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如下: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雙方應通過合法的渠道和方式予以解決,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對此做了明確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調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同時按照《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Ⅱ 解決勞動爭議的法律途徑和方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包括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Ⅲ 勞動爭議解決的途徑有哪些
法律分析: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有四條: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和解,即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協議的達成和履行完全靠雙方的自願、自覺。調解,即在第三人主持下,通過說服、勸導,使勞動爭議在當事人雙方的互諒互讓中得以解決。調解一般指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仲裁,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當事人請求解決的勞動爭議依法裁決。勞動爭議仲裁經一方當事人申請即可啟動,不以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為條件,是一種強制仲裁。訴訟,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並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審理和判決的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Ⅳ 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勞動爭議一般有4個途徑解決:
(1)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如果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最好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因為這樣才能在最短的時間內獲得明顯的效果,如果協商不成,再考慮其他途徑。
(2)找第三方調解,比如企業的調解委員會等。
(3)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比如說勞動局等。
(4)如果我們對勞動仲裁的結果不服的話,還可以向當地的法院起訴
Ⅳ 發生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主要是:1、協商解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2、申請調解,一方當事人可以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3、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4、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Ⅵ 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有哪些
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的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Ⅶ 勞動者解決勞動爭議有哪些途徑
勞動者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與用人單位協商;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或者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