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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分析方法驗證的驗證方法

發布時間:2022-08-08 02:26:28

㈠ 中間體檢驗方法的分析方法驗證怎麼

中間體檢驗方法的分析方法驗證怎麼做
首先,中間體純度是中控的首要目標,不然收率及最終產品質量也就無從保證;

其次,最終產品的雜質,特別是關鍵性毒理性雜質有可能在本步驟產生的,也需要控制;

然後,對最終產品有影響的其他指標,比如外觀、旋光等,在本步驟也可以考慮控制。

整個中控,越接近最終產品步驟,越需控制嚴格。

㈡ 滴定分析測含量方法驗證要怎麼做

1、需要用基準物質的測定進行驗證比對。
2、例如,測定小蘇打含量,就要測定基準物碳酸氫鈉的含量的准確性進行方法驗證。
3、滴定方法:採用鹽酸標准溶液進行滴定,需要按照標准規定,經雙人8平行滴定。取其平均值作為分析結果。
4、將分析結果與基準物的標准值比對,誤差小於正負0.2%時,即為合格。
5、所有滴定的儀器(滴定管、容量瓶、吸量管)都必須進行體積校準。

㈢ 判別分析的驗證方法

對於判別分析,用戶往往很關心建立的判別函數用於判別分析時的准確度如何。通常的效果驗證方法如自身驗證、外部數據驗證、樣品二分法、交互驗證、Bootstrap法。

㈣ 如何對一種分析方法做驗證試驗

1. 緒論
本指南旨在為申請者提供建議,以幫助其提交分析方法,方法驗證資料和樣品用於支持原料葯和制劑的認定,劑量,質量,純度和效力方面的文件。
本指南旨在幫助申請者收集資料,遞交樣品並資料以支持分析方法。這些建議適用於NDA,ANDA,BLA,PLA及其它們的補充中所涉及的原料葯和制劑。
這些原則同樣適用於二類DMF所涉及的原料葯和制劑。如果使用了其它方法,鼓勵申請者事先和FDA葯品評審中心的官員進行討論,以免出現這種情況,那就是花了人力物力所准備起來的遞交資料後來發現是不可用的。
本指南中所述的分析方法驗證的原則適用於各種類型的分析方法。但是,本指南中特定的建議可能不適用於有些產品所用的特殊分析方法,如生物葯,生物技術葯,植物葯或放射性葯物等。
比如說,許多生物分析是建立在動物挑戰模式,免疫原性評估或其它有著獨特特性的免疫分析基礎上的,在遞交分析方法和分析方法驗證資料時需考慮這些獨特的性質。
而且,許多原料葯和制劑的界定和質量控制所需的生物和免疫化學檢測並不在本指南的范圍之內。
盡管本指南並不專門敘述原料,中間體,賦形劑,包裝材料及原料葯和制劑生產中所用的其它物料的分析方法及分析方法驗證資料的遞交,但是應該應用驗證過的分析方法來分析檢測這些物質。
對於本指南中未提及的關於分析方法驗證和資料提交方面的問題,請向FDA相關的化學評審人員咨詢。
本指南,一旦定稿,將取代FDA於1987年2月份發布的工業指南:分析方法驗證所需提交的樣品和分析資料。
II. 背景
每個NDA和ANDA都必需包括必要的分析方法以確保原料葯和制劑的認定,劑量,質量,純度和效力,還包括制劑的生物利用度(21 CFR 314.50(d)(1) 和314.94(a)(9)(i))。
FDA驗證文件現場備查,可以不與DMF一起交。
必須要有資料來論證所用的分析方法是符合一定的准確度和可靠性標準的。
分析方法驗證是論證某一分析方法適用於其用途的過程。分析方法的驗證過程是從申請者有計劃地系統性收集驗證資料以支持分析方法開始的。
審評化學家會對NDA或ANDA中的分析方法和驗證資料進行評審。
一旦FDA有要求,則NDA或ANDA的申請者必須提交制劑,原料葯,非葯典對照品和空白以使FDA實驗室能對申請者所用分析方法進行評審(21 CFR 314.50(e) and 314.94(a)(10))。
FDA實驗室的分析會論證該分析方法在實驗室內是可以重現的。審評化學家和實驗室分析家會從法規的角度確定該分析方法的適用性。
FDA檢查官會對分析實驗室進行檢查確保用於放行和穩定性實驗的分析方法符合現行的GMP(21CFR part 211)和GLP (21 CFR part 58)。
每個BLA和PLA都必須要有詳細的生產工藝描述,包括分析方法,以說明所生產的產品是符合規定睥安全,純充和效力標準的(21 CFR 601.2(a) and 601.2(c)(1)(iv))。
必須要有資料證明所用的分析方法是符合一定的准確度和可靠性要求的(21 CFR 81211.194(a)(2))。對於BLA,PLA及它們的補充,在所提交的許可證申請中應當要有分析方法和方法驗證這部分的資料,審評委員會會對這部分資料進行評審。
需提供代表性樣品及該樣品所代表批號的檢測結果總結(21 CFR 601.2(a) and 601.2(c)(1)(vi))。評審委員會主席會要求CBER實驗室的分析人員進行分析實驗對申請者的分析方法進行評估,並確認其分析結果。
從驗證的角度來看,所有的分析方法有著同樣的重要性。一般來說,應當要應用已驗證過的分析方法,而不論其是被用於過程式控制制,放行,合格或穩定性實驗。高等每個定量分析方法時都應當要減少其分析誤差。
分析方法和驗證資料應當擺在申請的分析方法和控制章節中提交。本指南的第III到IX章和XI章給出了所需提供資料方面的建議。向FDA實驗室提供樣品和遞交NDA和ANDA中的分析方法驗證資料的信息見第X章。
III分析方法的類型
A. 法定分析方法
法定分析方法是被用來評估原料葯或制劑的特定性質的。USP/NF中的分析方法是法定的用於葯典項目檢測的分析方法。為了確認符合法規,需使用法定分析方法。
B. 替代分析方法
替代分析方法是申請者提出用於代替法定分析方法的分析方法。只有當一替代分析方法相當於或優於法定分析方法時,才可以應用驗證過的替代分析方法。
I如果提交了替代分析方法,申請者還應當提供其理由,並標明其用途(如,放行,穩定性實驗),驗證資料及其與法定分析方法的對比資料。
C. 穩定性指示分析
穩定性指示分析是能檢測出原料葯或制劑的某些性質隨著時間的延長而出現的變化的定量分析方法。
穩定性指示分析能不受降解產物,工藝雜質,賦形劑或其它潛在雜質的影響而准確測定其中的活性成分。
如果申請者遞交了用於放行檢測的非穩定性指示分析方法,則應當要有能定性和定量地監測雜質,包括降解產物,的分析方法對其進行補充。穩定性試驗中所用的含量分析方法應當要有穩定性指示能力,除非有科學的理由能證明其合理性。
IV 標准品
A.標准品的類型
可以從USP/NF處或其它官方(比如說,CBER,21CFR 610.20)獲得標准品 (也就是一級對照品)。如果不能確定一標准品的來源是否會被FDA認為是官方來源,申請者應當要向適當的化學評審人員咨詢。如果沒有官方來源,則被用來作標准品的物質應當要有盡可能高的純度,並得到充分界定。
工作對照品 (也就是內部標准品或二級標准品)是根據一級對照品標定的,並用來代替一級對照品的。
B.分析報告單
對於非官方標准品,在申請的分析方法和控制章節中應當要提供該標准品的分析報告單。對於從官方獲得的標准品,用戶應當要確保標准品的適用性。應當正確儲存標准品並在已確定的時間段內使用該標准品。
C.標准品的界定
從USP/NF及其它官方來源獲得的標准品是不需要進一步界定的。非官方對照品要有盡可能高的純度,並進行充分地界定以確保其結構,劑量,質量,純度和效力。
T用於界定標准品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應當要不同於用於控制原料葯或制劑的結構,劑量,質量,純度和效力的分析方法,要比它們更深入。用於標准品界定的分析方法不應僅僅是和先前的指定標准品進行比較實驗。
一般來說,界定資料應當要包括:
標准品的簡單工藝描述,如果其生產工藝是否於其相應的原料葯的話。應當要敘述制備標准品時所用的補充精製過程。
相關光譜圖,色譜圖,TLC照片及其它儀器輸出的清晰復印件。建立純度的資料。應當要應用適當的檢測方法來獲得這些資料,比如說TLC,GC,HPLC,相溶解分析,適當的熱分析方法及其它必要的分析方法。
適當的化學性質資料,比如結構式,經驗式和分子量等。結構確證資料應當要包括適當的分析測試,比如元素分析,IR,UV,NMR和MS,及適用的官能團分析。還應當要提供具體的結構解析資料。
物理性質的描述,包括顏色和物理形態。 適當的物理常數,比如說熔程,沸程,折射率,離解常數(pK值)和旋光度。用於界定標准品的分析程序的詳細敘述。
至於生物技術/生物產品的標准品,應當要考慮上述建議,可能可以應用。然而,其它確定物理化學性質,結構特性,生物活性和/或免疫化學活性的補充檢測和/或其它檢測將是非常重要的。
物理化學性質包括異構體,電泳和液相色譜行為及光譜性質等。結構界定可能包括氨基酸序列,氨基酸組成,縮氨酸圖和碳水結構。確定生物和/或免疫化學活性的分析方法應當要和用來確定產品效力的分析方法一樣。
Th這些分析方法可以包括基於動物的,細胞培養的,生物化學的或配位體/接受體螯合的分析方法。如果這些檢測需用於某些標准品的界定,生物和免疫化學檢測的分析方法驗證方面的特殊建議並不在本指南的范圍之內。
V.IND中的分析方法驗證
對於IND而言,每個階段的研究都需要有足夠的資料以確保合適的認定,質量,純度,劑量和/或效力。所需的分析方法和方法驗證方面的資料會隨著研究的階段變化而變化(21CFR312.23(a)(7))。
N關於在第1階段研究所需提交的分析方法和方法驗證資料方面的指南,發起人可以參考FDA的指南:葯品(包括結構確定的,有療效的,生物技術產品)第1階段研究的IND申請的內容和格式(1995年11月)。
第2和第3階段研究所需提交的分析方法和方法驗證資料方面的指南,發起人將可以參考FDA的指南:葯品(包括結構確定的,有療效的,生物技術產品)第1階段研究的IND申請的CMC內容和格式(草案,1999年4月)。
在遞交NDA,ANDA,BLA或PLA時,所有的分析方法都應當要開發出來,並得到驗證。
VI.NDA,ANDA,BLA和PLA中分析方法的內容和格式
NDA,ANDA,BLA和PLA中所提交的任一分析方法都應當要有詳細的描述,以使合格的分析人員能重現出所需的實驗條件並獲得和申請者相當的實驗結果。應當要敘述分析方法中需要特殊注意的地方。
如果所用的分析方法是USP/NF或其它FDA認可參考文獻(如,<>)中且所參考的分析方法未經過修改的話,則需提供該分析方法的參引,而不用提供該分析方法的描述(21 CFR 211.194)。
對於從其它公開發表的文獻上獲得的分析方法,應當要對其進行敘述,因為評審官可能並不能很方便的獲得這些文獻。
分析方法描述中需要包括的典型內容如下所示:
A.基本方法
HPLC進行分離的,檢測器為UV檢測器。
B.取樣
需要敘述的有:所選樣品的數目(比如,瓶,片等),它們是如何使用的(也就是,單獨的或是混合樣品),每個樣品分析的重復次數。
C.儀器和儀器參數
需要敘述的有:儀器列表(比如,儀器類型,檢測器,柱子類型,尺寸等)和儀器參數(比如,流速,溫度,運行時間和設定波長等)。如果必要的話,還要提供實驗結構示意圖(比如,闡述噴灑式分析方法的位置)。
D.試劑
需要敘述的有:試劑列表及其相應的規格(比如:USP/NF,美國化學社(ACS)分析試劑)。如果使用的是自製試劑或更改過的商業試劑,則應當要有其制備方法。對於不穩定的或有潛在危險的試劑,應標明其儲存條件,安全使用說明和使用周期。
E.系統適應性實驗
系統適應性實驗參數和合格標準是建立基礎是:儀器,電子元件,分析操作和待測樣品是個不可分割的整體。系統適應性實驗確保系統在樣品分析的時候能很好地運行。在分析方法中應當要包括適當的系統適應性合格標准。
所有的色譜分析方法都應當要有系統適應性實驗及相應的合格標准。CDER評審官指南<<色譜分析方法的驗證>>(1994年11月)對用於評估系統適應性的典型參數進行了定義和討論。
建議系統適應性實驗應成為所有分析方法的一部分,而不僅僅是色譜分析方法。無論是哪類分析方法,都要採用實驗來證實該系統能不受環境條件的影響而正確地運行。比如說,滴定法一般來說需要進行空白實驗。
F.標准品的制備
要有所有標准品溶液(比如,儲備液,工作對照品溶液,內部對照品溶液)的配製方法。
G.操作過程
應當要按操作步驟對操作過程進行逐步敘述。敘述應當要適當包括如下信息:平衡時間,樣品進樣順序和系統適應性或啟動參數。需標明不常見的危險。

㈤ 建立生物樣品分析方法,對定量分析方法進行驗證包括哪些內容

1
9012
生物樣品定量分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
1.
范圍
准確測定生物基質(如全血、血清、血漿、尿)中的葯物濃度,對於葯物和制劑研發非常重要。這些數據可被用於支持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或根據毒動學、葯動學和生物等效性試驗的結果做出關鍵性決定。因此,必須完整地驗證和記錄應用的生物分析方法,以獲得可靠的結果。
本指導原則提供生物分析方法驗證的要求,也涉及非臨床或臨床試驗樣品實際分析的基本要求,以及何時可以使用部分驗證或交叉驗證,來替代完整驗證。
生物樣品定量分析方法驗證和試驗樣品分析應符合本指導原則的技術要求。應該在相應的生物樣品分析中遵守GLP原則或GCP原則。
2.
生物分析方法驗證
2.1
分析方法的完整驗證
分析方法驗證的主要目的是,證明特定方法對於測定在某種生物基質中分析物濃度的可靠性。此外,方法驗證應採用與試驗樣品相同的抗凝劑。一般應對每個物種和每種基質進行完整驗證。當難於獲得相同的基質時,可以採用適當基質替代,但要說明理由。
一個生物分析方法的主要特徵包括:選擇性、定量下限、響應函數和校正范圍(標准曲線性能)、准確度、精密度、基質效應、分析物在生物基質以及溶液中儲存和處理全過程中的穩定性。
有時可能需要測定多個分析物。這可能涉及兩種不同的葯物,也可能涉及一個母體葯物及其代謝物,或一個葯物的對映體或異構體。在這些情況下,驗證和分析的原則適用於所有涉及的分析物。

㈥ 中間體檢驗方法的分析方法驗證怎麼做呢

1、如果檢測方法與成品一致,就可以在成品方法驗證時將中間體的測定濃度包含在線性和准確度中就OK;2、如果不一致,就需要單獨做驗證了,如果是面積歸一化法的話就要簡單點,外標法復雜點: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㈦ 驗證方法學有哪些

所謂方法驗證,就是對分析方法進行驗證,以證明其符合檢測的目的和要求。再解釋得直白些,就是根據檢測項目的要求,先設置好驗證內容,通過設計合理的試驗以驗證所採用的的分析方法符合檢測項目的要求。

要保證控制產品質量,那麼方法驗證必不可少。只有經過驗證的分析方法才能用於葯品生產的分析檢測,可以說,方法驗證是指定質量標準的基礎。

那麼方法驗證內容包括哪些方面呢?其驗證要求又是什麼呢?

1、線性。線性是指在設定的范圍內,檢測結果與樣品中原料或產品濃度呈線性關系的程度。線性是定量檢測的基礎,需要進行定量檢測的項目都要驗證線性。一般用貯備液經過精密稀釋,或者分別精密稱樣,制備得到一系列被測物質的濃度(5個以上),按濃度從小到大運行序列,用峰面積和濃度的函數作圖,用最小二乘法進行線性回歸計算,考察分析方法的線性。

2、准確度 。准確度是指測定的結果與真實值之間的差距程度,也可以叫做真實度,需要定量的分析方法都需要驗證准確度。准確度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內建立,對於原料葯可用已知純度的標准品或符合要求的原料葯進行測定,必要時還可以和另一個已建立准確度的方法比較結果。

3、檢出限。檢出限是指樣品中的被分析物能夠被檢測到的最低量,不需要准確定量。檢出限代表分析方法的靈敏度。檢出限的測定可以通過對一系列已知濃度被測物的試樣進行檢測,以能准確、可靠檢出被測物的最小濃度來確定,也可把已知濃度樣品的信號與雜訊信號進行比較,以信噪比為3:1時的濃度確定檢出限,一般要求能夠達到進樣濃度的0.05%。

4、耐用性 。耐用性是指測定條件發生小的變動時,測定結果的穩定程度。耐用性主要表明方法的抗干擾能力,主要的變動因素包括:流動相的組成、流速和pH值、色譜柱、 柱溫等 。經試驗,應說明小的變動能否符合系統適用性試驗要求,從而確保方法有效。

5、專屬性。專屬性是指分析方法能夠將產品和雜質分開的特性,也稱作選擇性。對於純度檢測,可在標准品中加入已知雜質,或者直接用粗品,考察產品峰值是否受到雜質的干擾,對於過程跟蹤,可用反應體系樣品來考察有沒有其它的雜質干擾。必要時可以使用二極體陣列檢測器或者質譜檢測器進行色譜峰純度檢查。一般來說,要求產品和雜質之間的分離度大於2.0。

6、范 圍。范圍指在能夠達到一定的准確度、精密度和線性時,樣品中被分析物的濃度區間。簡單的說,范圍就是分析方法適用的樣品中待測物的濃度最大值和最小值。需要定量檢測的分析方法都需要對范圍進行驗證,純度檢測時,范圍應為測試濃度的80%~120%。

7、精確度。精確度是指在規定條件下,同一均勻樣品經多次取樣進行一系列檢測所得結果之間的接近程度。精密度一般用相對標准偏差表示,取樣檢測次數至少6次。 精密度從這三方面考察:重復性、中間精確度、重現性。
a、重復性:是在相同的操作條件下、較短時間間隔內,由同一分析人員測定所得結果的精密度。一般是用100%濃度水平的樣品測定6次的結果進行評價。
b、中間精確度:同一實驗室,在日期、分析人員、儀器等內部條件改變時,測定結果的精確度。
c、重現性:指不同實驗室之間不同分析人員測定結果的精密度。

8、定 量 限。定量限是指 樣品中的被分析物能夠被定量檢測的最低量,其測定結果需要一定的准確度和精密度,定量 限體現 了分析方法靈敏定量檢測的能力。檢測需要嚴格控制含量的雜質,必須考察方法的定量限,以保證雜質能夠被准確定量。一般以信噪比為10:1時相應的濃度或進樣量來確定定量限。

一般來說,方法驗證在分析方法開發的時候就要同步進行,但並非驗證所有內容,只要注意驗證內容充分,足以證明分析方法的合理性即可。中科檢測具有豐富檢測經驗,可以幫助廣大客戶進行方法驗證,從而保證產品中的高質量生產。如果有這方面的需求,不妨聯系我們。

㈧ 如何對標准方法進行驗證

方法驗證是指實驗室通過核查,提供客觀有效證據證明自身滿足檢測方法規定要求的過程,即證實該方法能在該實驗室現有的設施設備、人員、環境等條件下獲得令人滿意的結果,適用於實驗室新引入的標准方法。
方法驗證過程中關鍵的參數取決於方法的特性和可能測到的樣品基質的檢測范圍,至少應測定準確度和精密度。對於痕量化學分析實驗室,實驗室還應確保獲得適當的檢出限(LOD)和定量限(LQD)。通常情況下定量分析方法驗證的參數包括但不限於檢出限、定量限、選擇性、線性范圍、精密度(重復性和再現性)、准確度。

㈨ 分析方法確認指導原則

分析方法確認指導原則

分析方法確認( analytical method verification )是指首次使用法定分析方法時, 由現有的分析人員對分析方法中關鍵的驗證指標進行有選擇性的考察,以證明方 法對所分析樣品的適用性,同時證明分析人員有能力使用該法定分析方法。《分 析方法驗證指導原則》中提供了建立分析方法需要驗證的指標,分析方法的確認 並不是重復驗證過程。本指導原則不涉及微生物分析方法的確認。

一、確認過程(verification process)

分析方法的確認過程,是指應用法定方法對葯物及其制劑進行測定時,評 價該方法能否達到預期的分析目的。

分析人員應具備一定的葯物分析經驗和知識,經培訓後能夠理解和執行法 定方法。分析方法確認應當由上述分析人員開展,以確保法定方法能夠按預期 順利實施。

如果法定方法確認失敗,並且相關工作人員(或起草人員)未能協助解決 失敗的問題,也可能是該方法不適用於在該實驗室測定待分析的樣品。

二、確認要求(verification requirements )

1.確認原則
分析方法確認無需對法定方法進行完整的再驗證,但是需要將《分析方法驗 證指導原則》表 1 中列出的分析方法驗證的指標用於方法的確認。分析方法確認 的范圍和需驗證的指標取決於實驗人員的培訓和經驗水平、分析方法種類、相關 設備或儀器、具體的操作步驟和分析對象等。分析方法確認需驗證的指標和檢驗 項目(鑒別、雜質分析、含量測定等)有關,不同的檢驗項目,方法確認所需驗證 的指標也不同。

2.考察指標
分析方法確認應包含對影響方法的必要因素的評估。對於化學葯,方法確認 應考慮原料葯的合成路線和制劑的生產工藝等因素;對於中葯,方法確認應考慮 中葯材種類、來源、飲片製法和制劑的生產工藝等因素,從而評價法定方法是否 適用於原料葯和制劑基質。
在原料葯和制劑含量測定時,方法專屬性是確認法定分析方法是否適用的關鍵驗證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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