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簡述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系與區別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關系 一、 聯系 1. 有共同的基本原則或者法律原則。例如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等原則,這些是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而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大體相似,它更側重於尊重國家經濟主權、平等互利等,對國際經濟法具有直接指導意義。 2. 將國際公法規范按是否調整經濟關系分為兩類,其中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國際公法規范,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 3. 國際經濟法的發展促進國際公法的發展;反之,國際公法的發展,也有利於國際經濟法的發展。 二、 區別 1. 淵源不同。國際公法的淵源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這里的國際慣例是指國家間的政治和外交活動產生的習慣,而非商業慣例;而國際經濟法的淵源包括國際商業慣例、各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立法和某些判例。 2. 主體不同。國際公法的主體限於國家和各類國際組織(政府間國際組織);而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各國政府間的經濟組織、民間國際商務組織、國際商務仲裁機構以及不同國籍的國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3. 調整對象不同。國際公法調整的是主權國家之間的「公法關系」,例如政治、外交關系,但不包括當事人之間的民商事關系;而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國際經濟關系而非政治關系,是法人、自然人、國際組織在國際交往與合作的過程中形成的相互關系。 4. 解決爭議途徑不同。國際公法解決國際爭端的辦法分為強制性的和非強制性的。非強制方法包括談判、斡旋、調停、外交談判以及仲裁和司法解決,強制方法包括反報、報復、品是封鎖和干涉;而國際經濟法的解決爭議的方式是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仲裁和訴訟往往是在一個國家的常設仲裁機構或法院進行。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關系 一、聯系 1. 調整對象均含有國際因素,且涉及經濟利益,都需要嚴格遵守國家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等國際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其他國家慣例。 2. 淵源大體相同。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淵源都包括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兩大類,國內法淵源包括國內立法、國內判例。 3. 解決方式基本相同,都須藉助訴訟或仲裁的方式。 二、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是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個平等的國際私法主體之間的橫向民商事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各個國家政府與政府之間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形成的橫向平等關系和各個國家在國家經濟交往中干預、控制和管理國際經濟生活而形成的縱向的管理關系,只調整經濟關系。 2.性質不同。國際私法是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調整對象是國際民商事交往中各個平等的國際私法主體之間的橫向民商事關系,具有典型的私法性質,是民法、商法的法律適用法;而國際經濟法是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它和國際公法一樣都具有公法性質,但它有事區別於國際公法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3.調整方法不同。國際經濟法是通過直接調整方法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法。但是,國際私法則是通過間接調整方法(即通過確定支配一定的國際民事關系的法律)來調整國際民事關系的。
人活一輩子,就活一顆心,心好了,一切就都好了,心強大了,一切問題,都不是問題。
人的心,雖然只有拳頭般大小,當它強大的時候,其力量是無窮無盡的,可以戰勝一切,當它脆弱的時候,特別容易受傷,容易多愁善感。
心,是我們的根,是我們的本,我們要努力修煉自己的心,讓它變得越來越強大,因為只有內心強大,方可治癒一切。
沒有強大的敵人,只有不夠強大的自己
人生,是一場自己和自己的較量,說到底,是自己與心的較量。如果你能夠打開自己的內心,積極樂觀的去生活,你會發現,生活並沒有想像的那麼糟糕。
面對不容易的生活,我們要不斷強大自己的內心,沒人扶的時候,一定要靠自己站穩了,只要你站穩了,生活就無法將你撂倒。
人活著要明白,這個世界,沒有強大的敵人,只有不夠強大的自己,如果你對現在的生活不滿意,千萬別抱怨,努力強大自己的內心,才是我們唯一的出路。
只要你內心足夠強大,人生就沒有過不去的坎
人生路上,坎坎坷坷,磕磕絆絆,如果你內心不夠強大,那這些坎坎坷坷,磕磕絆絆,都會成為你人生路上,一道道過不去的坎,你會走得異常艱難。
人生的坎,不好過,特別是心坎,最難過,過了這道坎,還有下道坎,過了這一關,還有下一關。面對這些關關坎坎,我們必須勇敢往前走,即使心裡感到害怕,也要硬著頭皮往前沖。
人生沒有過不去的坎,只要你勇敢,只要內心足夠強大,一切都會過去的,不信,你回過頭來看看,你已經跨過了多少坎坷,闖過了多少關。
內心強大,是治癒一切的良方
面對生活的不如意,面對情感的波折,面對工作上的糟心,你是否心煩意亂?是否焦躁不安?如果是,請一定要強大自己的內心,因為內心強大,是治癒一切的良方。
當你的內心,變得足夠強大,一切困難,皆可戰勝,一切問題,皆可解決。心強則勝,心弱則敗,很多時候,打敗我們的,不是生活的不如意,也不是情感的波折,更不是工作上的糟心,而是我們內心的脆弱。
真的,我從來不怕現實太殘酷,就怕自己不夠勇敢,我從來不怕生活太苦太難,就怕自己不夠堅強。我相信,只要我們的內心,變得足夠強大,人生就沒有那麼多雞毛蒜皮。
強大自己的內心,我們才能越活越好
生活的美好,在於追求美好的生活,而美好的生活,源於一顆強大的內心,因為只有內心強大的人,才能消化掉各種不順心,各種不如意,將陰霾驅散,讓美好留在心中。
心中有美好,生活才美好,心中有陽光,人生才芬芳。一顆陰暗的心,托不起一張燦爛的臉,一顆強大的心,可以美化生活,精彩人生,讓我們越活越好。
生活有點欺軟怕硬,如果你內心很脆弱,生活就會打壓你,甚至折磨你,如果你內心足夠強大,生活就會獎勵你,眷顧你,全世界都會對你和顏悅色。
㈡ 經濟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區別
因此,按照大陸法系的法律部門劃分的思維進路,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是明確的,區別是明顯的,邊界是清楚的。即使二者在某些領域存在一定交叉,這種交叉也是較少的。比較典型體現大陸法系國際法部門劃分思維特點的是國際商法學的主要創始人施米托夫。這位有著德國系統法學教育背景又在英國乃至世界取得輝煌成就的學者,在國際法部門劃分上,仍然保留和延續了德國人的思維慣式。
在施米托夫的《國際商法———新的商人習慣法》(1961)一文中,對於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有這樣一段闡述:「國際商法不同於國際經濟法。後者是國際公法的一部分,而前者是私法的一個分支,但它又不從屬於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涉及的是多邊公約,如《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和國家之間的雙邊條約,如通商航海條約;國際經濟法還包括怎樣對待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國際商法調整的是在私法范圍內進行交易的國際商業法律組織。」[2](p.3)
施米托夫還有一段經典論述:「我們正在開始重新發現商法的國際性,國際法———國內法———國際法這個發展圈子已經完成。各地商法發展的總趨勢是擺脫國內法的限制,朝著國際貿易法這個普遍性和國際性的概念發展。」[2](p.12)這樣,與施米托夫所指的國際商法更為貼近的部門便是國內商法,而不是國際經濟法。正是基於此,施米托夫更著重於分析國際商法與國內商法之間的關系,並將國際商法界定為具有國際性的商法,享有商法的一般屬性,是商法的兩個分支,即國內商法和國際商法。[2](p.82)由此,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的區別便是較為明顯的:國際商法屬於私法范疇,國際經濟法屬於公法范疇。
盡管在若干年後,施米托夫等人所認為的國際經濟法屬於國際公法的一部分這一觀點,隨著國際經濟交往在深度與廣度上的不斷拓展而發生了改變,一些學者逐漸將國際經濟法視為獨立於國際公法的法律部門,或者將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單獨的體系來研究。但是按照德國式思維所理解的國際經濟法仍然屬於公法范疇,具有經濟法的一般屬性。在德國教授彼特斯曼因(E-U. Petersmann)於1991年出版的《國際經濟法的憲章性作用和憲章性問題》一書中,就國際經濟法對國際經濟關系的憲章性作用以及發揮這種作用時所存在的問題作了深入剖析。該書中所稱的「國際經濟法」即是與國內經濟法相對應,與傳統的國際私法、國際公法相並列的,以關貿總協定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議為核心內容的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體系。
英美法系對於國際法層面上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是從實務角度出發的,不注重區分公法與私法、國際法與國內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體例和傳統也決定了其本身就沒有多少抽象的法律概念,也沒有建立像大陸法系那樣完整與自足的國內制定法部門體系,因此也不存在與已有的國內法律概念和制定法部門體系相互呼應與協調問題。
在英美國家,公法和私法的區分只具有學術意義而沒有法律部門劃分上的意義。[3](p.40~52)以美國為例,美國式思維對國際法部門的劃分是從具體到抽象,從實用主義出發,按照這種思維進路所理解和界定的國際商法便成了「國際商務中的
㈢ 為什麼國際經濟法繁多復雜
一、導言
「法與秩序」是法理學中最古老也最重要的問題之一。一般而言,法建立和維護著階級統治秩序,社會生產和交換秩序、社會生活秩序以及權力運行秩序等方方面面。概言之「法是秩序的象徵,又是建立和維持秩序的手段」。[1]但是,由於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經濟秩序本身的一些特性,使得二者的關系並不能簡單粗率地套用這種普遍理論,而具有相當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使問題變得更為特殊和復雜的是「國際經濟新秩序」的特定歷史背景,它不僅與國內法所指的自上而下貫徹的秩序迥然相異,就是與國際法上的國際政治秩序、國際商事秩序也有著顯著不同。故而,有必要對國際經濟新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關系做一番單獨的、系統的、具體的、歷時性與共時性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分析。
二、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經濟秩序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經濟秩序的關系遠非像前述的法與經濟的關系那樣簡單,主要是由下列四方面的因素決定的:
首先,和國內法這種擁有「共同屋頂」的體系不同,在國際的前提下,沒有一套統一的、凌駕於國家之上的立法、司法和法律監督機構。國內的法律體系是縱向的,集中的。法律直接體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同時依靠國家機器保障其實施,所以,一旦某一種法律開始實施,這一方面的秩序即已經確立。與之相反,國際法律規范是橫向的、分散的,往往是不成體系的,法律常常是各個國家協商、妥協的產物,而且很難涵蓋所有國家,所以,國際秩序更多地受各國的軍事、政治、經濟力量消長的影響,由在不同方面、不同領域具有利害關系的國家分別進行磋商,一點一點地通過公約、條約、協定等法律文件,一塊一塊地確立秩序。這樣,國際秩序就有著錯綜復雜、難於劃一的特徵。
其次,馬克思主義法理學認為,法作為一種上層建築,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反過來,法又服務、作用於經濟基礎,[2]國內國際皆然。換句話說,法與經濟具有互動性。眾所周知,經濟基礎包括生產力和生產關系兩方面,經濟秩序與生產、分配、交換、消費有著密切的聯系,顯然是生產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是構成經濟基礎的重要因素。故而,法律雖然能夠確立經濟秩序,但說到底法律必須反映現實生活中正當合理的經濟秩序才能得以順利實施,否則,必將受到社會的抵制和經濟規律的懲罰。
再次,在當今的世界上,各國經濟、社會制度不同,發展程度不一,追求目標各異,盡管全球聯系非常緊密,但至少還沒有緊密到牽一發而動全身,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程度。從這個意義上講,國家之間既沒有一個世界統一的經濟基礎,也沒有一個全球一致的秩序前景。這就使得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經濟秩序的關系具有了更深刻的特殊性。
㈣ 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區別
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抵觸或民法的沖突,或稱法律的抵觸或法律的沖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抵觸法或法律沖突法。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區別:
(1).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主體不同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組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等。但是,在通常情況下,國際私法的主體只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2).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調整對象不同。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一般的國際經濟關系。而國際私法則是通過解決法律適用問題來調整國際民事關系。
(3).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法律規范不同。
國際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實體規范,也包括若干有關的程序規范。而國際私法僅由法律適用規范和有關法律適用的制度構成。
(4).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調整方法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通過直接調整方法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法。但是,國際私法則是通過間接調整方法(即通過確定支配一定的國際民事關系的法律)來調整國際民事關系的。
㈤ 國家經濟法 國際私法和國際商法有什麼不同
1.概念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
國際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和商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由於涉外因素又稱國際因素,民法和商法在西方傳統上稱為私法,國際私法因而得名。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抵觸或民法的沖突,或稱法律的抵觸或法律的沖突,因此長期以來這一部門法被稱為法律抵觸法或法律沖突法。
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調整對象是國際商事關系,這種關系是各國商事組織在跨國經營中所形成的商事關系。
2.研究的內容不同:
國際商法最要研究國際貿易過則,如wto規則、反傾銷規則、國際稅收制度等。
國際私法涵蓋國際商法內容,但是偏向與民事關系。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則既包括經濟領域中超越一國國界的「私法」關繫上的主體,也包括經濟領域中國際公法關繫上的主體,即國家以及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
㈥ 國際經濟法研究方向是什麼
兩部分:
國際經濟法總論:概念和范圍、淵源、基本原則、主體、法律行為、基本制度、法律責任
國際經濟法分論(也就是各個研究方向):
1、貿易法:國際貨物貿易法、國際技術貿易法、國際服務貿易法
2、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
3、國際經濟爭端解決制度:協商、訴訟、仲裁
不過,在研究生階段,國際經濟法本身是國際法的一個方向,並沒有細分
㈦ 國際經濟法學的國際經濟法學
法學中以國際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一門新興的分支學科。國際經濟法是關於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亦即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生產、流通、資本移動、信貸、結算、稅收等法律關系及國際經濟組織的法規和法制的總稱。其范圍包括國際貿易法、 國際投資法、 國際貨幣金融法(見國際貨幣法)、國際稅法及國際經濟組織法,等等。國際經濟法學是研究這些方面的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
學說 隨著現代國際經濟交往和合作的發展,及其所引起的國際經濟關系的深刻變化,在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貨幣金融體制、國際稅收等方面,也產生了新的復雜的法律問題,在傳統的法學分科體系中,不斷出現了新的突破。國際經濟法學正是反映這一新的突破,而成為現代法學領域中一門新興的學科。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關於國際經濟法的研究,已引起各國法學界的普遍重視。綜合各家學說,大體上可以分為兩派: 這一觀點基於傳統的法學分科論,從純理論及概念出發,嚴守國際法與國內法。「公法」與「私法」的界限,認為國際經濟法屬於國際公法(見國際法)的范疇,其中不包括國內法規范。其代表人物如英國的G.施瓦曾伯格,他曾列舉國際公法的特別分支有:國際機構法、國際航空法、國際勞動法及國際經濟法。他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是關於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開發,物的生產、流通和消費,貨幣和財政,與此有關的其他業務,以及從事上述活動的實體的組織及其法律地位」的規范。條約和國際慣例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他把國際經濟法分為兩類法規:一類是關於國家間經濟活動的規范,如通商條約、易貨貿易協定、政府間貸款協定、支付協定、對國家支付不能、其他公契約履行保證義務的協定等。一類是關於國際經濟制度的法律。國內法應排除在國際經濟法研究領域之外。
日本的金澤良雄認為,國際經濟法是為了解決資本主義高度發展的矛盾,從國際經濟整體立場出發所形成的國際法秩序,即對國際社會中的經濟活動,通過國家進行雙邊或多邊調整,加以一定製約的國際法,即條約的總和。其中既包括國家間的規范,也包括國家與國際組織間、國際組織相互間的規范。它不僅包括國際經濟統製法,如《歐洲煤鋼聯營條約》等,還包括更為廣泛的國際間經濟協調和合作的國際法規范,如《聯合國憲章》、《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等。所以國際經濟法應概括地理解為包括規定國家及國際組織的國際經濟活動的規范。
日本橫川新也認為國際經濟法是「主要通過條約來規定國際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他說,凡是以國際經濟合作的均衡發展及國際經濟交往的安定為目的所形成的法律體制,就是國際經濟法,它是由國際條約和基於條約的其他制度所構成的。至於國際投資法體系,他認為既屬於資本輸出國和資本輸入國的國內法問題,同時又是跨及兩國間和多國間的國際法問題,具有流動性的特點,應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以外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
總之,這一派都把國際經濟法理解為「經濟的國際法」。在中國也有持這種觀點的國際法學家。 美國M.卡茨和K.布魯斯特也提出應克服傳統法學研究的片面性,強調打破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比較法學之間相互隔絕的界限,側重研究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相互滲透的作用,綜合地把個人、法人、國家及國際組織間一切國際交易與關系的法律問題作為研究對象。他們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交易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含兩類法律規范:一為涉外關系法,如國內法(公法和私法)、國際私法、兩國條約;一為國際行政法,如多國間條約。
其他如美國的W.G.弗里德曼,A.A.法托羅斯,A.F.洛溫菲爾德,奧地利的A.韋德羅斯,德國的G.埃勒,日本的櫻井雅夫等都傾向於這一觀點。他們認為國際經濟法是一支「獨立的法學部門」,或一種「獨特的法律秩序」,不屬於國際公法的范疇,其中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國內法規范。
在中國,也有一些學者持這種觀點,認為國際經濟法,無論從其產生及其發展的必然性,或從其本身的特點來看,都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內容不是國際法所能概括的。
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國際經濟法屬經濟法范疇,同國內經濟法一樣,是基於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而產生並發展起來的。隨著資本主義世界市場的形成,隨著資本輸出的增加,各國壟斷資本從控制國內市場,發展到超越國境而形成國際壟斷同盟(如國際卡特爾、國際托拉斯等),從經濟上瓜分世界、控制世界市場。在競相爭奪原料產地、銷售市場、投資場所等的激烈斗爭中,為達成均勢,共同剝削世界各國人民,這些壟斷同盟之間相互簽訂各種協定,求得暫時妥協,利益均沾。雖然這些只是屬於民間協定的性質,但實質上是國家政權同壟斷資本相結合,開始對國際經濟進行干預和控制。在這里已可看到國際經濟法的萌芽。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形勢發生了新的變化。一方面,資本主義世界面臨戰後種種遺留問題,如資本主義世界物資的極度匱乏,戰後歐洲經濟復興與美援有關的安全保障問題,特別是戰後即將來臨的生產過剩以及防止資本主義世界性經濟蕭條和恐慌等等。作為從國際范圍內解決這種問題的對策,在國際經濟領域內所產生的法規和法制,包括國際的和國內的,更達到驚人的發展,如《聯合國憲章》有關發展國際經濟、確保會員國通商自由及公平待遇等規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布雷頓森林協定(見國際貨幣法)以及各種地區性經濟組織條約和各國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等。另一方面,由於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形成了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使統一的無所不包的世界資本主義經濟體系開始瓦解,形成兩種經濟體制的對立。與此同時,隨著民族解放運動的發展,加速了殖民主義體制的崩潰,第三世界國家紛紛獨立,成為國際政治上的新生力量,直到發展成為經濟上反殖反霸的集體自力更生的對抗力量。這樣,「南北問題」(發展中國家與工業發達國家之間)、「東西問題」(社會主義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之間)、「南南問題」交織在一起,相互斗爭,而又相互依存,形成了國際經濟關系的復雜結構。這一新的國際經濟關系的發展,不僅豐富了國際經濟法的內容,而且使國際經濟法從本質上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如廣大發展中國家實行「南南合作」,在爭取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見國際經濟法的斗爭中,逐步獲得勝利,促使聯合國大會制定並通過了一系列宣言、決議及地區性協定等,初步奠定了國際經濟新的法律秩序的基礎。如1962年《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的決議,1974年《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及《行動綱領》、《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1975年、1979年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同歐洲共同體兩次《洛美協定》,石油輸出國組織歷次協定、決議、庄嚴聲明,銅輸出國政府聯合委員會憲章及《安第斯條約》等,在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貨幣、信貸等領域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維護,對跨國公司行動的限制,對舊國際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抗衡和沖擊等,都為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增添了新的內容。又如發展中國家基於發展戰略,在平等互利、自力更生原則的指導下,制定了種種發展對外經濟、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法,如外匯管理法、外貿法、外資法、涉外稅法等,也成為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重要一環,構成國際經濟法的重要內容,並體現了現代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原則。
由於國際貿易、投資、信貸等經濟交往不限於國家間、國際組織間的關系,而大量的是各國民間交往、民間同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間的關系。其所帶來的法律問題,已非傳統的國際法或國內法某一單獨分科所能解決,這就使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的作用,越來越顯得不可忽視。這樣,一部反映國際經濟新秩序,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龐大的、獨立的國際經濟法體系就應運而生,並且不斷發展,反映出國際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
國際經濟法學的特點 從國際經濟法本身的內在聯系來看,無論其法律行為的主體,它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以及它所包含的法律規范,都有著不同於其他法律分科的特點,因而國際經濟法學也具有與法學其他分支學科不同的特點。 包括國際法和國內法,國際經濟活動往往因其主體不同,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不同,形成種種相互聯系的復雜結構。因此,國際經濟法包括的法律規范,就不僅僅是國際法規范,如條約、協定、國際慣例等,而且包括國內法規范,即涉外經濟法。在處理一項具體國際經濟問題時,有關的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往往需要相互補充,才能共同完成其法律效果。例如美國國內法上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適用,以美國同東道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為其法定前提,即美國企業只有向同美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投資,才能在國內申請投資保險(見投資保護的國際協定)。因此,對有關國際經濟的國際法規范,如不了解與之有關的國內法規范,就難於確切理解其意義;同樣,對有關國際經濟的國內法規范,如不了解與之有關的國際法規范,也難全面理解其意義;不能片面地孤立地探索國際經濟中的法律問題。
綜合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公法和私法形成統一的法律體系,是跨國經濟活動多樣性、復雜性的客觀反映。這就決定了國際經濟法學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的特點,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這種情況也不僅見於國際經濟法,國際海商法也是綜合國際法與對外的國內法兩種規范而形成發展起來的,正如自然科學領域中的邊緣學科,或稱為交叉學科、綜合學科一樣。
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必須是適應於總的經濟狀況,而且必須是它的反映。國際經濟法之所以必須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學部門,也正是國際經濟關系錯綜復雜結構客觀現實的反映,經濟發展的必然需要。因此,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也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運用綜合的方法,探索國際經濟中的法律問題,擺脫傳統法學分科論和純概念的羈絆,擴大視野,在廣度和深度上開拓新的法學研究領域和新的研究方法。
㈧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貿易法的區別、就業方向
一、內涵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國際貿易法是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系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系的其他關系,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二、調整關系不同
1、國際貿易法調整著兩類關系:
一類是國際間商品買賣關系本身,其內容為買方與賣方之間在交易中的權利與義務關系,表現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關系,專門調整這類關系的規范,屬於國際貿易法規范。另一類是附屬於國際間商品買賣的關系,為實現國際間商品買賣所不可缺少的,但其本身卻不是商品的買賣關系。
2、國際經濟法調整的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必然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
在經濟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國際經濟關系、國際經濟秩序和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鋒—磋商—妥協—合作—協調—新的矛盾中曲折行進的。
三、作用不同
1、國際經濟法是與國際經濟秩序緊密相關的,實際上兩者難以分割。從整個世界范圍看,當今國際經濟關系中占支配地位的經濟秩序仍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建立起來的經濟秩序。
其核心內容就是「布雷頓森林協定」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見國際貨幣法)、《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條款》和《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建立的體制。
2、國際貿易法的作用
(1)符合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的目標。
(2)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貿易。
(3)照顧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
(4)有助於減少國際貿易中的法律障礙。
四、就業方向
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畢業生可以到政府對外貿易經濟管理部門從事外貿管理工作,到外貿企業從事對外貿易業務及國際市場的營銷工作。
到國家機關、國民經濟綜合部門、商業部門、涉外企業、合資企業、大型工商貿易公司或企業從事貿易經濟、市場營銷、經營管理工作,到各大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從事教學及科研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