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傳統國際法中強制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有
一、戰爭或非戰爭武力解決方法 現代國際法確立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基本原則,使用戰爭或武力解決爭端是被禁止的。武力只能在符合《聯合國憲章》的條件下才能運用。因此戰爭或非戰爭武力解決不再成為解決爭端的合法方式。二、平時封鎖 平時封鎖是指和平時期一國的海軍對另一國的海岸進行封鎖,禁止有關船隻的出入。平時封鎖只能作為由安理會決定的,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必要時採取的一種措施,而不能是一種國家解決爭端採用的合法方式。三、干涉 這種方式因違反不幹涉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在現代國際法中也不能被認為是合法的。四、反報 反報是指一國對於他國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採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予以回報。如一國對於本國公民或僑民在他國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視性待遇進行反報;一國的貿易、航運、關稅等問題上對於其在他國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報;一國對其外交官被駐在國驅逐的反報等。五、報復 報復是一國對於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採取與之相應的措施作為回應。報復以前主要被認為是一種迫使對方接受對其國際不法行為引起爭端的解決,現在更多地被認為是一種對於不法行為的對抗。報復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包括停止執行某些條約;扣押對方船隻和財產;實行貿易禁運等。
法律依據:
《聯合國憲章》 第一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二、發展國際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系,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三、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貳』 國際爭端的解決
解決國際爭端分為和平解決方法和強迫解決方法。 和平解決方法,是指以武力以外的手段或方法解決國際爭端,即用政治的方法和法律的方法來解決國際爭端。政治方法是指談判、協商、調查、斡旋、調解、和解等方法;法律方法是指仲裁和司法解決爭端的方法。
談判或協商: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有關沖突、矛盾或爭端得到諒解或解決.而進行的直接交涉或接觸,包括澄清事實,闡明觀點,消除隔閡和誤會,增進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法。在國際實踐中,談判或協商是解決國際爭端最經常使用的和平方法。
調查:指在特別涉及對事實問題發生分歧的國際爭端中,有關爭端當事國同意一個與爭端沒任何關系的第三方,通過一定的方式調查有爭議的事實,查明是否存在爭端當事國所聲稱的情勢,以有助於合理解決爭端的一種方法。
斡旋或調停:是除談判或協商以外最經常使用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政治方法,是指在爭端當事國之間不能通過直接或協商解決爭端時,第三國善意地主動或應爭端當事國的邀請進行有助於促成爭端當事因直接談判、協助爭端當事國解決爭端的方法。
和解:是指爭端當事國通過條約或其他形式同意或商定把它們之間的爭端提交給一個由若幹人組成的委員會,委員會通過對爭端事實的調查和評價,向爭端當事國澄清事實.井在聽取各方意見和作出促使它們達成協議的努力後,提出包括解決爭端建議在內的報告的一種爭端解決方法。
仲裁:是指爭端當事圍達成協議同意將它們之間的爭端交由自己選任的仲裁員來裁判並承諾服從裁決的一種國際爭端解決方法。
司法解決:是一種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是指爭端當事國把它們之間的爭端提交給一個事先成立的、由獨立的法官組成的國際法院或國際法庭,根據國際法對爭端當事國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決。 強迫解決的方法,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使另一個國家同意它所要求的對爭端解決和處理,而採用某些帶有強制性的解決措施。強迫解決方法一般認為包括反報、報復、平時封鎖、干涉等爭端解決方法。
戰爭與非戰爭的武裝行為:傳統國際法肯定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的合法性,因而國家間發生爭端時,把戰爭也列為解決爭端的合法手段之一。事實上,能夠和樂於發動戰爭去解決與其他國家間的爭端的,主要是一些大國或強國。這種強制方法反映了一種強權政治,它是以侵略和掠奪弱小民族為特徵的帝國主義和殖民主義的工具。按照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和1945年《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在國際法上已否定了戰爭作為解決國家爭端的合法性。
反報:是指一國對另一國某種不禮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適當的行為以同樣或類似行為作為反擊,即以一個有害行為反擊另一個有害行為。受到反報的國家改變了其行為,一切反報行為必須立即停止。 國際實踐中,反報通常是在本國的公民或在外國的本國僑民在貿易、航運、關稅政策等經濟和法律問題上遭到歧視或不公平待遇的情況下採取的。同時,反報還適用於國家之間的外交或領事關系中。如一國限制他國的某類商品進口,會招致他國採取相應的回報措施;又如一國驅逐另一國的外交官,該另一國往往也以驅逐對方的外交官作為回報等。
報復:是指一國例外地被准許對另一國所採取的有害行為或其他國際不法行為,以迫使後者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國際不法行為所產失爭端的滿意解決。報復與反報的主要區別在於反報與國際不法行為的實際存在無關,而報復則必須以另一國的國際不法行為的實際存在為本國行為的基礎。報復雖有積極報復和消極報復之分,但都必須與所受損害和為取得賠償所需要的強製成比例。 報復可採用多種形式,如停止執行某些條約、扣押對方船隻和財產、禁運等。積極的報復是指那些在通常情況下可以構成國際不法行為的行為,如在本國港口扣留對方的船隻。消極的報復是指拒絕履行在通常情況下應予履行的行為,如不履行條約義務、不償還債務等。根據國際慣例,報復針對的是國際侵權行為,這是完全正當的。但是,如果事先並未要求作出不法行為的國家進行賠償或補救,或者報復行為「超出」了所受損害的程度,這種報復則是不正當的。報復不得使用武力,更不得佔領他國領土,報復行為只能在本土范圍內進行,不得超出本國領土范圍。
平時封鎖:是指一國在和平時期以軍事力量阻止船舶進出另一國的港口或領海,以迫使被封鎖困接受前者所提出的解決爭端條件的行為。
干涉:是指第三國國用強制性的方法,特別是以武力手段介入成干預他國內部事務的處理。第三國可以是一個國家,也可以是多個國家。干涉的方式一般表現為:干涉國對爭端一方或雙方發出文告,專斷地要求爭端當事國按照某種方式解決爭端。因此,干涉是同現代國際法所確立的不幹涉原則相違背的,也是現代國際法禁止的方法。

『叄』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法律方法包括哪些
1,國際法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的國際法原則。
2,聯合國憲章原則:《聯合國憲章》被認為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系、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
3,調停斡旋:
調停:是—種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即作為第三方的調停都為了爭端當事國而直接參與當事國之間的談判,向當事國提出實質性的建議作為談判的條件,盡力調和,折衷爭端各方對立的主張和要求,緩和或平息他們之間的敵對情緒,使爭端雙方達成協議。斡旋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之—。由第二方為爭端當事國提供有利於他們接觸和談判的便利條件,提出自己的建議或轉達各方的意見。從而促使當事國開始談判或者重開業已停止的談判。但斡旋者不參加當事國的談判。在外交實踐中和國際公約中,從事斡旋的三方,一般都是國家。其程序有時是爭端當事國一方委託第三方,有時是第三方自願進行斡旋。
4,擱置爭議原則,爭端當事國為其友好合作發展需要,將現在爭端不予解決的一種解決爭端方法。
『肆』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是什麼
平解決爭端的國際法方法包括談判、調查、調停、仲裁、司法解決、區域機關或區域辦法的利用
『伍』 除了戰爭,你認為還有什麼方法能夠解決國際社會的矛盾和爭端
國際上解決爭端的方法分強制性與非強制性手段兩種。
強制方法包括傳統的自助方法反報、報復和平時封鎖、干涉四類。在現代國際法中,戰爭已被廢棄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其他武力或武力威脅及與《聯合國憲章》所宣示之原則不符的措施都被禁止,所以戰爭、平時封鎖、干涉和有武力色彩的報復都被排除在現代國際法所構建的爭端解決體制之外。
非強制的方法有:政治解決方法和法律解決方法。前者多用於解決政治爭端,也可用於解決法律爭端。包括談判與協商,斡旋和調停,調查與和解等。法律方法與政治方法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它只限於解決法律爭端而且通常導致有約束力的裁判。主要包括仲裁和司法解決。它由爭端各方通過協議自願將爭端交由他們選任的仲裁法庭進行審理,並承諾服從其裁決的和平解決方法。第一次世界大戰後還發展了國際組織和國際制裁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
戰爭是最極端的解決問題辦法,最後往往兩敗俱傷,所以在現代世界中不常用!
『陸』 解決國家間分歧和爭端的方法
一、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
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有:仲裁、司法解決
仲裁,又稱公斷,1907年《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把它定義為「各國由它們自己選擇的法官,在尊重法律的基礎上解決它們之間的分歧」。
國際爭端的司法解決,是指在爭端當事國同意的基礎上,由一個常設的國際司法機關,對於提交給它的爭端根據國際法進行審理,作出有拘束力的判決。
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
二、國際爭端強制解決辦法有
1、戰爭或非戰爭武力解決方法
現代國際法確立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基本原則,使用戰爭或武力解決爭端是被禁止的。
武力只能在符合《聯合國憲章》的條件下才能運用。因此戰爭或非戰爭武力解決不再成為解決爭端的合法方式。
2、平時封鎖
平時封鎖是指和平時期一國的海軍對另一國的海岸進行封鎖,禁止有關船隻的出入。平時封鎖只能作為由安理會決定的,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所必要時採取的一種措施,而不能是一種國家解決爭端採用的合法方式。
3、干涉
這種方式因違反不幹涉內政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在現代國際法中也不能被認為是合法的。
4、反報
反報是指一國對於他國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採取相同或相似的不禮貌、不友好但不違法的行為予以回報。如一國對於本國公民或僑民在他國受到的不公平或歧視性待遇進行反報;一國的貿易、航運、關稅等問題上對於其在他國遭到不平等待遇的反報;一國對其外交官被駐在國驅逐的反報等。
5、報復
報復是一國對於他國的國際不法行為,採取與之相應的措施作為回應。報復以前主要被認為是一種迫使對方接受對其國際不法行為引起爭端的解決,現在更多地被認為是一種對於不法行為的對抗。報復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包括停止執行某些條約;扣押對方船隻和財產;實行貿易禁運等。
三、與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有關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柒』 如何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問題
國際發生爭端時應以和平方式解決,是1945年聯合國成立時,《聯合國憲章》確立的原則。
一、《聯合國憲章》的有關規定
《聯合國憲章》第一條第1款規定「維持國家和平與安全,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的集體方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者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第二條第3款規定「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機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第二條第4款規定,「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繫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捌』 論述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有哪些希望全面一點
1,國際法原則,是指被各國公認的、具有普遍意義的、適用於國際法一切效力范圍的、構成國際法基礎的國際法原則。
2,聯合國憲章原則:《聯合國憲章》被認為是聯合國的基本大法,它既確立了聯合國的宗旨、原則和組織機構設置,又規定了成員國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以及處理國際關系、維護世界和平與安全的基本原則和方法。遵守聯合國憲章、維護聯合國威信是每個成員國不可推脫的責任
3,調停斡旋:
調停:是—種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即作為第三方的調停都為了爭端當事國而直接參與當事國之間的談判,向當事國提出實質性的建議作為談判的條件,盡力調和,折衷爭端各方對立的主張和要求,緩和或平息他們之間的敵對情緒,使爭端雙方達成協議。斡旋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方法之—。由第二方為爭端當事國提供有利於他們接觸和談判的便利條件,提出自己的建議或轉達各方的意見。從而促使當事國開始談判或者重開業已停止的談判。但斡旋者不參加當事國的談判。在外交實踐中和國際公約中,從事斡旋的三方,一般都是國家。其程序有時是爭端當事國一方委託第三方,有時是第三方自願進行斡旋。
4,擱置爭議原則,爭端當事國為其友好合作發展需要,將現在爭端不予解決的一種解決爭端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