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的教育科學研究方法有:觀察法、調查法、歷史法、比較法、統計法、實驗研究法、行動研究法等。
觀察法:觀察法是進行教育科學研究常用的一種方法。研究者依據一定的目的和計劃,在自然條件下,對研究對象進行系統的連續的觀察,並做出准確、具體和詳盡的記錄,以便全面而正確地掌握所要研究的情況。 觀察法的一般步驟是:(1)事先做好准備,制訂觀察計劃,先對觀察的對象作一般的了解,然後根據研究任務和研究對象的特點,確定觀察的目的、內容和重點,最後制定整個觀察計劃,確定進行觀察全過程的步驟、次數、時間、記錄用紙、表格,以及所用的儀器等;(2)按計劃進行實際觀察,在進行觀察過程中,一般要嚴格按計劃進行,必要時也可隨機應變,觀察時要選擇最適宜的位置,集中注意力並及時作記錄;(3)及時整理材料,對大量分散材料進行匯總加工,刪去一切錯誤材料,然後對典型材料進行分析,如有遺漏,及時糾正,對反映特殊情況的材料另作處理。
調查法:調查法是研究者有計劃地通過親身接觸和廣泛考察了解,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材料,並在這一基礎上進行分析綜合,研究有關教育實際的歷史、現狀及發展趨勢,找出科學的結論,以指導教育實踐的方法。調查法一般是在自然的過程中進行,通過訪問、開調查會、發問卷、測驗等方式去搜集反映研究現象的材料。調查法常同觀察法、歷史研究法、實驗法等配合使用。調查法的步驟是:(1)准備,選定調查對象,確定調查范圍,了解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研究有關理論和資料,擬定調查計劃、表格、問卷和談話提綱等,規劃調查的程序和方法及各種必要的安排;(2)按計劃進行調查,通過各種手段搜集材料,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計劃作相應的調整,以保證調查工作的正常開展;(3)整理材料,研究情況,包括分類、統計、分析、綜合,寫出調查報告。
歷史法:歷史法強調一國的歷史傳統和民族特性對教育的決定性作用,注重廣泛搜集被研究國家教育的歷史文獻資料,鑒別和整理史料,分析比較被研究國家教育的發生和發展過程,最後得出相應的結論。
比較法:比較法是對某類教育現象在不同時期、不同社會制度、不同地點、不同情況下的不同表現,進行比較研究,以揭示教育的普遍規律及其特殊表現的方法。採用比較法要注意各個國家的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歷史傳統、科學和技術以及文化發展的水平、教育理論及其在實踐中的反映,等等,明確可比較的指標。從而正確掌握某一國家教育發展的基本趨勢,明確可以借鑒和學習什麼。 比較法的步驟是:(1)描述,准確、客觀地描述所要比較的教育現象的外部特徵,為進一步分析、比較提供必要的資料;(2)整理,把搜集到的有關資料進行整理,如做出統計材料,進行解釋、分析、評價,設立比較的標准等;(3)比較,對資料進行比較和對照,找出異同和差距,提出合理運用的意見。比較法的使用要同其他方法互相配合。
:統計法是通過觀察、測驗、調查、實驗,把得到的大量數據材料進行統計分類,以求得對所研究的教育現象作出數量分析的結果的方法。這是數理統計方法在教育方面的應用。在教育實際工作中,經常使用描述統計研究情況,如整理實驗或調查來的大量數據,找出這些數據分布的特徵,計算集中趨勢、離中趨勢或相關系數等,將大量數據簡縮,找出其中所傳遞的信息。同時,還可進一步使用推斷統計法,即利用描述統計取得的信息,通過局部去推斷全局的情況。此外,近幾十年來隨著統計學的發展,提出了實驗設計,要求在較嚴謹的實驗研究中檢驗設計中所列的自變數和因變數之間的關系。 統計法一般分為兩大步驟:(1)統計分類:整理數據,列成系統,分類統計,制統計表或統計圖;(2)數量分析;通過數據進行計算,找出集中趨勢
『貳』 物理研究法里的類比法和比較法區別
類比法也叫「比較類推法」,是指由一類事物所具有的某種屬性,可以推測與其類似的事物也應具有這種屬性的推理方法。
而比較法是通過觀察、分析,找出研究對象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也就是說類比法主要是尋找與研究對象的相同點,而比較法則需要同時對相同點和不同點進行研究。
『叄』 科學比較法步驟是什麼
比較法步驟是:1觀察、2分析、3、找出研究對象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比較法是一種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是通過觀察,分析,找出研究對象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它是認識事物的一種基本方法。
『肆』 教育科學研究的一般方法有哪些
1、觀察法
教育科學研究廣泛使用的一種方法。研究者按照一定的目的和計劃,在自然條件下,對研究對象進行系統的連續的觀察,並作出准確,具體和詳盡的記錄,以便全面而正確地掌握所要研究的情況。觀察法不限於肉眼觀察,耳聽手記,還可以利用視聽工具,如錄音機,錄像機,電影機等作為手段。
2、文獻法
通過閱讀有關圖書,資料和文件來全面地正確地掌握所要研究的情況。查閱的文件最好是第一手材料。如果是第二手材料,必須鑒別其真偽後才可選用。
3、調查法
研究者有計劃地通過親身接觸和廣泛了解(包括口頭或書面的,直接或間接的),比較充分地掌握有關教育實際的歷史,現狀和發展趨勢,並在大量掌握第一手材料的基礎上,進行分析綜合,找出科學的結論,以指導以後的教育實踐活動。
調查法一般的是在自然的過程中進行的﹐通過訪問﹑發問卷﹑開調查會﹑測驗等方式去收集反映研究現象的材料。
3、統計法
通過觀察、測驗、調查、實驗,把得到的大量數據材料進行統計分類,以求得對研究的教育現象作出數量分析的結果。
這是數理統計方法在教育方面的應用。統計法可用於對教育行政效率的檢驗,對教育經費的合理分配,對課程分量規定的測定,對學生的成績的科學比較等等。在教育實際工作中,經常使用描述統計研究情況。
4、行為法
一種綜合的研究方法。主要用於觀察和訪問,了解兒童的行為,進行分析研究,探求關於兒童行為的規律,從而採取具體措施,幫助兒童修改他的行為,故也稱為行為修改法。現代行為修改派的主要代表是美國心理學家斯金納,他主張控制情境,採用褒獎和強化的方法,來修改兒童的行為。
5、歷史法
通過對人類歷史上豐富的教育實踐和教育思想的分析研究,去認識教育發展的規律性,用以指導今天的教育工作。歷史研究須廣泛地查閱文獻,它同文獻法有關,但不能等同文獻法。文獻法不一定研究某一現象的全部過程,歷史研究法也不限於只查閱文獻。歷史研究法的步驟是,史料的收集。
『伍』 什麼是比較法運用比較法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比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國家或地區法律秩序的比較研究。它可以分為三個不同的層次:敘述的比較法,即外國法的研究;評價的比較法,即比較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的異同及其發展趨勢;沿革的比較法,即研究不同法律制度之間的現實和歷史關系。
比較法是一種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的研究方法。是通過觀察,分析,找出研究對象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它是認識事物的一種基本方法。例:發電機和電動機的區別很多,比如它們的原理不同,它們的結構不同;用途不同;能量轉換不同。
比較法的方法論
一 敘述的比較法的方法論
1.基本原則,按照外國法的原樣認識外國法。研究外國法要求人們對該國語言流暢,對該國法有基本知識,特別是他們的法律淵源,基本法律概念,法律用語,但是,盡管有這些知識,研究外國法仍然會遇到很多陷阱。
2.信息源的可用性和可信性
外國法律信息來源有兩個:第一手資料,即外國制定法,司法報告,判例。他們直接的法律淵源,具有最高的可用性和可信性。第二手資料,即外國法的教科書參考書、雜志上的文章。這些第二手資料比較全面、詳細地介紹了外國法的情況。對於初次接觸外國法的研究者來說往往是起點,而第二手資料是在了解了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才可能進行深入地研究。
3.外國法的淵源的解釋和使用
必須准確地使用外國法淵源,包括立法、司法判決和其他的法律淵源,基本的原則是在研究外國法時,人們必須尊重外國存在的法律淵源的序列等級。
各種法律淵源的實際地位不總是表現在國家的正式文獻中,甚至表現在法學著作中。
外國法的淵源應該如同在其本國家那樣得到解釋。
4.必須把外國法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
外國法的分類可能不同於本國法的分類,即使存在同樣的分類,在不同國家也有不同的分類方式,相應的法律規則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可能屬於不同的法律部門。
5 翻譯問題
對外國法的翻譯一般都採取直譯方式。法律用語與日常用語有聯系,但也不能等同。
6 過時的法和活法
在研究外國法時,重要的是決定外國哪些行為規則具有法律規則的地位、例如在研究共產黨政策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共產黨政策往往相當大程度上執行著法的功能。
另外一個問題是某些正式的法律淵源過時的問題,他們不再是哪個國家起作用的法律體系的一部分。
7 法律規則的社會背景和目的。
法律體系是一種社會現象,只表現社會的一個方面,因此不能把它與社會的其他方面脫離。要理解外國的法律規則,就應盡可能的理解他們的非法律的環境(經濟的、政治的、道德的、宗教的、文化的)和社會目的。
二 關於可比性問題
1.要使比較有意義,比較的對象必須有某種共同性,作為公分母,這種共同性成為,比價的第三項,這不僅是比較法而且是任何比較所要求的。
2.在比較法中,人們的興趣在於比較法律規則的實質內容,即不同法律體系如何調整在被比較的國家產生的某一情況。這種比較要求被比較的規則事實上處理同樣的問題。
3.兩個國家使用同樣或類似的法律用語並不能保證可比性。反之,即使兩個國家的法律規則的法律用語差別很大。從語言上很難看到具有共同性,卻可能存在可比性。
4.如果人們期望確定法律體系實質內容的真正的相似性和差別,就不應該以法律規范和制度的名稱為開端,而應考慮它們的功能,即規則要調整的事實。被比較的規則和制度必須在功能上相互可比。這種共同的功能是作為「比較的第三項」而發揮作用。
5.還應該注意的是,兩個有著同樣功能的法律規則之間的比較,並不意味著它們必定有同樣的目的。
三 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制度的可比性。
1.西方和蘇聯學者論可比性
關於可比性問題,往往集中在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規則,特別是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的法的可比性上,也表現在西方法和發展中國家的法律之間的可比性上。 從兩次世界大戰到上世紀五六十年代冷戰時期,西方法學家一直對蘇聯和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體系採取不承認主義,他們認為,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把法律消亡,而法在西方國家是至高無上的,因此兩種制度的法律體系是不可比的。而蘇聯和東歐國家的法學家當時也對社會主義法和資本主義法的可比性持否定態度。 進入70年代,無論在西方還是在蘇聯東歐國家對於社會主義法與資本主義法的可比性問題有了新的認識。保加利亞學者斯談列夫區別一個制度直接的、當前的功能和他的長遠的、最終的目的和功能。 瑞典學者博丹認為,社會主義與西方法相比可能服務於不同的階級利益,但是,人們不應該混淆法律規范的法律、政治目的和它的功能,即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實際情況。
2.鄧小平理論如何看待可比性
進入20世紀90年代,隨著社會主義國家,包括原蘇聯的東歐國家進行的市場經濟改革,上述爭論又有了新的內容,如上所述,長期以來在理論界,包括法學界,有一種固定的看法,計劃經濟等同於社會主義,而市場經濟等同於資本主義。鄧小平關於社會主義的本質及計劃和市場都是手段的論述,實際上已經為社會主義法與資本主義法是否具有可比性,或者在什麼范圍內是可比的、在什麼范圍內又是不可比的爭論,在更高的理論層次上做出了中國人的回答。也就是說,就計劃和市場都是手段,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都存在計劃和市場而言,他們都存在著需要用法律調整的共同的問題,兩種法律制度當然存在著可比性。
四 規范的比較和功能的比較
比較法按照比較的對象的差別,可分為規范的比較和功能的比較。
1.規范的比較,即比較不同國家同一名稱的法律制度、 法律規則。這種比較以規則為中心,只要挑選出不同國家或地區具有相同或類似名稱的法律文件,把要進行比較的法律制度或規則一一加以對照,比較他們的異同,即可達到預期的目的。
2.功能比較不是以規則為中心,而是以問題為中心,即只要被比較的國家或地區具有相同的或類似的問題,就可以就它們對該問題的不同解決辦法進行比較。
功能的比較擺脫了規范比較容易受到本國法律概念的限制,對執行同一功能的不同法律規范採取靈活的態度。
3.二者各有作用的領域。規范的比較適用於對法律結果相同的法律制度進行比較。如同對同一法系、同樣的社會制度的法律規則的比較;而功能的比較適用於對不同法系,不同社會制度處理同樣問題的不同的法律手段進行比較。
五 功能比較的程序
1.在所比較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中找出人們共同遇到的社會問題或社會需要,也就找出共同的起點。
2.研究那些國家對這種社會問題或者社會需要,所採取的法律解決的辦法,及有關法律規范、 程序和制度。對此,法學家可以設計不同的法律解決的辦法模式。
3.對不同國家採取的法律解決辦法的理由進行研究。
六進一步研究這些異同及其產生原因的可能趨勢。
對各種法律解決辦法進行評價。但是之中評價不能依靠好壞、正誤之類的抽象、絕對的標准。也不應根據法律本身,而應根據特定解決辦法是否符合社會需要的效能這樣一個客觀標準的評價。
根據既定的社會存在和需要,既定的解決辦法的實際影響以及某些領域的發展趨勢,可以合理的預測未來的發展。
七 不同國家之間的相互交往
不同國家法律制度、法學思想比較研究的社會歷史條件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一是不同國家之間的相互交往,二是一個國家內的法律多元主義;三是抽象理論與經驗研究相結合
八 抽象理論與經驗研究相結合
比較法的出現,除了必須具備國家之間相互交往,或國內法的多元主義之外,還具有強烈的經驗研究的傾向,即從現實存在的不同國家的法律制度出發。反之,在法律時間與法學研究中。如果不從實際法律出發,理論上研究的是一套,實際通行的是另一套,理論研究以實際的法律制度為基礎,不關心法律實踐中遇到的問題,而是從抽象的理性或上帝的意志出發,構造出一種形而上學的法律體系的模式,是不可能促進比較法的發展。
法學研究建立在各國現實法律制度的基礎上,比較法的出現才成為可能。一方面,歷史法學派對於與自然法相聯系的任何思想方法都持否定態度,例如胡果就認為法學的目的就是要從對所有現存的實在法的比較中產生「民族精神」或「經驗的自然法」。在這個方面有利於比較法的發展。另一方面,薩維尼及其繼承者在提出所有的法律都是民族精神的產物的同時,卻拒絕了羅馬法和日耳曼法之外的任何法律的研究,在這個方面則阻礙了比較法的發展。
『陸』 比較法研究的主要方法
一、宏觀比較與微觀比較
法國比較法學家勒內·達維結合幾乎涉及世界絕大多數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論述了宏觀比較與微觀比較的方法。他認為,宏觀比較是對屬於不同法系國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主要是指對大陸法系、英美法系與社會主義法系的比較。對於宏觀比較的運用,主要是法哲學家和政治學家注重,運用於比較憲法和政治學方面的研究。達維認為,微觀比較是指對屬於同一法系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德國比較法學家萊因斯坦認為,宏觀比較是關於整個法律制度的比較,微觀比較是具體法律規則和制度的比較。當然,二者是相互交錯的。瑞典比較法學米凱爾·博丹認為,比較可以是雙邊的(即兩個法律制度之間)或者是多邊的(即三個以上法律制度之間)。宏觀比較是在法律制度整體之間或不同法系之間;微觀比較是將具體法律制度、法規放在其法律的和"非法律的背景和環境中進行考察"。匈牙利比較法學家伊·薩博從劃分法律的層次的角度,認為宏觀比較是把法律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比較,即為與法律理論相聯系的一般的法律比較;微觀比較是法律部門一級的比較和法律制度一級的比較。這種比較既可獲得理論性的結論,又可體現直接的社會功能。
我國一些比較法學家認為,宏觀比較是指不同法系或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法律制度的比較。在此,至少有三種情況:第一,相同社會制度國家但屬於不同法系或法律傳統的法律之間的比較,最普遍的就是屬於普通法法系國家(英、美等國)的法律與屬於大陸法系國家(法、德、意等國)的法律之間的比較。第二,不同社會制度國家的法律、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第三,在同一個國家內,由於存在著不同社會制度或者是在同一個國家內存在著不同的法系或不同的法律傳統,因此同一國家內的屬於不同社會制度或不同法系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同樣是宏觀比較。
微觀比較是指對不同法律概念、規則、制度、部門法等方面的細節比較。例如,比較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中的合同,或者比較同屬於大陸法系的法國與德國法中的"佔有",或者比較英美法系的對價學說與大陸法系的"約因"概念等,均屬於微觀比較。
二、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
這主要指對不同國家的法律規范體系的比較或具體法律規范的比較。規范比較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不同的國傢具有相同的法律結構,即被比較的國家法律部門的劃分及其法律概念、規則等具有同一性或相似性,使它們之間具有可比性。二是被比較的法律制度、規則在不同的國家中具有相同的社會功能。如果被比國家的法律的社會功能相同而法律結構不同,或是法律結構相同而社會功能不同,則不具有可比性,也就不能進行規范比較。規范比較僅注重文本上的法律而忽視法律產生的社會條件及其在社會中的實際功能,往往僅從本國的法律概念、法律結構、法律制度和法律方式出發,與其他國家的法律及其制度相比較,則會產生狹隘的民族中心主義。
功能比較則突破了規范比較的局限性。功能比較解決的是社會問題,被比較的國家有相同的或相似的社會問題或需要,可以對其運用的不同的解決方式進行比較。功能比較沖破了規范比較受本國法律概念、法律結構等方面的限制,擺脫了規范比較只從本國的法律概念、法律結構和法律思維方式出發與其他國家的法律進行比較而產生的民族偏見。對於不同的法律規范但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時,可對相應部分進行功能比較。
當代德國比較法學家茨威格特和克茨深刻地指出,全部比較法的方法論的原則是功能性原則,由此產生諸如對被比較法律的選擇、探討范圍、比較法律體系的構成等方法論的規則。他們認為,任何在比較法研究中作為起點的問題都必須從純粹功能角度出發。荷蘭比較法學家科基尼·亞特里道否定了純粹功能主義觀點。他引證了法國法學家羅茲馬林提出的應當把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相結合的觀點,認為純粹的結構(即規范)主義會導致形式主義和教條主義;純粹的功能主義忘記了法律制度涉及調整日常生活,只有把二者結合起來才能克服各自的局限性。
規范比較與功能比較之間是相互協調和相互補充的關系,不可偏重於哪一方面。不同國家的法律及其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可以依據法律概念、法律結構等方面的不同,或者依據所要由法律解決的社會問題和社會需要的不同,分別運用以法律規范為中心的規范比較或者以社會問題為中心的功能比較進行研究。
三、文化比較
我國一些比較法學家認為,文化比較方法是指在對法律的理解上,把法律視為一種文化現象。從文化的角度理解,法律不僅是一種解決社會問題或滿足社會需要的工具,也是表達或傳遞意義---人們對世界、社會、秩序、正義等問題的看法、態度、情感、信仰、理想---的符號。一些外國的文化比較方法論者認為,比較法就是法律文化的比較。德國比較法學家伯·格羅斯菲爾德認為,法律即文化或文化即法律。他把比較法看作是各種法律文化的對比。比利時法學家霍克和沃林頓等人提出,以"作為文化的法"的比較法新範式,取代傳統的"作為規則的法"的比較法範式。美國比較法學家庫里蘭認為,要對某一法律體系進行有效考察,必須置身於塑造這種法律體系的歷史――文化背景中,理解並說明該法律體系的文化精神。她提出了"文化介入"方法認識和理解法律文化。弗里德曼認為,法律文化自身被理解為法律發展中的一個原因性因素,文化決定了法律和法律思維的發展文化。
文化是研究法律和比較法研究的一個重要因素,不同的文化對於不同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產生和變化具有一定影響。但是,在法律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文化並不是惟一的終極的決定的影響因素。因此,我們進行比較法的研究,在運用文化比較方法時,一方面,我們必須運用馬克思主義法律觀,正確認識法律、文化等上層建築組成部分之間,以及它們與社會經濟基礎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要重視西方學者關於法律文化方面的論述,引進和借鑒各種比較研究的方法論。
四、靜態比較與動態比較
綜合一些中外比較法學家的觀點認為,從概念上理解靜態比較研究是指對法律條文的研究,靜態地觀察法律制度,即在橫斷面上、在特定時間點上研究它們。動態比較研究是指,除研究法律條文外,還包括對法律的產生、本質、發展、功能、形式,以至法律的制定和實行等問題的研究。當然,有的西方法學家對上述概念也有不同理解。
義大利比較法學家薩科在20世紀末提出了"法律共振峰"理論,並聲稱是對比較法的動態研究。他認為,動態研究是基於對特定法律制度運行中的各種成分的實際觀察,而靜態研究則是基於分析推理的教條主義方法,它僅提供抽象定義。按照薩科的理論,在同一個法律問題上不是只有一個規則,而是包括憲法規則、立法機關的規則、法官的規則和闡釋法理的法學家的規則。他把包含著不同法律規則的制定法規則、判例法、法學家的學理解釋等法律表現形式,以及立法者、法學家、法官為了對規則進行抽象地闡釋和論證而提出的非行為規則的各種成分等,均包括在"法律共振峰"的范圍。他認為,這種動態研究分析影響法律的各種成分的變化,與靜態比較研究相對立。
薩科的"法律共振峰"學說有其局限性。例如,它強調法官判決即判例法和法學家的闡釋作用,將其作為法的淵源,而中國不實行判例法制度;它強調法官個人在創制和發展法律方面的作用,強調法官的司法獨立性,而中國是由憲法和相應的法律規定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在本質上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司法獨立。因此,薩科的"法律共振峰"理論不適宜中國比較法學家運用而進行動態比較研究。我們應當把靜態比較和動態比較有機地結合起來,使之相互配合而不是對立,進行比較法研究。
『柒』 比較法是獨立學科還是一種方法
比較法是法學中的獨立分支學科?
比較法學的一位權威學者——德國的茨威格特曾說過,關於比較法是一種方法還是一門獨立學科的爭論毫無意義。而且,潛心於探討科學的本質時,常常伴隨著結果一無所獲的危險。然而,與會很多學者認為,比較法自19世紀60年代出現後,學術之所以能夠經久不衰,著名學者層出不窮,本身已足以印證該學科生命力之旺盛。因此,應當承認比較法是法學學科知識體系中一個相對獨立的分支。
有學者認為,無論是狹義的比較法還是廣義的比較法,其特點都是對法律制度與法文化的比較。比較法有自己確定的研究對象,而且有特定的研究方法和手段,這種方法和手段構成了比較法的基礎。如果說,比較是一種方法的話,比較法則是一門學科。因為它指的是法或法律的比較及其結果。比較法學者的交流與溝通,其立足的根基不在於研究手段和方法的同一,而在於研究對象和領域的同一。比較法是法學領域內不同學科在不同層面上對各自感興趣的課題內容加以研究,形成成果,並進行切磋與交流。因此,我們不能簡單地把比較研究的方法與具有實質性知識內容的比較法等量齊觀。通過比較研究的方法而形成的具有特定知識體系、概念和結構的比較法學,不再是一種方法論上的命題。
另有學者指出,比較法作為法學的一個分支學科,之所以與傳統的以及目前業已定型的其他學科相比差異較大,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它不完全符合我們關於學科分類的一般標准和思維習慣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比較法是一個新興學科,更是一個開放、發展、難以自我封閉的學科。比較法的特點,決定了其對象的確定難成嚴整體系;內容廣泛而難以成型劃一;結構清晰卻無法持久不變。比較法既是理論學科也是應用學科,既是宏觀學科也是微觀學科的復合性特點,決定了其學科成員的多樣性,內容的廣泛性與體系的獨特性。
■比較法只是一種研究方法?
也有學者認為,比較法不具備一個學科獨立的結構和體系,只是一種法的研究方法。比較法研究的范圍和對象雖然是指不同國家的法律,但對不同國家的法律不可能進行全面的比較研究。一個國家的法律和制度的內容涉及各個領域,作為學者不可能對它們進行全面比較,既沒有這個能力,也沒有這個可能。因此,比較法沒有自己相對獨立的研究對象。不能說比較法研究的是不同國家的法律,就證明比較法是一門法學的獨立學科,要知道這些不同國家的法律涉及到各個領域,同時還包括這些法律現象背後的政治、經濟、文化和歷史傳統等。
方法與學科是肯定有區別的,不能因為其「主要的事情是研究外國法和把它同本國法進行比較」,就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更不能因為一國需要用比較的方法研究各國的法或法律制度等法律現象、為其完善本國的立法、司法制度服務而視為是一門獨立的學科。任何人都可以、而且被期待使用比較的方法,這進一步說明比較法難以成為獨立的學科,因為它就在各個法律部門和各個法學分支學科之中,難以將其分離。
持此觀點的學者指出,將比較法鎖定在方法上,並不影響對不同國家法律的比較研究。相反,藉助這種方法深入到不同國家和地區,進入到不同的法律文化領域進行各種形式、各種目的法律的比較,可以尋求我們需要的東西。
■既是方法論,又是一門學科
還有一些學者認為,比較法學既是方法論,又是一門學科。比較法學作為一種方法論,它是不獨立的;而作為一門學科,它是獨立的。這完全取決於運用者的目的、場合與思想境界。但是,無論作為一種方法論還是一門學科,比較法學都有一個根本的個性,即它屬於所有法學,屬於所有科學。
他們認為,比較法學實際肩負著實現人類法律文化大同的世界使命和責任。一方面,它要對具體法律制度進行比較研究,發現和說明本國和外國法律制度各自存在的基礎和理由,論證它們各自的長處與欠缺,通過有關文化和社會背景的闡釋說明,引出改進完善自身法制的觀點與方案,以求最終促進發展本國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另一方面,它又要發現和指出不同民族國家法律的異同及其歷史、文化和社會原因,尋求各民族國家法律最大程度和最普遍的和諧,並在此基礎上使本國法律盡可能地接受、吸納對整個人類社會具有普適性的規則與原則,最終完成設計和構造出一種世界共同法或普遍法的崇高人類使命。兩者之間,後者對比較法學而言是最為根本的。正是在此意義上,比較法學才獲得了其作為一門科學的地位。
■研究方法要多樣化
隨著現代西方比較法研究領域的擴展,比較法學家所運用的比較方法趨於多樣化,其中影響較大的是規范比較、功能比較和文化比較。規范比較主要是對不同國家的法律規范體系的比較或具體法律規范的比較,並且著重研究本國法律制度,例如它的概念、結構、規范、規則等。
有學者認為,比較法研究應側重於功能方面的研究,不僅比較法律條文和具體制度,更應注重法律語境下條文含義的比較研究。功能比較解決的是社會問題,被比較的國家有相同的或相似的社會問題或需要,可以對其不同的解決方式進行比較。功能比較沖破了規范比較受本國法律概念、法律結構等方面的限制。另外,不同的法律規范具有相同或相似功能時,可對相應部分與另一國具有同樣功能的相對應的某一法律制度相比較或者把若干不同的規則整合於具有同一功能的一體,使其與另一國家的具有同一功能的法律制度相對應,進行功能比較。這種「分割」或「整合」的方式的功能比較,對於在法律概念、法律結構上具有較大差異的國家法律和法律制度之間的比較,具有重要的意義。這就使規范比較不可能比較的問題轉化為可比較的。
但也有學者指出,盡管功能比較沖破了規范比較的某些局限,但是也存在一定問題。例如,在不同國家的社會中盡管具有相同或相近的社會問題,但是畢竟同時存在著各自的特殊社會問題及其社會需求,對此,功能比較顯得無能為力。因此,應分別運用以法律規范為中心的規范比較方法或者以社會問題為中心的功能比較方法進行比較研究,吸收對方的優勢,才能使比較研究全面、正確。
規范比較和功能比較都是從外部觀察外域法律體系,而文化比較更強調的是從內在參與者的角度理解外域法律文化,從而能夠把握在外域法律體系背後的法律思想。對此有學者指出,文化是研究法律和進行比較法研究的一個重要因素,但是在法律的產生發展和變化的過程中,文化並不是惟一的、終極的、決定性的影響因素。因此,在運用文化比較方法時,一方面要重視西方比較法學家在法律、文化和法律文化等方面的論述,引進和借鑒他們各種比較研究的方法論,另一方面必須正確認識法律、文化等上層建築組成部分之間,以及它們與社會經濟基礎之間的關系。
■比較法學研究應有世界胸懷
雖然法律比較的方法自古有之,但現代法學中比較法學的目的並不僅僅局限於對不同國家或特定區域的法律制度、原則、規范的比較研究和質量確認,而是要最終達到獲取一種人類共同法的目的。因此有學者強調,比較法學家應該具有世界胸懷,促進國際間的法律交流,力求將各國法律中普遍共同的規范原則予以協調和明確化,爭取從整體上促進人類社會的發展。
有學者認為,比較法學家們不應刻意強調不同法系法制的差別與隔閡,而應更多關注不同法系之間的共同與和諧融合。在我國法制建設過程中,有不少學者有意無意地強調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差別,德國法、法國法和英國法、美國法之間的差別,例如關於堅持法典法還是建立判例法的爭論就反映出這種傾向。
也有學者認為,比較法學的功能不應僅僅是尋找共同性,而應包括不同國家部門法律制度之間的差異。因此,比較法學研究應兼收並蓄,注意對各國法制和法學思想進行綜合研究。
『捌』 比較研究方法
比較研究法
比較研究法就是對物與物之間和人與人之間的相似性或相異程度的研究與判斷的方法。比較研究法可以理解為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尋找其異同,探求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
中文名
比較研究法
外文名
Comparative study method
適用領域
自然、人、物
所屬學科
自然學
快速
導航
種類
概念
《牛津高級英漢雙解辭典》解釋說:比較研究法就是對物與物之間和人與人之間的相似性或相異程度的研究與判斷的方法。
我國吳文侃、楊漢青主編的《比較教育學》認為:比較法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教育制度或實踐進行比較研究,找出各國教育的特殊規律和普遍規律的方法。」很顯然,這個定義僅適用於「比較教育」這個學科領域,所以必須對它進行另外限定。
我國林聚任、劉玉安主編的《社會科學研究方法》認為:比較研究方法,是指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物或對象加以對比,以找出它們之間的相似性與差異性的一種分析方法。
比較研究法可以理解為是根據一定的標准,對兩個或兩個以上有聯系的事物進行考察,尋找其異同,探求普遍規律與特殊規律的方法。
比較研究法在教育科學研究中廣泛運用而且具有極高的價值。
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准,我們可以把比較研究法分成如下幾類。
1.按屬性的數量,可分為單項比較和綜合比較。
單項比較是按事物的一種屬性所作的比較。綜合比較是按事物的所有(或多種)屬性進行的比較,單項比較是綜合比較的基礎。但只有綜合比較才能達到真正把握事物本質的目的。因為在科學研究中,需要對事物的多種屬性加以考察,只有通過這樣的比較,尤其是將外部屬性與內部屬性一起比較才能把握事物的本質和規律。
2.按時空的區別,可分為橫向比較與縱向比較。
橫向比較就是對空間上同時並存的事物的既定形態進行比較。如教育實驗中的實驗組與對照組的比較、同一時間各國教育制度的比較等都屬於橫比。縱向比較即時間上的比較,就是比較同一事物在不同時期的形態,從而認識事物的發展變化過程,揭示事物的發展規律。在教育科學研究中,對一些比較復雜的問題,往往既要進行縱比,也要進行橫比,這樣才能比較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質及發展規律。
3.按目標的指向,可分成求同比較和求異比較。
求同比較是尋求不同事物的共同點以尋求事物發展的共同規律。求異比較是比較兩個事物的不同屬性,從而說明兩個事物的不同,以發現事物發生發展的特殊性。通過對事物的「求同」、「求異」分析比較,可以使我們更好地認識事物發展的多樣性與統一性。
4.按比較的性質,可分成定性比較與定量比較。
任何事物都是質與量的統一,所以在科學研究過程中既要把握事物的質,也要把握事物的量。這里所指的定性比較就是通過事物間的本質屬性的比較來確定事物的性質。定量比較是對事物屬性進行量的分析以准確地制定事物的變化。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各有長處,在教育科學研究中應追求兩者的統一,而不能盲目追求量化,教育畢竟是一個不同於工人製造產品的活動,很多東西並非能夠量化。但也不能一點數量觀念都沒有,而應做到心中有「數」,並讓數字來講話。
5.按比較的范圍,可分為宏觀比較和微觀比較。
認識一個事物,既可以從宏觀上認識,也可以從微觀上認識。從宏觀上把握事物的本質,對事物的異同點或基本規律進行比較,則是宏觀比較。從微觀上把握事物的本質,對事物的異同點或基本規律進步比較,則是微觀比較。
『玖』 科學研究方法有哪些
科學研究方法是指在研究中發現新現象、新事物,或提出新理論、新觀點,揭示事物內在規律的工具和手段。這是運用智慧進行科學思維的技巧,一般包括文獻調查法、觀察法、思辨法、行為研究法、歷史研究法、概念分析法、比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是人們在從事科學研究過程中不斷總結、提煉出來的。由於人們認識問題的角度、研究對象的復雜性等因素,而且研究方法本身處於一個在不斷地相互影響、相互結合、相互轉化的動態發展過程中,所以對於研究方法的分類目前很難有一個完全統一的認識。
常用的科學研究方法有:觀察法、調查法、歷史法、比較法、統計法、實驗研究法、行動研究法等。
一、觀察法
觀察法是進行教育科學研究常用的一種方法。研究者依據一定的目的和計劃,在自然條件下,對研究對象進行系統的連續的觀察,並做出准確、具體和詳盡的記錄,以便全面而正確地掌握所要研究的情況。 觀察法的一般步驟是:(1)事先做好准備,制訂觀察計劃,先對觀察的對象作一般的了解,然後根據研究任務和研究對象的特點,確定觀察的目的、內容和重點,最後制定整個觀察計劃,確定進行觀察全過程的步驟、次數、時間、記錄用紙、表格,以及所用的儀器等;(2)按計劃進行實際觀察,在進行觀察過程中,一般要嚴格按計劃進行,必要時也可隨機應變,觀察時要選擇最適宜的位置,集中注意力並及時作記錄;(3)及時整理材料,對大量分散材料進行匯總加工,刪去一切錯誤材料,然後對典型材料進行分析,如有遺漏,及時糾正,對反映特殊情況的材料另作處理。
二、調查法
調查法是研究者有計劃地通過親身接觸和廣泛考察了解,掌握大量的第一手材料,並在這一基礎上進行分析綜合,研究有關教育實際的歷史、現狀及發展趨勢,找出科學的結論,以指導教育實踐的方法。調查法一般是在自然的過程中進行,通過訪問、開調查會、發問卷、測驗等方式去搜集反映研究現象的材料。調查法常同觀察法、歷史研究法、實驗法等配合使用。調查法的步驟是:(1)准備,選定調查對象,確定調查范圍,了解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研究有關理論和資料,擬定調查計劃、表格、問卷和談話提綱等,規劃調查的程序和方法及各種必要的安排;(2)按計劃進行調查,通過各種手段搜集材料,必要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計劃作相應的調整,以保證調查工作的正常開展;(3)整理材料,研究情況,包括分類、統計、分析、綜合,寫出調查報告。
三、歷史法
歷史法強調一國的歷史傳統和民族特性對教育的決定性作用,注重廣泛搜集被研究國家教育的歷史文獻資料,鑒別和整理史料,分析比較被研究國家教育的發生和發展過程,最後得出相應的結論。
四、比較法
比較法是對某類教育現象在不同時期、不同社會制度、不同地點、不同情況下的不同表現,進行比較研究,以揭示教育的普遍規律及其特殊表現的方法。採用比較法要注意各個國家的社會經濟制度、政治制度、歷史傳統、科學和技術以及文化發展的水平、教育理論及其在實踐中的反映,等等,明確可比較的指標。從而正確掌握某一國家教育發展的基本趨勢,明確可以借鑒和學習什麼。 比較法的步驟是:(1)描述,准確、客觀地描述所要比較的教育現象的外部特徵,為進一步分析、比較提供必要的資料;(2)整理,把搜集到的有關資料進行整理,如做出統計材料,進行解釋、分析、評價,設立比較的標准等;(3)比較,對資料進行比較和對照,找出異同和差距,提出合理運用的意見。比較法的使用要同其他方法互相配合。
五、統計法
統計法是通過觀察、測驗、調查、實驗,把得到的大量數據材料進行統計分類,以求得對所研究的教育現象作出數量分析的結果的方法。這是數理統計方法在教育方面的應用。在教育實際工作中,經常使用描述統計研究情況,如整理實驗或調查來的大量數據,找出這些數據分布的特徵,計算集中趨勢、離中趨勢或相關系數等,將大量數據簡縮,找出其中所傳遞的信息。同時,還可進一步使用推斷統計法,即利用描述統計取得的信息,通過局部去推斷全局的情況。此外,近幾十年來隨著統計學的發展,提出了實驗設計,要求在較嚴謹的實驗研究中檢驗設計中所列的自變數和因變數之間的關系。 統計法一般分為兩大步驟:(1)統計分類:整理數據,列成系統,分類統計,制統計表或統計圖;(2)數量分析;通過數據進行計算,找出集中趨勢、離中趨勢或相關系數等,從中找出改進工作的措施。使用統計法,必須學會科學的推理方法和掌握統計計算的技術。
六、實驗研究法
實驗研究法是在人工控制教育現象的情況下,有目的有計劃地觀察教育現象的變化和結果的方法。實驗法可分為實驗室實驗法和自然實驗法。前者基本上是在人工設置的條件下進行,可藉助各種儀器和現代技術。後者在日常教育工作的正常條件下進行。兩者都要保證受試者處在正常的狀態中。 實驗法一般分三種:(1)單組法:就一個組或班進行實驗,看施加某一實驗因子與不施加實驗因子,或在不同時期施加另一實驗因子在效果上有什麼不同;(2)等組法:就各方面情況相等的兩個班或組,分別施以不同的實驗因子,再來比較其效果;(3)循環法:把幾個不同的實驗因子,按照預定的排列次序,分別施加在幾個不同的班或組,然後把每個因子的幾次效果加在一起,進行比較。實驗法進行的步驟是:①決定實驗目的、方法和組織形式,擬定實驗計劃;②創造實驗條件,准備實驗用具;③實驗的進行,在實驗過程中要作精確而詳盡的記錄,在各階段中要作準確的測驗;④處理實驗結果,考慮各種因素的作用,慎重核對結論,力求排除偶然因素作用。與實驗法有關的還有模擬法,即創設專門類似物(模型)或情境的辦法。科學模擬便於進行精確分析,把所得結論用於現實環境。
七、行動研究法
行動研究法是為了克服傳統的教育研究脫離教育實際、脫離教師實際的弊端,教育實踐的參與者與教育理論工作者或組織中的成員共同合作,為了解決實際問題,按照一定的操作程序,綜合運用多種研究方法和技術,在真實、自然的教育環境中開展的一種教育科學研究模式。
『拾』 科學探究的一般方法有哪六種
探究形式
(一)發現式探究
發現式探究是以學生本身觀察和經驗為基礎,在學習情境中通過自己的探索自我發現學習的主要內容。這種教學法就是我們常說的發現教學法。
開放性的問題, 封閉性的問題,
(二)推理性探究
推理性探究是「沒有動手做」而應用探究方法的探究,它主要是開發學生的批判性思維技能。它的主要特點是:學生通過問題進行思考;學生直接或間接地觀察現象,如親手做、教師示範、看視頻和閱讀等;學生通過提出疑問和討論來得出或歸納出概念。
推理性探究教學過程往往包括教師講述、師生共同討論、學生運用推理方法形成概念等步驟。
(三)實驗式探究
實驗式探究是一個完整的實驗過程,包括從問題的提出到最終的解釋報告全過程。這種探究學習是讓學生在實驗過程中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