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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期間的計算方法

發布時間:2022-07-12 12:20:23

⑴ 民法總則期間計算方式是什麼

法律分析:期間的計算方法有兩種:

一是自然計演算法,即以實際經過的時間為計算期間的時間。例如9月9日下午5時到9月16日上午10時,期間分秒不差。

二是歷法計演算法,即以日歷所定的年、月、日為計算單位,所稱年,不論平閏年一律定為365日,所稱月不論大小皆為30日。歷法計演算法雖不精確,然頗為便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⑵ 民法中的期間如何計算

期間計算方法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十章期間計算

第二百條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民法上期間的計算方法擴展閱讀:

民法訴訟的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⑶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什麼計算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⑷ 民事訴訟期間如何計算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
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⑸ 民法典保證責任的期限如何計算

法律分析:民法典擔保期限的計算相關規定如下:1、《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連帶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2、保證期間可以設定為除斥期間,在約定不明時可以按主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計算債務到期日起算二年。而在抵押擔保中,盡管抵押權存續於主債權存在的始終,但法律也給予了明確的限制,即應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二年內行使,時效有中止、中斷的除外。3、司法實踐中,亦經常發生約定的保證期間為3年以上,或者七、八年的都有,雖然約定期間明確,不像「二年以上」的約定不明確,但司法機關傾向於按主債務訴訟時效二年計算擔保責任期間,既可及時督促債權人主張擔保權利,亦可將擔保人的擔保義務固定,並依法保障其追償權的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⑹ 民法期間的計算舉例子

法律分析:第二百條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第二百零一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第二百零四條 期間的計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規定,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⑺ 民事訴訟期限怎麼計算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期間的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
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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