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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司法解決難題的方法

發布時間:2022-06-17 11:32:06

① 外嫁女權益可以到白雲法院申請

為集中解決白雲區外嫁女權益問題,白雲區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集體經濟組織出嫁女權益保障的意見》,同時引導外嫁女通過行政司法程序保護自身的權益。
區婦青組將關注點投向我區外嫁女這一特殊群體上,提交了《關於處理好外嫁女利益糾紛的建議》的提案,根據外嫁女主要訴求問題,提出推進村社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的修改工作、開展股份固化工作、建議建立健全監督機制三方面建議。
提交原因:外嫁女利益糾紛時有發生
談及我區外嫁女群體的問題現狀,區政協婦青聯組委員、區婦聯副主席陳麗萍表示,經過多方了解,我區外嫁女的訴求主要是外嫁女及其子女股份福利、征地款的分配、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等利益糾紛的問題。近年來,我區雖積極推行處理外嫁女問題「三步走」政策,但存在各村社執行情況不一的問題。
在提案中,陳麗萍有針對性地提出三點建議,希望有關職能部門加快推進集體經濟組織各項章程、村規民約的修改工作,凡與法律、法規、國家的政策相抵觸的,要堅決予以糾正。同時,建議政府指導各村社依法開展股份固化工作,在固化過程中,依法核定股民資格,防止以股份固化的形式對外嫁女權益進行新的侵害,引發新的社會矛盾;建議政府設立監督機構,制訂完善的監督機制,加強對村社的指導及對各項章程、村規民約的審核把關,增強村民自治的合法性。
落實情況:積極協調協商助力糾紛化解
作為提案的主辦單位,區農林局表示,為快速有效解決外嫁女股份訴求,去年我區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集體經濟組織出嫁女權益保障的意見》,引導外嫁女通過「鎮街行政處理——區政府行政復議——法院行政訴訟」途徑維護合法的股份訴求,切實解決了我區絕大部分外嫁女的訴求問題。
同時,我區各部門在接訪、基層法治宣傳等工作中,積極引導外嫁女理性表達訴求,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指派法律援助律師協助,最大限度保障外嫁女合法權益。
在此基礎上,集體經濟組織主動恢復外嫁女各項合法權益作為治本之法,我區相關職能部門、各鎮街積極搭建平台推動糾紛化解,尤其告知村社外嫁女股份配置屬於重大事項,須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方可實施。區農林局在處理外嫁女權益糾紛中,亦同步對外嫁女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章程進行審查,使組織章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對於下一步如何處理好外嫁女權益糾紛的工作,區農林局方面表示,將進一步完善「三步走」工作流程外,並計劃出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指導意見,以及出台示範性章程、村規民約,推進股份固化工作進程,切實落實管理監督。

② 外嫁女走司法程序要求獲得分紅,但村長針對外嫁女,堅決不給分紅,還要恐嚇外嫁女家人,我們該怎麼維權

你要維權可以找律師或請求法律援助,最終還可以告上法院。注意保留固定對應的文書合同材料,特別是你要求分紅維權的理由和依據。

③ 外嫁女沒有手續怎麼辦理離婚

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應持那些證件或證明材料?

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應持:本人的戶口簿(95新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應在有效期內)、結婚證、離婚協議書(A4紙列印一式3份)、雙方各2張2 寸近期半身免冠證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協議離婚手續怎麼辦?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1) 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議書;⑤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 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於好取得共識,應准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 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並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男女登記離婚後,一方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翻悔時,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如果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並對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如何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擔心婚後協議履行的問題,你可以選擇通過人民法院辦理協議離婚。

在法院還是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兩者的法律效力有本質區別。通過人民法院辦理協議離婚,會把夫妻財產明確到司法文書上,稱為民事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例如,離婚文書上寫到,男方在兩年內,支付女方人民幣10萬,分兩次還清。在男方拒絕支付的情況下,女方有權拿這個文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會向男方追償應該履行的義務,不需要女方親自去追償。

婚姻登記機關的離婚協議是公民之間的民事協議。簽離婚協議書,是基於對對方非常信賴,靠對方信譽來履行的。如果男方不履行義務,女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耗時耗力。

通過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的手續非常簡便,時間不超過半天,手續費用也很少。

④ 家裡只有媽媽和我,媽媽是精神病人,我外嫁女,怎麼繼承房產方便怕媽媽不在了,叫我證明我媽是我媽

因為你的媽媽是精神病如果可以的你就送她去老人院吧這樣就會比較妥協一些,雖然你是外嫁女但是你是你的媽媽財產的唯一繼承人

⑤ 農村外嫁女的權益有哪些法律可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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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怎樣保護農村外嫁女的權益問題?首先要轉變思想認識、加強對村規民約的審查監督、完善有關立法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具體介紹。

各級黨委、政府、司法機關及社會各界應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政府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切實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努力做到嚴格執法和監督,積極促進農村社會穩定。

(二)加強對村規民約的審查監督

首先,必須釐清鄉鎮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的關系。尊重村民自治並非不能監督。鄉鎮政府與村委會的指導與被指導關系適用於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務,而屬於政府依法行政的范疇的,村委會應成為鄉鎮政府的管理對象。其次,在村規民約制定時,由政府相關部門對內容進行把關,對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的內容不允許提交村民大會進行表決,從源頭上解決村規民約的違法問題。最後,人大、民政部門對本地農村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製度進行清理,將與維護婦女權益的法律規定相沖突和抵觸的內容予以清理或者廢止。

(三)完善有關立法

目前,與農村外嫁女權益相關的法律不夠細致,不夠完善,法律規定本身缺乏足夠的約束力。

如《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權益。」憲法雖然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公民無法提起違憲訴訟,法院也很少引用憲法作為法律依據來判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雖然規定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等各種權益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但並沒有明確規定婦女上述權益在受侵害時的救濟途徑和訴訟權利,其所宣告的婦女權利近乎空話。

為了使外嫁女的應有權益落實為實有權利,應盡快對《土地承包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進行修訂,明確規定包括:村規民約違法法律法規時,哪個部門有權利撤銷;集體經濟組織的身份究竟該如何確定,農村婦女結婚後或者婚姻狀況改變後戶籍、居住地選擇的權益以及不同情況下享有的權利;對於違法法律規定侵害婦女權益的,婦女可以向哪個部門反映和尋求救濟,等等。

(四)加強司法救濟

「外嫁女訴村民委員會」的案件目前在法院得不到受理,最主要的原因是村民委員會的訴訟地位不明。村民要尋求司法途徑幫助,必須先請求鄉鎮人民政府對其與村民委員會的糾紛進行調解,對調解決定不服,才可對鄉鎮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訴訟。

在現有法律不盡完善的情況下,法院在處理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訴訟過程中,應該依法受理和及時審理符合條件的訴訟請求,堅持法律基本原則與法律條文相結合,准確適用法律。最高法院應該適時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村民委員會在此類訴訟中的地位和性質,以及外嫁女在權益受侵害時的訴訟途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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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你好,我是外嫁女但戶口未遷出的農戶戶,能否得到娘家土地補償感謝您的回答

能不能得到補償要看實際情況——
從法律上說,如果你戶口沒遷走,也沒有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並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應該有補償的。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難度較大,需要和原駐地村委會協商(你的這份就看村裡給不給),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從該司法解釋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就可以請求獲得相應份額的土地補償費。
由於土地是依據當地戶籍按人口進行分配的,那麼土地徵用補償費的發放也應當依照當地戶籍人口為首要原則,同時兼顧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對於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只要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將戶籍遷出,沒有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並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就應當享有原戶籍所在地的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請求權。
雖然你結婚出嫁到外村,但是這並不應影響其具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的身份,因為戶籍一直原來的村和小組,如果並未遷出且沒有取得其他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並重新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應當認定你具有原村小組成員資格。

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之規定。

非農戶???
土地補償是沒有的。你打錯了害得我說了這么多。如果是房屋拆遷,你在原先的房子裡面有產權就有相應的補償、或者參考居住權(看宅基地申請單上面有沒有你的名字,有名字也可補償)。單純的土地補償,因為你不是農村戶口,也就是說不是農民,不享有土地承包權,就沒有補償了

⑦ 婚姻難題,求法律解決方案。

離婚是可以的,如果感情確實破裂,而且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包括對財產的分割,那麼直接去民政局辦理即可。如果雙方意見不一致,包括對財產分割意見不一致,那就只有到法院採取訴訟手段了。當然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只是財產分割不一致,那還好辦,如果對離婚意見還不一致,那就需要費周折,除非你有證據證明婚姻中一方已經出軌,而且夫妻雙方已經長期分居達6個月以上,否則第一次離婚訴訟很難離成。當然你又證據證明他有家庭暴力也會增強勝訴的可能性。
當然除非這個婚姻沒有任何存在的意義了,否則還是好好的溝通為上。婚姻是需要經營的,沒有絕對的對錯。如果判定離婚,孩子歸屬誰,如果孩子大了,需要徵求孩子的意見,如果孩子還小,一般會按照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判決孩子的歸屬,當然如果對方不要孩子的除外。撫養費,是不要孩子一方必須承擔的,標准跟當地生活水平有關。

⑧ 戶改之後戶口還在村裡的外嫁女村內的利益怎麼享受

法律對外嫁女是否能夠獲得征地補償沒有明確切實的規定,最高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第一條第一款第(四)項及第二十四條,指出外嫁女征地補償問題的關鍵是能否確定外嫁女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地位。

從司法實踐來看,有些省已經有未遷走戶口的外嫁女通過法律途徑獲得征地補償的案例,可參見海南省高院的《關於審理「外嫁女」要求分配征地補償款案件的若干意見》以及海南、瓊中、東方等地外嫁女通過訴訟途徑獲得補償的司法實踐案例。
建議您可以組織外嫁女共同與村委會進行協商,協商不成也可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在協商、訴訟時可以強調戶口未遷出的情況。

⑨ 外嫁女怎樣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要有錢,有面、有權、如果沒有誰也幫不了。法律只會幫以上三項人員。我也是第四項人員:『外嫁女中一員』

⑩ 外嫁女怎麼樣保護自己的權益

有一篇文章《「外嫁女」權益保護之法律視野》發表在浙江杭州律師網,網址為
http://www.zjhangzhoulawyer.com/View/?355.html

一、 何為「外嫁女」及其權益

本文所指的「外嫁女」,是廣義上的概念,包括與本村村民結婚、戶口仍在原村的婦女,嫁入本村、戶口也從原村遷入本村的婦女和嫁給外村村民但戶口仍在原村的婦女等。征地補償費作為征地部門對包括「外嫁女」在內的被征地農民土地承包權益損失的一種價值補償,「外嫁女」當然應該和其他失地者一樣得到補償。另外嫁女問題涉及土地承包經營、征地補償款分配、宅基地分配、集體福利分紅等領域。

然而一些地方,尤其是城鄉結合部的一些村委會、村民小組,在發放征地補償款中,歧視、剝奪「外嫁女」及其子女的村民待遇,不發或少發土地補償金。「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仍被絕大多數農民、農村幹部,甚至部分街鎮基層幹部視為制定「外嫁女」政策的依據。「外嫁女」待遇問題引起的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涉及到社會、經濟、法律、傳統思想觀念等諸多因素,越來越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及司法實踐中處理該類糾紛的難點。

二、「外嫁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

第二條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第三十條「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結婚、離婚後,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第三十二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權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農村土地承包法》從專門法的角度規定了保障農村婦女土地權益。
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六條進一步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此外,該法還規定了侵害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第7項規定發包方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3、2001年5月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切實維護農村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中規定「農村婦女無論是否婚嫁都應與相同條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剝奪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權和其他有關經濟權益」。

4、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2007-07-26)

第二十六條 農村婦女結婚、離婚後,要求保留當地戶口或者遷移戶口的,或者因結婚男方到女方落戶的,當地公安戶籍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戶籍管理規定辦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二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後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落戶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八條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集體資產股份量化、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宅基地使用、農民公寓分配、農民社會保障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婦女的各項權益,不得制定或者作出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村規民約或者其他決定。

5、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2007-04-26)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委員會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時,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其合法權益。

6、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2007-05-31)

第二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結婚、離婚、喪偶為由,阻撓、強迫農村婦女遷移戶籍。

第二十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大會決議、村規民約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規定,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的婦女,結婚後戶口仍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或者離婚、喪偶後戶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並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的,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平等的權益。

符合生育規定且戶口與婦女在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的,享有前款規定的各項權益。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符合生育規定的農村純女戶家庭成員在土地承包經營、宅基地使用、集體經濟收益分配、就業等方面的權益。

7、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2007-07-19)

第二十三條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及村民委員會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權益等事項時,應當保障戶籍在本村的未婚、結婚、離婚、喪偶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在農村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過程中,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截留、拖欠、剝奪婦女依法應當獲得的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期間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婦女結婚後男方到女方落戶的,男方及其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二十五條 農村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宅基地使用權。戶口在本村的婦女因結婚男方到女方落戶,或者婦女離婚後仍在原居住地生活且無住房,要求建房且符合條件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批給宅基地。

三、村規民約、村民自治剝奪「外嫁女」權益決定、規定無效。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條 村民會議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並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備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四、民事案件抑或行政案件?

1、《物權法》雖然沒有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的保護有專門規定,但也從保護公民財產權利專門法的角度規定了對婦女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相關權益的保護。如:
第四十二條規定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三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該條對有效遏制了村委會、村民等以村規民約、村民大會決定等合法的形式來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包括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

2、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了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各地也都制定了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保護農村婦女土地權及相關權益。

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法研[2001]51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2000]25號《關於對農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的爭議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成員之間因收益分配產生的糾紛,屬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當事人就該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五、訴訟請求設計:

村民作為原告,訴訟請求往往以各種形式集中於兩點內容:

一是撤銷村民委員會制定的關於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中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的條款;

二是村民委員會以正常村民待遇無歧視地向原告發放土地補償費(在個案中可能叫法不一:「生活費」、「補貼」「股利」等,但實質上仍為土地補償費或土地補償費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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