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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所得稅的問題和解決方法

發布時間:2022-09-10 07:57:39

『壹』 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解決方法哪些最好能提供文獻資料。<br/>

目前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1我國稅制不完善 我國現行稅法體系有按稅種設立的稅收實體法和稅收征管法等構成,單行法地位平行、排列鬆散,影響了稅法的整體效力。
2稅法建設滯後 近幾年我國稅法立法層次有所改觀,但立法層次仍然不高。
對稅法不斷補充和調整,容易造成征納雙方就某一具體概念或問題形成爭議。
再者,稅法對涉稅案件的打擊力度依然偏輕。
另外,稅法與會計法在制度銜接上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總之滯後的稅收法制建設與我國目前正在創建的和諧、小康社會的大好局面極不相應。
3涉稅人員水平不高 稅務籌劃在我國起步較晚,目前還沒有專業的稅務籌劃師、稅務精算師等專業隊伍,企業稅務籌劃多為財務人員兼辦,涉稅人員水平距離發達國家還有較大的距離。
完善與改進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建議 1、強化科學管理。
規范財務行為稅法從征稅角度對會計核算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實踐證明,企業會計資料越規范、齊全,稅收籌劃的空間越大,稅務籌劃的成本才低、企業的稅才輕。
只有按照稅法規定設置賬簿並正確進行核算,在合法前提下進行籌劃,才是陽光大道。
2、加快稅收籌劃人才的培訓 稅收籌劃是一個高層次的理財活動,高素質的人才是其成功的先決條件。
因為一方面稅收籌劃人員要精通國家稅法及會計法規,並時刻關注其變化;另一方面稅收籌劃人員要了解企業所面臨的外部市場、法律環境,熟悉企業自身的經營狀況;同時,稅收籌劃還要有較高的實際業務操作水平。
如果稅收籌劃人員水平不佳,籌劃方案失敗,不僅達不到企業合理節稅的目標,還要浪費籌劃成本。
3、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尋求技術支持 企業稅收籌劃方案能否實行,要通過稅務機關認定。
如果稅收籌劃失敗,導致少繳稅款,處罰在所難免。
為此,加強與稅務機關溝通,相互學習,尋求技術支持尤其必要。
應爭取雙方在政策的理解、實際操作上達成一致,增加籌劃的成功概率。
4、加強財務法規、稅務法規學習,走出申報誤區,構築稅收籌劃穩定平面所得稅籌劃是復雜而系統的工程,政策性強,需要涉稅人員不斷學習。
稅法對納稅申報作了詳細規定,申報時間明確、減免程序具體。
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存在如下一些誤區:超時申報無所謂、無利潤可以不申報、自行減免等。
因超時申報納稅、沒有「零申報」、因自行減免遭受處罰,是稅務籌劃的失敗。
只有加強財務法規、稅務法規的學習,並通曉二者的差異,在稅收籌劃人員的努力下,是可以構築一個稅收籌劃的穩定局面的。
總之,稅收籌劃是涉及企業財務管理外部環境重大因素之一,成功的納稅籌劃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也可能給企業增加額外的成本。
在納稅籌劃時,需要將納稅利益和相關的成本進行權衡,通過成本效益分析,選擇最佳方案。
由於各納稅人的情況不盡相同,加之稅收政策和納稅籌劃的主客觀條件時刻處於變化之中,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納稅籌劃時,不可能找到相同的或現成的方案,這就要求籌劃者必須從實際出發,因時制宜、因地制宜地制定籌劃方案,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綜合考慮納稅人稅收負擔,達到為納稅人創造最佳經濟效益的目的。
納稅籌劃不僅有利於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而且有利於企業准確地把握政策法規,增強納稅意識,減少涉稅風險。
因此,研究和探討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納稅籌劃是完全必要的,同時也可為國內的企業走出去開展國際稅收籌劃奠定一定的基礎。

『貳』 請教有關所得稅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舉例如下: 企業所得稅採取按期預繳、年終匯算清激的辦法。預繳的計算方法有兩種: 一、按本年一個月或一個季度實際的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數計算繳納。 二、以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按月或按季的平均計算繳納。 下面以第一種按季度方法舉例說明: 你公司2005年1-3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為28000元,則本季度應預繳的所得稅額為:28000*25%=7000元 4-6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為56000元,則第二季度應預繳的所得稅額為:(28000+56000)*25%-7000=14000元。 7-9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為-8600元,則不要預繳。 10-12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為84000元,則本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是:28000+56000-8600+84000=159400元,本年應納所得稅額:159400*25%=39850元。前三季度已預繳:21000元,則第四季度應交所得稅:39850-21000=18850元。 年度終了的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還少補。 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並不是業務收入,所以年收入20萬元無所計算出應納多少的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稅率25%。對於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在2001-2010年,按15%徵收。 應納稅所得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稅率 到稅務部門咨詢一下,或者自己查資料.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取得應稅所得、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境內企業或者組織,就其生產、經營的純收益、所得額和其他所得額徵收的一種稅。 (一)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 2.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3.獨立計算盈虧。 (二)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 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內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年收入總額-准予扣除的項目 (四)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1.收入總額。 (1)生產、經營收入: (2)財產轉讓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賃收入; (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收入,罰款收入,因債權人緣故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物資及現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費附加返還款,逾期沒收包裝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2、納入收入總額的其他幾項收入。 (1)企事業單位技術性收入減免稅均以主管稅務部門批準的「技術性收入免稅申請表」為依據,未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所有收入,一律按非技術性收入照章徵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試運行收入,應並入收入總額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3)對機構(企事業單位)從事證券交易取得的收入,應計入當期損益,按規定徵收企業所得稅。不允許將從事證券交易的所得置於賬外隱瞞不報。 (4)外貿企業由於實施新的外匯管理體制後因匯率並軌、匯率變動發生匯兌損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進行調整,按照直線法在5年內轉入應納稅所得額。 (5)納稅人享受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以及取得的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家另有文件指定專門用途的,都應並入企業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 (6)企業在基本建設、專項工程及職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業的商品、產品的,均應作為收入處理;企業對外進行來料加工裝配業務節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規定留歸企業所有,也應作為收入處理。 (7)企業取得的收入為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的,其收入額應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或估定。 (8)企業依法清算時,其清算終了後的清算所得,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准予扣除的項目。 (1)成本。 (2)費用。經營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稅金。 (4)損失。 在確定納稅人的扣除項目時,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1)企業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轉移以後年度補扣。(2)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依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按稅收規定允許扣除的金額,准予扣除。 此外,稅法允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和標准扣除: (1)利息支出。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部分,准予扣除。 (2)計稅工資。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 (3)納稅人的職工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教育費,分別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2%、14%、1.5%計算扣除。 (4)捐贈。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5)業務招待費。 (6)保險基金。 (7)保險費用。納稅人參加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用,准予扣除。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8)租賃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而發生的租賃費,可以據實扣除。融資租賃發生的租賃費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續費,以及安裝交付使用後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9)准備金。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准備金和商品削價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0)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1)轉讓各類固定資產發生的費用,允許扣除。 (12)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凈損失,准予扣除。 (13)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所得或在當期扣除。 (14)納稅人按規定支付給總機構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須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後,准予扣除。 4.不得扣除的項目。 (1)資本性支出。即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對外投資的支出。 (2)無形資產轉讓、開發支出。 (3)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5)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6)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 (7)各種贊助支出。是指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8)貸款擔保。納稅人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納稅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在擔保企業稅前扣除。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5.應納稅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6.稅額扣除和虧損彌補。 (1)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款,准予在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2)納稅人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聯營企業,不退還所得稅;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聯營企業,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應按規定補繳所得稅。 (3)虧損彌補。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五)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比例稅率,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25%。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納稅人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六)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期限和地點 1.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年度的最後一日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2.納稅期限。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後15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3.納稅地點。納稅人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單位就地納稅。 (七)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政府批准,可以給予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2.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兩年。 (3)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徵所得稅。 (4)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後,可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3年。 (5)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1年。 (7)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3年內教征或者免徵所得稅。 (8)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可減征或者免徵所得稅。 (9)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免徵所得稅。 (10)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於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不再執行稅前提取的10%辦法。
採納哦

『叄』 企業所得稅如何合理避稅

一,企業缺成本是通病,有些行業由於行業的特殊性,大量的欠缺成本發票,導致自己的企業所得稅稅負虛高。進而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針對這種情況,

推薦兩種模式:

第一可以降低企業所得稅稅負。

第二可以做到合理,合法,合規!

一,設立一個或者多個個人工作室並申請核定徵收

在稅收優惠地區設立個人獨資工作室後可以申請核定徵收,企業欠缺的成本費用發票變成了工作室收到的服務咨詢費用。對於注冊在稅收優惠地區的工作室來說,申請核定徵收後,綜合稅率只需要:0.5%-3.16%就可以全部完稅。相對於缺成本發票導致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分紅稅,

至少節稅:80%以上

二 ,在稅收優惠地區設立有限公司並申請,所得稅,增值稅的高額獎勵返還

具體的政策為:

1,增值稅獎勵地方財政留存部分的 : 70%-85%

2,企業所得稅獎勵地方財政留存部分的 : 70%-85%

3,稅收獎勵返還按月兌現,入駐當地企業當月納稅,稅收獎勵返還次月兌現到賬,注冊式招商模式,不改變企業現有的經營模式和經營地址,外省市,外區域的企業都可以申請享受。

以上兩種方法都能有效解決缺成本費用發票的問題。成功的稅務籌劃是以稅後收入最大收益為目標的,但是在利益最大化的同時,還需在稅法合規框架內來進行合規的稅務籌劃。

稅務籌劃,需要統籌規劃,切勿盲目避稅,以免因小失大。

純手打,望採納,更多稅收優惠政策,及財稅問題。歡迎您的關注。

『肆』 企業所得稅如何合理避稅

企業所得稅如何合理避稅?

首先我們要清楚企業所得稅是什麼?企業所得稅就是公司在獲得利潤之後需要依法繳納的稅費,根據企業利潤的多少而定,-般稅率為25%,這是公司納稅的基本

義務,任何公司都應該要重視這一點,必須要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否者很可能遭受法律的懲罰。但是,國家相關的法律允許公司通過一些正確的方法來合理的避稅,這樣的話就可以降低公司的基本壓力,讓公司發展得更加地好。

方法一、找到一個合適的稅收窪地去設立一個分公司:在稅收窪地當中去設立分公司是可以幫助企業合理的避稅的,因為稅收窪地當中的分公司是可以享受比較低的稅率的。然後,公司就可以將總公司當中稅率比較高的產業都轉移到自己設立的分公司

當中去,從而降低整體稅率,實現了公司的避稅願望,讓公司的發展越來越好,並且可以實現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企業在稅收窪地成立有限公司,能享受高額的財政扶持獎勵政策。不光能解決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還能解決增值稅的問題,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返還地方留存的70%-90%,以財政獎勵扶持給企業。

方法二、在園區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就不需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可以申請核定徵收,稅率0.5%-2.1%,綜合稅率3%左右,這樣相比25%的企業所得稅,可以說是節稅高達90%。

以上兩種方法都能解決企業所得稅的問題,並且是合理合規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大家。

『伍』 企業所得稅高合理避稅有哪些方法推薦

企業所得稅高合理避稅有哪些方法推薦?

通過應納稅所得額籌劃企業所得稅,思路有三個:第一,在公司形式上考慮,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第二,通過關聯交易平滑利潤第三,用足稅收優惠政策。

第一,合理利用公司形式

母公司打算在外地設立一個機構來經營,有兩種選擇:一是設立子公司,另一是設立分公司。如果預計新公司短期內不會有盈利的話,設立分公司更合適。因為分公司可以與總公司合並在一起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對公司前景沒有太大期望,還可以選擇合夥企業形式。合夥企業只需交個稅,沒有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交稅是先分後稅,只有分到個人手裡面才交,不分不交,顯然比較有利。

第二,如何利用關聯交易

在關聯公司搞利潤調節,一是在收入上調節,就是把收入切換到另一個實體裡面去做,二是在費用上面去想辦法,把A公司費用想辦法入到B公司。收入的確定要在簽署合同的時候考慮進去,費用要想得更早,不能等事後找發票。

第三,充分利用地方稅收優惠政策

比如我們所在的經濟開發區,地方政府為了發展地方經濟,出台了一系列的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除了增值稅以外,所得稅問題也可以一並解決,具體的政策為:

1.企業在園區當地繳納的增值稅,財政以地方留存(50%)的50%~80%扶持給企業,當月納稅,扶持獎勵次月兌現。例如企業當月在園區繳納100萬增值稅,地方留存50萬,次月按照比例扶持企業25萬~40萬。

2.企業在園區當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財政以地方留存(40%)的50%~80扶持給企業,以100萬為例,扶持給企業的在20萬~32萬。另外納稅大戶一事一議,給企業的扶持比例按照企業的稅收調整,上不封頂!!

不需要企業實地入駐,不改變企業現有的經營模式和地址。全國各地企業都可以申請享受。入駐園區的企業當月納稅,地方財政次月獎勵扶持到賬,無需企業提交申請。除了管控嚴格的行業以外,正常經營的行業都可以申請享受。

希望我的方法能夠幫助到您,望採納哦!

稅籌方案千萬條,安全合規第一條!找准合法合規的方案,企業才能減少重復納稅成本,真正做到降低稅務風險。

『陸』 我國新企業所得稅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分析

新企業所得稅法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建議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國正式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並先後發布了實施條例及各項通知,對部分未明確事項進行了解釋。新稅法實施已有半年,其整體在減輕內資企業稅收負擔水平、促進地區間稅收政策環境公平統一的積極意義得到普遍認可,但也存在著一些對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執行口徑不明確等問題。及時考察分析新稅法的實施情況、對已顯露出的問題進行總結並制訂有針對性的補充和精細化調整措施,實為必要。一、新企業所得稅法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一)由納稅人范圍調整引發的總分機構所得稅匯總徵收問題鑒於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等我國傳統企業組織形式正越來越多地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現代企業組織形式代替,原來使用的以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判定標准,有了進一步完善的條件和必要。新稅法將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業和取得收入的組織,界定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適應經濟主體變化形式的必然選擇,體現了國際慣例和前瞻性。但是,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系統和企業經濟組織形式還具有許多特殊性,全面而細致的「補缺查錯」必不可少。現時跨省總分機構的所得稅征管問題正是由此衍生的主要問題之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對於因新稅法實施納稅人「法人判定標准」而不再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其匯總征管基本計算方法可歸納為:一是對屬於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范圍的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統一計算其總機構和分機構全部應繳納的企業應稅所得額、應納稅額。二是將統一計算後的應納稅額在企業總機構和二級分支機構按比例分攤後分別預繳。總機構按應納稅款的25%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稅款,年終匯總清算後的收入由中央和總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按應納稅款的25%預繳至中央國庫,匯總清算後的中央國庫內所得稅收入60%為中央收入,40%由財政部根據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實際分享企業所得稅佔地方分享總額比例定期劃轉。各二級分支機構按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各自經營收入、職工工資、資產總額三因素(權重分別為:0.35、0.35、0.3)分攤剩餘的50%應納稅額,並向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收入由中央和分支機構所在地按60:40分享。三是年度終了後,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根據匯總計算的企業年度全部應納稅額,扣除已預繳稅款,多退少補。此方法的執行將顯著調整地區間所得稅收入分配,對平衡地區間財力不均和加強分支機構所在地稅收徵收管理的積極性均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實施的過程中,已表現出以下兩方面的問題:1、二級分支機構計稅及徵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1)仍未徹底解決分支機構利用自身稅收優惠條件轉移企業利潤,降低企業整體稅負水平的問題。我國實施法人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原因,在於用「法人條件」限制企業利用適用優惠稅率的分公司來轉移利潤以減少整體稅負的行為。《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第十六條的表述,對於總機構和分支機構處於不同稅率地區的,由原來「分別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額,分別按適用稅率繳納」修正為:「先由總機構統一計算全部應納稅所得額,然後依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三因素及權重,計算劃分不同稅率地區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後,再分別按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這兩種表述的本質區別就在於後者限制了分支機構利用自身在低稅率地區轉移處於高稅區總機構利潤、以降低企業整體稅負達到避稅目的的可能性。但是,這種表述及計稅方法實際上仍未徹底摒除企業利用分支機構優惠稅率避稅的可能性。由於採用了以二級分支機構為單位計算應納稅額,而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一計入二級分支機構的計稅方法,所以那些二級分支機構處於稅收優惠地區而其下屬三級機構不應享受優惠稅率的企業,其應納稅額將大幅減少。這種稅收征管漏洞的存在會導致企業扭曲其自身組織結構,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2)二級分支機構認定標准模糊。按有關規定,總機構應在6月20日前填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給總機構所在地稅務主管部門並下發各分支機構,那麼對二級分支機構的判定標准就成為稅企雙方關注的焦點,現對於企業分支機構層級的判定,規定不十分明晰,沒有統一標准和監管措施,這將加大企業避稅的可能性。而新稅法實施的第一年所確定的企業分支機構納稅體系,又將對以後年度信息的真實性產生重要的參考作用,那麼,如何及時確定科學的判定標准及可執行的監管措施已成為當務之急。(3)特殊行業實行分支機構按「三因素」就地預繳不盡合理。建築、房地產等特殊行業,資產少、流動性強、周期短,很多注冊為分支機構的單位,其實質是借用總機構的資質,向總機構繳納管理費,總機構賬面體現的是管理費收入,當地稅務機關對其無法監控,總機構再按「三因素」進行分攤,顯然不盡合理。
(4)分支機構法律責任無法界定。新稅法將法人界定為納稅人,征管法行政處罰條款只針對納稅人進行,分支機構不構成「納稅人」,因而對分支機構出現不按期申報預繳稅款等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對其進行處罰將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分級管理尤其是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的稅收管理,將處於尷尬境地。(5)存在加盟店、掛靠單位等特殊分支機構的「監管真空」。在實際工作當中,有一些分支機構雖然是非法人分支機構,但往往只是掛靠總機構或者為取得總機構的某類行業資質,向總機構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其經營管理是完全獨立的。如果總機構在內部管理時並不把此類分支機構納入,且按「三因素」分配稅款時也不將此類分支機構納入分配范圍,此類分支機構將處於無人監管的狀態。2、跨省市總分機構匯總納稅執行中的征管問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稅收管理權和收入層次,以2002年1月1日起實施的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為界,分為前、後兩種情況。改革前,國稅系統徵收中央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社團組織、基金會所屬企事業單位的所得稅,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軍隊所辦的國有企業所得稅;地稅系統徵收地方各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2002年改革後,2001年12月1日前國稅、地稅系統徵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的原征管機關不作變動,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記設立的企業,企業所得稅由國稅系統徵收;除少數特殊行業外,對其他企業所得稅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成,中央保證各地區2001年地方實際的所得稅收入基數,實施增量分成。而此次新稅法實施後,對國稅和地稅的稅源劃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間企業所得稅的實際分享收入,必然產生重大影響,由此帶來的兩套征管系統及地區之間利益博弈的問題不可避免,而跨省總分機構的所得稅收入歸屬和征管權劃分則是問題的焦點。實行法人單位匯總納稅後,國、地稅在原來的征管管轄權不易界定清楚的基礎上,又增加了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不一致的新問題,主要體現在:
(1)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各分支機構情況的了解不一定全面,在這種情況下所做出的決定,難免與真實情況不符,進而引發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之間的矛盾,影響企業納稅征管的整體性。(2)分支機構涉稅事項、收入均由總機構稅務機關決定,在收入任務、管理事項等相關的「責權利」不匹配的情況下,分支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失去管理的積極性。(3)分支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無法對收入做出預測。執行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後,對分支機構預繳的所得稅,取決於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收入任務、稅收負擔、征管質量等都將無法考核,在目前各級稅務機關都建立收入任務考核制度的情況下,其今後每年的收入計劃數都將無法預測。(4)稅務機關對總分機構的情況難以全面了解,稅務檢查(稽查)的難度加大。由於總分機構大多是跨地域經營、分屬不同稅務機關管理,因此,總分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都無法對其經營情況進行直接、全面、有效的檢查(稽查)。而實行法人匯總納稅,客觀上要求總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間加強信息溝通與共享,但由於國地稅征管信息不在一個平台之上,目前很難做到。(5)對總分機構情況缺乏事前監控。若總分機構不如實提供機構管理情況,可依照征管法關於「不如實提供稅務資料」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但這僅是事後的一種補救和懲戒措施,事前並沒有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加以監控。此外,新所得稅收入分配方式實施後,各級政府對總分支機構高度關注。新稅法的實施激發了地方政府發展總部經濟的熱情,因此,地方政府會通過各種措施對轄區內的分支機構施加影響,以促其轉變成法人單位。其後果是干預納稅人的正常經營活動,造成國地稅部門的徵收管轄權爭議。
(二)應納稅所得額計算中存在的問題1、不征稅收入扣除問題不同於原企業所得稅法對於收入僅有一個收入總額的概念,新稅法明確提出了應稅收入、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的概念。其中,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於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從稅收原理上應永久不列入徵收范圍,主要包括財政撥款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這一規定不區分支出性質,「不征稅」的精神未真正體現。對企業而言,其取得的不征稅收入,主要是指國家規定專門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其實質是政府對企業的一種捐贈,這種不征稅收入能在兩個環節帶來企業經濟利益的流入:一是在取得不征稅收入環節,企業無須付出對價,取得的過程即是經濟利益的凈流入;二是企業用這部分收入從事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活動,帶來經濟利益的流入。如果納稅人將不征稅收入用於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而不能按配比原則進行扣除,則必然造成對不征稅收入事實上的征稅。2、具體執行中合理性原則的困惑新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在稅前扣除中規定了「合理」這一標准。合理性原則的適用是國際上的一般做法,企業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可依法得到充分補償。但合理性作為一個相對模糊的概念,在具體執行中由於理解角度和知識背景等差異很容易在征納雙方甚至在徵收管理機關內部(包括國、地稅之間)形成截然相反的意見,給新稅法的實施帶來阻礙。《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對於工資薪金的合理性給出界定,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雇員實際提供了服務;二是報酬總額在數量上是合理的。實際操作中主要考慮雇員的職責、過去的報酬情況,以及雇員的業務量和復雜程度等相關因素。同時,還要考慮當地同行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但是,一方面,並未對利用此項目避稅的不合理扣除做出性質和適用稅率的認定,對實際工作中可能出現的企業股東以工資名義分配利潤或經營者不適當地為自己開支高工資等事項的界定和懲罰並不明確。可見,在合理性的評判標准上,需要進一步制訂更具有可執行性的量化指標。另一方面,目前我國新稅法仍未明確對職工數量的認定方法,對「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界定並不明確。在實際操作中,對於使用勞務派遣企業提供的勞務人員,企業職工應如何界定?在實務中是否可理解為簽訂勞動合同和辦理統籌?對兼職人員工資是否應視作勞務費支出?存在一系列需統一征管口徑的問題。同時由於對職工數量的真實性難以確認,使以工薪總額14%為界的職工福利費支出扣除也同樣失去了准確計量的可能性。3、福利費扣除問題新會計准則將職工福利費支出統一在職工薪酬中核算,會計上要求企業在首次執行新會計准則時將應付福利費轉入「職工薪酬—福利費」,同時規定應付福利費結余,上市公司可以結余沖減當期管理費用,非上市公司繼續按原有規定使用。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卻仍舊允許提取職工福利費,其和新會計准則的不相吻合使企業無所適從。(三)稅收優惠政策中存在的若干問題1、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遲遲未出台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在此目錄出台之前,企業難以認定是否享受稅收優惠,應先照常納稅。目前,除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准外,其他各項稅收優惠項目執行標准仍未推出。因此,企業將不能及時享受到稅收優惠,這不利於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企業的發展。
2、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稅優惠的管理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企業從事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由此存在的問題:一是大型企業將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產品,作為生產產品的原材料,不對外銷售,而是減少原材料外購量,那麼其項目所得應如何衡量。二是在程序上,一般是先由管理部門認定項目,企業再進行投資改造,然後竣工並取得生產經營收入。但在實際工作中有許多企業是先進行投資改造並竣工取得生產經營收入,後到管理部門認定項目,前後跨年度,那麼對享受優惠政策的時間認定,也成為需要明確的問題。3、關於「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認定和研發費用列支范圍問題新稅法規定對於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雖然明確了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限定於「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但該項政策比之於原來的「技術開發費」,無論是概念、范圍還是研發區域都發生了變化。這就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認定,需要解決怎麼認定、由誰認定的問題。二是「研究開發費用」項目內容應列支哪些具體費用。三是原來的關於技術開發費的相關規定如何適用。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88號)的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項目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但新稅法規定企業的上述研究開發費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照研究開發費的50%加計扣除,而對企業以前年度結轉技術開發費未抵扣額如何過渡處理,新稅法及相關政策尚無明確規定。4、固定資產加計扣除政策的銜接問題新稅法中規定對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里存在著與原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認定不一致的銜接問題。如,新稅法規定運輸工具、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由5年分別縮短為4年和3年,那麼此規定是否僅指2008年1月1日以後購買的設備?以前購買的設備需如何執行?另外,新稅法第三十二條雖然規定了可以採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固定資產,但是此規定目前尚無法操作。對於「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也均未明確具體范圍。5、資源綜合利用政策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所稱減計收入,是指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問題在於企業資源綜合利用所生產的產品,大多不對外銷售,而是繼續作為生產的原材料。如何合理確認相關收入、價格、產品的計量等,是制訂優惠目錄時所必須考慮的問題。(四)核定徵收企業及企業清算所得稅徵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1、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企業適用稅收優惠的問題《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填報說明中規定:「對實行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可以依法享受過渡期的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但是,這一規定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的相關規定不銜接,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操作。
2、企業清算的所得稅申報問題新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並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後的余額。筆者認為,從1994年以來,由於沒有對企業清算進行明確的征管規定,大部分企業注銷時沒有向稅務機關提交清算報告,實際上稅務機關很難對企業清算所得進行管理,企業注銷時稅收流失比較嚴重。二、進一步完善新企業所得稅法規體系的建議(一)完善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計稅及征管體系1、細化計稅辦法(1)進一步加強對分支機構利用組織結構變化避稅的監督,明確、細化對二級分支機構及二級以下分支機構作出判定的適用標准,統一各地稅務機關征管口徑。可採用的指標及依據包括:分支機構經營許可權;業務范圍;企業內部的組織架構層級等。(2)制訂專門的建築安裝、房地產類企業總分機構稅收管理配套制度,按照法人所得稅制原則,由總機構統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加強對外經營環節的管理,提高總機構對掛靠項目的財務核算的監管。(3)對加盟店、掛靠單位、承包地分支機構等特殊分支機構,應明確凡其具有獨立生產經營權、在財務上獨立核算並定期向總機構上繳租金或者承包費的,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並接受稅務管理。(4)對所有跨地區經營未實行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實行年度納稅反饋制度,凡是未能提供已在總機構統一納稅證明的,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補征稅款,以避免由分支機構非法人化而導致的稅收流失。2、理順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關系(1)借新稅法實施之機,應盡快理順總機構與分支機構的稅收征管關系,對非法人分支機構進行一次清理,重新明確所得稅征管許可權,以保證總機構與非法人分支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一致。同時,將稅務登記表按法人與非法人分支機構作進一步區分。(2)從制度層面上加強非法人分支機構稅收管理,建立全國總分支機構信息網路平台和聯合評稅制度,實現納稅人戶籍及申報等數據信息的動態共享,減少漏征漏管戶的出現。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基礎上,大力推行電子申報、網上申報,藉助金稅三期工程,完善綜合征管軟體的企業所得稅應用管理功能,特別是結合新稅法中新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增加如業務招待費、公益捐助、廣告費、涉稅事項審批等管理功能。借鑒以往企業所得稅管理經驗,特別是納稅評估信息的分析與應用,在企業所得稅信息化建設中應統一規范國、地稅企業所得稅的管理內容,實現國、地稅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的共享,以信息化促進同一地區不同管理機關在新稅法實施過程中政策把握的一致性,為納稅人提供一個公平的稅收環境。(3)建立信息的反饋制度和總局的協調監督機構,實行年度納稅申報表雙向申報復核備案制度,各地出現的問題亦由當地稅務機關反饋到監督機構裁決。(4)盡快開發涵蓋企業所得稅管理各個環節的企業所得稅信息化綜合管理系統,通過開發納稅評估軟體,設置各指標關系和預警指標,對錄入數據進行分析、比對,及時發現納稅申報中存在的問題,為稅務機關開展納稅評估、稅務稽查打基礎。通過推進企業所得稅管理信息化建設,力爭所得稅納稅申報、數據採集一致,從而實現資料信息共享,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水平。
(二)優化應納稅所得額扣除規定1、進一步完善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關於不征稅收入的表述明確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與取得應稅收入有關的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2、明確工薪扣除標准(1)制訂與新稅法相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以便操作規范並准確把握政策。(2)對工薪「合理性」制訂量化指標。比如,日本所得稅法對企業前幾位董事兼股東的工資薪金水平有明確限制,規定不得超過全體雇員平均工資的一定水平;美國對工資薪金支出合理性的判斷提出了具體的指標要求。(3)對企業股東以工資名義分配利潤或經營者不適當地為自己開支高工資,以達到在計稅時多扣除目的的,可按照「推定股息」理念對其不合理工薪推定為股息分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4)對「職工」構成的要件進行限定,以增迦納稅人造假的成本和風險責任。對於依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不簽訂書面用工合同或協議,或者雖簽訂了合同、協議,但未經國家有關部門鑒證的,規定其所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得在稅前扣除。對未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等基本保險的,所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得在稅前扣除等。3、彌合新稅法與新會計准則的差異,明確福利費扣除銜接方法筆者建議,2008年在規定比例內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先在2007年末職工福利費計提結余額中列支,到計提結余額使用為零以後,再按新稅法規定的比例據實在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4、進一步明確原稅制下幾個稅前扣除項目的過渡銜接問題如2006年年底前已作納稅調增的工掛結余、已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的結余及已做納稅調增的投資損失等,應當進一步明確其過渡銜接的問題。(三)加緊制訂優惠政策享受條件及審批制度1、加快與新稅法優惠配套的相關政策的出台(1)盡快明確原有優惠政策的時效性和有效性。如對原享受優惠政策未到期的,如主輔分離優惠政策、國產設備投資抵免優惠政策以及新出台的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地區優惠政策的執行時效問題等,需盡快加以明確。(2)區分輕重緩急,針對目前新稅法的工作重點和難點,以及急需解決和明確的有關事項,盡快出台相關優惠判定標准,以便於基層在操作時有章可循。如,研發費用列支范圍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認定和管理辦法;制訂《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等。2、明確稅收優惠審批制度對哪些稅收優惠屬於審批類、哪些屬於備案類,許可權、程序如何履行,表證單書、提供資料如何確定等具體問題應系統化地重新加以明確。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減免稅做出調整,但相關新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的具體優惠管理辦法尚未出台。企業在季度申報中,哪些可以直接享受、哪些需要審批、審批的程序等,應盡快明確。3、增設《購置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明細表》因為涉及跨期結轉抵免及專用設備持續使用監管問題,需要稅務機關在連續的幾個納稅期內進行跟蹤管理,管理難度相對較大。為提高管理質量和效率,筆者建議在年度納稅申報中增設《購置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明細表》作為附表,對該類抵免進行全面、連續的登記管理。(四)加強新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1、限定核定徵收納稅人的范圍本著既保護真正的小規模納稅人利益,又要有效防止納稅人以不設置賬簿實行核定徵收而騙取稅收優惠的原則,將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核定徵收納稅人的范圍進行限定。即對經稅務機關批准不設置賬簿而實行核定徵收的納稅人方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對可以不設置賬簿的納稅人的規模作出明確界定。除此之外的應設置而不設置賬簿的納稅人,不得享受國家的所有稅收優惠政策。2、細化企業清算所得稅征管新稅法實施後,應當細化企業清算所得稅征管規定,明確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注銷時應提供哪些資料,計算清算所得時對企業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該由誰認定、如何認定、清算所得的計算公式如何確定等問題,以利於加強管理,防止稅收流失。

『柒』 現行企業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一是企業稅前扣除不規范。如關聯企業之間的利息支出,超過列支標准,且無合法憑證;利用假發票或其它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單據進行稅前列支;將個人的費用支出由企業列支;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的稅前扣除項目未經審批私自列支;將行政性罰款稅前列支等。

二是企業各項資產稅務處理不規范。個別企業購入固定資產後,未按照規定計提折舊,而是按照低值易耗品進行攤銷;企業的待攤費用有土地估價入賬的費用攤銷等。

三是企業隱藏收入,減少應納所得額。部分納稅人取得財政性補貼收入,只計入資本公積,未按規定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將無法支付的長期應付款項,不做納稅調增而一直掛賬等。

四是企業賬務核算不健全,不符合查帳徵收標准。突出表現在:不能正確核算進銷項,會計科目不健全等等,給國稅部門進行匯算清繳帶來不小困難。

二、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既是一項重要的征管措施,又是一個很好的執法手段。通過匯算清繳,發現了許多征管漏洞,經過分析,大致有以下原因:

一是企業所得稅征管意識不強。機構改革後國稅主要是從事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征管,從事國有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征管的人員很少,許多幹部對所得稅管理都有陌生感,

『捌』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12個重點問題解讀

作為 企業所得稅 稅基管理的兩大核心業務, 資產損失申報和稅收優惠事項備案 直接關繫到全年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額。

1 、企業年終結賬前務必關注兩大事項:資產損失申報和稅收優惠事項備案

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基管理的兩大核心業務,資產損失申報和稅收優惠事項備案直接關繫到全年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9]255號)規定,「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經稅務機關審核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規定,「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無論是稅收優惠的審批事項或備案事項,還是資產損失的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事項,均屬於匯算清繳前必經的程序。

2 、稅法與會計確認收入條件的差異引發的納稅調整

稅法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確認條件與會計上確認收入的條件有差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規定同時滿足四個條件即可確認所得稅應稅收入,而會計上除了要求同時滿足稅法規定的四個條件外還需要滿足「經濟利益是否很有可能流入企業」這個條件,顯然稅法確認應稅收入的條件相對寬松,因而形成了會計上還沒有確認收入,而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需要調增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情形。無論是納稅人還是稅務機關,均應重視這一差異造成的稅收差異。

3 、流轉稅應稅收入與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差異

一般情況下,企業開具發票的當天,是流轉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那麼開具了發票的部分是否一定要確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呢?由於不同稅種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不同規定,因此,兩者是有區別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如果先開具發票的,應以開具發票的當天作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國稅函[2008]875號文對銷售商品和勞務收入及特殊銷售作出了不同規定,主要是以商品所有權是否轉移、勞務是否提供等為前提。因此,企業發生的經營業務雖開具發票但尚未發生銷售或提供勞務,沒有達到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的條件,就會形成應繳流轉稅但不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情形,納稅人應進行正確的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

4 、容易忽視的視同銷售應稅收入

掌握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應注意以下幾點:

注意區分增值稅視同銷售與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區別。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強調的是資產所有權屬是否發生改變,而增值稅視同銷售不僅包括資產所有權屬發生改變的情形,也包括了跨縣(市)「移庫」、貨物用於非增值稅項目。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時公允價值分情形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款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這里的「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後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

視同銷售業務只需作稅務處理。視同銷售業務在會計處理時往往不體現為收入,只是根據稅法的規定需要作為應稅收入申報,因此,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時需要在附表一「收入明細表」第15行及附表二「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4行進行填列以示稅務處理。

5 、應付未付款項及應收壞賬的涉稅處理

長期掛賬的應付款項。企業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作為其他收入,計入企業收入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上述款項在以後年度實際支付時准予稅前扣除。

無法收回的長期應收款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25號公告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三年以上未收應收款項」與「三年以上未付應付款項」往往是對應的,若應收款項一方已經按壞賬損失在賬務處理並申報稅前扣除的,對應的應付款項一方亦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6 、工資總額的稅前扣除新變化

《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放寬了企業僱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等五類人員的工資薪金稅前扣除的基數,同時擴大了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計算基數。上述五類人員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也應加入總的職工福利費,按計算加總後的工資薪金總額計算扣除限額;其次,對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在賬務處理時計入「勞務費」或其他科目的五類人員的工資薪金部分,也應計入申報表附表三第22行「工資薪金支出」載賬金額,並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屬於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7 、不同對象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適用不同政策

保險、代理、電信及其他行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限額的計算各有不同。

保險行業分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分別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後的余額的15%、10%計算限額稅前扣除;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 5% 計算限額。從事代理服務、主營業務收入為手續費、傭金的企業(如證券、期貨、保險代理等企業),其為取得該類收入而實際發生的營業成本(包括手續費及傭金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電信企業在發展客戶、拓展業務等過程中(如委託銷售電話入網卡、電話充值卡等),需向經紀人、代辦商支付手續費及傭金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企業當年收入總額5%的部分,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無論稅前扣除限額如何規定,均需要在取得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8 、企業取得跨年度的費用支出憑證及以前年度發生應扣未扣支出的涉稅處理

受會計分期假設的影響,跨年度費用是企業較為常見的事項。根據稅法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因此,企業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費用支出的當年度進行賬務處理,跨年度取得原始憑證的時間只要不超過企業匯算清繳的時間,均可以稅前扣除。到次年5月底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仍未取得原始憑證時,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假設上述原始憑證在匯算清繳結束後的某個時段取得,那麼已經調增納稅的支出是否可以追補確認呢?根據15號公告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9 、關注新辦企業的開辦費政策新變化

企業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計算扣除限額的依據是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及視同銷售收入。對專門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允許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針對新辦企業在開辦初期沒有銷售(營業)收入的特點,15號公告第五條明確,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因此,企業如果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既有籌辦期又有生產經營期,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分別進行稅務處理,合理節稅。

    新成立的公司籌建期在一年以上,發生的開辦費在 企業所得稅 匯算清繳時需要調增嗎?

  企業籌建期間,由於企業尚未進入正常的生產經營階段,籌建期間開辦費用(以下簡稱:開辦費)與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 稅務 與 會計 處理有所不同。

第一:會計處理

在企業會計制度下,開辦費是計入「長期待攤費」;如果是企業會計准則、小企業會計准則則是計入「管理費用」。

第二: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企業未攤銷完的開辦費,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企業所得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3、《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明確規定該項攤銷期限不少於三年)。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並沒有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上述規定只是與開辦費相關的「長期待攤費用」規定。很顯然,此處的「長期待攤費用」不包括開辦費,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是對《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的解釋與說明的,從中也沒有看出關於開辦費稅前扣除的任何錶述。由此可見,新稅法對開辦費的稅前扣除至少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法》中不再有限制規定。

4、《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七條中規定: 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 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 九、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企業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並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第三:納稅調整

1、當年僅為單純的籌建期的情況

如果企業選擇適用企業會計准則和小企業准則的企業在 財務報表 上必然是要體現損益的; 而稅務方面,根據國稅發[2009]79號、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企業籌建期間是不計算當期損益的。

現在企業稅務登記後,必然在稅務管理系統會要求按時申報並匯算企業所得稅。企業應該按時申報,但是不能按照財務報表直接申報,而要財務報表上體現為「管理費用」等開辦費進行調整:「賬載金額」按財務報表數填列,「稅收金額」全部調整為0。

如果選擇適用的是企業會計制度的,發生的開辦費是計入「長期待攤費用」的,如果財務報表沒有體現損益的,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直接全部按0申報即可。

2、企業已經進入單純經營年度了,但又涉及前期的開辦費的情況

企業在以前年度已經進入了經營年度了,但是基於各種考慮企業可能選擇了分期攤銷的稅務處理辦法(比如擔心前期有較大虧損在5年內不能有效彌補)。企業會計制度的會計處理辦法要求在企業投入生產經營當月一次性將開辦費的「長期待攤費用」轉入「管理費用」,而其他2個會計准則均要求在發生時就計入損益。因此,無論選擇什麼會計處理辦法,此時都會涉及納稅調整,而不會涉及「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由於會計上前期均進入了損益,因此此時稅務上都應進行調增相關費用。金額按稅法規定的不得低於3年計算得出。

3、企業當年既有籌建期,又有經營期的情況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根據國稅函[2010]79號的規定,當年是要計算為稅務上的損益年度的,但是可以劃分為籌建和經營的兩個時間段,然後按照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也就是說企業還是存在選擇的問題,要麼一次性,要麼按照不低於3年進行攤銷。當然,此時只要前述的1和2的情況處理即可,只是如果存在攤銷只是計算的時間按經營期間的時間計算而已,然後進行調整。

10 、新增固定資產及改擴建房屋建築物的計稅基礎稅務處理

根據稅法規定,企業自建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而根據會計制度規定,自建固定資產,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暫估入賬,並在次月開始計提折舊,導致稅法與會計間產生差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因此,只要是按會計規定暫估入賬的12個月內取得相關發票的,稅法與會計間的差異消除,但如果超期未取得發票,差異依然存在。為減少稅法與會計差異,《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無論是推倒重置還是提升功能、增加面積的改擴建,該資產原值減除提取折舊後的凈值,不作為 固定資產清理 損失,而是並入重置後的固定資產計稅成本,並在該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次月起,按照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計提折舊,使稅法的規定與會計的後續支出的規定相一致,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需要納稅調整。

11 、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及軟體攤銷年限的稅務處理

根據稅法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在科技飛速發展的今天,有些無形資產沒到10年就已被替代或淘汰,對於未攤銷完的部分如何處理?25號公告第三十八條規定,被其他新技術所代替或已經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損失,應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備案。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企業需要按25號公告做出專項申報方可稅前扣除。

軟體作為現代企業必備的資產之一,是否可縮短攤銷年限進行稅務處理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27號)規定,企業外購的軟體,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2年)。

12 、小微企業的匯算清繳政策

2018年7月1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下同)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減半征稅政策」)。

     前款所稱 小型微利企業 ,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包括:(1)所從事行業不屬於限制和禁止行業的說明;(2)從業人數的計算過程;(3)資產總額的計算過程。

『玖』 怎麼降低企業所得稅

稅收籌劃,合理避稅方案 頭像!

推薦三種方式,可合規解決。

一、利用個人獨資企業

公司企業可在稅收優惠園區注冊個人獨資企業,例如采購中心、核算中心、服務中心、研發中心或其分支機構注冊在園區的一種經濟形態。個人獨資企業承接主體公司業務,在優惠園區享受優惠政策,分擔主體公司稅負壓力。

總體而言,個人獨資企業的節稅模式適合人群包括:企業主、高管、股東、自由職業者、網紅、講師、設計師、律師等。適合行業包括:服務行業、設計行業、技術服務、網路游戲科技公司、投資咨詢等。

個人生產經營所得稅:500/(1+1%)×10%×30%-4.05=10.8萬(核定利潤率為10%)

增值稅:500/(1+1%)×1%=4.95萬(因疫情影響,小規模納稅人減按1%)

附加稅:4.95×6%=0.3萬(減半徵收)

稅負總計:10.8+4.95+0.3=16.05(萬元)

綜合稅率最高:3.16%,可以開具專票進行抵扣。由於是核定徵收,不需要考慮成本發票

二、設立分支機構

分公司與子公司是現代大公司企業經營組織的重要形式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稅收利益存在較大差異。

因此,公司企業在選擇組織形式時應統籌考慮、仔細比較、正確籌劃。

一般來說,虧損時,設立分公司更節稅;盈利時,設立子公司更節稅。

如果把子公司設立在稅收優惠園區,就可以享受低稅率甚至零稅率(如江蘇),

部分園區也可以享受當地政府先交後返的優惠政策,降低稅負成本。

具體的政策為:

現目前全國很多地區都通過總部經濟稅收政策的形式進行招商引資。

企業只需要將企業注冊在當地,即可享受當地政府稅收上的財政扶持。

有限公司財政扶持比例:根據年納稅額,企業可獲得扶持獎勵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財政留存部分的:75%-90%

兌現時間:納稅次月可兌現扶持獎勵。

入駐形式:根據實際情況和稅收區域的要求,可以採用設立分公司、新公司,或是注冊地遷移等方式入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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