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解決方法 > 土地糾紛最佳解決方法找執法局

土地糾紛最佳解決方法找執法局

發布時間:2022-09-15 06:25:28

Ⅰ 土地糾紛怎麼解決最好

法律分析:

土地糾紛最好的解決方法: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按照起訴流程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Ⅱ 土地糾紛找誰解決

土地糾紛找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解決。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程序如下:
1、協商。爭議雙方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面對現實、事實求是、互諒互讓、公正合理、自覺自願」原則平等協商,解決權屬爭議。
2、調解。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調解。村級組織之間的爭議向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村民個人之間、村民個人與村級組織或單位之間的爭議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提出調處書面申請。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請求的事項和理由、有關證據。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部門受理後進行調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
3、行政處理。調解不成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4、救濟。當事人不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書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或在30日內提出行政訴訟。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調查處理爭議案件時,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
1、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2、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批准徵收、劃撥、出讓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3、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5、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6、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Ⅲ 關於土地糾紛問題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原則上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

一、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其他部門。

拓展資料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

它有以下特徵:

①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②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③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復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④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序。

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

①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

②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

③用地手續不完備;

④有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

⑤國家政策體制變動;

⑥土地租賃、借用或重復徵用、劃撥等引起土地權屬紊亂;

⑦農田基本建設造成的土地原有狀況的改變和地界變更而又無原始記載,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問題等。

Ⅳ 土地問題應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1、土地發生糾紛,先找村委會調解。調解不好,再找鄉鎮所調解,最後找法院合法解決。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築物和變更附著物。
(二)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並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三)對過去因無償佔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四)對過去因無償佔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五)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前,如無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維持現狀時,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使用單位使用,以保護爭議的土地,爭議雙方均須服從,不得借故破壞土地及其附屬物,不得煽動群眾鬧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強行佔地。
(六)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參照歷史變遷情況和現實使用情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決。
(七)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維護單位或公民個人的合法使用權。
(八)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的,應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原則上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建議注意在處理土地爭議的過程中,切記不能有沖動的行為,否則不僅不利於爭議的解決,同時還要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
法理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Ⅳ 土地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

土地糾紛要找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處理,或者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轄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Ⅵ 農村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農村土地糾紛找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根據相關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農村土地糾紛解決的措施如下:
1、雙方當事人可先進行協商解決,爭取和平解決糾紛。能夠協商解決的最好協商解決,否則走法定程序都會佔用時間,這點對承包方是十分不利的;
2、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找村委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可以找當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再次進行調解,爭取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解決糾紛;
3、如果調解不成,可以到當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通過仲裁的方式進行仲裁解決;
4、還是沒能解決問題或不願意進行仲裁的,可以直接至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Ⅶ 農村土地糾紛找什麼部門解決

發生農村土地糾紛可以找政府部門解決。農村土地發生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以向農村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Ⅷ 土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土地糾紛找以下部門解決:
1、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
2、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
3、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其他部門。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有以下特徵:
1、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2、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3、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復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4、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序。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閱讀全文

與土地糾紛最佳解決方法找執法局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針灸按摩治療方法 瀏覽:758
60天快速逆襲的方法 瀏覽:76
板鞋系鞋帶方法慢教程視頻 瀏覽:499
實驗室測血糖的方法和步驟 瀏覽:960
鈣的使用方法 瀏覽:504
4102接地電阻的測量方法視頻教程 瀏覽:534
nsf反滲透系統解決方法 瀏覽:166
學習毛筆的正確方法 瀏覽:758
病原體檢測方法有哪些 瀏覽:677
業績分紅個稅計算方法 瀏覽:95
四腳貼片電容怎麼接線方法 瀏覽:875
圓規玻璃刀的使用方法 瀏覽:868
ipad平板屏幕旋轉設置在哪裡設置方法 瀏覽:665
去眼袋的簡單方法是什麼 瀏覽:272
蜂蜜果凍正確教學方法 瀏覽:76
wis祛痘印凈化凝膠使用方法 瀏覽:187
如何分析英文演講的方法 瀏覽:171
幼兒在家挑食應對方法圖片 瀏覽:658
增壓泵安裝有幾種方法 瀏覽:820
如何瘦肚子的運動方法 瀏覽: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