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住建部:有力處置項目逾期交付風險,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
2月24日,國新辦就推動住房和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舉行發布會。會上,住建部副部長倪虹介紹了2021年房地產形勢以及2022年的總體考慮。
倪虹表示,2021年房地產市場情況總體是平穩的。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圍繞著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穩妥實施了房地產長效機制。總體平穩表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住房成交量保持正增長。去年全年商品住宅銷售面積達到了15.65億平方米,這也是近幾年來的新高,同比增長了1.1%。
二是房價漲幅有所回落。去年70個大中城市,一手房和二手房銷售價格分別上漲了2%和1%,漲幅比2020年回落了1.7和1.1個百分點。媒體界朋友們也看了1月份國家統計局的數據,70個大中城市房價的同比,一手房上漲的有50個,持平的沒有,下降的有20個;二手房上漲的有39個,持平的有1個,下降的有30個。
三是房地產開發投資保持了正增長。全年達到了14.8萬億元,同比增長4.4%。住宅投資同比增長6.4%,比固定資產投資高了1.5個百分點。
四是去化周期還處在合理區間。一般來講,去化周期12個月到18個月都比較正常,去年年底的水平是14.1個月,處在合理區間。
總體看,去年房地產市場運行是平穩的,也證明了房地產長效機制是符合規律的,是有效的。
關於2022年的總體考慮。倪虹表示,還是毫不動搖地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不把房地產作為短期刺激經濟的工具和手段,加強預期引導,因城施策促進房地產業良性循環和健康發展。這是我們總的想法,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的考慮:
一是保持調控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繼續穩妥實施房地產長效機制,把城市的主體責任和省級政府的監督責任落實好,保障剛性住房需求,滿足合理的改善性住房需求,繼續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
二是增強調控政策的協調性和精準性。重點是做到3個「加強」:一是加強土地、金融和市場監管等政策的協同,二是加強部、省、市的調控聯動,三是加強對城市「一城一策」政策的指導和監督。
三是堅決有力處置個別房地產企業因債務違約所引發的房地產項目逾期交付風險。這項工作是以「保交樓、保民生、保穩定」為首要目標,以法治化、市場化為原則,壓實企業主體責任,落實屬地政府管理責任,維護社會穩定,維護購房群眾合法權益。
四是持續整治和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去年,我們會同7個部門聯合開展了房地產市場三年整治行動,去年整治情況將適時發布。下一步的重點是完善市場監管新機制,大力整治房地產開發、交易、租賃、物業服務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把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切實維護好。
⑵ 房地產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我們該怎麼做
是的,很明顯開發商不但延期交房違約,且房屋明顯質量不合格!
第一,你們不應該簽房屋驗收交接書
第二,你們應按合同約定向開發商索取延期交房違約金
第三,應要求開發商按合同約定標准交房
第四,商品房的交付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履行中的關健環節,商品房開發商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將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交付給買受人;
首先,商品房開發商在交付日的七日前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逾期交付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其次、當事人雙方要到現場對商品房進行交接,買受人要按照合同條款和商品房開發商的承諾對房屋進行現場驗收,需要維修,更換的設備、設施和房屋表面的質量問題由雙方確認,經開發商維修、補正和更換之後,買受人才能在交接單上簽字,否則開發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後,雙方當事人還要辦理相關文件的交接,商品房開發商應當向買受人出具證明房屋具備交付條件的文件。你在提問中提到的是住宅用途的商品房,開發商應提供四份文件;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同時買受人還應當要求開發商提供商品房保修單,要求開發商提供保修條件和保修期不得低於建築商的承諾條件。對於買受人來講相關文件交付是商品房質量保證的重要條件。
你在問題中提到商品房裝飾裝修部分,這是合同中未約定的,開發商應在裝飾裝修完工以後,才能辦理房屋交接。開發商僅有《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書》,沒有《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表》和〈〈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書〉〉應視為不具備交付條件。在開發商不具備交付條件時,你可以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在通知中明確拒絕接受的理由和原因。
⑶ 房地產公司逾期交房怎麼辦
法律分析:1、購房者如果想要解除合同的話,應該事先要對開發商進行催告;
2、經催告三個月後,開發商仍然沒有交房的,購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⑷ 開發商違約延遲不交房最有效的解決方法
開發商違約延遲不交房最有效的解決方法?
開發商違約不交房的解決方法有:
1、維權前先弄清逾期原因開發商逾期交房的情況較為常見。開發商逾期交房的原因有很多,其中包括:不可抗力的因素,開發商實力不足,建築方和開發商有資金糾紛,施工中止導致,因市政配套無法到位,樓盤小區配套無法如期完成,業主在收房前發現樓盤有各種問題而拒絕收房,開發商擅自變更規劃,開發商的樓盤還未經過有關驗收部門組織驗收合格等等。因此在維權前一定要了解逾期交房的原因。
2、與開發商協商解決如果遇到延期交付的情況,去找開發商協商是比較快捷和比較經濟的辦法。購房者可以親自或者委託律師去和開發商當面交談,向對方說明自己遇到的延期交房的情況,並提出協商和解的要求,比如要求賠償等。如果能和開發商協商一致,那麼就能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和開發商協成功後,記得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確認和解的內容,以免一方事後反悔。
3、業主聯合一個人的力量是有限的,可能並不會引起開發商的重視,通常出現問題的時候,開發商會派出能說會道的業務人員與業主進行協商,拖延時間或者找各種理由開脫,有的還會做出各種承諾,以平息業主的怒火。集合業主們一起向開發商理論,尋求補償,開發商會給予少量的賠償或者減免一定的物業費製做出補償。
4、申請退房開發商出現延期交房的情況是可以申請退房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不過退房對於購房者來說是劃不來的,畢竟購房者在等待接房的這段時間內,該房屋可能就已經漲了價了。
⑸ 開發商逾期交房,業主應該怎樣維權
首先應當確定的是,開發商逾期交房肯定是構成違約的。既然構成違約,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關於違約責任的承擔,一般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會有約定。有約定的,當然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未對違約責任作出約定,則需要根據相關法律來確定違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者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滿足條件的還可以要求解除購房合同。關於違約金金額的確定,根據規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准確定。而當開發商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3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購房者維權可以先與開發商進行溝通協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准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