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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解決方法的系統樹

發布時間:2022-09-22 03:20:28

『壹』 如何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內容提要】近年來,我國經濟實力大幅提高,民主法制建設取得新進展,人民生活顯著改善,社會大局總體穩定。但由於我國社會正處於社會轉型期,社會結構、組織形式、利益格局的深刻變化也使我國社會呈現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糾紛類型多樣化等特點。尤其是因貧富差距、城鄉差距、分配不公、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問題引發的多樣化、群體化、對抗性、敏感性的矛盾糾紛不斷增多,處理難度大。新形勢提出新挑戰,新問題產生新任務。如何服務於改革開放、社會穩定的大局,如何提高我們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是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因此,建立與完善一整套合理有效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顯得尤為重要。

【關鍵詞】構建 完善 糾紛解決機制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經濟體制變革不斷深化、社會利益格局不斷調整,社會矛盾糾紛處於高發時期,且呈現出糾紛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復雜化、糾紛類型多樣化等特點,對現有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提出了新的挑戰。應對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加快構建和完善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社會資源,綜合運用調解、仲裁、訴訟等多種方式和手段,形成功能互補、程序銜接的矛盾糾紛有效化解體系,為社會主體和糾紛當事人提供符合他們利益偏好的、可供選擇的糾紛解決途徑,從而能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研究和解決的一項重要課題,本文將從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內涵、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現實意義、基本思路、具體措施等幾個方面進行探討和分析。

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概述。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與傳統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較而言的。簡單地說,就是由於當前矛盾糾紛主體的多元化、類型的多元化、訴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糾紛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徑等也應多元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結成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系統。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訴訟的方式,一類是訴訟以外的方式,也即所謂的ADR。ADR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縮寫,其意為「替代性(或選擇性)糾紛解決方式」,最初是指20世紀逐步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 現已引申為對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目前,在各國司法實踐中廣為使用的不經過正式的審判程序而解決糾紛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主要有仲裁、調解、談判、案件評估(case valuation)、法院微型審判(mini-trial)、早期中立評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由法官主持的和解會議(judge 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等。這一概念既可以根據字面意義譯為「替代性糾紛解決方式」, 亦可根據其實質意義譯為譯為「審判外(訴訟外或判決外) 糾紛解決方式」或「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法院外糾紛解決方式」等。[1]當代國際比較法學家將ADR 的共同性特徵概括為以下幾個基本要素:第一,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簡易性和靈活性);第二,糾紛解決基準上的非法律化。即無需嚴格適用實體法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框架內,可以有較大的靈活運用和交易的空間;第三,從糾紛解決主體角度,ADR 具有非職業化特徵,可以使糾紛解決脫離職業法律家的壟斷;第四,形式的民間化或多樣化,其中民間性ADR 占據了絕大多數;第五,從糾紛解決者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看,包括仲裁在內的ADR 的構造是水平式(horizontal) 的或平等的。中立第三人並不是行使司法職權的裁判者(法官) ,當事人的處分權和合意較之訴訟具有更重要的決定意義,因而被稱之為更徹底的新當事人主義;第六,糾紛解決過程和結果的互利性和平和性(非對抗性)。[2]在這個意義上,我國的人民調解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都符合這些基本特徵,可以被涵蓋在ADR 的范疇之內,盡管它們都保持著各自的特殊性。目前, 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套有中國特色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具體體現為以訴訟為核心,各種非訴訟方式為補充的相互配合、相互銜接,綜合運用政治、經濟、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種手段來協調處理社會矛盾糾紛。[3]我國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可以分為訴訟和非訴訟兩類方式,訴訟方式即法院判決,非訴訟方式包括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當事人和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信訪等。

二、構建大調解相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現實意義。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任務。和諧社會不是沒有矛盾的社會,而是社會矛盾糾紛得到及時妥善化解、人民權益得到及時有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得到及時有力弘揚的社會。及時妥善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就必須建立一套科學有效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當前,由於沖突的性質、形式、對抗程度不同,解決糾紛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樣的。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有利於構建和諧有序的社會格局。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要確保各項事業有新格局、新水平、新發展,必須有一個安定和諧的社會環境。而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仍然是人民內部矛盾凸顯、刑事犯罪高發的時期,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仍然大量存在。特別是隨著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思想觀念的深刻變革,有些矛盾糾紛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突發性強,發現和控制難度大,靠單一渠道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已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司法干預社會矛盾糾紛是非常重要的手段,但對某些矛盾糾紛不是最佳的手段,因為司法的職能是裁判爭端,不具有直接分配社會資源的職能,許多利益調整的矛盾糾紛需要運用行政的、經濟的方法實施綜合調控,不易進入司法程序。同時司法資源是有限的。如果群眾遇到糾紛都走訴訟這一獨木橋,必然會導致一些原本可以通過平和方式解決的矛盾更趨對立,最終影響社會和諧。積極探索建立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有效銜接、協調運作的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綜合利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運用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深入開展矛盾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提高調處效能,有力地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是符合保障民生、人民利益至上的執政目標。人民法院將有限的審判資源用於解決重大疑難的社會矛盾糾紛,對一般的民間糾紛倡導採取多元化的解決方式化解在訴前、解決在訴外,是緩解審判壓力、成功化解矛盾的有效途徑。實踐證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是司法審判的重要基礎,通過協商解決糾紛,可以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處分權得到更多的尊重,可以更好地維系家庭溫情、鄰里禮讓、交易誠信,可以更多地增強社會寬容和社會責任。人民調解、行政調解所具有的增強凝聚力、傳承道德價值和協調法律與公序良俗的特殊作用,是法院判決所不能替代的。對於當事人來講,有事就打官司不是法律意識強的表現;對於法院來講,不是受理的案件越多越體現政績。發揮多元調解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優勢,把大量矛盾糾紛化解在訴外,完全符合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符合人民利益至上的具體要求。

三是有利於促進平安創建活動的不斷發展。新的形勢和任務,要求各相關部門必須加強協作配合,全面發揮社會控製作用,共同構築資源配置合理、機制運轉高效的社會矛盾解決體系,為不同類型的社會矛盾提供相應的解決渠道。不斷創新調解理念、調解手段和調解方法,推動完善以「以黨委統一領導、各相關部門組織聯動、法院積極主導、訴求渠道暢通、信息資源共享、基層群眾受益」為核心內容的多元化解決糾紛機制,從源頭上預防、疏導、分流社會矛盾,深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利於及時消除各種影響社會發展的不穩定、不和諧因素,特別是通過協商、和解的方式解決各類矛盾糾紛,有助於協調統一各方利益,加強團結合作,把人心凝聚到謀發展、幹事業上,為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三、充分發揮大調解相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作用的基本思路。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不斷化解社會矛盾的持續過程。一個趨於和諧的社會、一個成熟的法治社會,國家應當為不同類型的社會糾紛提供相應的解決渠道。每一種糾紛解決方式應當佔有自己的位置, 發揮各自的作用,並且相互補充、相互協調。每一個具體的矛盾糾紛, 都應當有不同的訴求表達渠道和化解方式。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就是要明確各種糾紛解決方式在社會矛盾糾紛解決工作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既充分發揮每一種糾紛解決方式的特點和優勢,又能夠相互銜接配合、相互補充的滿足社會主體多樣需求的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模式。發揮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大調解的作用,基礎在於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的建立和加強,根本在於訴調一體化對接,完善以人民調解為基礎、行政調解為中心,訴訟調解為主導、司法審判為保障的多元化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把民間調解發揚光大,把行政調解發揮到位,把法院調解貫徹始終,最大限度地將各種消極因素轉化為積極因素,實現調解效果的最大化。

(一)加強人民調解,打牢基礎建設。

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人民調解是基礎,是第一道防線,必須在加強人民調解上下功夫,要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調解工作體系中的基礎作用。要大力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在繼續做好婚姻、家庭、鄰里、房屋宅基地、生產經營、損害賠償等常見性、多發性糾紛調解的同時,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新任務新要求,積極參與土地承包、環境保護、勞動爭議、醫患糾紛、征地拆遷、等社會熱點、難點糾紛的調解。要切實強化人民調解矛盾糾紛預防、法制宣傳教育功能,努力提高調解質量,加強調解組織網路建設。在各單位、各社區(鄉鎮)、各行政村都建立起人民調解組織,配備人民調解員,及時吸收一些德高望重、有群眾威信的人員參加,優化民調組織結構。基層法院應設立專門的訴前調解機構,配備調解經驗豐富、審判理論水平較高的法官,同時聘請有威望、調解經驗豐富的街道司法所長、街道社區推薦的司法協理員為特邀調解員,還應從司法所長、發揮作用好的司法協理員中聘請司法聯絡員,協助法院調解案件,或受法院委託獨立主持調解法院所受理的案件。要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力度,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經費,提高人民調解員的待遇,並將經濟補貼與工作業績考核掛鉤,最大限度地調動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在「四位一體」大調解中的主導作用,與司法行政機關密切協作,結合具體案件,通過系統授課、專題講座、答疑釋惑、協助調解等方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和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業務素質,增強人民調解工作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確保人民調解員在化解社會矛盾中發揮得早、化解得了、控製得住、處置得好,真正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

(二)強化行政調解,調配救濟資源。

要強化行政機關解決糾紛的職責。目前的社會矛盾糾紛有相當數量是行政性糾紛,行政機關也承擔著行政復議、行政調解、行政裁決等解決糾紛的職責。行政機關在糾紛解決中具有專業性、綜合性、高效性的特有優勢,同時,行政機關掌握著其他糾紛解決主體不具備的行政裁量權和社會資源,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可以通過不同的資源調配,實現糾紛有效解決。糾紛解決與權利救濟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救濟是指當權利的實現出現障礙時,需要對其提供一種救濟和幫助。救濟包括公力救濟、社會救濟和私力救濟。就公力救濟和社會救濟而言,政府部門的公力救濟和行業協會等的社會救濟,都是十分重要的,但現實情況卻是有差距的,還有很大的實踐探索和改革發展的空間。必須更新觀念,樹立多元化糾紛解決的理念,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制定和完善糾紛解決規則和工作職責,及時處理相關糾紛。在行政調解中積極倡導「以和為貴」、合作、自治等價值理念,引導採用平和方式解決糾紛,降低糾紛的對抗程度,避免糾紛的升級,增加社會的和諧度。

(三)建立聯席制度,搞好訴調對接。

建立「三項制度」,搭建司法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一體化的平台。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要建立調解聯席會議制度,法院、司法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參加,組織特邀調解員代表、民事調解指導員等相關人員參加,定期召開例會,相互通報糾紛發生、解決情況,交流、研究化解糾紛的辦法。二是建立考評管理制度。各基層司法所要把加強人民調解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來抓,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日常工作的考評和管理,規范人民調解業務台帳、調解文書和工作檔案,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定期組織考核評比,確保人民調解工作依法規范運行,以科學有效的管理促進人民調解工作健康發展,激發廣大人民調解員的工作熱情,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三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法院要與人民調解組織、仲裁機構、行政部門建立定期聯絡制度,建立「裁判案例資源共享」機制,全面發揮懲治、教育、保護、預防的司法職能。司法行政機關要將每月納入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民事糾紛的數量、類型、進展情況和處理結果形成統計報表,抄送法院,法院應將每月受理的經過人民調解的案件情況、發生法定事由被確定為無效或變更、撤銷的調解協議情況形成統計報表,反饋給司法行政機關。

四、推動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具體措施。

推動和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使其相互協調,又充分發揮各自作用,是一項需要多方協作、不斷完善的社會系統工程。要堅持黨委領導,法院主導地位,加強聯系協調,互相支持配合,努力構築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新格局。

一是堅持黨委領導,把握正確方向。

推動和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整合各種資源和優勢,多方協作,形成合力。把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堅持與深化平安創建緊密結合起來,建立長效工作機制。要加大檢查督導力度,加強對人民法院與調解組織之間的工作指導、調度和協調,確保各項工作制度配套、措施具體、成績顯著,各綜治部門積極主動地預防和化解矛盾,尤其要超前處置好群體性和突發性事件,防止矛盾上交或外推,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各相關部門要深化調查研究,加強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分析和研判,圍繞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積極向黨委、政府建言獻策,為社會管理宏觀決策提供科學的依據。

二是暢通訴求渠道,凝聚多元合力。

暢通訴求渠道是推動和完善多元解決糾紛的前提。充分調動成員單位和社會各方面的資源,納入到社會控制的大系統中發揮作用,構成配置合理、運轉高效的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

各行政機關和基層組織要根據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地位和職責,堅持做到既不越位、不錯位、又不推諉、不迴避,充分發揮主動高效的作用,及時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要進一步健全完善簡單民事案件先行調解和委託調解機制,支持人民調解組織參與訴前調解,將人民調解融入訴訟渠道。在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時,要依法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公信力,維護人民調解工作的嚴肅性。要努力探索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行業調解協會工作的新途徑,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行政機關之間的溝通與協調,逐步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的有效機制。

司法行政機關要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多種手段、協同作戰」的方針,依法履行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法定職責;要堅持深入基層、深入群眾,認真研究解決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建立完善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等預防制度,做好民間糾紛的預測和防範,加大調處工作力度,能調則調、宜調則調,使矛盾糾紛消化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盡量少一些「對簿公堂」,為法院審判工作「減壓」。努力消除人民調解工作的盲區和死角,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根據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層次人民調解組織的不同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實施分類指導,不斷提高工作的科學性、主動性和預見性。

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和律師的作用,挖掘多元化解決糾紛的資源。人民陪審員來自基層,既了解法院審判工作,又熟悉社情民俗、貼近人民群眾,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調解易於被當事人所接受。要調動人民陪審員參與調解的積極性,確保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發揮律師具備專業知識和處理社會糾紛的經驗的優勢,積極探索律師積極主動參與矛盾糾紛調解的激勵機制,促使當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內自治解決。

工會、婦聯等組織既要依職權主動解決勞動爭議、婚姻家庭等糾紛,又要積極協助法院做好疏導工作,勞動、國土、環保、衛生、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要在履行自身調處糾紛職能的同時,為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提供符合專業特點的參考意見,為和諧解決矛盾創造有利的條件。

三是提升司法權威,增強司法水平。

司法是最規范、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手段,司法審判是糾紛解決的最後一道關口,人民法院作為解決糾紛的最主要力量,要通過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實踐,全面落實「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針,堅持「以人為本」理念,深化改革創新,優化審判職權,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積極開展司法救助,確保立案及時、裁判公正、執行有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要自覺踐行公正與效率主題,落實司法公開制度,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提高審判質量效率,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資源優勢,最大可能地減輕當事人訟累,最低成本地實現司法公正。要在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大范疇內,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民事司法原則,不斷強化多元、和諧的理念,在訴前、訴中和訴後的全過程,充分運用調解、和解、協調等各種「軟性」司法手段,化解矛盾紛爭,平衡利益沖突,達到案結事了、定分止爭的司法目的,

四是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環境。

完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必須調動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努力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共享的生動局面。各相關部門要把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群眾權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弘揚「和為貴」的優良傳統,積極引導社會改變「解決糾紛就是到法院打官司」的觀念,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各種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釋放群眾情緒,理順社會矛盾,防止出現因糾紛而結「世仇」的現象。要加強宣傳力度,加大對民調、協商等非訴訟解決糾紛方式的宣傳、引導和監督,讓群眾充分了解、自覺認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主動去選擇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方式解決矛盾,化解糾紛。

『貳』 矛盾糾紛的調解方法有什麼

您好:
面對面與背靠背相結合調解法
有的矛盾糾紛爭議的不是重大的利益,而是為了爭面子、賭氣,對於此類糾紛,調解人員就可以先用「背靠背」調解法。調解人員分別做當事人的工作,待雙方當事人的情緒穩定,意見接近時,再把當事人叫到一起「面對面」地做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相互謙讓、心平氣和地進行協商,使糾紛得到圓滿解決,從而避免情緒對立和吵鬧等矛盾激化的情況發生,提高調解的成功率。
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調解法
在調解過程中,調解人員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適時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營造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圍,弘揚社會主義道德觀念。通過法情並用,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公民的基本道德規范,發揮法律與道德的雙重作用,喚醒當事人的良知,引導當事人化解矛盾。
借用外力調解法
調解人員還可以通過調查摸底,請出當事人佩服、對其有影響力的人來做當事人雙方的工作,緩和當事人的對立情緒,引導他們達成調解協議。一是鄰里調解。在社會生活中,人們都是聚群而居的,相鄰關系密切而又重要,一家有事,四鄰相助,所謂「遠親不如近鄰」。因此,遇到矛盾糾紛時,可有選擇性地請鄰里人員幫助進行調解,規勸雙方當事人以團結為重,做出諒解與讓步。因為是鄰居,平時又都很了解,這種調解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二是友情調解。友情調解是指當事人發生糾紛時,調解人員可根據情況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好友予以勸導、疏通及說服教育,使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化干戈為玉帛。三是聯合調解。民間糾紛的情況復雜、牽扯人多、涉及面廣,僅靠一個部門調解往往力不從心,效果不佳,在這種情況下,應邀請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到場分頭做工作,能夠收到很好的效果。
褒揚激勵調解法
民間糾紛調處方法很重要,說話要講究方式,語言要講究藝術,既不能單刀直入,更不能五馬長槍,要深入淺出,和風細雨。在實際調處中,對當事人的優點和長處及時表揚鼓勵,就是一種有效的方法。通過表揚鼓勵,尋找共同語言,縮短當事人之間的距離,調動他們的積極性,激活他們的自信心和正面的興奮情緒,堵住可能反復的退路,從而使調解成功率得到提高。
排憂解難調解法
有些矛盾糾紛發生是因為當事人在生產生活中確實存在一定實際困難,對於這類糾紛,調解人員要通過深入細致調查,找出症結所在,切實幫助其解決困難。困難解決了,矛盾糾紛也就化解了。
迂迴遷讓調解法
在矛盾糾紛調解中,調解人員要針對當事人的個性特點,因人因事採取不同的方法進行化解。對那些說話尖刻、刺耳難聽的當事人,調解員不能感情用事、以怒制怒,說絕話、講狠話,而是讓他們把心裡話講出來,把心裡的積怨發出來,然後以靜制動、以柔克剛,從而達到調解效果。
真情打動調解法
矛盾雙方往往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發生爭執,事情本來並不大,為爭一口氣,互不相讓,僵持不下,還有些矛盾雙方當事人都想得到解決,但卻難以啟齒。對這類型糾紛,調解人員要以情感人,主動和解、對話調解、互諒調解。實踐證明,這是調解家庭、夫妻矛盾的最好方法。

『叄』 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一、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有哪些
1、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如下:
(1)和解。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但由於和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於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3)仲裁。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後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二、合同糾紛起訴的流程是什麼
合同糾紛起訴的流程如下:
1、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糾紛訴訟,遞交起訴狀
2、法院審理案件相關材料,立案後五天內將起訴狀副本、傳票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天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後五天內將副本發送給原告;
4、法院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開庭並公告;
5、法院審理案件,作出判決。

『肆』 調解矛盾糾紛的方法

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現將調處土地矛盾糾紛常用的五種調解方法介紹給大家,當前,農村土地矛盾糾紛日益凸顯,已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最主要的矛盾糾紛類型之一。在調處土地矛盾糾紛時,我們只有因事而異,巧妙運用恰當的調解方法,才能收到較好的工作效果。

1、法律攻心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對法律法規不了解的人群。在具體工作中,向當事人宣傳國家的土地政策法規,結合土地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對照法律條款,進行逐詞逐句的分析講解,讓其了解違背政策將承擔的後果,經過耐心細致的工作,可以使矛盾雙方心悅誠服的接受調解。如四岔村調解員再調處四岔村一組與西康二線用地糾紛時,就恰當運用土地法條款進行勸導,最終使租地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2、換位思考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善解人意的人群。所謂換位思考法,就是引導矛盾雙方進行位置互換,讓當事人站在對方的立場和觀點上,讓其感受對方的態度和承受力,使其在思想上發生轉化,最終達到矛盾化解的目的。

3、推心 置腹法。這種方法適用於性格直率的人群。這類人群講感情、懂道理,凡事看得較開,不斤斤計較。只要你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敞開心扉說話,對方就會理解你,不會過於在乎自己的利益得失,接受你的調解建議。這是最容易、最有效的土地矛盾糾紛調解的方法。

4、典型案例引導法。這種方法適用於刁鑽而又膽小的人群。在處理土地矛盾糾紛中,適時地引用身邊的正反典型案例引導矛盾雙方當事人,從典型案例中吸取經驗和教訓,引導其剖析自身存在的問題,從而擊潰他們的思想防線,放棄無理要求,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

5、初始矛盾快速制止法。俗法說:「小漏不補,大漏受苦」,土地矛盾糾紛也是這樣的道理,在矛盾糾紛的初發階段,作為調解人員就要早發現,早介入,早制止,早處理,要深入矛盾一線,面對矛盾,正視矛盾,控制矛盾,不讓矛盾擴大化,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重點要把握「早」和「快」這兩個環節,這樣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土地糾紛的解決原則

調解時必須遵循四條原則: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調解不是「和稀泥」,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明確雙方應承擔的責任;

2、依照法律、法令、政策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法律、法令、政策是解決土地爭議的准繩,雙方都要遵守;

3、調解過程既要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即在分清是非、堅持法律、政策規定原則基礎上,具體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實事求是地解決;

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土地爭議涉及到有關各方的,要主動與他們聯系,聽取他們意見,取得他們的配合與支持,妥善解決問題。

當前社會農村土地糾紛問題越來越多,已經嚴重影響農民的鄰里關系、農民自身利益,並且非常不利於農村社會發展,有時就因為一點點小問題,造成嚴重的人員傷亡,這都是我們不想看到的結果。因此,當農民朋友遇到土地糾紛問題時,作為農民朋友自己、鄰居、村長、政府官員,都要做好土地糾紛調解,維護自身權益,拿起法律的武器,讓生活越來越好。

『伍』 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包括方式

法律分析:訴訟方式即法院判決;非訴訟方式包括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當事人和解、行政裁決、行政復議、仲裁、信訪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與傳統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較而言的。簡單地說,就是由於當前矛盾糾紛主體的多元化、類型的多元化、訴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糾紛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徑等也應多元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在一個社會中,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結成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多樣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系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陸』 醫患糾紛解決的方法包括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醫患雙方可以自主自願地進行協商處理,所達成的協議只要不是受脅迫所簽或存在重大誤解,其協議是合法有效的。這種處理方式對醫患雙方來說無疑都是最優選擇,不僅利於改善醫患關系,而且醫院的聲譽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2、行政解決。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對醫患糾紛進行調解。
3、第三種途徑就是司法裁決。但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與非醫療事故引發的醫患糾紛的法律適用是不盡相同的,前者需適用醫療事故條例進行裁決,而後者則依照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予以裁判。
產生原因是什麼?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或患者單方面不滿引起的。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並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糾紛和其他醫療糾紛。醫療事故糾紛指醫患雙方就具體醫療事件是否構成事故、應否賠償、怎樣賠償產生的糾紛。
其他醫療糾紛包括經過醫療事故鑒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不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醫療糾紛、醫學會不予鑒定的醫療糾紛。
總結: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醫患糾紛可以通過三種途徑解決:行政解決、自行解決、司法解決;醫患糾紛,指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糾紛。醫患糾紛包括基於醫療過錯爭議產生的醫療糾紛,也包括與醫療過錯無關的其他醫患糾紛(如欠付醫療費的糾紛、對療效不滿等等。
法律依據:

『柒』 處理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捌』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法

法律分析: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2.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3.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4.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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