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如何與員工就工傷問題溝通協商解決
根據相關法律賠償標准進行協商。職工受傷後應該先進行工傷認定,然後按著相關法律賠償標准進行辦理,簽訂賠償協議。這樣,一切都合法才免得以後有事會說不清。而且不參保時也可以按工傷對待,不過一切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
法律分析
職工在工作過程中遇到傷害,應當立即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事後進行私了,如果雙方對賠償沒有異議的,可以不用進行工傷認定,如果想要進行工傷認定,可以向有關部門遞交申請書。如果協商不好,或者協商好之後不支付賠付的,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仍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可以自己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鑒定工傷等級,然後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如果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貳』 如何解決工傷賠償糾紛
工傷事故賠償糾紛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糾紛,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法解決爭議;屬於工傷職工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糾紛,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法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叄』 工傷賠償糾紛處理如何處理
工傷事故賠償糾紛屬於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糾紛的,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解決;屬於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可以通過雙方協商、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等方法解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肆』 工傷發生爭議怎麼處理
發生工傷事故出現爭議,屬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勞動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處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屬於當事人與行政機關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伍』 工傷私了談判技巧
1、協議簽訂前是否有申請工傷認定工傷事故賠償協議解決前,應先進行工傷認定。進行工傷認定的主要目的是對該起事故定性,明確該事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2、協議簽訂前是否有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的勞動能力的鑒定結果直接影響到職工的工傷保險賠償標准及待遇。在簽訂賠償協議書前,職工可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來確定職工應得的賠償金額。3、關於賠償的項目范圍在賠償協議書中對賠償項目的預定需明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至第43條對工傷保險待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其中內容包括: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費、誤工費、傷殘津貼、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4、謹慎對待放棄其餘權利之條款在工傷事故賠償協議書中常見「協議雙方履行後,糾紛了結」、「職工一次性獲得賠償後不得再向企業主張其他權利」等條款,該類條款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的利益,相對於勞動者而言較於弱勢,不免受到該類條款的限制,應當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避免該類條款的出現。
『陸』 工傷應怎樣解決勞動爭議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勞動爭議,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柒』 對工傷賠償的賠償糾紛該怎麼解決
工傷事故賠償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的,可以通過以下方法處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辦機構核對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捌』 工傷賠償可以通過哪些途徑進行解決
處理工傷糾紛的方式:1、對於工傷行政爭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依法提起行政訴訟;2、對於勞動爭議,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協商解決;3、對於工傷鑒定的爭議,可以自收到復查結論之日起在規定期限內向上一級勞鑒委申請再次鑒定。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凋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玖』 工傷糾紛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1、申請調解。發生工傷事故賠償糾紛,若協商不成可以申請調解。2、勞動仲裁程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3、訴訟。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