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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關系分析方法

發布時間:2022-05-22 01:36:26

Ⅰ 股權怎麼分配合理

法律分析:可以把股權首先分成資金股權部分和經營管理股權部分。為保證創業者擁有對公司的控制權,創始人最好具有絕對控股權,能達到67%以上的股權最好,達不到這個比例,也得超過50%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Ⅱ 股權分配方法有嗎

一、股東轉讓股權的法律問題:
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從表面上看,法律既賦予了股東充分的股權轉讓的權利,同時也給予了相應的程序保障,股東轉讓股權應當是暢通無阻的了。但實際上,由於股權價格的確定、公司經營狀況(包括盈虧情況、公司外部形象等)、股東等各方面的因素錯綜復雜,股東在對內或對外轉讓股權時,容易遇到一些障礙。對此筆者試列舉並分析如下:
1、兩人公司:如果一個公司只有兩個股東,那麼當其中一個股東要向另一個股東轉讓自己持有的全部股權時,公司將剩下一個股東。而我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二個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即法律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兩人。據此,這種股權轉讓方式顯然行不通,股東只能想辦法將自己的權權轉讓給另一股東之外的第三人,這無疑增加了轉讓的難度,對公司本身也可能帶來負面影響;
2、公司章程限制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雖然,我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允許股東在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但在二十二條中也明確了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那麼,如前所述,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規定,股東向公司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等比法律規定更為苛刻的條件;
3、公司控制股東的操縱或者其他股東的聯合抵制:當出現這種情形時,股東無論是內部轉讓還是對外轉讓股權,都可能很難成功。首先,其他股東不購買轉讓股東所持有的股權,內部轉讓便宣告失敗;其次,當股東轉為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採取一些措施進行阻撓。主要表現為:第一,不召開股東大會,則股權轉讓事宜無法表決,股權轉讓的法定程序也就無法啟動。
二、股東在股權轉讓的同時提出的利潤分配請求權的法律問題:
1、股權轉讓所得與利潤分配請求權之間的關系:股權轉讓所得是股東將自己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之後,從受讓方處取得的對價。而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根據《公司法》第四條的規定,是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的權利。兩者都屬於股東的自益權,它們的共同點是,取得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具有《公司法》規定條件的股東身份。此外,如果是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都應當事先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之後才能實現。而在法律關系方面,兩者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相互之間沒有沖突。
首先第一個問題,根據《公司法》第四條的規定,分配公司利潤,是股東作為向公司出資的人所享有的資產受益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也是股東向公司投資、參與經營的目的和動力所在。如果這一項權利得不到實現和保障,股東的法律地位和價值無疑也得不到體現。因此筆者認為,在公司成立之後至注銷之前的任何時候,只要公司有可分配利潤,股東均可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利潤分配請求權;
第二個問題,股東應向誰提出?是向公司提出,還是向公司的其他股東提出?也就是說,假如股東就其利潤分配請求權訴諸法院時,應當列誰為被告?對此,《公司法》雖然賦予股東有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的權利,對於分配的程序和條件也作出了一些規定,但是對這個問題,卻沒有予以明確。在司法實踐中,基本上已經達成的共識是,當出現此類糾紛時,應將公司列為被告。筆者也認同這種做法,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第一,《公司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公司成立之後,股東以私人所有的財產向公司出資後,該出資即轉化成了公司可據以經營的法人財產權,股東期望或者可以分配的利潤依靠公司的資產運作得以產生;第二,《公司法》第三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在公司的經營過程中,利潤與虧損、債權和債務,其承受主體均為公司;第三,《公司法》除在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應經股東會作出決議之外,還在第一百七十七條中規定了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應當先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此外在第一百九十五條中規定了股東分配公司經過清算後剩餘財產的條件。由此可見股東可分配的利潤與公司的經營、財務等狀況密切相關。
2、股東實現利潤分配請求權遇到的障礙:雖然《公司法》在第四條、第三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分別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有權按照其出資比例分配公司利潤或剩餘財產,但由於公司經營過程中的人為因素以及《公司法》本身的立法缺陷等原因,股東特別是小股東在請求分配公司利潤時,仍然會遇到一些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公司控制股東利用其佔有公司絕大部分股份的優勢,不召開股東會,或者作出不予分配公司利潤的股東會決議。而《公司法》雖然賦予股東請求分配利潤的權利,卻沒有對發生這種情形時設置相應的救濟辦法和對有關當事人的制裁措施;
第二,股東對公司真實的財務狀況難以了解,因此對公司是否盈利、有多少利潤可以分配也難以掌握,更不容易取得對其有利的證據。雖然,《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在第六章(公司財務、會計)中也對股東查閱財務資料的權利和范圍作出了規定,但同樣沒有規定股東在遇到這種困難時可採取什麼辦法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只是在第二百一十二條中規定了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如前所述,當股東在利潤分配的請求權利得不到保障和實現而欲通過訴訟途徑解決時,又將面臨立案和舉證等方面的困難。一是雖然在司法實踐中已經形成此類糾紛應將公司列為被告的共識,但畢竟尚沒有法律對此進行規范,而各地的法院之間、法官之間對同一個法律問題的意見及處理方法往往差距甚大,因此股東在起訴時因為當事人的確定問題而不能立案的情況也時有發生;二是股東舉證方面的困難,由於股東難以行使自己查閱公司財務帳冊的權利,因此他就無法向法院提供據以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有利證據。法院在這種情況下能否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公司採取證據保全措施,或者委託審計、評估機構對公司進行財務審計?在查實公司確有可分配利潤時,能否繞開公司召開股東會議並作出利潤分配決議方案的法定程序直接判決公司向股東分配其應得的利潤?
三、存在上述障礙的原因:筆者認為,股東在轉讓股權以及主張公司分配利潤所遇到的上述障礙,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公司經營管理混亂,沒有按照《公司法》第一條所要求的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的,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也沒有按照《公司法》所設立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有效的公司管理、決策、監督機制;
2、大股東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地位,為所欲為,無視小股東的利益和訴求。而《公司法》也缺乏對大股東的制約和對小股東的保護措施;
3、《公司法》本身的立法缺陷。一是有些法律概念過於籠統,缺乏操作性,例如《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股東名冊」,其法律地位如何、記載或者不記載的法律效力及其引起的法律責任由誰承擔、如何承擔?在《公司法》里均找不到答案;二是《公司法》對股東轉讓股權和分配利潤,只規定了權利,而沒有規定當這種權利無法實現時的法律救濟措施;三是當這種糾紛被訴諸法院時,當事人的確定、舉證責任等訴訟中的法律問題,《公司法》也缺乏相應的規定或指引。
目前,國家立法機關正在對《公司法》進行修改,並公開向社會廣泛徵集意見,法律界對《公司法》的修改也非常積極地參與,提出了《公司法》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的諸多法律問題及其解決對策。

Ⅲ 股權轉讓評估方法有哪些,需要那些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經營許可證、國有企業產權登記證等;
2.企業簡況、企業成立背景、法定代表人簡介及經營團隊主要成員簡介、組織機構圖、股權結構圖;
3.企業章程、涉及企業產權關系的法律文件;
4.企業資產重組方案、企業購並、合資、合作協議書(意向書)等可能涉及企業產權(股權)關系變動的法律文件;
5.企業提供的經濟擔保、債務抵押等涉及重大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文件;
6.企業年度、半年度工作總結;
7.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政府部門文件;
8.企業近五年(含評估基準日)財務年度報表以及財務年度分析報告,生產經營產品統計資料;
9.企業現有的生產設施及供銷網路概況,各分支機構的生產經營情況簡介;
10.企業產品質量標准,商標證書、專利證書及技術成果鑒定證書等;
11.企業未來五年發展規劃;
12.企業未來五年收益預測(C表)以及預測說明;
13.企業歷年無形資產投入統計資料(包括廣告、參展等費用);主要客戶名單、主要競爭對手名單;
14.企業生產經營模式(包括經營優勢及主要風險);
15.新聞媒體,消費者對產品質量、售後服務的相關報道和評價等信息資料;
16.企業榮譽證書、法定代表人榮譽證書;
17.企業形象宣傳、策劃等相關資料;
18.企業現有技術研發情況簡介及技術創新計劃;
19所有長期投資的章程,被投資單位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基準日及前三年的會計報表;
20.其它企業認為應提供的資料;
21.企業承諾書;.
22、企業非經營性資產清查材料;

Ⅳ 新公司如何股權分配

我們在做股權分配方案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首先,需要估值,如果是新的創業公司,一般有兩種方法。一個是行業習慣法,行業內水平,投資50-200萬左右可以佔10%-15%。

第二種方法,為預售法,就是如果你把這個項目賣掉,你內心願意花多少錢。

具體條款如:投資入股金額/項目股值=投資入股股份比例;全部按出資比例計入具體條款如:甲方共出資 元,(大寫 ),占公司全部股權的 %;

2、出資的時間、出資的評估。

3、財務上的安排,如分紅。

4、權利機構的安排。

5、股權轉讓的安排。

6、公司轉讓回購的價格安排。

7、新股東加入的安排。

8、退出條款設計。

9、其它震懾條款。

10、根據實際情況設計定製的條款。

股權設計還包含員工股權激勵、使用合夥制辦法整合外部資源、激勵內部員工等。各位在新成立公司時,需要尋找相應的股權專家撰寫相關的協議,學習本文的目的,是會辨別股權分配的內容。

關於"商業計劃書、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計劃書等等,目的只有一個:激發投資人了解你項目的興趣。投資人可能每天要接幾十個項目,如果你的商業計劃書能夠讓他們眼前一亮,這樣目的就達到了。

如果你想找一家代寫機構,盡量去找有資深團隊的。一份能打動投資人的商業計劃書,絕非是套用模板就能完成的,應當由具備多年資本市場經驗的專業人士來撰寫,從投資人的角度去做分析和優化。市場上代寫商業計劃書的平台有很多,創業者一定要謹慎,建議選擇大平台專業團隊。

明德資本生態圈已深耕資本市場二十多年,資深團隊不僅能協助企業制定商業計劃書,還可模擬路演並制定投資人問答策略,讓企業更受資本青睞。

如果你還有有關股權分配方案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的在線咨詢按鈕,直接跟老師對話交流。

Ⅳ 分析股權結構對企業績效影響的方法有哪些

股權結構與企業績效:資本結構與企業績效的關系也不是固定不變的。認為企業業績隨資本結構優化而增加隨後又回落的傳統結論在我國上市公司中沒有得到驗證。由此可見單純研究齎本結構與企業績效的關系是遠遠不夠的。將各行業面臨的不同環境變數納入實證研究范疇相當必要.因為行業特性決定了不同的經濟環境和制度環境對各行業的影響不同。導致各行業的融資偏好存在差異。從而影響企業績效;不同時間段環境波動的不一致。對各行業的影響也是不一樣的。

許多研究者指出股權結構與企業績效有密切的關系。譬如,許小年(1997)對中國上市公司的研究表明,國有控股比例越高的公司.績效越差;法人股比例越高的公司,績效越好;個人股比例與企業績效基本無關。

隨著第一大股東所持股權比例的增加,達到50%後,發現國有企業對干效率有明顯的負作用.民營企業對於效率則有正面的作用。

產權改革的影響與行業的競爭程度是緊密相關的。中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的所有權性質不同.其公司業績、股權結構和治理結構也不同。第一大股東為非國家股東的公司有著更高的企業價值和更強的盈利能力,在經營上更具靈活性,公司冶理的效力更高,其高級管理層也面臨更多的來自企業內部和市場的監督和激勵。

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能提升公司的市場價值現有的大量研究都涉及到產權與競爭對公司效率的影響問題.而在產權和公司冶理對效率的相對影響方面,目前尚缺乏相關的實證研究.尤其是有關不同產權主體與治理機制間的相互作用的研究更少

即使是在國有產權的情況下,將管理層報酬與公司績效進行掛鉤(這是一個主要的公司治理機制),會提高公司的生產率。

國有企業經理人員要受勞務市場的約束。

我們試圖通過將所有的三個重要變數——競爭、產權與公司治理。都引入到相關的分析之中。以彌補文獻中的這種不足。我們估算了三種因素對效率的相對重要性.同時也考察了它們的相互作用。通過將相互作用項引入到我們的回歸分析中,我們可以對三種因素間存在的替代性或互補性程度到底如何的問題做出回答。另外,我們特別對民營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進行了考祭,以探究其與國有企業治理結構之間是否存在差異。換言之.我們試圖探究以下問題:國有企業比民營企業面I臨更多的冶理障礙嗎?如果確實如此.那麼國有企業在哪些公司治理機制方面落後於民營企業?我們的研究是在中國經濟進行民營化變遷的背景下進行的。眾所周知.自1978年中國推行經濟體制改革至今.中國經濟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其中,大量國有企業已經從單一的國家所有制企業改制為產權結構更加分散的公司.民營產業從無到有得到快速發展,目前已超過整個經濟總量的一半,

「今天,中國GDP中大約有三分之二是由非國有部門創造的.將近一半是由國內民營企業創造的。」)外國直接投資大量涌人中國市場。可以說.中國的經濟變遷歷程為我們探討效率問題提供了生動的教材

機構股東會對公司價值產生重大的正面效應;後文則發現在公司價值與政府產權之間存在一種非線性的U型關系。)

二、股權結構與企業績效之間的關系國外關於股權結構和企業績效關系的研究

股權的分散使得無持股的管理者與股東利益發生沖突.從而使企業價值在這種內耗中不可能最優化。

企業價值取決於內部股東所持股份比例.而且與企業績效成正相關關系。

對滬深兩市上市公司的經驗研究結果表明,法人股比例越高,企業績效越好;國有股比例越高,企業績效越差;流通股比例與企業績效基本無關。

不同類型的股東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發揮的作用是狀態依存的.股權結構的多元化對企業業績的正面影響取決於行業的競爭性。在提高行業競爭性的基礎上。通過適當減少國有股比例,提高法人股和流通股的比例,將能改善公司的治理結構。通過上面的對比可以看出.具體的最優股權結構是無法准確計算出來的。

第一.因為我國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受國家政策的影響比較大,人為粉飾的痕跡比較明顯.這就導致了用樣本數據進行實證分析的可信度不高;

第二.我國的宏觀經濟正處於轉軌時期.上市公司面臨的外部環境變數很大.用混合數據進行的實證分析具有很大的變動性;

第三,行業環境差別很大.競爭性領域和壟斷性領域獲得的政府政策傾斜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分行業的股權結構最優化研究才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籠統地斷言國有股減持是不明智的。所以.對股權結構最優化的研究應在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將行業特性和國有股作為交叉變數來分析股權結構最優區間才具有積極意義。

Ⅵ 如何分析上市公司的股權價值

股權價值,是指該項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減去該項投資已提的減值准備,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包括投資成本、股權投資差額。

第一,公司的股權價值分化會加劇。真正有品牌影響力的公司,企業盈利會越來越好,因為中國資產管理市場的空間足夠大。相反,那些業績回報差、品牌影響力有限的公司,股權價值會越來越小。
第二,經營能力差的公司,股權吸引力越來越差。目前公司股權的投資者大多是傳統行業,在轉型升級的艱難過渡期,傳統企業自顧不暇,加上投資的公司虧損,對公司的股權出賣的意願會加強。公司之間的股權整合和並購可能會發生。如果公司未來上市,不排除一些實力強勁的公司把小公司的股權打包整體上市。
第三,未來新興產業會逐漸長大,公司的股權投資者也會越來越多元化,新興企業有可能大量投資公司股權,並且用互聯網思維改造公司。比如互聯網巨頭會更加頻繁地涉足行業,互聯網的概念會更加凸顯。
第四,為了加強公司經營實力,整合股東之間的資源,或者引入新的資源,公司會主動引入實力股東或外資股東,優化治理機構。在這樣的背景下,公司股權結構會發生變化,股權價值很大程度上由大股東的資源整合能力和公司的管理水平決定。

Ⅶ 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分析要分析那些內容

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股東間關聯關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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