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採用訴訟方式處理債權債務糾紛有什麼優缺點
優點是該處理方式完全合法,如果勝訴,可以獲得法院強制執行的保障。
缺點是,訴訟程序復雜,可能會耗時較長。而且依法審理是把雙刃劍,原告說不定還贏不了官司
2.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幾種
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主要有三類: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社會救濟包括調解和仲裁。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
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是指緩解和消除民事糾紛的方法和制度。根據糾紛處理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從以下三種形式來論述民事糾紛的處理機制。
自力救濟
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體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自決是指糾紛主體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公力救濟
公力救濟,包括訴訟和行政裁決。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的主體具有法定性。
行政機關只有獲得法律授權,才能對授權范圍內的民事糾紛案件進行審查並裁決,沒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和裁決某些民事糾紛案件。
(2)民事爭議解決的方法的優點擴展閱讀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糾紛。比如,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引起的糾紛,因合同的訂立履行引起的糾紛,或者因婚姻、繼承、收養等家庭關系等引起的糾紛。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主要指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某些行政管理部門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比如當事人所在單位對離婚問題的調解,公安部門對於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害賠償所做的調解。有關單位和行政部門對民事糾紛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事糾紛
3. 我國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有哪些分別有何優劣
民事糾紛的解決機制主要有三種:
1、調解
2、和解
3、判決
至於優劣,各有利弊吧。調解一般適用那些案情簡單,不需要調查取證等過程的,對於這類案件,調解比判決更能節約成本,提高效率。
和解一般是法院在立案後、判決前的一個解決機制,出了案情一般不適用調解外,最大的優點也是能夠化解矛盾、節約成本。
至於判決,通常都是情況比較復雜,雙方態度比較堅決的,這類案件不適用調解。判決的准確度更高,說服力和效力也更高。只不過花費的人力物力比較多而已。
4. 民事糾紛可以通過哪些方式解決請對各種解決方式的利弊進行分析。
在我國,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一)和解 (二)調解(三)仲裁(四)訴訟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5. 訴訟解決糾紛的好處和壞處
訴訟解決糾紛的好處是主要是可以充分全面保護你的合法權益,比較公正,處理的結果生效後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具有執行力。壞處是(應該說是弊端合適)程序比較繁雜,周期較長,需要耗費一定的精力和財力(律師費,立案費等),也有可能使雙方的關系惡化。
訴訟,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形式。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行政、民事和刑事三類。行政訴訟即為俗稱「民告官」的訴訟,適用大量民事訴訟的法律。民事訴訟里,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刑事訴訟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
民事訴訟,是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裁判民事爭議的程序和制度。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6.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及優缺點都有什麼
1.協商解決。優點是可以讓合同糾紛迅速的歸於消滅;缺點是需要合同各方的自願,只要有一方不同意,也不能協商解決。2.調解解決。優點也是能快速解決糾紛;缺點是調解是建立在第三方主持的情況下合同各方進行協商,所以一方不同意調解方案的無法解決糾紛。3.訴訟解決。優點在於糾紛一旦無法解決時,由法院進行審理,一旦判決生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缺點在於耗時長。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20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7. 民事糾紛的庭前調解有什麼好處及後果
有利於調解法官保持中立性、公正性。在人民法院設立民事審前調解庭,建立專職審前法官調解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法官扮演調解者與判決者雙重角色之弊端。在人民法院如何搞好調審分離,並建立規范的調審分離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我國法院,一下把調解從審判中完全剝離出來,是不現實的。
法律分析
進入審理程序的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有請求法院主持調解的合意,審判法官直接進行調解,從辦案效率和節省司法資源上來說仍是可行的。但是,在庭前程序中,把調解從審判中分離出來,在人民法院設立民事審判庭前調解庭,是必要的,而且是有著現實的積極意義。有利於人民法院法官職業化建設。我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期,各種矛盾錯綜復雜,並伴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對法官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人民法院設立民事審前調解庭,建立專職審前法官調解制度,有利於該專職法官鑽研調解業務,總結調解經驗,有利於對該專職法官進行調解知識系統培訓,有利於該專職法官提高調解技能、增強調解素質,更進一步講,有利於人民法院法官隊伍的職業化建設。有利於調解法官保持中立性、公正性。在人民法院設立民事審前調解庭,建立專職審前法官調解制度,可以有效避免法官扮演調解者與判決者雙重角色之弊端,消除非法調解、強制調解或調解不成延遲裁判的現象,排除當事人對法官的調解中立性、公正性的置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盡可能就地進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採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8. 商事仲裁 民事訴訟 替代糾紛解決途徑各自的特點 優勢
不知你說的替代糾紛時什麼意思?
關於仲裁與民事訴訟。仲裁的前提是有仲裁協議或者條款,並且需要符合仲裁法的規定。
仲裁是一裁終局,當然,你如果不服,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還可以去中院申請撤銷。
而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會長些,一審不服,還有二審,二審以後,也許還會發回重審,然後還可以上訴,另外還有再審。
通常來講,仲裁的受理費要高些,而但就一次程序的民事訴訟,費用要低不少。仲裁是不公開審理的,而民事訴訟,除了部分情況外,一般是公開審理。
結論:一般來講,民事訴訟,可以給你周旋的餘地,萬一結果不利,救濟手段多一些。並且,對方不履行的話,法院執行起來也容易些,畢竟是自己法院審理的。在你沒有特別要求的情況下,通常選擇民事訴訟更好。
9. 人民調解在解決民事糾紛中具有哪些獨特優勢
具有主動性,有利於矛盾糾紛及時解決,防止矛盾糾紛的激化和升級。具有簡捷、及時和經濟的特點,它著重在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就近、及時地化解民間糾紛,以最短的時間完成對矛盾糾紛的處理,能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減輕人民群眾和國家財政的負擔。
法律分析
具有廣泛性,有利於方便廣大人民群眾。就我國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置情況來看,調解機構星羅棋布,只要是有村(社區)的地方就有調解組織。人民調解能實現情與法的融合。合法不合情,合情不合法,是行政和司法中經常遇到的情況,也給行政官員和司法人員工作帶來很大的困惑。人民調解的性質可以使調解避免這方面的困惑,可以將法與情融合在調解過程中實現法與情的統一,使法的實施更易於被廣大人民群眾所接受。人民調解應當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基層人民法只是進行業務指導,而不是由基層人民法院專門負責調解,更不應在先調解再立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和律師處於不同的法律地位。法官作為裁判者,要准確把握訴訟的爭議焦點、准確把握當事人雙方的心裡症結,找到解決問題的切入點,以公平正義為前提,合理促成當事人之間的和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第五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