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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犯罪方法都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5-31 23:13:04

Ⅰ 犯罪學最基本的研究方法

從性質上分是兩種,一種是定量方法(quantitative methods),另一種是定性方法(qualitative methods),其中定量方法主要是指採用調查(survey)的方式,即所謂的問卷調查,問卷由相關的一系列問題組成。這些問題多是非開放性問題,即所謂的單選,或者多選,備選的選項很大程度上是由調查者事先根據以往的調查結果或者理論指導事先擬定一些可能的答案。有時,問卷調查還會包括幾道開放性問題,用以收集更進一步的信息。採用定量方法得到的數據基本是採用統計方法分析,最後形成圖標,來表示自變數和應變數的關系,從而得出和研究題目有價值的信息。定性方法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參與觀察(participant observation),即研究者以被研究群體的同伴的角色參與他們的生活,然後調查,記錄他們的生活,行為等等,得到與研究題目相關的信息。第二種是分組座談會(focus group),即將被研究者組織在一起,就與題目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由他們發表自己的意見與想法。第三種是深入訪談(intensive interview),即對被研究者進行一對一的采訪,通常采訪的問題是由一些經過設計的,有線性邏輯的開放性問題組成,主要是為了得到被研究對象的深層次的感想,經歷以及個人感受等等,有的時候根據研究題目或者現場情況,這些問題可以是沒有經過特別設計,邏輯線索並不明顯的系列問題組成。通常定性方法耗費的時間的較多,且需要進行精心的設計,同時要求研究者做好相應的記錄,比如錄音,錄像,筆記等等,這些對調查數據的分析有非常積極的作用。此外還有實驗,即就研究題目設計一個或者一系列實驗,由不同組別的不同表現,反饋等等得出對比數據,進而分析題目。這種方法多用與對於某種政策,方法的效果的研究。最後一種是人種志方法(ethnographic method),這是一種將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具體並無一定的形式,可以由上述的任意兩種定量與定性方法結合,這種方法多用於對行為人的研究,比如強奸受害人,吸毒人員,青少年幫派等等。以上的這些方法都有一定的弊端,包括實踐,道德和政策上的弊端,採用的時候都需要事先考察可能出現的危險因素,採用具體方法之後得到結果的普遍性和有效性,從而確定在研究中具體採用哪種方法。

Ⅱ 學刑法分則與刑訴要掌握哪些知識,有什麼好的學習方法

刑法分則主要是罪名以及刑罰。重點在常見罪名,更重要的是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而刑罰裡面有分檔,也是重點放在常見罪名上。
刑訴,主要是程序性的東西。重點是在每一個刑事環節的法律規定,刑訴法比較繁瑣,東西也很多,很多知識有相似性,精確的識記才能准確的區分。
好的學習方法就是不斷復習、總結、歸納。
總結此罪與彼罪的知識點,
歸納刑事環節的相似點與不同點,
祝你好運,再好的學習方法也要落在你用心、勤奮的基礎上。

Ⅲ 犯罪心理學常用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1.以問題為中心,注意採用多種方法研究和探討課題

在犯罪心理學的研究中,應該以問題為中心,依據所要研究的課題而選取相應的研究方法,切忌拘泥於一種方法來研究復雜的犯罪心理現象。因為每一種研究方法都有其優點和局限性,僅僅採用某種單一的方法,往往難以做出全面、准確的結論。在一項具體的研究中,綜合運用觀察、調查、測驗、實驗等方法,對不同結果進行相互比較,往往可提高研究結果的可靠性。例如,關於電影電視中暴力節目對青少年犯罪的影響,國外研究者採用了實驗室實驗、現場實驗(在少管所中進行)、調查等方法進行研究,其結果相互補充印證,使我們對這一問題有了較為全面的認識。

2.注意將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方法相結合

犯罪心理學前期的研究偏重於定性分析和經驗描述,但隨著研究的深入,越來越多的研究者認為應注重將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結合起來。定性研究是用文字來描述現象,判定某對象實體是否存在,結構如何,各要素之間具有何種聯結等,是一種基於經驗和直覺之上的研究方法。定性研究缺乏量化,不能對特定事件做出嚴密的闡釋,具有不精確性;定量研究是用數字和量度來描述現象,其關鍵是通過科學儀器來測量被觀察對象的各種數量關系,刻畫對象的數量特徵一獲得事物或現象的清晰、准確、普遍的認識。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各有所長,各有所短(見表1.1),在研究中,應該把兩種方式有機結合起來形成優勢互補。事物本身是質與量的統一體,在進行研究時,當然應該把定性與定量方法結合起來。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的互補融合,也是科學方法自身不斷改進和完善的必然趨勢。在犯罪心理學的研究中,可以通過各種定性方法如觀察法、調查法等對犯罪心理現象進行充分的了解,對其性質意義做出定性分析,然後運用實證方法對定性研究的結果進行量化分析,最終獲得較為全面的主客觀數據,挖掘出材料的深層含義,揭示出犯罪心理形成和發展變化的內在規律性,以提升犯罪心理學科的研究水平。

3.用相互作用的理論思路來分析犯罪心理現象

傳統心理學研究中,主要採取了三種理論思路和概念模型,即特徵論模型、心理動力模型和情境論模型(王重鳴,1998)。特徵論模型只重視人們的個性和智力特徵,心理動力模型則主要強調人的「動態心理場」,兩者都強調人的自身內在因素決定其行為;情境論模型則不同,主要通過對環境中外部刺激的考察來尋找決定人們行為的主要因素,分析行為反應的一般規律。

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來,心理學研究中逐漸形成一種較新的思路,即相互作用心理學,其基本思想集中於行為發生過程中人與環境的多向性交互作用,在這種交互作用中,人和情景是相互依存而非單方面所決定。

Ⅳ 刑法的學習方法

你就記住 犯罪無非就幾個要件:主體、客體、主觀、客觀
刑罰體系:拘役、管制、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其中死刑還包括死緩
刑罰裁量:輕罪輕罰、重罪重罰、有罪該罰、無罪不罰這是原則 累犯、首要分子等應當重罰,從犯、未成年犯、聾啞人、自首、中止、未遂犯可以從輕處罰 還有什麼可以接著問

Ⅳ 犯罪心理學常用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主要有5種方法:
1.觀察法
觀察法是犯罪心理學研究的一種最基本的方法。它是指研究者通過感官或藉助於一定的科學儀器,有目的、有計劃地考察和描述犯罪人的各種行為表現來收集資料的一種方法。觀察法的依據是人的心理活動必然與人的行為相聯系。犯罪人的心理盡管隱蔽,總要通過其言語、表情(面部表情、身段表情、言語表情等)以及行為動作表現出來,我們通過觀察可以收集到大量的行為材料,對這些材料進行分析,就可以了解犯罪人的心理特點。
當前,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觀察法吸取了情報學、控制論、系統論等現代科學思想,採用錄像、錄音、攝影、電子計算機等現代技術手段,觀察技術不斷提高,從而使觀察法收集的資料比較客觀、全面而准確。但是,由於觀察材料的質量在很大程度上受觀察者本人的能力水平、心理因素的影響,主觀性相對較強,並且應用觀察法只能了解某些心理活動的外部表現,所以,觀察法常常與其他研究方法綜合運用。
根據觀察地點的不同,可以將觀察法分為實驗觀察法和自然觀察法。前者是指在備有各種觀察設施的實驗室內,對被干預和控制的被試的觀察。後者是指在日常生活情境中對未加控制和干預的對象的觀察。如在日常的監管環境中對罪犯行為的觀察。
根據觀察中觀察者所採取的角色,可以分為非參與觀察和參考觀察。在非參與觀察中,觀察者處在被觀察群體之外,完全不參與其活動,盡可能不對群體或環境產生影響。在一項研究的初期,可以採用這種觀察方法了解最基本的情況,以幫助形成問題的焦點或者研究的假設。參與觀察就是研究者深入到所研究對象的生活背景中,實際參與研究對象的日常生活,在日常生活過程中進行的觀察。如研究者假扮罪犯進入監管環境中對罪犯人際互動的情況進行觀察。研究者帶著問題到實地去尋求資料和「理論性的解答」。
使用觀察法時應該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研究者在觀察前要有明確的目的和計劃;第二,觀察中的記錄要詳細、准確與客觀,盡量避免摻雜觀察者自己的希望與偏見;第三,對同一類行為,要盡可能做多次重復觀察,盡量減少偶然因素的影響。
觀察法的優點是能對被觀察者在自然條件下的行為進行直接的了解,獲得的材料真實可靠。在研究對象不配合的情況下,訪談、問卷法等的實施有很大困難時,可採用觀察法收集資料。
觀察法的局限性在於:①研究者處於被動地位,只能被動地等待所需現象的出現,因此在觀察時可能出現不需要研究的現象,而要研究的現象卻沒有出現;②在自然情境中,影響某種心理活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用觀察法得到的結果,不易作量化處理,難以進行精確的分析;③觀察者本人的能力水平、知識經驗、興趣、願望以及觀察技能對觀察資料的質量有較大的影響。在同樣的條件下,不同的觀察者所收集到的資料可能差別很大。
2.調查法
調查法是通過各種途徑,廣泛收集有關犯罪人的資料,研究犯罪心理特點和規律的方法。在犯罪心理學的研究中,最常用的調查方法有問卷法、訪談法等,下面分別予以介紹。
(1)問卷法
問卷法是採用書面問答的形式來收集被試心理特徵和行為表現資料的方法。就問卷法整個研究過程來說,問卷的設計、問題的選擇、問卷法的實施以及問卷結果的處理和分析等都要按照一定的原則和要求來進行,以此來保證問卷法的科學性、准確性和有效性,避免研究的盲目性和主觀性。運用問卷法進行研究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第一,指導語要簡潔誠懇,清晰明了;第二,問卷內容應生動有趣,題目用語要避免流露研究者的期待,題目不宜太多,回答方式應簡明扼要;第三,問卷一般應進行信度和效度的檢驗,以保證其科學性。
問卷法的優點在於簡便易行,可在較短時間內收集較多的資料,研究結果的處理分析方便,很適合進行大規模的研究。其局限性主要是問卷的回收率和填寫問卷的質量難以保證,很難對復雜問題進行深入的探索和研究,靈活性較差,且對被試的文化水平有較高的要求。
(2)訪談法
訪談法是研究者通過與犯罪人,犯罪人的家長、親友,辦案人員等進行口頭交談的方式來收集研究資料的方法,可以分為結構訪談和非結構訪談。結構訪談是依據有一定結構的問卷而進行的比較正式的訪談。在結構訪談中,對選擇訪談對象的標准和方法、訪談中提出的問題、提問的方式和順序、被訪談者回答的方式、訪談記錄的方式等都有統一的要求。非結構訪談只按照一個粗線條式的訪談提綱進行訪談,對訪談對象的條件、所要詢問的問題等只有一個粗略的基本要求,只圍繞訪談的主題,靈活地詢問和交談。
在犯罪心理學的研究中,訪談法是很重要的一種研究手段。如果研究者有經驗,可以收集到很多用其他方法無法得到的資料,便於對犯罪人犯罪心理發展變化的情況做深入細致的分析。但是,這種方法時、費力、費財,所得資料也難以進行統計處理和定量分析,結果的准確可靠性很大程度上受研究者素質的影響。
3.測驗法
測驗法是指使用標准化測驗量表來測量犯罪人心理特點的方法。如運用「中國罪犯心理測試個性分測驗(COPA-PI)」對服刑罪犯的個性進行測量。
心理測驗必須具有信度和效度,這是標准化測驗的基本要求。信度(reliability)是判斷心理測驗是否可靠和穩定的指標。效度(validity)是反映測驗有效程度的指標,即測驗是否較好測到了所要測量的心理品質。有效度的測驗常常也有信度,但有信度的測驗不一定有效度。例如,通過測量頭的大小作為判斷智力高低的指標,有很高的信度,但沒有效度,頭的大小是帽子的大小既有信度又有效度的測量。
用標准化量表測量心理特徵時應注意以下方面:第一,選用的測量工具應適合於研究目的的需要。第二,主持測驗的人應具備使用測驗的基本條件;如口齒清楚、了解測驗的實驗程序、能夠嚴格按測驗手冊上規定的實施程序進行測驗等等。第三,嚴格按照測量手冊上規定的方法記分和處理結果。第四,對測驗分數的解釋應有一定的依據,不能隨意解釋。
觀察法、調查法和測驗法收集到的資料,可以用來發現兩個(或多個)變數之間的相關程度,但卻不能確定它們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要確定變數之間的因果關系,必須藉助於實驗法。
4.實驗法
實驗法是在控制的條件下對某種心理現象進行觀察,以了解心理現象因果關系的方法。
在實驗中,包含著一系列變化的因素,稱為變數。由實驗者操縱變化的變數稱為自變數。例如,在「人象辨認中反饋對目擊證人辨認信心的影響」的實驗中,實驗者對目擊證人辨認犯罪嫌疑人後,採用三種反饋的方式,即正反饋、負反饋和無反饋。在這個實驗中,「反饋」就是自變數;因變數是由自變數而引起的某種特定反應。在上述實驗中,由不同的反饋方式而導致目擊證人辨認信心的變化,目擊證人的辨認信心就是因變數。在實驗中,實驗者系統地操縱自變數,客觀地觀察和測量因變數,考察它們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實驗法不但能揭示問題「是什麼」,而且能進一步探求問題的根源,即「為什麼」。實驗中還有一類變數叫做無關變數,是實驗時要盡可能控制的變數。
實驗法可分為實驗室實驗和現場實驗。實驗室實驗是在實驗條件的嚴密控制下藉助專門的實驗儀器所進行的實驗,如用測謊儀研究犯罪嫌疑人供詞的可靠性。現場實驗是在實際生活情境中對實驗條件作適當控制所進行的實驗,如在正常的監管環境中進行「分類管教」對罪犯犯罪心理矯正的效果的實驗。實驗法的優點是研究者可以通過對變數的控制和操縱,引起被試心理行為的變化,主動地獲得所需要的研究資料,科學性較強,並且能揭示心理現象之間的因果關系。其局限性在於研究的外部效度差,難以將結論推廣到日常生活情境中去。
5.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就是選擇典型的各類案例進行分析,從中發現犯罪人犯罪心理形成、發展和變化規律的方法。這是一種從具體到抽象、從分析到綜合、從特殊到一般的研究方法。運用這種方法時要注意兩點:第一,選擇的案例要典型,具有代表性;第二,要選擇一定數量的案例,才能做出有價值的推論或提出假說。

Ⅵ 關於犯罪心理學的分析方法

犯罪心理學分為七種分析方法
觀察法、.調查法、.實驗法、.心理測驗法
案例分析法、.經驗總結法、.數量統計分析法
一般犯罪心理學是用來分析大的走私案件
或者是離奇死亡案件之類的懸疑案的
犯罪心理學對案情的幫助很大
它可以給案情提供一套模擬的作案人員的心理活躍動態
甚至犯罪心理學專家可以根據你的言行
初步斷定你是不是作案人員
可以把嫌疑犯縮小的最低這樣審案的時候也對案情有很大的幫助
目前在中國「心理學科目」都是比較冷的專業
跟歐洲國家相比中國的「心理學科」目前不被重視
但是中國的經濟和地位都在飛速的發展
不過「心理學科」在中國早晚也會成為一大熱門行業

Ⅶ 犯罪心理學

犯罪心理學常用的方法

1.觀察法
2.調查法
3.實驗法
4.心理測驗法
5.案例分析法
6.經驗總結法
7.數量統計分析法

犯罪心理學的歷史

犯罪心理學或稱為罪犯側寫,起源於1940年代時,當時的美國戰略情報局要求精神病學家威廉•蘭格側寫阿道夫•希特勒的心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英國的精神病學家利昂內爾•哈瓦特在英國皇家空軍中工作,側寫了一串納粹的高階戰犯可能表現出來的行為特徵,以期能由一群被俘的士兵和飛行員中找出他們。

19世紀後期的歐洲,生產力迅速發展,從而促進了自然科學的發展,涌現出一大批新興的學科,如人類學、人體解剖學、心理學、生理學等。同時,由於社會矛盾日趨尖銳,犯罪率急劇上升。因此,具體提示犯罪行煌 原因、心理機制、犯罪者的人格特徵,從而提供預防和控制犯罪的途徑,就成了當時一個十分重要的研究課題。在這種情況下,犯罪心理學逐漸形成為一門專門的學科。

1872年,德國精神病學家K.埃賓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以犯罪心理學為書名的著作《犯罪心理學綱要》。這本著作主要從精神病態的角度研究犯罪人。1889年,奧地利的檢察官和犯罪學家H.格羅斯出版了《犯罪心理學》一書,著重研究犯罪者的人格。這兩本專著的問世,標志了犯罪心理學的誕生。

1950年代時,美國精神病學家布魯賽爾精確地側寫了恐怖份子攻擊紐約的不尋常心理狀態。
最快速的發展出現在聯邦調查局在匡堤科開了聯邦調查局學院之後,此一學院導致了全國研究暴力罪行中心和暴力犯罪執導系統的建立。其原初的想法是想建立一個可以找出許多無解的重大犯罪之間關連性的系統。

在英國,大衛•康特博士是於1980年代中期指導警方偵探偵辦已犯下一連串重大攻擊行為的罪犯的一位先驅,但康特博士看到了「罪犯側寫」的局限性-尤其是在做為一個心理學家的主觀、個人看法之下。他和一位同事創立了「調查心理學」這一詞,並且開始嘗試以他們認為較科學的觀點來逼進此一主題。

犯罪心理學在中國

犯罪心理學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只有近百年的歷史,但是對犯罪心理的探討卻由來已久。我國古代的史書上早就有探討犯罪心理問題的記載。公元前11世紀,周公旦就曾對犯罪的心理原因、犯罪動機等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春秋戰國時期,諸子百家關於人性善惡的論戰,其實就是對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探討。孟子認為人皆有「惻隱」、「羞惡」、「是非」之心,有些人之所以干壞事,是因為受環境的影響。他說:「富歲,子弟多賴;凶歲,子弟多暴。」荀子則認為,人生來就有「好利」、「疾惡」、「好聲色」的不良本性,只有「師法」,即進行遵守禮義法度的教育,才不會作惡。西漢初期,董仲舒提出「性三品」說,認為「聖人」天生性善;「斗筲之徒」天生性惡;「中民」則既可為惡,也可為善,關鍵在於對其是否進行教化和以刑罰威脅。可見,我國歷史上許多政治思想家和學者已有關於犯罪心理的精闢見解,只是未能形成一門專門的學問。

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的傳播比歐美國家晚。盡管我國歷史上早就有關於犯罪思想的探討,其歷史比歐洲早得多,內容也更為豐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門系統的獨立學科。本世紀30年代前後,西方的犯罪心理學開始傳入中國。當時我國有一些學者翻譯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學著作,也有學者撰寫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學著作。同其他心理學分支學科一樣,從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緩慢地發展著。建國以後,由於受前蘇聯的影響,一度曾將心理學視為偽科學,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學一直沒有得以重視,這方面的研究幾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學才與心理學的其他分支學科一樣開始復甦,且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了迅猛的發展。我國許多心理學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學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進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譯出版和撰寫出版了幾十種犯罪心理學教材和專著,以及不計其數的研究報告和論文。開設犯罪心理學課程的學校從1979年的幾所政法院校發展到全國各地的幾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學成為心理學各門支學科中發展最為迅速的學科之一。

犯罪心理學的發展

本世紀以來,研究犯罪心理學的學者逐漸增多,許多心理學家也加入了研究犯罪心理的行為。精神分析學的創始人S.弗洛伊德認為,性本能的沖動是犯罪的根本原因。他指出,人的意識由本我、超我自我三個部分組成。本我代表與生俱來的慾望沖動,按「快樂原則」活動;超我代表社會道德標准,按「至善原則」活動;自我則對本我和超我進行協調,按「現實原則」活動。犯罪行為的發生是由於自我對超我的依從力減弱,而趨向於本我的結果。他還認為,成人犯罪是由於退化而使幼兒時期原始的、非道德的性沖動復活了起來。美國精神病學家W.希利和他的妻了A.F.布朗納對少年違法犯罪行為進行了多年的研究,於1936年提出了「情緒障礙理論」。他們認為,違法犯罪行為是「不能得到滿足的願望與欲求的表現」。當年輕人的願望和欲求長期得不滿足,就會產生深刻的情緒問題。長期存在不滿情緒就會導致年輕人採用違法犯罪的方式求得代償性的滿足。

美國犯罪學家E.H.薩瑟蘭1939年在他所出版的《犯罪學原理》一書中提出了「不同接觸理論」。這一理論認為:(1)犯罪行為是由學習得來的。(2)犯罪行為是通過與他人交往的過程而學得的。(3)犯罪行為主要是在與個人關系密切的群體中學習得到的。(4)犯罪行為的學習內容包括犯罪方法技巧、動機、態度、理由等。(5)在犯罪動機和內驅力的形成方面,主要是從人際接觸中獲得錯誤觀念,即犯罪比不犯罪有利,使違法心理戰勝守法心理。(6)犯罪學習的結果隨接觸頻率、時間長短、順序、強度的不同而異。在犯罪多發區,由於同犯罪分子接觸機會多,因此犯罪行為多是必然的。

德國精神病學家K.施奈德在1940年出版的《精神病質的人格》一書中,具體分析了各種異常人格與犯罪行為的聯系。他發現易於導致犯罪的異常人格類型主要有以下幾種:(1)意志薄弱型,這種人對外界的誘惑缺乏抵抗力,易受外人引誘而去犯罪。(2)情感缺乏型,這種人缺乏羞恥、憐憫、同情、名譽感、良心等高尚情感,具有冷酷、無恥的人格特徵。(3)爆發型,這種人稍受外界刺激,便會暴怒,用暴力手段攻擊他人。(4)激奮型,這種人很容易激動興奮,做事不謹慎、無耐心,很容易與人發生糾紛。(5)自我顯示型,這種人有強烈的虛榮心,處處想表現自己,不顧場合和方法。(6)偏執型,這種人頑固地堅持違背社會規范的錯誤觀點和信仰,並付之於行動。(7)情緒易變型,這種人喜怒無常,情緒一日多變,難以捉摸。(8)軟弱型,這種人缺乏人格的尊嚴,經受不了外界的壓力,常違心地屈服於他人,做自己明知不該做的事情。(9)自卑型,這種人極度自卑,否定自己的能力和知識經驗,認為自己無法像正常人那樣生活,只能依靠他人,或採取非法手段來謀生。(10)憂郁型,這種人整日情緒低沉消極,遇到任何事情都看成是不利於自己的事,並以此支配自己的行動。

犯罪心理學的研究

1、對犯罪心理的生理基礎研究。包括研究體型-性格與犯罪的關系,染色體變異-性格異常與犯罪的關系,內分泌失調-情緒障礙與犯罪的關系,腦電圖紊亂-意識障礙與犯罪的關系,血型-人格類型與犯罪的關系等等。這方面的研究大量採用自然科學的方法和技術進行。美國犯罪心理學家提特斯說:「我們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只有依靠生物學家、精神病學家、內分泌學家、腦電學家等的共同努力才能面目一新。」這位犯罪心理學家還指出:「社會應當承認,如果我們希望樹立這樣一種對待犯罪心理的態度,這種態度既有社會科學的根據,又運用自然科學的方法,與當代最新的生理學、醫學科學、心理學的成就相結合,那麼我們的犯罪心理學就能以嶄新的姿態,在20世紀末之前出現」。

2、對犯罪者人格和人格變化的研究。許多犯罪心理學家致力於研究犯罪者特定的人格特徵和這種人格特生的由來。他們將犯罪者人格的各個方面與未犯罪者進行系統比較,從而試圖確定犯罪者的人格特徵。他們所指的人格內容很廣泛,如雷蒙認為:「人格即是個人的全部,包括智慧、性格、本能內驅力、情緒穩定性、態度、興趣、氣質、社會性和個人的儀表,以及他的一般社會效能」。「它是一個對環境起調節作用的心理體系」。研究犯罪者人格問題的犯罪心理學家普遍認為:人的犯罪心理發展到人格的改變,表明這個人的犯罪心理已經定型。要矯正這種心理定型了的人格,需要做極其精細、復雜、長期的工作。所以,對罪犯的人格變化的研究,是犯罪心理學上一個十分細微與深入的課題。日本犯罪心理學家出根淳還指出:「過去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只限於探討人的犯罪心理是如何產生的——即是基於生理原因還是社會原因。所以,過去都集中於對犯罪心理的個人因素一社會因素的探索與講座在犯罪人格論建立以後,犯罪心理學就出現了新的面貌。這樣,就在犯罪者的人格問題的討論中開闊了犯罪心理的具體研究途徑。」

3、對犯罪行為社會學習機制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學家在50年代流行的行為主義心理學觀點的基礎上提出,犯罪行為同其他一切社會行為一樣,也是由學習而獲得的。他們致力於提示或闡明個體產生犯罪行煌 社會學習機制,提出了多種犯罪行為的學習理論,如埃森克的條件性迴避反應理論,薩瑟蘭的不同接觸理論(亦稱為分化性聯結理論),伯傑斯等人所提出的犯罪行為操作性學習理論,A.班圖拉的社會學習理論,費爾德曼的完整學習理論等。

4、對產生犯罪心理的社會性缺陷的研究。有些犯罪心理學家認為,犯罪心理的產生要源主要在於犯罪者的社會性缺陷。社會性缺陷不是個人所造成的,而是環境的產物。他們致力於研究造成社會性缺陷的環境因素,提出了種種形成犯罪者社會性缺陷的理論,例如美國的希利及其妻子提出了情緒障礙理論;雷克利斯提出遏制理論;米德等人提出社會標定理論;米勒等人提出亞文化理論;塔克和昆尼等人提出沖突理論;科恩提出對抗理論;克洛瓦德和奧林提出不同機會理論等。

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的傳播比歐美國家晚。盡管我國歷史上早就有關於犯罪思想的探討,其歷史比歐洲早得多,內容也更為豐富,但一直未能形成一門系統的獨立學科。本世紀30年代前後,西方的犯罪心理學開始傳入中國。當時我國有一些學者翻譯出版了一批西方犯罪心理學著作,也有學者撰寫出版了自己的犯罪心理學著作。同其他心理學分支學科一樣,從30年代到40年代,犯罪心理學在我國緩慢地發展著。建國以後,由於受前蘇聯的影響,一度曾將心理學視為偽科學,50-70年代中期,犯罪心理學一直沒有得以重視,這方面的研究幾乎是空白。直到70年代末,犯罪心理學才與心理學的其他分支學科一樣開始復甦,且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了迅猛的發展。我國許多心理學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法學工作者、表少年工作者進行了大量的犯罪心理研究,翻譯出版和撰寫出版了幾十種犯罪心理學教材和專著,以及不計其數的研究報告和論文。開設犯罪心理學課程的學校從1979年的幾所政法院校發展到全國各地的幾百所院校。犯罪心理學成為心理學各門支學科中發展最為迅速的學科之一。

心理學流派大致有:行為主義心理學,精神分析心理學、存在主義心理學、人本主義心理學,格式塔心理學、認知心理學、功能主義心理學、結構主義心理學。這些流派著重於心理本質的探索,是其基本理論部分。下面對這些流派進行逐一分析,實際這種種流派都是著重心理現象、過程或功能的某個環節,而忽落其他環節所引起的,是片面、局部或環節性的研究,沒有進行整體、全面或本質的研究。
行為主義心理學側重於心理外化的一個表現(行為)進行研究。心理通過神經系統來支配肌肉收縮和舒張產生動作,從而產生行為。心理的這種發揮作用的方式是心理發揮作用的主要而且明顯的渠道。心理發揮作用的方式還有許多渠道,例如:談話、書面語言和眼神等。實際上,心理通過神經系統表現於外的整體現象是體態,行為是從體態之中發展起來的一個分支,這個分支被優先發展而且突出出來,以致掩蓋整個體態。體態的其他分支好比星辰,而行為就好比太陽,行為掩蓋了其他分支的光芒,人們往往是從明顯而突出的部分著手來研究的,所以行為在心理學研究中被突出出來。甚至以研究行為來代替心理的研究,把心理學定位為研究行為的科學,這是研究方向的歧化和膨脹。行為主義心理學只是對心理的一個外在現象的研究,心理表現的整體是體態,體態還有其他形式----言談、書面語言和眼神等等,近年來語言心理學的興起就是一個明證。
精神分析心理學研究的側重方向是潛意識功能的探究,確切的說是對壓抑在潛意識中的傷害意識的研究。而心理的其他方面都很少涉及。其實潛意識與意識的界限並沒有弗洛伊德所說那樣明顯。比如邊騎自行車邊看風景,騎自行車的行為控制可以根據情況變化隨時出入潛意識。本質上意識也是潛意識,意識的內容一旦不被注意就壓入潛意識,變成潛意識的內容。人的絕大部分行為是受潛意識控制的,受意識控制的行為只佔很小的比例,這樣有利於一個人同時從事多項運動,更深刻講有利於人類適應自然,人的心跳、呼吸和眨眼等基本生理活動都是受潛意識控制的,這有利於減輕意識的壓力。人如果同時要意識到並控制這些活動,人就會被這些活動累死,更無論生存與發展了。這些被壓抑在潛意識的運動一旦出現不正常,就會返回到意識層,重新被意識主動積極的調控。
人本主義心理學從人人都有存在和發展的需要出發,認為人人都要發展和完善自己,都有向良好方向發展的心理。是人的正常合理需求的反映。該心理學把人看成一個整體,著重研究人的發展需求的實現過程,即旨在探討人性自我實現的心理歷程。該心理學主要觀點是認為人人都有追求生命意義和創造美好生活的潛力,這實際上是人的發展需求的反映。一句話,人本主義心理學是著重研究人的生存和發展需要的心理學,而這僅僅是心理學一個很小的一個方面。
存在心理學是從人的整體出發探討獨立的個人心理與世界的關系,偏重個人心理的獨立性,探討獨立個人存在的整體經驗。該心理學本質是偏重研究個人心理在世界環境中的整體的變化規律。
完形心理學採用整體論觀點解釋知覺,認為知覺是以感覺為基礎的超感覺的整體經驗。其核心觀念是「整體不等於部分之和」。這實際上是人體結構與功能的自組織過程和結果。吃飯成長的人並不等於原初的人與飯的疊加;獲取知識的人並不是人與知識的總合,知識被已有知識重新組織,然後被納入已有的知識系統;神經系統在刺激的作用下,其結構也被或隱或顯的改變。知覺就是對幾種感覺經過類似的組織化而形成的,是對幾種感覺的整體反映,雖不等於感覺之和,但感覺是知覺必備的素材和「原料」。這種自組織化的結果是表現出整體性,即完形性。一句話:完形心理學側重的是心理的自組織性,是對心理的自組織現象和結果的研究。
認知心理學主要側重人的認知過程的研究,即研究人是如何獲取知識的,是研究人獲得知識過程的心理學,對情緒,能力及性格等心理現象研究較少,更無論意志、動機和需求等現象。
結構主義心理學側重採用實驗方法研究意識的結構,這是受物質結構論影響的結果。由於心理的極高的流變性、復雜性和高度的自組織性,要用單純的實驗來精確化意識的結構,在現有科學水平上是根本不可能的。但該心理學充分發揮了「磚」的作用,引發對心理學的更廣泛更深刻的研究,引出了心理學上許多「玉塊」。
功能主義心理學是作為結構主義心理學的對立物出現的,著重探討個體適應環境時所產生的心理功能。隨著結構主義的衰落,該學派也自行消失
(聯系地址:山東省菏澤市613信箱 274000 董孝偉)
心理學:是研究人的心理現象的發生,發展和變化的過程,並在此基礎上屆時人的心理活動規律的一門科學。

簡短的總結:
1、神經系統的產生是心理起源的物質基礎和必要條件。(而不是腦)
2、心理是物質對刺激作出反映的高度組織化的物質。(心理的又一個必要條件)
3、心理產生的標志是感覺。(心理質的外在標志)
4、心理的本質是神經系統在刺激作用下形成的有序變化的電磁場。(心理的生物物理分析)
5、心理現象的復雜性源於神經系統的復雜性。
6、復雜的心理現象統一於感覺(及其系統化、組織化。)
7、各哲學流派的研究起點離不開神經系統及感覺。

★ 第 一 型 : 完 美 型 (Reformer /Perfectionist) ★
★ 第 二 型 : 全愛型。助人型 (Helper) ★
★ 第 三 型 : 成 就 型 (Achiever/Motivator)
★ 第 四 型 : 藝 術 型。自 我 型(Artist/Indivialist)★
★ 第 五 型 : 智 慧 型。思 想 型(Thinker/Observer)★
★ 第 六 型 : 忠 誠 型 (Loyalist) Team Player
★ 第 七 型 : 豐富型。活躍型(Adventurer/Enthusiast)★
★ 第 八 型 : 領 袖 型。能 力 型(Leader) ★
★ 第 九 型 : 和 平 型。和 諧 型(Peacemaker)

九型人格介紹

一。什麼是九型人格論
我們每個人都是獨一無二的個體。九型人格論所描述的九種人格類型,並沒有好壞之別,只不過不同類型的人回應世界的方式具有可被辨識的根本差異。這個世界上五十億人口中,每個類型大概佔了五億。雖然如此,我們每個人還是很獨特的,而且九型人格論也容許我們如此。縱使我們的人格類型是可被辨識的,然而我們的人格----經驗、記憶、夢、抱負,以及我們的處理方式-----卻是自己的。

本系統主要涉及這些類型的心理層面。雖然九型人格論所描述的是每種類型更高層面的覺知(這正是本系統最強有力的地方),我們還是必須從最明顯的地方著手。我們可以完全認知這個層面的自己,我們每天都要和自己的人格交涉。這正是認識自己、了解別人這類探索的開始。

首先,從以下幾頁的簡述中找出你自己的類型 。一旦你辨識出自己的基本類型,找到那條生命中暗自牽引你的命運之線,你肯定會發出一聲贊嘆,甚至會有松一口氣的感覺,或是些許感傷。有時候你也可能會說:"喔不!那不是我想要的類型!"當你第一次長尋自己的類型 時,千萬不要因為你不喜歡其中某幾種就故意跳過,那可能正是你得好好審視一番的類型呢。
二。九型人格論的架構

這個圖形就是九型人格論的主要模式,每個人都隸屬於一種基本型,而且絕不會改變。但是,這九個點之間的連線卻顯示出在遭受極度壓力或極度安定的狀態下,每個類型的變化情形(由這點可供我們預測這九種人格類型的互動關系),而外圍的賀圈則提供每個類型一項主要特色。所以,每種類型都有三個不同的變化型。

此外,還要加上我們孩提時代環境的影響,以及個人的自我認知,換句話說,兩個剛好是同一種人格類型的人,他們的表現方式卻可能大相徑庭。

三。基本的人格類型

人人都會自行過濾並詮釋他們的所見所聞,這在今日已成為普遍的共識,而九型人格論的基本原則正是: 在九種可能的"過濾器"中,我們每個人都 擁有其中一種;這過濾器會將我們此生的藍圖和一般注意的焦點置於深處,使它們常年隱身在意識層面的覺察之下,而且。。。。。。

這個過濾器並非隨機發展而來的,它是要保護我們的本質(也就是高我,或稱內在神性)的某個特殊層面,因為這個部分在我們嬰幼兒時期特別脆弱。

雖然人格發展是我們在嬰幼兒時期,為了幫助自己妥善應付處界的一項策略,但是當我們成年後,它卻自動形成偏頗的觀點,不但影響我們看待別人\ 詮釋事情的方法,我們的選擇和行動通常也以此為基礎。

九型人格論令人振奮而獨到的立論在於,我們"錯誤"的人格就像鏡中影像般反映出我們的"高我"。人格並不是有待克服的敵人,而是我們最好的朋友;它能顯示出我們必須學習的教訓,並教導我們如何學會這些課題。
希望你能得到幫助.!這非常有用.!文章還是要自己寫的好阿..看看資料再加一些論點..論題明確一點.!最好有自己的觀點.!

Ⅷ 刑法是什麼怎麼

結合案例學習是根本的、唯一正確的學好刑法的方法。
刑法總論部分要學好犯罪構成的四個構成要件,尤其是犯罪的主觀方面的分析,難點是間接故意和輕信能避免的過失的區分;犯罪形態;罪數及歸責原則等問題都是總論部分的難點及司法實踐中極易出現的問題。分則部分的學習主要是要注意對犯罪行為(也就是客觀要件)的准確把握。刑法分則的分類是按所保護的客體進行分類的,所以要注意具體刑法罪名在各章節中的歸類(這是初學刑法者易忽視的,如搶劫罪侵犯的是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雙重客體,但卻歸類在財產犯罪中,所以如何區分搶劫與搶奪、敲詐勒索甚至盜竊是重點),這有助於准確定性。
最後建議你多看看案例評析、研究方面的書,尤其是高法編的《刑事審判參考》。趙秉志教授編的案例研究的書挺多,挺實用,對你學好刑法會有幫助的。

Ⅸ 學犯罪心理學要怎樣系統地學習啊

對犯罪現象的系統研究,在世界范圍來說萌芽於十八世紀末,形成於十九世紀初,在我國則開始於二十世紀二十年代末,後又中斷三十多年,於七十年代末從著手研究青少年犯罪而逐漸恢復起來。現在正方興未艾,在全國范圍內先後開展起來。專著、教材和文章等研究成果象雨後春筍一樣嶄露頭角。因此,一般人們對它有些陌生。但是,犯罪學思想研究在我國卻是源遠流長,早在我國有「刑」之初,當時的有識古人就提出了「刑期於無刑」的光輝思想。這一思想不僅為我國歷代統治者奉為經典,而且在世界刑法學界特別是犯罪學界也有深遠影響,並視為同犯罪現象作斗爭的一項基本原則。
盡管說,「刑期於無刑」的思想在有階級的社會里是根本不可能實現的一種美好理想,但在為消滅一切剝削階級和剝削制度而奮斗的社會主義國家裡,確是終可實現的長遠目標。犯罪學的研究正是為此而奮斗的,在當前的近期目標則是要把我國社會現實存在的犯罪現象壓縮到最低的限度,以保障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但是,我們知道,把犯罪現象作為研究對象的學科,向來是刑法學,何以又有了犯罪學?這是因為在資本主義制度進入壟斷階段後,犯罪現象與日俱增,特別是累犯、慣犯和青少年犯罪日益嚴重,僅靠刑事鎮壓已不能解決其社會內犯罪現象的惡性膨脹問題,為適應資本統治在新情況下的治理要求,資本主義國家的一些刑法學者,一方面在繼續維護資本主義制度對其現行刑事鎮壓政策重新調整的同時,另方面又設想在社會控制上對犯罪現象進行有計劃地預測和防治。犯罪學就是在這種社會需要的客觀形勢下應運而生,先後在西方和東方一些國家裡建立了起來。由此,不難看出犯罪學是導源於刑法學而歸流於社會學,成為一門獨立的學科而展現在現代人們的面前,表現出蓬勃的生機。
犯罪學與刑法學,雖有許多共同特點,但其不同點還是主要的。後者只著重研究構成犯罪的主、客觀方面的條件和依法對刑事犯罪處以適當的刑罰即所謂定罪量刑;而前者不只研究犯罪和刑罰本身,同時更著重分析犯罪之所以產生的根源、原因和條件,確立防治對策,防患於未然,以保障社會免遭或少受犯罪的危害。由此觀之,犯罪學比之刑法學來講,不獨開拓了研究領域,而且改被動的事後懲處為主動地事前預防,具有更加積極的意義,這就是在有了同犯罪作斗爭的刑法學之後,又需要犯罪學的重要原因吧!即使如此,犯罪學也黨政軍不能取代刑法學。因為對人的刑事懲罰後果嚴重,影響深遠,不能不由專事犯罪的刑罰研究的刑法學來擔當。再加上刑訴法學、證據法學、刑偵法學和被害人學,分工負責,共同協作,就構成了刑事法學的一個完整的體系,以便更有效地同犯罪現象作斗爭。
這里必須特別強調的一點就是:犯罪學既然把犯罪原因作為重點研究課題之一,那就勢必要分析研究犯罪人的主觀心理特徵,犯罪心理學就構成了犯罪學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當然,犯罪心理學由於其在犯罪研究中佔有重要地位,也可分化成獨立的一門學科。但從科學體系來講,犯罪心理學又只能是犯罪學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不能離開犯罪學單講犯罪心理學。這里有一個局部與整體的關系問題。講授犯罪學又必然要講犯罪心理學,否則,罪犯學的學科內容就是不全面、不完整的。只講犯罪心理學而不講犯罪學,那就失去了犯罪心理學的學科前提。這就是我們這門課程名稱叫「犯罪心理學」,而我們的教材名稱和教學內容卻是犯罪學的緣由。
可見,犯罪學不僅是個邊緣性的交叉學科,同時又是個包含生理學、心理學和倫理學等內容的綜合性學科。
那末,究竟什麼是犯罪學?根據其內容特點,歸結如下:
犯罪學,就是研究犯罪產生的原因,發展變化規律,並據以確立防治犯罪對策的刑事社會科學。
根據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犯罪觀看來,一切犯罪歸根到底都是一些行為,犯罪行為的突出特點,就是它的社會危害性。特別是在我們社會主義國家裡,它不只危害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當前利益和長遠利益,而且也是阻礙生產力的提高和社會發展進步的。要剖析清楚犯罪行為的這種社會屬性和特點,那就必須牢牢把握住直接研究犯罪行為這個大方向,結合具體情況從法律和道德上作出恰 如其分的社會評價,凡屬犯罪的,堅決禁止,依法懲辦;違法的,明令取締,予以處分;不道德的,輿論譴責,道義抵制。凈化社會空氣,安定社會秩序,是犯罪學所要承擔的重要任務。這種作用是任何別的學科都不能取代的。
犯罪行為固然都是有意識的,其意識的形成,一方面是對客觀世界的反映,另方面又是其主觀心理的過程。我們在犯罪學的研究中,一定要從客觀存在內化為主觀意識,又從主觀意識外化為客觀行為這一整個心理過程的往返演變中,掌握行為意識的真實內容和特點,從而對其行為的社會屬性作出准確評價。這對於正確認定行為性質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我們也不難發現,犯罪學實為行為法學的一個分支。這是由於犯罪學研究的直接對象是行為所決定的,同時又和刑法學劃清了原則界限。此乃犯罪學的一大特點,並以此使之與其最相近的學科刑法學區別開來。就是同總的法科學也劃清了界限。
再者,犯罪學中的犯罪概念同刑法學中的犯罪概念是一致的,但不是等同的,犯罪學中的犯罪概念在其內涵和外延上都豐富於,並大於刑法學中的犯罪概念,犯罪學中的犯罪概念,不僅包括了刑法學中的犯罪行為,同時還包容了違法行為,違紀行為,乃至還包括了不道德行為。既然研究對象復雜,這就決定了對策的多樣化,以使處理的方法要適應不同對象的性質。從這個意義上講,犯罪學所擔當的社會任務,最適合於我們黨和國家提出的綜合治理社會治安戰略方針要求。它可以從不同層次、不同方面、不同渠道,採用不同方式、不同方法,對各種不同性質和不同程度危害社會的行為,給以恰如其分的處理。這無疑是別的任何一個單獨學科所不能勝任的。它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的多方面內容都包羅無遺了。
犯罪學在外國盡管早已興起,我國也早已開始,但從未象今天這樣被人們所重視,這一方面固然同人們的認識發展有關,更重要的同國家的刑事政策關系密切。我們知道「綜合治理」社會治安的戰略方針,首先是在一九八一年初京、津、滬、穗、漢五大城市治安座談會上提出的。座談會紀要明確指出:要充分認識搞好治安對於保障安定團結和經濟調整的重要性、緊迫性;要充分認識治安問題的復雜性和各種困難;要充分認識在一定范圍內階級斗爭還將長期地存在,對少數階級敵人的破壞活動要提高警惕。因此,爭取社會治安根本好轉,必須各級黨委來抓,全黨動手,實行全面「綜合治理」。首要的任務是搞好黨風,並從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加強工作,才能克服社會上的歪風邪氣,大大減少犯罪現象,建設良好的社會秩序。我國犯罪學就是在這一重大戰略決策的客觀要求下逐步發展起來的。這二者之間決不是偶合,而是社會治安形勢的發展變化和人們思想認識的深入和提高,在刑事政策和社會科學諸方面的共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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