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犯罪心理學的內容是什麼
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門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圖及反應的學科,和犯罪人類學相關連。這一門學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於有關「是什麼導致人犯罪」的問題,但也包含人犯罪後的反應,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學家也可以做為證人,以幫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學亦有處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為。籠統地說,犯罪心理學以犯罪心理為研究對象。但關於犯罪心理學的定義有狹義和廣義兩種說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犯罪心理學以犯罪心理為研究對象。但關於犯罪心理學的定義有狹義和廣義兩種說法,至今仍莫衷一是。狹義的犯罪心理學,是指運用心理學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的一門學科。廣義的犯罪心理學,是指運用心理學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以及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的一門學科。廣義的犯罪心理學包括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犯罪心理學研究什麼?這實質上是犯罪心理學研究對象的問題根據犯罪心理學有狹義和廣義之說,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亦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就是說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對象。犯罪主體的心理包括其心理過程和個性心理、犯罪心理結構形成的原因和過程、犯罪心理外化為犯罪行為的機理、犯罪過程中的心理活動、犯罪心理發展變化的規律以及怎樣對犯罪心理結構施加影響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簡單地說,它只研究犯罪人的個性缺陷及有關的心理學問題。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除包括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之外,還包括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如預防犯罪、懲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學問題;還包括有犯罪傾向(即尚未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的心理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心理;還包括被害者心理、證人心理、偵查心理、審訊心理、審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預測等等。簡單地說,廣義的犯罪心理學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為,又研究與犯罪作斗爭的對策心理學部分,即被認為是司法心理學的有關內容。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研究范圍頗廣,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加以確定:⑴把什麼人的心理和行為作為研究對象。具體說來,有以下幾種人的心理和行為:①犯罪人,這是犯罪心理學研究的主要對象;②一般違法人,指實施了違反刑法,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和違反治安法規的行為而又為治安部門所處理的人;③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④揭露與懲罰犯罪的有關人員,這主要是指公安、司法部門人員,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為了提高辦案質量;⑤監管矯治罪犯的人員和監獄的工作人員,他們的心理素質如何,直接影響到罪犯犯罪心理矯治的成效。⑵研究哪些課題。犯罪心理學(廣義的)研究課題十分廣泛,主要有:犯罪心理結構、犯罪心理結構成因、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為發生的機制、犯罪心理結構的發展變化、不同類型犯罪人的心理特點和行為特徵、犯罪對策的心理學問題(如個體犯罪的心理預防,犯罪偵查心理和審訊、審判心理以及罪犯矯治等問題)以及其它有關課題。犯罪心理學的學科特點1.犯罪心理學既是一門交叉性學科,也是一門邊緣性學科2.犯罪心理學也是一門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的綜合性學科3.犯罪心理學是一門或然性學科研究犯罪心理學的目的1.為發展犯罪科學和心理科學做出貢獻2.為預防和懲治犯罪以及矯治罪犯的實踐服務。犯罪心理學一詞最早出現於1790年德國人明希編寫的《犯罪心理學在刑法制度中的影響》;而最早以犯罪心理學為書名的著作事1792年德國人紹曼編寫的《犯罪心理學論》。18世紀末、19世紀初形成了犯罪心理學研究的第一個活躍期。在龍勃羅梭實證研究的帶動下,19世紀末出現了犯罪心理學的第二個活躍期。我國犯罪心理學的建立和發展,是從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開始的。犯罪心理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只有近百年的歷史,但是對犯罪心理的探討卻由來已久。我國古代的史書上早就有探討犯罪心理問題的記載。公元前11世紀,周公旦就曾對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動機等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關於人性善惡的論戰,其實就是對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討。孟子認為人皆有「惻隱」、「羞惡」、「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壞事,是因為受環境的影響。他說:「富歲,子弟多賴;凶歲,子弟多暴。」荀子則認為,人生來就有「好利」、「疾惡」、「好聲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師法」,即進行遵守禮義法度的教育,才不會作惡。西漢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說,認為「聖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惡;「中民」則既可為惡,也可為善,關鍵在於對其是否進行教化和以刑罰威脅。可見,我國歷史上許多政治思想家和學者已有關於犯罪心理的精闢見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門專門的學問。 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的傳播比歐美國家晚。盡管我國歷史上早就有關於犯罪思想的探討,其歷史比歐洲早得多,內容也更為豐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門系統的獨立學科。本世紀30年代前後,西方的犯罪心理學開始傳入中國。當時我國有一些學者翻譯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學著作,也有學者撰寫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學著作。同其他心理學分支學科一樣,從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緩慢地發展著。建國以後,由於受前蘇聯的影響,一度曾將心理學視為偽科學,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學一直沒有得以重視,這方面的研究幾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學才與心理學的其他分支學科一樣開始復甦,且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了迅猛的發展。我國許多心理學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學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進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譯出版和撰寫出版了幾十種犯罪心理學教材和專著,以及不計其數的研究報告和論文。開設犯罪心理學課程的學校從1979年的幾所政法院校發展到全國各地的幾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學成為心理學各門支學科中發展最為迅速的學科之一。
來自www.fundfund.cn 詳文參考:http://www.fundfund.cn/news_2009123_37300.htm
B. 犯罪心理學常用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主要有5種方法:
1.觀察法
觀察法是犯罪心理學研究的一種最基本的方法。它是指研究者通過感官或藉助於一定的科學儀器,有目的、有計劃地考察和描述犯罪人的各種行為表現來收集資料的一種方法。觀察法的依據是人的心理活動必然與人的行為相聯系。犯罪人的心理盡管隱蔽,總要通過其言語、表情(面部表情、身段表情、言語表情等)以及行為動作表現出來,我們通過觀察可以收集到大量的行為材料,對這些材料進行分析,就可以了解犯罪人的心理特點。
當前,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觀察法吸取了情報學、控制論、系統論等現代科學思想,採用錄像、錄音、攝影、電子計算機等現代技術手段,觀察技術不斷提高,從而使觀察法收集的資料比較客觀、全面而准確。但是,由於觀察材料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受觀察者本人的能力水平、心理因素的影響,主觀性相對較強,並且應用觀察法只能了解某些心理活動的外部表現,所以,觀察法常常與其他研究方法綜合運用。
根據觀察地點的不同,可以將觀察法分為實驗觀察法和自然觀察法。前者是指在備有各種觀察設施的實驗室內,對被干預和控制的被試的觀察。後者是指在日常生活情境中對未加控制和干預的對象的觀察。如在日常的監管環境中對罪犯行為的觀察。
根據觀察中觀察者所採取的角色,可以分為非參與觀察和參考觀察。在非參與觀察中,觀察者處在被觀察群體之外,完全不參與其活動,盡可能不對群體或環境產生影響。在一項研究的初期,可以採用這種觀察方法了解最基本的情況,以幫助形成問題的焦點或者研究的假設。參與觀察就是研究者深入到所研究對象的生活背景中,實際參與研究對象的日常生活,在日常生活過程中進行的觀察。如研究者假扮罪犯進入監管環境中對罪犯人際互動的情況進行觀察。研究者帶著問題到實地去尋求資料和「理論性的解答」。
使用觀察法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研究者在觀察前要有明確的目的和計劃;第二,觀察中的記錄要詳細、准確與客觀,盡量避免摻雜觀察者自己的希望與偏見;第三,對同一類行為,要盡可能做多次重復觀察,盡量減少偶然因素的影響。
觀察法的優點是能對被觀察者在自然條件下的行為進行直接的了解,獲得的材料真實可靠。在研究對象不配合的情況下,訪談、問卷法等的實施有很大困難時,可採用觀察法收集資料。
觀察法的局限性在於:①研究者處於被動地位,只能被動地等待所需現象的出現,因此在觀察時可能出現不需要研究的現象,而要研究的現象卻沒有出現;②在自然情境中,影響某種心理活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用觀察法得到的結果,不易作量化處理,難以進行精確的分析;③觀察者本人的能力水平、知識經驗、興趣、願望以及觀察技能對觀察資料的質量有較大的影響。在同樣的條件下,不同的觀察者所收集到的資料可能差別很大。
2.調查法
調查法是通過各種途徑,廣泛收集有關犯罪人的資料,研究犯罪心理特點和規律的方法。在犯罪心理學的研究中,最常用的調查方法有問卷法、訪談法等,下面分別予以介紹。
(1)問卷法
問卷法是採用書面問答的形式來收集被試心理特徵和行為表現資料的方法。就問卷法整個研究過程來說,問卷的設計、問題的選擇、問卷法的實施以及問卷結果的處理和分析等都要按照一定的原則和要求來進行,以此來保證問卷法的科學性、准確性和有效性,避免研究的盲目性和主觀性。運用問卷法進行研究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指導語要簡潔誠懇,清晰明了;第二,問卷內容應生動有趣,題目用語要避免流露研究者的期待,題目不宜太多,回答方式應簡明扼要;第三,問卷一般應進行信度和效度的檢驗,以保證其科學性。
問卷法的優點在於簡便易行,可在較短時間內收集較多的資料,研究結果的處理分析方便,很適合進行大規模的研究。其局限性主要是問卷的回收率和填寫問卷的質量難以保證,很難對復雜問題進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靈活性較差,且對被試的文化水平有較高的要求。
(2)訪談法
訪談法是研究者通過與犯罪人,犯罪人的家長、親友,辦案人員等進行口頭交談的方式來收集研究資料的方法,可以分為結構訪談和非結構訪談。結構訪談是依據有一定結構的問卷而進行的比較正式的訪談。在結構訪談中,對選擇訪談對象的標准和方法、訪談中提出的問題、提問的方式和順序、被訪談者回答的方式、訪談記錄的方式等都有統一的要求。非結構訪談只按照一個粗線條式的訪談提綱進行訪談,對訪談對象的條件、所要詢問的問題等只有一個粗略的基本要求,只圍繞訪談的主題,靈活地詢問和交談。
在犯罪心理學的研究中,訪談法是很重要的一種研究手段。如果研究者有經驗,可以收集到很多用其他方法無法得到的資料,便於對犯罪人犯罪心理發展變化的情況做深入細致的分析。但是,這種方法時、費力、費財,所得資料也難以進行統計處理和定量分析,結果的准確可靠性很大程度上受研究者素質的影響。
3.測驗法
測驗法是指使用標准化測驗量表來測量犯罪人心理特點的方法。如運用「中國罪犯心理測試個性分測驗(COPA-PI)」對服刑罪犯的個性進行測量。
心理測驗必須具有信度和效度,這是標准化測驗的基本要求。信度(reliability)是判斷心理測驗是否可靠和穩定的指標。效度(validity)是反映測驗有效程度的指標,即測驗是否較好測到了所要測量的心理品質。有效度的測驗常常也有信度,但有信度的測驗不一定有效度。例如,通過測量頭的大小作為判斷智力高低的指標,有很高的信度,但沒有效度,頭的大小是帽子的大小既有信度又有效度的測量。
用標准化量表測量心理特徵時應注意以下方面:第一,選用的測量工具應適合於研究目的的需要。第二,主持測驗的人應具備使用測驗的基本條件;如口齒清楚、了解測驗的實驗程序、能夠嚴格按測驗手冊上規定的實施程序進行測驗等等。第三,嚴格按照測量手冊上規定的方法記分和處理結果。第四,對測驗分數的解釋應有一定的依據,不能隨意解釋。
觀察法、調查法和測驗法收集到的資料,可以用來發現兩個(或多個)變數之間的相關程度,但卻不能確定它們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要確定變數之間的因果關系,必須藉助於實驗法。
4.實驗法
實驗法是在控制的條件下對某種心理現象進行觀察,以了解心理現象因果關系的方法。
在實驗中,包含著一系列變化的因素,稱為變數。由實驗者操縱變化的變數稱為自變數。例如,在「人象辨認中反饋對目擊證人辨認信心的影響」的實驗中,實驗者對目擊證人辨認犯罪嫌疑人後,採用三種反饋的方式,即正反饋、負反饋和無反饋。在這個實驗中,「反饋」就是自變數;因變數是由自變數而引起的某種特定反應。在上述實驗中,由不同的反饋方式而導致目擊證人辨認信心的變化,目擊證人的辨認信心就是因變數。在實驗中,實驗者系統地操縱自變數,客觀地觀察和測量因變數,考察它們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實驗法不但能揭示問題「是什麼」,而且能進一步探求問題的根源,即「為什麼」。實驗中還有一類變數叫做無關變數,是實驗時要盡可能控制的變數。
實驗法可分為實驗室實驗和現場實驗。實驗室實驗是在實驗條件的嚴密控制下藉助專門的實驗儀器所進行的實驗,如用測謊儀研究犯罪嫌疑人供詞的可靠性。現場實驗是在實際生活情境中對實驗條件作適當控制所進行的實驗,如在正常的監管環境中進行「分類管教」對罪犯犯罪心理矯正的效果的實驗。實驗法的優點是研究者可以通過對變數的控制和操縱,引起被試心理行為的變化,主動地獲得所需要的研究資料,科學性較強,並且能揭示心理現象之間的因果關系。其局限性在於研究的外部效度差,難以將結論推廣到日常生活情境中去。
5.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就是選擇典型的各類案例進行分析,從中發現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發展和變化規律的方法。這是一種從具體到抽象、從分析到綜合、從特殊到一般的研究方法。運用這種方法時要注意兩點:第一,選擇的案例要典型,具有代表性;第二,要選擇一定數量的案例,才能做出有價值的推論或提出假說。
C. 犯罪心理學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啊
細致的的說犯罪的人大多是有人格障礙的。
例如反社會人格障礙和邊緣性人格障礙中。
他們的思維方式相當的偏執他們經常會堅持自己的觀點完美無缺,來自信條教義。
在需要的時候,反社會人格障礙患者可以表現得非常優雅和令人愉快,知道他們呢得到自己想要的。
隨後他們就會百那得物理和傲慢。
如果你想多多了解的話,
可以看看,《沉默的羔羊》 安東尼 霍普金斯扮演的角色就是典型的反社會人格障礙患者。
他們都不能控制自己的沖動。
常常冒險追求刺激。
D. 犯罪心理學主要干什麼工作
犯罪心理學主要干刑偵工作
E. 犯罪心理學到底講的什麼內容
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門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圖及反應的學科,和犯罪人類學相關連。這一門學科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於有關「是什麼導致人犯罪」的問題,但也包含人犯罪後的反應,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學家也可以做為證人,以幫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學亦有處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為。根據犯罪心理學有狹義和廣義之說,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亦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是犯罪人即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就是說犯罪心理和犯罪是其研究對象。犯罪主體的心理包括其心理過程和個性心理、犯罪心理結構形成的原因和過程、犯罪心理外化為犯罪行為的機理、犯罪過程中的心理活動、犯罪心理發展變化的規律以及怎樣對犯罪心理結構施加影響和加以教育改造等。簡單地說,它只研究犯罪人的個性缺陷及有關的心理學問題。
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除包括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之外,還包括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如預防犯罪、懲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學問題;還包括有犯罪傾向(即尚未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的心理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心理;還包括被害者心理、證人心理、偵查心理、審訊心理、審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預測等等。簡單地說,廣義的犯罪心理學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為,又研究與犯罪作斗爭的對策心理學部分,即被認為是司法心理學的有關內容。
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研究范圍頗廣,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加以確定:
⑴把什麼人的心理和行為作為研究對象。具體說來,有以下5種人的心理和行為:
①犯罪人,這是犯罪心理學研究的主要對象
②一般違法人,指實施了違反刑法,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和違反治安法規的行為而又為治安部門所處理的人
③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
④揭露與懲罰犯罪的有關人員,這主要是指司法部門人員,這方面的研究目的是為了提高辦案質量
⑤監管矯治罪犯的人員和監獄的工作人員,他們的心理素質如何,直接影響到罪犯犯罪心理矯治的成效。
⑵研究哪些課題。犯罪心理學(廣義的)研究課題十分廣泛,
①犯罪心理結構
②犯罪心理結構成因
③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為發生的機制
④犯罪心理結構的發展變化
⑤不同類型犯罪人的心理特點和行為特徵
⑥犯罪對策的心理學問題(如個體犯罪的心理預防,犯罪偵查心理和審訊、審判心理以及罪犯矯治等問題)以及其它有關課題。 [編輯本段]犯罪心理學研究的基本步驟 1.建立假設。通過觀察如果對未知現象及其相互間的關系發生了疑問,根據已知的科學事實和原理進行嘗試性或假設性的推測,也就是提出問題。
2.搜集資料。建立假設後,進一步的工作就是根據事實資料驗證假設。搜集資料的方法主要有觀察法、調查法、問卷法、個案追蹤法等。
3.分析資料。採用適當的方法將搜集到的原始資料加以整理、分類,是指系統化和簡約化。
4.做出結論。即驗證假設的過程,確定假設的正確與否。 [編輯本段]犯罪心理學的學科特點 1.犯罪心理學既是一門交叉性學科,也是一門邊緣性學科
2.犯罪心理學也是一門社會科學與自然科學的綜合性學科
3.犯罪心理學是一門或然性學科 [編輯本段]研究犯罪心理學的目的 1.為發展犯罪科學和心理科學做出貢獻
2.為預防和懲治犯罪以及矯治罪犯的實踐服務。 [編輯本段]犯罪心理學常用的方法 1.觀察法
2.調查法
3.實驗法
4.心理測驗法
5.案例分析法
6.經驗總結法
7.數量統計分析法 [編輯本段]犯罪心理學的歷史 犯罪心理學一詞最早出現於1790年德國人明希編寫的《犯罪心理學在刑法制度中的影響》;而最早以犯罪心理學為書名的著作是1792年德國人紹曼編寫的《犯罪心理學論》。
18世紀末、19世紀初形成了犯罪心理學研究的第一個活躍期。
在龍勃羅梭實證研究的帶動下,19世紀末出現了犯罪心理學的第二個活躍期。
我國犯罪心理學的建立和發展,是從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開始的。
犯罪心理學或稱為罪犯側寫,起源於1940年代時,當時的美國戰略情報局要求精神病學家威廉·蘭格側寫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英國的精神病學家利昂內爾·哈瓦特在英國皇家空軍中工作,側寫了一串納粹的高階戰犯可能表現出來的行為特徵,以期能由一群被俘的士兵和飛行員中找出他們。
19世紀後期的歐洲,生產力迅速發展,從而促進了自然科學的發展,涌現出一大批新興的學科,如人類學、人體解剖學、心理學、生理學等。同時,由於社會矛盾日趨尖銳,犯罪率急劇上升。因此,具體提示犯罪行為原因、心理機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徵,從而提供預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徑,就成了當時一個十分重要的研究課題。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心理學逐漸形成為一門專門的學科。
1872年,德國精神病學家K.埃賓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學為書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學綱要》。這本著作主要從精神病態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奧地利的檢察官和犯罪學家H.格羅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學》一書,著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這兩本專著的問世,標志了犯罪心理學的誕生。
1950年代時,美國精神病學家布魯塞爾精確地側寫了恐怖份子攻擊紐約的不尋常心理狀態。
最快速的發展出現在聯邦調查局在匡堤科開了聯邦調查局學院之後,此一學院導致了全國研究暴力罪行中心和暴力犯罪執導系統的建立。其原初的想法是想建立一個可以找出許多無解的重大犯罪之間關連性的系統。
在英國,大衛·康特博士是於1980年代中期指導警方偵探偵辦已犯下一連串重大攻擊行為的罪犯的一位先驅,但康特博士看到了「罪犯側寫」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做為一個心理學家的主觀、個人看法之下。他和一位同事創立了「調查心理學」這一詞,並且開始嘗試以他們認為較科學的觀點來逼進此一主題。 [編輯本段]犯罪心理學在中國 犯罪心理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只有近百年的歷史,但是對犯罪心理的探討卻由來已久。我國古代的史書上早就有探討犯罪心理問題的記載。公元前11世紀,周公旦就曾對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動機等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關於人性善惡的論戰,其實就是對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討。孟子認為人皆有「惻隱」、「羞惡」、「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壞事,是因為受環境的影響。他說:「富歲,子弟多賴;凶歲,子弟多暴。」荀子則認為,人生來就有「好利」、「疾惡」、「好聲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師法」,即進行遵守禮義法度的教育,才不會作惡。西漢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說,認為「聖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惡;「中民」則既可為惡,也可為善,關鍵在於對其是否進行教化和以刑罰威脅。可見,我國歷史上許多政治思想家和學者已有關於犯罪心理的精闢見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門專門的學問。
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的傳播比歐美國家晚。盡管我國歷史上早就有關於犯罪思想的探討,其歷史比歐洲早得多,內容也更為豐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門系統的獨立學科。本世紀30年代前後,西方的犯罪心理學開始傳入中國。當時我國有一些學者翻譯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學著作,也有學者撰寫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學著作。同其他心理學分支學科一樣,從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緩慢地發展著。建國以後,由於受前蘇聯的影響,一度曾將心理學視為偽科學,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學一直沒有得以重視,這方面的研究幾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學才與心理學的其他分支學科一樣開始復甦,且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了迅猛的發展。我國許多心理學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學工作者、青少年工作者進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譯出版和撰寫出版了幾十種犯罪心理學教材和專著,以及不計其數的研究報告和論文。開設犯罪心理學課程的學校從1979年的幾所政法院校發展到全國各地的幾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學成為心理學各門支學科中發展最為迅速的學科之一。 [編輯本段]犯罪心理學的發展 本世紀以來,研究犯罪心理學的學者逐漸增多,許多心理學家也加入了研究犯罪心理的行為。精神分析學的創始人S.弗洛伊德認為,性本能的沖動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識由本我、超我自我三個部分組成。本我代表與生俱來的慾望沖動,按「快樂原則」活動;超我代表社會道德標准,按「至善原則」活動;自我則對本我和超我進行協調,按「現實原則」活動。犯罪行為的發生是由於自我對超我的依從力減弱,而趨向於本我的結果。他還認為,成人犯罪是由於退化而使幼兒時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沖動復活了起來。美國精神病學家W.希利和他的妻了A.F.布朗納對少年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了多年的研究,於1936年提出了「情緒障礙理論」。他們認為,違法犯罪行為是「不能得到滿足的願望與欲求的表現」。當年輕人的願望和欲求長期得不滿足,就會產生深刻的情緒問題。長期存在不滿情緒就會導致年輕人採用違法犯罪的方式求得代償性的滿足。
美國犯罪學家E.H.薩瑟蘭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學原理》一書中提出了「不同接觸理論」。這一理論認為:(1)犯罪行為是由學習得來的。(2)犯罪行為是通過與他人交往的過程而學得的。(3)犯罪行為主要是在與個人關系密切的群體中學習得到的。(4)犯罪行為的學習內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動機、態度、理由等。(5)在犯罪動機和內驅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從人際接觸中獲得錯誤觀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違法心理戰勝守法心理。(6)犯罪學習的結果隨接觸頻率、時間長短、順序、強度的不同而異。在犯罪多發區,由於同犯罪分子接觸機會多,因此犯罪行為多是必然的。
德國精神病學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質的人格》一書中,具體分析了各種異常人格與犯罪行為的聯系。他發現易於導致犯罪的異常人格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1)意志薄弱型,這種人對外界的誘惑缺乏抵抗力,易受外人引誘而去犯罪。(2)情感缺乏型,這種人缺乏羞恥、憐憫、同情、名譽感、良心等高尚情感,具有冷酷、無恥的人格特徵。(3)爆發型,這種人稍受外界刺激,便會暴怒,用暴力手段攻擊他人。(4)激奮型,這種人很容易激動興奮,做事不謹慎、無耐心,很容易與人發生糾紛。(5)自我顯示型,這種人有強烈的虛榮心,處處想表現自己,不顧場合和方法。(6)偏執型,這種人頑固地堅持違背社會規范的錯誤觀點和信仰,並付之於行動。(7)情緒易變型,這種人喜怒無常,情緒一日多變,難以捉摸。(8)軟弱型,這種人缺乏人格的尊嚴,經受不了外界的壓力,常違心地屈服於他人,做自己明知不該做的事情。(9)自卑型,這種人極度自卑,否定自己的能力和知識經驗,認為自己無法像正常人那樣生活,只能依靠他人,或採取非法手段來謀生。(10)憂郁型,這種人整日情緒低沉消極,遇到任何事情都看成是不利於自己的事,並以此支配自己的行動。 [編輯本段]犯罪心理學的研究 1、對犯罪心理的生理基礎研究。包括研究體型-性格與犯罪的關系,染色體變異-性格異常與犯罪的關系,內分泌失調-情緒障礙與犯罪的關系,腦電圖紊亂-意識障礙與犯罪的關系,血型-人格類型與犯罪的關系等等。這方面的研究大量採用自然科學的方法和技術進行。美國犯罪心理學家提特斯說:「我們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只有依靠生物學家、精神病學家、內分泌學家、腦電學家等的共同努力才能面目一新。」這位犯罪心理學家還指出:「社會應當承認,如果我們希望樹立這樣一種對待犯罪心理的態度,這種態度既有社會科學的根據,又運用自然科學的方法,與當代最新的生理學、醫學科學、心理學的成就相結合,那麼我們的犯罪心理學就能以嶄新的姿態,在20世紀末之前出現」。
2、對犯罪者人格和人格變化的研究。許多犯罪心理學家致力於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徵和這種人格特徵的由來。他們將犯罪者人格的各個方面與未犯罪者進行系統比較,從而試圖確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徵。他們所指的人格內容很廣泛,如雷蒙認為:「人格即是個人的全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內驅力、情緒穩定性、態度、興趣、氣質、社會性和個人的儀表,以及他的一般社會效能」。「它是一個對環境起調節作用的心理體系」。研究犯罪者人格問題的犯罪心理學家普遍認為:人的犯罪心理發展到人格的改變,表明這個人的犯罪心理已經定型。要矯正這種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極其精細、復雜、長期的工作。所以,對罪犯的人格變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學上一個十分細微與深入的課題。日本犯罪心理學家出根淳還指出:「過去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只限於探討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產生的——即是基於生理原因還是社會原因。所以,過去都集中於對犯罪心理的個人因素一社會因素的探索與講座在犯罪人格論建立以後,犯罪心理學就出現了新的面貌。這樣,就在犯罪者的人格問題的討論中開闊了犯罪心理的具體研究途徑。」
3、對犯罪行為社會學習機制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學家在50年代流行的行為主義心理學觀點的基礎上提出,犯罪行為同其他一切社會行為一樣,也是由學習而獲得的。他們致力於提示或闡明個體產生犯罪行為社會學習機制,提出了多種犯罪行為的學習理論,如埃森克的條件性迴避反應理論,薩瑟蘭的不同接觸理論(亦稱為分化性聯結理論),伯傑斯等人所提出的犯罪行為操作性學習理論,A.班圖拉的社會學習理論,費爾德曼的完整學習理論等。
4、對產生犯罪心理的社會性缺陷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學家認為,犯罪心理的產生要源主要在於犯罪者的社會性缺陷。社會性缺陷不是個人所造成的,而是環境的產物。他們致力於研究造成社會性缺陷的環境因素,提出了種種形成犯罪者社會性缺陷的理論,例如美國的希利及其妻子提出了情緒障礙理論;雷克利斯提出遏制理論;米德等人提出社會標定理論;米勒等人提出亞文化理論;塔克和昆尼等人提出沖突理論;科恩提出對抗理論;克洛瓦德和奧林提出不同機會理論等。
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的傳播比歐美國家晚。盡管我國歷史上早就有關於犯罪思想的探討,其歷史比歐洲早得多,內容也更為豐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門系統的獨立學科。本世紀30年代前後,西方的犯罪心理學開始傳入中國。當時我國有一些學者翻譯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學著作,也有學者撰寫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學著作。同其他心理學分支學科一樣,從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緩慢地發展著。建國以後,由於受前蘇聯的影響,一度曾將心理學視為偽科學,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學一直沒有得以重視,這方面的研究幾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學才與心理學的其他分支學科一樣開始復甦,且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了迅猛的發展。我國許多心理學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學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進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譯出版和撰寫出版了幾十種犯罪心理學教材和專著,以及不計其數的研究報告和論文。開設犯罪心理學課程的學校從1979年的幾所政法院校發展到全國各地的幾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學成為心理學各門支學科中發展最為迅速的學科之一。
F. 罪犯改造的基本手段
內容摘要:當今社會,改造罪犯就必須運用正確的方法,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作為實現的手段,對共利用必須實現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須重視以教育改造,以勞動改造為基礎的刑罰改造體系,實現改造人,教育人,並最終實現使罪犯回歸社會不致再罪犯的目的。而在監企合一的現實下勞動作為創造物資財富手段的作用發揮的淋漓盡致,教育則屈居其下,根本上這是違背現代刑罰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其必要對其進行重塑。
關鍵詞:刑罪目的,勞動改造,教育改造,基本手段。
自從刑事社會學派以來,刑罪的功能不再是如報應主義者所主張的單純的報應。功利的態度在刑罰的實現過程中逐漸攻佔報應的核心地位。雖然報應仍舊在現代刑罰體制中佔有重要地位但與其「一統天下」的時代相比,已經不能與往昔同學了。於是,無論在刑事立法還是刑事執法和刑罰執行上原有的思維觀念也不得不相應的轉變。無論是理論工作還是實踐者,無不是在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之間游戈,誰都沒有絕對地主張某一種理論應 該一統天下,僅僅是過多地傾向於某一種理論,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雖然就是淵源而言,出於功利主義的刑罰論,但是在如今就其作為刑罰執行的方式,報應論者同樣又能贊成這些行刑方式。究其原因,仍是隨著社會經濟和社會意識的發展,處理復雜事務的方法隨之發展,同時使用或數種方式以其必然。懲罰犯罪不再是單純地懲罰犯罪,剝奪他的犯罪能力,還在於威脅他人,既有報應的成分,又有威脅,剝奪罪犯能力以及矯正的成分。因此現代的刑罰目的應該是多元化的整合,而 不是孤立的單個。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正是藉此契機逐漸確立其刑罰執行手段的核心地位。因為作為手段,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是實現所以以上刑罰目的的最好方式。他們背後潛在的理論根據或者觀念依託就是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的合體。換言之,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作為手段的功能就是可以實現報應主義與功利主義的內容。
一.「把犯人當人看待」,「人是可以改造的」——改造罪犯的理論基點
毛澤東同志高度重視的問題,「世界一切物質中,人是第一個可寶貴的。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只要有了人,什麼人間奇跡也可以造出來。我們相信能改變一切,」強調「人的因素第一,」重視人的政治思想工作,最傳統的工作方法等等。在重視人的基礎上,毛澤東提出人的改造問題,指出人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同時也要改造自己的主觀世界,以達到主客觀世界統一。
這種重視人和改造人的思想落實到監所改造罪犯工作上,就形成了從「把犯人當人看待」這樣深層的出發點詮釋「犯人」,提出「犯人是可以改造的」這一重要觀點。這也是我國與古今中外一切剝削國家對待犯人和堅所工作最根本的區別。
在如今,監管工作也要堅持「犯人是人」把犯人「當人看」的出發點,堅持「人道主義」反對舊式監牢虐待犯人的方法堅持人是可以改造的「堅持」以改造人為宗旨,「使之」成其為人的方向。毛澤東同志多次指出「人是可以改造的」,對於反動階級實行專政,這並不是說把一切反動階級的分子統統消滅掉,而是要改造他們,用適當的方法改造他們,使他們成為新人。
「要把罪犯改造好」,出了必須具備共產黨領導的人民民主專政這個根本性條件外,還必須要有好的方針,政策和方法。在這些確定以後,幹部就是決定因素。毛澤東同志在1956年8月8日,在接見外賓時,當聽到改造罪犯思想比較困難時,他即明確指出:「這個問題不取決於罪犯而決定於我們」。
二.罪犯積極改造動機的培養
(一)通過進行改造目的教育,培養改造動機。
對罪犯改造目的教育是培養罪犯積極改造動機的重要方法,改造目的是全社會和監獄機關希望罪犯經過教育改造所達到的結果,當罪犯接受了改造目的之後,實際上就把社會對罪犯的要求和希望轉化為個體的內在需要。通過教育,應使他們相信,監獄不是為了單純制裁懲罰他們,而是為了挽救他們,把他們造就成適應社會的新人。同時,使他們看到改造前途,樹立改造信心,形成長遠的改造動機,產生正確的改造態度。比如,通過法律教育,使他們認識到自己的行為給社會帶來的嚴重危害,從而產生罪責感和伏法認錯的需要,通過進行德育教育,使他們懂得如何做人的道理,了解自己與社會發展的差距,產生自我矯正與自我完善的需要。只要堅持進行改造目的的教育,使罪犯認識改造的社會意義和與個人前途的關系,就能逐步培養罪犯積極改造的動機。
(二)通過強化罪犯的「閃光點,」培養改造動機
在每個罪犯心靈中,都存在著或多或少的閃光點,只要我們善於發現,並加以肯定和鼓勵,就有可能轉化為積極的改造動機。如某罪犯的母親來接見時,錢包被偷,他非常痛恨竊賊。我們可以啟發他將心比心,站在受害者立場上看問題,認識自己罪行的嚴重性和改造的必要性。有的罪犯拒絕拉攏入伙,並向幹部匯報,我們及時予以肯定,並予以鼓勵,更加堅定了他們改好的信心。另外,罪犯的某些常態需要,如親人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自尊的需要等,只要善於引導,也有可能成為「閃光點」而激起積極改造的動機。
(三)通過幹部言傳身教,培養改造動機
監獄的特殊環境,既能使罪犯看到社會渣滓的丑嚴現象,也能使他們看到人類的優良品德,兩者形成強烈的反差,監獄幹部通過言傳,使他們懂得區分真善美和假惡丑,產生自覺地學習模模擬善美的意向;同時又通過身教,使這種真善美的形象清晰可見,存在於他們身邊。
(四)通過體現政策,培養改造動機
罪犯罪犯入獄後,一般都會遇到較多的困難,如吃,住,醫療,勞動保護,家庭生活困難,妻子要求離婚等。我們如果在政策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幫助他們解決一些實際問題,必定會使他們產生對黨和政府的感激心理,有時及時問題解決不了,只要幹部盡了力,他們也會受到感動而努力改造。
(五)通過凈化改造環境,藉助家庭和社會支持,培養改造動機
這里講的是改造獄內外人際關系和交往的問題,罪犯的改造動機,不僅是個體心理現象,往往因相互交流感染而形成群體心理。罪犯接觸最多的是其他罪犯,他們同吃同住同勞動,彼此之間的影響很大。罪犯集體的共同輿論對於罪犯的言行更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罪犯中的消極情緒和違法犯罪心理的「交叉感染」,對改造動機產生有害的影響,而在積極的共同輿論作用下,一個採取消極改造態度的罪犯,也會由從眾逐漸同化而內化,樹立起積極改造的動機。就獄外而言,罪犯的家庭對罪犯的正確態度,以及各界人士的關懷與鼓勵,對罪犯積極改造動機的形成也有很大影響。藉助社會力量進行的許多行之有效的教育改造措施,如向外延伸「綜合治理」均能使罪犯心靈復甦,激起積極改造的動機,加速他們走向新生的進程。
三.勞動改造及其合理性
勞動作為一種懲罰手段,我們可以追溯到遙遠的時代。因為我們在歷史的篇章中翻開懲罰史就能很容易的發現幾乎是在每個朝代中都有它的墨跡。也就是讓那些犯罪的人進行艱苦的苦力勞動,比如秦造長城,隋煬帝開運河都曾經動用大批的犯人。因此,在嚴格意義上,不能稱為「勞動改造」,而是「勞動懲罰」,並且純粹是一種懲罰手段,所以根本上體現是報應的觀念。從這一點中,我們也可以窺見一般,現代的勞動改造實際上仍舊應該保留著懲罰的報應的成分。
何謂勞動改造?就定義而言,或許我們可以舉出很多種不同類似的表述,但我只能傾向某種表達,從語詞結構上講勞動改造由勞動與改造兩個詞語組成。勞動是一種手段,改造才使真正的目的。因此,勞動改造是指監獄依照法律規定以生產勞動為手段,對罪犯實施改造思想,矯正惡習和學習生活技能為目的的活動,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目的是為了通過生產勞動的途徑教育改造罪犯。
馬克思主義認為,勞動創造人類,勞動創造了人類的本質。人類的生存,發展只是通過人類的勞動,創造的眾多的物質資料,,來滿足人類的需求才能實現。並且人類社會的關系以及精神財富多是在人類勞動過程中不斷積累的。雖然勞動還不是人類的第一需要,但是勞動是人類謀生的手段。沒有勞動就沒有人類,也就沒有人類的社會。所以,馬克思主義的勞動觀就是勞動改造的哲學基礎,也是勞動改造的必要性之一。
勞動創造人類的思維意識,思維意識支配人類行為。因此可以通過勞動來培養罪犯的思維意識,改變好逸惡勞的懶惰觀,使其養成愛勞動的習慣,樹立「不勞動不得食」的觀念。更重要的是使其明白通過自身的勞動才能為自己贏得新生。並且也只有通過勞動才能在其回歸社會後能夠繼續生存而不至於重蹈覆轍。
組織罪犯從事有益於社會的生產勞動和適宜的生產勞動,可以增強體質,保持健康,避免在單純的監禁中,長期無所事事,導致心情壓抑,意志消沉,甚至於萌生逃跑,自殺和重新犯罪的念頭。通過生產勞動可以使罪犯盡可能地掌握一種或多種生產技能及知識,可以為刑滿釋放後的就業謀生創造條件,防止他們因惡習不改或生活無著落而重新犯罪。組織罪犯從事與正常社會條件和形式相同或相進的勞動,可以培養罪犯與他人或社會的協調和合作精神,使之在回歸社會後能夠盡快地適應社會環境。使其不至於被社會淘汰,而重新犯罪。
最後國家通過財政支出准備相應的生產資料,罪犯自然成為勞動者,依據市場需求生產必須的產品。國家利用強大的國家機器強制罪犯進行一定的勞動活動,生產出勞動效果———產品。再通過市場交換實現勞動創造的價值。這樣不僅為滿足社會需求做出了一定貢獻,並且也可以滿足了自己的生產,生活需求。
勞動作為對罪犯改造的一種手段,是世界許多國家通過的方法。許多國家以及聯合國的文件都對組織囚犯從事生產勞動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建國以來,我國對罪犯的勞動改造實踐中創造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許多在押犯在勞動改造的過程中除掉了入獄前的惡習,培養了尊重他人,尊重社會,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許多罪犯由於在勞動改造中表現突出,依法獲得減刑,假釋,一些罪犯在刑滿釋放回歸社會後成為企業的生產骨幹,工程師,廠長,有些還當上了先進工作者,勞動模範等。
四.教育改造及其合理性
教育作為一種手段,注重的是對被教育者根本性的影響,也就是用教育者的思想決定性的影響教育者,使被教育者能夠按照教育者所教育的行為。因此教育作為改造的方式,就是監獄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對罪犯進行有組織,有計劃的系統性教育活動,它的目的與勞動改造的根本上是一致。它們的宗旨都是「改造人」,使罪犯能夠順利回歸社會,不致重新犯罪。
教育改造在其形式上可以分為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這就是在監獄中通常稱的「三課」教育。思想教育包括:法律教育、道德教育、形勢教育、政策教育、前途教育。文化教育簡單地講就是傳授文化知識,按照罪犯原本的文化程度分成不同的級別進行劃的教育,最高級別是自考。職業技術教育就是按照監獄經濟發展的需要和社會對技術人才的需要,設置不同的職業技術培訓,傳授理論知識和開展技術實踐。
三者之間雖然內容不同但最終都希望達到相同的效果。進行思想教育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法制教育等多方位的教育使罪犯清楚地認識到自己以前行為的錯誤性,確立正確的行為方式,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以免在以後的行為中再犯相同的錯誤。文化知識是一個人明白道理的必備條件,因為只有具有基本的知識才能與書交流,與人交流。所以必須給罪犯開設文化課,傳授知識,使其明白事理。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更容易的、更快的接受思想教育和職業技術培訓。監獄內進行職業技術教育的目的就在於讓罪犯在刑期內接受職業技術培訓使其掌握一種或幾種技術,回歸社會後,而不至於無法適應回歸社會的環境。因此「三課」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在於「改造人」使其重歸社會後,不至於再犯罪。也因為於此,檢驗教育改造的質量的關鍵就在於「三課」教育效果的最終實現。
總之,教育改造的提出順應了刑罰的功利目的的要求,根本上教育改造可以實現刑罰的功利目的,現實中教育改造有兩種效果——成功和失敗,但是總的趨勢是實現的目的,即改造了罪犯,使其成為了社會中的正常人。
宗上所述,在現代刑罰目的的指引下,為實現這些目的就必須運用正確的方法手段,勞動改造與教育改造作為實現目的的手段,對其利用必須實現最大效果。因此就必須重視以教育改造為中心,以勞動改造為基礎的刑罰改造體系,實現改造人、教育人、並最終實現使罪犯回歸社會不致再犯罪的目的。而在監企合一的現實下,勞動作為創造物質財富的作用發揮淋漓盡致,教育則屈居其下。根本上這是違背現代刑罰目的要求的,所以有必要對其進行重塑。
參考資料:
(一)毛澤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與人民委員會對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的報告》,載《蘇維埃中國》,第265—266頁。
(二)《法制日報》2001年1月1日,第二版。
(三)《罪犯改造心理學》121—122頁。
G. 犯罪心理學要研究什麼
犯罪心理學(Criminal Psychology)是一門研究犯人的意志、思想、意圖及反應的學科,和犯罪人類學相關聯。主要深入研究的部分在於有關「是什麼導致人犯罪」的問題,也包含人犯罪後的反應,在逃跑中或在法庭上的。犯罪心理學家也可以作為證人,以幫助法庭了解犯人的心理。精神病學亦有處理到一部分的犯罪行為。
研究范圍:
1、生理基礎研究
包括研究體型-性格與犯罪的關系,染色體變異-性格異常與犯罪的關系,內分泌失調-情緒障礙與犯罪的關系,腦電圖紊亂-意識障礙與犯罪的關系,血型-人格類型與犯罪的關系等等。這方面的研究大量採用自然科學的方法和技術進行。
2、人格和人格變化
許多犯罪心理學家致力於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徵和這種人格特徵的由來。他們將犯罪者人格的各個方面與未犯罪者進行系統比較,從而試圖確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徵。研究犯罪者人格問題的犯罪心理學家普遍認為:人的犯罪心理發展到人格的改變,表明這個人的犯罪心理已經定型。要矯正這種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極其精細、復雜、長期的工作。所以,對罪犯的人格變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學上一個十分細微與深入的課題。
3、行為社會學習機制
有些犯罪心理學家在50年代流行的行為主義心理學觀點的基礎上提出,犯罪行為同其他一切社會行為一樣,也是由學習而獲得的。他們致力於提示或闡明個體產生犯罪行為社會學習機制,提出了多種犯罪行為的學習理論,如埃森克的條件性迴避反應理論,薩瑟蘭的不同接觸理論(亦稱為分化性聯結理論),伯傑斯等人所提出的犯罪行為操作性學習理論,A.班圖拉的社會學習理論,費爾德曼的完整學習理論等。
4、對產生犯罪心理的社會性缺陷的研究
有些犯罪心理學家認為,犯罪心理的產生要源主要在於犯罪者的社會性缺陷。社會性缺陷不是個人所造成的,而是環境的產物。他們致力於研究造成社會性缺陷的環境因素,提出了種種形成犯罪者社會性缺陷的理論,例如美國的希利及其妻子提出了情緒障礙理論;雷克利斯提出遏制理論;米德等人提出社會標定理論;米勒等人提出亞文化理論;塔克和昆尼等人提出沖突理論;科恩提出對抗理論;克洛瓦德和奧林提出不同機會理論等。
H. 犯罪心理學包括哪些內容
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除包括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之外,還包括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如預防犯罪、懲治犯罪以及教育改造罪犯的心理學問題;還包括有犯罪傾向(即尚未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的心理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心理;還包括被害者心理、證人心理、偵查心理、審訊心理、審判心理以及犯罪的心理預測等等。簡單地說,廣義的犯罪心理學既研究犯罪人的心理和行為,又研究與犯罪作斗爭的對策心理學部分,即被認為是司法心理學的有關內容。
I. 犯罪心理學常用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1.以問題為中心,注意採用多種方法研究和探討課題
在犯罪心理學的研究中,應該以問題為中心,依據所要研究的課題而選取相應的研究方法,切忌拘泥於一種方法來研究復雜的犯罪心理現象。因為每一種研究方法都有其優點和局限性,僅僅採用某種單一的方法,往往難以做出全面、准確的結論。在一項具體的研究中,綜合運用觀察、調查、測驗、實驗等方法,對不同結果進行相互比較,往往可提高研究結果的可靠性。例如,關於電影電視中暴力節目對青少年犯罪的影響,國外研究者採用了實驗室實驗、現場實驗(在少管所中進行)、調查等方法進行研究,其結果相互補充印證,使我們對這一問題有了較為全面的認識。
2.注意將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方法相結合
犯罪心理學前期的研究偏重於定性分析和經驗描述,但隨著研究的深入,越來越多的研究者認為應注重將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結合起來。定性研究是用文字來描述現象,判定某對象實體是否存在,結構如何,各要素之間具有何種聯結等,是一種基於經驗和直覺之上的研究方法。定性研究缺乏量化,不能對特定事件做出嚴密的闡釋,具有不精確性;定量研究是用數字和量度來描述現象,其關鍵是通過科學儀器來測量被觀察對象的各種數量關系,刻畫對象的數量特徵一獲得事物或現象的清晰、准確、普遍的認識。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各有所長,各有所短(見表1.1),在研究中,應該把兩種方式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優勢互補。事物本身是質與量的統一體,在進行研究時,當然應該把定性與定量方法結合起來。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的互補融合,也是科學方法自身不斷改進和完善的必然趨勢。在犯罪心理學的研究中,可以通過各種定性方法如觀察法、調查法等對犯罪心理現象進行充分的了解,對其性質意義做出定性分析,然後運用實證方法對定性研究的結果進行量化分析,最終獲得較為全面的主客觀數據,挖掘出材料的深層含義,揭示出犯罪心理形成和發展變化的內在規律性,以提升犯罪心理學科的研究水平。
3.用相互作用的理論思路來分析犯罪心理現象
傳統心理學研究中,主要採取了三種理論思路和概念模型,即特徵論模型、心理動力模型和情境論模型(王重鳴,1998)。特徵論模型只重視人們的個性和智力特徵,心理動力模型則主要強調人的「動態心理場」,兩者都強調人的自身內在因素決定其行為;情境論模型則不同,主要通過對環境中外部刺激的考察來尋找決定人們行為的主要因素,分析行為反應的一般規律。
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心理學研究中逐漸形成一種較新的思路,即相互作用心理學,其基本思想集中於行為發生過程中人與環境的多向性交互作用,在這種交互作用中,人和情景是相互依存而非單方面所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