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還債最好的方法是什麼
要還債必須要解決兩個問題
1,還債的錢從哪裡來?
2,如何還債?
先說第一個問題,錢只是一種載體,人人認可的東西。而資產可以變現出錢來,所以如果債權方同意,用資產來還債也是可以的。比如用設備,家電,股權,域名,商標等有價值的東西用來抵債,只要債權方同意就可以。
但是更多的時候,我們所說的債務可能是銀行的信用卡,消費貸,網貸,房貸等債務,他們對這些什麼資產不太感興趣,即使是有房子做抵押的貸款,只要你逾期他們也希望是處理掉房產,收回本金。放貸機構只關心錢。而私人的債務,很多情況下,只要值錢的東西都可以認同用來抵債。
找錢,無非就是打工,自由職業者,開公司創業,投資這幾種方式賺錢。選擇適合自己的就好,當然嫁個有錢人,偷搶拐騙這類不太建議。
第二個問題。
我們來看一個案例:你有一筆債務是2萬元的要付,
A方案:直接付2萬元,如果你付了這些債務之後,相信我,這些錢就再也回不來了,它們像士兵一樣陣死亡了,你也沒有得到什麼。只是盡了義務而已。但是你的生活卻毫無改變,卻可能更加艱難!
B方案:選擇債務重組的方式:先用錢購買安全的資產,再從資產裡面貸款出來支付這筆支出。因為是抵押貸款,利率非常低,比如不看負債,黑名單也可以申請的貸款,年利率5%,半年還一次利息,可以不用還本金……這樣的貸款如何?
更為關鍵的是,按這樣的方式還款,第一你可以支付別人錢,第二,你手裡多了一個資產,這種方式你獲得的資產可以增值,利滾利復利,可以融資貸款,可以產生終身的現金流。。
㈡ 銀行抵債資產被佔用怎麼辦
加強對抵債資產的經營管理。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變現,是當前商業銀行減少低效資金佔用,盤活不良貸款和降低不良資產率的一項重要工作。
抵債資產收取後應盡快處置變現。以抵債協議書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的終結裁決書生效日,為抵債資產取得日,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2年內予以處置;
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在其有效期內盡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的2年;動產應自取得日起1年內予以處置。銀行處置抵債資產應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避免暗箱操作,防範道德風險。
抵債資產原則上應採用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處置。選擇拍賣機構時,要在綜合考慮拍賣機構的業績、管理水平、拍賣經驗、客戶資源、拍賣機構資信評定結果及合作關系等情況的基礎上,擇優選用。拍賣抵債金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單項抵債資產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
抵債資產拍賣原則上應採用有保留價拍賣的方式。確定拍賣保留價時,要對資產評估價、同類資產市場價、意向買受人詢價、拍賣機構建議拍賣價進行對比分析,考慮當地市場狀況、拍賣付款方式及快速變現等因素,合理確定拍賣保留價。
不適於拍賣的,可根據資產的實際情況,採用協議處置、招標處置、打包出售、委託銷售等方式變現。採用拍賣方式以外的其他處置方式時,應在選擇中介機構和抵債資產買受人的過程中充分引入競爭機制,避免暗箱操作。
抵債資產收取後原則上不能對外出租。因受客觀條件限制,在規定時間內確實無法處置的抵債資產,為避免資產閑置造成更大損失,在租賃關系的確立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可在處置時限內暫時出租。
銀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債資產。確因經營管理需要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的,視同新購固定資產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購建審批手續。
㈢ 抵債資產處置方式
法律分析:1、抵債資產收取後應盡快處置變現。以抵債協議書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的終結裁決書生效日,為抵債資產取得日,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2年內予以處置;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在其有效期內盡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的2年產應自取得日起1年內予以處置。2、不適於拍賣的,可根據資產的實際情況,採用協議處置、招標處置、打包出售、委託銷售等方式變現。採用拍賣方式以外的其他處置方式時,應在選擇中介機構和抵債資產買受人的過程中充分引入競爭機制,避免暗箱操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㈣ 以資抵債的解決對策
法律分析:(一)建立一個獨立於金融機構之外的專門機構,負責各金融機構接受抵債資產的管理及變現。(二)制定政策,減免「以資抵債」。(三)健全法制,明確實施細則。(四)制定不良金融資產託管條例。(五)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是憲法賦予的神聖權力,也是市場信用的基本。(六)建立公正的評估制度。(七)盡快制定「以資抵債」資產處理損失的賬務處理制度。
法律依據:《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業務發起單位在辦理以物抵債法律手續後,要及時與債務人辦理實物交接手續做到對抵債資產進行實際控制,同時根據實際情況辦理產權變更過戶手續,並在風險管理部和計劃財務部進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