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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最簡單的方法

發布時間:2022-07-18 05:46:56

❶ 房屋拆遷有哪幾種補償方式

拆遷補償方式的選擇有三種,具體是:
(1)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
以下介紹三種法定評估依據:市場評估價: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是由符合規定的專業估價機構,根據估價目的,遵循估價原則,按照估價程序,選用適宜的估價方法,並在綜合分析影響房地產價格因素的基礎上,對房地產在估價時點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進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動。
商品房交易均價:是指同區域、同類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價格,由相關部門每季度定期匯總測定並公布。
重置價:是指由估價機構採用估價時點的建築材料和建築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與估價對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狀態的建築物的正常價格。
上述三種價格都是拆遷補償的法定依據,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
(2)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准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後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准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築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異地安置:是指由於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於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3)房屋拆遷補償結合型補償: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由於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❷ 房屋拆遷有哪幾種形式

拆遷房的性質有三種情況:
(一)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遷,動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
(二)因重大市政工程而動遷,政府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正規商品房;
(三)因徵收農村土地,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的安置房。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❸ 房屋拆遷的基本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二)審理。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並征詢拆遷雙方是否願意進行調解。(三)文書送達。送達裁決文書如申請書副本、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是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公告送達。(四)執行。拆遷裁決書送達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有關部門強制執行。

❹ 常見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補償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❺ 房屋拆遷都有哪幾種方式

肯定是不合法的,有糾紛可咨詢專業的律師團隊,在篩選律師的時候,可以多看看律師的相關勝訴案件。

1、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

即由人民政府或其專門委託的單位統一進行拆除、補償、安置等工作。它是國家提倡和鼓勵採用的拆遷方式,《拆遷條例》規定:「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2、自行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自己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安置和補償。主要拆遷業務人員必須在拆遷主管機關進行培訓,取得拆遷資格證書後才能上崗。

3、委託拆遷。

它是指拆遷人將房屋拆遷的補償和安置工作委託他人進行。被委託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❻ 拆遷補償的方式有哪些

人生處處充滿選擇,就連拆遷補償也不例外。眾所周知,拆遷補償分為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基本方式,但是當拆遷真的降臨到自己頭上時,被徵收人就發愁了,補償的多則皆大歡喜,過著房子車子票子的悠閑生活,而補償的少則流離失所,打亂了原有生活常態。一邊是百萬現金,另一邊是現成的安置房,究竟該如何選擇?

其實,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都是徵收的基本補償方式,孰優孰劣,因人而異,只要我們認清利弊,自然就知如何抉擇。

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房屋徵收補償中最常見的補償方式,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優勢:

貨幣補償是最為簡便的補償方式,可以參考附近商品房均價進行補償,拆遷補償的金額一般來說是一次性到位的,國家規定了先補償後搬遷,在搬遷的時候大家就已經可以支配自己的拆遷補償款,避免了後續種種的麻煩。

(1)貨幣補償操作簡單,且一次性了斷,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後續問題;

(2)貨幣補償更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不受地點等方面的限制;

(3)避免因安置用房質量不好而使拆遷雙方產生矛盾。

劣勢:

現實生活中房屋評估之後的貨幣補償價格往往較低,很可能你的補償款是低於周圍房地產的市場價,這樣就會導致你買不了相同環境的住房,保障不了被拆遷戶原有的居住水平。

(1)貨幣補償一般會低於市面價補償,根據房屋的折舊率和地段,一般是市場價的5—7成。

(2)拿到的錢不多,補償的錢也許只能付首付。

建議:手裡如果有閑錢的話,可以選擇要錢然後買個好一點的房子投資。如果急需用錢,比如想投資或者創業的話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是指在房屋徵收補償中,根據徵收人的選擇,市、縣級人民政府用自己購買或建造中的房屋所有權補償給被徵收人,並按照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與用於產權補償的價值進行差價結算的補償方式。被徵收的房屋價值和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的價值均由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規則評估確定。

優勢:

被拆遷人選擇安置房最大的優勢在於價格上。對於大部分的被拆遷人來說,安置房的價格要遠遠低於市場價格。拿北京的房屋徵收拆遷來講,如果按照市場價格來購買房屋,基本平均價格在60000元一平米,但是對於安置房來講,平均價格僅僅在10000元一平米,這樣的價格優勢對於被拆遷人來講是非常有利的。

(1)拆遷安置房一般會按照原房屋面積的1:1.2補償,可以拿到面積比原來大的房子;

(2)拆遷建房時間通常2-3年,這期間需要租房,會補償一部分租房補貼;

(3)房屋升值空間大,近幾年來我國房價一直呈現上升趨勢,因此選擇房屋置換的方式,對於普通民眾來說是一項穩定的投資;

(4)不用遠離故土,鄰里親朋不變,很多人之所以不想被拆遷,是因為故土難離,而在選擇房屋置換以後,大多數以前的老鄰居還能居住在一個區域內,之間互相熟悉,彼此有個照應。

劣勢:

產權調換也會有不太合適的地方,例如:一大家人住不下,補差面積的錢又遠不足以再買一套房;提供的產權置換房屋遙遙無期,幾年甚至幾十年都沒有拿到房子;安置房存在著質量問題,漏雨掉皮住不了。

(1)不能立刻居住:由於很多地方都奉行「先拆後建」,在大規模拆遷中,並沒有妥善的安置計劃,被拆遷戶簽了協議,拆了幾年以後安置房仍沒有蹤影,嚴重降低了被拆遷人的居住生活水平;

(2)質量無法保證:建設安置房,開發商的利潤偏小,很容易是「豆腐渣工程」,房屋質量無法保證,使得大家住的也不放心;

(3)拆遷安置房拿房手續麻煩,轉手買賣比較困難。

建議:如果安置房地段不會太差,又能分到好幾套,而你沒有多餘住宅居住可選擇產權調換,畢竟總得安身立命,讓家裡人有個著落。

總結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我們要明確,在補償方式的選擇上我們有自主的選擇權。

但是在實踐中,無論是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大多都是政府單方面決定,甚至連被徵收人的意見都不用徵求。遇到這種情況,被徵收人應及時採取法律措施,在拆遷補償協議沒有簽訂之前,一切都是有轉機的。魚與熊掌不可兼得,貨幣補償與產權調換如何取捨,還需要根據自己的生活需要綜合考慮。

❼ 房屋強制拆遷的途徑都有哪些

強制拆遷條件有哪些

關於行政強制拆遷的條件,《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並不明確,在實踐中適用比較混亂。2003年12月30日,建設部頒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對行政強制方式拆遷城市房屋的規定才逐步完善起來。綜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小編認為,適用行政強製程序進行城市房屋拆遷之前應具備以下條件:

1、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裁決

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是生效的行政裁決,所以適用行政強制手段拆遷的前提條件是拆遷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了行政裁決的申請。只有在當事人將糾紛提請行政機關來解決,行政機關依法做出強制拆遷的決定之後,行政強制拆遷才可能發生。按照上述條例和規程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搬遷期限、補償方式、補償標准以及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可以請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裁決。盡管立法沒有明確是否允許當事人通過申請行政裁決以外的途徑來尋求解決,但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如果當事人未申請行政裁決而選擇仲裁或者訴訟的,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

2、行政機關受理當事人的申請並依法進行了調解

當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裁決的,應當遞交《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5條和第6條規定的相關資料,並經行政機關審查決定受理以後,進行調解。調解是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裁決的必要程序,這表明房屋拆遷糾紛從本質上來說還是屬於民事糾紛,只是由於此糾紛與房屋管理部門的管理行為密切相關才為行政權力所介入。行政機關在調解中要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採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行政調解的作用是進一步化解拆遷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縮小行政強制的適用范圍。

3、已經落實了補償安置

《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規程》第19條規定,「拆遷人未按裁決意見向被拆遷人提供拆遷補償資金或者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不得實施強制拆遷。」相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5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以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來說,這一規定對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已經依法組織了聽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邀請有關管理部門、拆遷當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對行政強制拆遷的依據、程序、補償安置標準的測算依據等內容,進行聽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必須經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後,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強制拆遷申請。由此可見,只要是行政機關擬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都要經過聽證程序,目的是要聽取拆遷當事人的最後意見,保證強制執行的公正性。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戶數較多或比例較高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受理裁決申請前,也應當進行聽證。

5、強制拆遷的裁決已經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拒絕自行搬遷

依據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拆遷人自行搬遷。這里的15日可以視為行政機關給予被拆遷人的最後搬遷期限,也可以視為被拆遷人進行復議或訴訟的期限。

6、已經進行了現場公證和證據保全

行政強制拆遷應當嚴格依法進行,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由於房屋拆除後,房屋及房屋內的財產狀況都無法確定,如果引發訴訟將無據可查,所以進行現場公證和證據保全是十分必要的。美中不足的是,立法仍未明確不進行公證和證據保全的法律後果。筆者認為,應明確現場公證和證據保全是拆遷人的法定義務,相關的費用由拆遷人負擔,不按規定進行公證和證據保全的,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由拆遷人承擔不利後果。這樣才能充分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制現實中某些開發商粗暴拆遷,先拆後補的做法。

❽ 房屋拆遷補償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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