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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科用了哪些修訂企業章程的方法

發布時間:2022-05-12 04:05:53

1. 公司章程應該要如何書寫,該注意哪些東西

公司章程被稱為公司憲法,因此在公司內部具有最高法律地位。但是,很多股東在成立公司時相互之間非常信任和團結,簡單地認為所有問題通過友好協商便能妥善解決,太計較會損害雙方面子和合作關系,因此僅僅把公司章程作為公司設立登記的一紙材料去完成,但隨著公司不斷發展,分歧和糾紛也日益增多,此時才發現公司章程並沒有就相關問題作出規定,沒有解決糾紛的機制。而且,一般企業在注冊時往往採用工商局提供的公司章程範本,直接填寫。當然採取範本並無過錯,但是範本是通行本,無法結合每個公司的具體情況作出約定。因此在採取公司章程範本注冊的時候,一定要審查公司設立時股東出資人的意思表示是否有何範本矛盾的地方。如果全部採用範本則可能面臨以下法律風險:第一,範本公司章程沒有根據公司本身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而是簡單照抄公司法的規定或者其他公司的類似規定。公司法確立的只是一般規則或原則,而由於各個公司自身存在獨特性,表現在資本規模、股權結構、經營范圍、所在地區等方面,因而每一個公司都需要適合本公司特點的具體的自治規則,由公司章程對公司法所確立的一般規則或原則加以細化,使其具體化,對本公司的重要事項和特殊情況做出詳細的規定,以有利於公司治理。而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起到的作用只能是虛化的,甚至是有害的。比如 「格式章程」,不能夠真正體現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股東間一旦對公司成立後的決策、資金、人員、利益分配方面出現爭議,股東很難依據公司章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第二,絕大多數範本公司章程沒有體現合理的公司治理機制,根本起不到對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預防性作用,反而有時成了公司運營和管理人員行為的不良約束,增加了公司的運作成本。比如對公司機構會議的召集、決議、人事安排、執行機制、制約機制沒有根據公司特點在公司章程中加以規定,而導致了股東之間、董事之間、股東與董事之間、股東與監事之間、董事與監事之間,高層管理人員之間出現僵局,無法召開股東會議或者在股東會議過程中無法形成決議,股東會議的決議得不到落實,公司治理機構之間權責不分明等等。第三,沒有充分體現股東的權利,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許可權界定不清,約束不明。當其濫用權利時,沒有追究當事人責任的依據,即章程沒有真正起到公司「憲法」的作用。
當然,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特徵、作用等屬於學術問題,在此不再贅述。主要結合律師法律實踐中出現的公司章程出現的法律問題,對公司章程的制定提出一些法律技巧及注意的風險點供大家參考。
一、充分發揮企業經營自主權,對公司法規定可以有公司章程約束的條款,及時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補充。我國新修改的公司法一個突出的特點是尊重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刪掉了很多強行性規定條款。公司開展經營活動中的很多重大事項,如公司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東權利的限制、股東會決議的合法性、股東出資份額的確定、股東會會議召開和表決程序、董事會的產生、職權及議事規則、監事會的議事規則、股權轉讓程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和責任等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約定。即使章程的規定和法律規定相沖突也承認章程的優先效力。這就為公司章程制定的個性化提供了法律依據。因此,如果公司設立時對公司法規定或者範本章程有不同的地方一定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體現。具體條款可以參見《公司法》第11、12、13、16、20、22、28、31、40、42、43、44、45、46、47、49、51、54、56、71、76、84、94、101、105、106、113、120、124、148、149、150、153、166、170、181條。
二、可以約定由董事長之外的人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按照原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公司董事長擔任。但是在實踐中往往會導致法定代表人和實際經營者不服,產生管理的混亂。因此,如果公司實際出資人、控制人或者大股東由於各種原因不能擔任董事長的,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由董事長外的其他執行董事或由總經理擔任法定代表人。這樣就保護了公司控制權和經營權的靈活統一。
三、可以不按照出資比例確定分配企業利潤或者新增資本有限出資的比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果由於各種原因,不能按照出資比例分配紅利,或者需要對特定股東給予特別的紅利分配及優先認購新增資本的權利,那麼可以在公司章程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來履行股東權利義務,而是另行約定比例。此外,對願意通過繼續認繳出資持有有限責任公司更多股權的股東,也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其優先認繳出資的比例。這無疑保護了不同類型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的不同需求。
四、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機構和組成人數更加靈活。由於公司的業務量和經營規模不同,因此,公司管理機構的組成也應當更加靈活,賦予公司自主決定權。新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選擇董事會和監事會的組成和規模。其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成員為5~19人,設立監事會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少於3人。此外,對於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選擇不設監事會,而僅設1~2名監事。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中對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的表決方式提供了兩種選擇,即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或者以股東大會決議形式決定,實行累積投票制或每一股份一票表決權的普通表決方式。
五、可以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而且可以約定特殊情況下的特殊表決方式。表決權是股東的核心權利之一,股東出資人可以通過表決權來行使對公司的控制權。但是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於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佔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六、股東對內對外轉讓股權可以不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以及「優先購買權」的限制。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一般股東在對內對外轉讓股權時受到嚴格限制,一是對外轉讓要經過全體股東過半同意,二是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這樣規定主要限制股東對外隨意轉讓股權。但是,也限制了股東實現自己股權價值的方式。因此新公司法在原有規定基礎上,增加了「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樣一來,如果公司股東不願意受對外股權轉讓的限制,希望自由轉讓盡快變現的則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相應的規定,這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七、股東出資股份的繼承問題可以作出特別約定。由於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於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麼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八、公司經營范圍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制定公司章程修正案。按照《公司法》第12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注冊機關根據公司提交的章程在公司營業執照上核定經營范圍,因此如果隨意制定公司章程,就有可能出現公司實際經營業務與營業執照規定的經營范圍不一致的情況。
九、明確公司成立後對外投資及擔保的數額及程序的限制。由於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行為給公司帶來盈利的同時,也會給公司帶來巨大的潛在風險。因此公司法對此問題給予了公司股東出資人更大的靈活空間和權力。股東可以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在公司章程中事先規定好公司對外投資的限額、表決程序等,這樣使得公司的投資、擔保行為盡量通過股東民主決策的方式來進行,最大限度的規避了運營風險。
十、細化股東會及臨時股東會召開的程序並對大股東惡意損害公司及小股東利益等特殊情況下解散公司做出詳細的約定。按照規定,股東會召開應當提前十五天通知股東,同時,如果有重大事項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因此,股東會召開對公司的決策非常重要,如果大股東出現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而又迴避召開股東會,那麼對中小股東利益保護的非常不利的。因此可以預先在公司章程中約定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方式,簡化召開股東會的條件和程序。同時,公司是經濟動物,在為股東賺取利潤的同時,也可能因為股東內部矛盾、經營不善等情況而給股東帶來巨大損失,此時就需要對公司進行解散。特別是出現大股東操縱公司而惡意損害公司及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下,公司更需要解散來避免損失的擴大。盡管新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但是由於公司解散是關繫到全體股東和債權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利益的重大事項,因此為了避免各方對法律規定的條件理解產生分歧,公司有必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在章程中對「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和「其他途徑」等並非很具體的內容做出具體界定,增強特定條件下,股東行使解散權的可操作性。
十一、不是必須由大股東或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同意方可通過決議。如果完全按照股份出資比例表決,那麼就容易出現大股東操縱公司的現象,而中小股東的利益就無法的到保護。因此,按照新公司法,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外,其他事務的表決可以自行在公司章程中議定表決通過的比例,不必非要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方可。
十二、自行決定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高級管人員等核心團隊的產生辦法和職權以及董事任期。董事長和副董事長是公司的核心職位,因此公司章程可以選擇通過選舉或者委派方式產生。執行董事、總經理是公司的經營管理核心人員,因此也可以通過公司章程來規定其職權范圍,防止出現企業投資者與管理者權力劃分不明而發生的矛盾。

2. 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公司章程有什麼區別,如何變更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修正案和公司章程區別為:性質不同、順序不同、用途不同。

一、性質不同

1、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正案是對公司章程的修改內容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而出具的書面決議。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

二、順序不同

1、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開始草擬公司章程修正案。

2、公司章程:先由公司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再根據需要草擬公司章程修正案。

三、用途不同

1、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正案的用途為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進行公司章程修改。

2、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用途為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 由公司董事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並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有限責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為注冊資本而發行新股時,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批准;屬於向社會公開募集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記事項的,報公司登記機關核准,辦理變更登記;未涉及登記事項,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項的,應依法進行公告。如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後,必須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進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決議」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記事項,須有公司法人簽章方可完成變更。

3. 股權比例是什麼

股權比例是衡量長期償債能力的指標之一。這個指標是所有者權益總額與資產總額之比率,也叫做股權比率。

一、絕對控制權—67%。

我國《公司法》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這些公司重大事項,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有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行。股東持有公司股權比例佔67%以上,該股東便是公司的絕對控股股東,可以決定公司各項重大事務。

二、相對控制權—51%。

持有51%以上的股權,除了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這些重大事項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外,其他普通事項均可在股東會議進行表決時通過

三、重大事項一票否決權—34%。

股東持有公司股權比例34%以上50%以下,嚴格意義講為33.34%以上50%以下,雖然不能完全決定公司事務,但當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這些公司重大事項這類重大事項時有一票否決的權利。因此,持股比例在33.34%以上50%以下的股東,是可以影響公司的重大決策的執行。

四、其他重要的股權比例

1、要約收購線—30%

證券交易所規定持股超過上市已發行股份30%以上,繼續增持股份的,需要要約方式進行,全面要約或部分要約。

這是一個被收購的明確信號,主要股東需要清楚現有核心的股份數量是多少。從萬科一例,我們可以清楚知道,華潤跟萬科的關系說變就變,結果是萬科的主要董事局成員紛紛落馬。

2、同業競爭警界線—20%

大股東,子公司,並列子公司和聯營公司持股超過20%,存在類似業務的進而可能存在同業競爭。

這是一個潛在的危險信號,主要是要看公司的股東分布情況。如果股東分布比較集中,跟股東分布比較分散,對潛在的投資人作收購有不同的投資戰略意向。

3、臨時會議權—10%

超過10%股東,可以有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可以質詢,調查,起訴,清算及解散公司。

這是比較罕見的例子,通常都會發生於公司內部糾紛,或是股權大變動的情況下,才需要臨時召開股東大會。

4、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5%

超過5%股東,重點關注同業競爭,收購上市公司超過5%股權,變動需要公告。

經過往歷史的教訓,潛在投資者的舉動,將投資人的身份披露出來,對所有股東是一件好事。亦是從透明度方面來約束野蠻人的行動,這是較好的做法。

5、臨時提案權開小會—3%

在股份公司中,持有超過3%股份,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

6、代位訴訟權—1%

在股份公司中,可以間接的調查和起訴權,這是小股東的權利。只有大部分的小股東聯手起來,才有機會採取較具體的行動。若果沒有團結或召集不夠的股份數量,最終小股東的權益仍然是會被侵蝕。

4. 萬科A為什麼停牌

大多數股民聽到股票停牌時,都變得稀里糊塗,好還是不好的現象也不知道了。實際上,兩種停牌情況都遇到了的時候,不用擔心,當碰到第三種情況的時候,你一定要留意!
那麼,讓大家明白停牌內容之前,今日牛股名單新鮮出爐,分享給大家,那就讓我們趕在還沒有刪之前,趕緊領取:【絕密】今日3隻牛股名單泄露,速領!!!
一、股票停牌是什麼意思?一般會停多久?
股票停牌通俗的解釋就是「某一股票臨時停止交易」。
那麼究竟停多久,有的股票停牌1小時就恢復了,而有的股票停牌1000天以上都有可能,具體要看是到底有哪些因素導致了停牌。
二、什麼情況下會停牌?股票停牌是好是壞?
股票停牌大致有三種情況:
(1)發布重大事項
公司的(業績)信息披露、重大影響問題澄清、股東大會、股改、資產重組、收購兼並等情況。
因為重大的事項導致停牌,期間時間不一,肯定是在20個交易日以內。
若是要弄明白一個很大的問題,也許會佔用一個小時,股東大會它是一個交易日,資產重組和收購兼並等算是非常復雜的情況,停牌時間或許需要好幾年時間。
(2)股價波動異常
若是這個股價漲幅形成了從未見過的波動,舉個例子,深交所有條規定:「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漲跌幅偏離值累計達到±20%」,停牌1小時,預計在十點半就復牌了。
(3)公司自身原因
停牌時間要根據公司涉嫌違規交易等情況的嚴重性而確定具體的時間。
停牌是以上三種狀況,(1)停牌是好事(2)停牌也不是壞事,而如果遇到(3)則比較麻煩。
從前兩種情況不難看出,股票復牌意思就是利好,比方說這種利好信號,如果能夠提早知道就提早做好規劃。這個股票法寶會在關鍵時刻提醒你,提醒你哪些股票會停牌、復牌,還有分紅等重要信息,每個股民都必備:專屬滬深兩市的投資日歷,輕松把握一手信息
知道了停牌、復牌的日子還不夠,最重要的是要了解這個股票怎麼樣,布局是什麼樣子的?

三、停牌的股票要怎麼操作?
部分股票在復牌後或許會大漲也或許會大跌,股票的成長性是購買股票的重要依據之一,這是需要從不同角度去思考的,從而得出相關結論。
因此沉得住氣不能自亂陣腳,這是大家所必須具備的能力,首先要對自己想要買的股票進行深度的解剖。
但是對於小白來說,不會使用其他方法來判斷股票的好壞,診股是需要方法的,在這里學姐可以推薦一些解決方法,哪怕你是投資小白,能夠立刻區分出好的股票與壞的股票:【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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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章程自治條款的實際操作中遇到的問題以及相關案例有哪些

某集團為有限責任公司,2004年6月,該集團召開股東會,經代表96.92%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做出了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對於公司章程的10個條款進行了修訂。其中,將股東會的職權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修改為「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重大投資計劃、單項重大投資(達凈資產15%以上的)。該集團公司修改章程中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將部分投資決策權授權董事會行使。周某系該集團公司的股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公司章程的修改違反《公司法》,侵害了其股東權中的表決權和知情權為由,要求確認該集團公司對公司章程關於股東會職權的修改部分無效。

很顯然,本案涉及公司章程與公司法規定不符的問題。至於司法如何裁判暫且不論,但從理論角度,對於本案的認識遠非公司章程違反公司法強制規定這么簡單。而涉及對於公司章程的性質的界定及其與公司法之間的關系釐清,進而擴展到公司自治空間和章程的個性化涉及問題。

公司章程及其基本理論

一、 公司章程及其性質簡析

公司章程,簡言之,即公司據以成立和運轉的規范性文件。形式上表現為記載公司組織架構和運行規范的書面文件,實質上則是公司內部關於公司權利義務配置所達致的合意。英美法系,公司章程有「設立章程」(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和「章程細則」(by—laws)之分,前者通常規定公司的對外關系是必須對外公示的強制要求,內容包括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後者則記載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公司高管的設置,權利義務,及其運行機制等內部規則,其只需通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認可,即可對內產生效力。我國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全體股東制定,應載明:(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則要求由發起人制訂,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內容應包括:(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對於公司章程的性質,兩大法系基於不同的法律傳統和認識角度,由「契約論」和「自治法規論」之說。英美法系公司法學者從契約論的角度,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股東、董事及高關人員訂立的合同;而大陸法學者尤其日本公司法學家,則從團體法角度,認為章程是公司內部的自治法規。筆者認為,而任何一種理論都是為了達到自己的學術目的、捍衛自己的理論陣地的預設,尤其合理的一面,同時又必定有他的局限性。「契約論」以內部化視角解釋了公司章程的制定主體和效力來源,而自治法規論則是以外部化化視角強調了章程的整體效力和權威地位。然而,對於公司章程的性質認識還應放在對於公司本質這一大的背景下,更為合理。對於公司本質,筆者堅持多維性認識, 鑒於公司章程的內部屬性和契約論在在公司內部形態和運行機制上有較強的解釋力,鑒於此,采契約論,認為章程是公司內部關於公司權利義務配置所達致的合意較為合理。當然,這里的契約論有別於以市場充分競爭、當事人地位平等、信息完全對稱等狹隘為前提的新古典契約,而是強調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對稱等背景假設,具有過程性、團體性、持續性和多樣性,內涵了權力、等級、命令,囊括了共同參與和單方接受的「關系契約」。

二、 公司章程的重要功能

公司章程作為公司申請設立的必備文件和關於公司內部權利義務配置的主要規范對於公司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運行無疑有著重要的作用。

首先,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審理涉及公司糾紛案件尤其是公司內部糾紛案件的准據法。現實生活中,大量公司設立時採用工商局的章程格式文本作為本公司的章程,導致公司章程不適應公司的個性化需求,本來應由公司章程進行規范明確的事項,在具體個案的糾紛中,在公司章程中卻沒有相應的規定,使得糾紛陷入僵局,阻礙了公司管理運營效率,增加了公司自身解決糾紛的難度和成本。

研究公司章程的個性化設計,對於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自治能力和解決糾紛的效率,降低公司自身解決問題的成本,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其次,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文件,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時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說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內部「憲法」,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糾紛的准據法。在處理涉及公司的法律事務如出資糾紛、股東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資產並購糾紛、公司擔保糾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侵權糾紛等等案件中,評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責任的准據法,除了公司法本身之外,還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規定的,公司章程起到審理涉及公司糾紛尤其是公司內部糾紛的准據法的作用。

最後,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及公司治理的有效工具。公司自治即章程自治。章程作為公司組織和活動的根本准則,既是一種重要的權利約束機制,也是一種重要的權利授予和救濟機制。公司法的規定適用於所有公司,確立的是一般規則,只有將公司法的一般規則與公司自身的客觀實際結合起來,制定出內容具體、權利制衡、針對性和操作性強的公司章程,確立公司內部公開、公平、公正的「游戲規則和博弈機制」,才能為公司健康發展打下堅實的制度基礎。

尤其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各國公司法向「低端競爭」,進一步放鬆管制擴大公司自治乃大勢所趨,事關股東、債權人、董監事及高管利益重大事項都將在公司章程中有所反映。從這個意義來說,公司章程不僅是公司憲章、契約,抑或自治法規,其在公司自治方面的作用日益凸顯,成了公司各利益主體博弈的競技場。

三、 我國既有的公司章程的不足

公司章程是規范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在司法實踐中是審理涉及公司糾紛案件尤其是公司內部糾紛案件的依據之一。由於長期受計劃經濟和市場管制的影響,國內公司普遍對章程作用的認識不足,「章程意識」欠缺,長期以來,使公司章程成了一紙空文,其弊甚遠:

1、認識方面:公司章程的應有作用被忽略,大量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沒有根據自身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章程條款,對許多重要事項未進行詳細的規定,造成公司章程的可操作性不強,制定出來後也往往被束之高閣。極易導致股東糾紛無章可循。以往,股東制定章程純粹是為了滿足登記要求而採用登記機關提供的示範文本。但示範文本僅羅列了舊《公司法》的有關規定,缺乏針對性,加上立法上的缺陷,對股東糾紛的解決沒有相應規定,一旦發生股東糾紛,便無章可循。

2、內容方面:公司章程對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義務規定得不夠詳細、明晰,當其濫用權利時,沒有追究當事人責任的依據。甚至一些條款的內容明顯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甚至有剝奪或者變相剝奪股東固有權利的情形,對董事、監事和經理的誠信義務強調不夠,對公司管理層的權力邊界界定的不夠清晰,不能有效地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往往會給公司的正常運作帶來許多不利影響。

3、價值方面:輕視公司章程的法律價值,認為它只不過是應付工商登記的幾張紙而已,最終造成公司章程千人一面,基本上是對《公司法》的照抄照搬;絕大多數公司章程幾乎是一樣的,差異只是表現為股東的姓名、住所、資本規模等方面,除此之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文字以及通過這些文字所要建立的自治機制幾乎沒有任何差異,千篇一律。這一問題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於各個公司的章程都在簡單照抄照搬公司法的規定所導致的。

4、濫用章程:有些濫用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凌駕於法律的強行性規范之上,任意設定利已條款,損害其它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這些現象的存在,最終造成經濟關系不和諧,糾紛生成時無章可循,當事人在是是非非中難以得出正確的價值判斷。

公司章程個性化設計

四、 公司章程個性化設計的空間維度

值得慶幸的是2005年10月27日修訂通過、2006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關於公司章程方面的內容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強化公司章程的自治功能,全方位地賦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間。在現行公司法中「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出現了數十次,原《公司法》中僅出現了3到5次。意味著:只要公司章程有所規定,而且不違反其他相關法律,就可以不遵照《公司法》中的規定,給予了公司充分的自治權。新《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條文就高達70多處,其它間接相關的條文更是充斥於整個公司法體系當中,充分體現了公司章程是作為「公司憲章」的重要地位。

同時,新《公司法》為公司章程(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個性化設計以及公司通過章程進行自治預留了充分的空間細數之,大概有:

總則部分:

第13條 關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選;第16條 關於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經營意思決定機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

有限責任公司部分

第35條 關於是否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優先認繳出資 ;第40條關於股東會定期會議的召開時間;第42條關於召開股東會時應提前多少天通知全體股東;第43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是否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44條關於公司法規定事項以外事項的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股東會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45條關於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第46條關於董事的任期(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連選可以連任)第47條關於公司法規定的十項職權以外的董事會的其他職權;第49關於規定公司法規定事項以外的事項的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第50條關於規定公司經理的職權;第51條關於執行董事的職權;第52條關於關於監事會中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的具體比例(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第54條關於規定公司法規定的六項職權以外的監事會的其他職權;第56條規定公司法規定事項以外的事項的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71 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的具體人數和其中職工代表的具體比例(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第72條關於 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的具體方式、程序和限制;第76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繼承問題。

股份有限公司

第101條規定除公司法規定的五種情形以外的其他應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情形;第105 條關於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擔保是否必須經過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以及重大資產的界定。

兩種公司形式並用的

第170關於規定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程序、辦法;第181條規定營業期限屆滿之外的公司的解散事由;第217 關於規定除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之外的其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的具體人員。

另外,新《公司法》還從違反章程的行為會構成公司訴訟的訴因以及董事違反章程運作要承擔個人責任兩個方面,再次突出了章程的法律地位,新《公司法》第22條就規定了「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第l13條又規定「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

6. 如何修改企業的公司章程,直接在原章程上改,要不要寫明增加的內容

直接在原來的章程上修改就是了,然後再把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拿給工商局備案。不需要寫明哪一條怎麼改了或者是增加了哪一條。

7. 如何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完了還用到工商局備案嗎

修改公司章程的流程如下:
1、由公司董事會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東會對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審批的事項時,報政府主管機關批准;等等。
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6、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修改完了還要到工商局備案。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涉及分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自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請分公司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准則,是公司的憲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8. 分析萬科事業合夥人制度與阿里巴巴事業合夥人制度有何不同

法律層面而言,個人合夥與合夥企業是極為常見的兩種合夥模式,合夥人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或者有限責任。個人合夥關系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條文調整。合夥企業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規范,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然而,無論是阿里巴巴還是萬科的合夥人制度,嚴格來說,並不是完全法律意義上的「合夥人」,他們被稱為「事業合夥人」。具體而言,不同企業採取的具體做法又有所不同,舉例分析如下:一、萬科首先,萬科作為股份有限公司要想實行法律意義上的合夥制,首先需要退市並完成一系列復雜的改製程序。萬科及其項目公司都屬於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經濟組織。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都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萬科項目開發公司若是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是無法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也無法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顯然這條路不太可行。2014年5月,萬科推出事業合夥人持股計劃,約有兩百多人將成為萬科集團的合夥人,共同持有萬科的股票。首批事業合夥人將其在經濟利潤獎金集體獎金賬戶中的全部權益,委託給深圳盈自萬科、阿里巴巴等紛紛開創「事業合夥人」制先河之後,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考慮引入這項制度變革。而「事業合夥人」制度究竟是什麼?這一舉措的實行對企業的發展又有哪些借鑒意義?本期,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的劉嘉熙律師會以萬科和阿里為例,為讀者解答關於「事業合夥人「制度的一系列問題。遼寧瀛沈律師事務所 / 劉嘉熙44 2015.05 法律服務安財務顧問企業(有限合夥)(「盈安合夥」)的普通合夥人進行投資管理。通過盈安合夥,避免了退市改制的同時,也完美的實現了激勵的目的。盈安合夥通過券商集合計劃多次增持萬科 A 股股票。據新華網的報道,截至2015年1月27日,集合計劃共持有萬科A股股份4.94億股,占總股本的4.48%,成為除華潤以外的第二大股東。同時,其下屬項目跟投機制也於2014年4月正式啟動。在該制度下,項目所在一線公司管理層和該項目管理人員必須跟隨公司一起投資項目,其他員工則可選擇自願參與。項目的經營成果直接和員工的投資收益掛鉤。萬科的跟投制度不是公司層面,而是項目層面的。在項目層面,萬科正在推行的小股操盤、管理輸出與合夥制是可以結合的。借鑒意義:1、可利用傳統的股東治理路線,即通過增持公司股份加強經營層控制力。2、制定切實有效的員工激勵制度,逐步增強公司整體實力。二、阿里巴巴「阿里合夥人」雖然使用了「合夥人」這一名稱,卻與《合夥企業法》中規范的合夥人有著很大的不同。阿里效仿高盛和麥肯錫,將管理層分為三個梯度以推進公司運作:新進人員負責具體執行,中層負責戰略管理,創始人主要關注人才選拔和企業發展方向。根據該設計,必須存在一種機制以確保創始人和管理層被賦予相應的公司控制力,於是阿里合夥人應運而生。其「合夥人制」主要是通過制度安排,設立一層特殊的權力機構以對抗其他股東的權利並穩定創始人和管理層現有的控制權,這層機構就是阿里合夥人,即在章程中設置提名董事人選的特殊條款:由一批被稱作「合夥人」的人提名董事會中的大多數董事人選,而不是按照持有股份比例分配董事提名權。但這並不意味著「合夥人」能直接任命董事,所提名的董事,仍須經過股東會投票通過才獲任命。其合夥人擁有獎金分配權,阿里每年會向包括公司合夥人在內的公司管理層發放獎金。阿里在招股書中強調,該獎金屬於稅前列支事項。這意味著合夥人的獎金分配權將區別於股東分紅權,股東分紅是從稅後利潤中予以分配,而合夥人的獎金分配將作為管理費用處理。這也說明除了合夥人自身所能獲得的股東分紅以外,還能額外得到更多的獎金。並且合夥人無數額上限,這就意味著合夥人機構有無限的擴張能力,由此激發員工、管理層的工作熱情。借鑒意義:1、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於一般的上市公司股票實行同股同權制度(優先股及限售期內的股份除外)。因此,境內上市公司採用阿里合夥人的治理模式存在障礙。但是,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則可以通過對《公司法》中多處關於「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進行挖掘探索,但要注意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2、可充分利用《公司法》第34條的規定: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依據本公司具體情況制定個性化的合法分配機制。

9. 變更哪些事項必須修改公司章程

您好,企業在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不得違背公司法的強制性條款;
二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利屬於股東會;
三是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須以股東會決議進行。
公司章程的制定由股東會通過後,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蓋章,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章程的修改應遵循以下程序:首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並提出公司章程的修改草案;其次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議通知其他股東;第三由股東會對公司章程修改條款進行表決。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製作股東會決議。關於公司章程修改的股東會決議作出後,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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