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淄博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保證生活飲用水的衛生安全,防止介水疾病的發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涉及生活飲用水的供水單位、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食品生產和餐飲製作用水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供水單位是指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和桶(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第三條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環保、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生活飲用水的管理工作。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五條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桶(瓶)裝飲用水、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食品生產和餐飲製作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第六條供水單位、食品生產和餐飲製作用水單位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飲用水水源、輸配水和凈水工程的選址、設計應當符合衛生要求。第八條購買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應當索取產品衛生許可證。第九條城鎮生活飲用水實行衛生許可制度。
供水單位必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生活飲用水的生產和經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第十條供水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水源和蓄水設施防護符合衛生要求;
(二)生產區內外環境、衛生設施、生產設備、工藝流程符合衛生要求,有完善的凈化、消毒設施;
(三)供水衛生管理制度健全;
(四)具有相應的水質檢驗能力;
(五)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准;
(六)直接從事供水和管水的人員具有健康證明。第十一條供水單位辦理衛生許可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二)水源基本情況和衛生防護平面圖、水質凈化消毒設施示意圖、供水系統示意圖;
(三)水質監測合格報告;
(四)水質檢驗能力證明材料;
(五)供水衛生管理制度;
(六)供水、管水人員的健康證明。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供水單位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並現場核實,符合要求的,應當在十五日內頒發衛生許可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二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和桶(瓶)裝飲用水生產企業必須有水質凈化消毒設施,設置與供水能力相適應的水質檢驗室,對水質進行日常檢測,並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送檢測資料。二次供水蓄水設施每年至少清洗和消毒一次。第十三條直接從事供水和管水的人員、蓄水設施清洗消毒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源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於飲用水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從事與生活飲用水直接有關的工作。第十四條生產經營桶(瓶)裝飲用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准;
(三)生產過程符合衛生要求;
(四)包裝容器、運輸工具和經營場所符合衛生要求;
(五)包裝標識內容齊全、標注真實。第十五條衛生監督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飲用水進行抽樣檢測:
(一)集中式供水的水源水、出廠水,每半年檢測一次;
(二)集中式供水的末梢水,每季度檢測一次;
(三)二次供水、桶(瓶)裝飲用水、食品生產和餐飲製作用水,每季度檢測一次;
(四)桶(瓶)裝飲用水生產用水源水,每半年檢測一次。第十六條農村簡易自來水,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有關機構或者專人負責衛生管理工作。發現簡易自來水異常時,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予以處理。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管理人員具體負責簡易自來水水源的衛生防護、供水設施的維護和定期消毒等工作。無簡易自來水的農村,其飲用水水井、水窖應當加蓋防護,定期消毒,防止污染。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從水資源費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用於農村飲用水的改造、升級,逐步使農村飲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准。
B. 淄博市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2020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城鄉居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方式提供的生活飲用水和現制現售飲用水,以及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的衛生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瓶(桶)裝等包裝飲用水的監督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第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城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保障體系,並將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政策,加大對農村公共供水事業投入,提升農村生活飲用水安全供水能力,保障農村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城鄉供水一體化建設,推進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向農村延伸;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不到的區域,優先發展農村規模化集中式供水。第四條市、區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
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水利、應急管理、行政審批、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單位、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和涉水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准、規范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生活飲用水和涉水產品衛生安全,及時公布生活飲用水衛生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第六條市、區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宣傳,普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知識。第二章衛生管理第七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和二次供水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方可從事生活飲用水生產、經營。
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並於設備投入經營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區縣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時,應當提供營業執照、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准文件證明材料和水質檢測合格報告等材料。第八條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產環境、工藝流程、設備設施等符合國家衛生規范;
(二)配備符合凈水工藝的水凈化處理設施和消毒設施,並保證正常運轉;
(三)按照規定設立水質檢驗室,配備檢驗人員和儀器設備,進行水質檢驗;
(四)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分質供水水質符合飲用凈水水質標准或者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的衛生要求;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標准、衛生規范的其他規定。
農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單位達不到前款第三項規定要求的,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水質檢驗機構進行水質檢驗。對於農村集體經濟薄弱、無力委託檢驗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扶持。第九條二次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二次供水設施及其設計符合國家衛生規范;
(二)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衛生規范;
(三)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水質檢測,檢測完成後兩日內向用戶公示檢測結果,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供水;
(四)加強儲水設施的衛生防護,每半年至少對儲水設施進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後兩日內向用戶公示清洗、消毒情況;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標准、衛生規范的其他規定。第十條現制現售飲用水原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出水水質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或者飲用凈水水質標準的衛生要求。第十一條現制現售飲用水設備選址、設計、安裝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
(二)設備不得在產生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污染源的安全防護距離范圍內設置,與垃圾房(箱)、廁所、化糞池等可能對飲用水衛生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設施直線距離在二十米以上;
(三)設備安裝位置地面平整、固化,設備底部離地面十厘米以上,設備周圍不得有積水;
(四)設備與生活飲用水管網連接處安裝止回裝置;
(五)設備凈水出水口處安裝安全防護裝置,並保持正常使用;
(六)設備置於所在區域的視頻監控范圍內,或者自行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C. 淄博市大武水源地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武水源地水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武水源地,是指位於臨淄區的大武、辛店、南仇三個地下水水源地的閉合富水區域,具體范圍是:309國道以南、淄河以西、北劉征村和徐旺村以北、馮北公路以東的閉合區域。第三條 大武水源地水資源(以下簡稱大武水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大武水源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集中管理、全面保護、合理開發、持續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武水源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大武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計劃、質量技術監督、建設、衛生、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武水源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大武水源的義務,並有權對危害水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對保護大武水源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七條 大武水源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大武水源狀況,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編制年度取用水計劃。大武水源不能保證年度取用水計劃實施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整計劃。第八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大武水源補給特點,編制供水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大武水源出現供水危急時,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水應急預案,發布供水應急限製取水決定。第九條 大武水源地取用水單位應當執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取用水調整計劃或者供水應急限製取水決定。
不按照取用水計劃、調整計劃分配的水量取水的,多取的水量兩倍徵收水資源費。在供水應急限製取水期間,違反供水應急限製取水決定多取水的,多取的水量按照三倍徵收水資源費。第十條 大武水源地取用水單位應當健全節約用水制度,採取節約用水措施,推廣應用節水新器具、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減少輸水系統中的滲漏損失。第十一條 大武水源地實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和用水、節水評估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水資源論證,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當有用水、節水評估的內容。第十二條 在大武水源地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同時使用。第十三條 大武水源地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安裝計量合格的量水計量設施,並按照量水計量設施的實際計量數繳納水資源費。
未按照規定安裝量水計量設施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更換已損壞的量水計量設施的,按照設計最大能力或者取水設備額定流量全時程運行計算繳納水資源費。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量水計量設施監督管理,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取水量有關的資料。第十四條 大武水源地為禁止增采區,不得增打新井。舊井確需更新改造的,應當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認定後,方可更新舊井。舊井封閉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新井。第十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客水供水狀況,對大武水源地的水井開采布局和取水量進行調整,將取水量調整至允許開采量以內。根據核減取水量確定的停采水井,可以留作備用井並統一登記造冊。
取用水單位對備用井及其設施可以每月進行一次維護性檢查運行。檢查運行期間的取水量計入取用水單位地下水年度允許開采總量。
客水供水系統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供水時,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准,開啟備用井。客水供水正常後,備用井應當停止運行。第十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位、水量、水質自動測報網路,實現全方位動態監控。第十七條 在大武水源地及其上游補給區(南界為太河水庫大壩,西界為淄河流域與孝婦河流域分水嶺,東界為淄博市、濰坊市邊界)內,禁止新建、改建、擴建對水源有污染的建設項目。
大武水源地范圍內已建成的對水源有污染的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或者關停。第十八條 在大武水源地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二)超標排放以及利用自然沖溝、坑塘蓄積工業污水;
(三)利用污水灌溉;
(四)利用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五)使用劇毒高殘留農葯。
D. 張店哪兒能分析飲用水
科標檢測可以做分析檢測
根據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要求、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衛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要求、二次供水衛生要求、涉及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要求,進行生活飲用水水質檢測和檢驗(包括生活飲用水、飲用天然礦泉水、瓶裝(桶裝)飲用純凈水、直飲凈水、現制現售水等)。
E. 淄博市水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水資源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用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堅持先地上、後地下的原則,充分利用地表水,合理利用地下水。第四條實行計劃用水、科學用水、節約用水,鼓勵支持節約用水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究、開發、推廣和應用。第五條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地下水的開發和重要水源區由市集中統一管理。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管理工作。第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對浪費、破壞水資源的行為,有權予以檢舉、揭發和控告。
對開發、利用、保護、管理水資源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水資源開發利用第八條開發利用水資源,必須進行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評價。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和調查和評價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統一進行。第九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按照流域或者區域進行統一規劃。規劃分為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專業規劃應當符合綜合規劃,綜合規劃應當與國土規劃相協調,並納入本級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計劃。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按照水利產業政策,合理安排投入,組織興建各類水工程。第十一條興建取水工程,必須按管轄許可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
管轄、審批的許可權為:
(一)興建日取地下水20000立方米以下取水工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興建日取地下水20000立方米以上取水工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審批;家庭生活、禽畜飲用水取水和農業灌溉少量取水的,暫不需要審批。
(二)興建日取地表水20000立方米至40000立方米取水工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興建日取地表水4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以及大中型建設項目和大型灌區取水工程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審批。
(三)興建日取地表水20000立方米以下取水工程的,由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二條承攬鑿井取水工程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技術資質證書和施工許可證;外地來本市承攬鑿井取水工程的單位,必須事先到施工所在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登記、驗證,經批准核發施工許可證後,方可承攬工程。第三章水資源保護第十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量、水質監測站網,承擔水量、水質預測預報工作。對河流、湖泊、水庫、城鄉供水水源地及企業自備水源實施定期監測,水質出現明顯惡化的,應當查明原因,並責成有關單位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
對承擔水質監測評價的單位實行計量認證制度。第十四條開采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地下水監測技術檔案,並按規定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供資料。
開采礦藏或者興建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導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對其他單位單位或者個人的生活和生產造成損失的,應當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對地下水超采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取水單位及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利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地表水進行回灌補源。第十五條鑿井取水應當因地制宜,優先開采淺層水,從嚴控制深層水。
下列含水層為嚴格限量取水的控制開采層:
(一)高青縣地面150米以下承壓淡水含水層;
(二)桓台縣地面150米以下承壓淡水(低氟)含水層;
(三)周村城區第四系潛水含水層;
(四)張店區北部150米以下承壓淡水(低氟)含水層;
(五)孝婦河沿岸二迭奎山砂岩裂隙含水層。第十六條下列水資源地為地下水禁止增采區:
(一)大武水源地(包括辛店、南仇、大武、東風水源地);
(二)湖田水源地;
(三)四寶山水源地;
(四)神頭水源地;
(五)秋谷水源地;
(六)良庄水源地;
(七)灃水水源地;
(八)磁村水源地;
(九)楊古水源地;
(十)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增採的其他水源地。
禁止增采區內不得增打新井。原有水井因故確需更新的,須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認定後,方可更新鑿井,但不得增加取水量。新井啟用前,封閉舊井。
F. 請問山東淄博哪裡有水質檢測單位
機構名稱:淄博市引黃供水管理局水質監測中心·地址:山東省淄博市開發區張田路濟青高速公路北鄰
G. 如何檢測跨河橋墩水下部分
橋墩是橋梁主要的承重結構,其工作狀態直接影響橋梁的承重能力。常規的跨河橋墩水下檢測可採用潛水員探摸、水下視頻檢測等方式,渾水中精確地水下檢測可採用多波束成像、三維激光等先進技術手段。
潛水員在水下進行探摸及目視檢測,或利用水下攝像機把檢測的內容顯示到水上監視器,由技術人員通過觀察圖像並結合潛水員在水下對講內容進行綜合判斷。水下視頻檢測也可由ROV進行。
H. 超聲波測距離探頭如何選擇,水下用的
首先,你要測量的是距離嗎?還是探傷?如果是距離,要測的范圍是多少?最近距離是多遠?最遠是多遠?是在空氣中檢測嗎?還是在水下?是在室外檢測嗎?還是在室內?是否需要防雨防水防塵?環境溫度是否會有零下?是否會結冰結露?檢測精度要多少?幾毫米?幾厘米?幾米?被測物體是什麼類型?
水下肯定要用高頻的探頭。如果盲區要小於15cm,最好用頻率1MHz的。一般來說,頻率越低,盲區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