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軟體申請專利怎麼寫
軟體可以申報專利的,只要寫成方法類專利就可以了,將軟體流程化,詳細交代每一步的流程和作用。
㈡ 如何寫方法技術類的專利
我做專利代理人好多年了,主要做的就是方法、軟體等類的案件,如何寫那真不是一句兩句說得清楚的。
你要是這行的新人,建議你找個師傅帶你,或者多看看行內的撰寫書;
如果你是想申請專利的發明人,我建議您還真別自己去寫,很多發明人為了省錢,搞得最後好好的一個技術卻因為撰寫問題得不到授權
㈢ 如何進行軟體專利的申請
軟體如何申請專利 一、軟體一般保護模式 知識產權制度已有幾百年,但是計算機軟體卻是在上世紀60年代才出現的,作為一種新型的智力產品,用什麼方式進行保護,在世界上引起了20多年的爭論。美國剛開始適用專利法保護,1972年菲律賓率先將軟體列入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美國在1976年、1980年兩次修改著作權法,確認計算機軟體適用著作權法進行保護。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都規定將計算機軟體列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當然也有的國家綜合著作權和專利法的內容制訂獨特的軟體保護制度,但是用著作權法保護計算機軟體基本成為通例。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直接將計算機軟體作為作品的一個類型加以保護,《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也是根據著作權法來制訂的,可見在我國計算機軟體適用著作權法保護。 二、著作權法保護軟體的缺陷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內容。由於著作權法保護范圍的限定,使其對某些作品的保護顯得非常的蒼白。例如廣告用語,非常簡短的一句話,可能只有三五個字,就能高度簡練表達一個思想內容,而且朗朗上口,讓人印象深刻。這種表達形式更多的是體現出創意。因為著作權法不保護創意,只保護表達形式,那麼其他人很容易模仿這個創意,改換其他詞語,達到同樣的效果。創意的模仿為同行業不恥,但是這並不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侵權,這是著作權法的尷尬。 一般軟體的開發都要經過這樣三個大的步驟,1、功能限定,2、邏輯設計,3、編碼。我們拿專為單個用戶專門編寫的專用軟體來舉例,系統分析員根據客戶的要求進行分析,那些功能有現成的技術方案,那些技術是不成熟的需要組織人員進行攻關,編寫好文檔後,再交程序員進行編寫源代碼。這個具體的過程包括:需求分析、系統分析、結構分析、編寫源碼、測試等必經的過程。那麼在這個智力創造過程中的智力成果至少有兩個:1、技術方案,2、源代碼。軟體更體現智力成果的是技術方案,技術方案包括組織結構、處理流程、演算法模型和技術方法等設計信息,這種技術方案凝聚了科學知識,處理問題的方法和經驗,掌握了這種技術方案,編寫代碼程序則是比較初級的技術工作,不需要太多的技術水準。而且客戶關心的是軟體功能是否足以解決特定的問題,對軟體的編碼是否具有獨創性並不感興趣。 根據法律規定:軟體適用著作權保護的內容主要是計算機程序和文檔。程序是一些直接或間接用於計算機以取得一定結果的語句或指令,是由計算機語言組成的符號系列,就是所謂的源代碼。軟體的文檔含義比較廣,法律規定的文檔包括軟體的使用說明等,這完全就是一篇文字。而軟體內容文檔可以理解為編寫源代碼的提綱,好的文檔甚至相當於源代碼。也有很多個人開發的軟體,是不寫文檔的,這樣軟體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主要就是源代碼。源代碼非專業人士不懂是什麼東西,其實可以看成是一篇文章,只不過文字是專門的計算機符號語言。根據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更能體現智力水平和軟體價值的技術方案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之外,這是用著作權法保護軟體的缺陷所在。 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是智力成果,這種智力成果是非物質性的精神財富。軟體編寫也是高度的智力創作過程,按照知識產權制度原理,應該將其全部智力成果納入保護范圍之中,而不應該只保護其中的一部分。 三、軟體的可專利性 《專利法》對發明的定義為:「是指科技開發者對產品、方法或者改進所提出的技術方案。」發明有兩種,一種是產品發明,一種是方法發明。產品發明是人們通過開發出來的關於各種新產品、新材料、新物質等技術方案。方法發明是為製造產品或者解決某個技術課題而研究開發出來的操作方法,製造方法以及工藝流程等技術方案。軟體產品符合方法發明的要件。 發明專利取得的實質條件為「三性」:1、新穎性,2、創造性,3、實用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的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在國內外出版物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創造性是指與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性是指能夠在工業上的應用並有實際利益,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從發明專利取得的三性上來判斷,很多軟體符合申請專利的條件。 四、著作權保護與專利保護的區別 1、保護的內容不同 著作權法保護形式,專利法保護創意思想。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軟體的源代碼,軟體的核心內容——技術方案的創新可以申請專利,適用《專利法》來保護,著作權法側重保護精神權利,專利法更適於經濟權利保護。這樣兩者結合使軟體得到更加完善的保護。 2、取得保護的條件不同 著作權是自動取得,取得的時間以開發完成的時間為依據,一完成即自動取得著作權,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軟體的內容不進行任何的審查,無論軟體源代碼的寫得如何,即自動取得著作權/版權,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要獲得專利權,受到《專利法》的保護,還需要積極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申請,是否授予專利權,需要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審查,是否符合授予專利的條件,再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 3、保護的時間不同 發明專利的保護時間為二十年,從申請日開始計算,但是受保護是在申請審批取得專利權之後,發明專利申請的手續比較煩瑣,從申請到取得專利權證書一般要3年左右的時間。軟體著作權的保護時間為50年,從開發完成之日起就受著作權法保護。軟體在獲得專利權之前已經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申請專利並不影響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有足夠的耐心去等待專利的審批。 五、軟體專利保護的趨勢 盡管軟體是否可以申請專利在世界上還存在激烈的爭論,反對者認為無限的專利只會影響創新的努力。爭議歸爭議,但是美國、日本、歐洲等發達國家已經開始重新修改了各自的專利審查指南,增補了許多有關商業方法軟體發明的審查指導意見,可以認為目前三方專利局已不再注重軟體可專利性問題的討論,而是更多關注和討論軟體發明的具體判斷標准,即專利審查的第二道門檻:專利三性的問題。歐盟委員會批准了對歐盟軟體專利指令進行的有爭議的修改,為在歐洲廣泛申請軟體專利鋪平了道路。 歐洲各國已經授予了多達3000萬項(該數據來自網路,未經核實)各種軟體專利,光是一個網上購物就已經有了20多個專利。某些軟體一旦被授予專利,程序員們就很難繞得開,他們面臨的將是一個專利雷區,只有支付專利費才能開發軟體,所有的公司將必須為其軟體產品提供專利許可費用,這些公司僅僅依靠專利許可證的發布就可以獲得盈利。 我國的企業一向知識產權意識淡泊,不注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加入世貿後,被國外的公司揮舞知識產權的大棒打得暈頭轉向,如果還不注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可能會出現類似國外的大型企業在專利之爭中占優勢地位的情況。 我國也開始討論軟體的申請專利問題。1993年專利局(現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新的《專利審查指南》,給予軟體以專利保護的條件有所放鬆。其中列舉了可授予專利權的含有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專利的申請范圍。我們可以看到有的軟體公司開始為他們開發的軟體申請專利,據說瑞星公司在國內外申請了至少六項專利。
㈣ 開發了個軟體如何申請專利啊
開發的軟體可以申請專利?
一、如何申請專利?
首先,專利必須向專利局提出申請才能獲得,因此必須積極申請。
其次,軟體申請描述的是軟體的構思(一定要以技術方案的形式),主要是你的軟體流程圖的內容。採用何種語言以什麼具體的語句實現,專利並不說明。授權以後,他人採用該構思,就可能構成侵權。因此,軟體專利的保護力度就比軟體著作權的保護力度大的多。
二、什麼時候申請專利?
第一,在時間上,在軟體需求定下來後,軟體開發過程中,就可以考慮申請軟體專利,很多企業都是產品做出來就才考慮申請,實際上國內外成熟的互聯網公司都是專利先行,產品殿後。
第二,承包出去,專利這種法律文件的撰寫對於非專利從業者來說十分麻煩,後續提交流程和維護流程也令人頭疼,所以建議企業不要嘗試讓一知半解的技術人員來寫專利,寫出來的東西毫無價值,這只能是成本的浪費,更好的做法是委託給口碑好的知識產權公司來做。
從目前國內外發展形勢來看,歐美、日本等國家相繼修改了專利法律,以便於軟體申請專利。相信國內在不久的將來相關法律也將迎來修改。
㈤ 如何書寫軟體應用發明專利說明書
技術領域(這個是套話,不過要套正確了)
本發明涉及一種對展覽會場中參展人員消費偏好進行調查分析的方法及系統,尤其涉及一種應用RFID定位技術自動獲取參展人員消費偏好的方法及系統。
近年來,我國的會展經濟呈現出快速增長的態勢,從小到大,從單一到多樣,從綜合到專業,以年均20%的速度遞增;會展內容涉及到幾乎所有生產性行業與商業流通、運輸、通訊、旅遊等服務性行業;舉辦城市也不僅僅在少數幾個中心城市,許多地方城市也紛紛建館辦展。許多企業參加會展一方面是為了展示企業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是為了及時、准確地獲取各方面的有效信息,實施適當的市場營銷策略。目前,常用的方法是對參加展會的人員進行問卷調查。問卷調查是一種結構化的調查,其結果一般都能被量化出來,便於進行統計處理和分析,現在有大量的相關統計分析軟體幫助我們對數據進行分析,方便進行數據挖掘,因而節省時間、經費和人力。
如果有類似的專利,可進行介紹,以突出自己專利的優點:
介紹完後要簡要說明收下現在技術存在的問題:
然而,問卷調查也存在一些難以克服的缺點:調查結果廣而不深;另外調查問卷經常採用由用戶自己填答的方式,經常有人冒充用戶參與調查,而被訪者填寫問卷過程中可能受到他人和自身情緒的影響而沒有填寫用戶的真實情況,導致問卷調查法所得資料的信度與效度不高。
發明內容(第一段先寫出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接著寫解決該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最後寫出本發明的有益效果)
為了解決問卷調查法所得數據信度和效度不高的缺點,本發明採用一種基於RFID定位技術的消費偏好調查分析方法,能夠准確獲知消費者的偏好。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在發明內容部分的最後寫出本發明的優點,也可不寫這幾個字,直接敘述出本發明的優點):1、整個系統的設備,包括RFID標簽、閱讀器、傳輸適配器和計算機都可以循環利用,節省調查成本。
2、通過參展證將每個參展人員都綁定在一個RFID標簽上,由於參展證的唯一性,使得所有參展人員都參與了調查,並且也不存在冒充參與調查的用戶,調查結果更全面可靠。
3、整個調查過程對參展人員是透明的,參展人員不需任何操作,調查過程對參展人員的參展也沒有任何影響,使得調查結果更真實可信。
4、整個調查過程基本都由設備自動完成,調查結果的獲取更加快捷准確。
附圖1是基於RFID的參展人員消費偏好調查分析系統結構示意圖。
附圖2是本發明實施例提供的基於RFID的參展人員消費偏好調查分析系統的實現流程示意圖。
為了使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技術方案及有益效果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詳細的說明。應當說明的是,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用以解釋本發明,並不用於限定本發明。
或用另一種方式寫…………(此部分就是把實現技術的各個步驟具體化,介紹清楚,讓讀者明白)…………(最後寫總結與聲明之類的東西)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並不用於限制本發明,凡在本發明的原則和精神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就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
㈥ 軟體如何申請專利
軟體一般情況下是不能申請專利的,即使申請了一般也會被駁回。因為單純的軟體屬於人類智力活動的方法,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授予專利權。
但其中有一些與硬體有關的計算機軟體也可以申請專利,使保護更加充分有效。例如,應用於工業化生產的自動化設備,需要通過計算機軟體加以控制,那麼科研人員設計了一套新的計算機軟體,使其控制精度得以提高,自動化設備的運行效率也大為提高,從而有效地提高了生產效率,產生了良好的技術效果,這類計算機軟體就可以通過申請專利的形式加以保護,使保護更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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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軟體專利申請怎麼做
填寫申請表
《計算機軟體登記申請表》填寫指南
(一)軟體名稱欄:
1.全稱:申請著作權登記的軟體的全稱。各種文件中的軟體名稱應填寫一致。
2.簡稱(沒有簡稱不填此欄)。
3.分類號:按照國家標准 GB/T13702 和 GB/4754 中的代碼確定的分類編號。
4.版本號:申請著作權登記的軟體的版本號。
(二)開發完成日期欄:指軟體開發者將該軟體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的日期。
(三)首次發表日期欄:指著作權人首次將該軟體公之於眾的日期。發表是指以贈送、銷售、發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未發表的軟體不填此欄。
(四)軟體開發情況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1、獨立開發:即單獨開發的軟體。
2、合作開發:指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填此項同時應提交合作開發合同。無合作開發合同的,申請者應提交相關情況說明。
3 、委託開發:指委託開發的軟體。應提交標明著作權歸屬的委託開發合同。無委託開發合同的,應提交相關證明。
4 、下達任務開發:指由國家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應提交項目任務書或合同。無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應提交相關證明。
(五)原始取得權利欄:原始取得權利指獨立開發軟體取得的權利。填寫的內容應與上欄提供的證明文件證明的事項一致。選擇此欄的,不填寫繼受取得權利欄。
(六)繼受取得權利欄,在三種繼受的方式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原始取得權利的不填寫此欄):
1、繼承是指通過繼承取得著作權。應提供合法的繼承證明,如經過公證的遺囑或法院判決書等。
2、受讓是指經過原著作權人轉讓取得著作權。應提供明確轉讓事項的轉讓合同或法院判決書。
3、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變更和終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軟體著作權的情況。申請者應提供合法的承受證明,如工商變更登記證明和法院判決書等。
(七)權利范圍欄:權利范圍是指著作權人取得的權利是全部還是部分。取得部分權利的,應當註明具體權項,選擇填寫如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等或其他權利。
(八)軟體用途和技術特點欄:
1、軟體用途和技術特點欄(需要說明以下五點)
a.登記軟體的適用行業和用途、主要功能的簡要說明(不超過600字)
b.登記軟體的開發和運行的硬體環境(機型及CPU)、軟體環境(操作系統、支持軟體的名稱及版本號)、分類號(查我方提供表)、軟體版本號(若不是原始版本號如,V1.0,還要提供原始版證明,見我方提供的證明);
c.登記軟體的編程語言及版本號,程序量(總條數)
d.登記軟體的創作目的、主要功能和技術特點
e.登記軟體的零售價或者報價
f.軟體的全稱(所有文件統一名稱)、開發完成日期、發表(公開)日期;申請人、版權所有人及其地址,前2人若不是同一人,說明關系;
g.著作權利范圍:全部還是部分(如修改權、復制權、發行權等部分權利)。
h.簽署委託代理書(我方提供)。
i.注意:源程序或文檔中不要出現外國公司名和人名。
(九)申請者欄:
1、個人申請者:除填寫各項內容外,應提交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如護照等)的復印件。
2、法人申請者:名稱欄應填寫單位全稱。身份證件號欄應填寫企業法人登記號或事業法人代碼證書號,同時加註聯系人的姓名、電話。應提交企業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法人代碼證書的復印件。
3 、法人分支機構和法人內部組成部分應由法人開具證明。
(十)代理者欄:
1、個人代理者:除填寫各項內容外,應提交與軟體申請者簽定委託代理授權書。
2.法人或其他組織代理者申請者:名稱欄應填寫單位全稱。身份證件號欄應填寫企業法人登記號或事業法人代碼證書號,在電話欄中加註聯系人的姓名。應提交與軟體申請者簽定的委託代理授權書。
( 十一 ) 軟體鑒別材料交存方式欄,鑒別材料是指軟體程序和文檔。交存方式有三種選擇:
1、一般交存:提交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後各連續 30 頁。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 60 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一般情況下,程序每頁不少於 50 行,文檔每頁不少於 30 行。選擇一般交存不再填寫本欄其他內容。
2、例外交存:在欄中三種情況中選擇一種,並提供相應材料。
3、封存:分為封存源程序和封存樣品兩種。選擇封存源程序的,應填寫頁數。選擇封存樣品的,應提供光碟。
(十二)申請人保證聲明欄:申請人應認真核對申請表格各項內容、應提交的證明文件和鑒別材料是否真實,符合申請要求;明確因提交不真實的申請文件所帶來的法律後果。核實無誤後,個人申請者簽名或者加蓋名章;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者,由單位加蓋公章。簽章應為原件,不得為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