支持。
(2)謹慎的價值中立立場,把研究者有關社會的價值判斷與研究活動的價值中立立場區分開來,這也是知識社會學的立場。有人可能會提問:如果研究者個人的價值觀念左右研究結果,怎麼辦?在韋伯看來,個人的研究結果是否有效,完全取決於社會行動最後的目標合理性。
(3)直覺性解釋與因果性解釋的統一。德羅伊森與狄爾泰都重視直覺,但在韋伯看來,任何直覺性解釋如要成為科學的判斷,都必須首先變成因果性解釋。
(4)理想類型。這是韋伯解釋的社會理論的最重要的研究方法。意在避開歷史學派的散漫的研究方法,對抽象與概括方法的理論承認。通常,研究者在研究對象時,都會提出一定的理想結構,但這一結構常常被批評為不符合現實。對此,韋伯指出,理想結構對於研究社會現實來說是十分必要的。
韋伯區分了三種理想型:第一種是歷史的理想型,如「西方城市」、「東方社會」、「新教倫理」、「現代資本主義」。第二種是社會現實的理想型,如「官僚制」、「封建主義」。第三種是「某種具體行動的合理化設想」,如統治類型的分析。
韋伯分為三種統治類型:第一種是法理型統治;第二種是傳統型統治。第三種是個人魅力型統治。三種統治類型並不只是針對統治者而言的,而毋寧說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互動的結果,因為任何一種統治類型都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相互承認的結果。這種分析法較很多方法優越,甚至於比馬克思主義傳統只提統治型分區為領袖與群眾的分析方法要優越。——三種統治類型宜放到第三部分制度部分講。
關於韋伯理想型的討論。哲學研究領域在某種程度上就存在理論與實踐的二分問題,蘇格拉底柏拉圖的「美德就是知識」,《理想國》理念,觀念主義與理想主義。亞里士多德理論學科與實踐學科的二分。啟蒙哲學試圖希望解決理論與實踐的同一。康德的純粹理性與實踐理性的二分,致空想社會主義思想的興起,黑格爾的統一辯證法。黑格爾與馬克思開始將理論與實踐的統一向社會實踐領域貫徹,社會主義實踐過程。迪爾凱姆的社會分工與社會轉型。到韋伯為社會科學這種理想主義立法。(1)涉及到了學術史上的一個根本的理論問題,即理論與實踐的關系。對此,黑格爾主義與馬克思主義在現代思想中給出了兩種截然相反的回答,實證主義與歷史學派實際上也是兩種路徑,韋伯則給理想類型予以確認。(2)對社會學研究中理論的介入提供了一種說法。如社會轉型理論,再如對西方社會與非西方社會的分析,問題也在於容易類型化。(3)韋伯強調所有的社會學概念都帶有理想型的特徵,這容易導致這些概念游離於社會事實層面,從而失去社會理論對社會變遷的引導意義,從而使人們對這種研究的效果產生懷疑。(三)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
哲學基礎:反對唯物主義(馬克思與實證主義)也反對唯心主義(黑格爾及歷史學派),希望對社會系統提供一種較復雜的解釋,並特別從文化層面對社會政治經濟結構進行解釋,正如前面提到過的,他希望對西方資本主義提供一種宗教文化層面的解釋——當然不只是唯一的解釋,除此之外,他還從技術理性、法律制度以及官僚化、企業精神等方面解釋了西方資本主義。
在《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中,韋伯集中解釋了何以清教即加爾文(以及更廣泛的基督教傳統的可能性問題),並且只有清教傳統才積極地促進了歐美近代以來的資本主義發展及其變革。
在韋伯看來,資本主義精神的實質是追求和實現經濟利益。如果資本主義僅僅只是個人對利益的追求,那麼很多文化傳統都可以形成資本主義精神,然而為什麼偏偏是西方產生了資本主義?在這里,關鍵的問題似乎在於個人追求利益的目的何在?如果追求的是個人利益,那便是無神論的,是物質主義的,而這不是西方文化傳統所鼓勵的,韋伯傾向於認為很多非西方文化的無神論傳統是這種類型(但儒教與道教其實不是);如果追求個人利益會成為對自身存在的否定,那就需要一種來自於宗教的原罪意識給予說明,因此韋伯認為舊教的原罪觀念其社會後果是限制個人的利益追求,因而閑暇成為提倡的東西。
但是,在韋伯看來,加爾文教及新教改革形成了一種新的觀念,即以上帝的名義並且為了上帝而努力勞動賺錢,追求利益是正當的。韋伯認為這種新教倫理正是直接支持了資本主義精神。韋伯由此肯定了加爾文的宗教改革運動,認為這一運動正是資本主義精神興起的文化起點。舊教:原罪、限制個人的物慾、閑暇,封建等級制
新教:祛原罪化、利益正當的神性原因、勞動、「工作倫理」、資本主義精神韋伯的新教倫理理論實際上還帶有一種方法論的意味,此後他即以此為據展開了一系列宗教社會學研究,對世界上的諸多宗教,如印度教、猶太正教以及中國宗教進行專門分析,以此強化和鞏固其新教倫理理論。
韋伯是在與新教對比的意義上討論中國宗教的,事實上涉及到貨幣制度、城市、行會、家產專制國家、氏族等各個社會政治領域,因此不僅只是一部宗教社會學著作。
關於古代中國的城市,韋伯認為,在人群以及政治功能上,中國古代城市與歐洲城市是一樣的,中國的城市成為了要塞或是領導者的居住地,並且也成為貿易和工匠的聚集中心。但中國城市缺乏政治自治權,缺乏市民性尤其是沒有特權,依然是基於血緣關於並且是祖先崇拜關系的轉化形式,同行公會依然是以向政治權力的爭寵為中心,缺乏市民意識,由此商賈階層無法得到發展。按照韋伯的分析,腐敗是中國政治結構無法克服的痼疾。對中國國教與民間信仰(相對空間被縮減)的關系,韋伯的判斷是與歐洲中世紀可對比。
韋伯詮釋儒家的學說:對神的敬仰政治化(政府化),祖先的敬仰是全體人的共同事情。在這個前提下,民間的信仰(包括巫術、迷信、氣功等神秘主義)可被容忍,如果民間信仰動搖主體,當然會被鎮壓。這種狀況除非了資本主義精神的引入。
此外,土地禁止進入市場買賣、社會關系的親戚化(裙帶化)都阻止了理性化進程。在韋伯看來,儒教和新教代表了兩種廣泛但彼此排斥的理性化,兩者都試著依據某種終極的宗教信仰設計人類生活。兩者都鼓勵節制和自我控制、也都能與財富的累積相並存。然而,儒教致力於文化上的中乾地位以及政教合一傳統,但新教則通過超驗的上帝設定了一種資本主義精神。儒家與道教是導致資本主義遲遲不能進入中國的原因。在韋伯看來,中國宗教因過於世俗化,因而缺乏新教倫理的超越維度,因而盡管在物質以及制度(他講的制度,涉及到對中國市場經濟傳統的肯定,而不是政治制度,韋伯的分析與馬克思主義是完全不同的,在馬克思主義理論中,市場經濟與資本主義在制度層面一定是融為一體的)層面有資本主義的條件,但卻缺乏精神層面,他又講,印度教有超越的層面,但卻太缺乏世俗化的層面,因而也難以形成資本主義精神。如此等等。
聯繫到梁漱溟的講法:西方文化、中國文化與印度文化的不同超越方式。
韋伯的理論對於分析資本主義的全球化進程或各民族國家推行資本主義的可能性頗有意義。甚至於一度成為現代化理論的定律。但是,上一世紀東亞的崛起卻從相反的方面推翻了韋伯的理論(韋伯關於其它宗教傳統尤其是中國宗教的研究甚至於由此被稱之為「偉大的外行」),在他們的實踐模式中,突顯出一條儒家資本主義的路線,諸如列維森的《儒家傳統及其近代中國》,也對韋伯理論提出了種種挑戰與質疑。(四)官僚制度研究
韋伯有關階級、地位與權力的論述:
與馬克思一樣,韋伯也重視階級,一種不同於階層但易於描述社會沖突的社會結構。但不同的是,馬克思更多的是從生產方面區分階級(勞動者——被壓迫者,不勞而獲者——統治者),但韋伯認為,應當從消費以及生活方式層面來看待階級,於是提出了「地位群體」的概念。這是一個很有貢獻的分析方法,馬克思的階級分析大體可以說明資本原始積累以及第三等級向資產階級過渡的狀況,但不能說明此後的階級狀況。合著中國現實,人們也發現暴發戶邏輯畢竟不是長效的邏輯,革命者也不一定就等於是建設者,如此等等。關於權力,馬克思是立足於經濟關系的,而韋伯則強調,一、除了經濟權力外,還有非經濟的權力,如文化方面的、宗教方面的、制度方面的,二、馬克思往往把社會權力還原為經濟政治關系,好像只有如此才能賦予社會權力以合法性,但在韋伯看來,社會權力自身賦予合法性,並且當其表現為榮譽與地位時,它本身就實現為價值。這一點揭示至關重要,如面子,按照馬克思的方式,基本上是一種個人虛假的意識形態,「溫情默默的面紗」之類描寫,然而,韋伯的觀點則認為,社會權力關涉的面子基本上就是尊嚴。
接下來看其官僚制研究。韋伯區分了三種統治類型:一種是傳統型,建立在習慣與古老傳統之上,諸如族長制、世襲制與封建制都是這種類型,中國自秦朝以來的的家產官僚制也是這各類型。二是個人魅力型,統治建立在某個英雄人物、某種具有天賦的人物的個人魅力之上,先知、聖徒以及革命領袖即是如此(不過個人覺得傳統型中依然有個人魅力型的成份,如陳勝、吳廣之託天意起事、劉備所謂漢正室、宋江的魅力之類,可見這種劃分依然是理想型),個人魅力型的實質是克利瑪斯(Charisma)人格。
(魅力型權威模式是指以領袖個人的品質和魅力來吸引大眾並施加影響的權威形式。這種權威模式,按照韋伯的看法,程度不同的存在於人類社會的每一個歷史時期。而其突出作用則表現於社會危機時期。在這個時期,社會動盪不安,人們對原有價值產生懷疑,合法性的信仰喪失,這就為魅力型領袖人物提供了施展其個人才能和影響力的機會。魅力型權威的合法性支持來源於人們對領袖人物個人魅力的崇拜,這種政治合法性的輸入可以通過領袖人物過渡而被轉移到新建立的政治體制上來,成為新的政治體制的合法性依據。這種政治體制的運行往往依賴於大眾情感的輸入和領袖人物精神感召力的輸出,具有明顯的非理性特徵。歷史地看,魅力型權威終究是一種過渡性的統治模式,因此為了長治久安,政治系統就必須藉助魅力型權威所獲得的合法性支持,將現有統治方式制度化,使其成為社會成員的合法性信仰。因此,魅力型權威模式遲早要發生轉換,轉換的方向,一般取決於魅力型領袖人物的個人意志、社會文化和歷史傳統、國際政治環境等因素的相互作用。在具體的社會環境中,這些因素對當前社會統治方式的影響程度各不相同,這就決定了不同社會在後權威時代統治方式的不同特點。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曾出現過的魅力型權威人物如克倫威爾、華盛頓、拿破崙等等,無不是通過個人的巨大影響力使新的權威模式合法化,並進一步使其成為社會成員的合法性信仰。)
三是法理型統治。依靠法律和契約行事,統治是非人的和集團性的,程序合理性。
官僚制或科層制(Bureaucracy)源於法理型。
其構成要素:(1)大量並且高效的行政事務,行政手段的集中;(2)程序及程序正義,公事公辦,組織的技術優越性;(3)貨幣經濟及其財政支持;(4)社會差異的齊平化;(5)人們在官僚制下行使自己的許可權,不得越權;(6)頂端人物的任命制,科層人員的素養及其培養。上述五方面的要素構成官僚制的合理化。
官僚制,符合現代性社會的組織化與合理化。
「合理化」:
關於官僚制的產生,韋伯不同意馬克思從異化看待生產者與生產資料的區分,韋伯認為這種區分並不只是資本主義的特有現象,而是任何合理化的社會生產體系都可能出現的,而且區分並不只是發生在生產者身上,而且也發生在管理者、組織者以及政治家身上,這就確定了,為什麼會有一個與財產者脫離的現代管理者階層的獨立——這是韋伯對現代管理學的獨特貢獻。
關於官僚制的結果,韋伯實際上並不認為合理化是好的,它是現實的,是現代性不可避免的命運,但卻不一定是好的:一、它導致無法處理個別情況;二、制度的物化與空心化,科層制是「鐵籠子」,抹煞個性與創造性;三、尤其是對精神信仰問題無能為力;科層制導致資本主義的萬劫不復的結局。韋伯研究專家施盧赫特曾對韋伯有如下評價:「韋伯的論點讓我們可以看到他對現實狀況的診斷,而在他的診斷中,韋伯對兩種看法保持著相當的距離:一種是認為我們終會找到最後真理的信仰,另一種是認為我們可以創造人類幸福的信仰。 今天,似乎逃避現世與適應現世的心態仍在解除了巫昧的世界中循環不已,韋伯的這番診斷因此重新顯出其重要性。他的診斷指出了我們在現代社會中所以不痛快的理由,卻也讓我們明白為什麼我們對於這種不適意、不痛快卻甘之如飴,而不輕言放棄。」(《理性化與官僚化》,台北聯經出版事業公司1986年)
而蘇國勛則從另一個角度——現代社會的形式理性和實質非理性的沖突來解讀韋伯的意義。他說:「在韋伯的思想中,現代社會的矛盾即從形式合理性與實質合理性之間相互關系和張力中解讀的:形式上的合理性與實質上的非理性是現代社會的本質特徵。換言之,突顯功能效率精神是現代社會的合理之處,而不合理之處在於把功能效率這一本來屬於手段的東西當作目的來追求。理性化造成現代人一方面在享受現代物質文明方面受賜良多;另一方面他們又身不由己地陷於理性化所造設的『鐵籠』,飽受喪失目的追求(價值)、喪失精神家園的痛苦。韋伯在19世紀與20世紀之交以其睿智和洞見深刻揭示了現代人的這種尷尬處境,他一方面深刻批判現代文明的反文化、反人道特徵,另一方面又強調作為現代人的命運,現代文明註定是不可避免的——這就是現代性的悖論。這也許是不同國度和地區的人對他共同感興趣的原因
『貳』 馬克斯·韋伯的管理理論的主要內容
馬克斯·韋伯的理論思想精要
[編輯]一、理想的行政組織體系
行政組織體系又被稱為官僚政治或官僚主義,與漢語不同,它並不帶有貶義。韋伯的原意是通過職務或職位而不是通過個人或世襲地位來管理。要使行政組織發揮作用,管理應以知識為依據進行控制,管理者應有勝任工作的能力,應該依據客觀事實而不是憑主觀意志來領導,因而這是一個有關集體活動理性化的社會學概念。
韋伯的理想行政組織結構可分為三層,其中最高領導層相當於組織的高級管理階層,行政官員相當於中級管理階層,一般工作人員相當於基層管理階層。企業無論採用何種組織結構,都具有這三層基本的原始框架。
韋伯指出,現代的行政組織存在著一種正式的管轄范圍的原則,這種管轄范圍一般是由規則(即法律或行政規定)來確定的。這意味著:按行政方式控制的機構目標所要求的日常活動,是作為正式職責來分配的;執行這些職責所需要的權力是按一種穩定的方式來授予的,並且由官員通過肉體的、宗教的或其他的強制手段來嚴格地加以限制;對於正常而持續地履行職責和行使相應權利的方法應有所規定,只有按一般規定符合條件的人才會被僱傭。這三項要素在國家范圍構成為一個行政組織體系的機關,在經濟領域則構成為一個行政組織體系的企業。
至於「理想的行政組織體系」中所謂「理想的」,並不是指最合乎需要的,而是指組織「純粹的」形態。在實際生活中,可能出現各種組織形態的結合或混合,但韋伯為了進行理論分析,需要描繪出一種理想的形態。作為一種規范典型的理想的行政組織體系,有助於說明從小規模的創業性管理向大規模的職業性管理的過渡。其之所以是理想的,是因為它具有如下特性:
(1)任何機構組織都應有確定的目標。機構是根據明文規定的規章制度組成的,並具有確定的組織目標。人員的一切活動,都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其目的是為了實現組織的目標。
(2)組織目標的實現,必須實行勞動分工。組織為了達到目標,把實現目標的全部活動進行劃分,然後落實到組織中的每一個成員。在組織中的每一個職位都有明文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合法化的,在組織工作的每個環節上,都是由專家來負責的。
(3)按等級制度形成的一個指揮鏈。這種組織是一個井然有序且具有完整的權責相互對應的組織,各種職務和職位按等級制度的體系來進行劃分,每一級的人員都必須接受其上級的控制和監督,下級服從上級。但是他也必須為自己的行動負責,這樣,作為上級來說必須對自己的下級擁有權力,發出下級必須服從的命令。
(4)在人員關繫上,他們之間是一種指揮和服從的關系。這種關系不是由個人決定,而是由職位所賦予的權力所決定的,個人之間的關系不能影響到工作關系。
(5)承擔每一個職位的人都是經過挑選的,也就是說必須經過考試和培訓,接受一定的教育獲得一定的資格,由需要的職位來確定需要什麼樣的人來承擔。人員必須是稱職的,同時也是不能隨便免職的。
(6)該人員實行委任制,所有的管理人員都是委任的,而不是選舉的(有一些特殊的職位必須通過選舉的除外)。
(7)管理人員管理企業或其他組織,但他不是這些企業或組織的所有者。
(8)管理人員有固定的薪金,並且有明文規定的升遷制度,有嚴格的考核制度。管理人員的升遷是完全由他的上級來決定的,下級不得表示任何意見,以防止破壞上下級的指揮系統,通過這種制度來培養組織成員的團隊精神,要求他們忠於組織。
(9)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地遵守組織中的法規和紀律,這些規則不受個人感情的影響,而適用於一切情況。組織對每個成員的職權和協作范圍都有明文規定,使其能正確地行使職權,從而減少內部的沖突和矛盾。
韋伯認為,合法型統治是官僚組織結構理論的基礎,因為它為管理的連續性提供了基礎,擔任管理職務的人員是按照他對工作的勝任能力來挑選的,具有其合理性;領導人具有行使權力的法律手段;所有的權力都有明確的規定,任職者不能濫用其正式權力。合法型統治是以一種對正規形式的「法律性」以及對那些升上掌權地位者根據這些條例發布命令的權力的信任作為基礎的。這種組織的管理制度不僅具有合法的公認權威性,並且具有「理性」,即能夠實現最佳管理目標。
[編輯]二、權力的分類
韋伯指出,任何一種組織都必須以某種形式的權力為基礎,才能實現其目標,只有權力才能變混亂為有序。如果沒有這種形式的權力,其組織的生存都是非常危險的,就更談不上實現組織的目標了,權力可以消除組織的混亂,使得組織的運行有秩序地進行。
韋伯把這種權力劃分為3種類型:第一種是理性的、法定的權力。指的是依法任命,並賦予行政命令的權力,對這種權力的服從是依法建立的一套等級制度,這是對確認職務或職位的權力的服從。第二種是傳統的權力。它是以古老的、傳統的、不可侵犯的和執行這種權力的人的地位的正統性為依據的。第三種是超凡的權力。它是指這種權力是建立在對個人的崇拜和迷信的基礎上的。韋伯在《社會和經濟組織的理論》一書中指出:三種純粹形態的合法權力,它們各自的合法性依據如下:
(1)法定的依據。其依據是對標准規則模式的「合法性」的信念,或對那些按照標准規則被提升到有權指揮的人所具權力的信念(法定權力)。
(2)傳統的依據。其依據是對古老傳統的不可侵犯性和對傳統執行權力的人的地位的正統性信念(傳統權力)。
(3)超凡的依據。其依據是對個別人特殊和超凡的神聖、英雄主義或模範品質的崇拜(超凡權力)。
韋伯認為,這三種純粹形態的權力中,傳統權力的效率較差,因為其領導人不是按能力來挑選的,僅是單純為了保存過去的傳統而行事。超凡權力過於帶感情色彩並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據規章制度而是依據神秘或神聖的啟示,所以這兩種權力都不宜作為行政組織體系的基礎,只有理性和法律的權力(合法權力)才能作為行政組織的基礎。因為理性的合法權力具有較多的優點,如有明確的職權領域;執行等級系列;可避免職權的濫用;權力行使的多樣性等。這樣就能保證經營管理的連續性和合理性,能按照人的才幹來選拔人才,並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行使權力,因而是保證組織健康發展的最好的權力形式。
[編輯]三、理想的行政組織的管理制度
韋伯認為,管理就意味著以知識和事實為依據來進行控制。「領導者應在能力上勝任,應該依據事實而不是隨意地來領導。」他指出:最純粹的應用法定權力的形態是應用於一個行政組織管理機構的。只有這個組織的最高領導由於佔有、被選或被指定而接任權力職位,才能真正發揮其領導作用,每一個官員都應按下列准則被任命和行使職能,這些准則包括:
(1)他們在人身上是自由的,只是在與人身無關的官方職責方面從屬於上級的權力。
(2)他們按明確規定的職務等級系列組織起來。
(3)每一職務都有明確規定的法律意義上的職權范圍。
(4)根據契約受命,即原則上建立在自由選擇之上。
(5)候選人是以技術條件為依據來挑選的,在最合乎理性的情況下,他們是通過考試獲得的、通過證書確認的專業業務資格的,他們是被任命而不是被選舉的。
(6)他們有固定的薪金作為報酬,絕大多數有權享受養老金,僱傭當局只有在某些情況下(特別在私營組織中)才有權對這些官員解僱,但這些官員則始終有辭職的自由。工資等級基本上是按等級系列中的級別來確定的。此外,還根據「身份地位」的原則。
(7)這個職務是任職者惟一的,或至少是主要的工作。
(8)它成為一種職業,存在著一種按年資或成就或兩者兼而有之的升遷制度。升遷由上級的判斷來決定。
(9)工作中官員完全同「行政管理物資分開」,並且不能濫用其職權。
(10)他在行使職務時受到嚴格而系統的紀律的約束和控制。
這種類型的組織,在盈利經濟的企業里,或者在慈善機構或者任何其他追隨個人的思想目的或者物質目的的企事業里,以及在政治的或者僧侶統治的團體里,都同樣可以應用。例如,在私人診所以及在修道院醫院和教會醫院里,其官僚體制在原則上是相同的。也就是說,典型地把「職務」工作和「私人」活動區分開來,都是典型的官僚體制的現象。同樣,大的資本主義企業,而且企業越大情況越是如此,政黨和官僚體制的軍隊的運作,也毫不遜色。
在官僚體制中,專業業務資格的范圍在日益擴大,即使政黨和工會的官員也需要專業的知識。為實現其目標所需要的全部活動都被劃分為各種基本的專業,作為任務分配給組織中的各個成員。經過這樣最大限度的分工,在組織中的每一個環節上,都由擁有必要職權的專家來完成其任務。因此,組織規定每一個成員的職權范圍和協作形式,以使得各成員能正確行使職權,減少沖突,從而使它在精確性、穩定性、紀律性和可靠性方面都優於其他組織形式,所以是最好的一種組織形式。
韋伯認為,在所有的領域里(國家、教會、軍隊、政黨、經濟企業、利益集團、協會、基金會等等,等等),「現代的」團體形式的發展一般是與官僚體制的行政管理的發展和不斷增強相一致的。盡管有形形色色的表面上看來是對立的機構,會議制的利益代表機構也好,議會的委員會也好,「蘇維埃」也好,名譽官員或陪審員也好,或者不管什麼機構也好,所有持續的工作都是由官員們在辦公機關里完成的。我們的整個日常生活都納入這個框架之內。人們只能在行政管理的「官僚體制化」和「外行化」之間進行選擇,而官僚體制化的行政管理優越性的強大手段是:專業知識,這是它所固有的特別合理的基本性質。
總的來說,合理的官僚體制的一般運作方式表現如下:
第一,存在著固定的通過規則,即法律或行政規則普遍安排有序的機關許可權的原則。也就是說:①對為了官僚體制統治機構的目的所需要的、經常的工作,進行固定的分工,作為職務的義務。②對為了履行這些義務所需要的命令權力,同樣進行固定的分割,並且通過規則對賦予它們的(有形的、宗教的或其他的)強制手段,劃清固定的界限。③為經常性的和持續的履行這樣分析的義務和行使相應的權利,通過招聘具有一種普遍規定的資格的人員,有計劃地事先做好安排。這三個因素在公法的管理里構成一種官僚體制「行政機關」的存在,在私有經濟的管理中,則構成一種官僚體制「企業」的存在。
第二,存在著職務等級的和審級的原則,也就是說,有一個機構的上下級安排固定有序的體系,即上級監督下級。這種類型充分發展時,這種職務等級是按照集權體制安排的。等級和審級的原則同樣存在於國家和教會的機構里,也存在於所有其他官僚體制的機構里,如大的政黨組織和私人的大企業里,不管人們對私人的審級機構是否稱為「機關」。
第三,存在著行政管理檔案制度原則。現代職務的執行是建立在檔案(保存著原始文件和草案)和建立在一個各種各樣的常設官員和文書班子的基礎之上的。在一個機關里工作的全體人員和相應的物資機構以及檔案機構組成一個「辦事處」。現代的機關組織原則上把辦公室與私人住所分開。因為它從根本上把職務工作作為一個分離出來的領域同個人的生活范圍分開,把職位上的財物同官員的私有財產分開。今天,這種狀況既存在於公眾的機關里,也存在於私人經濟的企業里,而且在私人企業里,這種狀況也在擴大到處於領導地位的企業家本人身上。
第四,職務工作,至少是一切專門化的職務工作,這里的現代職務工作,一般是以深入的專業培訓為前提的。這也同樣愈來愈適用於私人經濟企業的現代的管理者和職員,也適用於國家的官員。
第五,職位得到充分發展時,職務工作要求官員要投人他的整個勞動力,盡管他在辦公室里履行義務的工作時間標准可能有固定的界限。這作為正常情況,也同樣是在公眾的和私人的職位上漫長發展後才得到的產物。從前,在所有情況下,一般正好相反,完成業務是「次要的職務」。
第六,官員職務的執行,是根據一般的、固定的、有說明的、可以學會的規則進行的。因此,這些規則的知識就是一種特殊的學問,而官員們可以擁有這種學問。
韋伯認為,對於官員們內在的和外在的地位來說,合理的官僚體制具有下述後果:
其一,職務就是「職業」。這首先表現在要求有明確規定的、在很長時間內往往要投入整個勞動力的培訓過程和進行一般規定的專業考試作為聘任的先決條件。此外,還表現在官員地位的義務性質上。例如,政府的官員至少在充分發展的現代國家裡,不被視為一個管理者個人的侍役。但是主教、牧師、傳教士,從本質上講,今天也不再是一種純粹是個人魅力的體現者而已經成為一個服務於客觀目的的官員。
其二,官員個人地位的形成就可以有多種方式:
——現代官員,不管是公眾的官員也好,是私人的官員也好,同被管理者相比,總是力爭享有一種特別高等級的社會評價。他的社會地位是通過等級制度的規定保證的。由於所規定的專業培訓價錢昂貴和官員受等級慣例約束,官員主要出身於享有社會和經濟特權的階層的地方,一般而言,官員實際的社會地位是最高的。任職資格一般受擁有受教育機會的約束,受教育專利的影響,自然提高了官員社會地位中的等級因素。而且它還個別地——如在德國的軍隊里——在規定中得到著重的、明確的承認:吸收晉升的候補官員取決於官員團體(軍官團)成員的贊同(「選舉」)。類似的促進官員的行會式封閉的現象,也典型地存在於過去的世襲制的官員里,特別存在於俸祿制的官員里。
——官員是由一個上級機關任命的。由被統治者選舉的官員不再是純粹官僚體制的人物了。當然,選舉形式的存在,不意味著背後就沒有隱藏著某一種任命。不過無論如何,通過被管理者選舉任命官員改變著等級服從的僵化性。一位由被管理者任命的官員對於他的上司官員,原則上講是獨立自主的,因為領導他的職位不是「由上」而來的,而是由下而來的,或者他並不依附於他的職務等級上的上級機關,而是依附於黨的當權派(政黨的黨魁),黨的當權派也決定著他的前程。
——一般存在著職位的終身制,至少在公眾的和與之相接近的機構里如此,即使在可以解聘或者定期重新批準的地方,職位的終身制也被視為實際規則的前提條件。在私有企業里,一般這也是官員的特徵,正好同工人形成對照。然而,這種法定的或實際的終身制並不像過去很多統治形式里看做官員對職務的「佔有權」,而是凡在產生法律保障不被隨意罷免或調動的地方,法律保障的目的僅僅是:為嚴格客觀的、沒有個人考慮的履行有關具體職務的責任提供保證。
——官員定期拿到貨幣報酬,一般採用固定的薪金和退休金這種年老保障的形式。薪金原則上不是根據按照勞動效益採用工資形式來衡量,更多的是「等級性的」,也就是說,根據職能的方式(「官階」)和根據職務工齡來衡量。
——與機構的等級制度相適應,官員的「仕途生涯」是由底層的、較不重要的、報酬較少的職位,逐漸向上安排的。一般官員當然力爭盡可能機械地固定晉升的條件,在專業考試制度發達的情況下,專業考試成績便對官員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叄』 簡述馬克斯·韋伯的管理理論
韋伯認為,科層制是最有效的組織模式,對現代社會的復雜組織來說是最理想的。對韋伯來說,「理想」並不是指合乎需要,而指的是組織的「純粹形態」。
韋伯之所以想確定一個理想形式的特性是為了進行理論上的分析。科層制的德語原意是「官僚制」,按照韋伯的意思,則是指象政府機關那樣層次分明、制度嚴格、責權明確的組織模式。韋伯曾在《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的理論》中對科層製作過精確的描述。
(3)韋伯的方法論內容有哪些擴展閱讀
馬克斯·韋伯的管理理論的性質:
1、合理性
科層制組織按照層級節制的原則,保證對組織成員的控制,使組織活動具有非人格化的特徵。組織內部存在大批專家,他們擁有專門知識,再充分利用檔案,這樣,組織就有可能通過精確的計算對未來的事件進行可靠預測,從而使組織的行為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之上。
2、穩定性
在科層制組織中,專業技術知識的運用是它的一個主要優勢。任何行政法令、決定、條例都有書面形式的規定和記錄,詳細而具體,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從而保證了組織行為的穩定性。
3、普遍性
在韋伯創立科層制理論以來的半個世紀中,科層制組織的崛起已被證明是一個不可逆轉的趨勢,工業組織、政府機構、工會、宗教機構等一切大型的組織都經歷了官僚制化的歷程。在當代工業社會,科層制組織已經發展成為一種最為普遍的組織形式。
4、嚴密性
權力的層級結構制度可以確保決策制度的可靠性。位於層級結構中的每個成員都有明確職許可權制,他們清楚地知道,如果發生了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應當把問題轉交給哪個部門、哪個職位;如果需要做出某項決定,那麼決定應由誰來做出。
『肆』 韋伯的主要管理思想是什麼在當時有什麼積極意義
摘要 韋伯的理論所提出的科學管理體系是一種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和專業化的組織理論;闡明了官僚體制與社會化大生產之間的必然聯系,突破了妨礙現代組織管理的以等級門第為標準的家長制管理形式;促進了管理方式的轉變,消除了管理領域非理性、非科學的因素。理想的行政組織理論無論是對西方學術界,還是社會各個領域,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現代社會各種組織都在不同程度地按照科層制原理來建立和管理的。但是,韋伯的行政管理體制即官僚制也存在著難以克服的缺陷:他忽視了組織管理中人的主體作用,偏重於從靜態角度分析組織結構和組織管理,忽視了組織之間、個人與組織之間、個人之間的相互作用;突出強調了法規對於組織管理的決定作用,以及人對法規的從屬和工具化性質。
『伍』 馬克思韋伯思想有哪些
對社會行動進行解釋,呈現其目標合理性。四種社會行動類型:目標上合理的行動、價值合理的行動、情感上合理的行動、符合傳統習慣的行動。韋伯認為,西方社會越來越受目標合理性的支持,而非西方社會則受其它三種合理性的支持。
謹慎的價值中立立場,把研究者有關社會的價值判斷與研究活動的價值中立立場區分開來,這也是知識社會學的立場。有人可能會提問:如果研究者個人的價值觀念左右研究結果,怎麼辦?在韋伯看來,個人的研究結果是否有效,完全取決於社會行動最後的目標合理性。
直覺性解釋與因果性解釋的統一。德羅伊森與狄爾泰都重視直覺,但在韋伯看來,任何直覺性解釋如要成為科學的判斷,都必須首先變成因果性解釋。
理想類型。這是韋伯解釋的社會理論的最重要的研究方法。意在避開歷史學派的散漫的研究方法,對抽象與概括方法的理論承認。通常,研究者在研究對象時,都會提出一定的理想結構,但這一結構常常被批評為不符合現實。對此,韋伯指出,理想結構對於研究社會現實來說是十分必要的。
韋伯分為三種統治類型:第一種是法理型統治;第二種是傳統型統治。第三種是個人魅力型統治。三種統治類型並不只是針對統治者而言的,而毋寧說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互動的結果,因為任何一種統治類型都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相互承認的結果。這種分析法較很多方法優越,甚至於比馬克思主義傳統只提統治型分區為領袖與群眾的分析方法要優越。——三種統治類型宜放到第三部分制度部分講。
在《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中,韋伯集中解釋了何以清教即加爾文(以及更廣泛的基督教傳統的可能性問題),並且只有清教傳統才積極地促進了歐美近代以來的資本主義發展及其變革。在韋伯看來,資本主義精神的實質是追求和實現經濟利益。如果資本主義僅僅只是個人對利益的追求,那麼很多文化傳統都可以形成資本主義精神,然而為什麼偏偏是西方產生了資本主義?在這里,關鍵的問題似乎在於個人追求利益的目的何在?如果追求的是個人利益,那便是無神論的,是物質主義的,而這不是西方文化傳統所鼓勵的,韋伯傾向於認為很多非西方文化的無神論傳統是這種類型(但儒教與道教其實不是);如果追求個人利益會成為對自身存在的否定,那就需要一種來自於宗教的原罪意識給予說明,因此韋伯認為舊教的原罪觀念其社會後果是限制個人的利益追求,因而閑暇成為提倡的東西。
『陸』 韋伯的社會學方法論的主要觀點有哪些
1.理解與理解的社會學.
2.因果多元論。
3.價值中立。
4.理想類型。
『柒』 韋伯的管理理論主要內容有哪些
韋伯管理理論(Weber』s Management Theory)又稱行政組織理論、「科層組織論」、官僚模式理論。指通過公職或職位來管理,而不是通過個人或世襲地位來管理的一種管理理論。
1、明確分工
對每個職工上的組織成員的權力和責任都有明確的規定,並作為正式職責使之合法化。
2、權利體系
官員們按職務的級別和權力等級進行安排,形成一個自上而下的等級嚴密的指揮系統,每個職務均有明確的職權范圍。
3、規范錄用
人員的任用完全根據職務要求,通過正式的考評和教育、訓練來實現。每個職位上的人員必須稱職,同時,不能隨意免職。
4、管理職業化
管理人員有固定的薪金和明文規定的晉升制度,是一種職業管理人員,而不是組織的所有者。
5、公私有別
管理人員在組織中的職務活動應當與私人事務區別開,公私事務之間應有明確的界限。管理人員沒有組織財產的所有權,並且不能濫用職權。
6、遵守規則和紀律
組織中包括管理人員在內的所有成員必須嚴格遵守組織的規則和紀律,以確保統一性。
(7)韋伯的方法論內容有哪些擴展閱讀
韋伯的理論受到了挑戰。官僚制與官僚制理論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兩個范疇,官僚製作為實踐中的一種國家政治統治與社會管理的方式有著很長的歷史發展過程,只不過長期以來人們並沒有對這種制度作出定義,正是在馬克斯。
韋伯為這種制度作了命名並提出了官僚制的「合理性」建議之後,人們才開始關注這一統治和管理制度的基本形式和發展歷程,並在此基礎上不斷地提出官僚制建設和改進的方案。而到了20世紀70年代末,當一切關於官僚制建設和改進的方案都告失敗之後,便出現了「告別官僚制」的強烈呼聲。
官僚制是一個國家中的官僚組織和行為體系,是國家政治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對社會實行統治和管理的工具,是在社會統治和支配行為發展到一定階段而出現的制度化的社會組織現象。官僚及其官僚體制的全部功能都服務於國家的這種統治和管理的目的
『捌』 韋伯定律內容和特徵
韋伯定律,德國生理學家E.H.韋伯通過對重量差別感覺的研究發現的一條定律,即感覺的差別閾限隨原來刺激量的變化而變化,而且表現為一定的規律性,刺激的增量(△I)和原來刺激值(I)的比是一個常數(K),用公式表達即K=△I/I,這個常數叫韋伯常數、韋伯分數或韋伯比率。
『玖』 簡述韋伯的管理理論的主要內容
被譽為組織理論之父的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M. Weber,1864-1920)生於德國,曾
擔任過教授、政府顧問、編輯,對社會學、宗教學、經濟學與政治學都有相當的造詣。韋伯的主
要著作有《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一般經濟史》、《社會和經濟組織的理論》等。其中
官僚組織理論(也譯為行政組織理論),對後世產生了最為深遠的影響。韋伯對組織管理理論的
偉大貢獻在於明確而系統地指出理想的組織應以合理合法權力為基礎,沒有某種形式的權力,任
何組織都不能達到自己的目標。為此,韋伯首推官僚組織,官僚制在19世紀已盛行於歐洲。韋伯
提出的官僚組織理論為社會發展提供了一種高效率、合乎理性的管理體制。
韋伯把人類行為規律性地服從於一套規則作為社會學分析的基礎。他認為一套支配行為的特殊規
則的存在,是組織概念的本質所在。韋伯認為,任何組織都必須以某種形式的權力作為基礎,韋
伯將社會所接受的權力分為三種:法定權力、傳統權力和神授權力。它們應該建立在以下基礎
上:
合理基礎——它是以一種對正規規則形式的「法律性」,以及對那些升上掌權地位者根據這些條
例發布命令的權利的信任作為基礎的(法定權力)。
傳統基礎——它是以一種對古老傳統的神聖不可侵犯性及對根據這些傳統行使權力者的地位合法
性的既定信念作為基礎的(傳統權力)。
神授基礎——它是以對某一個人的特殊的、超凡的神聖性、英雄行為或典範品格的信仰,以及對
這個人所啟示或發布的規范榜樣或命令的信仰作為基礎的(神授權力)。韋伯認為人們對傳
統權力的服從是在習慣義務領域內的個人忠誠。領導人的作用似乎只為了維護傳統,因而效率較
低,不宜作為官僚組織體系的基礎。超凡權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人們對於領袖人物的信仰,是
非理性的,所以,超凡的權力形式也不宜作為官僚組織體系的基礎。只有提供了慎重的公正的法
定權力才能作為官僚組織體系的基礎。
有了適合於官僚組織體系的權力基礎,韋伯勾畫出理想的官僚組織模式,具有下列特徵:
1.組織中的成員應有固定和正式的職責並依法行使職權。組織是根據合法程序確定的,應有
其明確目標,並靠著這一套完整的法規制度,組織與規范成員的行為,以期有效地追求與達到組
織的目標。
2.組織的結構是由上而下逐層控制的體系。在組織內,按照地位的高低規定成員間命令與服
從的關系。
3.強調人與工作的關系,成員間只有對事的關系而無對人的關系。
4.成員的選用與保障:每一職位均根據其資格限制(資歷或學歷),按自由契約原則,經公
開考試合格予以使用,務求人盡其才。
5.專業分工與技術訓練:對成員進行合理分工並明確每人的工作范圍及權責,並不斷通過技
術培訓來提高工作效率。
6.成員的工資及升遷:按職位支付薪金,並建立獎懲與升遷制度,使成員安心工作,培養其
事業心。
韋伯認為,具有上述六項特徵的組織可使組織表現出高度的理性化,其成員的工作行為也能
達到預期的效果,組織目標也能順利的達成。韋伯對理想的官僚組織模式的描繪,為官僚組織指
明了一條制度化的組織准則,這是他在管理思想上的最大貢獻。
『拾』 韋伯的權利理論主要內容
韋伯認為,任何組織都必須以某種形式的權力作為基礎,沒有某種形式的權力,任何組織都不能達到自己的目標。人類社會存在三種為社會所接受的權力:
*傳統權力(
Traditional
Authority):傳統慣例或世襲得來;
*超凡權力(Charisma
Authority):來源於別人的崇拜與追隨;
*法定權力(Legal
Authority):理性——法律規定的權力。
對於傳統權力,韋伯認為:人們對其服從是因為領袖人物占據著傳統所支持的權力地位,同時,領袖人物也受著傳統的制約。但是,人們對傳統權力的服從並不是以與個人無關的秩序為依據,而是在習慣義務領域內的個人忠誠。領導人的作用似乎只為了維護傳統,因而效率較低,不宜作為行政組織體系的基礎。
而超凡權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對於領袖人物的信仰,他必須以不斷的奇跡和英雄之舉贏得追隨者,超凡權力過於帶有感情色彩並且是非理性的,不是依據規章制度,而是依據神秘的啟示。所以,超凡的權力形式也不宜作為行政組織體系的基礎。
韋伯認為,只有法定權力才能作為行政組織體系的基礎,其最根本的特徵在於它提供了慎重的公正。原因在於:(1)管理的連續性使管理活動必須有秩序的進行。(2)以「能」為本的擇人方式提供了理性基礎。(3)領導者的權力並非無限,應受到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