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職業技能有哪些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職業技能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軌道交通工程制圖技能:
能夠繪制和解讀軌道交通工程圖紙,這對於軌道交通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維護至關重要。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組織技能:
制定和執行有效的運營計劃,確保列車准時、高效地運行,優化運輸資源,提高運營效率。
地鐵消防與安防系統管理技能:
確保地鐵系統的安全運行,包括消防設備的安裝與維護、安防系統的配置與管理等,保障乘客生命財產安全。
地鐵通風與製冷系統管理技能:
通過合理的通風和製冷設計,為乘客創造一個舒適、健康的乘車環境,提高乘客滿意度。
城市軌道交通售檢票系統管理技能:
高效管理和操作軌道交通的售檢票系統,確保乘客的順利通行,提高票務管理效率。
電梯原理與維修技能:
掌握電梯的工作原理及維護方法,確保電梯的安全運行,保障乘客安全。
地鐵給排水系統管理技能:
設計、安裝和維護地鐵的給排水系統,保障乘客的用水需求,確保地鐵系統的正常運行。
城市軌道交通供電系統運行與維修技能:
確保電力供應的穩定性和安全性,對供電系統進行日常檢查、維護和故障處理,保障軌道交通系統的可靠運行。
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檢修技能:
檢查、維護和修理地鐵車輛,確保車輛處於最佳狀態,提高車輛運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貳』 上海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保障運營安全,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上海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軌道交通的運營安全保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監管部門)
市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監督管理,其所屬的市運輸管理機構負責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日常監督工作。
市發展改革、建設、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四條(運營單位)
軌道交通線路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應當做好其運營范圍內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並建立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控制體系,制定運營安全規章制度,落實安全責任,保證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第二章 安全設施與保護區管理第五條(建設單位的運營安全要求)
軌道交通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建設單位)在進行工程項目建設時,應當同步建設軌道交通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並確保系統功能符合運營安全的需要。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軌道交通線路竣工總平面布置圖報市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第六條(安全設施)
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軌道交通安全設施、設備規范標准,在車站、車廂內設置以下安全設施、設備:
(一)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緊急疏散照明、應急通訊、應急誘導系統等應急設施、設備;
(二)安全、消防、人員疏散導向等標志;
(三)視頻安全監控系統。
緊急情況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設施、設備,應當醒目地標明使用條件和操作方法。第七條(設施維護和整改)
運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和檢測,並按照國家《地鐵運營安全評價標准》的要求進行安全性評價, 保證設施、設備的正常完好。
安全設施、設備規范標准發生變化的,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調整。
安全設施、設備無法滿足運營安全實際需要的,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市運輸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對現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整改。第八條(安全保護區)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後,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劃定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的具體范圍,並告知規劃、房屋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范圍內進行《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作業內容的,規劃、房屋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相關作業單位向市運輸管理機構辦理安全保護區審批手續。第九條(安全保護區內的作業管理)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後,建設單位應當對該軌道交通工程劃定的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實施安全管理。
作業單位應當按照經市運輸管理機構審批同意的作業方案確定的時間進行施工,並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作業單位未按照作業方案確定的施工期限開工的,應當重新向市運輸管理機構辦理作業方案的審批手續。
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對作業單位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內的施工制定安全監督方案,並對施工的安全性進行日常監督。第十條(安全保護區外的施工管理)
在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外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其工程施工機械可能跨越或者觸及軌道交通地面車站、高架車站及其線路軌道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並在施工前書面告知運營單位。
運營單位應當派員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施工單位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施工過程中出現可能危及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情況的,運營單位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停止施工並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同時報告市運輸管理機構。第三章 安全運營管理第十一條(基本運營條件認定)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後需要投入試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基本運營條件認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運營單位提出申請後的30個工作日內,組織基本運營條件認定。
軌道交通工程符合基本運營條件的,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投入試運營;不符合基本運營條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相關問題告知建設單位或者運營單位,並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
本市軌道交通基本運營條件的具體規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制定。